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内蒙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内蒙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内蒙

附件1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

(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新设立探矿权一律不得进入各类自然保护区等勘查开采禁止区。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探矿权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各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全额)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三)凡涉及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探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探矿权出让登记

(四)探矿权市场出让

1.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探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简称市场出让)公开出让。自治区重大项目需配套大型矿产地的,可采取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以拍卖方式出让的,流拍后可实行挂牌方式出让;以挂牌方式出让的,应有一定的公示期,存在竞争的,以最高报价人确定竞得人;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

2.探矿权市场出让采取有底价(保留价)方式出让。探矿权市场出让起始价、底价(或保留价)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或市场可比价确定,探矿权底价在挂牌截止日、拍卖日或招标日前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市场出让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并确定为探矿权出让收益。

3.探矿权市场出让成交后,矿业权交易平台与买受人签定成交确认书或发送中标通知书。出让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在竞得人或者中标人收到成交结果函后20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让收益。

4.受让人按《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提供法规规定的勘查登记申请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盟市(设点受理)办理勘查登记申请,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5.探矿权市场出让申报要求

(1)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规划及市场需求,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探矿权市场出让申请。具体包括:申请报告(含出让坐标、矿业权实地核实结果),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矿业权涉及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情况的说明”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矿业权范围内地质勘查工作情况的说明”查询结果。属第二类矿产的,还应提交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批复文件。

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符合市场出让要求的,履行相应的出让程序。不符合市场出让要求的,退回申请。

(2)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和市场需求,可以直接市场出让探矿权。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拟出让的探矿权项目及范围,委托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中心核实拟出让矿业权涉及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核查矿业权范围内地质勘查工作情况及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批复文件情况,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业权实地核实。各方意见反馈后,符合市场出让条件的,履行相应出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不出让。

(五)探矿权协议出让

严格控制探矿权协议出让,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

政府批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协议出让项目进行公示,委托评估确定探矿权出让收益,通知受让人按照新立登记要求,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交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其转让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三、探矿权新立登记

(六)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新立探矿权申请范围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名称后缀加“财政出资”标识,探矿权人名称后缀加“政府委托”标识。

(七)新立探矿权的申请勘查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除外。

四、探矿权延续登记

(八)延续必须满足最低勘查投入并继续实行探矿权退出机制,非油气探矿权延续时,应当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勘查阶段,未提高勘查阶段的,应当缩减不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下列情形除外:

1.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不包括财政与社会资金拼盘项目)。

2.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者深部勘查且与已设采矿权属同一主体的探矿权;

3.经储量评审认定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且地质报告已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探矿权。

(九)合并、分立或者扩大过勘查范围的探矿权,以其登记后的范围作为延续时缩减的首设面积,合并、分立的,应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时与登记机关重新签署探矿权出让合同。

(十)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可凭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文件,抵扣探矿权延续登记规定需缩减的面积。

(十一)探矿权延续登记,有效期起始日原则上为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可在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

(十二)探矿权人申请延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探矿权保留登记

(十三)探矿权人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煤炭探矿权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探矿权除开采技术条件简单、勘查类型简单的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

外,其他应达到勘探程度。

(十四)探矿权保留超过3次,探矿权人申请继续保留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查明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矿床的探矿权,一次性办理探转采,注销探矿权。查明首采地段资源储量为中型以上且首采地段外围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探矿权,可按照批准的矿业权区划调整方案办理探矿权分立手续。分设的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按照新设采矿权的程序和资料要求办理;分设的探矿权继续勘查的,勘查时限累计计算,并严格执行不提高勘查级别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政策。申请人做出分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单独分别转让的承诺;分设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不得单独设置采矿权,必须与首采地段进行整合。

六、探矿权变更登记

(十六)探矿权变更主体

1、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者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10年;未满10年的,按协议出让探矿权的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2、人民法院将探矿权拍卖或者裁定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

具备探矿权申请人条件。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受让人提交的探矿权变更申请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变更登记。

3、申请变更探矿权主体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一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受让人成为探矿权人后,应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变更后的探矿权人,应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时与登记管理机关签署探矿权出让合同。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申请人(受让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延续。

