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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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案例

篇一: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

案例1

申请人“死磕”伟哥专利

针对美国辉瑞公司的伟哥案,2004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专利说明书不够完整、准确”为由裁定辉瑞伟哥专利无效引发广泛争议。一个自然人潘华平,以及包括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奥医药集团在内的12家制药企业联合对辉瑞公司伟哥专利提出无效请求,历时3年终于换来“伟哥”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复审结果。

1991年,辉瑞公司发现,一种治疗心脏病的药物,用于治疗男性勃起障碍症疗效更佳,于是1993年在英国申请了专利。该专利也同时在中国内地提起申请。伟哥于1998年和2002年先后获得

欧洲和美国专利。2001年,中国也批准了伟哥的专利申请。这些专利只保护伟哥的新型应用,而不是保护药物配方本身。12家国内制药企业联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专利保护无效申请。而在此之前,国际知名的几家制药企业礼来来(Eli Lilly)、伊科斯和拜耳等公司也在力争推翻伟哥在欧洲的专利保护。1999年,英国一家法院撤消了伟哥的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也于2001年取消了伟哥在欧洲的专利。

中国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与英国、欧洲的理由相似。他们认为辉瑞公司的专利并无独创性,只停留在该领域科学家的已知水平。他们还提出,辉瑞公司对相关信息披露不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说明书不够完整、准确为由宣告其专利无效。

辉瑞已就该案提起了行政诉讼。因为三方都不会轻易放弃,辉瑞公司与中国制药企业的这场官司恐怕将会在一个时期内继续纠缠不清、没完没了。

案例2

微软选错被告成笑谈

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软件终端用户因用盗版成被告案—微软状告亚都,于1999年12月17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颇有戏剧性的结果是,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本案被告,驳回微软诉讼请求。

此前,微软的授权代理人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在亚都大厦发现了盗版光盘,包括微软享有著作权的MSDOS、MSWindows95等十余套软件,当时海淀区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对这些软件进行了清查,现场情况由公证人员做了公证。这份公证书成为微软公司最有力的一份证据。微软认为亚都的侵权行为给他们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其赔偿150万元。

亚都科技集团则拒不承认使用盗版软件,他们称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没有去过他们的办公场所,所以不可能发现盗版软件,工商局的人也从未对他们

进行调查,所以公证书是虚假证据。

在公开庭审中,亚都科技集团解释了此事的前因后果。他们说当时微软的人所清查的办公场所是亚都大厦中的另一家公司—亚都科技有限公司,而非被告亚都科技集团,这是两家独立法人的公司,所以微软告错了人,亚都科技集团不应是被告。鉴于这些情况,法院最终认定,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本案被告,公证书虽指明侵权行为发生在亚都大厦,但都无法得出侵权人是亚都科技集团。由于微软提供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微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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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S诉新东方侵权胜诉

2003年9月27日,历时一年多的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和GMAC 告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一审判决,北京市一中院判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TOEFL试题

由ETS主持开发设计,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该受到保护。新东方学校未经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擅自复制并公开销售TOEFL试题,侵犯了ETS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东方学校在其发行的TOEFL考试题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体标明TOEFL字样,且商品类别与ETS 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新东方学校的行为侵犯了ET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新东方学校停止侵犯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损失1000余万元,并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北京新东方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新东方学校侵犯ETS著作权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但对侵犯ETS 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和处理不当,应予酌情纠正。据此于2004年12月27日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有关

著作权的判项,撤消一审判决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项。

朗科诉华旗侵权案一审胜诉

被称为中国IT 界第一起知识产权案的郎科起诉华旗资讯侵犯专利权一案,于2003年6月1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称,被告华旗公司、深圳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华旗代工工厂)和深圳市星之岛贸易有限公司(华旗的代理商)立即停止侵害朗科公司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爱国者迷你王闪存盘,包括迷你型MP3闪存盘产品;判决被告向郎科公司赔偿侵权损失合计100万元人民币。

2002年9月,郎科以闪存盘发明专利受到侵犯为由将华旗告上法庭。郎科方面称,1999年郎科公司于首届高交会上推出世界第一款优盘。并因此而获得闪存盘的全球基础性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华旗则提出,郎科采用的USB技术及闪存技术实则是几种共知技术,任何此领域厂商的产品都不可能不涉及USB 和Flash这些公用标准与公知技术,经过3年的发展,闪盘行业在国内已具有相当的规模。专利的意义在于推动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而不是被个别厂商钻空子、滥用专利,据公众权利为私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闪存盘采用了USB技术与闪存技术,但不是简单地对上述公知技术的移植和叠加,而是包含了通过创造性劳动实现快闪电子式外存的存储管理方法、供电系统策略、连接关系、物理结构和可靠性等关键技术。被告虽以公知技术进行了不侵权抗辩,但提出抗辩的公知技术存在于3份单独的技术文件中而不是存在于一份独立的技术文件中,故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以公知技术抗辩事由不符合公知技术抗辩的条件,对被告公知技术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中国电池冲破海外专利阻击

2004年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关于无汞碱锰电池专利侵权调查(337电池调查案)正式公布最终结果:“原告美国劲量公司709专利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中国电池企业可以继续向美国出口无汞碱电池。”听到这一消息,中国电池联合企业应诉团成员无不击掌欢呼。据称,这次胜诉,是目前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中唯一获得全胜的一场官司。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控股集团和EVEREADY电池公司指控中国内地、日本、中国香港、印尼等国家和地区25个生产无汞碱锰电池和零件的企业侵害其“无汞碱锰电池”的知识产权而开展的”337调查”。

近些年来,中国的电池产量占全球1/3,而其中70%的产品用于出口。美国正是中国无汞碱锰电池出口的一个大市场。美国劲量公司希望利用自己“无汞碱锰电池”的专利(简称709专利),一举封杀美国市场的中国电池.

