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判决书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判决书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判决书

李志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项刑再初字第00005号

原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志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2014年3月5日被项城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现豫南监狱服刑。

辩护人黎留中,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志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项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又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项刑监字第002号再审决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师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志强及其辩护人黎留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2011年4月,被告人李志强在项城市以河南同昊四方休闲俱乐部的名义,在项城积极发展会员。后发展闫会、吴东灵(均另案处理)为骨干,成立河南同昊四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项城办事处,地点设在项城市治安北路吴东灵经营的完美日用品商店。办事处在闫会、吴东灵的组织领导下,以提供旅游服务产品为名,多次集会宣传旅游服务产品,积极为公司发展用于敛财的所谓理财会员,每一名人员入会时缴费4150元,成为休闲会员。休闲会员至少推荐二名会员入会后即获得理财会员资格,成为理财会员,会费由吴东灵等人汇入李志强的账号。理财会员隔月依次每月可从公司返利中分红2000元、500元、 1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依次领满24个月为止。同时与休闲会员一样享有每月一次的国内免费旅游,共24个月,另赠送二次港澳游,以此诱使人员入会,积极发展下线,骗取钱财。在李志强的领导下,办事处将会员分层次分级进行管理,每12名会员为一个家庭,其中家庭主管一名,每一家庭有6名理财会员、6名休闲会员。理财会员按发展会员多少,分ABC三级主管。而另三名家庭成员又分为ABC三级,其余6名休闲会员为准家庭会员,以此发展会员后,该家庭发展裂变又组织新的家庭。在项城诱使入会人员达300余人,涉案金额100多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强当庭供认不讳,且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闫会证明:2011年2月,李志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旅游,说他现在是河南同昊四方休闲俱乐部的老总,现推出一个休闲项目,交4000元钱管二年24次旅游,如发展二个会员可赠送理财新产品,如发展的这两个人再拉人入会,可一直领红利数目不小。他说交4000元钱可入会,我说没钱,他说替我交一半,另一半等我吸收了会员,从领取的理财新产品中扣。我于2011年5月叫上张锦宣、刘玉珍租车去查岈山旅游,第二天,李志强和刘箭鸣对参加的100多人讲,发展会员入会理财新产品可不断的领到。回来后,李志强领着他公司的会计马颖伟在项城中项宾馆,我交2000元,张锦宣和刘玉珍每人交4000元,给我们办了入会手续,我因介绍了他们二人入会,我是理财会员可享受理财新产品。只要介绍二人

入会才能变成理财会员。从这后每月可旅游,让领人去。张锦宣和刘玉珍又领人去入会,逐步发展的人多了。

2011年7月,吴东灵入会后,她发展的人也多了,2011年8月在吴东灵的完美店内成立项城办事处,挂了牌子,入会的人也多了。到12月,发展了近 300人。办事处领导人有我和吴东灵、盖敬山、刘玉珍、马英、张锦宣6人,我和马英、刘玉珍负责东边的人入会及收会费,吴东灵和盖敬山、张锦宣负责西边的人入会和收会费及入会手续。会费是每人4150元,经我的手收的二万多元我直接汇入李志强的金燕卡上了,我没开收据,因收据是吴东灵管着的,有人要就找吴东灵开。

在项城共发展300多人,11月入会的120多人,每人得2000元,12月入会的60多人没得钱,详细情况让我吴东灵兑帐,我收的会费都汇入李志强的卡上了。入会每人交4000元的会费,后增加每人100元的一年的意外保险,50元的服装款,共交4150元。办事处直接管辖家庭,每12人为一家庭,3个主管、3个家庭成员、3个准家庭成员。老会员领过理财分红的就可以,已推荐过人入会的还没有领分红,已是一般理财会员,准家庭成员是刚入会的人,就这三类人组成,项城共20多个家庭。俱乐部的资料及《会员理财流金明细表》是李志强提供的,让我们宣传的。返利款是李志强打到我和吴东灵的卡上,也有时公司来人带的现金发的。

