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要求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要求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要求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

要求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2〕29号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发挥职称评审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结合我省评审工作的实际,现将2012年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论文及科研要求

(一)论文要求。

在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有效任职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634496409.html,/)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至少2篇论著,其它医疗机构至少1篇论著;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A类期刊上)。

2.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以上。(二)科研要求(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时重要的参考项目,尤其对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应进行重点考察)。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县级政府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论文及科研要求

(一)论文要求。

1.在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的有效任职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634496409.html,/)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论著);

⑵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1部。

2.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及《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后,发表出版的本专业论文、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634496409.html,/)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⑵作为第一作者在由中华医学会(或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⑶作为第一作者在由省医学会(或省级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省级学术会

议上大会交流文章2篇(每篇字数在1500字以上)。

⑷作为第一作者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1000字以上)。

⑸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本专业讲义1本(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科研要求(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时重要的参考项目)。

1.对本学科涉及的临床医学、流行病学、行为医学、管理科学及技术操作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已承担科研课题或担任科研课题的主要合作或协作者,开展与本学科相关的临床医学、流行病学、管理科学或行为医学及技术操作的研究和创新工作。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⑴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⑵县级及以上立项科研课题1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⑶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2.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及《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县级科技进步奖以上获奖项目(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专业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⑵对本专业技术操作问题进行总结研究,提炼出的经验在本地区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并推广,取得实效。

三、医学“论著”认定的基本标准

(一)论著是医学论文体裁中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特定的概念。它是作者将自己的科研、临床、教学的成果、经验、体会,以严密的逻辑论证、规范形成的文字作品,是医学论文中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文体。医学论著应具有四大特点:

1.在写作的形式上有比较规范的要求,包括文题、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属地、邮编,符合问题内容要求的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关键词(3-8个)、前言(引言)、资料(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体会)和参考文献等各项内容(论著字数应在2500—3000字以上)。2.医学论著是作者从自己已占有的基本素材(第一性资料)出发,经过科学、严谨地整理、加工、分析、论证,得出论点并形成规范性的文字作品。

3.医学论著所表达的结论比较明确、可信,论文质量与学术价值较高。

4.医学论著应为一次性文献(含循证医学的系统评价)。

(二)论文的文体结构具备“论著”所要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同时刊载于公开发行的合法主流期刊(非增刊或学术会议的论文集)上,不论刊载期刊是否设置“论著”栏内,均认定该论文属“论著”。如果该论文不具备“论著”所要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即使该论文被编排于刊物(特指“合法”刊物)的“论著”栏目内,也不能认定该论文属“论著”。

四、有效期刊、有效论文认定标准

(一)有效期刊。

有效期刊是指通过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审批的正式期刊,均编入了“国内统一刊号”,并能在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634496409.html,/)查阅到、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刊号是由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两部分组成(“CN”是中国国别代码)。缺少“国内统一刊号”或“内部报刊准印证”都可认为是中国国内的非法期刊。除在国外正式公开发行的有国别识别码和公众认可有一定影响力的外国期刊杂志发表论文外,论

文应选择在国内合法期刊上发表。

(二)有效论文。

1.综述、个案、译文不能认定为有效论文(经三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确有较高学术水平者除外)。

2.文章清样、刊用通知、增刊不认定为有效论文。

3.自发文之日起,同一期刊同一期上刊用两篇(含两篇)以上论文(论著),只认定为一篇。

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医学科学技术水平,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设立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 第二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面向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医学院校、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及科研机构等。 第三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申报范围: (一)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课题; (二)边缘交叉学科高新技术在医学领域创新性应用研究课题; (三)引进新技术创新性推广应用研究课题; (四)横向联合、科研协作或其他需要在卫生厅立项的课题。 第五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申报条件: (一)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申报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 (三)申报单位承诺筹集科研经费,保证课题实施。 已承担卫生厅科研课题到期未报结题报告的,不得再申报卫生厅科研课题。

第六条申请者填写《四川省卫生厅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一式五份,由申报单位负责人和(或)市、州卫生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年4月底以前报四川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初审。 第三章评审 第七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每年评审一次。由四川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组织立项评审。 第八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立项评审主要内容: (一)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了解程度; (二)研究意义及预期成果实用价值; (三)研究的目的性; (四)研究设计的科学性; (五)研究方法的先进性; (六)研究内容的创新性; (七)技术路线、实验方法的可行性; (八)现有研究基础及基本条件; (九)是否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十)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第四章管理 第九条四川省卫生厅负责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的全程管理。各课题承担单位给予人、财、物的支持,保证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课题承担单位要加强课题的科技档案管理。因故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5]9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3 【实施日期】2005.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05]93号2005年5月13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以及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及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

