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验收)评审准则

1.总则

1.1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3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它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2.5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2.6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一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

2.7 GB/T15483.2-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二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

3.1实验室laboratory

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

1.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本标准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

——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

——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

——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2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

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3.3校准实验室chlibration laboratory

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4校准calibration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注:

1.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2.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

3.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3.5检验test

按照规定的程序,为了确定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注:――检验结果通常被记录在称之为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的文件中。

3.6校准方法calibration method

为进行校准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7检验方法test method

为进行检验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8检定(验证)verification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3.9质量体系quality system

为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3.10质量手册quality manual

阐述一个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体系和质量实践的文件。

注:质量手册可以列出与实验室质量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3.11参考标准reference standard

在给定地区或在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从它导出。

3.12标准物质reference material

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好地确立了的特性、用于校准仪器、评审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材料或物质。

3.13有证标准物质certified reference material (CRM)

附有证书的参考物质,其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出证的特性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

注:

1.有证参考物质一般成批制备,其特性值是通过对代表整批物质的样品进行测量而确定,并具有规定的不确定度。

2.当物质与特制的器件结合时,例如,已知三相点的物质装入三相点瓶、已知光密度的玻璃组装成透射滤光片、

尺寸均匀的球状颗粒安装在显微镜载片上,有证参考物

质的特性有时可方便和可靠地确定。上述这些器件也可

认为是有证参考物质。

3.所有有证参考物质均应符合本规范中测量标准的定义。

4.有些参考物质和有证参考物质,由于不能和已确定的化学结构相关联或出于其它原因,其特性不能按严格规定

的物理和化学测量方法确定。这类物质包括某些生物物

质,如疫苗,世界卫生组织已经规定了它的国际单位。3.14溯源性traceability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注:

1.此概念常用形容词“可溯源的”来表述。

2.这条不间断的比较链称为溯源链。

3.15能力验证proficiency testing

利用实验室间的比对,对实验室的校准或检验工作进行判定。3.16要求requirement

为能识别和考核一个实体,将对其特性的需要转化为一系列定量的或文字描述的规范。

4.组织与管理

4.1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组织和运作方式应保证固定的、临时的和或移动的设施满足本准则的要求。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2实验室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有管理人员,并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力和资源;

(b)有措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商业、财务和其它会影响其工作质量的压力;

(c)其组织形式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d)对影响检验质量的所有管理、执行或验证人员规定其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e)由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了解检验工作目的,以及懂得如何评定检验结果的人员实施监督。监督人员与非监督人员的比例应足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f)有负责技术工作的技术主管(无论如何称谓);

(g)有负责质量体系及其实施的质量主管(无论如何称谓)。他可以直接与负责实验室质量方针和资源决策的最高管理者及技术主管联系。在规模较小的实验室中,质量主管也可以是技术主管;

(h)在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时,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

(i)应在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证委托方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

(j)适当时,参加国际、国家、行业或自行组织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和能力验证计划;

(k)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5.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

5.1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

相适应的质量体系。质量体系要素应形成文件。质量文件应提供给实验室人员使用。实验室应明文规定达到良好工作水平和检验服务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作出承诺。实验室的管理者应将质量方针和目标纳入质量手册,并使实验室所有有关人员都知道、理解并贯彻执行。质量主管应负责保持质量手册的现行有效性。

5.2质量手册以及相关的质量文件应阐述实验室为满足本准则的要求所制订的方针和工作程序。质量手册和相关质量文件应包括:(a)最高管理者的质量方针声明,包括目标和承诺;

(b)实验室组织与管理结构以及它在任一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相应的组织图;

(c)管理工作、技术工作、支持服务和质量体系之间的关系;(d)文件的控制和维护程序;

(e)关键人员的岗位描述及相关人员的工作岗位描述;

(f)实验室获准签字人的识别(适用时);

(g)实验室实现量值溯源的程序;

(h)实验室检测的范围;

(i)确保实验室评审所有新工作的措施,以保证实验室在开始新工作之前有适当的设施和资源;

(j)列出在用的检验程序;