李培迎是吴东灵发展的会员,2012年春节后他要告状,我与吴东灵多次联系李志强让抓紧解决掉,李志强手里没钱没有解决的法子,会员的花名册我有一份,现在想不起放哪了。理财返利的具体数目约有60万元左右,具体公司有帐,我个人实得利13100元。

2、证人吴东灵的证明:2011年4月,闫会和张锦宣加入俱乐部后,向我宣传让我加入。到2011年7月我交4150元成为会员,到11月项城加入的人多了,就在我的商店内挂了俱乐部项城办事处的牌子,负责人有闫会、我和马英、张锦宣、刘玉珍、陆国印、李孝民、师自仁。我是会计负责收款,其他人是高级会员,我就从2011年9月到12月,后就不干了。项城发展的会员有200多人。俱乐部的负责人是李志强,地点在郑州。每人交4150元可成为会员,旅游二年24次并送二次国外游,这种是休闲会员;另一种是理财会员,就是由休闲会员发展二个会员后可成为理财会员,理财会员隔一个月可领返利2000元,第二次领500元,第3次可领1000元,第四次可领5000元,第5次可领8000元,第6次可领10000元,以后最高10000元,说的是按月发。管理是以家庭制,6

名理财会员和6名休闲会员组织一个家庭,选一名理财会员为主管,每月领200元的津贴,有活动时主管通知人员。闫会管的有人员花名册,经我的手收的100多人50多万元,我不干时都交给郑州公司的会计刘英了,款都汇入李志强的卡上了。李志强再把钱汇入我们返利,后公司不汇了,让我们垫款发。

3、被害人李培迎、张锦宣、孙洪中、张久海、曾庆杰、曾庆兰、孔杰、孔立新、李桂红、于绢、袁启方、徐平、吴凤霞、徐灵、尚志海、朱凤兰、朱荣华、靳美荣、靳新亮、李国平、李奇、赵俊婷、司凤兰、张国明、孙红梅、潘翠英、李梅英、孔爱梅、王玲、陈健春、刘玉荣、孟白令、李培玉、王秀芳、吴保安、王敏、王艳丽、崔爱兰、龙化云等人均证明了入会及发展会员的情况。

4、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查询存款材料、账目收据。

5、辨认笔录。

(二)、2011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志强在上蔡县以河南同昊四方休闲俱

乐部的名义,在上蔡县积极发展会员。以刘忠诚、李新亭、贾卫东等人为骨干,在上蔡县成立河南同昊四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蔡分部,地点在上蔡县小天鹅艺术学校三楼。上蔡分部成立后,以每人入会时缴纳4150元,至少推荐二名会员入会后即获得理财会员资格,从次月起每月以次可分红18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依次领满24个月为止。同时可享受每月一

次国内免费旅游,另赠送二次港台出境游,以此诱使人员入会,积极发展下线,共宣传动员140余人入会,涉案金额58万余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志强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同案犯刘诚忠、李新亭、马颖伟、彭洪彦的供述,证人齐四英、苏新国、段文化、李群峰、翟香兰、石长安、王战军、赵元厂、李中亮、曹万邦、刘清晨、张会典、张学文、盖发群、郏金相、周春华、彭洪荷、李亲、杨长江、刘永生、张亚丽、简传新、黄贺、田红喜、白国良、刘毛、张慧敏、张永红、张凤英、党月田、冯彩琴、侯灵芝、朱秀英、李麦贵、商国德、程保林、刘文典、申建峰、曹翠华、陈运书、赵慧枝、刘士杰、刘小献、王春玲的证言,彭洪彦等人提供的会员汇总表,河南同昊四方休闲俱乐部收取曹万邦、张会典、郏金相、黄贺、刘毛、张慧敏、张永红、刘毛、李亲、张亚丽商国德等人款项的凭据,遂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出具的李志强的开户资料、分户明细帐、交易表,河南同昊四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表、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变更登记表,河南同昊四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宣传资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足以认定。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志强组织领导以提供旅游服务为名,要求入会会员缴纳4150元的入会资格费用,并对众多会员实行三级三个层次管理,以返利为诱饵

