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发2011年306号附件: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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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工作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国库应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用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含代理国库)。

第二章国库会计人员

第六条国库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臵会计核算岗位,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七条从事国库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经国库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国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

担任国库会计主管的人员,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会计或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含)以上经历。

第八条国库会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行使会计监督权利。

第九条国库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对重要会计岗位人员要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条分库国库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资格: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国库、会计、财务、结算等制度,掌握现代管理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有国库、会计、财务、结算等相关工作经验。

(四)经济类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会计或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代理国库的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变动,应及时报上级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第十三条对认真执行国库会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成绩显著、安全无事故的国库和堵塞漏洞、避免事故或案件发生、揭发违法犯罪有功的国库会计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国库会计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国库会计实行国库主任(含副主任,下同)、国库部门负责人、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会计经办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

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对国库会计主管负责,国库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国库部门负责人对国库主任负责。

第十五条国库主任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国库会计工作,是国库资金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下一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相应领导责任。

国库主任应根据国库会计核算岗位设臵要求和业务需要,合理配备国库会计人员,支持国库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国库会计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督促本辖区各级国库严格执行国库会计有关规定;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级国库的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对下级国库的检查;及时解决国库会计工作中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国库会计工作,对本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下一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相应领导责任。

国库部门负责人应合理安排本部门会计人员分工;根据国库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办法;督促本辖区国库严格执行国库会计有关规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级国库的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下级国库的检查;协调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国库会计主管具体组织管理本部门会计核算工作,对本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相应领导责任。

国库会计主管应完整履行职责,组织本部门会计核算人员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审批会计重要事项,及时处理、报告核算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国库会计分析。

第十八条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严格执行国库会计的各项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核算业务,对自身经办业务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国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库会计业务操作环节、管理环节、监督与检查环节,以及会计核算等系统及其网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国库会计岗位设臵和分工应有利于相互制约、保

证资金安全,有利于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各岗位之间既严格分工,又相互衔接;国库会计人员不得越权办理业务,严禁账务处理“一手清”;国库会计资金往来业务使用的印章(含密押卡、密钥等,下同)和重要空白凭证,应严格实行“印、证分管”。

第二十一条国库应建立健全岗位风险管理责任制,实行“自控、互控、监控”。

第二十二条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实行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制度。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包括:国库会计人员加班、系统升级、系统数据恢复、查询查复、补制凭证和回单、手工制作转账凭证对外划转资金、暂付款挂账、暂收款对外划出、补记账务、错账更正以及其他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

对于系统中有电子信息记录并可以查询到的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原补制的凭证和回单上已有国库会计主管签章的情况,不再手工重复登记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国库应加强会计工作应急管理,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处臵能力,保障国库会计业务的持续开展。

第四章国库会计核算

第一节账务组织

第二十四条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纳入人

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各项原则规定。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纳入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五条国库应建立健全规范、完整的账簿、报表体系,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应符合会计核算手续的要求,坚持及时记账、账表复核、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日清月结。

第二十六条国库按照“资金统一清算,收支按库核算”的原则,办理一个国库工作机构内多级多库的会计核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国库应正确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办理资金的清算、收纳、退付及库款的支拨等会计事项。

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应根据人民银行国库会计科目名称、性质及用途统一确定。

第二十八条国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预算收支核算,编制预算收支报表。

第二十九条国库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调库)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结算凭证、国债凭证等。

符合规定的电子凭证可作为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制作,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第三十条国库应按规定管理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定期检查账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国库应按有关规定设臵总账和相应分户账,根据预算收支核算等需要设臵相应的登记簿(表)。

第三十二条国库报表分为会计报表与预算收支报表,按日、月、年编制,格式由总库统一规定。

国库应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各类国库报表。

第三十三条国库会计账务记载错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预算收支核算差错,采取红字(或负数,下同)冲正错误科目,蓝字(或正数,下同)记载正确科目的方法进行更正;需相应调整会计账务的,以借方、贷方蓝字进行记载。

第三十四条国库应严密会计资料的传递手续。涉及资金划出的外来凭证的交接,应履行必要的签收手续。

第二节预算收支核算

第三十五条国库应准确、及时地收纳国家预算收入,并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分成留解比例,正确、及时办理预算收入的划分和留解。

第三十六条预算收入缴入乡(镇)国库及以上国库均为正式入库。

第三十七条国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有关政策

办理预算收入的退库、更正(调库)。

(一)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退库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退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各种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相应级次库款中退付。