4、探矿权人申请变更主体,如受让人需要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者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的承诺,则受让人应当按新立探矿权相关规定提交该承诺。属同一主体的已设采矿权与其上部或者深部勘查探矿权,不得单独转让。

5、探矿权转让申请人须出具有无国有股份证明文件。若涉及国有股份企业的,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矿业权合作转让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0号)规定。转让申请人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的批准文件,到自治区国土资源政务大厅进行探矿权转让公示。

(十七)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

1、以市场出让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在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矿种,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提出变更(含增列)勘查矿种申请,并与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

探矿权出让补充合同。同意变更(含增列)的新矿种,在申请转为采矿权阶段时,征收变更(含增列)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非煤勘查矿种不得变更(含增列)煤炭矿种。

(2)变更(含增列)勘查矿种涉及国家、自治区限制或禁止勘查开采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管理。

2、以申请在先和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不得变更(含增列)勘查矿种。以多金属矿种取得的探矿权,在勘查许可证延续时必须明确勘查主矿种。

七、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

(十八)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注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勘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八、服务类事项

(十九)勘查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需要补领的,探矿权人持补领勘查许可证申请书到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勘查许可证。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勘查许可证,补发的勘查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注明补领时间。

(二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

督,登记管理机关在批准探矿权申请后,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二十一)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公安部门等部门依法查封探矿权的法律文书后,及时通过电子政务审批系统按照探矿权查封工作流程将相关探矿权项目冻结,并转相关盟市国土资源局在业务办理时掌握,同时将查封事宜在本级或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便于社会监督。

九、其他事项

(二十二)沉积变质型和沉积型铁矿属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第二类矿产,其他类型铁矿属第一类矿产;离子型稀土属第二类矿产。

(二十三)各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报件时应明确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以及处置意见。若位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颁发勘查许可证上提示位于主体功能区,勘查开采要符合产业政策。

(二十四)探矿权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勘查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五)勘查审批登记中涉及探矿权出让收益的,按照《内

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执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勘查监理合同(官方版)

编号:QJ-HT-0366 矿产资源勘查监理合同(官 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矿产资源勘查监理合同(官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立合同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填入探矿权工作区域名称)矿区勘查施工监理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作内容及范围

1.勘查项目名称为:______;勘查许可证编号为:______;地理位置为:______;勘查区块面积为:___平方公里;勘查矿种为:___;勘查区块范围坐标为:___(详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合作矿权的勘查程度为___(预查/普查/详查/勘探)。 2.为对本条第一款所述勘查项目进行初步评价,甲方委托具有资质的勘查单位对该区块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工作(甲方与该单位另行签订委托勘查合同)。为了更好地开展勘查工作,甲方委托乙方对勘查单位的勘查工作进行监理,乙方同意且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3.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是对____(填入勘察单位)勘查工作期间开展实地监理、报告编写期间资料整理的规范程度等予以督查。监理范围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等。 4.乙方按照国土资源部2003年3月1日发布并实施的DZ/T0213-2002(铅、锌、铜、钨、钼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和其他有关规范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条工作时间与工作量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 环发〔2009〕175号) 来源:广东省出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9年第15期原文链接 >>网页快照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 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4月24日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175号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立探矿权登记管理 (一)新立探矿权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省、市矿产资源规划和省地质勘查规划。按照规划先行、有序投放、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探矿权。 (二)探矿权(申请)人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及区块规模相适应,其资金证明额度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计划勘查投入。 (三)申请勘查工作区范围在“区块化”的基础上,还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区块; 2、拐点一般不超过8个; 3、勘查工作区范围规则、完整、统一,除申请人为同一探矿权人外,不允许包含他人的矿业权; (四)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附上专家签名的论证意见。 以下各条凡涉及专家论证的,均按上款规定处理。 (五)探矿权申请人依法取得探矿权后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在勘查过程中,确需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有关工作量变化超过50%),必须在30日内将经过专家论证的调整方案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矿山资源管理办法