(k)处置检验样品的程序;

(l)列出在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参考测量标准;

(m)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维护程序;

(n)涉及检定(验证)的活动,包括实验室之间比对、能力验证计

划、标准物质的使用、内部质量控制方案;

(o)当发现检验有差异或发生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时,应遵循反馈的纠正措施的程序;

(p)实验室关于允许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或标准规定的例外情况的管理措施;

(q)处理抱怨程序;

(r)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的程序;

(s)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程序。

5.3实验室应定期对其工作进行审核,以证实其运行能持续地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这种审核应由受过培训和有资格的人员承担;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工作无关。当审核中发现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疑时,实验室应采取纠正措施并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所有委托方。

5.4管理者应对为满足本准则要求而建立的质量体系每年至少评审一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更改和改进。5.5在审核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形成文件。对质量负责的人员应保证这些纠正措施在议定的时间内完成。

5.6除定期审核以外,实验室还应采取其它有效的检查方法来确保提供给委托方结果的质量,并应对这些检查方法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其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此):

(a)尽可能采用统计技术的内部质量控制方案;

(b)参加能力验证试验或其他实验室间的比对;

(c)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和/或在内部质量控制中使用副标准物

质;

(d)用相同或不相同的方法进行重复检验;

(e)对保留样品的再检验;

(f)一个样品不同特性检验结果的相关性。

6人员

6.1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这些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a)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b)最高管理者和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c)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担任;

d)实验室技术主管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熟悉检验业务。6.2检验室应确保其人员得到及时培训。检验人员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3实验室应保存技术人员有关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技术业绩档案。

7 设施和环境

7.1实验室的设施、检验场地以及能源、照明、采暖和通风等应便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行。

7.2检验所处的环境不应影响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或对其所要求的测

量准确度产生不利影响,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验时尤应注意。

7.3适当时,实验室应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和记录的设施。对影响检验的因素,例如生物灭菌、灰尘、电磁干扰、湿度、电源电压、温度、噪声和振动水平等应予以适当重视。应配置停电、停水、防火等应急的安全措施,以免影响检验工作质量。

7.4相邻区域内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7.5进入和使用有影响工作质量的区域应有明确的限制和控制。7.6应有适当措施确保实验室有良好的内务管理。并符合有关人身健康和环保要求。

8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8.1实验室应正确配备进行检验的全部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以外的仪器设备(限制使频次低,价格昂贵),则应保证符合本准则规定的要求。仪器设备购置、验收、流转应受控。未经定型的专用检验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8.2应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并有维护程序;如果任一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检定(验证)或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贮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检验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应检查由于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验所造成的影响。

8.3每一台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8.4应保存每一台仪器设备以及对检验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的档案,其内容包括:

(a)仪器设备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号、序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接收日期和启用日期;

(d)目前放置地点(如果适用);

(e)接收时的状态及验收记录(例如全新的、用过的、经改装的);(f)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或复制件);

(g)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和结果以及下次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

(h)迄今所进行维护的记录和今后维护的计划;

(i)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的历史记录。

9.测量溯源和校准

9.1凡对检验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或检定(验证)。实验室应制定有关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的校准与检定(验证)的周期检定计划。

9.2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和确认的总体计划,以确保(适用时)实验室的测量可追溯到已有的国家计量基准。校准证书应能证明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并应提供测量结果和有关测量不确定度和/或符合经批准的计量规范的说明。自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的要求,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的要求。

9.3如不可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实验室应提供结果相关性的满意证据,例如参加一个适当的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9.4实验室建立的测量参考标准只能用于校准,不能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够证明其作为测量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9.5测量的参考标准的校准工作应由能提供对国家计量基准溯源的机构进行。应编制参考标准进行校准和检定(验证)的计划。计量检定用最高计量标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9.6适用时,参考标准、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在两次检定(验证)/校准之间应经受运行中的检查。

9.7如可能,标准物质应能溯源到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或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标准参考物质。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有效期内)。10.检测方法

