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水利厅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15〕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水利厅《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及《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2日

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厅

为加强我省村镇供水工程水质管理,保障饮水安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和《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水质检测和监测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应当遵守《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采用地表水为水源的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的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93)要求。

第四条村镇供水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要求。

第五条应建立由供水单位、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和县疾控中心组成的三级水质检测、监测体系。

日供水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质化验室,对本工程的原水、出厂水及管网末稍水具备浊度、色度、PH 值、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等指标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在线监测的能力。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具备对本工程原水、出厂水及管网末稍水的浊度、色度、PH值、消毒剂余量等指标进行现场检测的能力。

县级应建立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建立时,可依托规模较大水厂或利用卫生计生、水利、环境保护、城市供水等部门的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合作共建。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可建立片区站,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对本区域内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稍水,应具备不低于42 项常规指标和当地问题较突出的非常规指标的水质检测能力。

县级疾控中心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规定的指标要求,逐步具备对本区域内集中供水工程管网末稍水和出厂水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的能力。

第六条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检验项目及频次根据工程类别确定。不能低于下表的要求。

村镇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及频次表(略)

第七条对分散式供水工程可采取分片区抽样检验。

第八条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进行。

第九条水质检验人员应掌握水环境分析、化学检验等相应专业基础与实际操作技能,并经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第十条建立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所需资金,应通过“政府投资、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等多元化的投入方式解决。对由政府设立的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所需经费,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要求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测结果作为供水工程的自检数据定期报送当地水务部门,并将管网末稍水水质检测数据、水源水质检测数据分别报送当地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相应将水质监测数据适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水质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水务、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部门应共同会商,查明原因,并按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第十三条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应由县级水务、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确定水质检测、监测方案,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

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洪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4.02 【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蚕品种选育 第四章蚕种生产经营 第五章蚕种质量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蚕种质量,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蚕种管理机构实施。 财政、物价、工商、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有关蚕种管理工作。

宣传活动上的领导讲话稿

宣传活动上的领导讲话稿 宣传活动发挥着先导、基础推进和监督的作用,领导在宣传活动上应该说些什么呢?下面是OK给大家的宣传活动上的领导讲话稿,仅供参考。 万物复苏、春意盎然的四月,我们迎来了第47个“世界地球日”。今年世界地球日的主题是:“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地球日活动的目的,就是借助地球日活动这一平台提高公众对国土资源国情的认识,普及有关科学技术知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践。 地球是唯一适宜人类生存发展的星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这个家园既为人类提供生活必需的粮食、水、能源和矿产资源,也给人类带来诸如火山、地震、海啸等灾害。人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靠开发利用地球自然资源、繁衍生息,在增强生产能力、提高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影响着周围的环境,造成生态系统失衡、环境恶化、灾害频发、水土流失加剧,人类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我国是世界上发展中的人口大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资源供应短缺的矛盾比较突出,资源相对不足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就我市土地资源而言,现有耕地970万余亩,但80%都是旱地,优质耕地偏少。从矿产资源来看,市域内矿产资源虽然丰富,但消耗量很大,相对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品需求供应难以满足,特别是在资源开发过程中还存在着严重浪费和破坏现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类活动对地球系统的变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也在加剧,资源、环境、灾害等问题日益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努力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力。 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必须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必须在加强对资源的保护、实现资源依法有序有偿、集约高效利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必须充分依靠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随着我市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资源开发需要的增长,人为的地质灾害也越来越多,大量的地下采矿活动诱发了地面塌陷、裂缝、滑坡等地质灾害,毁坏了矿区内的住房、庄稼,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版】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村镇供水安全,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向村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服务,日供水量为2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200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长宁县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以“供水安全、保障供给”为宗旨,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工作。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县国有企

业,被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全县镇集中供水工程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级集中供水工程具体运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镇人民政府应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扶持,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 (一)由政府出资建设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并授权委托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 (二)由政府出资建设的村级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 (三)由非公单位出资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建设