在整个行业生死攸关的关键时刻,面对着一些被诉侵权的国外电池企业纷纷向劲量妥协,中国电池行业作出了迅速的反应。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下,以及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18家电池企业组成了联合应诉团队,迅速组织了由20多名电池行业专家学者参加的应诉专家工作组,并采用招标的方式选取称职的律师事务所。

2004年6月2日,ITC初裁,判定包括中国在内的电池生产商侵犯了原告专利。中国应诉团队仍然没有放弃,要求ITC复议,并提交了100多页的复议报告,针对初裁法官的错误一一驳斥,并列举了大量的案例。

2004年10月4日,复议结果出来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包括3项:停止一切应诉的调查;中国企业没有违反美国“337”条款;劲量公司在诉讼中所称的专利无效。

篇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一、民间艺术再创作仍受法律保护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运用自己的绘画技巧结合对京剧脸谱艺术的理解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区别于其他已有作品,这是利用京剧脸谱这一民间艺术进行的再创作,体现的是一种智力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企业商号搭便车被判变更名称

法院审理后认为,恶意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字号并突出使用造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三、重庆名酒“诗仙太白”遭遇“克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于对方的知名商品名称、包装非但不主动加以避让,反而全面抄袭克隆,造成了市场混淆,有违诚实信用,依法应予以禁止。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简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

1、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集团)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正泰集团认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C65N的小型断路器侵犯了其专利权,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施耐德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亿元。一审法院认为,施耐德公司侵犯了正泰集团的涉案专利权,并根据施耐德公司提供的数据确定其自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

间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为亿元。一审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判决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正泰集团损失亿元。施耐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多次主持调解并于200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基于施耐德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集团达成全球和解,本案中施耐德公司在尊重涉案专利基础上与正泰集团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施耐德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正泰集团支付补偿金人民币亿元,如施耐德公司未能按期限和数额付款,正泰集团有权申请执行一审判决。2009年4月24日,施耐德公司主动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创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高补偿额,充分揭示了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和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可谓“小专利扭转大乾坤”;同时中外当事人能够和解调解解决纠纷,也充分体现了和谐共赢的国际竞争理念,

对于中外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依法理性维权具有标杆意义。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是国内和国际低压电气市场上的龙头企业,且诉讼请求和一审判决赔偿数额高达

亿,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二审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解决了双方长期在多国存在的知识产权争议,创造了良性竞争、合作双赢的市场环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长期以来,国内企业多于模仿加工,疏于自主创新,在与境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多为被告,败诉率很高,本案复杂的诉讼过程为国内企业提供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技巧。此外,许多境外媒体常常质疑中国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本案系境内外当事人自愿和解,有利于国际舆论对中国法院的客观评价。

2、江汉石油“牙轮钻头”商业秘密案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幸发芬侵犯商业秘

密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钻公司)于上世纪90年代起即将牙轮钻头制造技术纳入其商业秘密范围并制定了相关保密规定。幸发芬原系江钻公司技术人员,2001年8月到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林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技术部部长。2008年6月16日,江钻公司以幸发芬非法使用其三牙轮钻头技术秘密,立林公司明知幸发芬系其技术人员仍高薪聘用幸发芬,共同侵犯了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立林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元等。一审法院认为,立林公司和幸发芬共同侵犯了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于2009年1月19日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立林公司赔偿江钻公司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经济损失元等。立林公司和幸发芬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案提起

民事诉讼之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与本案相关的一、二审刑事案件中以幸发芬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本案诉讼期间,立林公司还以江钻公司为被告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并就本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幸发芬也就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本案多次进行调解,最终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立林公司自愿停止生产、销售双金属密封钻头产品,已经生产出来的成品钻头由立林公司在半年内继续销售,半成品钻头则进行销毁,立林公司撤回确认不侵权诉讼,并向江钻公司支付人民币1700万元,双方与本案相关的纠纷一揽子调解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的典范。本案当事人一方

系国有企业,另一方系知名民营企业,双方是国内最大两家牙轮钻头生产企业,因牙轮钻头商业秘密产生纠纷,原告主张给其造成的损失实际高达8000万元,相关纠纷前后耗时近五年。三方当事人从湖北省到天津市,从程序审理到实体判决,从刑事裁定到民事判决,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历经七家法院九次诉讼,积怨颇深,互不信任,纠纷中各自联络两地近二十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中石化、湖北省人大、天津市人大反映情况。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了跟踪报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查清案件事实和把握法律适用问题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了近五十次的耐心调解,打消了当事人的疑惑,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与本案相关的纠纷以1700万元一揽子调解解决,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充分体现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法治理念。

3、武汉晶源“烟气脱硫”方法专利案

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源公司)以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富士化水)和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仿造烟气脱硫装置并安装于发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行,侵犯其方法及产品专利为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一审法院认为:富士化水提供给华阳公司的脱硫方法及装置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因被告据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技术方案并非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亦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相同不等同,故该抗辩不成立;二被告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遂判令富士化水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晶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

华阳公司按实际使用年限向

晶源公司支付使用费至本案专利权终止为止。一审判决后,三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可一审法院有关侵权定性的认定,同时认为富士化水与华阳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在维持一审法院其他判项同时改判富士化水与华阳公司共同赔偿晶源公司损失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目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最高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五人大合议庭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鉴于本案侵权产品已被安装在华阳公司的发电厂并已实际投入运行,若责令被告华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则会直接对当地的社会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故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在充分考虑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未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而是判令其按实际使用年限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

