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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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与验收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与验收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与验收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技函[2016]34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6.07.12
【实施日期】2016.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与验收标准》的通知
(教技函[201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保障教育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质量和水平,指导高校加强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培育,根据《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计划》和《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前期建设试点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与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科技司。

各高校要结合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和开
放创新,全面提升高校创新能力,引领和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用高水平科学研究成效促进高质量高等教育发展;要把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紧密结合,加强高校创新体系建设,持续推进高水平、实质性和可持续国际科技合作,为建成创新型国家和高等教育强国做出新贡献。

附件:
1.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与验收标准
2.关于建立“XXXX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的协议(模版)
教育部
2016年7月12日
附件1
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与验收标准。

20-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

20-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

20-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XXX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根据《“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江苏省装备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文件,为促进江苏省智能制造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动高新技术经济产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XXX的建设和管理,确保联合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建与设立条件联合实验室是智能院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科技合作的平台,也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国际科技人才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窗口。

联合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合作单位可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承建。

由智能院提供科研经费、实验室场地、设备,合作单位提供人员、技术,以双方的研发力量为依托,联合创办具有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联合实验室。

第三章运行管理XXX和合作单位设立一个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以确定联合实验室具体研究方向。

XXX的成员为五名,合作单位指派2名,智能院指派3名,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会议,审议实验室年度工作状况和规划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确定2至3个研发项目或课题。

联合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项目的研发场地设立在智能院,智能院提供必要的研发场地及为联合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

双方分别负责各自成员相关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包括差旅在内的人力成本。

第四章经费保障研究课题通过XXX审核,并经合作方同意确立,课题计划书评审立项后6日内拨付课题启动所需经费。

第五章科研成果归属及项目申请XXX研发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双方所有,技术成果由智能院进行转化。

XXX鼓励联合申请国家或其他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保密义务XXX成员应保守实验室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和稳定。

联合实验室规章制度

联合实验室规章制度

联合实验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管理,维护实验室正常运转秩序,保障实验室工作和实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联合实验室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实验人员。

第三条实验室主任是联合实验室的主要管理者,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服从实验室主任的管理和指挥,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五条实验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实验人员的安全。

第七条实验室应保护实验数据和实验材料的机密性,不得私自外泄。

第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处,严重者将被开除。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第九条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一定的管理经验,负责制定和实施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实验室主任应组织实验室的日常工作,包括实验项目的开展、实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

第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实验室主任的管理要求进行工作,保证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实验室主任应组织定期的实验室会议,总结工作成果,提出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团队合作意识。

第十四条实验室主任应制定实验室的日常工作计划,并监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遵守实验室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维护实验室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实验室主任应对实验室的设备和材料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实验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实验材料和实验数据进行妥善保管,不得私自使用或外借。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第十八条实验室主任应制定实验室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实验人员的安全。

第十九条实验室主任应组织实验室内的安全培训,提高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实验材料和试剂,不得从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不得擅自使用明火,确保实验室内的通风和安全出口畅通。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6.11.03•【文号】教技[2016]4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2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外国专家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外国专家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十八大以来,随着科技教育改革不断深入,对外开放水平提升到新境界。

根据形势需要,为加大力度引进国外优秀人才智力,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领和支撑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和管理,在2006年《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基础上,我们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2016年11月3日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以下简称“111计划”)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引进国外高水平人才和智力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引领和支撑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111计划”由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组织实施,以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为手段,加大成建制引进海外人才的力度,在高等学校汇聚一批世界一流人才,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引进国外智力的层次,促进海外人才与国内科研骨干的融合,形成国际化学术团队,开展高水平合作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高质量学术交流,重点建设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学科,提升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8•【文号】教研〔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研〔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双一流"建设,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8月8日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提升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和《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为核心,以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紧抓住坚持办学正确政治方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和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三项基础性工作,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在深化改革、服务需求、开放合作中加快发展,努力建成一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标杆大学,确保实现"双一流"建设总体方案确定的战略目标。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科技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04-18【生效日期】202x-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欢迎参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1、为了突出开放式办学特色,引进国外优秀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和我院的国际化水平,扩大学院影响,学院鼓励并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2、中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应密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注重前瞻性和持续性,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选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3、在选择外方合作伙伴时应当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详细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确保合作方具有合法的地位、较高的资质、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良好的学术声誉、诚信和诚意。

4、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5、学院依法对合作办学的教师、学生进行管理。

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我院任教。

学院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6、学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

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学院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重教材本土化的建设。

7、学院应当会同外方合作者采取得力措施培训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8、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9、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10、学院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联合共建实验室章程模板

联合共建实验室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研合作与交流,提高科研水平,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设立联合共建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二条实验室是由相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他组织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管理的科研平台。

第三条实验室遵循“开放、共享、创新、合作”的原则,致力于开展前沿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和成果转化。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实验室的组建、运行、管理及终止。