骗取会员巨额现金,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志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志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志强犯组织、领

20000元。

原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及证据与再审时一致。原审被告人李志强在两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发展会员众多超过120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规定,公诉人

认为,原审被告人李志强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刑期应在五年以上,原审判决量刑较轻,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及其他情节,依法判决。

原审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首先,原审被告人李志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被告人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辩护人对此无异议。其次,辩护人认为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于法无据,不符合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均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文件颁布实施之前,不具有溯及力。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不应适用该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再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强以提供旅游服务为名,要求入会会员缴纳4150元的入会资格费用,并对众多会员实行三级三个层次管理,其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400余人,以返利为诱饵骗取会员巨额现金,其行为已构成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志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一百二十人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法释字(2001)5号文件第一条“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第二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原审于 2013年12月17日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文件已于2013年11月14日已经颁布实施,故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原审被告人李志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应属情节严重,原审判决量刑过轻,应予以撤销。但被告人李志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4)项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李志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淑玲

审判员马艳玲

审判员王艳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邓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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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整理:高明律师(上海万方律师所) 校正、责编:陈有西律师 翟建: 各位律师,下午好!我看到会场内有许多站着的律师,我心里感到非常内疚。本来呢这个会是我们刑事法律研究会的一次活动,按照我们以往的惯例都是欢迎有兴趣的律师来参加的,所以我们每一次活动都在网上发了信息,没有想到这次来了这么多的人。本来呢安排在律协的35楼,但有的律师跟我打电话说网上报名150名根本报不进去。换个大的地方,我也是星期五请律师协会的同志在边上找个地方,就在这里,250多位置,还是不够.如果再找大一些大家就方便了。今天进场凭律师证,限于律师,还是不够. 今天来了这么多的律师就说明了问题,我们律师对李庄案件的关注,我也相信我们律师也不是纯粹为了凑热闹、故事跑来的,因为李庄这个案件确确实实发生在北京律师的身上,案子发生在远离我们所在地的重庆,但是,这个案子所产生的影响对于律师行业,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冲击影响是很大的。在昨天市律协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会上,大家就总结2009年的工作,布置2010年的工作。刑事研究会2010年第一点就是继续强化刑事辩护律师对于风险问题的重视。优其是在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应当注意、应当避免的风险。所以今天我们请来了陈有西大律师,他是我一、二十年的朋友,当年他在浙江省高院工作的时候,我因为办案子就与他认识了。现在他出来当律师,他的头衔都放在银幕上

民事判决书(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模板】

民事判决书(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

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行政再审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 (2007)行提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舒学章,男,1930年1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汽配厂退休职工,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 委托代理人:王悌,男,1938年6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退休高级工程师,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机床一厂宿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雪,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博,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汪和忠,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舒学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的(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以及2003年12月17日和2003年12月18日分别针对舒学章和专利复审委

员会的再审申请作出的(2003)高行监字第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2007年8月9日,本院以(2004)行监字第95-1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昌、代理审判员郃中林参加评议,王新担任书记员。2007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学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高雪、耿博,济宁无压锅炉厂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舒学章于1992年2月22日申请了“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的颁证日为1999年8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专利号为92106401.2。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一种立式或卧式双层炉排平面波浪型反烧炉排锅炉,其特征是上层水管反烧炉排是平面波浪型布置。” 针对该发明专利,济宁无压锅炉厂于2000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发明专利不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交的对比文件为1992年2月26日公告的公告号为CN2097376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专利申请号为 91211222.0,设计人、申请人均为舒学章。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1991年2月7日,颁证日为1992年6月17 日,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9月30日,其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1、一种主要由反烧炉排[2]、正烧炉排[1]和炉体[3]构成的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本实用新型的特征在于正烧炉排[1]和反烧炉排[2]的各个炉条是间隔

