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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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TheClassificationStandardfortheCasualtyAccidentsofEnterprisestaffandworkers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 2.1物体打击 2.2车辆伤害 2.3机械伤害 2.4起重伤害 2.5触电 2.6淹溺 2.7灼烫 2.8火灾 2.9高处坠落 2.10坍塌 2.11冒顶片帮 2.12透水 2.13放炮 2.14火药爆炸 2.15瓦斯爆炸 2.16锅炉爆炸 2.17容器爆炸 2.18其它爆炸 2.19中毒和窒息 2.20其它伤害 3.伤害分析 3.1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3.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伤亡事故分类统计表

安全事故统计表 工程名称:年份:年 统计人:

关于(姓名) 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一、企业详细名称: 二、业别: 三、事故发生日期: 四、事故类别: 五、死亡情况:死亡人 六、估计经济损失: 七、发生事故详细经过及原因 1、发生事故经过 2、发生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1、 2、 3、 间接原因:1、 2、 3、 八、应吸取的教育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九、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十、参加调查人员: 姓名:单位:职务: 单位(章) 年月日

伤亡事故基本情况卡片(一)

伤亡事故处理程序 一、发生伤亡事故后要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慌失措,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危险,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都有责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因为事故现场是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查事故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因为事故现场是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查事故原因不可缺少的条件,所以要严加保护,要求现场各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果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取证完毕,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 二、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1、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领导,企业对受伤人员歇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应及时上报。 2、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向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公安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转报各自的上级管理部门。 3、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该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该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特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事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现场勘查 在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 1、作出笔录。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等现象勘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现场勘查的起止时间、勘查过程;能量逸散的所造成的破坏情况状态程序等;设备损坏或异常情况及事故前后的位置;事故发生前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位置和行动等情况;重要物证的特征、位置及检验情况等。 2、现场拍照、方位拍照、全面拍照、中心拍照、细目拍照、人体拍照。 3、现场绘图:建筑的平面图、剖面图;事故人员位置及疏散(活动图);破坏物的立体图或展开图;涉及范围;设备或工器具构造简图等。 五、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1、查明事故经过,弄清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物、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 2、分析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再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4、事故性质通常分三类 a、责任事故:就是由于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 b、非责任事故: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或在科学试验过程中因科技条件限制而造成的事故 c、破坏性事故:即为达到以既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六、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八、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1、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天内结算,特殊情况不超过180天。 2、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事故资料归档。

1 (工厂隐患排查和治理)隐患治理台帐

隐患分析评估登记台账 <一>、安全隐患的收集 1、现场跟班安全员发现隐患后及时汇报值班班长并请示现场处理措施,认真填写跟班表汇报办公室。 2、各业务科室人员检查发现隐患后及时汇报办公室。 3、定期组织各类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汇总收集上报办公室。 4、其他部门检查后收集隐患上报办公室。 <二>、安全隐患的分类 根据隐患内容与隐患可能导致的后果,将安全隐患分为二类,即A、B、类。 1、A类隐患:可能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或致伤一人以上事故的发生。 2、B类隐患:可能造成停产、损坏设备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隐患的分析 根据隐患内容。办公室及时进行分析甄别。划分隐患类别,做出处理决定,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措施下发到整改单位。 1、A类隐患:及时上报领导组,并下发现场停工决定书,由领导组制定整改方案,下发整改指令,派专人全程监督整改。 2、B类隐患:由办公室制定整改方案,下发整改措施,限定时间,并派专人监督整改。 <四>、安全隐患的整改:

由办公室负责抽调成立一支专门督促整改隐患的队伍(由安全科负责),对领导组、办公室下发的各项指令认真督查,及时反馈,务求做到隐患闭合。 <五>、安全隐患的问责: 1、①对分析结果为A类的隐患,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300元。连续两次出现A类隐患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辞退。 ②A类隐患不能及时落实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停职反省,并予以经济处罚500元。 2、①对分析结果为B类的隐患,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200元,连续三次出现B类隐患的相关责任人,按A类隐患处理。 ②B类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200元,并重新下达隐患整改指令,限时完成,二次不能按时整改的,按A类隐患整改。 具体要求。 上述安全隐患整改制度方案,属初定试行,要求各职能科室、各车间认真研究讨论,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办公室,并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严格把关,确保我公司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三、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煤矿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和汇总建档工作制度

