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11-06 09:17: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管理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60号令修订)等有关办法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开发治理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含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地方切块资金安排,下同),以及其它新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安排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规模开发,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注重效益;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项目立项实行严格的项目库管理,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建立项目库,依据省级项目库各项目排序择优选择确立项目。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定规划,建立项目库,考察筛选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编报和批复项目计划,项目招投标,项目监理,项目和资金公示,项目调整、变更与终止,内业档案管理,督导检查,项目进度监测,验收与考评,奖惩,工程移交与管护。

第七条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和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农发办”)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建设重点

第八条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原则上项目安排应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指导意见》(冀政[2008]52号)所列的80个重点县和全国800个产粮大县所列县(共86个县)倾斜。

第九条土地治理项目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结合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丘陵山区的市可安排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投资比例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20%。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按照需要和可能适当安排。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内容以水利措施为重点,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措施综合配套,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规划设计应遵循自然规律,注重规模开发,综合治理。项目规划要集中连片,并与已建项目区对接形成规模。治理措施应全面、科学合理,新旧工程统一规划实施,科技推广、工程管护、结构调整、机制创新等综合配套,把项目区真正建成高标准的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利投资。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等材料设备和施工安装。

(二)农业投资。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机砖等材料及施工;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林、草投资。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四)科技投资。推广优良品种、新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对县、乡、村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群众进行培训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费、资料费、场地费和设备租赁费、聘请教师对专业技术人员讲课发生的教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等;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费:由县农发办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 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节约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维护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第四条在土地管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的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进行土地调查统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粮、棉、油、菜基地保护区,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占用。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果园、挖鱼塘。 第七条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八条按照规划开发国有荒地、荒山、河滩、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查上报。 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百亩至一千亩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一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 鼓励农村居民按照规划承包开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和闲散土地。 第九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的土地,按照征地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可有偿划拨给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使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暂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国家需要收回时,只补偿青苗费。 第十一条依法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乡(镇)村兴建商品房占用土地,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和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并按规定报批。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申请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购买商品房的单位,须持有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砖瓦窑生产用土占地,应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批。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砖瓦窑生产应充分利用荒丘、荒坡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根据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要求合理设计取土范围和取土深度,用土后必须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 个人或合伙不准占用耕地建砖瓦窑。 人均耕地八分以下的村庄,不准占用耕地新建砖瓦窑。 第十四条严禁荒芜耕地。 建设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后满一年不开工的,农村居民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连续两季不耕种的,以荒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监理委托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有监理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经国家认可的专业监

理单位;有监理能力的单位是指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的法人,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名,有承担同类工程的建设监理或质量监督工作经验,能够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监理任务。 第四条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年度财政投资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单项工程纳入监理范围,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防渗渠道、机耕路、桥涵闸等,可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者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理。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是否需要进行监理由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决定。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审查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

农业综合项目开发流程

农业综合项目开发流程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流程 土地治理项目 一、前期工作阶段: 总体规划:县级农发办事机构依据国家农发办及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规划,以及本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农业开发后备资源情况,编制本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五年总体规划。 前期准备:(一)以“农民要办”为前提,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主体意识。(二)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应由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是否愿意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和是否自愿筹资筹劳,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编制项目建议书:(一)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要指导乡镇等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二)编制项目建议书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编制。

