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停止形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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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停止形态

案例分析1:郭某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停止形态)

被告人:郭某,男,37周岁,汉族,农民。

1998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在某火车站货场作业中因工作琐事受到派班员许某的批评。郭某怀疑同班的临时装卸工陈某“告状”所致,便迁怒于陈某,寻机报复。同月19日上午,被告人郭某见到陈某路过,便不指名地辱骂陈某。同月22日,被告人郭某将家中的高毒农药敌敌畏倒入一小药瓶内(约10毫升),于上午10时10分左右进入陈某家中,趁陈某家人不注意将农药倒入欲送给陈某食用的饭菜中。是日上午1l时许,陈某接到家人送来的饭盒准备就餐时,发现有异味而未食用。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熟识农事;明知敌敌畏系高毒农药,仍将其倒入他人即将就餐的饭盒内,完全是一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幸被被害人及时发现而未得逞,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根据1997年刑法第232条、第23条的规定,作出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刑事判决。

法理分析:

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属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看法有分歧。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只是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放任的心理态度表明,行为人放任的结果不是其追求的结果,行为人是在直接追求某种行为结果的过程中放任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持听之任之、发生与否都可的心理态度。人的有意识行为的实施,确实是有动机和目的的,问题是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并非都是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和追求。犯罪动机是指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动。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因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不可能存在以希望、追求一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为特征的犯罪目的;没有犯罪目的,也就没有了引起犯罪目的的犯罪动机。所以,首先,在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可能存在以“为了犯罪”为目的的犯罪预备形态。其次,犯罪未得逞的情形本来就包含在放任的心理态度之中,并非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因而在间接故意犯罪中也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再次,行为人在追求某种目的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自动中止行为的,说明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间接故意犯罪,更谈不上是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形态。最后,因为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其发生与否都符合行为人的放任心理态度,如果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发生,我们缺乏认定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基础,无法说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所持的放任的心理态度,在此情况下更无法论及犯罪形态问题了。

综上所述,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在本案中,检察机关一方面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是间接故意杀人,另一方面又认为郭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是不正确的。

案例分析2:蔡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犯罪预备的认定)

被告人:蔡某,男,55周岁,汉族,某省政协某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被告人蔡某对本地区地委副书记邱某久有成见。1994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蔡某因轻信刚离婚的原妻殷某的话而对邱某极为恼怒。下午上班时,即将家中的一把菜刀携到办公室,向政协工委主任林某表示了对邱的不满情绪,激动地说要杀死邱某。林再三劝阻蔡某无效,蔡某即持菜刀站在邱某的宿舍楼附近,将刀接连数次砍在树上发泄,大喊“一定要杀邱某”。下午下班时,林某发现邱某向宿舍走来,而蔡某此时仍在那里,便将邱拦阻至地委老办公楼内。蔡某见后,亦携菜刀走过来,当行至办公楼中间门厅时,恰遇杨某等人途经此地,杨某即劝走了蔡某。5月21日上午,蔡某又携装有旧劈柴刀和铁锤的皮包坐在地委操场边,适逢邱菜乘汽车外出,途经蔡某身边,蔡某挟包站起,但没有什么举动,邱坐车亦安然离去。当天中午,蔡某又坐在地委大院内大喊大叫,被林某等劝回家。5月24日下午,蔡某主动将旧劈柴刀和铁锤交给地委保卫科的保卫人员。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预备)对被告人蔡某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主观上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其客观上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是为了发泄对邱某的不满,在地委机关内公开他与邱某的矛盾,其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预备)的犯罪行为。一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宣告被告人蔡某无罪的刑事判决。

法理分析:

对本案被告人蔡某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蔡某扬言要杀邱某是在极度愤怒且喝酒过量的情况下,发泄不满。“杀死他”是广东方言的口头语。蔡某持刀等一系列行为,目的是想公开自己与邱的矛盾,主观上无杀死邱某的故意,只是为了发泄,所以蔡某的行为只是错误行为,而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蔡某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蔡某对他人扬言“要杀了邱某”,并准备了菜刀、铁锤等工具在公共场合等候邱某的出现,从表面上看其行为既有主观上的杀人故意,又有客观上为了实施杀人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杀人预备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属于犯罪预备形态,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深入分析蔡某行为后,就会发现蔡某的“杀人预备行为”具有诸多疑点:(1)既然意图杀害邱某,而且也准备了犯罪工具,为何不直接前往邱某的办公地或住宅实行杀人行为,而偏要在人来人往的场合下等候邱某的出现?(2)既然意图杀害邱某,而且也准备了犯罪工具,为何当5月21日与邱某相遇时,不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而是挟包站起,但又没有什么举动,放邱某安然离去呢?(3)既然意图杀害邱某,而且也准备了犯罪工具,为何在地委大院内大喊大叫“要杀死邱某”,使地委机关工作人员尽人皆知自己的杀人意图,使地委机关为身为地委副书记的邱某采取保护措施,这不是在给自己的杀人行为制造障碍,使自己的杀人行为无法实施吗?(4)既然意图杀害邱某,而且也准备了犯罪工具,为何不实行杀人行为,反而在几天后自愿将菜刀、铁锤等交到地委机关保卫科,这不是使自己的杀人意图更无法实现了吗?通过对以上被告上蔡某行为疑点的分析,我们只能得出被告人蔡某主观上没有杀害邱某的故意,其准备菜刀、铁锤等工具,并扬言要杀死邱某的一系列行为只是为了发泄对邱某的不满,公开其与邱某的矛盾的结论。这种在发泄不满、公开矛盾的主观心理态度下引发的行为,与具有杀人故意而进行的犯罪预备的行为是有着明显不同的。

