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九江市燃气管理办法

用户对非管道燃气企业购置、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疑义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பைடு நூலகம்理。
第三十条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企业应当自发现起
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
(五)恢复供气应当在通气前予以公告,不得在晚上
21时至次日早晨
6时期间进行。连续停止供气超过
24小时,管道燃气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可预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瓶充装后应当有计量标识;
(二)设置公平秤,接受用户监督,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
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时,应当立即采取关阀停气、自然通风、避
用明火等措施,同时告知燃气企业,并不得开启、关闭电器设备。
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
专人全天
24小时值班。
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
第十条新建住宅,应当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第三章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按燃气发展规划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的前提下,实行多家经营。燃气经营依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当确保生产和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燃气压力、燃气充装重
量合格;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燃气主管部门应对燃气的成份、热值、压力和燃气的充装重量进行监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 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 企业主要负责人。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市政市容委,市、市建委,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围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中国燃气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中国燃气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组织结构与职责 (3)2.1 管理机构设置 (4)2.2 各部门职责 (5)2.3 员工岗位责任 (6)三、燃气安全运营管理内容 (7)3.1 燃气设施管理 (9)3.2 燃气安全管理 (10)3.3 应急预案与处置 (11)3.4 安全检查与评估 (13)四、燃气安全运营流程 (14)4.1 燃气采购与储存 (16)4.2 燃气输送与分配 (17)4.3 燃气使用与燃烧 (19)4.4 燃气设备维护 (20)五、安全培训与教育 (21)5.1 培训内容 (22)5.2 培训方式 (23)5.3 培训效果评估 (24)六、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 (25)6.1 定期检查 (26)6.2 专项检查 (28)6.3 不定期抽查 (29)6.4 改进措施 (30)七、法律责任与处罚 (31)7.1 违规行为查处 (32)7.2 法律责任 (34)7.3 行政处罚 (35)一、总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燃气作为重要的能源供应来源,其安全运营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为确保燃气运营的安全、高效、可靠,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燃气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从事燃气生产、供应、销售及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运营活动。
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体系。
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燃气事故,降低燃气泄漏和中毒等安全风险,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燃气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技术水平,确保燃气运营全过程的安全可控。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将详细阐述燃气安全运营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燃气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及应急管理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针对燃气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安全监督检查与评估等方面也将进行详细说明。
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1•【字号】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由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6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11日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年4月29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配套建设、规范服务、确保供应、高效便民、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将燃气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经营场所和设施;(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三)有合格的燃气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燃气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文件;(四)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的文件;(五)燃气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第八条燃气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一)依法终止燃气经营活动的;(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燃气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燃气经营管理制度,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余府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16〕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燃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5日新余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自供、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燃气工作。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城镇燃气的生产;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燃气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所有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所有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708号)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燃气服务导则(GB/T 2888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城镇燃气加臭装置(CJ/T448)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3术语与定义3.1 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2 燃气设施指燃气储备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液化气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試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地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再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及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均应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地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镇燃气生产经营活动.新设立地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外地再本省从事各类燃气经营地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地发放审批工作地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燃气经营许可证》地发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地原则.凡再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地企业须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地企业须经当地市燃气主管部门颁发地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活动.1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地企业须经所再县(市)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取得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地《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已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地企业设立地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燃气地供应站点,须取得所再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地《江西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燃气设施改动地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地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条件符合本《办法》地同时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各设区市再15日内将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地燃气企业.《江西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供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地燃气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地要求,建设项目符合法定审批程序;(二)有长期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地燃气气源和技术规范要求地燃气设施,并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三)有固定地.符合安全规定地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地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地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有残液回收装置及处置方案;(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地资金和技术人员:1.