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什么是病人的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什么是病人的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什么是病人的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什么是病人的

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

【摘要】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患者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种类,对于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人的身心健康尤为重要。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厘清患者隐私权的概念基础上,将患者隐私的范围予以界定,同时,对患者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免责事由进行阐述,分析我国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以及对如何完善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提出了见解。

【关键词】隐私权患者侵权责任免责Study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Patients’Privacy ABSTRSCT As a kind of personality, the right of privac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ersonal rights. Patient privacy, as an important type of privacy, It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maintenance of human dignity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health. there will be a very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build a relatively perfect protection of patient privacy law system for privacy protection。 this paper defines the scope of the privacy of patients in the concept of privacy and the privacy

of patients based on the described characteristics. the author explained the tort liability on the privacy of patients, components, means commitment, exemptions, and analyzed the status of the patients and inadequate legal protection of privacy, as well as putting forward his own views on how to improve patient privacy protection of the law. Keywords: Privacy Right, Patient, Privacy Tort Liability, Exemptions 古人云:“医者,父母心。”这是古人对医者道德修养的精辟之谈。在个人权利不断地、普遍地受到重视的社会,在开始倡导“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的时代,人们借助法律手段保护个人隐私和秘密的空间不受侵犯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医患关系中患者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觉醒,尤其是在比较敏感的医疗服务中,人们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高,患者隐私权保护的价值与功能日益显现。对患者权利的尊重既是患者的需求,也是促进我国医疗事业不断发展的要求,更是广大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一、患者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目前学者们对患者隐私权的概念持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对于其不为或者不愿被他人知悉的包括其疾病、身体隐秘部位在内的私人信息享有的不被他人知悉,并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1]有的学者认为,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法律赋予患者在享受医疗服务时所享有的,要求医方对其合法获知的有关患者个人的各种秘密不得泄露,并排斥医方非法侵犯的个人权利。[2]有的学者则认为,患者的隐私权指的是患者拥有保护其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

身体缺陷、特殊经历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扰的权利。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可以更好地揭示患者隐私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及客体的特点。患者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具备隐私权的一般特征是一种对世权,具有排他性,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但由于患者与医院之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患者隐私权又具有自身的特性,表现在:(一)患者隐私权的主体是患者和医方工作人员患者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是到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与医疗机构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患者的定义有广义、狭义之分。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患者是狭义上的患者,特指到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的自然人。有些人虽然是没有生病,但他到医疗机构接受了医疗服务(如进行血压检测),也和医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人也是患者。特殊情况下胎儿也可以成为患者隐私权的主体,因为在胎儿时期,某些隐私信息资料如基因信息资料保护的是否妥善可能会影响到其出生后的生存权利。患者隐私权一般是由患者本人行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由患者的监护人行使。如涉及到患者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昏迷不醒及病入膏肓的急诊病人时,他们的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患者隐私权。患者隐私权的义务主体是医方,包括医方的全体工作人员。从患者进入医疗机构开始享受医疗服务时,医方就负有保护患者在享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的隐私的义务,无论是主治医师还是病案管理员等其他医院工作人员都是患者隐私权的义务主体。(二)患者隐私权的权利部分放弃性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医务人员提供的是一种有利于患者疾

病诊疗、身体康复的服务,患者基于对医生的信任和自身健康的需要,情愿把自己的有关信息告诉医生,同时医生为了了解病情,也需要获知患者与疾病有关的信息或是进入患者的私人领域,例如对患者病例、症状、生活习惯的询问,对患者隐秘部位进行必要的检查等。此时,在合理诊疗范围内,在医生的要求下,患者对于自己的隐私权应当是可以以放弃的。但这种隐私的放弃是有限制的,只有与诊疗有直接关系的医护人员,在必要的诊疗范围内,才可以获知患者的这些信息,且在获知之后必须对此予以高度保密,不得随意泄漏。(三)患者隐私权的客体和时间相对特定性一般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了权利主体的私人事务、私人领域及个人信息中一切与公益无关的、不想为人所知的内容。患者隐私权是自然人进入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时产生的,所以其客体也就相对特定,应界定于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过程中被医方合法获知或探触的、与诊疗行为密切相关的个人隐私。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隐私的客体只局限于与诊疗活动本身直接相关的信息,它也包括患者提供的其它信息,如姓名、年龄等个人一般情况。这类信息也是医方合法知悉的、与诊疗行为间接相关的患者隐私,也是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客体之一。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客体的确定时间也有相对特定性。它只能是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这一特定期间所体现出的私人信息。[3]这个特定期间是在医方接受诊疗服务时所透露的个人信息作为患者隐私存续的期间,不只是患者在医方接受医疗服务的期间。患者在接受诊疗活动后,医方将其在诊疗期间的隐私不适当地散播出去,同样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二、患者隐

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目前,关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学者们的观点不堪统一。笔者认为,界定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的前提是应该首先平衡患者隐私权和医生知情权之间的关系。在当今社会中,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而患者隐私权和医生知情权的冲突便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对。为什么患者隐私的为题会受到如此的关注呢?主要是因为隐私权是源于现代社会对信息的需求与患者需要保护隐私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患者期望获得生活的安宁而要求法律保护其隐私;

另一方面医生在进行诊疗服务时为了对病情作出科学的判断必须知道患者的部分隐私。所以说,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时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悉权”或“了解权,是由美国的一位新闻编辑肯特·库柏(Kent copper)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4]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5] 张新宝先生对知情权的定义表述为:“公民对与自己有关的事务(如自己的档案材料)或有兴趣的事务(如社会新闻)及公共事务有接近和了解的权利”。

[6]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在上世纪六十年代表现的最为明显,而在此之前尽管二者或之间的冲突也有所表现但是知情权的概念还未正式提出。患者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也存在冲突:一方面患者的隐私的拥有者,其隐私作为其人格尊严的载体需要保护;