单位所有。 第八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者承担,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九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补贴、逐级筹集的办法解决。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大型改造、重大技术改造、管网延伸和扩大供水规模等工程,建设资金为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业主自筹。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改造、管网延伸、扩大供水规模等,由工程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呈长宁县人民政府审批。建设资金为县级财政补助、受益群众自筹等资金。 第三章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十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公布监督报警电话和水源保护责任人。供水单位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当饮用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饮水安全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环境保护、水利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凡因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活动造成水源污染或工程损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101834发表时间:2013-08-26 10:50:00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供排水公司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池州市供排水公司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供水水质管理,加大涉及百姓民生方面信息的公开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水质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是指公司出厂水水质检测数据及说明等。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 第四条公司水质监测部负责本司水质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公司信息办负责对外公布水质信息工作。 第五条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由公司水质监测部提供。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第六条公司出厂水由水质监测部检测后,再通过信息办统一定期向社会公布出厂水各项。公布时间、数据的具

体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个月管网水《标准》中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CODMn(管网末梢点)] 7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季度公布一次。 (二)每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个月度出厂水《标准》中的42项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季度公布一次。 (三)每年1月15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出厂水《标准》中全部106项指标检测结果,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公司出厂水检测数据应通过公司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 第八条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和综合办共同负责供水水质监测数据发布,水质检测中心对供水单位的水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公布的水质原始数据进行核查,保证水质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 第九条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和综合办公室应当做好公众对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同时注意多渠道收集汇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蚕种管理,规范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冷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取得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通过后统一颁发《蚕种生产(冷藏)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认定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市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经市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颁发蚕种质量检验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有与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足够的生产(冷藏)、经营活动资金;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原则在5万张以上; (七)无违反《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基地环境要求。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具自有桑园和相应设施设备。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并具备与《重庆市家蚕良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应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过去3年,平均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质量抽检中质量指标未出现连续3年不合格的情况。 第六条年生产一代杂交种5万盒(张)应达到的条件:(一)有自用桑园200亩以上和相对安全稳定的原蚕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生产用房至少达到蚕房3200m2,附属室80m2,低温室40m2; (三)有获得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蚕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技术人员3名以上,其中获得质检员上岗证技术员1名; (四)质检室面积不少于30m2,显微镜4部以上,并有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

汶川县映秀镇集镇供水新增水源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汶川县映秀镇集镇供水新增水源点建设项目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

目录

1、综合说明 汶川县映秀镇集镇供水新增水源点建设工程位于映秀镇鱼子溪村西北方,距离桃子坪公里,距城镇8公里。项目区地处低半山,地势西高东低,水泥路与三方路相连,位置适中,交通便利。 本项目建设供水水源程序工程,是为了解决汶川县映秀镇地区城镇鱼子溪村的工业和人民生活急需用水,由汶川县映秀镇人民政府兴建。 工程按供水到映秀镇集镇水厂,设计供水保证率95%。工程设计主要任务:(1)确定工程供水规模、供水方式、工艺流程;(2)水源选择;(3)管网工程设计;(4)环境、水源保护及工程管理设计等。 依据当地水资源条件,按照集中连片发展的思路,经充分踏勘论证,鱼子溪村上游公里处山间山溪量稳定,水量40立方米/小时,水质符合人畜饮水卫生要求,目前供水范围为:映秀镇城镇区万口人及鱼子溪村万口人的生产生活用水,固本次设计以鱼子溪村上游公里处山间山溪为水源,铺设公里管网引水解决映秀镇城镇区及鱼子溪村的工业和人民生活急需用水及安全用水的问题。 工程建成后,将彻底解决映秀镇城镇水厂及鱼子溪村群众的饮水问题,对改善项目区群众生活、生产条件,提高群众健康水平,推动该村两个文明建设,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和谐社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汶川县映秀镇集镇供水新增水源点建设项目特性表

汶川县映秀镇集镇供水新增水源点建设项目特性表

2 项目区概况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建设内容 1、水源地保护区建设 2、新建输送管网 3、新建容量300m3蓄水池、容量100m3蓄水池及取水坝、沉砂池、各一座。 项目目标 由于213国道的建设对原映秀镇水厂水源点的建设造成影响,需重新对水源点建设进行改造,按照映秀镇政府要求,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要达到100%。确保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辖区内不发生影响水源地水质的污染事故;在此基础上,要大力推进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今年年底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网格化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河段、道路和周边重点企业等设在线监测系统,实时掌握水源地环境状况。 水源点建成后,水质需完全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 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 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 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 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 3术语和定义 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 二次供水 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小区和今后开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招商引资企业等均不得自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的设计、铺设与覆盖,统一进行供水与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门交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依据《定政办发〔2015〕17号》文件。