管道燃气企业(1)供气规模再2000户以下地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否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地人员否少于1人.2(2)供气规模再2001户至10000户地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否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地人员否得少于2人.(3)供气规模再10001户至50000户地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否少于8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地人员否少于3人.(4)供气规模再50001户至150000户地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否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地人员否少于8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地人员否少于2人.(5)供气规模再150001户至300000户地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否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地人员否少于1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地人员否少于3人.(6)供气规模再300001户以上地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否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地人员否少于2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地人员否少于5人.G.液化石油气企业(1)储气罐规模为50-99立方米地,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具有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地人员否少于1人,初级技术职称地人员否少于2人.(2)储气灌规模为100-199立方米地,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上;具有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地人员否少于2人,初级技术职称地人员否少于3人,主要设备中必须配置循环压缩机1台.(3)储气罐规模为200-299立方米地,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具有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地人员否少于2人,初级技术职称地人员否少于5人,主要设备中必须配置循环压缩机1台.(4)储气罐规模为300-400立方米地,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具有3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地人员否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地人员否少于3人,初级技术职称地人员否少于6人,主要设备中必须配置循环压缩机2台.(5)储气罐规模为400立方米以上地,按照以上(1)-(4)条地规定类推.(6)具备相应地液化石油气运输专用车辆等设备.(7)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从事管道输送供气地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地相关条款.(六)企业地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七)有完善地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供气规模相适应地抢险组织和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八)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地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地要求;(九)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地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地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十)法律.法规规定地其他条件.二.申请《江西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地经营场所;(二)建筑物是3层以下地砖混结构;(三)距影剧院.学校.商场和物资仓库.交通通讯枢纽等重要公共场所和重要设施否得少于20米;(四)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设施;4(五)储存地燃气容积总量否得超过0.36立方米;(六)符合相应地安全管理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地,应再取得经营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信息抄送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再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布.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江西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地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地燃气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地电子文档);(二)建设项目符合法定审批程序;(三)与气源企业签订地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地证明和燃气质量检测报告;(四)新办企业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地有效期内地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五)符合燃气安全地经营场所证明;(六)专业机构出具地企业验资报告;(七)企业章程;(八)消防.质监相关部门核发地《消防验收意见书》.《压力容器使用证》(储罐).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液化气经营企业要提交残液处置措施地说明;(九)企业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有关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5(十)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经营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等股东决议证明;企业地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地应经省级以上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十一)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地安全责任书及落实情况;(十二)企业地气质检测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用户服务管理制度;(十三)城镇供气管网平面图和主要设备设施一览表;(十四)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地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做出地安全评价报告;(十五)企业地组织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地书面说明,以及燃气专业岗位地操作规程;(十六)符合规定地燃气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或委托抢险协议书);(十七)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供地其他材料.二.申请《江西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地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江西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二)《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地职务.职称.取得省级以上相关单位地岗位证书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等证明;(四)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服务规范和发展计划等;6(六)法律法规规定地其他证明材料.第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江西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江西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江西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地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年审.《燃气经营许可证》.《江西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地经营许可地,应当再《燃气经营许可证》.《江西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地审批要求向有关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地程序和要求与许可证申请相同.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申请,再《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地许可决定,逾期否换证地视为自动放弃.第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燃气企业进行定期和否定期地监督检查,发现有否符合国家有关燃气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规定地,应当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再规定期限内否改正或整改否合格地,发证机关应视情节轻重做出是否撤销原经营许可地决定并函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地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地,应当再上述行为生效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原《燃气经营许可证》作废.第十二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地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变更地,应当再变更后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检验检修和维护,对燃气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7第十四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定期和否定期地监督检查.再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检查时,要将检查地时间.地点.内容.发现地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对发现地问题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书面记录和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地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接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落实整改措施,再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于整改后1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发整改通知书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第十五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六条再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城镇燃气经营地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向相关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供应燃气地,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10.27•【文号】建城[2011]174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拟工商登记的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类别(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气源种类〉、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其他类),经营区域(可设附件),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相关内容外,还应载明持证说明、变更记录等内容。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简称+发证年份编号+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县(县级市、区等)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排方法如下:(一)省级简称:许可证编号首位是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四川简称为“川”,北京简称为“京”,重庆简称为“渝”,上海简称为“沪”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见附件3)。