另一方面,医疗服务活动的核心环节就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过程,医

院必须尽可能地了解与疾病有关的信息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和治疗。因此,二者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有学者认为,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一般的冲突时,应该进行某种适度的协调,通过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来达到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目的。隐私公开范围的限制既满足了知情权的需求,客观上又维护了公民的隐私权。遵循这一原则,对某些现象确实需要诉诸社会,但是如果不是十分重要则不应该公开当事人及其住所;如果必须公开则不应该牵涉或影射与此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其他人。[7]笔者认为这一原则也可以用来解决患者隐私权与医生之间的矛盾。即在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前提下,在法律上明确实现医方知情权所需的患者相应的义务配置,同时也确定医方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医方知情权的行使超出法定的范围即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笔者认为患者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关于患者的信息秘密患者的信息秘密大致包括:(1)与疾病诊疗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比如患者的病因信息,尤其是一些特殊的疾病以及容易引起社会对其进行道德评价的疾病,像因卖淫嫖娼或者吸毒而感染的艾滋病等;

患者的既往病史,只要包括患者的疾病史、家族遗传史、婚姻史和传染病接触史等。(2)与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患者个人信息。在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医院常常会对其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比如填写就诊卡往往要求涉及到患者的姓名、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经济状况以及通讯方式等详细信息。登记的目的主要出于医方的管理需要,方便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病情跟踪调查,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形下

联系患者。(3)病历和各种特殊的检查报告资料方面的信息。如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其具体指体温单、病历检查结果、住院记录等等。此时患者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往往不愿意然其他人知道自己的上述信息。如果医方擅自将这些信息向患者之外的第三人泄露,则很可能会增加患者的精神负担。因此,只要患者所得的疾病不对社会造成危害,参与诊断和治疗的医务人员就应该尊重患者的愿望,不得泄露这些信息。(二)关于患者身体的隐私部位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即指患者的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生理缺陷以及可能影响其社会形象和地位的特殊疾病。[8]现今的诊疗方式不像以前我国古代传统中医所采取的“悬丝诊脉”来避免医生对患者身体部位的直接接触,而往往需要直接接触患者身体的隐私部位,医务人员为了了解病情而窥探、接触患者身体的某些部位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是,这种行为必须限制在实现诊疗目的的范围内,否则视为对患者身体隐私权的侵犯。(三)关于患者的个人活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私人的空间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医院常常在非抢救的情况下,医务人员直接进入病房或者检查室的时候不敲门就突然出现在患者于家属的面前,使得患者和家人感到十分的尴尬。尽管医院属于公共场所,是不特定人共享的公共空间,但是在患者私人使用的时候,即成为患者的私人空间,也属于患者的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患者有权要求这些空间不受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医务人员以外的医方工作人员的窥视、侵入和干扰。比如患者住院期间的饮食、起居、接打电话、与探访者的交谈不受无关人员干扰等等。三、常见的患者

隐私权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违反法律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9]违法行为依其方式,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患者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为作为根据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表现,在通常的医疗行为中,以下是常见的典型的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①诊疗过程中的侵犯患者隐私权行为在诊疗过程中,为了了解病情,医务人员要求患者讲出大量隐私,如果医院没有很好的措施或者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不高,患者的隐私权就可能随时遭到侵犯。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医务人员在进行问诊或检查时,有其他人在场,导致被问诊者的隐私被人获知我国现在由于医疗设施的局限,很多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环境很有限,经常可以看到一个注射室里有一个病人坐在台上等着打针,而旁边站着很多男男女女等着打针的人,在诊疗室里,医生在为一位病人看病时,要询问其病症及病史等,但因为没有适当安排候诊区,旁边的患者在等候时也有意或者无意地知道了被问诊患者的隐私。此种情况下,侵权人此种情况侵权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而是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是一种过失的行为,但也是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其二,医务人员超出诊疗需要获得患者隐私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出于获知患者病情以及诊疗需要,可以通过必要的眼看、手摸等行为及辅助的医学仪器接触患者的身体,侵入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从而对其进行适当检查,以便查清病因,对症下药。但不可否认是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医务人员,操守不佳,心怀不良,追求好奇,利用医务便利探询问患者与所诊治疾病不相关的其它个人信息,超出诊疗的

需要刺探患者隐私或对患者身体的私密部位不适当的接触、窥探,这些行为均是侵犯患者隐私的行为。例如,患者本是要求治疗结核,医生却问患者性生活的情况,本是去治疗首部烫伤,医生却要检查其胸部等。其三,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体的隐私部位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诊疗护理活动中时常需要暴露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但由于医院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尽到合理的保护义务,经常发生患者隐私部位被无关人员窥视等情况。病人张先生在某医院治疗脱肛,可尴尬的住院经历却让他至今耿耿于怀。他被安排住在病房靠门口的病床上,不想医生每次检查、护士每次换药竟毫无遮掩,而病房里病人、家属,男男女女混杂出入让60岁的他羞愧难当。于是,在入院当日晚上,张先生要求护士放置了一张屏风,他本以为可以安心,可谁知次日屏风就不见了,张先生只能继续接受难堪的诊治,这种现象也是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②诊疗结束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可能大多数人包括患者自己都认为医疗服务人员只有在诊疗期间才可能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在诊疗结束,患者离开医院后,患者的隐私就不受保护了,其实不然,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不仅限于在医院接受服务期间。笔者在前文提到,患者隐私客体确定的时间为隐私信息持续时间,而不只是诊疗期间。虽然患者在接受完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出院后,与医方的医疗服务关系已结束,但诊疗结束并不意味着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终止,诊疗结束后,医方将患者在治疗期间的一些隐私不适当地传播出去,同样是侵害患者隐私权。诊疗结束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其一,少数医护人员及医院管理宣扬和