矿山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矿山资源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和利用矿山资源,保证矿山采掘(剥)工作正常进行,提高矿山综合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矿山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矿山资源管理包括合理、高效、充分利用矿山资源;加强组织管理和技术进步,努力提高回采率,最大限度地降低矿石损失率和贫化率;优化采场生产秩序,为提高矿山综合效益服务。 第四条矿山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生产准备矿量监督管理、矿石损失贫化监督管理、储量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矿山处是、公司矿山资源管理工作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自有矿山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山管理部门分工要求 (一)制定矿山资源管理办法和矿山地质测量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公司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立项及方案审查,过程监督及竣工验收。 (四)矿山资源贫化、损失管理,三(二)级矿量动态监测

管理,地质储量管理和核销。 (五)矿山地质测量资料、图纸、台帐及相关的技术档案等专业基础工作监管。 第七条生产单位分工要求 (一)健全地测机构,配备地测人员。 (二)制定并执行矿山生产地质标准。 (三)提出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和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立项方案。 (四)配合地勘单位完成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工作。 (五)矿山生产中做好三(二)级矿量管理,矿石贫化、损失计划与管理,地质储量管理和核销。 (六)建立、完善、保管并上报各类图件、台帐、报表和报告。 第二章生产准备矿量管理 第八条生产准备矿量是根据矿山开采准备工程和地质工作程度不同所圈定和计算的可采储量,是编制矿山近期采掘 (剥)生产技术计划的依据。生产准备矿量在露天矿山划分为开拓、回采二级,在地下矿山划分为开拓、采准、回采三级。 第九条生产准备矿量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定期核定和提出矿山生产准备矿量合理保有指标;按时计算和填报生产准备矿量实际保有量;掌握和分析生产准备矿量在空间上的分布状况;监督、检查生产准备矿量管理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措施,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附件2 收到报告时间———————————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年度报告 (年度) 项目名称 勘查许可证号 探矿权人(签章)勘查单位(签章)勘查单位资格证号 填表时间 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负责填写。 2、当年完成勘查投资是指当年实际投入该勘查项目的各类经费。 中央财政投入是指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安排的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拨款,包括国土资源调查经费、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财政补贴、其他中央财政专项等。 地方财政投入是指地方财政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经费,包括属地化地勘费、地方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其他地方财政专项等。 其他资金投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经费,包括国内企事业投入、港澳台企业投入、其他涉外企业投入、个人投入、其他投入。 3、当年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 是指机械岩芯钻探、坑探、槽探、浅井工作量,以及勘查项目完成的其他工作量。 4、当年投入勘查项目技术人员 是指直接投入该勘查项目的技术人员实际工作时间,按实际投入的人月数填表(人月数=实际参加勘查工作人数×实际工作月数)。 勘查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该勘查项目人员中的各类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包括地质、物化探、探矿工程、化验、计算机、地质测绘等技术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该勘查项目的并经过职称评定机构颁发高级技术职务证书的各类地质工程技术人员。 中级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该勘查项目的并经过职称评定机构颁发中级技术职务证书的各类地质工程技术人员。 初级及以下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该勘查项目的并经过职称评定机构颁发初级技术职务证书的和尚未颁发证书的各类地质工程技术人员。 按专业分技术人员是根据技术人员在勘查项目中所从事的专业来划分,并折算成人月来填写。 5、矿区控制/预测规模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结果,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分大、中、小型等填写。 6、当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情况 是指本检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数额。如有减免的应说明情况。 7、市县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意见 由勘查项目所在地县级及地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填写。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属实及现场检查情况填写初审意见,地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复核意见。 8、省厅结论 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该项目年度检查情况,填写结论性意见。 9、收到报告时间 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提交报告时间如实填写。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完成《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并将相关事宜一并通知: 一、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实施设点受理审查,自治区级发证权限探矿权、采矿权各类业务受理及审查设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要求填报初审情况报告表,不得再委托下放。其中,自2018年8月1日起,探矿权(含未按规定提升勘查阶段在延续时缩减勘查区面积)、采矿权延续委托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审批,不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办理结果信息数据应上传自治区登记入库。 二、盟市国土资源局接收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时应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工作台帐。根据《行政许可法》,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齐材料达到受理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准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行政许可通知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三、矿业权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执行。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清理过期矿业权,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业权注销申请,以及吊销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在审批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注销、吊销数据。 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登记管理权限,于每年的12月底前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部门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登记发证有效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 七、建立矿业权审批检查制度,对三级矿业权审批审查情况、审批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反馈矿业权审批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以便进行调整,使矿业权管理工作流程更顺畅,