从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我们知道,行为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主观意图和目的是“为了犯罪”,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只有在为了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下,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排除犯罪障碍等行为才是犯罪预备行为,而本案被告人蔡某的行为恰恰相反,因为他主观上不具备杀死邱某的故意,而是为了发泄对邱某的不满,公开与邱某的矛盾,才会出现扬言要杀害邱某,在地委大院内大喊大叫,并持刀猛砍树干发泄情绪等一系列行为。正是因为被告人蔡某不具有杀人的故意,所以,蔡某的一系列行为因为不符合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因而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即使有证据表明蔡某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其行为仍不能认定是犯罪预备行为。因为在本案中,蔡某在5月24日向地委机关保卫科交出菜刀、铁锤等工具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交出的,这也不符合犯罪预备形态主观特征中的第二层含义。也就是说蔡某的犯罪预备行为的停止从主观上看是不违背其意志的,是其主动地自愿地停止了犯罪预备行为,应当认为是犯罪预备的中止形态,依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蔡某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3:陈某绑架儿童案(犯罪中止)

被告人:陈某,男,29周岁,汉族,农民。

1993年10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骑自行车途经某村路段时,见到沈某(男,4周岁)和另外两个小孩在公路上行走,即起拐卖沈某的邪念。随即把沈某搀上自行车行至自良镇。后将自行车丢放在一小巷内,搭乘梁某的摩托车到县汽车站,然后乘长途汽车到某县南渡镇,向黄某借了70元钱作为

路费,将沈某带到广东省新会市某镇林某家,对林某夫妇及霍某等人谎称沈某是自己的儿子,欲送给别人收养,并要求帮其联系收养人,以借机获得财物。因找不到买主,被告人陈某于10月11日将沈某从广东省新会市带回。次日晚9时许,陈某带沈某路过沈某家所在村时,将沈某留在公路上,自己逃回家去。沈某当即被刘某发现,将沈交回其父母。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绑架儿童罪,但陈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可以减轻处罚,以绑架儿童罪(中止)对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出卖为目的,秘密将刚满4周岁的幼儿抱走拐到别处寻买主欲卖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儿童罪。被告人陈某在犯罪过程中能自动有效地中止犯罪,防止更为严重的结果发生,属于犯罪中止。但是,行为人中止犯罪是因为找不到买主,并不是因为良心发现和出于悔悟才中止犯罪,对被告人陈某只能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一审人民法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第2款、第1款和1979年刑法第21条,作出了被告人陈某犯绑架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刑事判决。

法理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的界限问题。1997年刑法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妇女、儿童罪合并而成,因而本罪的客观方面可包括三类行为;(1)拐卖、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2)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妇女、儿童的行为。(3)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因为行为的特点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也不应是一个。对于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只要完成偷盗行为,婴幼儿处于自己实际控制之下,就是犯罪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拐卖行为,犯罪即告既遂。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不仅实施了偷盗幼儿沈某的行为,而且将沈某带到外地寻找买主,还实施了出卖儿童的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既遂。

犯罪中止之所以处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具有与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是因为犯罪中止是在犯罪发展过程中于中途停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是犯罪中止成立的时空性条件,也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前提条件。在犯罪预备之前和犯罪既遂之后,都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的情况。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未完成形态不可能再转化为完成形态,完成形态中也不可能再存在未完成形态。因此,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又出现犯罪中止的情况。对于行为犯来讲,行为人只要实施法定的犯罪行为即已达到犯罪既遂,法律并不要求有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也不要求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构成犯罪既遂。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对以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为既遂标志的结果犯而言的,对于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因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法定的犯罪结果,因而不存在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将沈某偷盗得手后又实施了出卖的行为,只是由于买主未找好才将沈某送回家,其行为显然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根据我们上述对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送回的行为因其犯罪已达既遂,因而不构成犯罪中止。这种行为与盗窃后又将赃物送回等行为在性质上是相同的,都属于事后挽回行为,这种行为表明了被告人陈某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不能据此认定为犯罪中止。

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一审人民法院在决定被告人陈某刑罚时认为,在本案中行为人中止犯罪是因为找不到买主,并不是因其良心发现和出于悔悟才中止犯罪。因此为了惩戒犯罪,对陈某只能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这种理由给人的印象似乎是陈某因为找不到买主而被迫将沈某送回,这同样不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特征。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在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停止犯罪。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揭示了犯罪中止“能为而不为”的本质,是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关键所在。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停止犯罪,反映了行为人的悔悟程度,并不影

