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下面带来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相关文章,一起来阅读了解下吧。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

通过登记发证的方式把权利确定下来,实质上是对农民的一种保护。

经营权的不确定会直接导致经营行为的不确定,农民就不愿意在他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大的投入。

同时土地确权是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后的再次完善,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

因此小惠了解到,国家在土地确权方面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

地块权属方面

1、代耕代种

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

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

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2、互相调田

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

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3、弃耕后要田

这些弃耕又要田的农户一般都是经济状况较好、较早迁往城镇的家庭,群众和确权的村组干部在感情上难以接受返还其承包权的要求。

但根据确权要“长期化”、“固化”的政策,不能因为其曾经抛荒弃种的短期行为,而使其失去这份长久的、要固化的财产权。

因此,对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分情况进行处置:曾经明确放弃责任田,村委会有申请书、承认书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确权;对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动员其放弃要地诉求,收归集体;对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尊重其意愿,动员其与现耕种农户协商解决,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4、承包地被部分征用

确权中会遇到的矛盾是:有的村组认为承包耕地是集体所有,因此将部分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全组农户中按照人口、承包地面积等进行分配,没有和被征承包地绝对挂钩。

现在被部分征地的农户对确权工作提出要求:要么重新分地,要么重新分钱。

承包地部分征收可以这样处理: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户享受的,已征面积不确权,其他未征收面积确权;由其他农户共享的,可以根据农户要求,按照现有人口重新分配未征地面积后再确权,即“先调田、再固化”。

5、集中居住

集中居住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少数农户响应政府号召,拆除过去住在村组内的散居房屋,搬进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点。

集中居住只是改变了农户的宅基地,没有改变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

但对于规划建设集中居住点的村组来说,其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已经改变了。

目前集中居住的试点中,一般有两种用地模式:一是征收,二是临时用地,即视同流转,每年支付流转费。

对于临时用地模式,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确权确地到户,如果群众有要求,也可以“确股确利”。

地块面积方面

1、承包面积

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

承包面积主要是根据二轮承包资料确定的。

对于二轮承包资料完善的村组,先按照二轮承包资料确定合同面积;在此基础上,再与计税面积(或粮食补贴面积,下同)核对,合同面积一般应等于计税面积。

如果不等,需寻找原因,剔除不合理部分或增加面积。

当合同面积大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减少和藏田两种情况,实际减少应按照小者确权,藏田应按照大者确权。

当合同面积小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增加和骗取补助两种情况,实际增加应按照大者确权,骗取补助按照小者确权。

对于剔除的不合理面积,根据确权政策,可以仍归原农户耕种,不影响使用权,但是不能确权。

2、流转地块

对于没有改变界址特征的流转地块,可以直接通过测量确权。

对于失去界址的流转地块,一般只能测量整个流转地块,进行四点或多点定位,得出大地块面积。

各户的确权面积,即各户实测面积应等于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

对于测量溢出面积(实测面积-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分田面积的,根据实际分田面积分摊给农户,一般不做集体收回,不与民争利,即“先分摊、再确权”;分摊方法是各户实测面积=流转地块实测总面积÷流转地块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各户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

二是没有分田面积的,大于合同面积的溢出面积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群众强烈要求分摊的,也可进行分摊。

3、零田

零田是指大田之外的自留地、找足地、边角地等。

有的村民小组将其纳入二轮承包面积,有的村民小组没有纳入二轮承包范围;有的田有四至特征、有的田没有四至特

征。

因此,可以大致区分三种情况处理: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且分得清界址的,指界确权;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分不清界址的,以原合同面积确权,溢出面积分摊农户或作为集体机动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的,不管有无界址,均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不确权。

4、宅基地、竹园

二轮承包时,有些地方将部分宅基地、竹园面积计入了二轮承包面积,主要是这些村组宅基地、竹园面积较大,超过了农村认可的0.4亩,对超过的面积,当时便作为承包面积。

根据确权政策,宅基地、竹园抵算面积不确权。

5、现场指界

界即是地块四至,是指具体地块的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相邻物、相邻户。

现场指界是指确权工作中,对承包地现状进行区分权属和四至,使测量人员进行实测定位或图解勾线。

现场指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两户的界址点一般在田埂中央,如果分田时没有将田埂计入,指界时可以从田埂内侧定位;对于一户连续几个地块的,特别注意分清跨田块、跨沟渠、跨道路的界址;对于田头有建筑物、水泥场、旱谷物种植的,原则上基于二轮承包丈田情况确权在内,如果国土“二调图”、影像图上已经变成建设用地,则不宜指界在内。