利用患者隐私知悉患者隐私的医疗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患者隐私,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或者传播,即使是诊疗结束后也有该义务。陈大爷多年来一直忍受腰椎间盘突出的痛苦,在好友的介绍下,陈大爷到吉祥医院进行治疗。几个疗程下来,陈大爷的腰病有了明显好转,为了答谢医院精妙的医术,陈大爷特地写了一封感谢信送到吉祥医院,他还在信里留下了自己的电话。可没过几天,陈大爷就受到电话骚扰,称他是医院的“托”,原来他的感谢信被张贴在医院的门口。这种情况下,陈大爷写感谢信的行为的却没错,医院也有权利接收感谢信,但其没有权利张贴,除非征得陈大爷的同意,因为感谢信中含有陈大爷的大量隐私,医院不得通过这种损害他人权利的方式来宣扬其高明的医术。相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其二,病历资料管理不善造成的患者隐私泄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就体现了对患者隐私保护的内容,对于未死亡患者,如果未经其许可,即使是近亲属也无权查阅和复制相关的病历资料。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此外,对于能够提起查阅和复制病历资料申请的权利主体范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还作了明确规定。可以看出,除患者本人外,经本人指定的代理人,或者在患者本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或者该近亲属的代理人等,均可依法对相

关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和复制。对于患者本人未死亡的情况下,即使是患者的近亲属,如果缺乏患者本人的授权同意,也无权查阅、复制该患者的相关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在该类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拒绝提供。如果医疗机构违反上述义务,向未经患者许可的其他人公开患者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还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病历资料是重要的患者隐私信息载体,如果被泄露则是患者隐私侵权的典型行为。如:有时化验室干脆把化验单贴在墙上由患者自行来取;

床头卡暴光病情;

病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病案丢失、被盗;

现在一些医院实行电子病历共享,电子病历系统是由医院信息系统(HIS)、检验系统(LIS)、影像传输系统(PACS)、放射系统(RIS 等多个系统组成的集合。[10]但由于资金投入、技术支持、病历资料的传输标准和方式并不统一等原因,医院内部电子病历系统和互联网之间没有安装防病毒软件、防火墙等。电子病历在遭受病毒侵袭时,会造成隐私信息丢失;

而电子病历一旦被黑客攻击或窃取,就可能多次被使用或传播,造成病人隐私的公开,侵犯患者的隐私权。③医学临床教学和医学科学研究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其一,医学临床教学中侵犯患者隐私权《教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

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二条和第十七条也涉及到医疗机构要积极承担医药院校学生临床教学和毕业实习、以及在职人员进修培训任务。由此可见,实习教是以部门规章形式确立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医方作为这一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有一定的职责完成教学任务,但患者并不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该规章也并未设定患者“必须配合”的义务。因此,患者没有职责和法定义务配合医院完成教学任务。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高等学校临床教学的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救死扶伤和教书育人两个基本职能”。附属医院医务人员若为患者的隐私领域诊疗时有实习医生在场,医院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事先明确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本医院有教学科研的任务,在诊疗过程中请求患者给予配合,并征得患者准许和同意,不得强迫患者放弃隐私权,否则违反民法的自愿原则。除此以外,其他个体、私营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都不具有强制性的承担医学教学的法定义务,应最大限度的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其二,医学科学研究中侵犯患者隐私教学医院一般都承担科学研究任务,有的患者病情特殊、具有研究价值,但研究者没有权利单方面进行研究、收集资料,研究者必须征得患者知情同意,尤其是涉及患者隐私的,研究者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11]《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规定:“……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都应该如实告知患者,并取得其承诺。”知情同意不仅仅是受试患者签字,研究者必须向其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风险、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研究者还应当保证保守受试者隐私。使受试者充分了解信息后,在思想意志自由、选择自由的情况下,自愿做出参与科学研究或退出的决定。同时,涉及受试者隐私的医学试验成果的发表也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发表研究结果、公开医疗方案、引用个案资料,描述病情对患者姓名、就医时间等具体环节的书写要十分谨慎,在受试者本人不同意公开其基本信息时,不得将能够让人辨认出其身份的信息如地址、图像及社会关系等公开。四、我国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考察我国现行立法,有关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除了概括在《民法通则》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条文中外,患者隐私权主要在一些全国性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及专项法规中有所体现:第一次提到患者隐私的是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侵害患者的名誉权。”《执业医师法》第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院(系、部)名称: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薄一帆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 2014年06月20

学术声明 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摘要 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利用了名誉权等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问题在于这只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而在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确认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

目录 摘要........................................................................................................................................... I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1) (一)隐私权的涵义 (1) (二)隐私权的特征 (1)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2) (二)我国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 (2) 1、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 (2) 2、执法人员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观念淡薄。 (2) 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 (2) 4、对于隐私权的界限没有一定的认识。 (3) 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3) (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制度 (4) 1、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 (4) 2、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律规范。 (4) (二)在民事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 (4) (三)提高执法人员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观念 (4) (四)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4) (五)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意识 (5)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42630