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我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二)严厉打击医疗服务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三)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重点打击城郊结合部、乡镇的无证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重点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四川省卫生正高职称评审条件

四川省卫生正高职称评审条件 贴上一个目前四川省最权威的晋升高级职称的文件,重点看最后一段我的个人经验。 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一)论文要求。 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三级医疗机构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2篇以上)。 2.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以上。 (二)科研要求。 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项目,尤其对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应进行重点考察。「四川省卫生正高职称评审条件」 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县级政府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得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二、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一)论文要求。 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三级医疗机构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1篇以上)。

2.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 (二)科研要求。 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项目,尤其对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应进行重点考察。 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级及以上立项科研课题1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三、申报基层卫生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一)论文要求。 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2.作为第一作者在由中华医学会(或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在由省医学会(或省级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2篇(每篇字数在1500字以上)。 4.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本专业市级以上讲义1本(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著作已正式出版)。(二)专题报告。「四川省卫生正高职称评审条件」 专题报告主要反映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内容包括:任现职期间解决本专业的病例、实验、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药物调剂等方面的经验和体会。字数不少于5000字。 (三)科研要求。

《专业型文档》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doc

绵阳市骨科医院 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 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医院各部门、科室: 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度全省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2010年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时间统一定为2010年7月3日进行。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文件精神,凡申报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并通过卫生专业知识考试。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均计算至2010年12月31日。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一)报名时间 我省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网上相片质量审查时间定于2010年4月27日至5月27日,资格审查和缴费时间定于2010年4月28日至5月28日。 (二)报名程序 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报名手续的方式。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先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34496409.html,)进行网络注册,并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再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报名。3.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如实、准确填写《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基本信息表》的各项内容。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 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 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0〕185号 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度全省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2010年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时间统一定为2010年7月3日进行。 考试科目按专业分类设置,每一个专业的考试科目为一科。从2010年起,新增输血专业,各专业名称及代码详见《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表》(附件1)。考试主要检测参考人员的专业实践能力,内容涉及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常见病防治、疑难病例分析、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等。考试试题中不含外语题,不指定考试用书。除个别专业外,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参考人员除必须掌握本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外,还应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熟悉人机对话考试形式、题型和特点。 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文件精神,凡申报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并通过卫生专业知识考试。 二、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016年河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2016年河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评审条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副高级职务,包括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按照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需符合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要求。所取得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仅限于在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聘任。如需到非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任职须重新申报并取得全省统一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也可申报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同一晋升年度,不能同时申报。

四、评价方式 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采用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 式。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水平考试与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水平考试同时进行,乡镇(街道)卫生院和计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村卫生室人员单独划考试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三年有效。 分贝y 一、申报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医、护专业须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护士资格并按有关规 定注册。 (四)申报副主任医师者,需在任现职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进修(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其中申报临床专业副主任医师须累计满 6个月。 (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六)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职务,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2年以上;

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推动我省高校科研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旨在引导和支持高校开展科学研究,产出一批高质量成果,解决区域发展的重要难题,培育更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教学队伍,充分发挥高校科研工作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高校自主创新能力,提高高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三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按照学科分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按照类别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委托项目。 第四条重大项目选题必须围绕省教育厅批准的科研平台建设目标设计。省教育厅科研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产业共性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创新团队、高校智库。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省教育厅科研管理部门是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 (二)对高校提出的重大项目参考指南进行审核,并向全省高校发布重大项目申报指南; (三)发布项目申报和立项通知; (四)对高校组织申报、评审、推荐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对高校评审推荐的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并确认立项; (六)对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高校是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根据省教育厅科研平台建设目标,提出年度重大项目参考指南,报教育厅审核; (二)组织申报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审核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推荐; (三)将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列入预算,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四)对本校承担的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卫计发[1998]1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8.03.02 【实施日期】199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 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卫计发[1998]12号1998年3月2日) 各市、地、州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 由于医用商品价格上涨,医疗服务成本提高,部分医疗服务收费、特别是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与实际支出的差距不断加大;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医疗项目增多,现行医疗收费标准亟待补充调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计价费[1996]213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现行医疗收费标准进行改革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医疗收费改革调整的内容: 1、增设诊疗费。 2、实行等级医院收费制度。本通知所附医疗收费标准为二级乙等医院的收费标准,对其中的住院床位费、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实行按医院等级分别计价收费。床位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5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4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30%;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3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2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10%。 对尚未评定等级的县(市、区)以上医院(含县、市、区级医院)比照二级乙等医院收费标准执行。 3、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权,由各市、地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二级乙等医院的标准制定,并报省上备案。项目如下: (1)挂号费、急诊费、院外传统诊、救护车公里费、体检费; (2)住院床位费、专设床位费、门诊留察床位费、等级护理费、气管切开护理费、调温费、陪伴费; (3)尸体料理费、尸体停放费。 各地要严格按上述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增设、分解上述项目。 二、本次调整医疗收费标准,调增的项目有挂号费、住院费、处置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麻醉复苏费、X线透视、照片、造影费等;降低的项目有磁共振、体外震波碎石等;未调整的物理检查费、核医学检查费、口腔处置手术费等,将在适当机予以调整出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 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卫办发〔2008〕583号 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卫生部在蓉医疗机构: 《护士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做好我省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我厅制订了《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 据《护士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为保证我省证书换发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管理和工作职责 (一)省卫生厅成立护士换证工作小组,负责换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组长:梁志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副组长:李春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处长 黄晓林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 方勇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所长 成员:曾芳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级调研员 濮永杰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副所长 龙小静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副处级调研员秘书:王骁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 (二)工作职责。 1.四川省卫生厅:制定全省护士换证工作方案,负责全省护