惠农时贷在这里提醒给我农户朋友,观察下目前是自家土地是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哟,比如有些朋友举家搬迁的,对于土地该如何处置可以尽快进行调整哦!

另外认为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确权的土地改革会给农村经济带去活力。

在商业化目标的推动下,农村土地与农村金融联系越来越紧密,农村金融将直面农户和小微企业,而土地或许会在农村金融体系面前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一、村中以前很多单身,生活水平低下,劳动力差的那部分,也就是村里说的五保户留下的宅基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保险补贴,生活水平提高,五保户宅基地肯定要回收的

二、非法占用的土地宅基地,凡是不在规划内或者是原有的合法范围内的宅基地,都是非法的,这部分不用说不仅不能确权还被永久性收回。

三、宅基地荒废,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迷,很多农民都举家进城打工,很多土地不能耕种,土地浪费比较严重,国家在城镇化建设中,会鼓励农民工创业,愿意回农村继续劳作的进行确权,不愿意的国家将被收回,当然这部分国家会给予补贴。

四、国家为了建设农村开发农村,将会征用一部分土地,

被征用的土地,政府会和农民协商,给予收回的补偿。

五、关于城市人口居民居住的农村宅基地,我们都知道城市居民没有继承宅基地的权利,只能继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从时间和外界因素,加上农村加速发展看,这种情况房屋面临危险,将会被回收。

六、农村土地复杂,很多不规范,很多村里宅基地面积超出国家标准,超出的部分,肯定是要回收。

七、城镇化建设中,很多居民非法买卖宅基地,国家规定城镇居民不可买农村土地,早在1999年的时候就已经不给予城镇居民宅基地确权了。

这个肯定是要收回,甚至处罚。

八、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这个大家都知道,国家进行农村土地确权的原则就是一户一宅,这也是影响土地确权的一个重大因素。

农村农民宅基地的问题复杂,国家对农村的改革艰难,所以,出台很多政策,让农民看到实惠,给农民真真正正的实惠。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

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

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

面积。

三、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对于已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的,应以宗地为基础,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

对于未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或宗地统一代码不完备的,可在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等数据资料,通过坐落、界址点坐标等信息预判宗地或房屋位置,补充开展权籍调查等方式,编制形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四、公示权属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

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五、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六、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

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七、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八、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

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九、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

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2020最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样本

2020最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样本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乙方通 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 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西边; 南至:与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月日起至二o五年月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 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 多种经营;经相关部门批准能够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 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 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即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所以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 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 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实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 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 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 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 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 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 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实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 政府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7土地管理基础:农村土地承包法重要条文考试试题

2017土地管理基础:农村土地承包法重要条文考试试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个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干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2分,60分。) 1、下列不属于基本农田保护方针的是__。 A.全面规划 B.合理利用 C.用养分离 D.严格保护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__。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3、新古典主义城市地租理论的主要特征是将应用于传统地租理论中。【2007年考试真题】 A:供需分析 B:效用分析 C:价值分析 D:边际分析 E:时间因素 4、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__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A.三 B.六 C.九 D.十二 5、下列会计报表属于静态会计报表的是__。 A.资产负债表 B.利润表 C.现金流量表 D.利润分配表 6、框架结构的建筑物以为承重骨架。 A:墙体 B:柱和屋架 C:梁、柱、板 D:钢筋混凝土墙 E:土地 7、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因__,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A.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