(精品)2019中考英语(衡水市)goforit版unit1短语总结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 目的:加强检验科所有信息的管理,规范和保护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隐私权受到保护,并维护职业荣誉。 范围:适用于检验科所有信息(包括患者信息、检验结果、文件资料等)。 职责:检验科主任负责信息的管理和落实情况。全科工作人员有责任保护患者的一切信息,严格遵守本制度。 具体制度和措施: 1.实验室应收集为识别患者和为进行所申请的检验和其他实验室操作所需要的适当信息,不应收集不需要的个人信息。 2.全科工作人员有责任保护科里的一切信息,严格遵守信息保护程序。实验室应收集为识别患者和为进行所申请的检验和其他实验室操作所需要的适当信息,不应收集不需要的个人信息。患者应当知道所收集的信息和收集目的。 3.当传染病可能存在时,应关注实验室人员和其他病人的安全,并可为此目的收集必需的资料。 4.某些检查可能需要专门的咨询建议,这通常由临床人员或负责医生提供。如果患者未得到足够的咨询服务,而检查结果又暗示预后不良,实验室应尽量避免将检查结果直接通知患者本人。 5.患者的实验室检验结果应该保密,除非得到授权,否则实验室检查的结果只能发给特定的患者并且是保密的。门诊患者的检验报告,凭门诊病历或收费明细单取检验报告,故患者应该妥善保留好这些相关资料。住院患者的检验报告提供给申请检验医师。实验室检验结果可用于如流行病学或其他统计分析但不能有患者个人信息。 6.只有在检验完成以后不需要知情同意方可以将标本用于申请检验以外的目的。如果这标本已无姓名或者混合成库,需要时也可以使用。 7.实验室的所有资料、信息(包括患者基本资料和检验结果、实验记录等)均应确保有合理的安全的保管,以免出现丢失,未经授权不能查阅或使用。 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 1a

患者隐私保护

滑县新区医院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 保护病人隐私权的制度 病人隐私权是指病人不愿意告人或不愿意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及《护士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等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一、树立保护病人隐私的观念,加强相关的卫生行政法规的学习及宣传,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法律素质。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注意保护病人隐私,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的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强化法规意识,提高道德修养。严格区分正常介入隐私和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病人隐私的界限,医务人员应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办事。即介入病人隐私的行为完全是基于诊疗病人疾病的目的,如男医生检查女性病人必须有女同事或家属在场;一般体检没有必要暴露身体时则不必让病人暴露身体;特殊检查确需病人裸露检查时,必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要求其他医护人员在场;在诊疗中与治病无关的事不做,与诊疗无关的话不问。 三、加强病案管理与监督,提高病案使用者保护病人隐私权的意识,提高职业自律性。认真落实病案借阅制度、病案外调复印制度、病案保密制度,不得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公开病案中的隐私,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 四、加强病人的维权意识,提高病人自我保护能力。 五、加强就医环境的改造和设施更新,使病人隐私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建立单独隔离小诊室、急救室、注射室、综合治疗室,男女病人分开。男医生检查女病人隐私部位要有屏障遮掩且要有女同事或病人家属在场。检验人员要妥善保管好病人化验单,核实被检验者后才能发给其检

验结果单。 保护门诊病人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一、接诊病人时,要做到一医一患一诊室,其他病人均应在诊室外等候,如有人擅闯诊室,医护人员应当制止。 二、导医分诊护士需维持就诊候诊秩序,确保病人就诊有序。 三、各科室应设有屏风、隔帘或其他遮隔措施。 四、在对病人进行需裸露身体检查过程中,未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安排进修实习人员观摩。为异性病人进行检查和治疗时,需有病人家属或其他同事陪伴,并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急诊科建立单独隔离的小诊室、急救室、注射室、中医综合治疗室,男女病人分开。 六、接诊艾滋病病人时,未经病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妥善保管有关资料,未经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七、针灸理疗室及其他治疗室在对病人进行裸露治疗时,应有屏风或隔帘等遮隔。 八、妥善保管门诊日志登记本,不得随意放在桌上,用完应随时放入抽屉内,防止病人有关资料泄露。 九、影像科、功能科检查结果应指定专人保管,由病人或家属报名签字领取,如有必要,应要求病人(或委托人)出示病历或就诊卡等相关材料。 功能检查科保护病人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一、各检查室应做好分诊工作,保证病人有序地进入检查室,其余人员在外等候。医师检查病人时不得将其隐私部位暴露在与医疗活动无关人员面前。

检验科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

检验科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 1. 目的: 明确规定了本科保护患者机密信息的范围、职责和管理规范,以维护病人权益。 2. 适用范围: (1)与检验样本有关的技术资料、检验样本、检验原始记录,检验结果等。 (2)病人要求保密的资料、信息。 3. 职责: (1)科主任负责全科的保护患者隐私权工作,负责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监督、检查和处理。 (2)各实验室为具体实施部门,实验室组长对检验、样本管理等具体保密工作负责。 (3)本利各级人员对本岗位保密工作负责。 4.工作程序: (1)检验过程的控制 ①患者凭就诊卡就医,医生电子检验申请后,患者凭就诊卡在收费处交费并取得检验条形码(共二联,其中正联用于贴样本管,附联为取报告单凭证),患者根据条形码上要求(如采样时间、是否空腹等)到门诊抽血处抽血,抽血处工作人员负责将样本管加贴条形码。 ②门诊样本的转送由本科负责,病区由事务中心负责。 ③标本接收处负责样本的接收及样本的分流。 ④各实验室负责样本的录入、样本的检验、保存及样本废弃处理。 ⑤检验报告经审核后通过信息网络自动传送到门诊服务台和病区,病区办公室只限于医务人员密码进入电脑查看病人检验报告,门诊需凭病人的就诊卡或条形码附联取化验单。 ⑥住院病人检验报告单统一由本科派专人送病区护士办公室,由值班护土核对后签收。 (2)门诊病人委托检验事宜等由门诊实验室负责接待。患者需要邮寄检验报告单时,必须填写委托单,门诊实验室负责落实邮寄(挂号信、快件需保存好邮寄凭证,以备查询)。 (3)病人提出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传递检验结果时,在委托单上注明,同时写上联系人、联系方式,门诊实验室发单人员核对无误且符合保密条件后,方可传递结果。 (4)原则上,住院病人不能自行到本科取检验报告单或补取报告单,如特殊需要,可凭病区医生开具的委托单领取报告单。 (5)检验科计算机由有资质检验人员凭密码进入,在工作中要严防泄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病人信息资料泄露给他人(包括厂家、公司、个人),离开工作岗位要及时关闭工作界面。 (6)爱滋病抗体初筛实验室严格按HIV初筛实验室的《保密操作程序》实行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和措施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和措施 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是医务工作者应尽的义务。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在医疗过程中保护患者隐私显得特别重要。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改进措施,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尊重患者的人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做如下规定: 1.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患者具有隐私权,隐私权必须得到保护。保护患者隐私是临床伦理学尊重原则、有利原则和不伤害原则的体现和要求。由于,医护人员在疾病诊疗活动中所处的地位特殊,会主动或被动地了解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秘密。因此,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①医护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是涉及到患者的言语, 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必须要执行保护性医疗,以免在患者面前谈论,以及在无关人员面前提及,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②医护人员在查房时,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病情分析必须在病室外进行。 ③患者的隐私在诊疗过程中仅向医务人员公开,是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私有领域,医护人员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维护患者的各种利益,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患者隐私。 ④医护人员在为异性患者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有二人以上人员在场,并注意加强对患者的保护。 ⑤对于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等,要履行告知义务。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要注意尊重患者,不得歧视患者,在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病情时,使用规范语言,特别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 2.保护性医疗措施。 为使患者的隐私得到切实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⑴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⑵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⑶工作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⑷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护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密。 ⑸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⑹危重症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⑺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或挂“处置或检查中,请稍候”的提醒标牌。 ⑻住院病室要男、女患者分开。 ⑼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 ⑽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