建立项目库:(一)项目建议书经省(地)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委托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实地考察(审查)合格后,方可存入项目库。(二)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报想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入库项目材料应存入计算机并报上级农发办事机构。(三)县级农发办事机构采取竞争立项办法,从项目库中选择扶持项目。 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依据经审查合格后的项目建议书,由有资质的单位或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编制和上报。(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作为年底项目实施计划的编报依据,各级农发办事机构须加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确保质量。 评估审定:(一)省级或委托地级农发办事机构对所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定或审查。(二)地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专家对所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抽查。(三)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或审查意见和项目实施考察结果,择优确定项目。(四)需国家农发办办组织评估审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在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前报送国家农发办。(五)项目评审应建立责任制,明确评估人员的职责。 二、申报批复阶段: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 法》的通知(2010修改)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12.25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完整版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 目录 第一章工程概况 第二章编制说明 第三章施工组织及部署 第四章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第五章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六章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七章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八章工程进度与计划措施 第九章冬雨季施工措施 第十章资源配备计划 第十一章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第一章工程概况 工程简介 1、项目名称:岳池县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四标段) 2、四标段建设地点:九龙镇雁落坝村、白庙镇黄莲桥村。 3、计划工期:120个日历天 4、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中规定的日期为准 5、质量要求:合格。 第二章编制说明 第一节编制依据 1、根据岳池县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四标段)施工招标文件及补遗通知、施工图。 2、现场踏堪的实际情况。 3、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规程、图集。 4、现行的施工和验收规范、规程、标准和关于工程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文件、图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5、我公司自身的技术力量、机械装备情况及各项企业管理制度。 第二节编制范围及内容 1、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严格按照工程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质量策划后编制的。 2、我公司为能接到本工程的公开招标,倍感荣幸,但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所以在接到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后,公司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招标文件和图纸进行仔细认真的研究,反复阅看,召开了投标

【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 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 号),结合专项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设立、农业部归口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 第三条专项项目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建设遵循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体现行业特点,充分发挥农业各行业在政策引导、技术服务、示范推广等方面的优势。 第四条专项项目分为两类:良种繁育专项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 (一)良种繁育专项包括原原种扩繁基地、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和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属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包括秸秆养畜和优势特色种植

业、优势特色畜牧业、优势特色渔业项目,属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五条依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行业组织实施的原则,各级农业计划管理部门负责专项项目评审、申报和验收的组织工作,相关行业部门负责专项项目推荐、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的沟通和配合,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条专项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实行奖优罚劣,与各行业、各地区项目管理工作绩效挂钩。 第二章扶持重点与立项条件 第八条专项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原则上限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 (市、区、旗、国有农场),避免与其他同类项目重复安排。 第九条专项项目应预期效益明显;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能力强,有偿资金归还有保障;当地政府和群众对项目建设积极性高;项目承担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并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第十条根据农业产业政策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有关要求,各专项项目投资方向为: (一)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重点扶持科研育种单位进行粮棉油等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6日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

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 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 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 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并在当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勘查设计费用超过三十万元的,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单位。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 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

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各自的重点扶持区域。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方式、申报条件

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111291183.html,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方式/申报条件 产业规划园区规划产业市场研究及运营战略一体化服务商 中机产城规划设计研究院 CHINA MACHINERY MARKETING ACADEMY 官方网站:产业规划https://www.360docs.net/doc/6111291183.html,/ 版权声明:该报告知识产权归中机产城规划设计研究院所有,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篡改、挪用、从事盈利性宣传活动,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111291183.html, 农业综合开发是什么? 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农业综合开发包括啥? 主要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 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 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111291183.html,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方式有哪些? 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方式分为贴息项目和补助项目。2018年扶持重点为: 01、贴息项目 大力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建设,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要加大贴息力度,重点扶持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最高贴息额度为500万元。 02、补助项目 财政补助重点用于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各类扶持方式资金投入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土地管理法案例