第二章实验室名称、性质与宗旨第五条实验室名称:[实验室全称]第六条实验室性质: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第七条实验室宗旨:1. 开展前沿科学研究,推动学科发展;2. 促进技术创新,服务国家战略需求;3. 培养高素质人才,提升科研团队实力;4. 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科研影响力。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实验室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工作;2. 学术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决策;3. 工作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4. 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如下:1.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1)制定实验室的发展规划;(2)审议实验室的年度工作报告;(3)决定实验室的重大事项;(4)协调实验室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2. 学术委员会:(1)审议实验室的科研项目;(2)指导实验室的学术活动;(3)评选实验室的科研成果;(4)推荐实验室的人才培养计划。

3. 工作委员会:(1)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2)制定实验室的管理制度;(3)组织实验室的培训和交流活动;(4)协调实验室的经费使用。

4. 专业技术委员会:(1)负责实验室的技术研发;(2)指导实验室的成果转化;(3)参与实验室的科研项目评审;(4)提出实验室的技术发展建议。

第四章实验室运行与管理第十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管理委员会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任命。

第十一条实验室运行经费由各投资方按照约定比例共同承担,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4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4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现将《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与港、澳、台地区考试机构合作举办的教育考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

凡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举办中外合作教育考试的,请按本办法补办审批手续。

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是指境外机构与中国的教育考试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面向社会的非学历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境外机构不得单独在中国境内举办教育考试。

第四条合作举办的教育考试项目必须符合中国的需要,考试内容与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工作,并授权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合作举办教育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合作举办考试的中方单位必须是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二)合作举办考试的外方单位必须是具有从事教育考试职能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三)有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四)合作双方具备自己的场所、名称和组织机构;(五)具备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经批准举办中外合作教育考试的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 管理办法

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 管理办法

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的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国内注册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的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

第三条共建双方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科研合作活动,实现合作共赢。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四条共建双方应当根据双方需要,提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按照有关程序申请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规划,遵循市场需求,明确研究主题、目标和预期成果,制定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共建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研究成果的所有权、权益分配,发挥各自优势,协作开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应当根据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设置科研团队和管理团队,按照职能分工、业务需求和人才优势,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范围。

第八条科研团队应当由高水平的研究骨干和优秀的研究团队组成,负责科研课题的开展、实验室设备的管理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等工作。

第九条管理团队应当由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组成,负责实验室运营管理、项目协调和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工作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研究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的经费来自共建双方的投入和科研项目的拨款,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应当根据实验室运营和项目需求,编制年度和季度的经费预算,经管理团队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采用科学的会计核算方式,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应当保密研究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成果,不得泄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该类项目参照《XX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与我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

第四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审核,报批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主管部门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介入包括针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整个过程。

第五条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学历教育,列入计划内招生。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六条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呈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七条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校领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

进一步明确拟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由申办项目学院结合上述内容,拟定合作协议草案,递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八条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须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加快推进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培育,推动高校创新体系建设和综合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根据我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的要求,现将《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科技司。

各高校可根据此办法自主推进联合实验室建设,符合认定标准即可向我部申报。

教育部2014年7月14日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规范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实验室是指我国高等学校同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建设管理,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学科发展前沿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培养和汇聚拔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联合实验室建设采取三种模式:国际合作联合研究中心模式,以多学科交叉为基础,形成学科创新集群,与国外有关单位开展宽领域合作;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以某一学科方向或主流研究方向为基础,形成与国外对口领域实验室间的实质性合作;省部共建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面向地方高校和区域需求,强调联合实验室对区域社会经济的服务功能。

第四条联合实验室建设分为培育组建、立项建设、验收认定三个环节。

培育组建以高校为主进行,立项建设和验收认定环节由教育部组织进行。

联合实验室建设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机构对机构的对等合作为培育前提;二是坚持以国际化学术机制和环境为建设重点;三是坚持以汇聚资源和创新机制为保障手段;四是坚持以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为认定标准。

第五条联合实验室应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围绕“五个一流”的目标进行整体建设:一是支撑形成一流学科,引领新兴、交叉发展方向;二是承担国际前沿或重大需求科研任务,持续产出国际学术界公认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原始创新成果;三是汇聚国际一流创新人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杰出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四是充分利用国际化人才培养手段,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能力;五是执行国际化运行机制、人才评聘、学术评价和支撑服务。

高等教育联合实验室共建合作协议

高等教育联合实验室共建合作协议

高等教育联合实验室共建合作协议背景为促进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与创新,加强实验室研究与资源共享,双方决定签订此《高等教育联合实验室共建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旨在建立双方在教育实验室建设与运营方面的合作关系,为提升高等教育实验室研究水平和质量,全面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发挥积极作用。

合作目标1. 建立高等教育联合实验室,提供实验室设备、场地及技术支持等资源,以促进研究合作和创新项目的开展。

2. 推动高等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融合发展,通过共建共享的方式提高实验室的研究水平和运营效率。

3. 促进师资互访与培训,加强高水平教师资源的共享与合作,提升教学和科研能力。

4. 加强高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开展产学研一体化的实践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

合作内容1. 联合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双方共同投入资金、人力和物资建设实验室,并共同负责实验室的管理与运营。