响犯罪中止的成立。综上所述,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在犯罪既遂之前,因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人犯罪中止是不正确的。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案例1

案例1.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分析: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分析: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案例5.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之前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决定行窃及出库路线。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大恐,急忙逃走。 [问题]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应当区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和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有联系也有区别。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空上的表现。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划分的段落。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终点,进而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二是犯罪实行阶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联系主要在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二者的区别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及进程中划分的段落,是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我国刑法又限定只有发生危害结果且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的才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由于犯罪完成形态是与未完成形态相对而言的,因而过失犯罪也无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存在的余地和意义。(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决定,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从主观方面分析,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持“放任”的态度,即发生与否都为行为人放任的心理所包含,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从客观方面考察,间接故意犯罪受主观“放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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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个真实案例分析,让你明白怎么做活动运营 说说我对活动运营的看法,本文分三大部分:活动价值、如何策划活动和案例分析。全文近七千字,建议慢慢读,多看几次。 一. 活动的价值 1 . 不只是做一杯好咖啡那么简单 刘璐的咖啡厅开业了,虽然她在店面装修上费尽心思,但门口人来人往的上班族还是没注意到这间咖啡厅。 她很着急,想不通为什么传说中的「口碑效应」还没出现,因为刘璐坚信自己的咖啡比对面的星巴克好很多,只要来尝试一次就会爱上这里。 越想越气,她决定做点什么,于是走到店里仅有的一位年轻男客面前,征求他的意见。 男客抬起头,慢慢说道:咖啡味道很好啊,环境也不错。 听到这个评价,刘璐激动的一屁股坐下来,上身向前探着追问:那为啥人这么少? 男客想了想,说:没发现这里啊,也没理由从星巴克换到这儿吧,而且又不知道你的咖啡不错。 刘璐恍然大悟,因为没理由来尝试,所以不知道咖啡好喝,口碑传播就没有源头。 开咖啡厅不只是做好咖啡就行了! 咖啡厅只是安静的躺在路边,人们是注意不到的,需要伸出「一只手」把顾客拉进来。「这只手」就是活动,如爆款半价、办卡减免、满一赠一等,再凭借美味的咖啡让顾客爱上这里,带动后续消费和口碑传播。 2 . 互联网和咖啡厅有相通之处 即使产品的功能和体验都非常好,也可能没人访问。没用户就没价值,不能形成口碑,用户雪球就滚不起来。从这点来说,做互联网产品和开咖啡厅是相似的。 原因和开咖啡厅一样,需要让用户关注这个产品,给一个访问的理由,加深用户对产品定位的认知。同样也要伸出「活动」这只手,不断但有策略的拉用户访问、参与或购买。再凭借优质的产品品质,不断加深用户对产品的认知,促成留存和口碑传播。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经由一个从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着手实行到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例如,故意杀人罪,一般会先有杀人的念头,再准备杀人凶器,然后实行杀人行为,直至把被害人杀死。但是,并非每一个犯罪都能完成以上犯罪过程。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犯罪准备了工具或者制造了条件,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有的犯罪分子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却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得逞;有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而自动停止犯罪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这些不同的情况就使犯罪在不同的阶段停顿下来而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这就是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具备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又构成了犯罪,相比之下,犯意的形成虽然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但犯意仅仅属于思想范畴,仅有犯意而未将犯意付诸实施尚不可能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因而犯意的形成不属于犯罪的过程。 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并不存在于所有犯罪过程中,一般认为,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甚至也不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而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既然只是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就不可能积极地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无所谓预备、未遂和中止。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表明故意犯罪行为对于特定犯罪构成的程度,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度。因此,准确地认定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助于我们适当地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用刑罚,有效地同各种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凡注明"来源:山东省中公教育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111083784.html,)"(山东公务员考试信息网,山东公务员网)的所有文字资料,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题库4-1-8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题库4-1-8

问题: [多选]犯罪预备的特征是 A.主观上有犯罪故意 B.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C.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D.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E.为进行犯罪准备工具

问题: [多选]甲仇恨乙,某日甲误将碱面当毒药投入乙的水杯中,乙喝后安然无恙。甲的行为属于 A.意外事件 B.对象错误 C.手段错误 D.故意犯罪 E.犯罪未遂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有 A.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之发生 B.是否着手不同 C.犯罪未遂可有预备未遂,犯罪中止则无 D.有无犯罪结果不同 E.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既有可能成立犯罪未遂,也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https://www.360docs.net/doc/6111083784.html,/ 二次元图片

问题: [多选]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是 A.甲提刀尾随乙欲抢劫,因有车经过,使甲未得逞 B.乙为盗窃财物而进行实地考察 C.丙守候在乙必经之路意图杀害乙 D.丁扬言要杀害戊 E.甲欲杀乙,在日记中详细地描述了准备作案的计划