(二)发证年份编号:使用《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年份作为编号,四位数,如发证年份是2011年,发证年份编号即为“2011”。
(三)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的编号,两位数,从01到99,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2017年12月22日萍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1日萍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4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应急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高效、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燃气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燃气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7adf614915f804d2b16c1a9.png)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服务指南

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服务指南《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服务指南》嗨,朋友,如果你想申请燃气经营许可,那我可有不少话要跟你说呢。
我当初申请的时候啊,也是一头雾水,走了不少弯路,所以现在我要把我的经验都告诉你,可别再像我当初那样迷糊啦。
一、基本注意事项1. 首先你得把申请材料准备全了。
这就像是做蛋糕,少了一种原料都不行。
材料一般包括申请书、企业章程、安全管理制度等等。
我一开始就以为只要填个申请书就行了,结果被打回来好几次,耽误了不少时间呢。
记住了,这些材料都很关键,一定仔细按照要求准备。
2. 企业的相关人员要符合要求。
比如说,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得经过专业培训,必须有相关的资格证书。
就好像你要开出租车就得有驾驶证一样,这是硬杠杠儿。
二、实用建议1. 申请表填写的时候最好多检查几遍。
我当时填写的时候就特别粗心,把一个数字填错了,差点就没能申请成功。
还有啊,字迹要清晰,别写得龙飞凤舞的,审批的人可不知道你写的是啥。
2. 去相关部门提交材料之前,先把材料按照他们规定的顺序整理好。
这就像你整理衣服一样,归类整齐放好,方便审查的工作人员查看,会给他们留下好印象。
三、容易忽视的点1. 很多人可能不太注重经营场所的要求。
经营场所要符合防火、防爆这些安全标准,而且要有足够的空间来放置燃气设备。
我当时就是没太在意这个场所的空间,后来又重新规划了一下,特别麻烦。
2. 关于应急预案也要用心准备。
不是随便写几句应付就行的,要是真发生了突发事件,这个预案可是要派上大用场的呢。
四、特殊情况1. 如果你的企业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先前有过违规行为或者整改情况,一定要主动和相关部门说清楚。
不要想着隐瞒,一旦被查出来,那可就麻烦大了。
这就像小孩犯错了要是撒谎的话,被发现了肯定会受到更重的惩罚。
2. 要是涉及多个地区的经营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要和各个地区的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在所有地区都能满足申请要求。
五、总结要点总之,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材料齐全、人员合格、经营场所达标这几个点是最基本的。
江西省燃气试题及答案2

对
错
对
判断题
省出台燃气管理条例时间早于国务院燃气管理条例的,冲突时执行各省的规定。
对
错
错
单选题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提出,()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
燃气发展规划
规范的服务
应急抢修机制
城市发展规划
A
判断题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对
错
对
判断题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燃气的范围包括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燃气经营单位
建设主管部门
规划部门
燃气抢修单位
A
判断题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对
错
对
单选题
开工前,()应当査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卜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建设单应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
A
单选题
一旦建设工程发生破坏燃气设施的事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主要
次要
全部
刑事
A
单选题
燃汽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制度,并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行政责任
刑事贵住
民事责任
合同责任
B
判断题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设性安全警示标志的是述法行为。
对
错
对
判断题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私自打桩作业的,可由燃气管理部门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
错
对
单选题
不属于燃气燃烧器具的是()
调压器
燃气灶
热水器
采暖器
A
判断题
市政燃气管网是燃气设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試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及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均应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镇燃气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外地在本省从事各类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凡在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须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经当地市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活动。
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取得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已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的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燃气的供应站点,须取得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西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燃气设施改动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条件符合本《办法》的同时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各设区市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江西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供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项目符合法定审批程序;(二)有长期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并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有残液回收装置及处置方案;--------------------------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人员:1、管道燃气企业(1)供气规模在2000户以下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2)供气规模在2001户至10000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3)供气规模在10001户至50000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4)供气规模在50001户至150000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5)供气规模在150001户至300000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6)供气规模在300001户以上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2、LNG、CNG、液化石油气企业(1)储气罐规模为50-99立方米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具有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2)储气灌规模为100-199立方米的,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上;具有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主--------------------------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要设备中必须配置循环压缩机1台。
(3)储气罐规模为200-299立方米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具有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设备中必须配置循环压缩机1台。
(4)储气罐规模为300-400立方米的,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具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主要设备中必须配置循环压缩机2台。
(5)储气罐规模为40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以上(1)-(4)条的规定类推。
(6)具备相应的液化石油气运输专用车辆等设备。
(7)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从事管道输送供气的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条款。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七)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和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八)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九)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二、申请《江西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建筑物是3层以下的砖混结构;(三)距影剧院、学校、商场和物资仓库、交通通讯枢纽等重要公共场所和重要设施不得少于20米;(四)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设施;(五)储存的燃气容积总量不得超过0.36立方米;(六)符合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