患者的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学思考 发表者:滕宏飞 (访问人次:1500) 摘要:医学的飞速发展为人们的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人们在享受医学文明带来的各种便利的同时,隐私权却在不断遭受侵犯。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一个崭新的话题,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却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领域。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患者这个特定人群隐私权的一些相关问题从法学角度进行一定的阐释和剖析,以期为最终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供一些理论支持。 关键词: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 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人们逐渐意识到应尊重他人的私生活方式,并维护自己的私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这种要求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生活安宁的愿望经过法学家们的提炼升华,便发展成为公民人格权的一项重要权利——隐私权。而医院作为一个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患者隐私的特殊场所,正日益成为一个隐私权侵权医疗纠纷多发的地方。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空间的不断扩展,传统隐私权经过了网络领域延伸,使隐私权的破坏呈现传播快、范围广、成本小、手段多、易隐蔽等特点,近年来伴随着论坛、博客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很多对公民人格权利的侵害案例,如“间谍门”、“电话门”、“博客门”、“艳照门”、“人肉搜索”等等,而网络空间的法律缺失导致了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规制捉襟见肘。这就进一步迫切需要相关的理论和法律对患者隐私权予以明确和保护。 一、患者隐私权的基础理论 隐私权根源于在羞耻感驱使下人们保持个人尊严和人格独立的要求,但这种权利过分抽象,以至于其保护法益的范围及内容都不够明确。而隐私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提出到现在也就110年左右的时间,1890年哈佛大学的两位著名法学家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论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所谓“隐私”就是让我独处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这个概念后来被法律界所接受,随后,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或民事权利确认下来,并加以保护。⑴而隐私权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则更短,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并未从法律上正式确立隐私权的概念,对公民隐私利益的保护一般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如果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则只能通过名誉权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按照通说,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兴趣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⑵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在医疗领域,患者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害。无论是中医还是西医,其问诊都可能有涉及到病人个人史、家族史乃至生活方面的询问,其查体都可能有接触或暴露到病人的身体乃至隐秘部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患者的隐私权加大关注和保护的力度。具体来讲,患者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患者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知悉、披露和利用的权利;二是患者的私人空间不被非法侵扰的权利;三是患者的私人活动不被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比如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相关病史、身体缺陷、隐蔽部位特征、生理病理状态以及独特的生活习性等不愿被他人窥视、侵扰的个人信息。⑶患者是特殊的自然人,其隐私权具有自然人隐私权所具有的一切特征,但是,患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该隐私权又具有不同于一般隐私权的特性:(1)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 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 1.《隐私权法》 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2.《电子通讯隐私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1https://www.360docs.net/doc/6b1616449.html,/foia/privacy/index.html

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3.《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也就是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 Act,GLB Act)4,它规定了金融机构处理个人私密信息的方式。这部法案包括三部分:金融秘密规则(Financial Privacy Rule),它管理私密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公开;安全维护规则(Safeguards Rule),它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实行安全计划来保护这些信息;借口防备规定(Pretexting provisions),它禁止使用借口的行为(使用虚假的借口来访问私密信息)。这部法律还要求金融机构给顾客一个书面的保密协议,以说明他们的信息共享机制。 4、《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案》 The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简称COPPA5,它规定网站经营者必须向父母提供隐私权保护政策的通知,以儿童为目标的网站必须在网站主页上或是从儿童处收集信息的每一网页上提供链接连接到此通知。它还详细规定了网站对13 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3摘自https://www.360docs.net/doc/6b1616449.html,/ywdt/txt/2010-01/25/content_3357265.htm 4https://www.360docs.net/doc/6b1616449.html,/privacy/privacyinitiatives/glbact.html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分析