2. 实验室资源共享: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共享实验室设备、场地和技术支持等资源,以促进研究项目等具体合作活动的开展。

3. 师资互访与培训:双方互派教师进行学术交流与互访,并开展相关培训与研修活动,提升教学和科研水平。

4. 科研合作项目:双方共同申请科研项目资助,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项目。

5. 产学研合作:促进高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共同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

合作机制1. 联合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营由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管理规定。

2. 双方建立合作联络机制,定期组织协商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营中的问题并评估合作效果。

3. 合作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五年。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延长合作期限,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协议解除与争议解决1. 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解除事宜。

2.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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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快推进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培育,推动高校创新体系建设和综合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根据我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的要求,现将《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科技司。

各高校可根据此办法自主推进联合实验室建设,符合认定标准即可向我部申报。

教育部
2014年7月14日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规范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实验室是指我国高等学校同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建设管理,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学科发展前沿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培养和汇聚拔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联合实验室建设采取三种模式:国际合作联合研究中心模式,以多学科交叉为基础,形成学科创新集群,与国外有关单位开展宽领域合作;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以某一学科方向或主流研究方向为基础,形成与国外对口领域实验室间的实质性合作;省部共建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面向地方高校和区域需求,强调联合实验室对区域社会经济的服务功能。

第四条联合实验室建设分为培育组建、立项建设、验收认定三个环节。

培育组建以高校为主进行,立项建设和验收认定环节由教育部组织进行。

联合实验室建设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机构对机构的对等合作为培育前提;二是坚持以国际化学术机制和环境为建设重点;三是坚持以汇聚资源和创新机制为保障手段;四是坚持以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为认定标准。

第五条联合实验室应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围绕“五个一流”的目标进行整体建设:一是支撑形成一流学科,引领新兴、交叉发展方向;二是承担国际前沿或重大需求科研任务,持续产出国际学术界公认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原始创新成果;三是汇聚国际一流创新人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杰出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四是充分利用国际化人才培养手段,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能力;五是执行国际化运行机制、人才评聘、学术评价和支撑服务。

第二章组建培育
第六条高校应根据自身整体发展规划,重点遴选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具备冲击世界一流的基础与能力的优势学科,自主寻找世界一流水平的国外合作伙伴,有目标、有重点地建设联合实验室,中外双
方共同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并共同投入实质性资源进行建设。

第七条中外双方应签订法人间实质性合作协议,明确共建联合实验室的责任义务,并落实各自的依托平台。

中方单位相关学科应是国内优势或特色学科,依托平台应是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11引智基地等;外方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世界一流或先进水平,依托平台是相关实验室、研究所(中心)或院系;中外双方在场地、仪器设备、科研人员、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并落实稳定的经费投入。

第八条组建培育期间中外双方应密切合作,确保联合实验室实质性运行,组织开展国际化科学研究,推进国际化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打造国际化团队和人才队伍,促进国际化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国际化交流层次与水平。

第九条中外双方应积极配合,探索实行国际一流实验室运行和管理机制。

成立国际学术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聘请国际一流科学家担任实验室负责人;逐步实行准聘-长聘制和年薪制;注重技术支撑队伍和管理服务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提升支撑服务水平;积极争取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

第三章立项建设
第十条按本办法第二章各项要求,实质运行两年以上,取得明显成效的联合实验室,可填写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报告,并由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提出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

第十一条教育部组织专家组对建设申请报告进行立项评审,专家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立项建设,建设期三年。

专家评审指标体系包括合作协议、组建基础、培育进展、未来3年发展规划等方面情况。

第四章验收认定
第十二条建设期满的联合实验室可由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提出验收认定申请。

验收指标体系包括学科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队伍、运行管理五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教育部对验收认定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教育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认定,专家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通过,教育部发文批准,正式开放运行。

第五章管理运行
第十四条高校是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一)落实中外双方有关联合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具体指导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为联合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视条件成熟向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建设或验收认定。

第十五条联合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联合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择优遴选,自主聘任。

第十六条咨询委员会是联合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依托单位组建聘任,负责审议联合实验室的研究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七条联合实验室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并积极探索人员聘任与评价等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联合实验室应将学科建设和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双方应建立稳定的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形成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的有效模式。

第十九条联合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国际科学前沿选择研究课题,组织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
持续深入推动协同创新。

第二十条联合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学普及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社会联系和与产业界的合作。

第六章支持方式
第二十一条高校是联合实验室建设投入和发展管理的主体,积极汇聚资源,加大改革和投入力度,为联合实验室建设提供条件和政策保障。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置资源,为高校开展联合实验室提供多元化支持,为高校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联合实验室的支持,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通过验收认定的联合实验室给予持续稳定的支持。

第七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位应当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充分发挥考核对建设发展的指导作用。

定期召开联合实验室咨询会议,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联合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开放运行的联合实验室实行五年一轮的定期评估。

评估主要对联合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联合实验室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研究方向)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Joint International Research Laboratory of ×××”。

来源: /fg/detail532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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