问题: [不定项选择]下列情况中,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A.过失致人重伤后马上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 B.去盗窃的途中发现屋里有灯光而返回 C.将挪用的用于营利的资金悄悄还上 D.毒害他人之后良心发现,乘毒性未发作将被害者送往医院抢救,但被害者仍然死亡 E.甲与邻居乙吵架,盛怒之下甲持枪来到乙家中欲枪杀乙,第一枪未击中,此时甲复又心中不忍,念及邻居感情,遂放弃回家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 班级:13级法硕(法学)学号:31304152 姓名:包海晶 案例一:共同犯罪中犯罪停止形态问题 一、案情来源 河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郑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豫刑一终字第412号 二、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志,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系上诉人张小马之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书海,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捕前住郑州市航海中路201号绿城花园小区24号楼1单元1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萍,曾用名张玉平,女,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郑州市淮河路金京花苑11号楼24号,个体医生,系上诉人张书海之妹。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马,曾用名张小满、张满仓,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1996年春,被告人张书海在郑州市金京花苑其妹被告人张玉萍家居住期间,得知在郑州市万福花园居住的李全国家经济富裕,遂生抢劫之念。张书海向张玉萍打听到万福花园的方位后,多次到万福花园踩点或跟踪李全国,同时在张玉萍家准备了尖刀、尼龙绳、胶带纸、蒙面用的黑袜子等作案工具。张书海纠集被告人张云志携带上述工具多次到万福花园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均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张云志离开郑州返回叶县。后张书海再次纠集了张云志、张小马,并指使张云志带着张小马到李全国家附近踩点,3人又多次携带作案工具到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仍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张云志再次离开郑州。同年11月27日晚7时30分左右,张书海、张小马携带事先准备的松鼠牌单管猎枪1支及尖刀、尼龙绳、胶带纸等作案工具,从张玉萍家窜至万福花园,蒙面闯入李全国家中,张书海用猎枪威逼李的家人陈秀芳、岳朝杰、郭振峰、王占景、张小马分别用尼龙绳将4被害人捆绑,用胶带纸粘住嘴、眼,张书海、张小马抢走现金1.5万余元、理光照相机一部(价值2 450元)、手表2块及黑提包等物。作案后,返回张玉萍家中并分赃,张书海分得赃款1.2万元及照相机、黑提包等赃物,张小马分得赃款2000元及手表等赃物,张玉萍分得赃款1000元并保管照相机、黑提包等赃物。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书海、张宏超、张世镜、乔红军、张玉萍、张小马、张云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已构成抢劫罪……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云志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法院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张云志的上诉理由及各自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驳回张书海、张宏超、张世镜、乔红军、张玉萍、张小马、王雨、张云志等八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理分析 ㈠张云志犯罪行为停止状态的几种观点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案例1.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分析: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案例2.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分析: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案例3.李某,某日晚8时许,李某乘邻居陈某一人在家,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提出和陈发生性关系。陈不同意,李即按住陈的双手,骑在陈的身上。陈在反抗中抓破李的脖子,李把陈的裤子扯到臀部以下,欲行强奸。陈急中生智,

犯罪停止形态案例.

第八章犯罪停止形态 案例分析1:郭某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停止形态) 被告人:郭某,男,37周岁,汉族,农民。 1998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在某火车站货场作业中因工作琐事受到派班员许某的批评。郭某怀疑同班的临时装卸工陈某“告状”所致,便迁怒于陈某,寻机报复。同月19日上午,被告人郭某见到陈某路过,便不指名地辱骂陈某。同月22日,被告人郭某将家中的高毒农药敌敌畏倒入一小药瓶内(约10毫升),于上午10时10分左右进入陈某家中,趁陈某家人不注意将农药倒入欲送给陈某食用的饭菜中。是日上午1l时许,陈某接到家人送来的饭盒准备就餐时,发现有异味而未食用。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熟识农事;明知敌敌畏系高毒农药,仍将其倒入他人即将就餐的饭盒内,完全是一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幸被被害人及时发现而未得逞,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根据1997年刑法第232条、第23条的规定,作出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刑事判决。 法理分析: 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属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看法有分歧。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只是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放任的心理态度表明,行为人放任的结果不是其追求的结果,行为人是在直接追求某种行为结果的过程中放任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持听之任之、发生与否都可的心理态度。人的有意识行为的实施,确实是有动机和目的的,问题是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并非都是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和追求。犯罪动机是指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动。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因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不可能存在以希望、追求一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为特征的犯罪目的;没有犯罪目的,也就没有了引起犯罪目的的犯罪动机。所以,首先,在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可能存在以“为了犯罪”为目的的犯罪预备形态。其次,犯罪未得逞的情形本来就包含在放任的心理态度之中,并非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因而在间接故意犯罪中也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再次,行为人在追求某种目的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自动中止行为的,说明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间接故意犯罪,更谈不上是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形态。最后,因为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其发生与否都符合行为人的放任心理态度,如果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发生,我们缺乏认定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基础,无法说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所持的放任的心理态度,在此情况下更无法论及犯罪形态问题了。 综上所述,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在本案中,检察机关一方面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是间接故意杀人,另一方面又认为郭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是不正确的。 案例分析2:蔡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犯罪预备的认定) 被告人:蔡某,男,55周岁,汉族,某省政协某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被告人蔡某对本地区地委副书记邱某久有成见。1994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蔡某因轻信刚离婚的原妻殷某的话而对邱某极为恼怒。下午上班时,即将家中的一把菜刀携到办公室,向政协工委主任林某表示了对邱的不满情绪,激动地说要杀死邱某。林再三劝阻蔡某无效,蔡某即持菜刀站在邱某的宿舍楼附近,将刀接连数次砍在树上发泄,大喊“一定要杀邱某”。下午下班时,林某发现邱某向宿舍走来,而蔡某此时仍在那里,便将邱拦阻至地委老办公楼内。蔡某见后,亦携菜刀走过来,当行至办公楼中间门厅时,恰遇杨某等人途经此地,杨某即劝走了蔡某。5月21日上午,蔡某又携装有旧劈柴刀和铁锤的皮包坐在地委操场边,适逢邱菜乘汽车外出,途经蔡某身边,蔡某挟包站起,但没有什么举动,邱坐车亦安然离去。当天中午,蔡某又坐在地委大院内大喊大叫,被林某等劝回家。5月24日下午,蔡某主动将旧劈柴刀和铁锤交给地委保卫科的保卫人员。