费至专利权终止为止。本案判决对于保护和推动所涉环保领域的技术革新具有重要意义。

4、宝马诉世纪宝马驰名商标案

宝马股份公司诉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傅献琴、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原告宝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成立于1916年,系全球知名的汽车生产商。该公司的“BMW及图”、“BMW”、“寶馬”商标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商品上使用。被告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宝马公司)、家多润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服饰产品上使用了“MBWL及图”、“ MBWL”标识,以及含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称。被告傅献琴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职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世纪宝马公司收取加盟保证

金、货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成为驰名商标。原告作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利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世纪宝马公司使用“MBWL及图”、“MBWL”,以及含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告傅献琴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职员,明知世纪宝马公司从事侵权行为而提供银行账号供其使用,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重要的便利条件,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世纪宝马公司和傅献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驰名商标和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的法律保护,其裁判有效遏制了“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

专利维权成功案例:联合之星企业维权启示

专利专利维权维权维权成功成功成功案例案例案例::联合联合之星之星之星企业企业企业维权维权维权启示启示 继2009年--2010年联合之星成功起诉多家企业专利侵权后,2011年联合之星再次重拳出击,控告浙江2家企业专利侵权,该案日前宣判。联合之星胜诉!专利维权难吗?企业在不断创新的同时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联合之星多起成功维权案的背后,或许能为我们揭晓答案。 案件回顾 联合之星五金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家具五金配件的企业,公司成立20多年来,通过不断创新研发,已取得了包括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内的60多项产品专利。近年来,随着“联合之星?”品牌名度的上升,联合之星的多款专利产品遭到个别同行的恶意仿冒。 2010年,联合之星胜诉了浙江、广东等地四间仿冒工厂,并获得赔款。联合之星成功维权案件,在家具行业引发了一阵热议,包括《中国知识产权报》、凤凰网、网易在内的多家媒体均对案件进行了跟踪报道。 2011年,联合之星诉嘉兴领地沙发功能部件专利侵权案,日前宣判,联合之星胜诉!这是继2010年 底盘结构侵权案后,联合之星再次胜诉该仿冒公司。 联合之星维权之道 在“中国创造”的大环境下,许多企业在探索如何有效地保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因为,只有在自身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才会有更多的企业愿意去创新、去创造。联合之星从05年开始便积极探索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维护之道,在知识产权保护及法律维权团队的建立上,摸索出一条可资借鉴的维权之路。 1,专利保护,信心保证 1990年,联合之星申请了第一项产品专利,这在当时的家具行业是一种超前的理念。经过20多年的发展,如今的家具业已步入品牌创新的“创造”时代,谁拥有产品专利,就等于掌握了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而联合之星积20多年的不懈努力,已取得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内的70多项产品专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同时申请专利保护,是联合之星谋划长远发展的信心保证。 2,专业团队,维权先锋 自2005年起,联合之星便组建了一支由5名律师领衔的专业维权团队。开始在家具产品展会上开展维权行动,汇同展会专利维权办公室,对在展会上擅自展出仿冒联合之星产品的侵权企业进行处理,勒令其不得在展会上展示侵权产品。2008年,联合之星的律师维权

域名侵权后怎么进行维权选择

根据现行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要求无条件转移侵权域名归在先权利人所有;另一种是通过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域名注册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诉讼程序 诉讼作为最后一道纠纷解决的途径,在域名争议案件中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不过,在域名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涉外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需要指出的是,现实中域名维权仍然面临诸多实质性的障碍,比如因无法确定被告主体身份而难以立案,立案后因无法送达或送达时间太长而导致诉讼进程受限,判决后也可能面临域外执行困难等阻碍。即使最终执行了,维权效果也因耗时长、成本高等原因大打折扣。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这些问题尚难以有效的解决,因此,当遇到跨国域名侵权时,需要综合判定评估侵权情形后再选择是否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

1.UDRP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是目前较多采取的非诉讼域名纠纷解决程序。至今ICANN已认证批准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CPR争议解决协会、国家仲裁论坛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7家机构、组织作为关于域名争议的投诉、处理机构。而我国实务中通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北京秘书处或香港秘书处进行投诉。 UDRP主要处理的是例如“.com,”、“.net”、“.org”这类通用顶级域名和部分国家顶级域名下的域名“恶意注册”问题。对于通用顶级域名的范围可以查阅ICANN国际顶级域名清单: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6913111510.html,/resources/pages/listing-2012-02-25-en。UDRP 无意解决非域名抢注争议这种纯属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而是将这种问题留给法院和传统仲裁。[iii]从而先行、快速、低成本解决网络注册和使用中大量的“恶意注册”问题。UDRP 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管辖 域名注册人在ICANN签署注册协议时,将UDRP机制强制适用于所有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人。因此相较于传统诉讼程序,UDERP避免了法律适用冲突、避免国家性、管辖权的争议。 (2)强制执行

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上线

近日,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下称预审管理平台)在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启动上线仪式,并将逐步在全国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运行。 预审管理平台具有全流程、智能化、可定制、云服务等特点,集电子申请、注册备案、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自动分类、复审无效请求快速预审、专利权评价报告处理快速预审、征信管理、智能辅助审查等功能于一体,可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能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快速授权、快速确权的统一政务服务。 据介绍,预审管理平台主要分为电子申请系统和保护中心预审管理系统两部分。电子申请系统主要是为申请主体提供注册备案、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及专利权评价报告预审的请求窗口;保护中心预审管理系统主要为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注册备案审批、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预审审查以及报表管理功能。 “我们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较多,而且大部分都不是批量的,以前提交一件申请就要跑一趟,时间成本投入很大。现在保护中心使用的这个系统,各流程都标注得清晰明了,我们按照提示操作就可以,节省了大量时间和人员成本,同时也便于我们管理和监控所提交的专利申请。”一家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在使用了预审管理平台后给出了较高的评价。 同时,该平台也有助于预审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预审管理平台对我们的工作帮助很大,丰富的角色配置使我们每位工作人员分工明确,流程清晰,案件流转高效准确,智能辅助审查功能可以快速定位问题,提高了审查效率,也保证了预审审查质量。”一位预审员如是说。