2016-2017年内蒙古莫旗主要矿产资源发布与概括

内蒙古莫旗主要矿产资源发布与概括 莫旗主要矿产资源: 为使资源优化尽快转换为经济优势,促进我旗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更好掌握莫旗现有的矿产资源,为政府指明我旗矿产资源现状,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将我旗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简述如下: (1)、煤炭资源 主要分布于奎勒河镇、西瓦尔图镇、塔温敖宝镇,探明储量为:467万吨(不包括大兴煤矿储量)。 奎勒河镇有友谊矿区、利民矿区、一0九矿区、九峰山矿区等四个矿区,煤品位为长焰煤。埋深65~85米。煤层厚度1.5~3.5米。现有十二家矿山正在开采,未开采的探明储量有265千吨。 西瓦尔图镇有小库木尔矿区、塔温敖宝镇有希拉金矿区,煤品位为褐煤,埋深30~45米,煤层厚度0.81~1.7米,未开采的探明储量有10万吨。深层煤炭资源有待勘查。 (2)蛋白页岩 主要分布于哈达阳镇、额尔河乡等地,已探明储量为:1600万吨。 该矿石经过科研机构通过系统地分析矿样的X幅射、差热分析、红外吸收和电子显微镜分析,并就矿粉的细化做了探讨,可达9um以下,可直接用涂料、油墨,并制成聚合物/蛋白石粉复合材料。 经过改性和处理,可直接用于建筑、混凝土、涂料消光、油漆、油墨,并制成聚合物/蛋白石粉复合材料,可用于塑料、橡胶、纤维、织物等方面,它还是一种优良的吸附剂、脱色剂、水质矿化剂、净化剂,还可以制取白炭黑、硅

酸钠、无水偏硅酸钠,用作生产助滤剂等。 额尔和乡现有一家企业办理了采矿许可。 蛋白石具有广泛的用途,开发前景广阔。 (3)、石灰石矿 主要分布于登特科镇,已探明储量为:53.61万吨,由于嫩江水利枢纽工程的开发建设,对该矿实行抢采措施,现在已经进入闭坑阶段,并通过自验。 (4)珍珠岩矿 主要分布于阿尔拉镇、坤密尔堤乡。 阿尔拉奎力浅珍珠岩矿位于尼尔基西约50公里,交通方便,地理坐标:东经124°00′54″,北纬48°44′30″。1984年内蒙古116地质队对该矿进行普查,提交珍珠岩储量113万吨,其中D级储量89.8万吨,属于小型珍珠岩矿床,主要化学成份:Sio2 Fe2O331.3%物理试验性能:膨胀倍数7.5~32.5,平均19.80,其中松脂岩膨胀倍数比较高,适合小型开采。 坤密尔堤乡现在共有两家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其产品主要外销,用于建筑材料。 (5)沸石矿 主要分布于西瓦尔图镇,已探明储量为:25万吨,位于西瓦尔图镇中心村矿区,已经开采2万吨,未开采探明储量23万吨。 (6)岩金 主要分布于腾克镇,1980~1981年内蒙古第六地质勘查院、1991年~1997年武警黄金部队黑龙江省三支队先后做过勘探,在郭恩河金矿区探明有两条含金矿脉。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00927(颁布时间) 20001201(实施时间)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000年8月17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三条市、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障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服从矿产资源规划。 第五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安全生产及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 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申请人向勘查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探矿权时,可以同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勘查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 (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申请区块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 (二)申请区块范围内重要工程、大型设施、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林区及自然保护区等情况。第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十日内,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探矿权人必须按照发证机关核准的勘查项目范围和实施方案进行勘查工作。不得以采代探,不得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探矿权人变更登记的,经原发证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勘查项目完成 后,自地质勘查报告被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探矿权人应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批意见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工作地质勘查市场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2月12日实施日期:1998年2月12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7.04.29 【实施日期】1987.04.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保护合法的探矿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下列各项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 一、1:20万和大于1: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普查和勘探;