最新河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各地已全部完成征地区片价标准的确定,征地区片价按9个等级划分,全省平均区片价为35851元/亩;11个设区市中,最高的为石家庄49420元/亩,最低的为张家口28521元/亩.。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同一地块推荐阅读:土地征收 被人为提高或降低价格,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从今年开始,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以征地区片价为标准,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中,合理确定分配土地补偿费。知》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通知》提出,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 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订,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据了解,此次各设区市平均区片价分别为:石家庄为49420元/亩,承德为40738元/亩,张家口为28521元/亩,秦皇岛为36377元/亩,唐山为37266元/亩,廊坊为34341元/亩,保定为37216元/亩,沧州为31598元/亩,衡水市为32092元 亩,邢台为31188元/亩,邯郸为35404元/亩。平均区片价为各区片价按面积加权平均求得。 1.货币安置。即按照法律规定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的安置方式,这是我国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方式。 2.社会保险安置。即被征地农民在领取一次性货币安置费后,对于符合当地市、县政府制定的办理社会保险所要求的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办理相应社会保险的安置方式。需要强调的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可见,自该通知下发之后,社会保险安置这一项已经成为土地征收程序中强行必备的要件。 3.预留地安置。即按照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目前这种安置方式主要应用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 4.农业生产安置。即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六、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 第一节编制依据……………………………………………()第二节工程概况……………………………………………()第三节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第四节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配置…………………………()第五节主要施工机械配置计划与劳动力计划……………()第六节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第七节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第八节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第九节施工总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第十节环境保护技术组织措施…………………………()第十一节其它新工艺、新技术……………………………()

第一节编制依据 一、编制依据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图纸。 二、编制原则 1、把本工程作为一个形象工程来对待,在组织、资源等方面予以特殊保证; 2、一切为实现项目总目标,满足业主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提出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提出的要求。 3、积极配合业主,主动直辖市与设计、监理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4、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对施工过程实施全方位的动态控制。 三、编制深度 本施工组织是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和现场调查的有关资料所编制的初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及总体布置等起指导性作用。开工前,在此基础上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节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工程地点: 建设规模:机井工程,机井通电30眼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要求:60日历天 第三节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 1、主要施工方案、方法 (一)、指导思想 (1)充分发挥本单位技术和管理优势,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2)人员配备原则:以“管理经验丰富,业务素质高,能吃苦耐劳,服从领导”为条件,本着“一人多能,精干高效”的原则。 (3)技术方案制定:做到全面可靠,实用易行、科学合理。 (4)施工机具配备:根据现场条件和工期需要,合理经济配备。 (二)、主要施工流程 施工流程施工准备—机械安装—钻孔—扩孔—井管安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国农办〔2004〕48号)中对草原(场)建设的相关标准 在牧区实施的草原(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人工草地、天然草场改良、天然草场划区轮牧、饲料基地、草籽繁育基地和畜牧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 一、综合标准 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天然草场成片面积在5000亩以上,人工草地在1000亩以上;人工草地覆盖度达到95%以上,亩产优质青干草达250kg以上;天然草场退化草地改良治理后,优良牧草占40%以上,牧草产量在原基础上提高30%以上,草地覆盖度达到90%以上;沙化草地经治理后,草地覆盖度达到90%以上,优良牧草占40%以上,亩产青干草达到150kg以上;天然草场划区轮牧,牧草产量增加20%以上,载畜量提高0.8倍以上;饲料基地亩产青贮饲料2500kg以上,精饲料200kg以上,多汁饲料3000kg以上;草籽繁育基地亩产草籽18kg以上。 二、水利措施 1、灌溉人工草地、饲料基地和草籽繁育基地,有可靠的水源和配套齐全的灌溉设施。采用节水灌溉方法与技术,灌溉人工草地灌溉保证率在50%以上,饲料基地、草籽繁育基地灌溉保证率在75%以上。 2、天然草场改良,在有条件的地方建小塘坝、集雨工程等,以适时对退化及沙化草地实施灌溉。