据悉,预审管理平台是中国专利信息中心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经走访调研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基于保护中心的实际需求,历时1年开发完成。预审管理平台致力于为保护中心和申请主体搭建一个预审管理的云服务平台,为保护中心提供标准化的预审管理流程,并解决分散建设带来的各种差异化问题。同时,预审管理平台也致力于构建一个各保护中心预审业务的数据中心,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政策制定、业务管理起到决策支撑作用。 今后,基于保护中心的业务需要,中国专利信息中心会引入更多的智能化手段,实现智能辅助检索,提高预审员的审查效率,并和局相关业务系统或数据相结合,力争解决保护中心信息孤岛的问题和瓶颈,实现数据和业务的集中管理以及对公众的一站式申请服务。在快速维权方面,中国专利信息中心还将为保护中心的维权援助、投诉举报、假冒和侵权案件的执法维权等业务实现信息化解决方案,实现保护中心对快速维权的电子化管理和流程监控;在产业导航方面,以专题数据库建设、高效智能的专利分析展示为抓手,为各地的产业预警、专利导航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及服务;在高价值专利运营方面,以整合现有专利运营平台为基础,以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运营为目标,协助保护中心盘活区域产业,整合区域资源,实现区域经济增长。 未来,该平台将从保护中心的职能出发,实现从产业导航入手,以快速授权、确权、维权为抓手,提供一整套信息化解决方案,服务于更多保护中心及公众。

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确保公司自主知识产权稳定和有效,制止和打击侵犯公司专利侵权、商标权和其它侵犯公司自主知识产权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确权指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现权属争议需通过行政、司法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务,包括: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专利撤消;商标异议,商标复审,商标撤消等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权、打假指运用行政、司法程序处理对公司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包括: 1、侵犯公司专利权; 2、假冒公司商标产品,制造、销售假冒三棵树商标标识; 3、擅自使用三棵树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三棵树产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4、冒用三棵树企业名称、厂址; 5、侵犯公司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 6、侵犯公司著作权; 7、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8、其他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行为。 第四条事务处理原则是:及时有效地办理知识产权确权事务,快速、准确地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降低处理成本。

第二章维权打假机构及责权划分 第五条公司法务部是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工作的归口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制订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的制度; 2、统一办理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事务; 3、组织、协调公司各单位参与维权打假工作; 4、统一代表公司联系、协调、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司法部门处理公司知识产权确权和维权打假工作。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应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1、负责从本部门的网络渠道线索收集、800服务/投诉热线等渠道收集有关假冒侵权信息,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和法务部报告; 2、发现假冒侵权信息后进行先期调查取证; 3、提供人力、物力,配合公司法务部统一开展确权维权打假活动。 第七条各部门应配备专、兼职维权打假人员,并在其销售网络中指定打假联络员,开展维权打假工作。 第八条在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工作中,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有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或配合法务部调取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工作。 第九条处理维权打假案件时,法务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由本部门法务人员和各部门维权打假人员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组,办理具体事务。

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

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在知识产权应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风险。风险的性质依权利人的自身情况、行业情况、知识产权的性质以及市场情况等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确认、评估和合理应对,以使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的商业应用过程中令知识产权的风险变得可预见和可控。为此,单位应建立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独立的部门进行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包括建立知识产权的分析、监控、预防、预警、审查制度等。 知识产权监控和预警是指单位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与本单位的行业和产品相关领域的专利或非专利知识产权信息情报,对他人的产品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是否涉嫌侵犯本单位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报告,知识产权监控和预警还包括将本单位的产品(尤其是研发中的产品)及其他知识产权与他人现有的知识产权相比对,通过分析评估及时发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并予以报告。 一、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 1.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包括通过建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的分析、监控、预防、预警、审查制度等,分析、监控行业和同行知识产权动态,及时发现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和侵权行为。企业除了要保护自身免受知识产权侵权之外,还应分析、评估和审查企业新设计研发的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及时发出预警,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企业要预防和降低

采购、生产、销售和办公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泄露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提出规避他人知识产权的建议,避免由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监控企业的办公软件,避免使用侵权盜版软件。在出口贸易销售过程中,主动搜集分析出口目的地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出口产品涉及的当地知识产权等,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建议。在采购、销售等合同管理中,对合同中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责任条款进行审查,避免侵权或被侵权。对企业的技术秘密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避免泄密,必要时审定技术秘密的级别并设置相关可以查看的人员。对于研究开发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应要求员工签署知识产权保密声明文件。对离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事项提醒。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员工离职时,应签署离职知识产权协议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 鉴于目前知识产权纠纷多发于经营活动中,故应着重在采购、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行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 1)采购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应收集和查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权属证明。当没有能力鉴别对方提供产品的知识产权时,应保证在正规渠道采购商品,保留供应方的信息和采购信息,以便在发生侵权时能追溯到源头。 2)生产 企业对自己开发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避免侵权。企业在委托加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外协生产的过程中,应在加工生产合同中明确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属、涉及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范围、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等内容。