B.因土地权利人姓名发生变更 C.因土地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 D.因土地权利人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 E.土地权利的消灭 8、在国家基本建设中,一般由建设银行进行资金管理,设计概算是建设银行办理工程的__,实行财务监督的重要依据。 A.借款 B.拨款 C.贷款 D.结算 9、反映宗地在一般市场条件下正常地价水平,作为政府对地价和地产市场进行具体管理的依据的地价形式是。 A:基准地价 B:标定地价 C:宗地地价 D:出让地价 E:时间因素 10、土地估价的形成具有多方面的因素,但其最终确定取决于。 A:市场资料 B:土地交易双方 C:土地估价师 D:土地供求状况 E:时间因素 11、标定地价评估方法与一般宗地估价方法相同,可采用__进行估价。 A.基准地价修正法 B.基准地价样地法 C.主成分分析法 D.一般估价方法 E.综合分析法 12、某市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郊区农村集体土地,经调查确认,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700元/亩。按照标准,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应为__元。 A.4200~7000 B.1400~2800 C.2800~4200 D.4200~5600 13、下列关于土地管理的任务,表述不正确的是。 A:依法维护土地权益就是通过进行土地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B: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是土地管理的根本任务 C: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充分利用土地,以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可以不过多考虑保持土地生态系统高效良性循环问题 D:通过法律、技术、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手段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才能达到土地管理的根本目的

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范文

土地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巫溪县镇村组小地名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转让给乙方。 2.地块四至: 东齐:西齐: 南齐:北齐: 3.面积: 二、转让期限:永久。 三、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以甲方收据为证。 五、双方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印)之日甲方收款后即生效。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该地块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完全归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属、亲属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者,按该地块转让费的三倍价付给对方。 3.乙方在使用该地块的过程中,如出现与该地块的争端问题或受到外人干涉阻碍等事端,甲方应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纠纷,排除障碍为止,为乙方顺利使用该地创造有利条件。若因甲方化解无效导致乙方不能顺利使用该地或因贻误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和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住址: 见证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2009年村官考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问:1、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何意义?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农民心愿,对于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问: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问:4、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答: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问:5、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问:6、什么叫家庭承包? 答: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复习题与答案

《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农民个人不能从事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活动。(×) 2、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3、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4、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6、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和有关费用。(×) 7、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8、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 9、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10、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 11、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1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13、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14、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15、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其耕地的承包期限长于三十年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16、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17、在承包期间,承包方不能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18、实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通过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9、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1、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2、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必须登记。(×) 23、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24、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5、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26、通过招标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 27、承包方给土地造成永久性危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8、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 29、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30、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没有预留机动地或者预留的机动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可以补足。(×)

福州颁发失地农民补偿新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e17614740.html, 福州颁发失地农民补偿新标准(2017最新) 今后用地单位交纳的补偿金不足,当地可以拒绝交地。这是昨日福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颁发《关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所规定的。 根据《意见》,各用地单位在申请征地前,必须先落实征地补偿资金,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金入户”,在上报征地时出具银行有效证明。取得征地批文后,用地单位应缴清其余50%的征地补偿金。征地补偿金没有足额到位的,当地有权拒绝交地。 福州市委市政府要求,以村为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之后,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当地农民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农民的就医问题,村改居的问题等,切实纳入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妥善解决,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征地补偿有了新标准 《意见》指出,福州市城区及各县(市)区在征用土地时,不得低

于国家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除国防、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国家或省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抢险救灾用地等,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补偿安置费用外,其他项目征用土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属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5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不得低于该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属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4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 被征用的土地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在有机动的情况下,也可通过置换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 失地农民可享受城市低保 落实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土地被征用比例高于90%(含90%)、符合当地城市低保条件的农户,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原已享受农村低保的也应调整为享受城市低保标准。

农业农村工作相关知识《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业农村工作相关知识《农村土地承包法》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4、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5、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6、什么叫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7、什么叫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标准(最新版)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十年不变,即从年月日起年月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简单的土地承包合同