翻转课堂十大精彩案例资料

[转载]翻转课堂十大精彩案例 阅读:62014-10-09 13:47 标签:转载 原文地址:翻转课堂十大精彩案例 原文作者:pplong 案例一:石桥小学的数学翻转课堂 2011年秋天,美国明尼苏达州斯蒂尔沃特市石桥小学开始了数学翻转课堂试点计划。五六年级的学生们回家看教师的教学影片,回到课堂上可以在教师和同伴帮助下完成作业。因此,他们不再有和父母一起做作业时因不会做题而出现的挣扎和挫折感。学生可以按自己学习进度在家里观看10 ~15分钟讲课视频;之后会接受三到五个问题的测验,看他们是否理解教学内容,测验结果会即时反馈给他们。在学校教师使用Moodle跟踪学生在家学习的过程,看到谁看了影片并完成测验,这样更容易锁定那些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决定实施翻转课堂尝试,因为他们相信不同水平学生都有个性化学习的需求,而翻转课堂能帮助他们有更好的学习体验。 案例二:“星巴克教室” 当谈到帮助青少年学习时,美国高地村小学正在尝试的东西会让很多人眼前一亮。在二年级,许多教师就在尝试翻转课堂;各年级都鼓励学生带技术入课堂,包括电子书、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如果你觉得这还不够,那么去看看他们的“星巴克教室”:传统教室中的一排排整齐课桌不见了,空间充满的是圆桌、舒适的沙发和软垫椅子,以及一排电脑终端。好一个非正式的舒适环境,“翻转”得够彻底!校长肖纳·米勒说,这样的想法来自学生,他们希望在教室中更加放松,有类似咖啡馆的氛围。这种新风格的课堂是德州路易斯维尔学区努力建立面向21世纪的学习环境的一部分。以科技为中心的战略似乎得到了回报,学生们更喜欢在这宽松的环境中学习,他们的表现也越来越好。这所学校给我们最大启示是:不要害怕尝试新的东西,你可能会得到一些意外的惊喜。 案例三:翻转课堂的发源地 林地公园高中是翻转课堂的起源地,大部分翻转课堂的“粉丝”们都感谢这所高中的开创性的实践。该校两名科学教师(乔纳森·伯格曼和亚伦·萨姆斯)想出的方法,为学生录制在线视频课程。起初,只是为那些耽误上课的学生而准备的讲解,但教师很快就意识到,用视频来复习和加强他们的课堂教学能让所有孩子受益。之后,两人意识到,也许他们已经“迷迷糊糊”做了一件伟大的事情,并创造了我们现在所说的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实践中,师生双方都认为,是综合的翻转课堂的学习方法而非单独的视频在起作用。伯格曼和萨姆斯觉得这套方法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给予学生个别关注,建立更好、更紧密的师生关系,而这往往可以促进更大的学习动机。自他们率先开始翻转课堂后,这种方法不胫而走,现在全球数以千计的学校在使用。 案例四:全校实现翻转模式 如果有一所学校能展示翻转课堂真正的成功的话,柯林顿戴尔高中算一个。在用两个班经历了两年的翻转课堂试验后,校长格雷格·格林大胆地在全校实现了翻转模式。学生在家看教师录制的5~7分钟的讲解视频,做笔记并写下遇到的问题;在课堂上,教师会重讲多数学生有疑惑的概念,并用大部分时间来辅导学生练习,对学生的作业给予及时反馈。学校还解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相关理论辨正(一)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相关理论辨正(一) 关键词:停止形态;停顿;高位犯罪;低位犯罪;犯罪中止 内容提要:本文具体讨论了近年来有关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些疑难问题,认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在于故意犯罪行为的“停顿”,考察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应该坚持“静态”的标准;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种犯罪形态,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在危险状态出现后确实可能存在实害犯的中止形态,但是,这种中止形态不能理解为是犯罪既遂以后的中止,而应该理解为是“排除犯罪未遂”以后的中止。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动放弃“高位犯罪”并以“低位犯罪”代替的犯罪形态,提出了应该采用“高位犯罪”吸收“低位犯罪”的方式处理,即对行为人以“高位犯罪”的中止认定,并将“低位犯罪”作为犯罪中止中“造成损害”的因素加以考虑的观点。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产生停顿所呈现的各种状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由于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所以,理论上一般将其称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应该看到,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常见且无法回避的问题,因而也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虽然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对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且成果颇丰,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在理论上没有达成共识,司法实践中也不断出现一些在定罪和量刑上颇有争议的疑难案件。在此,笔者仅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及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作些探讨。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在不同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有不同的名称和归类。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犯罪既遂被称为完整的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共谋(预备性质的独立犯罪)与犯罪教唆一并纳入“不完整犯罪(亦称未完成罪、不完全罪)”的范畴。1]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则对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概念不作解释,而是直呼其名。在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刑法理论中,是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称为故意犯罪发展的一定阶段(或称为犯罪活动的发展阶段、故意犯罪发展中可能停顿的阶段),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犯罪未遂阶段均可能出现的特殊犯罪情况。2]我国刑法学曾受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一直把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等不同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通称为犯罪阶段或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理论上普遍认为,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在活动过程中可能停顿的阶段,这就是犯罪的预备、未遂和既遂,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犯罪中止。自上世纪80年代始,这种观点已开始受到质疑。时下,刑法学界普遍认为故意犯罪的阶段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国内几乎所有的教科书以及相关论述文章均已将犯罪阶段改称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时下,尽管我国刑法学界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表述较多,但是,很少有专门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加以研究和论述的。例如,有学者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称为犯罪的特殊形态,将这些特殊形态与既遂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并认为犯罪的特殊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犯罪的特殊形态。3]也有学者试图从对象角度对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作出描述,认为故意犯罪作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纵向发展过程并不总是完整顺利的,总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而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结局。这些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结局,就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所要研究的对象。4]分析上述学者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观点较多地停留在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所作的形式定义之上,而较少涉及到对其本质特征的揭示。笔者认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多的争议,很大程度上在于我们不能够准确理解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法律现象,因而具有法律特征,其本质则是指立法者界定这种形态的根据和理由”。5]那么,何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呢?众所周知,本质是相对于现象而言的一个概念,其字面含义是“根本”