浅析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模式

浅析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模式 发表时间:2019-09-22T00:29:49.01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9期作者:卢昌富 [导读] 摘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成立,响应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运应而生的产物。 阳江市五金刀剪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广东阳江 529500 摘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成立,响应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运应而生的产物。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外观设计周期更新较快、快速维权需求强烈而专门设立的,将通过建立专利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绿色通道”,提高效率,大幅缩减专利授权时间与专利纠纷案件结案时间,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间将由原来的几个月缩短至一个月以内,最快的只需要一周,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结案时间也将大幅缩短至一个月内。但知识产权快速维中心在提高了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存在因为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而造成各地区的快速维权中心不一样的工作情况。而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从业者,必须根据自己工作,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模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快维中心;工作模式 前言 全国现在已经建设完成并开展业务工作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共有18家,虽然在工作内容、行政职能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但因为各家快维中心所在地区的差异,造成不一样的工作情况。快维中心的职能就是提高知识产权专利授权、确权、维权的工作效率,如果这三方面的工作得不到提升,那快维中心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就要反思快维中心现在的工作模式是否与当前的工作环境相适应。快维中心是提高专利授权、确权、维权工作效率的一个途径,我们应该加强管理、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1问题分析与工作模式建立 1.1建立与地区发展相匹配的快维中心工作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息息相关,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完善的地方都是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因为从近几年情况来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企业经济发展的左膀右臂,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一个企业要在经济大潮中安全航行,几乎不可能。知识产权保护的就是一个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而一个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必将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如果企业从知识产权中使自己的技术创新得到了保护,那企业必将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这大大方便了快维中心开展相关的工作。相反,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企业从事的生产工作,技术创新能力明显不足,使得其对知识产权需求并不明显,因此对相关工作并不重视,造成“缺乏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更缺乏创新能力”的恶性循环,这对快维中心开展相关的工作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在现阶段,不同地区的快维中心开展工作的重点是不一样的,主要原因是当地企业的发展程度不一样造成的。经济较好的地区,企业已经具有了知识产权意识,快维中心的工作重点是如何帮助企业保护现有的知识产权和发掘潜在技术创新点,并使之产权化,然后再将其投入到生产领域,进而进入市场;或者在技术创新产权化后直接进行知识产权运营。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快维中心的工作重点则是给当地企业做基础的知识产权知识的灌输工作;通过不断的企业走访、调研,结合走访企业的特点,实实在在地告诉相关负责人,企业的哪方面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漏洞,将相关例子告诉他们,如果一旦发生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将会受到重大损失等等,在这一过程中,基本上就是一个知识产权“扫盲”的过程。重要的是如何能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接受知识产权这一“新事物”。 1.2 建立与地区突出工作相结合的快维中心工作形式 全国已经有18家快维中心开展业务工作,但18家的快维中心的工作量是有明显不同的侧重点。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的快维中心专利授权量和行政纠纷案件会相对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多,但假冒专利案件量的情况就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会比较多。这是由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知识产权意识决定的。如果一个地区的发展相对提前,则该地区的的知识产权意识就会相对更强,那么在该地区的企业的专利申请情况就会更多,进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会更强,因此发展知识产权纠纷的概率会更大,所以行政纠纷案件会更多。而假冒专利案件则以属于比较低端的专利侵权案件,一般发生在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商场,而这种商场比较多存在于经济发展不发达的地区。因此假冒专利案件多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不同地区的快维中心,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工作职能和内容是一样的,但工作重点要根据快维中心所在区域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只有这样,即使是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快维中心,也能利用地域的特点,发挥出快维中心应有的职能。 1.3 建立适应电商环境等新形势的快维中心工作形态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更好地解决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问题,知识产权投诉机制便应运而生。当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可以向平台发出投诉通知,要求平台采取必要的措施;平台在收到投诉通知后,如果平台根据村料能够裁定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同时将投诉通知转送给被投诉方。如果平台根据材料不能确定权利人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则这些疑难的案件就会提交给当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处理。现阶段,由于某大型电商平台接收的知识产权投诉案件数量巨大,因此,该电商平台与浙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帮助该电商平台处理知识产权投诉案件,由于案件数量每年呈现井喷式的增长,因此浙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又将案件分发到各省、市的知识产权局、快维中心等机构处理,这些电商案件就成了我们快维中心的日常工作之一。电商案件的处理要求快维中心必须做到“快”、“准”“狠”。“快”是处理案件的速度要快,这就要求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超强的专业知识;“准”是处理案件的准确率要高,这是维权案件的基本要求;“狠”是处理侵权的电商销售商家要刻不容缓,这是新形势新环境下对知识产权维权执法提出的新要求。 2 结语 目前,全国各快维中心都是一个集专利申请、维权援助、调解执法、司法审判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构建了一条集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绿色通道”。但在具有相同工作职能的情况下,各快维中心的工作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各快维中心是基于各地区产业集聚而设立的,相对其他地区具有独特势;因此,建立与地区发展相匹配的工作模式,快维中心的工作工涵盖从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灌输,到高端的知识产权运营,要根据地区企业的需要,给予不同的服务。建立与地区突出工作相结合的快维中心工作形式,将快速授权、快速确权与快速维权进行结合,把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进行有效衔接,把工作落实到服务最需要的地方。而在新环境下出现新的工作形态,快维中心要从自身建设出发,只要具备扎实基础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与时俱进的工作思维,才能建立适应电商环境等新形势的快维中心工作形态。总之,建立与各快维中心相适应的工作模式才能促进其良性发展。

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

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与管理 ----以海外维权为视角 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 (深知[2008]129号) 第一条【宗旨】为落实深圳市政府“走出去”战略,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维护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进程中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中下列特定用语的解释: (一)企业,是指开拓海外市场的企业; (二)对方,是指在海外向企业发出律师函或在事先无任何预告的情况下直接起诉企业的主体; (三)律师函,是指对方向企业发出的律师函、权利主张声明等带有警告性质的函件; (四)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以下简称维权),是指企业在海外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从而围绕该纠纷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保存材料】企业收到对方发出的律师函或被直接起诉后,应妥善保存与所涉分歧相关的产品手册、电子文档、内部邮件等原始材料。 企业应注意保存律师函、与对方往来的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材料。 第四条【沟通调解】企业应积极与对方或对方的中国代理商、分销商、位于中国的关联公司等机构就分歧进行沟通,了解对方行为出发点和目的。 企业可考虑引入客户、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斡旋。 沟通前,企业可先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相关问题答复的准确性。 第五条【资源利用】企业在维权中可充分利用深圳市已有的,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资源。 第六条【综合评估】企业应对律师函所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并可收集相关的信息,据此判断有关风险,决策相应措施。