3、划区轮牧区的牧道和饮水点设置合理,一般轮牧区采用固定和移动饮水方式,固定饮水点与放牧场适宜距离为1.5km左右。 三、草业措施 1、围栏。网围栏符合ZBB92001-003环扣式镀锌钢丝网围栏标准,围栏高度在1.1~1.3m;生物围栏采用密实种植,宽度l.5~2.0m;划区轮牧小区利用网围栏、太阳能、风能围栏或活动围栏进行分隔保护。 2、耕作。选择适宜的播期、播深和播量,精耕细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苗全、苗齐、苗壮。旱作人工草地原则上采用免耕播种等保护性耕作技术。 3、良种。选择适合当地水土条件,抗旱、抗寒、抗逆性强、产量高、营养价值高的优质牧草和饲料作物品种,牧草种籽和饲料作物种籽的纯净度达到85%以上,发芽率达到95%以上。1000亩以上的草籽繁育基地,根据需要配置仓库、晒场和种子精选设备。 4、畜牧基础设施。标准化棚圈符合当地统一设计标准,砖木结构,建筑面积按一个羊单位0.5㎡计算,但不少于150㎡;配套活动场院面积按一个羊单位3㎡计算,但不少于600㎡;配套贮草棚面积按一个羊单位0.6㎡计算,但不少于180㎡平方米;青贮窖就地取材,坚固耐用,内壁光滑,防冻,不透气,青贮体积按一个羊单位0.1立方米计算,但不少于30立方米;药浴采用洗浴池和移动淋浴式,洗浴池坚固耐用,防冻,长度在15m以上。 5、牧业机械化。地势相对平坦的草场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小丘陵和沙丘作业实行机械和人工相结合。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请报告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6111291183.html,)/总结报告/申请报告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请报告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XX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XX〕63号)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示范项目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新农村建设。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8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XX〕8号)和XX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着力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不断提高种子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用种安全,XX年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建设,兼顾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全面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布局四川、甘肃、海南、新疆(含兵团)、黑龙江、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区)。 2.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须为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种子企业。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优先支持。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所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XX-XX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和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 (2)品种条件。繁育推广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由企业申请的1个以上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

河北省土地整治情况报告

河北省土地整治情况报告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我中心在接到贵处《关于召开全国土地整治规划修编研讨会的通知》(国土整理发[2010]21号),高度重视,积极准备,并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准备书面交流材料。现将我省2000年以来土地整治工作开展总体情况和新一轮规划目标,以及拟开展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布局安排情况汇报如下: 一、2000年以来土地整治工作开展总体情况 根据上一轮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稳步推进“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的双保行动,着力破解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两难局面和双重压力,积极开展省内土地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自2000年以来,河北省内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共147个,建设总规模为9.9467万公顷,新增耕地面积1.5971万公顷,国家投资总金额为18.9881亿元;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共1278个,建设总规模为44.9591万公顷,新增耕地面积26.4930万公顷,项目预算总金额42.3709亿元,实际省级投资总金额24.4085亿元;安排占补平衡项目共1605个,建设总规模6.3998万公顷,新增耕地面积4.6364万公顷。 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规划期内土地整治目标任务 新一轮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规划期内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如下: ㈠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以推进我省4000万亩粮食生产核心区和128个粮食万亩高产创建示范区建设为核心,实施以114个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为基础的三大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此三项工程包括太行山山麓平原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本工程包括46个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理规模12.36万公顷(185.4万亩),新增耕地0.42万公顷(6.3万亩),工程区灌溉保证率达到75%)、冀中南平原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本工程包括59个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理规模14.42万公顷(216.3万亩),新增耕地0.46万公顷(6.9万亩),灌溉保证率达到50%)和冀东滨海平原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本工程包括9个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理规模1.85万公顷(27.75万亩),新增耕地0.06万公顷(0.9万亩),灌溉保证率达75%)。 ㈡建设用地整理工程 建设用地整理主要包括城镇建设用地挖潜整理工程和农村土地整治工程。规划期内城镇建设用地挖潜整理工程以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镇土地利用强度为核心,实施城镇建设用地挖潜整理,全面清查、拆除、收储违法建筑用地,通过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建,预计整理面积3995万平方米,对拆迁土地全部收储,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切实提高城市土地供应能力,减少新增占地。另外,规划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工程使全省农村居民点用地缩减潜力达到6.37万公顷(95.55万亩)。 ㈢矿区土地整治复垦工程 在规划期内,我省将在唐山、张家口、承德、保定、石家庄、邯郸、邢台等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提要 1、项目名称 2、建设性质:指新建或改扩建 3、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所有制形式 4、建设地点、规模、期限及建设内容 5、项目申报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6、投资规模及资金构成 7、资金筹措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简要说明项目达产年的产量和销售收入,项目经济效益计算期内 的新增产量、年平均销售收入、总成本、利润、税收、投资利润率、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 值、静态投资回收期。 9、目辐射范围及带动能力重点说明项目的辐射区域,带动农户数量,基地规模,农民 人均纯收入增长量,增加就业人数。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包括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方针 政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关于扶持多种经营项目的有关政策,项目所在省、地、县的农业中长 期发展规划,项目所在省农发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定意见等。 三、综合评价和论证结论: 1、综合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环境评价等。 2、论证结论 四、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一、项目建设背景:阐述项目提出的理由和主要依据,如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行业规 划、投资方向、市场因素,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和决定等。 二、项目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状:主导产业结构、布局,基地建设规模和龙头企业分 布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目的意义:分析阐述项目建设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经济结 构,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培育壮大主导产业,提高农业科技含 量,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企业效益等方面产生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建设条件 一、项目区概况 1、地理位置及区域范围 2、自然资源状况:包括水文、气象、土壤、河流水系等。 3、社会经济状况:包括耕地面积,农村人口及农业劳动力,项目所在县产业结构、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收 入情况等。 4、项目关联产业的发展现状:产前、产中、产后的发展现状 5、项目建设地点选择 二、项目实施的有利条件 1、政策环境 2、资源优势 3、市场优势 4、科技开发能力 5、基础设施条件:包括交通、运输、通讯、能源及市场建设状况等。 三、主要障碍因素及解决方案 第四章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违法占地类型条款

