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改善环境卫生质量 , 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 促进经济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原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

知》 ( 计价格〔 2002〕 872 号 ) 的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 , 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

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

体废物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

物 ( 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 , 不包括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和其他危

险废物 ) 。

第三条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

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 包括交通运输工具) 、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

城市暂住人口等, 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费。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下岗职工自谋

职业者等可提出申请 ,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市政

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四条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

区范围内所有单位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 符合《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 送至中转站 ( 点 ) 的 , 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送至垃圾处理场的 , 免收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

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由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 对建筑垃圾统一运输 , 统一处置。严禁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运输、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

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监管、处罚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费征收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的城市生

活垃圾处理费进行征收。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对居民社区、物业小区、暂住人口及背街小巷经营门店的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费进行征收 , 并负责这部分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 送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转站(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 均应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划分的卫

生责任区 , 负责所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 , 并送至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转站 ( 点 ) 。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 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基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各城区街道办事处依据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

实际产生的垃圾量分别负责核定。经核定的收费基数或收费额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

告知缴费单位。缴费单位对收费基数或收费额有异议的, 可向核定单位提出, 核定单位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据实核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市区内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自本办法施行之

日起 30 日内 ( 本办法施行后新成立的,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 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城区街道办事处进行城

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申报登记。每年度的12 月份为下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申报登记期。申报登记的内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分别制定。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纳入市级财政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专户 , 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

“收支两条线” , 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所产生

的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生活垃

圾处理费。

第十条征收单位应在收费当日将收费款金额缴存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于每月 20 日前将每月实际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市级财政部门每月根据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返还征收手续费。市级财政部门每月根据各区街道办事处每月实际征收额扣除征

收手续费后按比例返还, 用于各区街道办事处城市生活垃圾

的收集 ( 包括居民收集和区管道路收集) 。市管道路的收集和城市生活垃圾的运输和处理费用, 每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 由市级财政部门每月全额返还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 用于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费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 市级财政和各区财政部门应分别对缺口部分全额给予补贴, 以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正常运行。征收单位应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置预案, 市级财政和各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置的必要保障经费和

设施 , 保证特殊情况下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

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和征收人员,须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其制定的收费标准,

,亮证收费并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否则

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征收人员应严格执行“票款分离”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征收, 征收单位根据征收对象的意愿, 也可按季或按年征收。

第十二条市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对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

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

圾管理规定》 , 都要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征收标准, 足额按时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并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制

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 不缴纳或者没有按时足额交

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由征收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 , 征收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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