(三)预算收入的退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四)各级国库在办理退库时,应当强调有文件依据,要有收入退还书、退库申请书、原缴款证明复印件及有关审批文件。

(五)各级国库在办理更正(调库)时,必须强调有文件依据,要有更正(调库)通知书等凭证。

(六)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缴纳税款,因发生多缴或错缴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在填制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款项划转经收行。经收行按照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账户当天的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币支付给缴款人或转入缴款人的外币存款账户。

(七)对本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如当日退库数大于收入数时,

应检查核实本级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余额是否足以退付,如存款余额不足,不能办理退付。

第三十八条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不予办理退库、更正(调库):

(一)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更正(调库)的。

(二)下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更正(调库)的。

(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

(四)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更正(调库)的。

(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更正(调库),但手续不全的,如不提供有关文件或不出具有关凭证等。

(六)凭证要素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更正(调库)的。

第三十九条在办理预算收支业务过程中,如有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发起更正业务。

更正的业务发起方制作更正(调库)通知书后,国库根据相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

第四十条国库应及时办理预算收支业务更正,但不得变更过去的账表。

年度对账发现的更正业务,应在整理期内办理。

对于涉及以前年度的更正业务,国库应依据更正(调库)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及时办理。

第四十一条国库应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签发的预算拨款凭证、银行结算汇兑凭证或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具的申请划款凭证,在各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按规定办理库款的拨付。

第四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不予办理拨付或清算:

(一)凭证要素不符合规定的。

(二)申请划款金额超出用款额度或超出代理银行实际支付金额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对审核无误的库款支付凭证,国库原则上应在收到当日将款项划出。

库款支拨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第四十四条国库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债发行与兑付的核算业务。

第四十五条国库应加强对国债发行收入、兑付款项的审核与监督。

第三节资金清算

第四十六条国库通过支付系统往来、国库内部往来、同城

票据交换、行库往来等方式办理资金清算。

第四十七条国库应根据支付清算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资金清算业务。

第四节账务核对

第四十八条国库应认真做好各项对账工作,包括: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国库与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对账、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国库与支付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与同城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上下级之间对账、国库内部对账等。

第四十九条国库应按日、月、年与有关部门对账。

对账数字一律精确到角分。

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额和入库日期,以国库实际入库数额和日期为准。

第五十条国库与财政的库存对账,应分账户进行;与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额度对账,应分预算单位和政府支出分类科目进行;与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付,下同)对账,应按政府收入分类科目、分级次进行;国库与征收机关每日、每月的收入对账,原则上只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年度收入对账,除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外,还应对全辖汇总数进行核对。

征收机关之间相互代征预算收入的,其对账由代征机关与国

库进行。

第五十一条账务核对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在有关账、簿、卡、表、对账单上签章证明;核对不符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和说明。

第五节年终决算

第五十二条国库会计年终决算日为12月31日。

第五十三条决算前,国库应按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决算日,国库应完成当日的全部账务处理。

全年账务结束后,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办理新旧年度会计账务结转工作。

第五十四条年度终了后,国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臵1至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

国库经收处于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所收款项,应在整理期内划缴国库,除总库有特殊年度划期安排的款项外,国库应按要求列入当年决算。

第五十五条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后,国库应按要求编制预算收支年度决算报表,做好核对、签章、上报和数据备份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每年年终,国库应及时做好国债兑付账务、实物的清理核对、销毁工作,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编制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

第五章国库会计业务系统

第五十七条国库会计计算机、应用系统及网络的使用应符合计算机安全管理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具备严密的校验、核对、控制等手段,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八条符合规定生成并传输的电子信息及其输出的信息清单,可视同凭证、报表等纸介质会计资料。

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核对一致后,可依据电子信息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九条国库会计业务系统应以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含电子信息)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电子签名的加载、核验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第六十条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的数据一经采集、生成,不得更改,在系统内可共享使用。

第六十一条国库会计业务系统服务器应专机专用,并配有备用机,以确保国库会计业务的正常、持续进行。

国库应做好会计核算数据备份和资料保管工作。

上级国库下发的应用系统,下级国库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随意打开数据库。

第六十二条国库会计人员应使用自己的用户身份上机操作,对自己用户口令的安全负责,用户口令自行保管并定期更换。

第六章国库会计监督与分析

第六十三条国库会计监督应以防范资金风险为重点,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应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事后监督。