违法占地类型 一、占用基本农田建厂、住宅 违反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理意见: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平方米;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基本农田原状;3并处以罚款20元至3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 二、占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建厂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理意见: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平方米;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罚款10元至3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 三、占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建住宅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处理意见: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平方米;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房屋。 四、破坏基本农田挖土等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理意见:1、责令限期十五日内改正或治理,恢复基本农田?平方米耕种条件;2、并处罚款每平方米10至30元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4〕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 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进行项目设计。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 (一)项目呈报书; (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 - 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省级管理工作和各省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对本省实施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依据和方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财政资金拨款文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备案文件)、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和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各省上报的综合性材料、调查研究报告、开展宣传工作等有关资料; (五)审计报告及意见、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国家农发办组织的各类检查结论;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国家农发办通过审核各省自评报告、实地抽查等方式,依据评价计分标准(见附表1),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二)各省应参考本办法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计分标准(见附表2、3)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并按照不低于本省开发县总数百分之五的比例,随机选择开发县进行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优先选择投资额较大的土地治理项目。 第七条各省应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并上报工作总结材料。 工作总结材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情况; (二)省级组织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是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范运作的重要基础,也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规程》和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特制定朔城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 一、项目库建设的基本原则 1. 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省、市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重点围绕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主导产业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选择和确定有关项目。对预期明确、前景良好的项目加大扶持力度,进行连续建设。 2. 效益先导的原则。项目选择以效益为中心,通过项目建设,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以发展优质高效农业来带动农民增收,增强入世后农业的竞争力。 3. 建设先行的原则。选择项目以领导重视程度、群众参与程度和建设先行程度为重要依据。土地治理类项目必须是土方工程已基本完成或计划先行启动的项目,多种经营项目必须具备一定基础,新建项目原则上不予入库。 4. 统筹兼顾的原则。项目选择要注意类型的统筹兼顾,既要考虑安排土地治理类和基地类项目,也要注重多种经营类和科技类项目的配套,以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的整体功能。同时通过采取综合措施,使建成项目产生综合效益。 5. 集中布局的原则。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三年一期的要求,统筹规划年度内及年际间的土地治理类项目,做到相对集中连片。着力培育有带动性的农业龙头企业,配套建设特色农产品基地,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能够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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