第七条【回复律师函】企业综合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小,则可礼貌回复律师函,表明尊重且并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立场;也可根据情况不予回复。 若发现对方存在欺诈、恶意竞争、诋毁商誉等情形,可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选任中介】企业综合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大,则可通过中国中介机构尽快选任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在与所有备选中介机构就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沟通之前,企业可与其逐一签署保密协议。 第九条【应诉分析】在沟通调解未达成一致时,若对方起诉企业,企业可参考相关要素决定是否应诉及应诉策略,判断应诉后胜诉的几率等。 对方若未经预告而直接起诉企业,企业应按如前所述综合评估风险,尽快选任中介机构,进行应诉分析。 第十条【组建应诉团队】企业应组建应诉团队。一般而言,应诉团队应包含中国律师、案件审理国律师、企业决策层、企业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人员等。 应诉团队内部应分工清晰、权限明确,力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一条【内部培训】案件审理国律师、企业研发人员应分别就维权相关法律知识、所涉产品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应诉团队其他成员,以便团队内部紧密配合寻找事实与法律上的突破。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企业可以积极参加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协会,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资源调动能力和运用能力。行业协会应给予会员企业必要的维权指导和资源引见,充分发挥其在行业内的服务作用。 企业可与行业协会沟通维权情况,在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维权中,企业可与相关主体联合应诉,从而整合资源、分摊费用。 第十三条【临时禁止令】若案件审理国有关部门应对方申请发布了临时禁止令,企业应及时提交辩护声明以争取时间、避免出现临时禁止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企业应收集可以推翻临时禁止令的证据,并据此要求对方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证据收集】企业决定应诉后,应诉团队应紧密合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全面收集下列证据:

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 案例1 申请人“死磕”伟哥专利 针对美国辉瑞公司的伟哥案,2004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专利说明书不够完整、准确”为由裁定辉瑞伟哥专利无效引发广泛争议。一个自然人潘华平,以及包括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奥医药集团在内的12家制药企业联合对辉瑞公司伟哥专利提出无效请求,历时3年终于换来“伟哥”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复审结果。 1991年,辉瑞公司发现,一种治疗心脏病的药物,用于治疗男性勃起障碍症疗效更佳,于是1993年在英国申请了专利。该专利也同时在中国内地提起申请。伟哥于1998年和2002年先后获得欧洲和美国专利。2001年,中国也批准了伟哥的专利申请。这些专利只保护伟哥的新型应用,而不是保护药物配方本身。 12家国内制药企业联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专利保护无效申请。而在此之前,国际知名的几家制药企业礼来来(Eli Lilly)、伊科斯(ICOS) 和拜耳(Bayer)等公司也在力争推翻伟哥在欧洲的专利保护。1999年,英国一家法院撤消了伟哥的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也于2001年取消了伟哥在欧洲的专利。 中国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与英国、欧洲的理由相似。他们认为辉瑞公司的专利并无独创性,只停留在该领域科学家的已知水平。他们还提出,辉瑞公司对相关信息披露不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说明书不够完整、准确为由宣告其专利无效。 辉瑞已就该案提起了行政诉讼。因为三方都不会轻易放弃,辉瑞公司与中国制药企业的这场官司恐怕将会在一个时期内继续纠缠不清、没完没了。

案例2 微软选错被告成笑谈 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软件终端用户因用盗版成被告案—微软状告亚都,于1999年12月17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颇有戏剧性的结果是,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本案被告,驳回微软诉讼请求。 此前,微软的授权代理人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在亚都大厦发现了盗版光盘,包括微软享有著作权的MSDOS、MSWindows95等十余套软件,当时海淀区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对这些软件进行了清查,现场情况由公证人员做了公证。这份公证书成为微软公司最有力的一份证据。微软认为亚都的侵权行为给他们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其赔偿150万元。 亚都科技集团则拒不承认使用盗版软件,他们称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没有去过他们的办公场所,所以不可能发现盗版软件,工商局的人也从未对他们进行调查,所以公证书是虚假证据。 在公开庭审中,亚都科技集团解释了此事的前因后果。他们说当时微软的人所清查的办公场所是亚都大厦中的另一家公司—亚都科技有限公司,而非被告亚都科技集团,这是两家独立法人的公司,所以微软告错了人,亚都科技集团不应是被告。鉴于这些情况,法院最终认定,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本案被告,公证书虽指明侵权行为发生在亚都大厦,但都无法得出侵权人是亚都科技集团。由于微软提供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微软的诉讼请求。 -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中的几个问题

中小企业在海外维权,要充分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中小企业应当确认自己在相关的国家或者地区拥有特定的知识产权,以及竞争对手是否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市场规则,无论是提起诉讼还是应对诉讼,中小企业都要以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依归。 一、在现代国际经济体系中,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和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时,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营销创新和管理创新等方面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国际化,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如何在海外从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已经突出地摆在了中小企业面前。 中小企业从事海外维权,首先应当了解知识产权是一种地域性的权利。知识产权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基本特征,但很容易为当事人所忽略。按照地域性的原则,知识产权是由主权国家或者独立关税区的法律所授予的权利,或者给予保护的权利。其中的独立关税区,就我国而言包括了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地区。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包括其中的版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都是一种板块式的权利,分别存在于或者不存在于特定的板块之中。与此相应,中小企业在从事海外维权的时候,一定要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或者板块的特征考虑自己的利益。 近年来,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欧盟的商标注册、外观设计注册和植物品种授权。例如,欧共体于1993年通过了《共同体商标条例》,于1998年通过了《共同体植物品种条例》,于2001年通过了《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a然而,对于这个问题要做具体分析。一方面,欧盟的成员国,包括德国、法国、英国、西班牙等,仍然有自己的商标