第六章.重要的K线反转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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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重要的 K 线反转形态 什么是 一. 什么是 K 线
K 线(Candlestick) ,又称为蜡烛图,因为其形状类似真实的一根蜡烛而得名。K 线的绘
制方法,是用一个小的柱体,我们称之为实体(real body)来表示出某一单位时间的开盘价和 收盘价的价格范围。 如果收盘价大于开盘价, 实体用白色表示 (或选择不同的自己喜欢的颜色) , 称为阳线 阳线;如果收盘价小于开盘价,实体用黑色(或选择不同的自己喜欢的颜色) ,称为阴线 阴线。 阳线 阴线 在实体的上方和下方,各有一条竖直线段,我们称为影线 影线。实体上方的影线称为上影线, 影线 实体下方的影线称为下影线。上影线的顶端代表最高价,下影线的底端代表最低价。这两条影线 代表某一单位时间价格波动超出开盘价和收盘价的极限值。如图【K 线示意图 6-1】所示。
K 线示意图 6-1
我们可以将 K 线想象成一个发动机的气缸,实体的长短代表缸体的冲程长短,实体越 长,代表缸体的冲程越大,产生的压强也就越大,表示市场上升或下跌的动能越强。 上下影线的长短表示活塞已经运动过的行程, 影线长, 代表运动行程大, 产生的压力大, 反之,产生的压力小。通过汽缸的运行轨迹,可以想象出买卖双方力量的对比,从而预测未 来上升或下跌的几率。如图【K 线示意图 6-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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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线示意图 6-2
K 线的优势是它给出的信号相当灵敏,人们往往能够利用 K 线的这一优点,捕捉到市
场趋势转变的最早的信号,从而获得最大的利润。 《趋势交易法》对 K 线的引入,正是利用了
它的信号灵敏的特点,结合其它重要工具如趋势线、拐点线和分界点 A 等,使我们的入市点更 精确,从而提高我们的交易绩效。
二.K 线的反转形态的种类 以下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几种 K 线反转形态在趋势交易法实战应用中的准确率,如图【各反
转形态准确率图 6-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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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创意案例

《图形图像处理》之平面设计第二部分 中外优秀广告案例创意分析 广告创意的表现手法 1、联想与想象 2、比喻与象征 3、借代与拟人 4、夸张与变形 5、诙谐与幽默 6、形象的置换 7、空间与空白 广告创意的图形表现 图形是一个平面广告视觉化的“处理”,是该广告能否引起受众注意的关键,是一种技巧。要使受众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引发出有意识注意,就需要各种手段有效的运用,才能使广告多姿多彩、风格纷呈。最常用的创意手段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形的重复表现 1、共用 ①共用线②共用面 2、循环关系