士证书换发工作的审批、证书发放和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工作。 2.四川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负责证书换发,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组建护士换证审核专家组,审核各市州上报的护士换证材料,并直接受理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的护士换证工作(各市州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护士换证工作由各市州卫生局负责)。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注册医疗机构和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换发新证的受理、复审、制证和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4.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换领新证的初审、信息的预录入和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5.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新证和信息的预录入工作。 二、换证对象及条件 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2018年广西省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政策条件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2013〕88号 1各市人社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并自2013年度正式执行,原2005年制定的卫生系列相关评审条件同时停止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2013年5月31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深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及技术难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和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申报主任医师、主任技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的卫生技术人员。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申报材料造假等严重违纪行为,从被查证属实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发生医疗差错责任者,当年不得申报;发生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2年的。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五年。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专业能力考试条件

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云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高等学校的科技工作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科研环境的逐步改善和管理手段的提升,对原有的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们对原有“基金管理办法”作进一步的修订。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教育厅设立的云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是经省财政立项云南省教育厅设立的每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基金,是专门面向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一项扶持性基金。 第三条每年度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工作由“云南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实施,云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承担管理工作。项目立项后实行教育厅与学校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资助项目的类别及原则 第四条基金资助项目类别由五类组成: 1、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类项目; 2、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 3、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兴农类项目; 4、青年教师科研类项目(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5、在读研究生科研类项目(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第五条立项资助原则 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类项目主要资助有一定前期科研基础工作,有特色、有水平,有重要应用前景的项目。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主要资助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研究、学术研究以及应用研究项目。 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兴农类项目,支持对国民经济建设有意义的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和振兴农业发展的科研项目。 青年教师科研类项目,旨在培养年轻学术带头人、科研骨干,储备科技后备力量,用于资助36周岁(含36周岁)以下具有中职以上的青年教师开发科研活动。 在读研究生科研类项目,主要资助在读博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以上各类项目立项均按照:择优支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三章申请及评审 第六条科研基金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及评审。由高校教师自愿申报、学校遴选限额推荐的方式。 第七条基金项目的申请,由申报教师(课题组)在“云南省教育厅科技处”的网站上采用电子版方式申报,按要求网上填写《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及有关内容。 第八条经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遴选,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能否保证研究工作基本条件等进行审核,学校按当年限额遴选推荐,通过网上系统报送,并提交一份加盖学校公章的纸质“申报项目汇总表”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九条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取消部分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文件 川卫办发[2003] 1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取消部分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通知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再行办理已经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 一、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 (一)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项目审批; (二)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的核发; (三)医学实验动物洽格证的核发; (四)医学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合格证的核发; (五)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的发放审批; (六)化妆品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 二、经省政府批准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

(一)天然矿泉水、专用食盐审批: (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品审批: (三)食用洗涤剂、食用消毒剂审批; (四)特殊用途和进口化妆品广告证明; (五)涉外婚检机构审批: (六)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供应室合格证。 三、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厅保留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将从2003年1月1日起全部纳入省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集中管理,厅有关处室如省卫生监督执法所不再直接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据此,各地应按要求将上报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送达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办理。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028--86932289 省卫生厅卫生法制处:028--861 59392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 79,028--869426 71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VN 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35号 邮编:610031 附件:四川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主题词:行政审批事项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卫生部法监司 四川省卫生厅2003年1月3日印