10.1实验室应对缺少指导书可能会给检验工作带来危害的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样品的处置和制备、检验工作编制指导书,并在质量文件中规定。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指导书、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10.2实验室应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检验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业务活动(包括样品的抽取、处置、传送和贮存、制备,测量不确定度的估算,检验数据分析);这些方法和程序应与所要求的准确度和有关检验标准规范一致。

10.3没有国际、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检验方法时,实验室应尽

可能选择国际或国家标准中已经公布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技文献或杂志上公布的方法,但应经实验室技术主管确认。

10.4需要使用非标准方法时,这些方法应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并形成有效文件,使出具的报告为委托方和用户所接受。

10.5当抽样作为检验方法的一部分时,实验室应按有关程序文件的规定和适当的统计技术抽取样品。

10.6应对计算和数据换算进行适当的检查。

10.7当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采集、处理、运算、记录、报告、存贮或检索数据时,实验室应确保:

(a)符合本准则要求;

(b) 计算机软件应形成文件并满足使用要求;

(c)制定并执行保护数据完整性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贮存、数据传输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d)对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进行维护,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证检验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工作条件;

(e)制定和执行保证数据安全的适当程序,包括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触和未经批准修改计算机记录。

10.8 实验室应制定其技术工作中所使用的消耗材料的采购、验收和贮存的程序。

11.检验样品的处置

11.1实验室应建立对拟检验样品的唯一识别系统,以保证在任何时候对样品的识别不发生混淆。

11.2在接收检验样品时,应记录其状态,包括是否异常或是否与相应的检验方法中所描述的标准状态有所偏离。如果对样品上否适用于检验有任何疑问,或者样品与提供的说明不符,或者对要求的检验规定得不完全,实验室应在工作开始之前询问委托方,要求进一步予以说明。实验室应确定是否已完成了对样品的必要准备,包括是否按委托方要求对样品进行的相应准备。

11.3实验室应在质量文件中规定有适当的设施避免检验所用样品在贮存、处置、准备检验过程中变质或损坏,并遵守随样品提供的任何有关说明书。如果样品必须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贮存或处置,则应对这些条件加以维持、监控和记录(如必要)。当检验样品或其一部分须妥善保存时(例如:基于记录、安全或价值昂贵或日后对检验进行检查的原因),实验室应有贮存和安全措施,以保护这些需要妥善保存的样品或其部分状态的完整性。

11.4实验室应编制对检验样品接收、保存或安全处置的质量程序文件,包括为维护实验室诚实性所必需的各项规定。

12.记录

12.1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规章的记录制度。所有的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副本、校验证书副本、检验报告副本均应归档并保存适当期限。每次检验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验人员的标识。记录更改应按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12.2所有记录(包括8.4条中有关校准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记录)、证

书和报告都应安全贮存、妥善保管并为委托方保密。

13.证书和报告

13.1对于实验室完成的每一项或每一系列检验的结果,均应按照检验方法中的规定,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在检验证书或报告中表述,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证书或报告中还应包括为说明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采用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13.2每份检验证书或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a)标题,例如“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b)实验室的名称与地址,进行检验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地址不同);

(c)检验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序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d)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如果适用);

(e)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

(f)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

(g)检验样品的接收和进行检验的日期(如果适用);

(h)对所采用检验方法的标识,或者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明确说明;

(I)涉及的抽样程序(如果适用);

(j)对检验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k)测量、检查和导出结果(适当地辅以表格、图、简图和照片加以说明),以及对结果失效的证明;

(l)对估算的检验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如果适用);

(m)对检验证书或报告(不管如何形成)内容负责人员的签字、职

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

(n)如果适用,作出本结果仅对所检验样品有效的声明;

(o)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复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完整复制除外)的声明;

13.3如果检验证书或报告中包含分包方所进行的检验结果,则应明确地标明;

13.4应合理的编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尤其是检验数据的表达应易于读者理解。注意逐一设计所承担不同类型检验证书或报告的格式,但标题应尽量标准化。

13.5对已发出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重大修改,只能以另发文的方式,或采用对“编号为XXXX”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出补充声明或以检验数据修改单的方式。这种修改应有相应规定并符合本准则第12条的全部相应要求。