注册、外观设计注册和植物品种授权。这些权利仍然是地域性的。另一方面,即使是欧盟层面上的商标注册、外观设计注册和植物品种授权,也是在欧盟成员国让渡了一部分主权之后形成的。有关的商标注册、外观设计注册和植物品种授权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获得保护,仍然是由具体的成员国的法院处理的。此外,即使是欧共体层面上的商标注册、外观设计注册和植物品种授权,如果欧洲国家在未来形成了一个主权国家性的欧洲联盟,则有关的知识产权仍然是在欧盟的板块之内。 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出发,中小企业在海外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还要熟悉和深入了解当地的法律。通常说来,由于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存在,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差异比较少。但是,这并不表明不存在差异。例如,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权利要求的解释方式,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方式,世界各国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又如,在商标注册申请方面,有些国家有实际使用或者意图使用的要求,而有些国家则没有这样的要求。除了实体法上的差异,在专利申请程序和商标注册的申请程序上,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程序上,以及在诉讼证据的要求方面,世界各国都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差异。显然,熟悉和了解这些差异,是中小企业在海外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条件。 当然,这里所说的“熟悉和了解”当地的法律规则,并非要求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工程技术人员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现代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条件下,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在涉及海外获得和维护知识产权方面,中小企业还应当聘用当地的律师或者专业人员,帮助处理自己的知识产权事务。例如,聘用当地的代理人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事宜。又如,聘用当地的律师搜集竞争对手的侵权证据、发出侵权警告函,并且在必要的时候提起针对竞争对手的侵权诉讼。事实上,根据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办理外国人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出庭提起诉讼,都只能由本国的专业人员和律师办理。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开、20XX〕93号)国知发管字〔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92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XX〕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负责北京市相关“北京保护中心”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三)具有良好的知识 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1)件。(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1 / 8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XX)(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 (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 (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第十条已备案申请主体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且每个已备案申请主体每年此类专利申请不得超过5件。 可向北京保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一条已完成备案的主体,如自愿放弃备案资格,第十二条申请主体备案名单,北京保护中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新调整。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保护中心负责解释。日起施行。月年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1012 / 8 附件: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1.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2.3.承诺书(试行)3 / 8 1附件年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2018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

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创品知识产权证据服务

创品知识产权证据服务 ——解决证据之忧,开启胜利之门。 没有证据,什么也办不了? 苦于证据,难以启动,没办法维权! 找不到证据,干着急,吃哑巴亏,不甘心! 怎么取证,需要什么证据,证据问题解决不了,无从下手! 明明我有理,却因为证据不足,官司打输了,又不知道怎么收集新证据,我该怎么办? 多少人因为证据,不能解决问题,行动无法开展! 多少企业因为证据,无能为力,蒙受损失,甚至诉讼失败! 多少真相因为证据被掩盖,多少事实由于证据被歪曲,多少合法权益由于证据无奈放弃! 法治时代,重要的不在于事实与真相,而是证据决定一切! 创品知识产权证据服务,解决证据之忧,开启胜利之门!

创品证据服务简介: 创品知识产权证据服务,依托传统维权活动,借助律师专业能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结合第三方电子证据平台,制定并实施专门证据解决方案。简单说,就是创品知识产权利用自身优势条件根据客户需要,提供各种证据服务,包括证据的获取、存储、管理、固化和提交。 证据服务方式: 证据服务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监管、统一审查的原则,具体方式包括: 1、全部或者主要通过传统维权调查方式提供证据服务; 2、由律师主导,并通过律师身份、律师专业能力提供证据服务; 3、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及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证据服务; 4、通过第三方公司电子证据平台获取、储存和管理证据。 4、上述两种以上方式的结合及灵活运用 证据获取对象分类: 市场证据服务 互联网证据服务 个人证据服务 企业、团体及组织的证据服务 政府机关证据服务 环境及自然证据服务 证据实施分类: 常规证据业务 批量证据业务 单项证据业务 重大专项证据业务 政府、学校、单位证据业务 创品证据服务核心优势:

知识产权维权选择司法保护还是行政保护

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形成两条平行的保护途径。当权利人发现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害时,可以结合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保护方式,来实现制止侵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文简要介绍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方式的特点和提起方式,并对如何选择适宜的保护方式提供了具体建议。 一、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主要通过提起侵权诉讼来实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法院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当权利人发现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权利证明、诉状和证据等来发起诉讼,法院在正式受理后,会向侵权人转送案件材料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接下来,法院通常会组织证据交换开庭、正式开庭,以便于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使法院可以充分地了解案情,并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 中国的法院分为四级:基层法院(县区级)、中级法院(市级)、高级法院(省级)和最高法院(国家级)。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是两审终审:当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不服判决的一方可以选择上诉,而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该二审判决即是本案的终审判决。对于不同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件,一审法院的级别也有所不同:商标案件和著作权案件案情相对简单,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一些授权的基层法院均有权审理;对于专利案件,由于案情相对复杂(需要进行特征比对,往往涉及专业技术知识),只有高级法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其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可以跨区管辖)和授权的中级法院有权审理一审的专利侵权案件。