二、多形组合

三、同形异质 四、形的逆反 五、联想 1、形与形的联想 2、事与事的联想 3、意与意的联想 4、意与形的联想 5、有意识联想与无意识联想 6、综合就是创造 平面广告的表现手法 第一节、设计原理

一、平衡 二、强化 三、比例 四、对比 五、和谐 六、秩序 第二节、设计表现手法 1、突出特征法 2、象征手法 3、夸张手法: ①超现实的夸张 ②对比性的夸张 ③逆反性的夸张 4、比喻手法 拟人手法 5、偶像手法 7、抒情手法 8、讽刺手法 9、同构手法 第三节、艺术表现技巧 一、强化感知力度,创造视觉冲击力。 1、突变手法

2、异常比例手法 3、撕裂手法 4、变异手法 5、反常手法 6、对比手法 7、省略手法 8、焦点手法 二、提高感知兴趣,加强亲和度。 1、趣味手法 2、幽默手法 3、悬念手法 4、漫画手法 5、对称手法 6、渐变手法 7、添加手法 8、合成手法 三、延长感知时间,以加强受众认知感与记忆度。 1、模糊手法 2、倒置手法 2、移置手法 4、错觉手法 5、置换手法

浅析危险犯之犯罪中止形态

浅析危险犯之犯罪中止形态 自从危险犯这一理论于上世纪80年代末被引入我国刑罚研究领域以来,它就一直作为刑法的一个新课题,倍受刑法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青睐。但对于危险犯这一概念,学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某些问题上分歧较大。在我国,危险犯作为犯罪形态一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便被贴上犯罪既遂的标签,学者们经过唇枪舌剑的争论,一致认为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以至于各高校的刑法教科书几乎千篇一律的采用这一观点。但如果从刑罚理论角度并结合实例,我们可以看出危险犯就是既遂犯的论断有失偏颇,经过研讨,学者们认为它不仅存在既遂形态,而且存在其他的犯罪形态。危险犯概念的界定、法律适用以及危险犯的刑罚理论是否科学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犯的定罪量刑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不得不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式,从正义和公正的理念出发,对危险犯进行重新审视。但本文着重对危险犯及其中止形态进行探讨。 一、危险犯概念及特征 我们要谈及危险犯,必然要涉及对危险犯的概念和内涵的界定等理论问题。然而在危险犯的内涵界定上,法学家各持己见,学界大概有如下几种观点: 1、第一种对危险犯的定义——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危险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严重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既遂的犯罪”,或者更为简洁的称之为“以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造成的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是我国目前学界和法界的通说。 2、第二种观点认为危险犯是以危害行为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判断危险犯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所实行的危害行为是否达到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 3、第三种观点认为危险犯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害结果发生,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既遂的犯罪,或者说是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危险结果构成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 这几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他们都有自己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对危险犯应定义为: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危险状态,足以使法益受到严重的损害的犯罪。 危险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特征:1、行为人必须实行了一定的危害行为;2、危害行为存在着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客观危险;3、尚未对法益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扬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备课笔记纸(首页)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1、甲打电话邀请好朋友李某一起实施抢劫。 2、乙向朋友赵某扬言说一定要将陈某杀掉。 3、丙为了盗窃方便,将张某家的看门狗毒死了。 4、丁为了成功抢劫,对刘某的行动规律进行了跟踪调查 问题:他们的行为犯罪吗? 讲授新课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首先,只有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停止形态问题。 (一)概念及相互关系 1、概念: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及完成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使得犯罪停止下来的状态。理解这个概念,我们要把握三点:一个过程;三个阶段;四种形态。 (1)犯罪过程:指故意犯罪从犯意产生到行为的实施以及结果的发生所要经过的全部程序或阶段的总和。当然这个过程有长有短。 (2)犯罪阶段:是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不同而划分的段落。一个完整的犯罪阶段包括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犯罪结果阶段。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这几个阶段不是每个犯罪都必须经历的,有些犯罪可能只经历其中一个或两个。 1)犯罪预备阶段——以实行犯罪预备行为为内容,起点为开始实施犯罪预备,终点为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 2)犯罪实行阶段——以实行犯罪实行行为为内容,起点为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终点是完成犯罪实行行为。 3)犯罪结果阶段——以出现犯罪结果为内容,起点是犯罪实行行为结束,终点是犯罪结果出现。 (3)犯罪停止形态: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的各种不同结局和状态,即预备、中止、未遂、既遂。, 2、相互关系(结合图示理解): 1)过程是一个线段,阶段是线段上的各部分,形态是各部分的点。这个点究竟出现在哪个阶段,哪个位置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有这样几种可能: 犯罪预备阶段犯罪犯罪实行阶段犯罪结果出现前阶段犯罪结果出现阶段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2)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可能经过几个阶段,但不可能出现几个形态,只能出现一种形态。也就是说,各犯罪形态之间具有相互独立性,不可以相互转化。 例如:甲想杀害乙,拿着自家的菜刀守候在乙回家的途中,并在乙到来时向乙头部砍去。乙慌乱中躲让,恰好此时,巡逻的警察路过,甲被警察制止并抓获。甲犯罪行为经过两个阶段(预备和实行),但甲的犯罪行为只有一种停止形态:犯罪未遂。 (二)特征 1、犯罪预备 (1)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练习