三、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 四、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勘查; 五、航空遥感地质调查。 第三条属于下列范围的勘查工作不进行登记: 一、矿山企业在划定或者核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勘探工作; 二、地质踏勘及不进行勘探工程施工的矿点检查。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由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 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的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的勘查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登记前进行审查、协调,在登记后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申请勘查登记,由独立经济核算的勘查单位,凭批准的地质勘查计划或者承包合同的有关文件,分勘查项目填写勘查申请登记书,由该勘查单位或者由其主管部门,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勘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批准的地质勘查计划或者承包合同的有关文件; 二、勘查申请登记书; 三、以坐标标定的勘查工作区范围图。 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 1 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

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五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勘查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内蒙古兴安盟矿产资源概况与分布

内蒙古兴安盟矿产资源概况与分布 兴安盟地处大兴安岭成矿带北段,地层出露较全,构造运动强烈,岩浆活动频繁,成矿地质条件十分有利。根据成矿规律及矿产分布特点,可初步划分为三个金属成矿亚带及四个成煤区。 兴安盟矿产分布较广,矿种比较全,共发现矿种54种。可单独构成矿床的金属矿种有:铁、铬、铜、铅、锌、银等,伴生在其他矿床中可综合利用的矿种有贵金属、稀有稀土金属15种之多。

能源矿产有煤、地热。非金属矿产十分丰富,有石灰石、蛇纹岩、石榴子石、萤石、脉石英、珍珠岩、玄武岩、花岗岩、粘土等,但有地质资料的相对较少;宝玉石矿产具有较好的找矿线索,有刚玉(红、兰宝石)、橄榄石、叶腊石(工艺品)等。全盟有各类矿产地326处。其中具有工业价值的大型矿床5处、中型矿床15处、小型矿床15处、矿点103处、矿化点188处。经地质普查勘探工作已估算的主要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潜在经济价值约440亿元。从全国各大山脉成矿预测及矿产分布情况,分析判断兴安盟位处大兴安岭山脉的北段,应为矿产分布比较密集的地区,只要加强地质普查勘探工作,就可能找到新的、更多的矿产资源。 孟恩套力盖铅锌银矿、大型银矿、中型铅锌矿。位于科尔沁右翼中旗代钦塔拉苏木。探明铅12.3万吨,锌31.7万吨,此外伴生银、金、铟、铜等,均可综合利用。属热液充填交代型矿床。矿体产于花岗杂岩体内,受构造断裂控制呈大小不等的脉状近东西向展布。共有矿体44个,主要矿体9个,一般长400-2000米,厚1.7-2.94米,延深250-500米,平均品位:铅1.03%、锌2.30%、银92克/吨。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矿石易选。选矿获精矿品位:铅69.14%、锌47.47%、银688克/吨,回收率分别为91.6%、86.8%和88.7%。 莲花山铜银矿:位于突泉县九龙乡。探明铜14.8万吨,银421吨。为中高温岩浆热液成因的中型铜、银多金属矿床。矿化带呈北西向展布,长约4公里,宽2.53公里。分3个脉群,大小30余条矿体。矿体长148-1600米,斜深120-550米,平均厚0.59-4.36米。平均品位:铜0.44-1.78%、银17.8-78.9克/吨。以含砷铜银矿和含银铜矿矿石为主,伴生有益组分为钻、镉、硫、金、砷、锢、硒、蹄、铋等,可综合利用。矿石易选,浮选法精矿品位:铜25.11%、银460克/吨,回收率分别为91%和30.46%。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附件1 收到报告时间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年度报告 (年度) 项目名称 勘查许可证号 探矿权人(签章)勘查单位(签章)勘查单位资格证号 填表时间 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负责填写。 2、当年完成勘查投资来源:是指当年实际投入勘查项目各类经费的资金渠道,分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国内企事业单位投入、涉外企业投入和其他资金投入。 3、当年勘查投入分项核算:是指按照支出范围核算的探矿权人直接用于勘查项目的投入。该指标是判断勘查项目是否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依据。 4、当年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是指机械岩心钻探、坑探、槽探、浅井工作量,以及勘查项目完成的其他实物工作量。 5、当年投入勘查项目技术人员:是指直接投入该勘查项目的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按实际投入的人月数填报(人月数=实际参加勘查工作人数×实际工作月数)。 6、矿区控制/预测规模: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结果,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分大、中、小型填写。 7、当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是指本检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缴纳数额。如有减免的应说明情况;无需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填写“元”。 8、行政处罚事项:填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勘查项目的处罚和履行情况。 9、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勘查项目所在地县级和地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填写,重点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属实及现场检查、复核情况填写意见。 10、省厅结论: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该项目年检情况,填写结论性意见。 11、收到报告时间:由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收到报告的时间。