13.6当发现诸如检验仪器设备的缺陷等情况,而对任何证书、报告或对证书或报告的修改单所给出结果的有效性产生怀疑时,实验室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

13.7当委托方要求用电话、电传、图文传真或其他电子和电磁设备传送检验结果时,实验室应保证其工作人员遵循质量文件规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并为委托方保密。

14.检验的分包

14.1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并能满足相同的能力要求。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分包。

14.2实验室应记录和保存调查分包方的能力及符合性的详细资料,并保存有关分包事项的登记册。

15.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

15.1实验室在寻求本准则未涉及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以支持其检验工作时,应选用能充分保证实验室检验质量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

15.2如外部支持服务或供应商无独立的质量保证,实验室则应制定有关程序确保所购仪器设备、材料和服务符合规定要求。只要有可能,实验室应确保所购仪器设备和消耗材料在使用前按相应的检验要求的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校准或检定(验证)。

15.3实验室应保存所有为检验提供所需的支持服务和供应品的所有供应商的记录。

16.抱怨

16.1实验室应在质量文件或程序中,作出处理委托方或其他单位对实验室工作提出抱怨的规定,并记录和保存所有抱怨及处理意见。16.2当抱怨或其他任何事项是对实验室是否符合其质量方针或程序、或者是否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是对其他有关实验室检验质量提出疑问时,实验室应确保按本准则5.3条的要求,立即对涉及的范围和职责进行审核。

检测机构一览表

检测机构一览表 序号机构名称备注 1. C-001 信息产业部第四研究所(电子工业安全与电磁兼容检测中心) 2. C-002 信息产业部第三研究所(国家广播电视产品检测中心) 3. C-003 上海市电子仪表标准计量测试所 4. C-004 中国赛宝实验室 5. C-005 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 6. C-006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7. C-007 机械工业电线电缆质量检测中心(北京) 8. C-008 上海电缆研究所 9. C-009 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 10. C-010 成都电气检验所 11. C-011 上海电气器具检验测试所 12. C-012 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13. C-013 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14. C-014 中国泰尔实验室 15. C-015 信息产业部通信计量中心 16. C-016 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特种电器检测站 17. C-017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检测室 18. C-018 浙江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9. C-019 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20. C-020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 21. C-021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 22. C-022 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3. C-023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24. C-024 (C-205) (Q-01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 25. C-026 浙江方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6. C-027 (SL-036) 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27. C-028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8. C-029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9. C-030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30. C-031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31. C-032 (SL-007)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32. C-033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

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四日 附件1: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 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公正、科学、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获证检测机构是指获得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计量认证及审查认可资格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他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获证检测机构)。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获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采取定期监督评审、比对试验、能力验证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 第五条对获得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由国家认监委下达监督评审计划。对获得省级计量认证或者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监督评审计划。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监督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对获证检测机构是否保持获证时的能力和水平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应当在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5年有效期内进行2次,可分别安排在发证后的18个月和36个月时进行。 第七条评审组应当由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组成,评审组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必要时可另外聘请技术专家。 第八条监督评审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上次评审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 (二)通过审查实验室质量活动记录(如内部审核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对检测机构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进行评价; (三)对上次评审后,发生检验标准变更的检测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进行确认。对变更标准后不具备能力和条件的项目应当取消或者增加限制条件; (四)重点选择能够覆盖被认证的检测技术能力的、标准变更的或者在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 准则试行 1.总则 1.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等同采纳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专门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 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治理方法 2.5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2.6 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1部分:能力验证打算的建立和运作 2.7 GB/T15483.2-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2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打算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 3.1 实验室laboratory 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 1.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形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 ——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 ——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 ——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2 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3.3 校准实验室calibration laboratory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4 校准calibration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注: 1.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2.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阻碍量的作用。 3.校准结果能够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3.5 检验test 按照规定的程序,为了确定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 注:检验结果通常被记录在称之为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的文件中。 3.6 校准方法calibration metbod 为进行校准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7 检验方法test method 为进行检验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8 检定(验证)verification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实验室认可CNAS计量认证CMA和审查认可CAL三者的主要区别