第六十四条国库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预算收入收纳、退付、更正(调库)和库款支拨等业务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国库应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国库会计检查工作,并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六十六条国库会计分析是会计核算的延伸,国库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会计分析工作,提高国库会计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七章国库会计签章

第六十七条国库会计签章是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上表明并确认自己真实身份及业务合法性的特定标识,包括印章、签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以鉴别真实身份的电子签名。

第六十八条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使用的印章包括:

(一)国家金库章: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分(支)库”印章,主要用于国库编制的预算收支及其他规定的报表。

(二)国库业务专用章:即“中国人民银行××行国库业务专用章”,圆形,含日期,用于国库对外签发(或出具)的重要单证。

(三)业务转讫章:即“中国人民银行××行国库业务转讫章”,三角形,含日期,用于已处理的转账凭证、回单、收付款通知单。

(四)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用于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的票据、提出计数单、提出票据交换汇总清单等。

(五)国库会计人员名章:用于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报表等。

第六十九条国库印章(除人员名章外)按规定启用与销毁,在未启用或停用待上缴销毁时,由国库部门负责人登记并封存保管;印模应登记备案并永久保管。

第七十条分库应按规定统一制发本辖区国库的国家金库章,并预留印模。

第七十一条人民银行国库使用的密押和密钥及编制方法由人民银行统一制发,执行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领用密押、密钥必须有专车、专人,并严格实行签收制度。

过期密押、密钥不得自行销毁,必须按有关规定集中销毁。

第七十三条预留印鉴(签章)为单位签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预留印鉴份数应满足柜面审核与事后监督等工作的需要。

国库应根据有关部门事先填制的印鉴卡或印模,办理退库、更正(调库)和库款支拨等业务。

第七十四条单位变更印鉴时,应在印鉴卡的反面加盖原预留印鉴,并注明新印鉴的启用日期,原印鉴卡应装订在新印鉴启用日的会计凭证内;单位销户时,应将印鉴卡装订在销户日会计凭证内。

单位开立账户或原印鉴遗失,需要新设印鉴时,国库凭单位介绍信按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国库应加强印章和预留印鉴管理,除个人名章由个人自行保管外,其他印章和预留印鉴应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离落锁、下班入柜。

第八章国库会计档案

第七十六条国库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银发[2005]309号),确保国库会计档案安全完整,切实防止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第七十七条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国库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等介质保管。

第七十八条国库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分为15年、5年两档。

电子档案按照人民银行数据生命周期管理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保管。

第七十九条保管期限届满且不涉及未结清或未了事项的国库会计档案,由本行会计档案保管部门会同国库部门共同组织销毁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条除有专门规定外,国库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账表从所属机构会计部门领用。

第八十一条国库办理其他收支业务,由各地国库与相关部门协商制定制度办法,并报上级国库备案。

第八十二条总库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库会计管理基本制度,分库负责依据总库制定的国库会计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总库备案。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若干具体规定

一、装订基本要求

(一)会计凭证。

1.国库会计凭证原则上应按日装订,业务量较小的国库可以几日合订一册,但每日应有单独的封面,会计凭证不得跨月装订;

2.会计凭证每日按固定顺序整理,单式记账凭证下,以科目先后顺序排列,每个科目下再按借贷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该科目凭证的前面;复式记账凭证下,原则上按日终业务汇总核对单、记账凭证、用户签退核对单、原始凭证的顺序整理;

3.单日凭证过多可分册装订,并在凭证封面注明册数及分册号,当日同一会计科目的凭证及附件原则上不得跨册装订;

4.装订成册的国库会计凭证应按顺序对记账凭证编制序号,记账凭证的附件可不编号,但应加“附件”戳记,并在记账凭证的附件栏内登记数量;

5.对于业务量大的国库,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的缴款书、电子缴库清单等会计资料,可按日单独装订。附件单独装订时,在该附件的汇总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在封面上注明“本册为××××科目×××号凭证附件”。单独装订的缴款书可切角代替“附件”戳记,但应保证缴款书的要素完整;

6.国库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后,装订人员应准确填写封面各栏目并加封、盖骑缝章。

(二)总账、分户账。

总账、分户账按科目与账号先后次序排列、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装订,视账页的数量确定装订期,但不得跨年装订。

(三)国库报表。

1.日报表、月报表按报表种类分别装订。原则上日报表按月装订,月报表按年装订;

2.年度报表按会计报表类、收入报表类、支出报表类、退库报表类等顺序合并装订;

3.经办多级多库业务的国库机构的报表按库分别装订;