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要求

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要求 一、材料要求 (一)参评资格审查材料的准备和顺序要求 1、专业理论笔试成绩单或综合合格成绩保留证明(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打印)。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3、现有职称证书复印件。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6、任现职称以来的聘书(文)复印件(包括首聘、后续聘用)。 7、破格申报证明材料。 8、《卫生技术人员下基层(县、乡)医院服务登记表》复印件。免下基层服务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9、任现职称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10、《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公示表》原件。 11、所在工作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2、本人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书、聘用单位出具受聘者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证明(仅限于非事业单位类别人员提交)。 b5E2RGbCAP (二)职称评审材料的准备和顺序要求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两份(不装订)。 2、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用人单位评分表(不装订)。 3、《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 4、个人述职报告。 5、符合科研成果奖项加分的证书复印件。

6、符合行政性综合奖项加分的证书复印件。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 (三)整理申报材料应注意事项 1、所有材料、表格的填写均要求字迹工整、清楚。 2、所有申报材料应统一装入档案袋内,档案袋正面应写明申报人姓名、单位名称、申报专业、 申报职称、单位类别,并列出申报材料目录,档案袋底端封口处应醒目地写上申报人所在单位名称。 p1EanqFDPw 3、所有申报材料中除两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用人单位评分表》 不装订外,其他材料均要按材料目录要求装订成册。DXDiTa9E3d 4、综合合格成绩保留人员只需要提供综合成绩保留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公示表》、所在工作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个人述职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RTCrpUDGiT 二、资格审查要求 (一)总体要求 1、职称申报佐证材料的复印件上须有用人单位公章和验证人签名。凡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和签 名的申报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5PCzVD7HxA 2、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到2018 年 11 月 22 日(含),其后取得的外语、计算机、学历证书、 继续教育证明、论文著作(版权页所载日期)、获奖证书、业绩成果等,一律不能作为2018 年度高级职称申报的有效材料。jLBHrnAILg (二)年度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最近连续 5 年(硕士学历申报副高职称 4 年、博士学历申报副高职称 2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要求“合格”及以上等级,军转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在部队工作期间未进行年度考核者, 需提供团以上部队政治部门(士官由司令部)相关证明材料。因2018 年度考核还未进行,2018 年

四川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成立、并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卫生行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性组织,统称新社会组织。 第三条新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发挥作用,积极承担省卫生厅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四条新社会组织实行省卫生厅、挂靠单位、新社会组织内部三级管理。 第五条省卫生厅是经审批同意的卫生行业全省性新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厅人事处承担新社会组织综合指导职能。成立新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于四川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具体承担新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厅相关处室对新社会组织有业务指导职责。 第六条挂靠单位是新社会组织的依托单位,应为国家在川部级、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挂靠新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并对重大学术活动及经营性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进行审核、监督; (二)指导换届及年度检查工作; (三)指导挂靠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对挂靠新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挂靠新社会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清算等事宜。 第七条新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本组织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本组织的内部管理职责。 第二章成立、变更及注销 第八条省卫生厅负责对新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发展规划,在全省范围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二)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 (四)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领导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为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并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六)符合要求的挂靠单位。

2019卫生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2019卫生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一)总体要求 1、职称申报佐证材料的复印件上须有验证人签名及相关职改部门公章。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省 职改办不予受理。 2、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到2016年9月30日,其后取得的职称外 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水平证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 证明、论文著作、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业绩成果等,不作为 2016年度高级职称申报的有效材料。其中,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 载日期为准。 (二)外语要求 根据湘人发〔2001〕109号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水平考试的 级别要求为: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报考A级;申报副高级(含 未分正副高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报考B级;申报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者,报考C级。 根据湘人发〔2007〕56号文件,从2005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参 加职称外语水平考试的合格成绩取消有效期限。对职称外语水平要求 所作的其它政策性规定详见附件。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如丢失,须提供由省、市人事考试 部门补发的证书或证明,其他证明材料无效。 (三)计算机要求 根据湘人发〔2003〕39号和湘人发〔2009〕17号文件,专业技术人 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需统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自2010年起,我省凡申报高级职称者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 业技术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已取得的省人事厅颁发 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考核中级合格证可算1个模块(原初级合格证上编号