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和汇总建档 工作制度

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和汇总建档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道预防性工作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为了及时有效的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安全隐患的识别、分类 矿井安全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A、B、C、D四级事故隐患。 A级隐患: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要上级部门,专家协助解决的隐患。 B级隐患: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作量,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隐患: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由区队可以解决的隐患。 D级隐患:危害很小,治理时当班可以立即解决,由当班可以解决的隐患。 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害和其它。 二、隐患排查 1、每月由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部室及各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对排查的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落实隐患跟踪监控制度,严格按照措施组织整改。

2、矿各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对排查的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落实隐患跟踪监控制度,严格按照措施组织整改。 3、生产期间,每天根据工作需要,各业务部室,各区队管理、技术人员和安检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4、矿领导下井带班期间对发现的隐患要安排处理意见,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5、隐患治理排查出的隐患应登记建档,隐患整改按“五落实”和“闭环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 6、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副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预案”的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7、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同时向上级安监部门和集团公司汇报,所有重大隐患整改完成,由煤矿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报上级安监部门申请验收,上级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三、隐患分析汇总建档 1、我矿每月对本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按企业所在地的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统计分析表。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我矿除按所在地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外,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1986)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 01物体打击 02车辆伤害 03机械伤害 04起重伤害 05触电 06淹溺 07灼烫 08火灾 09高处坠落 010坍塌 011冒顶片帮 012透水 013放炮 014火药爆炸 015瓦斯爆炸 016锅炉爆炸 017容器爆炸 018其它爆炸 019中毒和窒息 020其它伤害 3.伤害分析 3.1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

A.2)。 3.3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伤害程度分类 4.1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 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死亡事故 a.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 ̄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 计算公式: 死亡人数3 千人死亡率=------×10(3) 平均职工人数 (1) 6.2千人重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 计算公式: 重伤人数3 千人重伤率=------×10(2)

风险控制及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汇总完稿.doc

山西右玉教场坪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风险控制及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编制日期:2017年3月

前言 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通过对生产活动和生产系统中存在或潜在的危险源的辨识,进而对其进行消除、减少、控制,实现煤矿人—机—环—管系统的最佳匹配,特编制《安全风险控制及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本清单内容主要包括煤矿存在功潜在的风险概述,危险源评估、监测、预警、控制、控制管理等。并从通用部分、机电运输、综采工作面、综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职业卫生、地面设施设备等八个方面分别列出,便于查看和制订具体的事故隐患治理清单及“五定表”。 风险管理主要运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对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危险源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后果,对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监测预警和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通过对煤矿常见事故进行机理分析,分析出引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找出控制事故的关键因素及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或应急预案,切断事故发生的因故链,达到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按照工作任务分析法辨识危险源,首先以清单的形式列出本单位所有的工作任务及每项任务的具体工序,辨识出煤矿现有工作条件下所有工作任务中存在或潜在的人、机、环、管四类危险源。通过对危险源进行分析、确定,将风险划分为5个等级。对已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定期、动态和实时监测,根据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和实际发生频率按照5个预警等级进行预警,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同时根据监测结果对危险源进行再次评价,并对危险源进行增减与升降级调整,从而实现矿井风险的闭环管理。 风险评价方法简介: LEC评价法(格雷厄姆(BenjaminGraham,1894-1976)评价法)是对具有潜在危险性作业环境中的危险源进行半定

伤亡事故统计分类

编号:SM-ZD-76896 伤亡事故统计分类 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伤亡事故统计分类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 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 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伤亡事故划分原则 伤亡事故类别的划分是根据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确定的,而不是依据施害物来确定的。例如:1979年9月7日,浙江温州某厂发生一起液氯钢瓶容器爆炸特大伤亡事故,炸毁厂房建筑物417平方米,10吨液氯扩散,波及7.35公里,造成59人死亡、779人中毒住院、400多人门诊治疗,临时疏散居民8万多人,直接经济损失60多万元,影响100多个企业生产。这是建国以来发生最惨重的一起液氯钢瓶爆炸事故。这起事故发生的致因是在充装液氯时没有洗罐,罐内残留杂质引起化学反应,造成钢瓶爆炸。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是钢瓶容器爆炸,直接引起死亡或中毒的施害物是液氯,所以这起事故类别为“其它爆炸”(容器爆炸),而不认定为“中毒窒息”事故。 二、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劳字1-2表),