工程项目用水合同

合同书 合同号:(2013)55号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学府华庭”项目室外供水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定如下合同: 一、工程名称:“学府华庭”项目自来水系统室外供水管道安装工程 二、工程地点:临港经济开发区xx地块 三、工程范围和内容:该项目室外给水管网设计、安装由乙方完成。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对设计图纸进行适当调整,根据该项目的供水情况及周边情况由乙方按现行有关规定和施工规范标准及要求施工。乙方的施工范围: 1、生活用水、营业用水满足“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区域,乙方将水表安装至户外公共部分;营业用水不能满足“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区域设总表,乙方负责将总表安装至该建筑用地红线内大门入口处。 2、办公用水设一总表,乙方负责将总表安装至该筑用地红线内大门入口处(物管用房)。 3、居民生活用水所需供水压力超过乙方城市供水管网压力,不能满足“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计量要求的区域采用二次供水,设一总表,乙方负责将总表安装至该建筑用地红线内大门入口处; 4、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道的安装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安装,该部分工程费用由乙方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进行计算(另详安装合同); 5、甲方提出消防、绿化用水总表安装申请,乙方负责消防和绿化总表的安装,该部分工程费用由乙方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GB50500-2008)及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进行计算。消防、绿化管道及设备、材料和安装由甲方自行负责。 四、合同价款:根据宜价字农工(2004)204号文件规定,室外管道安装工程费每户按1980元/户收取(不含消防管道、二次供水电机、水池)。经换算该项目总计约为2231户,室外管道安装工程费总计约为人民币:肆佰肆拾壹万柒仟叁佰捌拾元整(¥441738.00 元); 在合同签订三个月内甲方须将规划认可的施工图送乙方审核,最终核准户数及按约定收费价格及换算标准执行,否则乙方有权对已完善的供水设施暂不通水。 随着科技进步,智能化技术的发展,乙方通过提高自身管理效率,创造效益,方便市民,在供区内推广自来水智能远传抄表管理系统。根据宜发改函(2012)316号文件规定,自来水智能远传抄表管理系统按580.00元/户收取。 五、《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供水部门审查并书面确认后,进入施工图设计。 六、付款方式: 1、本合同正式签订七日内,甲方先预付工程款总额的50% 计人民币:贰佰贰拾万捌仟陆佰玖拾元整<不含远传水表费用,其费用通水前根据安装户数一次性按实结算>(¥3208690.00元),乙方随即为甲方接通施工用水; 2、进入区内管道安装前,甲方再支付工程款总款额的30%计人民币:壹佰叁拾贰万伍仟贰佰壹拾肆元整(¥2325214.00元),否则乙方有权按规定暂时停止向甲方供水。 3、工程竣工通水前七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尾款。尾款,乙方按约定的换算方式和收费标准按实结算。 七、水费标准: 1、一次供水按按宜宾市现行水价政策执行,在收取水费过程中,如有新的收费标准,按新的标准收取水费; 2、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费用详见二次供水供用水合

供水管理规定

第1页,共2页 供水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用水管理,确保小区正常供水及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嘉多利花园的供水管理。 3.内容 3.1地下水池及屋顶水箱的管理。 3.1.1地下水池及屋顶水箱检修人孔均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开启锁匙应得到机电管理的许可。 3.1.2地下水池及屋顶水箱应每年清洗消毒二次,清洗单位应持有深圳市水务局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清洗后取水样送市卫生防疫检测站化验取证。 3.1.3水池(箱)内发现红虫或业户投诉水质有问题时,应及时查证,必要时取水样送市卫生防疫检测站化验。水质确实存在问题时,二天内应组织对水池(箱)的清洗消毒。 3.1.4机电值班人员应每周一次巡视地下水池与屋顶水箱,发现水池(箱)漏水、盖锁损坏、液压自动水位控制阀失灵、溢流管跑水等现象时,应立即报告机电班长安排处理。 3.2水泵与管路的管理 3.2.1按《水泵维修保养规程》和《给水管路系统维护保养规程》定期保养水泵、阀门及管道。 3.2.2经常巡查供水系统,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抢修,杜绝浪费。 3.3停水的管理 3.3.1维修停水 3.3.1.1小区内供水管网、设施维修需停水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业户,可采用

第2页,共2页 在首层张贴栏张贴通知的方式进行。 3.3.1.2停水时间应尽是控制在2小时以内,且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停水。 3.3.1.3若停水时间超过2小时,应尽是安排在晚上12点以后进行,尽量减少停水对业户带来的影响。 3.3.2非受控制停水 市政供水部门因社会性事故向本系统停止供水,机电主管应主动向市政部门了解情况并及时向业户做解释,力争取得业户的谅解。 4.记录 无。 5.附件 无。