检测报告上往往会带有“CMA”“CAL”“CNAS”这三个标识,其含义分别是: CMA: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CAL标识:表明该机构获得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 CNAS标识: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 CNAS认可是由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实施的认可活动,是一种自愿行为,任何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均可申请认可。 CNAS已与亚太地区实验室认可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签订了互认协议(APLAC-MRA)。因此,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 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令第86号令:《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CMA)和审查认可(CAL)。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必须经过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的计量认证。也是就说,在我国计量认证是检验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也就是说只有从事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才需要获得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 因此,在我国,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必须通过计量认证(CMA),这是国家强制性的。而并不是所有的实验室都需要通过审查认可,只有承担政府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才需要也是必须要通过审查认可(CAL)。 CNAS、CMA和CAL三者的区别见下表:

食品检验机构考试题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培训试题 姓名: 成绩: 一、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D)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A、食品安全委员会 B、质检总局 C、国务院 D、卫生部 2、食品检验实行(C)负责制。 A、食品检验机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 B、检验人 C、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 3、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A)食品检验 机构中执业。 A、一个 B、二个 C、三个 D、本单位 4、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 B )。 A、质量管理人员 B、技术管理人员 C、法人代表 D、管理人员 5、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 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C)。 A、10% B、20% C、30% D、50% 6、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 务院(C )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A、《动物防疫法》 B、《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C、《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 C )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A、《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B、《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C、《食品安全法》 8、对某类或多类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进行认定时,食品检验机构必须具备全部检验能力的是(C )项目。

A、物理 B、化学 C、微生物 D、毒理学 9、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 定评审准则》和(B)的要求。 A、《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 B、《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C、《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25) 10、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A)等。 A、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 B、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 C、工作人员奖励制度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 1、对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由食品检验机构负责。(X) 2、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的,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 检验机构,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机构不得从事食品检验。(X) 3、国家认监委规定, 2011年11月1日后,没有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 书的一律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4、在食品检验资质认定中,由于没有要求对某类或多类食品中全部的理化检验 项目都具备能力,实验室只要具备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的大部分理化检验项目能力就行了。(√) 5、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实验室和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实验室不属于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象。(√) 6、2011年5月1日前,没有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仍可继 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X) 7、必须是专门开展食品检验的实验室才有资格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X) 8、食品检验实验室不得开展与食品检验项目无关的检验活动。(X ) 9、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场所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流动的。(X ) 10、食品检验机构必须设有独立的动物实验室。(X) 11、只做食品检验项目的实验室只要满足《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所

史上最全的质量检验方法分类总结

史上最全的质量检验方法分类总结,请收好! 质量检验是质量管理中非常重要且常见的一种控制手段,是针对失效模式进行探测从而防止不合格品流入下一环节。本文归纳总结了11种质量检验方法的分类方式,并针对每种类型的检验进行介绍。覆盖面较全,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01按生产过程的顺序分类 1. 进货检验 定义:企业对所采购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配套件、辅助材料、配套产品以及半成品等在入库之前所进行的检验。 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合格品进入仓库,防止由于使用不合格品而影响产品质量,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 要求:由专职进货检验员,按照检验规范(含控制计划)执行检验。 分类:包括首(件)批样品进货检验和成批进货检验两种。 2. 过程检验 定义:也称工序过程检验,是在产品形成过程中对各生产制造工序中产生的产品特性进行的检验。

目的:保证各工序的不合格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防止对不合格品的继续加工,确保正常的生产秩序。起到验证工艺和保证工艺要求贯彻执行的作用。 要求:由专职的过程检验人员,按生产工艺流程(含控制计划)和检验规范进行检验。 分类:首验;巡验;末验。 3. 最终检验 定义:也称为成品检验,成品检验是在生产结束后,产品入库前对产品进行的全面检验。 目的: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向顾客。 要求:成品检验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应按成品检验指导书的规定进行,大批量成品检验一般采用统计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 检验合格的产品,应由检验员签发合格证后,车间才能办理入库手续。凡检验不合格的成品,应全部退回车间作返工、返修、降级或报废处理。经返工、返修后