关于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关于《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有关矿产资源登记工作实施意见 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以23号部长令公布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实施意见如下: 一、广泛宣传《办法》,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办法》的施行,有利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帐户和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促进准确、全面、及时地进行资源储量统计,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从事矿政管理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原有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制度难以适应矿产资源管理现行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将开发利用统计制度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制度合并为一项制度有利于减轻采矿权人的负担和减少基层管理环节。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投入必要的经费,利用本地媒体如报纸、广播、网站进行专题宣传,宣传施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矿产资源管理相对人认识到履行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是国家赋予采矿权人、探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宣传《办法》的文章体裁可以是专题文章、问答或条文解读。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任务 为了贯彻实施《办法》,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省厅以国土资[2004]38号文转发,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部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除按《办法》和部有关通知要求开展资源储量日常性登记工作以外,需集中开展如下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任务: (一)原储量登记表的更换 所有矿山企业原《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必须更换为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通过更换登记,建立矿产资源登记数据库,收集完整、全面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等信息。 (二)地热、矿泉水资源补登记 根据《办法》规定,地热、矿泉水纳入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范围,因此,必须对地热、矿泉水进行补登记。 (三)建立矿产资源登记数据库系统 采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软件,录入登记成果,建立完善的资源储量登记数据库系统,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编制提供数据基础。三、实施《办法》的主要措施和任务安排 各级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办法》和《通知》有关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 (一)主要措施与要求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矿产资源概况及分布重点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矿产资源概况及分布 鄂尔多斯市已探明矿种30多种,尤以优质煤闻名遐迩,东胜煤田已探明储量727亿吨,与神府煤田联袂,为世界八大煤田之一,被称为“乌金之海”。陶土探明储量4.33亿吨,高岭土65亿吨,石英砂4226万吨,石灰岩、白云岩、建筑粘土等建材资源储量惊人。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能源矿产资源: 目前,已经发现的具有工业开采价值的重要矿产资源有12类35种。分别是: 煤炭: 鄂尔多斯市已探明煤炭储量1496亿多吨,约占全国总储量的1/6。如果计算到地下1500米处,总储量约近1万亿吨。在全市87000多平方公里土地上,70%的地表下埋藏着煤。按地域位置,全市可划分为东西南北四大煤田。东部即准格尔煤田,西部即桌子山煤田,南部即东胜煤田,北部即乌兰格尔煤田。鄂尔多斯的煤炭资源不仅储量大,分布面积广,而且煤质品种齐全,有褐煤、长焰煤、不粘结煤、弱粘结煤、气煤、肥煤、焦煤。而且大多埋藏浅,垂直厚度深,易开采。目前,四大煤田,除乌兰格尔煤田外,其余均正在开采之中。 石油、天然气: 这是近年来发现的新型资源。这一资源主要位于鄂尔多斯中西部。在乌兰---格尔一带即杭锦旗北部,地质勘探部门已经发现20多处油气田,鄂托克旗境内现已探明油气储量 11亿立方米,在乌审旗南部也发现了油气田。这两种资源目前还正在进一步勘探之中。 油页岩: 主要分布于鄂尔多斯中部的东胜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境内。目前的探明储量为3.7亿多吨。其中工业储量66万吨,储藏厚度一般为3米--5米,含油率1.5%--10.4%。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化工资源: 天然碱: 主要分布于鄂尔多斯西部的乌审旗、鄂托克旗、杭锦旗境内的湖泊中。全市现有天然碱湖19处,储量7000亿吨,伴生天然碱储量1300万吨,这些天然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1条为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和使用矿产资源,治理矿业环境,整顿矿业秩序,加强我矿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更好地落实我矿制定的“三率”考核指标及其方法,也便于市、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对我矿实施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责任制度 1、技术科对全矿治理开采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回采率指标达到要求,负直接责任。 2、因地测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因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采掘工区队长负责;因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 3、在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该区队技术员要及时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区队技术员负责。 4、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超出设计规定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出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综采工区技术员负责。 5、每个工作面每月的产量统计,瞒报或虚报由调度室负责。 6、穿采工作面煤质数据,不及时或不按实际测定造成回采计算失误者,由调度室负责。 7、采掘人员不按规定做好煤厚记录或煤厚数据记录不实者,由采掘人员负责。 第3条业务管理与监督 1、技术科是我矿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负