事故类别划分

事故类别划分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瓦斯爆炸 15.火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成20项。 同50年代颁布的标准相比,它将原标准中的第12项“倒塌”和第13项“土石倒塌”合并为今天的第10项“坍塌”。 具体说来,这20项分类包括: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所造成的伤害。 如林区伐木作业的“回头棒”、“挂枝”伤害,打桩作业锤击等,都属于此类伤害。 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以及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车辆运输挂钩事故,跑车事故。 机动车辆是指: 汽车,如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电瓶车、如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拖拉机,如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操纵杆式拖拉机等;有轨车类,如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械缠压住等。 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各种起重作业。 包括: 桥式类型起重机,如龙门起重机、缆索起重机等;臂架式类型起重机,如门座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和轮胎起重机等;升降机,如电梯、升船机、货物升降机等;轻小型起重设备,如千斤顶、滑车葫芦(手动、气动、电动)等作业。 例如: 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绞入钢丝绳或滑车等伤害。 同时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不适用于下列伤害: a.触电;b.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c.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 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固定的建筑、装置、管道、电缆和固定平台。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调查及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调查及处理办法 一、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明确事故分类、管理机构、 事故调查、等级划分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2、行政人事部是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事故档案,组织 或协助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审定,落实情况的检查,负责事故的处理决定的落实。 3、与事故相关联的部门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提供相关数据 和情况,负责本部门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制订和落实。 4、财务部负责核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五级:轻微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1、轻微安全生产事故:无人员伤亡或轻微伤害,经济损失在500元以 内的事故(含500元) 2、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无人员伤亡或轻微伤害,经济损失在500—— 3000元事故(含3000元)。 2、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在3000—— 10000元的事故(含10000元)。 3、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0000—— 50000元 的事故(含50000元)。 4、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事故。

5、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声誉的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后也可认定为较大、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事故上报程序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立即采取可行的措施减少损失,并由部门负责人立即向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报告。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采取停产等必要 措施减少损失,并立即向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立即采取一 切可行措施减少损失和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公司领导、行政人事部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组织、协助对事故的处理。 (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得出事故原因分析和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总经理审批,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相关部门。 2、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总经理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得出事故原因分析和初步处理意见后,安全领导小组会通过处理决定,处理决定通报相关部门。需要由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调查的,公司调查组负责配合调查,上级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由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伤亡事故的统计指标

伤亡事故的统计指标 伤亡事故的统计指标常用的有总量指标和相对指标。 总量指标指事故次数、死亡人数、损失工作日数、事故经济损失的钱数(一般以万计),以及为计算相对指标所需的平均职工人数、主要产品产量(一般以万吨计)等绝对数字指标。总量指标可以直接反映一个企业、部门、地区安全状况的好坏,但是由于不同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情况不同,采用总量指标无法对事故的情况进行比较,也难以对安全工作的好坏进行鉴别,因此往往还要采用相对指标。 相对指标表示伤亡情况的有关数值与基准总量的比例。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常用的伤亡事故相对统计指标有: (一)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干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计算公式是: 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 (二)千人重伤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计算公式是: 千人重伤率=重任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 千人死亡率、干人重伤率则主要是为完成国家的统计报表而制定,它易于统计,但不利于综合分析。 (三)百万工时伤害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次数之和。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计算公式是: 百万工时伤害率(A)=伤亡人次数/实际总工时×106 实际总工时的计算方法为: 实际总工时=统计时期内平均职工人数×该时期内实际工作天数×8 (四)伤害严重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计算公式是: 伤害严重率(B)=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6

损失工作日数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附录B进行计算。总损失工作日系指标统计时期内每一受伤害者的损失工作日的总和。 (五)伤害平均严重率: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计算公式是: 伤害平均率(N)=B/A=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次数 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伤害平均严重率可以反映一定时期内企事业单位、部门、地区安全工作的状况和安全措施的效果,所以有利于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可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分析评价指标。 (六)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计算公式是: 百万吨死亡率(B)=死亡人数/实际产量吨数×104 百万立方米死亡率(B)=死亡人数/实际产量吨数×104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适应于某些部门、行业的特点,且可以与国际同行业相比较。既可用于统计报告,也可以用于综合分析。 工伤事故的主要统计指标有:千人死亡(重伤)率;百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严重率;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等。 千人死亡(重伤)率表示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一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人数。 百万工时伤害率表示一定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严重率表示一定时期内,平均每百万工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的数值; 工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人体被伤害的工作损失价值(被害者损失工作日×企业全年人均日净产值);保险福利费(包括一次性和长期的抚恤费、补助费、救济费、丧葬费、医疗费等);善后处理费用(如交通费、接待费、旅差费等);固定资产损失(设备、厂房损失的价值);物质损失(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 工伤事故间接经济损失包括: 包括从事救援、办理善后、调查事故等人员的工资、聘金、旅差费等;停产减产损失和产品质量下降损失;因违反国家法律的罚款和诉讼费,环境污染损失等。 安全检查程序—编写检查报告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2010-09-12 16:46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