同时,最高法院也在积极推进地方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来实现跨区管辖。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天津、长沙、西安、杭州、宁波、济南、青岛、福州、合肥、深圳、南京、苏州、武汉、成都、郑州、南昌等16个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在相关区域内实行跨区管辖。 根据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二审,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决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1司法保护的优势: ·终局性 法院在整个的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被动性和终局性的特点,与之相比,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是可诉的; ·震慑力强 一般社会公众对于法院的权威性比较信服,大部分的判决书也会向社会公众公开,被判侵权的相关公司的名誉会受到减损,能够实现很好的震慑效果; ·保护具有完整性 司法保护除了可以保护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可以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还可以对严重侵权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知识产权维权案例

知识产权维权案例 篇一: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 案例1 申请人“死磕”伟哥专利 针对美国辉瑞公司的伟哥案,2004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专利说明书不够完整、准确”为由裁定辉瑞伟哥专利无效引发广泛争议。一个自然人潘华平,以及包括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奥医药集团在内的12家制药企业联合对辉瑞公司伟哥专利提出无效请求,历时3年终于换来“伟哥”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复审结果。 1991年,辉瑞公司发现,一种治疗心脏病的药物,用于治疗男性勃起障碍症疗效更佳,于是1993年在英国申请了专利。该专利也同时在中国内地提起申请。伟哥于1998年和2002年先后获得

欧洲和美国专利。2001年,中国也批准了伟哥的专利申请。这些专利只保护伟哥的新型应用,而不是保护药物配方本身。12家国内制药企业联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专利保护无效申请。而在此之前,国际知名的几家制药企业礼来来(Eli Lilly)、伊科斯和拜耳等公司也在力争推翻伟哥在欧洲的专利保护。1999年,英国一家法院撤消了伟哥的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也于2001年取消了伟哥在欧洲的专利。 中国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与英国、欧洲的理由相似。他们认为辉瑞公司的专利并无独创性,只停留在该领域科学家的已知水平。他们还提出,辉瑞公司对相关信息披露不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说明书不够完整、准确为由宣告其专利无效。 辉瑞已就该案提起了行政诉讼。因为三方都不会轻易放弃,辉瑞公司与中国制药企业的这场官司恐怕将会在一个时期内继续纠缠不清、没完没了。

案例2 微软选错被告成笑谈 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软件终端用户因用盗版成被告案—微软状告亚都,于1999年12月17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颇有戏剧性的结果是,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本案被告,驳回微软诉讼请求。 此前,微软的授权代理人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在亚都大厦发现了盗版光盘,包括微软享有著作权的MSDOS、MSWindows95等十余套软件,当时海淀区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对这些软件进行了清查,现场情况由公证人员做了公证。这份公证书成为微软公司最有力的一份证据。微软认为亚都的侵权行为给他们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其赔偿150万元。 亚都科技集团则拒不承认使用盗版软件,他们称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没有去过他们的办公场所,所以不可能发现盗版软件,工商局的人也从未对他们

《新时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目标、新思路、新举措——《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课后习题

《新时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目标、新思路、新举措——《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课后习题 单选题(共7题,每题5分) 2、 大力完善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主要是以()为中心。 正确答案:B、调解 3、 商标审查现在期限压缩至()个月。 正确答案:D、四 5、 严格规范证据标准有一个创新性的制度,是()。 正确答案:C、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 6、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不包括()的监督。 正确答案:B、公民 7、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 正确答案:C、创新 多选题(共6题,每题5分) 2、 加强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包括()。 正确答案:A、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B、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 C、加强专业技术支撑 4、 加强基础条件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包括()。 正确答案:C、加强基础平台建设 D、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E、加大资源投入和支持力度 5、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两个布局是指()。 正确答案:B、四个全面 C、五位一体 6、 优化协作衔接机制,突破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包括()。 正确答案:B、优化授权确权维权衔接程序 C、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 D、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 E、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 判断题(共7题,每题5分)

1、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有形的。 正确答案:错误 2、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分为三个阶段实现目标。 正确答案:错误 7、 创新的核心是科技。 正确答案:错误 单选题(共7题,每题5分) 1、 在《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中国的创新指数排名第()位。正确答案:B、14 3、 网络侵权不具有以下哪个特征()。 正确答案:A、公开性 多选题(共6题,每题5分) 5、 健全涉外沟通机制,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越环境,包括()。 正确答案:A、更大力度加强国际合作 C、健全与国内外权利人沟通渠道 D、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 E、健全协调和信息获取机制 判断题(共7题,每题5分) 3、 司法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正确答案:错误

企业怎样进行知识产权维权

企业怎样进行知识产权维权 确定是否被侵权 知识产权案件与其它民事侵权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与其它民事侵权案件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专业性非常强,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案件,需要将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与授权专利文件的技术进行比对,以确定被告实施的行为是否侵权。 侵权比对是确定被告双方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关键,因此,专业的专利技术比对在整个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比对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整个诉讼的结果。而侵权比对中涉及到的各种原则的运用,其他非专业人员难以做到应用自如,而侵权与否的结果,往往取决在比对中某一原则的合理应用。 合理布局知识产权 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布局,是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有效方法。 这种合理的布局包括:了解主要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在产品设计、投产上作相应规避,对于自主开发的新产品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申请专利保护等等。 如果说,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使得知识产权看起来像是一件坚固的“法律之盾”的话,那么当发挥产权的推动作用时,知识产权就看起来像是一把锐利的“产业之矛”。 只有在商业竞争中发挥好了矛的攻击作用,才能更坚固盾的保护作用。我们可以简单算一笔账,任凭侵权行为的存在就等于放弃市场占有额,企业的同类产品如承认一个实力相当的竞争对手存在就等于失去半壁江山,更别说大规模存在竞争产品的情形;知识产权诉讼处理得当,还能给企业带来相当可观的利润。通过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企业遇到侵犯自主知识产权情况,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失为最直接有效的措施。 在知识产权维权方面,我们一般采取以下的步骤:首先,请专业的人员对疑似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简单的比对,以确定疑似侵权产品是否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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