为W开头的同样认可)。为避免功能相似科目被重复选择,在规定中标 明“考生任选其一”的考试科目,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有效科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获得硕士学位,初次认定中级职称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4、参加全国计算机资格(水平)考试的合格人员; 5、转换系列参加同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人员; 6、在援藏、援疆、援外期间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7、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及援外医疗队人员在援藏、援疆、援外前 专业技术职务基础上按规定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如丢失,须提供由省、市人事考试 部门补发的证书或证明,其他证明材料无效。 (四)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湘人社函〔2015〕98号文件要求,提供统一格式的合格证明件作为高级职称申报的继续教育证明,无须再提供近5年年度继续教育登 记情况。 (五)论文要求 论文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专业水平的重要载体,是评委会 对申报者实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人才,确保评审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所以在职称评审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任现职以来反映本专业工 作水平的参评论文。 1、对参评论文的具体要求

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卫生系统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培养造就年轻学术技术带头人,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其选拔培养管理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人事处、科教处、医政处、基妇处、疾控处、计财处等职能处室共同负责,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 第三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的范围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第四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工作两年开展一次,与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同步进行。 第五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一般按医学三级学科专业评定,评定数量一般每个学科、专业为4至6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数量。 第六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四川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卫生事业的精神,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 (三)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及发展动向,知识面较宽,思维活跃。 (四)有较强的学术、技术工作能力和研究、开发才能,对本学科、本专业的发展有一定的预见性,发展潜力较大,近5年主持或主研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的研究课题,获得一定的科研经费。 (五)近五年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 1、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2项(排名前5位);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有影响力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4篇以上学术论文; 3、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 4、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危害,在省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 (六)具有教授、主任医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大学本科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 5周岁。特别优秀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省卫生厅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也可作为候选人推荐。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分别由市(州)卫生局、省级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及厅直属单位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中请。推荐人选应填写《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表》,连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卫生厅。 第八条四川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推荐形式审查。 第九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由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十条经专家委员会评定通过的人选,呆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报厅党组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三章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加强学风和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努力钻研

四川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

四川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卫办发〔2006〕321号 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单位,卫生部驻川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卫生部办公厅“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促进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病人负担,方便群众就医,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互认工作,要尊重医学科学规律、注意病情变化,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详细记载,对于住院病人外院资料需保留的应保存。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卫生厅医政处。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六年八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 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现就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以下简称检查互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 二、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的有效措施。 三、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促使医疗机构为开展检查互认奠定工作基础。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目前,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的、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当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 成补偿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58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2.13 【实施日期】2016.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补偿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58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将《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

革,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在国家和我省系列文件精神指导下,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实施。要结合贯彻落实《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及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分析研究并及时反馈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评估改革政策和成效;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相关培训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取得实际成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2月13日 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

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个人业务自传精编

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个人 业务自传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我于*年*月毕业于*学校,毕业后同年到*工作,从事*工作,于*年*月获得*主治医师资格。目前为*医院*科主治医师,为科室专业骨干。结合本人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和学习经历、所取得的成绩和今后工作计划进行如下自述,以便各级领导、专家、师长全面了解我,在此基础上同意我晋升为中医副主任医师。 在政治思想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以“八荣八耻”的荣辱观来指导自己的日常行为。认真学习并熟悉各项医疗法律、法规、标准,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遵守医院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院领导、科主任的安排,认真履行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关心、团结同志,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学习及医德医风学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敬业精神。 在工作中,我永远把患者放在第一位,怀着严谨认真、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工作态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急患者所急,忧患者所忧,让我科患者住院期间能安心、放心地渡过住院期。不怕苦、不怕累、不计较个人得失,勇于承担风险,能够认真带好、手把手教会每个住院、进修及实习医师。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均达40周以上,出勤率达到100%。

在业务上,兢兢业业、努力探索,积极向上级医院、领导、专家请教,与同事们共同探讨疾病诊治中的各种难题,不断学习与总结,使自己具备了丰富的中西医结合内科专业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较复杂的会诊和抢救工作。能独立熟练完成中西医内科常见病、多发病及部分复杂疾病的诊治。对中风(脑血管病)、眩晕、头痛、面瘫、失眠、痴呆等,总结出一套完善的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案,治疗效果显着。对脑病科的难治疾病如失眠、头痛、眩晕等亦有深入研究,充分发挥中医特色,达到较好的治疗效果。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获得院、科领导及同事的普遍好评。曾于*年*月至*年*月选派我到*医院进修。通过进修,在神经内科方面取得了极大进步,能独立完成神经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如急性脑血管意外、周围神经病、脊髓疾病、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癫痫、变性病、神经肌肉接头和肌肉疾病等的诊疗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除了西医方面,对中医药在脑病科中的应用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对脑病的康复有了新的认识,早期的功能锻炼的介入,针灸理疗等。总之,通过进修,我的专业知识得到了很大的增长,掌握了大量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并把学到的知识和理念带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更好的发挥了中医中药在脑病科中的应用优势。进修回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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