李核章 摘要:收集技巧的迅猛开展使社会的政治、经济、文明、教导、科技等范围爆发了深入的变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年夜的便利。然则,收集在给人类到来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界限,使作为隐私权樊篱的时间、空间在很大年夜水平上掉掉落了意义,它使社会和大众的一些活动一览无遗。本文从收集隐私权的基本后果入手,对我国收集隐私权的保护近况想停止初步的剖析。 关键词:收集隐私权;保护 1、我国收集隐私权保护现行的专门司法规矩 随着革新开放的兴起,经济社会开展的同时,我国的相干司法律例也逐渐建立和完美。 (1)1996年4月8日邮电部宣布实施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办理方法》规矩:任何组织或团体,不得应用计算机国际两网从事伤害他人信息系统和收集平安、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2)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同意,同年12月30日起实施的《计算机信息收集国际联网平安保护办理方法》。1998年国务院信息办宣布《计算机信息收集国际联网办理暂行规矩实施方法》。 (3)2000年11月7日信息家当部宣布实施了《互联网电子通知布告效劳办理规矩》,该文件规矩:电子通知布告效劳供给商应对网上用户的团体信息保密,未经网上用户之容许,不得向他人泄漏其团体信息,背犯此类规矩者,由电信办理机构责令改正,给商务用户形成伤害损掉的,依法承当司法义务。 (4)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年夜常委会经过的《全国人大年夜常委会关于保护互联网平安的决定》规矩:应用互联网欺侮他人或假造抱负诽谤他人及正当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许其他数据,侵犯公平易近通信自在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立功,依刑法清查刑事义务。 因而可知,我国关于收集隐私权的保护还相对比拟落伍。现有司法规范的效能相对较低,相干的司法律例多为行政部分宣布的规章条例,而且,这些司法律例多是由各部分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指定的,比拟零碎,各规矩之间也存在着诸多的抵触和抵触。所以说,我国现在还未建立起系统完美的收集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系统,没法满足保护收集隐私权的需求。 2、我国收集隐私权保护的缺少 1.立法方面存在的后果 起首,隐私权保护的司法系统还不完美。在立法方面,关于保护权益人的收集隐私权方面,我国还没有构成一个系统、完美的司法系统。对将收集隐私权的保护常识规矩了若干的行政律例和部分规章,司法律例之间没有太多的连接,各自自力制订。相互之间存在较多的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 措施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目的:加强检验科所有信息的管理,规范和保护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隐私权受到保护,并维护职业荣誉。 范围:适用于检验科所有信息(包括患者信息、检验结果、文件资料等)。 职责:检验科主任负责信息的管理和落实情况。全科工作人员有责任保护患者的一切信息,严格遵守本制度。 具体制度和措施: 1.实验室应收集为识别患者和为进行所申请的检验和其他实验室操作所需要的适当信息,不应收集不需要的个人信息。 2.全科工作人员有责任保护科里的一切信息,严格遵守信息保护程序。实验室应收集为识别患者和为进行所申请的检验和其他实验室操作所需要的适当信息,不应收集不需要的个人信息。患者应当知道所收集的信息和收集目的。 3.当传染病可能存在时,应关注实验室人员和其他病人的安全,并可为此目的收集必需的资料。 4.某些检查可能需要专门的咨询建议,这通常由临床人员或负责医生提供。如果患者未得到足够的咨询服务,而检查结果又暗示预后不良,实验室应尽量避免将检查结果直接通知患者本人。 5.患者的实验室检验结果应该保密,除非得到授权,否则实验室检查的结果只能发给特定的患者并且是保密的。门诊患者的检验报告,凭门诊病历或收费明细单取检验报告,故患者应该妥善保留好这些相关资料。住院患者的检验报告提供给申请检验医师。实验室检验结果可用于如流行病学或其他统计分析但不能有患者个人信息。

6.只有在检验完成以后不需要知情同意方可以将标本用于申请检验以外的目的。如果这标本已无姓名或者混合成库,需要时也可以使用。 7.实验室的所有资料、信息(包括患者基本资料和检验结果、实验记录等)均应确保有合理的安全的保管,以免出现丢失,未经授权不能查阅或使用。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42630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和措施 目的:加强检验科所有信息的管理,规范和保护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隐私权受到保护,并维护职业荣誉。 范围:适用于检验科所有信息(包括患者信息、检验结果、文件资料等)。 职责:检验科主任负责信息的管理和落实情况。全科工作人员有责任保护患者的一切信息,严格遵守本制度。 具体制度和措施: 1.实验室应收集为识别患者和为进行所申请的检验和其他实验室操作所需要的适当信息,不应收集不需要的个人信息。 2.全科工作人员有责任保护科里的一切信息,严格遵守信息保护程序。实验室应收集为识别患者和为进行所申请的检验和其他实验室操作所需要的适当信息,不应收集不需要的个人信息。患者应当知道所收集的信息和收集目的。 3.当传染病可能存在时,应关注实验室人员和其他病人的安全,并可为此目的收集必需的资料。 4.某些检查可能需要专门的咨询建议,这通常由临床人员或负责医生提供。如果患者未得到足够的咨询服务,而检查结果又暗示预后不良,实验室应尽量避免将检查结果直接通知患者本人。 5.患者的实验室检验结果应该保密,除非得到授权,否则实验室检查的结果只能发给特定的患者并且是保密的。门诊患者的检验报告,凭门诊病历或收费明细单取检验报告,故患者应该妥善保留好这些相关资料。住院患者的检验报告提供给申请检验医师。实验室检验结果可用于如流行病学或其他统计分析但不能有患者个人信息。 6.只有在检验完成以后不需要知情同意方可以将标本用于申请检验以外的目的。如果这标本已无姓名或者混合成库,需要时也可以使用。 7.实验室的所有资料、信息(包括患者基本资料和检验结果、实验记录等)均应确保有合理的安全的保管,以免出现丢失,未经授权不能查阅或使用。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a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法学李新超指导老师秦健荣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同其他国家相比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乏力,又往往让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同时一些新形势隐私权侵犯现象在不断出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特征;立法保护 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鉴于此,笔者试运用所学的一点浅薄的知识,在借鉴国外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作如下浅显的看法和意见。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一)隐私权的涵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根据各国的学理理论可将其内容概括为以下几项: 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