第五章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练习题 一、法条填空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1)的,是犯罪预备。 ●(2)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3)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在(4)中,自动(5)犯罪或者自动(6)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7)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8)处罚。 二、判断题 ( )1、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是犯罪预备。 ( )2、犯罪未遂就是指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或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 ( )3、以诅咒方法杀人,应以工具不能犯未遂处理。 ( )4、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到犯罪既遂以前的过程中。 ( )5、判断犯罪既遂,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预期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标准。( )6、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7、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 三、选择题 1、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行为应如何和处理?( ) A、不构成犯罪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2、甲某精心准备窃得公司银行账户的密码,晚上在家中利用互联网将公家账上的5万元转入了自己事先准备好的账户。某妻发现后极力规劝,甲某悔悟,在公司未发觉的情况下,又将5万元转回公司的账户。甲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3、某甲蓄谋杀害某乙。有一天,某甲见某乙熬药就偷偷在药中投毒,但某乙熬药是给牛治病,牛吃药后中毒而死,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既遂负刑事责任 B、犯罪未遂负刑事责任 C、犯罪预备负刑事责任 D、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4、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5、小偷打开了财务室的保险柜,但柜中空无分文。小偷的行为是( )。 A、盗窃既遂 B、不构成犯罪 C、手段不能犯未遂 D、对象不能犯未遂 6、甲扬言要杀害乙的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意表示 7、冯某一日晚借着月光看见四楼宿舍内只有一名女士在床上睡觉,便起奸淫之念。当其潜

法硕经典案例试题:四十五个刑法案例

法硕经典案例试题:四十五个刑法案例 2009-12-14 17:49:43 考研共济网点击浏览:164次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共济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共济网[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正门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济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200092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正门对面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共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33623 037 [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课 案例4:诉时效中断济 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共济网[问题]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为什么?专 案例5:刺伤便衣警察案济 赖某,男,25岁,工人。某在与他人打斗的过程之中,对便衣警察的行为误认为是对方帮凶的侵害行为,将其作为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对待而实行了 336260 37

翻转课堂案例

翻转课堂:美国日渐流行的教学模式“翻转课堂”的起源: 在美国科罗拉多州落基山的一个山区学校——林地公园高中,教师们常常被一个问题所困扰:有些学生由于各种原因,时常错过正常的学校活动,且学生将过多的时间花费在往返学校的巴士上。这样导致很多学生由于缺课而跟不上学习进度。 直到有一天,情况发生了变化。2007年春天,学校的化学教师乔纳森·伯尔曼(Jon Bergmann)和亚伦·萨姆斯(Aaron Sams)开始使用屏幕捕捉软件录制PowerPoint演示文稿的播放和讲解。他们把结合实时讲解和PPT演示的视频上传到网络,以此帮助课堂缺席的学生补课,而那时YouTube才刚刚开始。 更具开创性的是,两位教师逐渐以学生在家看视频听讲解为基础,节省出课堂时间来为在完成作业或做实验过程中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不久,这些在线教学视频被更多的学生接受并广泛传播开来。由于很多学生在每天晚上18时至22时之间下载教学视频,以至于学校的视频服务器在这个时段经常崩溃。“翻转课堂已经改变了我们的教学实践。我们再也不会在学生面前花费30分钟~60分钟来讲解。我们可能永远不会回到传统的教学方式了。”这对搭档对此深有感触。 两位教师的实践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以至于经常受到邀请向同行介绍这种教学模式。他们的讲座已经遍布北美,逐渐有更多的教师开始

利用在线视频在课外教授学生,回到课堂时间则进行协作学习和概念掌握的练习。 翻转课堂的定义: 所谓翻转课堂,就是教师创建视频,学生在家中或课外观看视频中教师的讲解,回到课堂上师生面对面交流和完成作业的这样一种教学形态。 乔纳森·贝格曼和亚伦·萨姆斯通过下面的问答能让我们更加准确的厘清翻转课堂的含义。 1.翻转课堂不是什么? 不是在线视频的代名词。翻转课堂除了教学视频外,还有面对面的互动时间,与同学和教师一起发生有意义的学习活动。 不是视频取代教师。 不是在线课程。 不是学生无序学习。 不是让整个班的学生都盯着电脑屏幕。 不是学生在孤立的学习。 2.翻转课堂是什么? 是一种手段,增加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互动和个性化的接触时间。 是让学生对自己学习负责的环境。 老师是学生身边的“教练”,不是在讲台上的“圣人”。 是混合了直接讲解与建构主义学习。 是学生课堂缺席,但不被甩在后面。 是课堂的内容得到永久存档,可用于复习或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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