北海中学生命教育实施方案

北海中学生命教育实施方案 生命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家庭的共同职责,是帮助学生认识生命、理解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提高生存技能、提升生命质量、实现生命价值的一种教育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精神为指导,增强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帮助学生认识、理解生命的意义,尊重生命、爱护生命,提高生命质量,实现生命价值,为学生的终身幸福奠定基础。培养学生勇敢、自信、坚强的品格和身处逆境而坚忍不拔的意志品质;全面提升国民素质与民族竞争力,懂得生命的价值与内涵,进而尊重生命、热爱生命、珍惜生命。让自己的生命与自然、社会、他人建立美好的、和谐的关系。 二、工作目标 1、遵循未成年人身心成长规律,建立健全学校生命教育的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整体 规划学校生命教育,加强保障机制建设,形成学校、家庭与社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生命教育实施体系。 2、通过校内外多种教育形式,对学生进行健康、安全、成长、价值、关怀的教育,养 成健康良好的生活方式;使学生学习并掌握自我保护、应对灾难的基本技能;认识、感悟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培养学生尊重生命、爱惜生命的态度,建立生命与自我、生命与自然、生命与社会的和谐关系,学会关心自我、关心他人、关心自然、关心社会,提高生命质量,理解生命的意义和价值。树立积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组织教师学习“生命教育纲要”,提升教师自身的生命的理解和感悟,提高教师对 学生进行生命教育的自觉意识,使教师能够将生命教育主动地融入到学科教学和课外活动中,并通过教育教学研究,主动探讨生命教育的方式、方法与策略。同时与学生建立“民主、和谐、合作”的师生关系。 4、学校构建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以竹文化为载体,挖掘竹文化中的生命教 育内涵,使生命教育成为学校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关怀生命的校园环境和校园文化。不断美化校园环境,端正教师的生命意识、人生观、价值观,使教师对生命的正确理解成为校园文化的组成,进而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三、具体实施内容: 1、了解人体的构造与各器官的功能、分娩过程,认识青春期的生理现象,认识性差异。 2、认识友情与爱情的区别和联系,学会健康的异性交往,控制性冲动,懂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避免受到性伤害,防止性骚扰;学会拒绝别人的性要求,初步了解避孕的基本原理。

李庄案一审辩护词

“李庄案”的一审辩护词(无论你是否是学法学的都要看看)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

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 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2020年许霆案宣判分析报告

许霆案宣判分析报告 有幸拜读了发表在《红袖添香》的杂文《许霆案重审判决书的法律瑕疵》(为叙述方便,下简称苟文),笔者对该文观点不敢苟同,特呈浅见,与该文作者苟峥嵘先生商榷。 综观苟先生发表在《红袖》上的文章,大多是论述法学法理的,如《财产保全程序之规范》、《从制度上打通律师与已决犯之间的沟通渠道》等,可见苟先生应该是律师之类的业内人士,或是专家学者。而本人则是一个业余爱好者,故不当之处,敬请苟先生谅解。 细读苟文,苟先生在文中似乎想阐述三个观点:一是“判决书的关键环节存在明显漏洞”,“最终被判处5年,那就说明本应判处5年”,“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似有适用法律不当之嫌。二是“在核准的程序上存在问题,”“应是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然后再宣判。”似有程序不合法之嫌。三是判决生效用词不当。 苟先生在苟文中引用了“许霆案”重审判决书的最后几句话:“被告人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对其减轻处罚,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笔者无缘得见判决书,记忆中好像有篇报道也曾引用过这段话,但该报道称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甘正培,在宣判时说的最后几句话,而报道中似乎也提及判决的最后几句