4.对账报表比照月报表、年报表的装订要求装订。

(四)其他。

各类清单等会计资料可另行装订。

二、保管期限

(一)属于永久保管的有:

1.各级国库本级和汇总全辖的年度决算报表(包括决算说明书)、汇总全辖征收机关年度对账表(含签署结果);

2.已兑付国债销毁表、国债收款单挂失、转移登记簿和国库券收款单抄本补发登记簿等其他属于永久保管的国债登记簿及报表;

3.国库会计档案保管调阅登记簿、国库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国库业务交接登记簿和国库会计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

4.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国库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属于定期保管15年的有:

1.国库会计凭证及附件;

2.国库总账、分户账和据以记账、编制报表的各种登记簿;

3.国库本级及汇总全辖的月度报表;

4.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使用、保管和销毁情况登记簿;

5.国库内部往来对账单及对账回单;

6.国库会计业务系统日志;

7.本级征收机关年度对账表;

8.国库与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之间的额度对账单;

9.其他需要保管15年的国库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三)属于定期保管5年的有:

1.下级国库上报的年度决算报表(含决算说明);

2.征收机关月度对账表;

3.国库预算收入日报表、国债兑付日报表、库存日报表、日计表和余额表;

4.支付系统与国库内部往来查询查复书、查询查复登记簿、事后监督通知书;

5.集中支付额度通知单;

6.其他需要保管5年的国库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对于有文件另行规定保管期的其他会计档案,从其规定。

会计核算制度与办法

会计核算制度与办法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是指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是进行财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所依据的一般规则和准绳。《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十三条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为依据,如实放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它要求会计信息必须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会计核算的真实性,是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要求,也就是被确认的会计事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对其发生的时间、数量以及文字说明等进行的记录,必须真实可靠,与经济活动的事实完全符合。如果会计信息失真,就无法运用会计信息进行管理,也将导致错误的决策。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001年加入)融资租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他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具体会计实务中,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往往存在着与其法律形式明显不一致的情形,这就要求会计

核算按其实质进行处理,而不是拘泥于经济业务的法律形式。 3、相关性原则 所谓“相关性原则”,是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要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相关联,也就是要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有针对性地提供会计信息,而不是漫无目的地提供使用者所不需要的或无足轻重的会计信息。按照我国的情况,会计信息必须满足三方面的不同需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内部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 4、一致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改变,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贯彻一致性原则的目的,是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利用上一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考核、评价本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根据本期的会计信息去制定下一期的计划,借以进行正确的预测和决策,避免因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而引起分析、判断上的错觉。 5、可比性原则

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制度格式

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制 度格式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长清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行预算会计制度和《长清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因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而引起的会计核算业务。对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会计核算业务,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执行。 第二章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专户会计 第三条区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机构每日编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明细表》(附件11),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简称人行营管部,下同)国库部门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财政专户会计对通过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机构每日编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

《预算支出明细表》,与财政专户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暂存款 贷:财政专户存款 第四条区财政总预算会计对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和现金支取数,与人行营管部国库部门划款凭证及财政国库机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明细表》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财政专户会计对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和现金支取数,与财政专户划款凭证及财政国库机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明细表》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暂存款 贷:财政专户存款 第三章财政国库机构会计 第五条财政国库机构会计核算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支付管理的特点,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财政总预算会计编号为103)”、“已结报支出(财政总预算会计编号为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

财务会计人员管理规定

财务会计人员管理规定 财务会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素质会计队伍,为企业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做出应有的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 1.财务会计人员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企业内部需要进行独立或相对独立核算的部门,由企业财务部委派会计人员负责该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2 财务部负责人的任免。 (1)财务部负责人的任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聘用、解聘由财务部提出意见,并报企业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财务部与财务会计人员任职资格 第三条财务部设置。 1.财务部应配备负责人。

2.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计工作岗位可采用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必须符合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的空白支票和有关财务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四条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1.财务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2.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正确处理各种财务会 计事项。 3.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岗位的要求。 (2)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依法办事,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财务信息。 第三章会计人员日常工作管理 第五条会计核算制度。