百度隐私权保护声明

百度隐私权保护声明 百度首页 关于百度 知识产权声明 免责声明 权利声明 隐私权保护声明 百度非常重视信息的保护,在使用百度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本声明。一旦 您选择使用,即表示您认可并接受本条款现有内容及其可能随时更新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声明适用于由百度提供的服务,解释了用户(自然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有关情况。 本声明不适用于由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例如百度搜索结果展现的第三方链接,以及可能包 含百度产品和/或服务的网站。百度建议您访问相关网站和/或服务了解其隐私政策。 二、信息收集 1. 您向百度提供的信息。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用户服务,百度会在您自愿选择服务或提供信息的情况下系统 自动存储您的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进行整合。请您在注册时及时、详尽及准确的提供个人资料,并不 断更新注册资料。所有原始键入的资料将引用为注册资料。如果因注册信息不真实而引起的问题,由您自 行承担相应的后果。请您不要将您的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如您发现您的帐号遭他人非法使 用,应立即通知百度。互联网上不排除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此 类情况与百度无关。 2. 日志信息。当您使用百度服务时,服务器会自动记录一些信息,例如您对我们服务的使用情况、IP地址、 所访问服务的URL、浏览器的类型和使用的语言以及访问日期和时间等。例如: 113.65.41.253 - - [13/Mar/2011:12:59:59 +0800] "https://www.360docs.net/doc/6b1616449.html,/s?wd=测试&tn=baidu HTTP/1.1" "Mozilla/4.0"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保护患者隐私权和尊重患者民族风俗习惯及宗 教信仰工作制度 一、患者隐私权 (一)医治病人要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保护患者个人隐私。 (二)医务人员要做到语言文明、仪表文明、举止文明,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严禁医护人员对所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进行披露、宣扬,或以所掌握的隐私信息为筹码对患者进行威胁。 (四)医护人员由于职业的原因获知的患者隐私不得泄露和不当使用。医生由于职业原因获悉患者的病历和其他隐私不得泄露和公开,不得讲患者的隐私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 (五)为教学工作的需要,进行现场示教的,需要取得患者的同意,且不允许泄露患者的隐私。 (六)本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私自查看病历和其他医疗资料。需要询问治疗经过的经患者经管医生同意后方可查看相关病历资料。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允许他人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涉及公检法工作时例外。

(七)保守医密,在患者面前不得进行病例分析讨论,避免恶性刺激。 (八)在检查治疗和处置中要耐心、细致。对门诊病人进行有关检查治疗时,如换药、洗胃、灌肠、导尿等,用屏风挡蔽或到治疗室处置。对住院病人实施诊疗操作,涉及隐私保护的,操作前请无关人员先离开房间,在操作时最好拉上床边护帘,必要时到专门的治疗室进行诊疗操作。 (九)男性医生给女性患者体格检查时,除了检查医生外,其他人员回避,必要时由护士或家属陪同检查。男性医生在对女性患者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必须有女性医务人员在场。 (十)医生为患者做人流手术、妇科检查等治疗时,医生在未事先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严禁实习医生、见习医生介入。 (十一) 单位集体体检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资料一人一袋封存,直接交给本人,体检总表交给体检单位领导。 二、患者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一)对待患者不分民族、职业、外貌、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患者或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实施医疗行为应以尊重患者的人格为前提。

病人隐私权保护管理制度

病人隐私权保护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病人隐私权保护管理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询问患者隐私时,应当态度严肃,不得嘻笑、不得嘲弄。 (二)患者的隐私应当在病历中详细记载,医务人员只能为诊疗护理需要交流。 (三)不得将患者隐私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 (四)不得泄漏患者的隐私。 (五)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将其疾病及相关隐私信息传播给他人。 (六)未经患者允许,不准任何无关人员参与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应妥善保管其病历资料,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更不能丢失;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允许他人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涉及公检法工作时例外。 (七)男性工作人员在对女性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必须有女性医务人员在场。 (八)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在不影响医院工作和秩序的情况下,医务人员要尊重和保护,不得用任何方式议论、嘲笑、歧视和干涉。 (九)对待患者不分民族、职业、外貌、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实施医疗行为应以尊重患者的人格为前提。 病人隐私保护措施 (一)门诊诊室检查床挂隔离、病房病床之间设置隔帘。 (二)门诊医师在对患者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治疗时,必须用隔帘(屏风)遮挡或关门遮拦。 (三)对病人进行体格检查,尤其对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要尊重病人意愿决定是否请其家属离开。 (四)对病人实施诊疗操作,涉及隐私保护的,操作前请无关人员先离开房间,在操作时拉上床边隔帘,必要时到专门的房间进行诊疗操作。 (五)在进行体格检查、诊疗操作或手术时,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要注意患者的隐私保护。 (六)抢救病人时,要尽量体现对患者的隐私保护。 2

隐私权保护政策

隐私权保护政策 【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并会尽全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可靠。我们致力于维持您对我们的信任,恪守以下原则,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权责一致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选择同意原则、最少够用原则、确保安全原则、主体参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同时,我们承诺,我们将按业界成熟的安全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请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隐私权保护政策》。 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我们仅会出于本政策所述的以下目的,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一)为您提供网上服务 1、业务功能一:注册成为用户 为完成创建账号,您需提供以下信息:您的姓名、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创建的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 您提供的上述信息,将在您使用本服务期间持续授权我们使用。在您注销账号时,我们将停止使用并删除上述信息。 上述信息将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如需跨境传输,我们将会单独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2、业务功能二:商品展示、个性化推荐、发送促销营销信息。(二)开展内部数据分析和研究,第三方SDK统计服务,改善我们的产品或服务 我们收集数据是根据您与我们的互动和您所做出的选择,包括您的隐私设置以及您使用的产品和功能。我们收集的数据可能包括SDK/API/JS代码版本、浏览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P地址、平台、时间戳、应用标识符、应用程序版本、应用分发渠道、独立设备标识符、iOS广告标识符(IDFA)、安卓广告主标识符、网卡(MAC)地址、国际移动设备识别码(IMEI)、设备型号、终端制造厂商、终端设备操作系统版本、会话启动/停止时间、语言所在地、时区和网络状态(WiFi等)、硬盘、CPU和电池使用情况等。 二、我们如何使用Cookie 和同类技术 (一)Cookie 为确保网站正常运转,我们会在您的计算机或移动设备上存储名为Cookie 的小数据文件。Cookie 通常包含标识符、站点名称以及一些号码和字符。借助于Cookie,网站能够存储您的偏好或购物篮内的商品等数据。 我们不会将Cookie 用于本政策所述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您可根据自己的偏好管理或删除Cookie。您可以清除计算机上保存的所有Cookie,大部分网络浏览器都设有阻止Cookie 的功能。但如果您这么做,则需要在每一次访问我们的网站时亲自更改用户设置。 (二)网站信标和像素标签