简单的土地承包合同 简单的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 承包方:乙:()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自己四十八顷村的亩土地承包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为每年元人民币。交付方式为: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年承包费,合计人民币元。 第四条:甲方保证发包土地使用权的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本宗土地的周边四邻可能出现的有关事宜。合同到期后,乙方要保证甲方土地的完整。 第五条:乙方承包本宗土地必须合法经营。 第六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否则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在承包期限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化,甲方应退还乙方相应期限的承包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乙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布局进行改动要经甲方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满后,甲方若继续对外承包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或承租权。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2017年月日 简单的土地承包合同[篇2]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制定本协议: 一、协议内容 甲方将位于村南的土地共计亩,地宽米,发包给乙方生产经营,用于发展农作物种植。承包期为三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 本土地的承包金为每年每亩人民币一千元(¥1000元/亩/年)。乙方以现金支付给甲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底。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但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只能用于农业用途,不能用于非农生产。 2.承包期内有其它集体用地,合同结束,地面农作物及大棚赔 偿归乙方,其它权益归甲方。 3.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及转包。 4.合同期内承包地用井,除重新打新机井,仅限井眼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余换新泵,日常维修等费用有乙方承担。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棠海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鉴于此,我准备了一篇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的演讲稿。农村的法律法规涉及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在这里我结合本村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探讨相关知识。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而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也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我不想单纯的去搬那些生硬的条文,我想结合实际的事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 5、下面结合相关事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1)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 答案: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如果该家属和土地承包人是同一户口的,则不发生继承,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同一户口,则不能继承承包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2017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多次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土地流转的方位、面积和方式 流转土地所在方位:,流转的面积为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流转方式为出租。 二、流转期限 流转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转包甲方承包地后,只能用于种植业,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否则,甲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合同期满后,甲方继续流转该方土地,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时间 1、转包的租金为每亩每年。如果国家经济政策发

生大的变化,租赁价格与周边土地租赁价格有较大差距时,由双方协商调整租赁价格。 2、支付方式、时间: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涉及到劳务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使用甲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有合法的转包权。 2、甲方将土地移交乙方前,应将地上附着物清理干净。 3、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4、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5、协助乙方处理好与周边水源等方面的关系。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不改变土地规定用途的前提下,有依法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不得违反合同将流转土地另作他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再次转包出租。 2、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 3、保护耕地,不得弃耕抛荒,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 4、乙方享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政府各部门给予承包户的各种补贴及奖励。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国家或集体依法征用、占用,征占用的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农村:《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知识点

农村:《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知识点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适应了新时代农业农村的的改革发展的潮流,更加有效地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各法权益,并且也更加的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在以往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不断地探索不断的创新和实践,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通过总结将其实行之有效的经验通过法律加以新的规定和修改,可以更好的规范指导农村改革发展。 一、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 “三权”指的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新法新增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法条就明确规定了承办方既可以自己经营土地,也可以流转给他人经营。这就明确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而且流转以后受让人同时也获得权利保障。这就是修改后的“三权分置”。新法第36条关于具体的流转方式也做了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并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为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合法登记 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 新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按照以前旧法的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将在2027年到期,农户将失去土地权益,不能再继续承包经营手中的土地;但是根据新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关系将延长三十年至2057年,这对于农民来说更加稳定了现有的土地关系。 例题分析: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

2017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西边; 南至:与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月日起至二o五年月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xx 年月日

租地合同协议书

G30连霍高速公路永昌至山丹段长城驿服务区升级改造工程 合同编号: 租 地 合 同 协 议 书 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城驿服务区一标项目经理部 二O一七年二月

租地合同协议书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城驿服务区一标项目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租赁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土地范围及用途 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山丹县陈户村有使用权的长城口服务区东侧部分荒地用于临时施工场地,面积约10亩。 第二条:租赁土地期限 租赁期限从2017年2月26 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以公历为准),若土地租赁期限已满,为保证乙方用地,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甲方无条件延长租期,租赁费按年计算。 第三条:租赁费、支付方式及时间 土地租赁费从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元)。乙方自2017年4月1日前付清租赁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关的租金。 2、乙方完工退场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干扰乙方退场。 3、甲方应负责协调相邻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及周边道路的使用,相邻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施工生产。 4、甲方应提供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经乙方验证后复印其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保证生产,但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环境保护。 2、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和抵押。 3、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量向甲方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前15天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甲方是否将合同延期。 4、乙方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报批后,重新协商。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期限满后。 2、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3、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第七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土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协调解决,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如果协调解决不了的,由此造