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铁路行车事故分类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58.382 GB6441—86 (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1987年2月1日起实施)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2.事故类别 01物体打击 02车辆伤害 03机械伤害 04起重伤害 05触电 06淹溺 07灼烫 08火灾 09高处坠落 010坍塌 011冒顶片帮 012透水 013放炮 014火药爆炸 015瓦斯爆炸 016锅炉爆炸 017容器爆炸 018其它爆炸 019中毒和窒息 020其它伤害 3.伤害分析 3.1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伤害程度分类 4.1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 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死亡事故 a.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 计算公式: 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00 6.2千人重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 计算公式: 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00 6.3伤害频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的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计算公式: 百万工时伤害率(A)=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00 6.4伤害严重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 计算公式: 伤害严重率(B)=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00 6.5伤害平均严重率: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 计算公式: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现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如下: 一、按伤害部位划分事故等级 1、重伤事故: ①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伤引起骨折)、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 ★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⑦脚部伤害: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⑧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2、轻伤事故:

经医师诊断伤害部位在重伤事故伤害部位以外的受伤部位。 3、轻微事故: 经医师诊断只作简单的包扎处理,又不影响工作的受伤部位。如手指、脚趾等身体的其他部位只是造成肌肉或皮肤损伤。 二、按损失工作日划分事故等级 损失工作日1日≤轻伤<损失工作日105日; 损失工作日105≤重伤≤损失工作日6000日; 死亡=损失工作日6000日 三、说明 1、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 2、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为了减轻基层单位的工作压力,如单位发生轻微伤害事故,公司仅作统计不占单位考核指标,员工又能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4、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举一反三,杜绝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实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最终目的。 安全健康环保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伤亡事故统计指标及其计算方法(一)

伤亡事故统计指标及其计算方法(一) 应用伤亡事故统计指标是为了便于在进行事故统计时有统一的衡量标准。目前所用的指标通常为事故伤害频率和伤害严重度。 一、我国现行计算方法 (一)事故伤害频率是一个相对指标,用于反映企业生产过程中职工受事故伤害的情况(比率)并作为比较不同部门间伤害情况的基准之一。 对于事故伤害频率,目前世界各国的计算方法尚不统一。我国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规定: 1.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伤亡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为:(1)千人死亡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残废的人数。即: 千人死亡率=×10(1)

(2)千人重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重伤造成的人数。即: 千人重伤率=×10(2) 2.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伤害频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计算方法为: 百万工时伤害率=×10(3) 式中实际总工时的计算,可采用精确或近似二种算法,目前国内倾向于采用如下方法计算: (1)当出勤率是对全部职工而言时 总工时数=全部职工满勤的工时数×出勤率-因停产造成的非工作小时+加班工时数(4) (2)当出勤率仅对工人而言时

总工时数=全部工人满勤的工时数×出勤率+全部职员的工时数-因停产造成的非工作小时数+加班工时数(5) 具体计算过程中还须注意: a.出勤率为劳资部门统计的结果。 b.停产期间的检修工作时间和勤杂工作时间不是非工作时间,而停产期间的学习(政治学习或业务学习)时间为非工作时间。 c.正常情况下,每日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 d.全部职工(或工人)的满勤工时数 =全部职工(或工人)人数×(日历日数-非工作日数)×每日工作时间(6) e.加班工时数要精确计算,把工人和职员每次的加班时间相加。f.全部职员的工时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矿[2005]133号文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下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 3、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或有超限记录却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井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8、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 9、有瓦斯动力现象或邻近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本矿井未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 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款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五、瓦斯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报警的。 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七、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 1、防尘用水水质、水压、水量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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