的产品必须再次进行全项目检验,检验员要作好返工、返修产品的检验记录,保证产品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常见的成品检验:全尺寸检验、成品外观检验、GP12(顾客特殊要求)、型式试验等。 02按检验地点分类 1. 集中检验 把被检验的产品集中在一个固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如检验站等。一般最终检验采用集中检验的方式。 2. 现场检验 现场检验也称为就地检验,是指在生产现场或产品存放地进行检验。一般过程检验或大型产品的最终检验采用现场检验的方式。 3. 流动检验(巡检) 检验人员在生产现场应对制造工序进行巡回质量检验。检验人员应按照控制计划、检验指导书规定的检验频次和数量进行检验,并作好记录。

计量认证审核认可(验收)评审准则思考(练习题)复习过程

计量认证审核认可(验收)评审准则思考(练 习题)

计量认证/审核认可(验收)评审准则思考(练习题) (复习参考资料) 练习一质量体系基础 1、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的区别?

要点: 2、评审准则要求中,明确必须制定那些文件化程序,列出清单。答:必须制定如下文件化程序 1.文件的控制和维护程序 2.量值溯源程序 3.开展新检验项目的程序 4.处置检验样品的程序 5.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维护程序 6.不符合项(产品)的反馈和纠正措施程序 7.允许偏离规定的控制程序 8.处理抱怨程序 9.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程序

10.质量体系审核程序 11.质量体系评审程序 12.保护数据完整性程序(自动化设备、运用计算机处理数据) 13.保证数据安全性程序(自动化设备、运用计算机处理数据) 14.设备及消耗材料料的采购,验收和贮存程序 15.记录管理制度(程序) 16.在用的检验程序 17.抽样的检验程序(抽样作为检验的一部分时) 18.证书和报告管理程序 3、举出说明量值溯源和校准过程的组织和技术接口。 答:①向社会上开展检定/校准的机构(单位)溯源时,要了解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应向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溯源。 ②自行进行检定时,应依法申请,并获得《计量标准证书》。无国家(或地方)检定规程计量/测量设备的校准,若要自行进行时,要满足相应要求,其对应的标准设备量值应溯源。 ③用于测量/校准的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校准,应制定检定/校准计划,并执行。 4、质量体系需要控制的文件和资料有哪些举例说明 答:需要控制的文件和资料分内部制订和来自外部的两部分。 内部制订的文件如: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手册,检定或校准计划,管理性程序文件,技术性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等。 来自外部文件资料如: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检测或校准方法、图纸、软件、参考数据手册等。