代理记账的会计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第二条、财务会计管理基本要求 (一)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要求:所有会计从业人员持有深圳会计证,并在本公司所属财政局注册、年检和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管理。 (二)会计机构设置及岗位要求: (1)总审复核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1个,由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担任; (2)会计核算操作员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资金、基金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帐岗位,稽核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出纳岗位)若干个,由初级及以上会计从人员担任; (3)客服岗位一岗多人,主要负责与客户的联系和咨询工作。 (三)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为主; (4)原始凭证是记账的依据,财会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各种原始凭证,要求一切原始凭证必须手续完备,合法,内容真实,数字正确,日期和印章齐全,大,小写相符等,不得有白条报账,不得有涂改.一切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填制记账凭证,据以记账; (5)财会人员应对一切原始凭证记账负责,账簿的记载不得挖补,涂改或用褪色药水消除字迹,记账应使用钢笔,不准用铅笔或圆珠笔,发生错误应根据性质,采用划线更正或红线更正.凭证,账册应根据专人列册登记,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有关会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保存年限按规定办理,使用财务软件电脑记帐的应将所用财务软件版本及模块内容报税务主管机关备案。第三条、货币资金管理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除抵补现金库存外,不得将业务收入坐支留用,严格分清收支两条线; (2)做好库存现金的保管工作,有关证券和现金必须放在保险箱内,确保安全.对指定使用备用金的人员必须进行定期检查,核对,做好备用金的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 ①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做到日清月结,钱账相符,杜绝白条抵库或账外现金; ②对超过现金收付限额以上的收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3)不得对外开具空头或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四条、往来账目管理要求。做好结账收付款的工作是保证管理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财务人员要及时结账收款,摧收应收账款。过月未收的账款,要上门催收,对月终尚未清理的债权债务,应查明原因,列出清册.财会人员不能解决的事项应及时上报领导。 第五条、会计报表的管理会计报表是经营收支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书写报告是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了解管理部经济状况和领导工作的重要信息资料,也是编制下半年收支计划的重要依据.所以,要保证报表的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手续完备.对年度结算报表,应附有分析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

基建矿井财务核算管理办法

基建矿井财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基建矿井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特制定本办法。 基建收尾是指基建工程未全部结束,首采面具备生产条件,还不具备正式转入生产经营前的阶段。对该类矿井的考核分为基建阶段和生产经营阶段分别进行考核。 一、基建阶段矿井的核算和考核 (一)基建阶段矿井的核算 基建矿井核算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做好在建工程投资、工程煤收入的核算及涉税申报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选择,准确进行核算。 对于新建矿井,除了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外,其他支出全部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 1、新建矿井的工程支出构成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建工程都应按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支出。 根据与建造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工程进度等定期与建造承包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结算的工程价款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自营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施工机械费等计量。 (4)待摊支出。 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 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包括为进行工程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薪酬、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要正确区分企业开办费和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准确核算工

基层央行国库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基层央行国库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现阶段实施的诸如《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等国库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国库管理,指导国库业务规范操作,防范国库资金风险,保障国库资金安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经过多年国库工作的实施和运作,从发展和创新的视角来分析,部分制度暴露出了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问题和弊端,值得我们沉思和积极探讨。 关键词:国库管理制度创新 一、国库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国库资金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如何评价一个行业的综合风险,需要哪些指标进一步论证,没有形成统一的指标体系,不便于风险管理和业务操作过程的实施。虽然每年对县支库进行国库资金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但此项工作没有固定的评估框架、缺乏有效的指标评价系统,更没有完整的考核评价体系和考核的最终目标。如国库资金风险监管考核标准不明确。此种问题表现在每季上报的国库资金风险季报国库监管报告中,由于缺乏考核标准,反映出此工作质量、深度不够,难以有效提高国库管理水平和国库会计核算质量。 (二)是国库经收处现金缴库业务操作性不强。《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中规定,“缴款人以现金缴纳税款的,国库经收处收妥现金,在纸质税收缴款书各联次上加盖同一日期的现金收讫业务印章后,收据联和存根联退纳税缴款人,付款凭证联作‘现金’科目借方凭证附件,与另制作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转账贷方凭证及时办理转账。”此规定实际操作性差。如税务机关向纳税开具通用缴款书,纳税人到国库经收处以现金纳税,国库经收处办理税款入库,在此过程中,税务机关在填写“开户银行”、“账号”要素时,税务部门感到无所依照,如不填写,不符合缴款书各要素填写完整的要求规定。 (三)是国库人员上岗标准规定落实难度大。《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库会计人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但是,基层县支行实际情况是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很少,人员因工作变动或调到其他科室,新上岗的国库会计人员不一定都有从业资格证书,实在难以达到上述

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办法(全)