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

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 病人的隐私权是指病人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患者的私人信息必须被看作是机密性的,医疗机构以及医护人员有依法承担为病人病情、隐私进行保密的法定义务。为加强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特制订本制度: 1.医务人员要尊重、体贴和同情患者,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人的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医疗诊治活动。一切诊疗措施须从关心患者的利益出发。严禁医院任何工作人员泄露患者个人资料以牟利,违者视情节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医院根据诊疗需要,尽可能设置设施完备的诊室、病房、检查区、查询系统等,为保护患隐私权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 3.门诊医师、分诊人员应坚持“一医一患”,杜绝无关人员逗留在诊室内,注意在问诊、体检过程中的隐私保护。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病理报告分发人员要注意核对领取人身份(身份证件或发票、门诊病历),尤其是肿瘤、传染性疾病等患者。 4.住院病历资料是患者隐私的记载内容之一,医院建立病案室,具体负责住院病历资料的保存与管理。需复印或复制者,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5.在未取得患者本人、近亲属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时,医院医、护、技等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患者病情,包括病史、诊断、预后、可能诱因,执法机构介入除外。严禁在公共场所谈论患者病情。 6.因科研教学、宣传需要对患者医疗(含手术)过程进行文字采访、摄影、录像的,需事先告知目的、用途、可能的影响,取行患者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签字。需要向团体介绍,或在公共媒体刊载播放的,注意采用化名并遮挡易被识别的部位等。 7.在需患者直接配合的教学工作中,带教人员应事先告知患者,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教学活动。实习、见习人员应在教学过程中严肃认真,尊重患者,禁止随意泄露患者信息。 8.在诊疗活动中,医、护、技人员尊重少数民族、外籍人员风俗习惯。遇与诊疗活动有冲突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保护患者隐私规定

关于保护患者隐私的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护士管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患者具有的隐私权利以及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尊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漏。 (二)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员翻阅。 二、医务人员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医务人员应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 三、医务人员应尊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

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应一视同仁。 四、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护士管理办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法》第24 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 五、为使患者的隐私得到切实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二)医务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三)医务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四)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务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密。 (五)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六)危重症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七)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或挂“处置

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当然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生活隐私权; 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私拆信件和窃听电话,都是侵犯通信秘密的行为,宪法通过禁止这些行为,从而对公民的隐私权予以保护。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规定,都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也对为保护公民隐私而不公开审理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其实是对公民隐私权最明显的司法保护。 重庆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6b1616449.html,/chongqing 东莞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6b1616449.html,/dongguan

隐私权

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近来在国内引起广泛的关注。因此,本版将陆续推出系列文章,介绍海外各国的个人信息立法与实践,以资借鉴 美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旨在强调信息的隐私性保护,采取公、私有别的分散式立法模式,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多元格局。与德国式集中立法保护不同,其更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灵活性,避免立法过于集中,也为了防止一刀切所引发的武断性 公私有别的个人信息保护立场 美国个人信息保护在公权与私权领域有着明显不同的保护理念与政策。就私权领域而言,基于美国自由市场经济的传统与价值,个人信息保护一贯倡导以行业自律为中心,尽量减少政府采用立法方式进行强制干预。通过行业性的自律规范,注重企业自身制定的信息保护政策,发挥中介组织的监督与认证作用,如在互联网领域,美国在线隐私联盟于1998年公布了一份指导网络和其他电子行业隐私保护的指南,通过采取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要求那些被许可在网站上张贴其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在线信息收集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 而个人信息立法层面的保护则侧重于避免来自国家公权力领域的侵权。起初,围绕着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美国参众两院曾分别通过了两个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的提案。参议院版的《关于设立联邦隐私委员会的法案》比较接近欧盟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其适用范围上一并调整联邦、州以及私人行业,并主张设立联邦信息保护委员会,赋予个人知情权与查阅、修改等权利。而众议院版《隐私法案》则独树一帜,其仅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收集、使用和传播个人信息的行为,也不主张建立联邦信息保护委员会。 最终的法律以众议院版为蓝本,吸收了参议院版的部分内容。法律适用对象上放弃了私人行业,而执行机构上采取设立临时性的保护隐私权委员会。于1974年通过并于次年实施的《隐私法》为美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典范,该法广泛适用于政府所储存的个人信息,是规范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使用与传播行为的规则,以保证政府正确处理个人信息,避免政府滥用个人信息以及侵犯个人隐私。 以隐私权为中心的保护理念 在很多国家,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都有着不可分的联系,这一点在美国体现得尤为突出,在美国法律语境中讨论个人信息可视同为讨论隐私权。从联邦各类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成文法上看,大多以保护隐私的名义出现。其中,1974年《隐私法》最为典型,该法虽然冠以隐私的名义,但其内容却是围绕个人信息保护而展开,被视为行政公权力领域内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经典法律。 隐私权是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理念,同时也是属于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并发展了公民隐私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的权利形态与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并发生变化。从沃伦和布兰代斯式消极的“不受干扰的权利”逐渐演进至具有积极意义的“信息隐私权”,强调个人信息免于不当公开以及信息主体控制自身信息被收集、处理以及使用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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