责全公司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其责任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2、每月制定生产计划时,由储量管理人员根据现场实际,制定出每个工作面的回采率计划。 3、储量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算出当月各工作面的回采率,做出奖惩的依据。 4、地测人员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地探测煤厚,并建立专门的台帐。 5、当发现不合理丢煤或即将丢煤时,由技术科下达《丢煤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掘工作面要限期整改。 6、采掘工作面结束前,储量管理人员要参加矿组织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参与确定停采位置和搬迁问题的处理意见。 7、矿其它有关科室人员均有权制止随意丢煤炭资源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8、凡该小组中的有关单位,每月把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该小组汇报,并由该小组整理汇总向总工程师汇报。 第4条奖惩规定 1、煤巷掘进过程中,随意丢失顶底煤,厚度大于0.5米,长度大于5米的巷道,必须返工处理,若不及进行处理,对区队主要领导及责任者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按回采工作面考核回采率指标,对各综采工区的煤炭回收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罚。 3、储量管理人员如不及时准确地算出每月工作面回采率,对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土资发[2009]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 (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 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探矿权人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调整工作量缩减l/3以上的,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勘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合同文本及相关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二、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 (五)探矿权申请人依法按“申请在先”方式申请探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受理申

内蒙古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至

内蒙古矿产资源总 体规划至

内蒙古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至) -11-03 | 作者: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大中小】【打印】【关闭】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至)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国经济和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加强国家和自治区对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协调中央与地方、当前与长远及地方各部门之间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正确处理开源与节流、合理利用与保护、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关系,依据《中华人和国矿产资源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立足自治区矿产资源实际和开发利用现状及对矿产品市场供需形势和保证程度的预测,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规划时期为—,重点—,展望至。 规划基准年为:。

本规划的实用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辖区范围内的各类矿产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形势 (一)、矿产资源的基本特色及优势 1、能源矿产品种齐全,资源储量丰富,潜力巨大。全区已发现含油气盆地12个,面积44万平方公里,预测石油资源量数十亿吨,天然气资源量万亿立方米以上。煤炭资源已探明和预测含煤盆地49个,面积10万平方公里,预测资源量10000亿吨以上,资源潜力巨大。内蒙古的能源矿产成片分布,储量相对集中,具有建设特大型综合能源基地的资源条件,对全国能源结构和布局有重要影响。 2、稀土资源得天独厚,世界第一,具有占领世界市场的潜力。区内已查明白云鄂博稀土矿田和“八O一”稀土稀有矿床两处,预测资源总量亿吨以上。白云鄂博稀土矿,以轻稀土为主,保有储量占世界总储量的38%,是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矿床。“八O一”稀土稀有金属矿床,以重稀土为主,与铌、袒、锆、铍稀有金属生,也是世界级的特大型矿床,资源潜力巨大。 3、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储量丰富、分布集中、具有规模开发条件。全区已查明铜、铅、锌、钨、锡、钼、镍、钴、铋、锑等十种有色金属矿产。主要分布在呼伦贝尔市西部、大兴安岭中南段

XXX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县矿产资源的管理与开发,维护矿业秩序,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县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含金属矿产资源和非金属矿产资源下同),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为了更好地规范开采秩序,确保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县成立“翁源县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矿管办”),并成立“翁源县矿产资源综合整治大队”(与“创卫综治大队”整合,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综合整治与管理、统筹组织协调和规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采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矿业开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采矿权人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新设采矿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形式公开出让。 第七条开采矿产资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第八条开采矿产资源应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采矿权人必须与有关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被破坏的矿区、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九条县国土资源局是本县辖区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在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林业、环保、公安、安监、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本县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条对矿产资源实行计划开采、合理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登记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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