集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 概要: 第一条子公司财务管理根据集团所投资的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因地制宜,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条集团财务部保留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评价权利,保留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招聘、 薪资待遇、级别设定、人事任免提名权,日常行政管理由派驻子公司负责。集团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日常 业务管理主要通过设立标准,并加强培训、检查、监督完成。 第三条集团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清单管理,包括:根据管理授分权事项汇报清单、财务述职清单、及负 面清单管理。 第四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当地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制,属于派驻子公司的核心班子成员,并可有条件的参 与驻地公司的事业合伙人计划,作为对优秀财务负责人的激励。 第五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及相关的费用标准由集团财务部提议,经董事会确认,由子公司 承担发放。 总之:本管理办法,通过分类设定,更侧重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的实效性和有用性。并引入清单管理模式,管控主要风险点。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保障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子公司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证所在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降低风险,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公司或对其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招聘,经集团财务部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在子公司中担任财务第一责任人职务的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副经理等。 第四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储备、提名和业务管理由集团财务部负责。子 公司财务负责人向其所在公司的董事会、总经理、及集团财务部负责。 第二章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选聘和委派 第五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

(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的会计核算,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三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四条于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壹)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财务情况、运营成果,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 者的需要。 (二)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壹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 由等,于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壹致、相 互可比。 (四)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五)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于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 (六)于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和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壹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和其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于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七)各项财产于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壹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公司壹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八)于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 少计负债或费用。 (九)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于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且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方案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且于财务会计方案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 第二章资产 第六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且由公司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 资产。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能够于1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和预付款项、待摊费用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九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且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的投资,包括 股票、债券、基金等。

国库会计管理规定

国库会计管理规定 国库会计管理规定 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管理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国库会计核算与管理应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用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各级国库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密会计核算手续,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会计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第二章国库会计人员第六条各级国库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核算岗位,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七条国库会计人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经国库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国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担任国库会计主管的人员,除应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八条国库会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行使会计监督权利。 国库会计主管应切实发挥在会计核算中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作用,保

会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部是公司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账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账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配合公司内部审计。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资金审批制度 1.总则 ⑴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⑵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办公室主任或出纳不在单位期间,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⑶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⑸往来款项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⑹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⑺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施工工程用款审批制度施工工程用款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支付。其程序,按以下“施工工程用款支付审批工作流程”执行。施工工程用款支付批工作流程3、行政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⑴公司管理人员的费用报销,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方可报支; ⑵涉及应酬等非正常费用,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公司差旅费开支制度 ⑴公司员工到本市范围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 ⑵公司职员出差根据需要,由部门经理决定选用交通工具; ⑶公司职员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及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①房租标准: A、部门经理以上职员,房租标准为120元/日; B、一般职员,房租标准为100元/日。②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伙食补贴每人20元/日;市内交通费每人6元/日。

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模板)

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会计行为,依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方面的日常工作,财务经理负责公司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主管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工作,主持制定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统一公司会计核算办法,配合总经理协调金融、财政、税务、审计、证券监管等方面的外部关系。 第七条公司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真实、完整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定期汇报会计工作情况,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必要资料。 第八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公司审核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和管理会计档案,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会计管理体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财务经理根据岗位职责分工负责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务部负责具体的日常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为财务经理,依法行使如下会计管理职责: (一)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支持他们的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二)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纠正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最终审批公司所有财务支出事项; (四)对会计工作情况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签署对外公布的财务会计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会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强化会计岗位责任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稽核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领导、部门经理其他员工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权限内真实、完整的审核和提供各种经济业务的原始资料。公司有关人员在对所管业务的财务收支进行具体的预算管理和目标控制时,对有关的原始资料负有记录、保管和及时进行传递的责任。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为依法设立的会计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财务部设经理、副经理、总账会计(或称主办会计)、会计(或称辅助会计)、预算管理、出纳等岗位。 第十五条各分、子公司设立相应的财务机构,其财务人员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公司可逐步实行会计派制。 第十六条公司委派的财会人员由公司与所在分公司、子公司实行双层领导,即财会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由所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业务管理由公司负责。 第十七条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的工资和费用一般由公司负责,不在所在分、子公司支付。公司与相关分、子公司另有协议的,则按相关协议处理。