话,好像是“鉴于……根据我国《刑法》第鬃条、第鬃杀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之类的,可惜笔者未作摘录。退步说,即便判决书的最后几句话真如苟文所说,我们如只看最后几句话就妄下结论,未免也有断章取义之嫌,何况仅就判决书这一法律文书而言,以盗窃金融机构定罪,以从轻情节量刑,肯定是没有差错的,最多只是法律文书不够严谨而已。我国《刑法》第63条就不抄录了,苟先生一定是相当熟悉的。 至于苟先生在苟文中提到“许霆案”的重审程序不合法一说,笔者以为是很幼稚的观点。首先是苟文对适用程序叙述自相矛盾,摘录原文相关句子如下:“其次,在核准的程序上存在问题。此案的正常程序应是,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然后再宣判。事实上也是如此,此案早已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宣判本就是一种形式。”先是称核准程序不合法,后遂又认可“事实上也是如此”,岂不是自相矛盾?其次,苟先生似乎述说的是广州中院在未经最高院核准之前就宣判之程序是不合法的,这就更站不住脚了。所谓宣判,就是宣告判决,这个判决指的就是广州中院的判决,最高院能否核准都不影响宣判,对此,《刑诉法》162条、163条都作了明确规定,这种常识就不多说。 苟先生的第三个观点,则是针对“此案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这句话而议的,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重审判决,即便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许霆也是可以上诉的,只有过了上诉期不上诉,判决才生效,而并非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就生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2.编号

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书中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

民事判决书(下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再审用)

民事判决书(下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再审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下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再审用) (××××)×民××号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申请再审人×××(简称×××)因与被申请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或×××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指令(或指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受指定再审的不写“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月××日,一审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称,……(简要写明一审原告的起诉理由,请求)。×××(一审被告)辩称,……(简要写明被告的答辩情况)。 ×××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人民法院作出(××××)×民××号民事判决:……。

×××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或×××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答辩称,……。 本院(或×××人民法院)二审查明,……。 本院(或×××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院(或×××人民法院)作出(××××)×民××号民事判决:……。 ×××申请再审称,……(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被申请人×××辩称,……(写明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本院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再审认为,……(重点针对当事人在再审中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阐述裁判理由)。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以及……(写明再审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裁判主文)。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 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法律文书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29×××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刑再初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 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 ×××犯××罪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写明提起再审的根据)。本院 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概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的理由和判决结果)。……(概述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 护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的意见,应当一并写明)。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就诉讼双方对原判有异议的事实、证据作 出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判和诉讼各方的主要意见作出分析,阐明改判的理由)。依照……(写 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一、撤销本院(××××)×刑× 字第××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一、维持本院(××××)×刑×字 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 容);三、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院印) ××××年××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样式29的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经提起再审程序后,另行组成合议 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再审,确认原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决定予以改判时使用。二、“提起再审的根据”有以下三种情况:

广西北海市北海中学2019_2020学年高二物理上学期期末考试试题

广西北海市北海中学2019-2020学年高二物理上学期期末考试试题 本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一、选择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1-7小题只有一个选项正确。8-10题 有多个选项正确,全部选对得4分,选对部分,但没有选错,得2分,有选错得0分)1.如图所示,均匀绕制的螺线管水平放置,在其正中心的上方附近用绝缘绳水平吊起通电直导线A,A与螺线管垂直,A导线中的电流方向垂直纸面向里,开关S闭合, A受到通电螺线管磁场的作用力的方向是() A.竖直向上B.竖直向下C.水平向左D.水平向右 2.以初速度竖直向上抛出一物体,空气阻力大小不变.关于物体受到的冲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物体上升阶段和下落阶段受到的重力的冲量方向相反 B.物体上升阶段和下落阶段受到空气阻力冲量的大小相等 C.物体在下落阶段受到重力的冲量小于上升阶段受到重力的冲量 D.物体从抛出到返回抛出点,动量变化的方向向下 3.如图所示,虚线a、b、c代表电场中的三条电场线,实线为一带负电的粒子仅在电场力作用下通过该区域时的运动轨迹,P、R、Q是这条轨迹上的三点,由此可知 ( ) A.带电粒子在R点时的加速度小于在Q点时的加速度 B.带电粒子在P点时的电势能比在Q点时的电势能大 C.带电粒子在R点时的速度大于在Q点时的速度 D.带电粒子在R点时的动能与电势能之和比在Q点时的小,比在P点时的大 4.一质量为2 kg的物块在合外力F的作用下从静止开始沿直线运动。F随时间t变化的图线如图所示,则( ) A.t=1 s时物块的动量大小为1 kg·m/s B.t=2 s时物块的动量大小为4 kg·m/s C.t=3 s时物块的动量大小为5 kg·m/s D.t=4 s时物块的动量大小为零 5.如图所示,电源内阻不能忽略,当滑动变阻器R2的滑动触头P向左滑动时,下列说法中