实验室认可与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推荐下载

实验室认可与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问题,想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想知道自己的实验室是否有资格申请实验室认可CNAS 与资质认定(计量认证CMA、审查认可CAL),为解答各位朋友的疑问,本人特将实验室认可与资质认定的联系与区别总结一下,分享给大家。 1定义 1.1实验室认可 实验室认可是由权威机构对检测/校准实验室及其人员有能力进行特定类型的检测/校准做 出正式承认的程序。在我国“权威机构”就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能力考核和评价是依据国际标准ISO/IEC 17025进行的,其组织和运作也是依据相应的国际标准实施的。CNAS代表我国参加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以及亚太实验室认可合 作组织APLAC,并与APLAC成员签订了检测结果互认协议。因此实验室认是一项国际化的活动。 1.2资质认定 在由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分别对“实验室资质”和“认定”两个词做了解释,从这些解释来看所谓资质认定其实就是实验室认可,只不过是有中国特色的实验室认可,或者说中国版的实验室认可。其能力考核和评价依据的标准是《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该准则是在国际标准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基础上,经过简化又根据中国国情强化了某些要素而产生的。资质认定由国家质监总局管理和实施,其运作和组织方式类似与实验室认可,但只针对国内实验室,检测报告只在国内有效。因此资质认定是一项非国际化的活动。 2性质 2.1实验室认可 自愿性。 实验室认可是市场行为,属于社会公信范畴。 2.2资质认定 强制性,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都必须申请并通过资质认定。 资质认定是政府行为,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 3实施主体 3.1实验室认可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附件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 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 :2008 )、《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18346 :2001 )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7-10 生效日期:1987-07-1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四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计量认证的内容 第五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 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第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计量认证管理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 (一)起草工作文件和技术规范; (二)受理计量认证申请; (三)制定计量认证计划; (四)办理计量认证合格书或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 (五)承办计量认证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计量认证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计量认证申请书及其规定的文件。申请书格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应在30天内审核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第十四条计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指定考核单位或组织考评员进行考核、评审,其结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与实验室认可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与实验室认可 一、计量认证——计量认证证书 计量认证(CMA)是国家对检测机构的法制性强制考核,是政府权威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规定类型检测所给予的正式承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面向社会检测,检验产品的机构,必须由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管理部门会同评审机构评审合格,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后,才能从事检测,检验活动。 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的缩写。 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标志。CMA—是检测机构计量订证合格的标志,具有此标志的机构为合法的检验机构。 凡是具备计量认证申请条件的实验室都可以向当地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二、审查认可 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1986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随后,各省、地市、县纷纷建立了专门的产品质检所,国家和省级(甚至一些副省级市和个别地级市)授权了一些国家质检中心和省级质检站。 1990年发布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9条)明确了对这些质检机构的规划、审查工作。在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设置的质检所称“审查验收”,对行业的检验机构叫依法授权,统称“审查认可”,使用CAL标志。 CAL标志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的专用标志。CAL标志是China Accredited Laboratory(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缩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时间:2010-09-25 作者:国家认监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1号局长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29号),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doc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

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知识

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知识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产品的质量信息,一般是由独立于供需双方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完成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资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检验报告)。生产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所做的检验报告,称为第一方(供方)检验报告,由于利益相关,没有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资格。为了保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国家有关部门在确认了检验机构的计量能力后,授予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加C M A章(含计量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下同)。国家计量法规定,对没有取得计量合格证书而作出检验报告的行为,将给予罚款处理。国家有关部门在确认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后,授予检验机构的验收和授权证书,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加C A L章(含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必须有以上两个章。对于国家级产品检验中心和省,直辖市的产品检验所,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对其进行

国家实验室认可。其它检验机构包括生产企业的实验室,也可申请自愿认可。对认可的实验室允许其使用“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的证章(含编号和发证日期)。以上这些,都是检验机构资质的象征。 商业企业在进货验收时,不仅要看检验报告的内容,更要看出具报告的检验机构的上述资质。其中前两个资质是必须的。证明这些资质的章都显示在检验报告的封面上,供使用检验报告的客户鉴别。 打开检验报告,第一页也称首页的信息量最多,也最重要。上面罗列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制造日期等,是检验报告的基本信息,同时还必须注意下面的重要信息: 检验性质——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 监督检验是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质量抽查检验,检验样品是由检验机构的人员在生产厂仓库或经销商经营点随机抽取,取样有一定的公正性,能较真实地代表产品的质量水平; 企业委托检验,其样品是由企业送达的。样品可以是经企业特殊加工的,也可以是经反复检验合格后才送检验机构检测的,当然也可以是企业质检部门代表厂方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日期:2003-07-16 发布单位:农业部 1.总则 1.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 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2.5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2.6 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1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 2.7 GB/T15483.2-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2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 3.1 实验室laboratory 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 1.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 ——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 ——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 ——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2 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