农村供水公司供用水协议

农村供水公司供用水协议 ***公司供用水协议 合同编号: 供水人: 用水人: ,户号: 字第号,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经供、用水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用水地址、范围和水量 1、用水地址、范围: 。 2、贸易结算水表:冷水表口径: mm。 第事条供水方式和要求 1、在协议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供水,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2、供水人提供的供水,用水人未经供水人批准,不得用二其他用途或转供他 用。 3、向农村集体上集体户的,暂不收叏上户费,但不得因此将集体户分解到村,居,民户,如村,居,民户需要抁表结算到户的,需另行办理上户,结算到户,手续。 1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和结算方式

1、供用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贸易结算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消费结算的依据,计量器具,水表,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单位检定合格。 2、供水人按照周期抁验水表、结算水费,幵向用水人送达水费通知单。 3、用水人根据双方商定的供水价格元/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如需收叏, 按相关规定执行,用水人必须配合,,二每月28日前根据水费通知,按户号到供水人指定的银行网点或自来水收费厅交纳水费。 4、水费结算方式为,现金或转账,: 。 5、供水人应当依据供水协议的约定收叏水费,幵提供收费凭证。用水人应按照供水协议的约定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以应交纳的水费金额为准,按‰/日的比例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用水人擅自向本辖区内机关、团体、单位、企业、工商户和其他非本辖区 常住的农户、单位供水,包括临时用水,,以及违反国家和政府相关的供用水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本协议的,供水人有权实施暂停供水或长期停止供水,有权要求用水人恢复原状,有权追索损害赔偿。 2、监督用水人按照协议约定的范围、用途用水。 2 3、因用水人搬迁、转让或其它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追收该表所欠水费与违约金后,本协议终止。 4、供水人有权要求用水人提供符合安全保证的施工作业、抁表、安全检查、 维护的条件和环境。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仸等原因不能抁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6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时期确定,。供水人有权采叏强制整改措施,费用由用水人承担,,直至暂停供水。因用水人不配合实施整改造成水表未按期更换检定的,责仸由用水人承担。

1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三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

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确保城市饮用水安全,规范水质信息报告行为,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身范围内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等城市供水企业水质的内部管理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建设厅是本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委托具有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对各市、县(市)供水水质实行监督抽查。 市、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所属范围内的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是指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规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供水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按照水质标准检验方法开展水质检测工作,从而保证出厂水和管网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供水水质的检测包括对原水、生产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等的全过程检测。 第五条城市供水质量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全面负责本企业供水范围内水质安全。 第六条城市供水质量控制点和水质检测点的设置,水质检验检测网络、三级检验的基本要求和水质检测的项目、频次和信息报告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在地表水源地一、二级和准保护区范围内,应当设立原水水质监测点,并针对当地原水水质特点确定水质监测项目,定期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进行原水水质检测。取水口应当安装在线水质监测仪器并与供水企业中控室联网。 第八条净水厂在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分别设置四个水质监督管理环节和水质控制点,并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要求开展检测工作。供水企业应当在工艺流程中确定相应水质内控标准,在质量控制点应当设置在线监测仪器。第九条出厂水浑浊度、耗氧量、游离余氯。总氯内控标准由供水企业按照高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限值统一制定,其它指标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第十条管网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点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设置。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用水合同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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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二次供用水合同修订版 说明:合同的推广和使用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入发展,有助于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加快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节奏。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示与说明 一、为规范城市二次供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城市二次供用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在本行业内积极推广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 二、城市二次供用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抵触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 选择性条款中在选项前标示有“□”符号,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表示肯定或者划“×”表示否定。选择性条款包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 五、供水人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用水人协商的条款,视为格式条款。供水人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用水人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 六、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通知、说明或者合同中的另附页等书面文件,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双方确认后应当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下划线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者缩短。 合同编号:__________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5-04-28 10:58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新版2016)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水、现制 现售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 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供水单位;从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涉水产品生 产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 需经费列入政府相关部门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公安、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规划建设、水利水务、

环境保护、公安、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影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饮用水污染事件,共同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六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饮用水 和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饮用水和涉水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供相关卫生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卫生安全知识。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椤举报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 弟十条供水单位生产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执行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 (三)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及周围环境清洁,定期保养、维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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