加强基层国库税收入库的管理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a7046622.html, 加强基层国库税收入库的管理问题 作者:秦金花 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18期 摘要: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对预算收入的 收纳工作负有监督职责。而税收是预算收入的主要部分,它牵扯着银行、财政、税务等多个部门,国库在保证各个环节的紧密联系起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国库在税收入库检查中存在的疑点进行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基层国库税收入库问题建议 作为基层国库,在税收检查工作中,财税、银行针对各自的工作,向我们提出了不少疑点和问题。 一、税收工作中存在的疑点 一是凭证传递工作的落后。以一个乡镇纳税人为例,现今组织一笔税收入库,首先由征收机关向企业、个体户等纳税人开具一式五联的税收缴款书,由纳税人拿缴款书到乡镇开户银行划款,乡镇国库经收处收缴款书后,每日汇总上划税款到支行营业部,并同时通过邮寄或派专人送达纸质缴款书到支行营业部,支行营业部通过清算交给国库部门入库,再由国库部门向征收机关传递回单。一笔税款入库要经过六七个环节才能完成,导致税款入库时间长,从征税人员开具税票到入库一般要4-7时间,长的要半个月。这种高成本、低效率的传递方式也易造成各个环节为延压税款互相推诿责任。 另外,现在各商业银行都采用电子汇划系统,税款在乡镇行通过电子系统汇到营业部后,就属于营业部收纳的预算收入,必须划到“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但需要4-7天时间税票才能到达,这就造成该笔资金在“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沉淀,并很有可能造成月底留有余额。这有违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中的“国库经收处收纳的各级预算收入,应在当日办理报解手续,如当日确实来不及报解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办理。月末日必须扫数报解”的规定,造成商业银行被动违规。 二是税收检查缺乏处罚手段。在检查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一笔税款在银行帐户上滞留几天,并没有当天或者次日转给国库。对这个问题,我们当时就对经收处提出质问,经收处很委曲的说,由于征收机关未及时开纳缴款书所至,他们并不可能冒着被处罚上万元的危险,将甚至不到上千元的资金延压。这就给我们的检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因为在<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但国库对于征收机关的延压税款的处罚却没有任何条文法

财务会计人员管理规定

财务会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素质会计队伍,为企业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做出应有的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 1.财务会计人员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企业内部需要进行独立或相对独立核算的部门,由企业财务部委派会计人员负责该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2财务部负责人的任免。 (1)财务部负责人的任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聘用、解聘由财务部提出意见,并报企业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财务部与财务会计人员任职资格 第三条财务部设置。 1.财务部应配备负责人。 2.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计工作岗位可采用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必须符合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的空白支票和有关财务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四条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1.财务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2.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正确处理各种财务会计事项。 3.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岗位的要求。 (2)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财务信息。 第三章会计人员日常工作管理 第五条会计核算制度。 1.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

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有效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各级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财务会计部是会计管理部门。总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会计档案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作业流程标准,有权监督和检查各级财会部门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省分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依据总公司规定监督和检查所辖分支机构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总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地市分

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具体实施会计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归档等工作,负责会计档案归档移交至办公室前的借阅管理。 第五条办公室是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档案相关管理制度,对会计档案管理各环节进行专业指导;负责会计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统计、利用等工作,有权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真实可靠、安全规范和长期可读;负责会计档案归档移交后的借阅管理,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鉴定及销毁工作。 第六条系统需求管理部是软件需求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受理、审核和评估与会计档案管理相关的软件需求,组织进行需求的评审、确认,将审核通过的需求提交需求实现部门,并组织需求提出部门进行系统功能的验收。 第七条信息技术部是电子会计档案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系统开发、功能改造、日常运行维护;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满足电子会计档案存储、归档、移交、保管、利用、销毁等要求;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三章归档和移交 第八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

财务会计核算管理规定

财务会计核算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的及时、完整、准确,依照《会计法》和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在每月5日前编制上月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上交及弥补款项表、各种内部财务分析表。 在每一会计年度七月一日前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五十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需经董事会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二、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除利润分配表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三、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五、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关于规范国库有关会计凭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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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库有关会计凭证的通知 【标 签】规范国库会计凭证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银行 【文 号】川人行国﹝1996﹞22号 【发文日期】1996-06-05 【实施时间】1996-06-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对省分库进行了审计,发现有关会计凭证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为此省财政厅、省人行、省监察专员办、省国税、省地税发省国地直属分局、省工、农、中、建行,成都市交行等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会计法》、《票据法》、《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制度特作以下规定: 一、规范收入缴款收、收入退还书、预算拨款凭证。 (一)缴款书是国库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也是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海关、国库、银行以及缴款单位等分析检查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记帐统计的重要基础资料,因此缴款书的各项内容要做到:数字准确,预算科目、缴库级次等内容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缴款书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单位的转帐支票,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以此联作付出传票,纳税人缴款时不再使用转帐支票。 (二)收入退还书是国库办理预算收入退付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收入退库正确与否,不但影响国家建设资金的筹集,还影响财政收入的正确分配使用,影响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征收机关对申请退库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退库范围和审批程序认真进行审核,不得随意填发“收入退还书”。各级国库部门应根据有关收入退库依据及收入退还书所填的内容,严格审核退付理由、退付范围和批准程序。 (三)预算拨款凭证是国库办理同城预算拨款的唯一合法凭证,是登记帐簿、核对帐务和事后监督的主要依据,也是开展预算收入支出情况分析和检查的原始资料。因此各级财政部