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二合一介绍

实验室国家认可、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工作介绍

目录 一实验室国家认可介绍 (3) (一)实验室国家认可基础知识 (3) (二)CNAS认可流程图 (5) (三)实验室认可的益处 (6) (四)实验室认可统计信息 (7) (五)ILA C相互承认协议签署方名单(国际互认组织) (8) (六)实验室国家认可章、证书样式 (10) 二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介绍 (11) (一)基础知识 (11) (二)计量认证的特殊要求 (13) (三)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对比表 (15) 三实验室国家认可、计量认证标志及证书样式 (16) 四相关要求 (17) (一)实验室认证认可对人员的要求 (17) (二)实验室认证认可对设施环境条件的要求 (19) (三)实验室认证认可对设备的要求 (20) 五咨询机构介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公司简介.......................................................................................................................................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服务优势.......................................................................................................................................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咨询案例.......................................................................................................................................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咨询工作质量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咨询流程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咨询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咨询承诺.......................................................................................................................................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延伸服务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卫生部制定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的关键环节。食品检验既是对市场销售食品实施安全监控的重要手段,也对食品原料及加工过程进行安全控制、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赖于公正、客观的食品检验结果,科学、严谨的食品检验工作是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 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7条明确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法律在第五章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提出对食品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制度。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以及同年7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均对食品检验工作提出了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我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个部门,推荐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调查分析现行食品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包括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对食品安全检验的要求,研究比对国外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历时1年的时间,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按照国际贸易原则向WTO各成员进行通报,现予以公布。 《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建立在现有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基础上,体现了食品检验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规范性和通用性,充分考虑了食品安全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三、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条件 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含省级、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纤维检验所,以下简称省级产品质检所)的验收工作。 五、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的基本程序 此项行政审批包括省级产品质检所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受理;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验收;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报认监委领导批准。 六、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机构按规定执行)。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验收证书 七、收费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审批工作不收费,评审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 附件一、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程序 附件二、申请书

附件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程序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包括申请、受理、验收、审批等,具体如下: 一、提出申请 需要取得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申请单位应当满足基本条件,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可从相关网站下载。 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及要求的相关资料,报国家认监委受理部门(认监委实验室部)。 二、受理申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在5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满足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组织验收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委托评审机构对申请机构进行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审查验收“三合一”评审,确定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是否符合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相关要求,并提出报告。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进行验收,确定申请单位符合验收条件。 评审和验收的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四、审查批准 验收活动结束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提出验收结论,报认监委领导批准,并颁发《验收证书》。 五、验收复查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的国家质检中心可提前半年提出复查的申请,复查合格的继续批准验收。复查也按上述程序进行。

计量认证质量手册2017

南京捷鹰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质量手册 JYCH/HM000/B0-2017 (第2版) 编制:体系编写小组 审核:陈杰晖 批准人:常洲 地址:手写副本控制:√受控□不受控电话:手写发放编号:01 传真:手写持有人(或部门):总经理 邮编:手写 2017年01月02日发布 2017年01月03 日实施

颁布令 为了确保南京捷鹰数码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适宜性;出具报告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各项活动均处于受控状态,减少和预防管理体系和管理活动缺陷;并满足最新发布的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2016正式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特编制本质量手册。 本质量手册是为规范南京捷鹰数码测绘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质量管理体系活动的内部文件,所描述的管理体系符合质检总局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2016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它阐述了本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并对其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应达到什么水平、要做什么、应有什么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及描述,是公司全体人员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质量管理体系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保证体系活动有效开展的依据,是其管理体系中的纲领性文件。 为了方便使用和管理,本手册以活页形式装订。 特批准发布! 南京捷鹰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总经理:常洲 2017年 01 月 02日

公正性声明 为了确保南京捷鹰数码测绘有限公司法律地位和检测工作的法律效力,声明如下: 1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检测相关标准、合同约定的标准,检测工作按照质量体系规定的程序运行,对委托方的检测样品的质量作出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2 测绘公司的检测工作不受任何行政、商业、经济利益和其它方面的干预和影响,不参加影响自身公正性地位的活动,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3 测绘公司始终不渝地维护其诚信的工作态度,杜绝损害委托方利益的事情发生。向委托方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履行法律义务。 4 测绘公司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与委托人签定的合同和契约,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和检测结果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5 全体员工严守纪律,积极进取,欢迎社会各界对测绘公司工作给予监督和指正。 6 保证公正性措施:按照质量体系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南京捷鹰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总经理:常洲 2017年 01 月 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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