杨学林律师李庄案辩护词

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一审辩护词 杨学林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我在庭前已经数次会见了李庄,并且认真查阅了贵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我首先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履行辩护职责提供的便利。虽然庭前查阅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间仓促;虽然我关于证人出庭、调查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申请的结果令人失望,但是合议庭起码给予了回应。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侦查机关拒绝提交李庄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付出的劳动还是要表示感谢。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合法性。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卷宗材料显示,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自此,李庄“漏罪”案的侦查机关就开始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态。因

为从2010年1月27日开始,另案追究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漏罪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丧失了。 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2010年2月9日终审宣判的。此前的1月27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在此期间发现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由于2010年1月27日发现的李庄“漏罪”与二审法院正在审理的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属于同种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该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该院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错误地继续审理并终审宣判。正是由于这个错误,导致李庄今天被以与原案相同的同种罪再次提起公

与再审民事判决书

抗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家治,男,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康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加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咏梅,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家治与海南康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康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康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9月1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作出(2012)海中法民一终字第926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判)。陈家治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琼民申字第19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琼检民监(2014)4600000017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2014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14)琼民抗字第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4年12月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国党、李星浩出庭支持抗诉。申诉人陈家治、被申诉人康润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咏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2012年3月1日,陈家治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陈家治与康润公司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0月29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康润公司向陈家治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10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共计50000元;三、康润公司向陈家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0000元;四、康润公司向陈家治支付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共计5个月的工资25000元及2010年10月部分工资2957元;五、康润公司依法补缴陈家治2009年12月至2010年10月共1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六、康润公司向陈家治支付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加班29天的工资13333.04元;七、康润公司向陈家治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10344元;八、本案诉讼费由康润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康润公司是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园林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康润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加强,其同时也使用"李南"这一名字。2010年2月1日,陈家治应聘到康润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2010年6月30日,陈家治的工资暂定为5000元/月。2010年10月,陈家治在康润公司出勤16天半,迟到4次,旷工5天半。2010年10月21日,陈家治向康润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报

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民提字第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庚,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尖沙咀九龙广东道7 号新电信中心705室。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靡,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星澄路9 号青剑湖商业广场B-216 号。 法定代表人:张亦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计静怡,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海涛,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波,女,汉族,1963 年1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仁德路100 弄32 号302 室,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陆波增资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 甘民二终字第9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1) 民申字第1522 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 年4 月1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的委托代理人孙庚,海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计静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 年12 月30 日,海富公司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和陆波向其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 年11 月1 日前,甘肃众星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星公司)、海富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共同签订一份《甘肃众星绊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书} ) ,约定:众星公司注册资本为384 万美元,迪亚公司占投资的100% 。各方同意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 万元人民币对众星公司进行增资,占众星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9毛,迪亚公司96.15% 。依据协议内容,迪亚公司与海富公司签

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用)、刑事判决书(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改判用)

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用) (××××)×刑初字第××号自诉人(被反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告人(反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又以自诉人×××犯××罪提起反诉,经审查能够成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被反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反诉人)×××及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自诉人控告和请求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和反诉要点以及被反诉人的答辩,再次概述双方争执的主要问题)。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对于互诉、互辩中关于事实方面的争执,应当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澄清是非,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或被反诉人一方,或者他们双方分别构成何种犯罪,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互诉、互辩中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被反诉人无罪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内容); 二、被反诉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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