财务人员管理规定.doc

3财务人员管理规定1 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财务人员管理,保证财务工作的统一性,更好地做好财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系统内财务人员在业务上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二、财务人员的聘用应坚持凭证上岗原则,上岗前必须按省规定取得会计证。 三、公司财务部经理由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部其余人员分工由财务部经理提名,总裁决定,公司聘任。 四、公司所属各控股公司、分支机构和根据需要配备财务人员的直属部门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聘任派驻,其余会计和出纳人员由各控股公司、直属部门和分支机构协同财务部择选,报公司财务部审查备案。未经公司财务部同意,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五、财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或供销部门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的会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 六、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有关财务政策,贯彻有关规章制度。无特殊情况在每月12日抽取半天时间

集中各财务部门负责人交流工作一次。 七、各级财务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积极、细致的工作原则,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单位(部门)利益。 八、财务人员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部门)的会计信息,法律规定或单位负责人同意除外。 九、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完成所在单位和公司财务部布置的财务工作,不得擅自越权处理事务,遵守员工守则,对职责范围内工作不得无理抗拒。违反规定者,由公司财务部提议作出处理,直至提请主管财政机关吊销会计证和追究法律责任。 十、各控股公司、直属部门及分支机构对派驻的财务人员工作不得刁难,不得隐瞒经济事项,如致使财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经整顿无效,由公司财务部接管财务工作。 十一、财务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因受到开除、辞退或调离财务工作岗位等错误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经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查证属实,作出处理的单位必须自查实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纠正。 十二、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 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 , 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 , 参照〈国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条例标准 , 结合〈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内容, 以及广州市睿捷经贸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的具体要求 , 特制定了广州市睿捷经贸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一,财务会计管理的涵义 财务是指企业为达到既定目标所进行的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的活动.在管理经营过程中,各类咨询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各种兼营性服务的收入和相应的开支等,就构成了咨询 公司的资金运行. 财务管理就是咨询顾问公司资金运行的管理,在资金运行过程中,包括各类咨询服 务费,代办服务费等资金的筹集,使用,耗费,收入和分配.要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规范企业的 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对资金筹集运用的管理,有偿服务管理费的管理,流动资金和专用资金的管理,资金分配的管理,财务收支汇总平衡等等.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 (一)筹集,管理资金 这就是要保证经营的需要,加快资金周转,不断提高资金运用的效能,尤其是提高自有资金的收益率.公司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有偿服务管理费收入,要加强有偿服务管理费的收 费工作,做到应收尽受,提高回收率.另外,在资金使用上,对各项支出要妥善安排,严格控制,注意节约,防止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效果. (二)经济核算

通过财务活动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不断降低消耗,增加积累,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财务监督 实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公司的经营,管理,服务,必须依据财经法规以及财务 计划,对公司预算开支标准和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监督,使资金的筹集合理合法,资金运用的效果不断提高,确保资金分配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同时,要在分配收益上严格遵 守国家规定,及时上缴各种税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制度,是保证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类制度: (一)会计核算方法及凭证账册制度 (1)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 采用借贷复式计账法,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以公司预算会计为主,结合实际,设置银行现金日记账,总分类账,各项明细分类账; (4) 原始凭证是计账的依据,财会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各种原始凭证,要求一切原始凭证必须手续完备,合法,内容真实,数字正确,日期和印章齐全,大,小写相符等,不得有白条报账,不得有涂改.一切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填制记账凭证,据以记账; (5) 财会记账员应对一切原始凭证记账负责,账簿的记载不得挖补,涂改或用褪色药水消除字迹,记账应使用钢笔,不准用铅笔或圆珠笔,发生错误应根据性质,采用划线更正或红线更正.凭证,账册应根据专人列册登记,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有关会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保存年限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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