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考评细则

学生德育考评细则
一、基本原则:

1、 对学生进行德育考评,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

2、 德育考评采取基本分与记实加减分方法,每学期评定一次。基本分值:基本符合上述要求,基本分为75分。记实加减分根据“学生德育记实考评细则”。

3、 德育考评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

4、德育考评细则由各班德育考评小组负责实施,班主任进行监督、学期总评。

5、德育考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作为评奖学金、评先、评优和毕业生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凡累计二个学期德育考评不及格者,作退学处理。毕业班学生最后一个学期德育考评不及格者,不能取得毕业证书,只准结业,毕业后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6、德育考评成绩作为评奖的辅助条件,一等、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的德育成绩总评必须优等(85及以上),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的德育成绩必须良(80及以上)。

二、每月加减分细则:

1、日常加分:

A.周寝室卫生:

成绩100分:值周生+3分/次,其他成员+2分/次
成绩95—99:值周生+2分/次,其他成员+1分/次
成绩90-94:值周生+1分/次,其他成员+0.5分/次
B.全勤
一个月内无请假、旷课、缺课情况+5分/月

2、等级考试、证书及校内外活动加分

A.通过英语B级和取得各种中级证书(计算机三级等)者+3分

B .通过英语三级和取得各种高级证书(计算机四级等)者+5分

C.其他各种技能证书,每获得一项+3分

D.参加各类校外文体、学科竞赛等正式活动或比赛获得名次者+4分/次

E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者
省级:+4分;校级:+2分。

F获得校、系文明寝室称号者,或校系组织的寝室文明竞赛中获奖者,每位寝室成员加分校级:+2分;系级:+1分。

G.积极参加(自愿报名并参加)校、系各类文体活动、学科竞赛等+1分/次;在该活动中获奖再加分:一等奖+3分/次,二等奖+2分/次,三等奖+1分/次,鼓励奖+0.5分/次。

H.无偿献血+3分/次,志愿者活动+1分/次。

I.在各级报刊、杂志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科研论文者

国家:+5分/篇;省级:+4分/篇;

市级:+3分/篇;校级:+2分/篇。

其他类文章(不包括简讯之类),加分减半。

J.在正式出版社出版社会教育、文化艺术、学术科技等各类书籍刊物者+1~5分

K.除上述加分外,其余未提及的情况按布告栏张贴公告进行。

2、减分:

(1)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等各类政治活动者-1分/次

(2)无故不参加校、系及班团

组织的各项规定的集体活动者-1分/次

(3)对本班工作不关心,不及时完成交给的任务者-3分/次

(4)有意污损公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2~4分/次

(5)学习违纪:

A.旷课不满10学时者-2分/节,旷课超过10学时者按照《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处理。

B.上课无故迟到、早退者-1分/次

C.影响课堂教学秩序者-1分/次

D.晚自修时间在寝室玩游戏、打牌等与学习无关的活动,组织者-3分/次,参与者-2分/次

(6)不文明行为扣分:

a.私拉电线、网线,违章用电者-2/次

b.向寝室外泼水、扔物品者-2/次

c.在寝室、校园内吸烟者-2/次

d.在寝室内烧纸或其他物品者-3/次

e.其他不文明行为酌情扣-2~4/次

(7)凡男女交往不得体,在公众场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3分/次

(8)在社会实践、外出实习等活动中,不遵守规章制度者。-3~5分/次

(9)晚归-2分/次;在外留宿者-5分/次

(10)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者;

A.通报批评-5分/次

B.警告-10分/次

C.严重警告-15分/次

D.记过-20分/次

E.受留校察看处分者-30分

(11)每周寝室卫生:

成绩65-69:值周生-2分/次,其他每位成员-0.5分/次

成绩60-64:值周生-3分/次,其他每位成员-1分/次

成绩低于60:值周生-5分/次,其他每位成员-1.5分/次

(12)寝室不按时熄灯被公告者:寝室长-1分/次,其他每位成员-0.5分/次

(13)在执行过中如发现有上述条目未提及的,可参照上述条目酌情予以减分。

四、学期末其他评分细则:

1、品德行为表现:(由班主任评分)

A.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识大体,顾大局,敢于同错误观点和行为作斗争。

B.集体劳动和社会实践中成绩突出。

C.助人为乐,争做好人好事,有突出事迹。

D.在校园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被评为文明个人。

E.积极维护校纪校规,热爱集体,爱护公物,敢于同各种违反校纪校规现象作斗争,有实际表现。

F.见义勇为,及时阻止各种不良事件的发生,有实际表现。

G.同学关系良好,学习勤奋。

2、担任社会工作加分:(满半学期以上方可按下述加分)

a.担任校团委副书记;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党支部正、副书记+4分

b.担任校团委委员,系团总支副书记;校学生会部长,系学生会正、副主席;党支部委员;楼长+3分

c.担任校团委、学生会副部长;系团总支、学生会

部长;社团负责人;班长、团支书;层长+2分

d.担任系团总支、学生会副部长;班委、团支委;校团委、学生会干事、助理+1分

e.担任系团总支、学生会干事、助理;寝室长、课代表;社团成员+0.5分

对于任职不满半学期的同学加分减半。一学期中担任两个及以上社会工作的,按最高分加分,不累计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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