最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最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关于农村土地出租合同你是怎样理解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欢迎大家参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省市县乡(镇) 村组亩土地(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出租价款 出租土地的租金为每年元人民币(其中不包括依法由乙方向国家和集体缴纳的农业税费等)。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和时间支付租金。 1、现金或转账(一次或分次)支付租金的方式,

2、支付时间为: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 第四次: 。 五、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出租土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在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任何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2、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3、甲方有权在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4、出租期限内遇自然灾害,上级给予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关土地上的税费义务和核发的救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积极配合并负责及时办理。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的约定交付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协议义务。 6、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臵权。 7、乙方不得改变租用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擅自改造。 8、乙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七、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 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出租土地的,应服从国家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e17614740.html,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卢勤娣 来源:《农家科技下旬刊》2017年第09期 摘要: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土地流转规模较小、流转意愿不强、流转形式 单一、流转行为不规范、流转服务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土地流转4条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对策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就已零星进行,进入二十一世纪逐步推开,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稳步发展。近年来,我镇按照政策 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工作思路,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体上来说土地流转大多是短期的、小规模的,流转的形式也不规范,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1.土地流转规模较小。受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影响,农户承包耕地地块好坏搭配、分割零散的状况造成耕地难以集中连片流转,大户在流转土地时,常因“插花地”的存在而难以成行,一些规模要求较大的农业项目也无法落地。就我镇而言,人多地少,为典型的“八山一水一分田”山区乡镇,可供流转连片100亩以上的耕地屈指可数。 2.土地流转意愿不强。部分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宣传不够到位,土地流转氛围不够浓厚;一些农民小农经济意识仍然比较严重,小富则安,满足于守土经营现状,宁可选择广种薄收,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流转;一些经营业主考虑到农业比较效益低、劳动强度大,存在着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等不确定因素,对农业开发极为慎重,真正有实力的业主参与土地流转的少。 3.土地流转形式单一。当前农村土地所具有的隐性社会保障功能,使农民将承包土地视为保命田、命根子,不敢轻易放弃承包地、流转承包地,或长时间流转承包地,目前大多数以代耕代种、出租的形式进行流转,处于分散的流转模式,难以形成规模化的管理,导致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难以扩展,造成部分耕地资源的浪费。 4.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基本处于自发状态,缺乏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或者邻里之间,呈现出自发性、季节性、短期性、临时性的特点,往往只有口头协议没有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极不规范,有的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这些不规范的合同极易引起矛盾和纠纷,也为健康有序推进土地流转留下了隐患。

2019年到了,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来了!

导读: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常言道:“土地是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土地、房屋涉及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充分考虑到当前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土地流转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等大量涌现的一些新形势,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本次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哪些惠及农民朋友的亮点呢?本文,在明律师就其中最重要的3个亮点做一些说明。 亮点一: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步伐逐步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选择进城务工、到城市居住生活。但是经济形势和生活情况都在不断变化中,并不一定进了城就能保证完全稳定、完全融入当地的生活。很多农民朋友需要在城乡之间频繁往返,或者在必要时返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需要法律保护。 所以,此次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样的修改使发包方不再有直接收回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的权利,而是要引导支持承包农户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把自己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村农户,或是交回承包地,还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原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为“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怎样写承包土地合同

怎样写承包土地合同 怎样写承包土地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土地亩、每亩承包费元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元、在年月日前一次性结清。结不清收回土地,若有诚信,可续保,价格再议,本合同长期有效。 四、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承包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六、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 营方式、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 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块土地不得损坏。 七、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 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 发包方:甲:()

承包方:乙:()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自己四十八顷村的亩土地承包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为每年元人民币。交付方式为: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年承包费,合计人民币元。 第四条:甲方保证发包土地使用权的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本宗土地的周边四邻可能出现的有关事宜。合同到期后,乙方要保证甲方土地的完整。 第五条:乙方承包本宗土地必须合法经营。 第六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否则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在承包期限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化,甲方应退还乙方相应期限的承包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乙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布局进行改动要经甲方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满后,甲方若继续对外承包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或承租权。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2017年月日 怎样写承包土地合同[篇3] 甲方:于德祥(土地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