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与管理

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与管理

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与管理

停车场一般分两类:一是屋外停车场,即露天停车场;二是屋内停车场,如地下或一层、二层部分,甚至于屋顶平台设置停车场.其中以地下停车场为多数.因停车场引发的争论主要是因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不明造成的.学术界认为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地下停车场不同于楼顶,其在结构与利用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而不属于法定公共部分.却定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开发商在计算时有无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如果共摊面积中包含地下停车场面积,则应属于公共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是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是否承诺无尝提供地下车库.

三是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有没有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如果地下停车场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中,由于该成本已经计入到购买者的房价中,也即住宅所有权人通过购买房屋已取得了停车场的共有所有权.在未出售单元建筑物之前,小区全部土地使用权均归属于开发商.基于上述三个因素的综合考虑,只有确定所有权归属后,才能确定停车场费用的归属问题.目前,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确定:

(1)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到共摊面积中,也未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同时也未将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但即便如此,并非开发商可以随意将停车场出售给非业主.如果按建设规划要求,开发商必须为小区业主提供停车场的(并非无偿),则开发商只能将车位在出售住宅时一同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所有.此时出售所得价款应归开发商所有.

(2)如果开发商已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到共摊面积中,或为吸引购房者购房,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或将建造地下车库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当然经全体业主大会同意,可确定该停车场的专有使用权,即部分业主可通过专有使用权取得对停车场的使用权.使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之需.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等相关要求及规定。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合法经营手续。

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辨析

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辨析 作者:詹礼愿 地下停车场物权归属问题是目前小区区分所有权问题上比较敏感而热点的问题,因此引发的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也时常见诸报端。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第2款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该草案一经公布立即引发了各阶层的抨击,笔者参加了多个物权法草案研讨会,几乎每次都有与会者提出针对这一款的修改意见,其中许多意见相当中肯。笔者长期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在执业实践中,亲历许多停车场物权之争,深感这一问题虽然在物权法的宏观架构中地位不高,但其妥善处理却关乎到能否建立和谐小区,甚至和谐社会的大局。为此,笔者在此略抒管见,权且抛砖。 一、地下停车场的物权诉求竞合 我们知道,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按照上述定义,所有权物权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和谐小区建设过程中需要特别明确的问题。在我国小区建设法制化过程中,一个公认的焦点问题就是小区地下停车场的物权问题,特别是其中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问题。 目前关于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的诉求来自如下三类主体: 其一是开发商,依据是地下停车场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在建筑上盖在完成综合验收后的总体确权(又称大确权)时一般是确权到开发商或者开发商所成立的项目公司,然后房管部门根据一手交易记录分别将已成交单位分割确权给小业主(又称小确权),大确权与小确权之差,既包括尚未售出的部分物业,也包括一些公摊面积及未公摊的公共设施。公摊面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法定地属于全体业主,而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会所等等则属于大确权与小确权之差,由开发商取得。实际上,在目前房地产开发实践中,尽管对地下停车场与会所的产权归属之争议不绝于耳,许多开发商还是成功地作通了房管部门的工作,取得了上述公共设施的产权证,形成既得利益。 其二是人防部门。人防部门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认为包括地下停车场在内的人防工程均属于国家所有,具体由人防办管理。2005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业主因不满海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将该楼地下的人防工程出租并多次易主,将人防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将该楼地下的人防工程所有权确定为原告所有,被告负责立即清退人防工程中居住的人员,并向原告返还租金2万元。2005年10月13日上午,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海淀区人防办答辩认为,小业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购房款中包括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有关法规也规定人防工程的面积是不计入公摊面积的。人防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不可能将人防工程出售给业主。而且相关条例中规定,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使用人防工程都应为有偿使用,应由人防办收取使用费,人防办行使经营管理权。 其三是全体业主。目前对地下停车场产权诉求最强烈的就是小区业主。其基

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协议

地下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号楼单元室业主/使用人) 为保证悦翠台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能够统一科学规范的使用,确保小区地下车辆出入停放有序,小区道路的消防通道安全畅通,根据我国《合同法》、《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空军干休所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车位的使用与服务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适用于本小区内地下停车、出入小区的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对所有相关人员及车辆具有约束力,凡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则视同其同意接受本规定,作为物业服务公司与其发生临时服务行为的约定。 第二条凡进入本小区地下车场的机动车辆一律免费停车 第三条车位的使用、车辆的行驶与停放 1、车位的使用、车辆的行驶与停放见附件之《悦翠台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度》; 2、甲方根据相关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乙方及其车位使用人或其车辆驾驶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3、因维修养护或者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乙方车位时,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4、因乙方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或其车位使用人(车辆驾驶人)在使用车位或者车辆的过程中,已经或者妨碍、危机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或有妨碍小区停车场内交通秩序、堵塞消防通道的,应及时整改、移除和维修;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乙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整改、移除和应急维修义务,甲方可代为进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本小区无露天车位,原则上应租用地下停车场,做到现有资源充分利用,地下停车采取先来后到原则,不固定人、车,甲方可视院内车辆停放情况限制车辆进入,避免造成交通堵塞现象; 7、乙方须为车辆办好保险,将车停放后,应关闭车辆门窗,锁好车门并随身带走车内贵重物品;甲方提供的服务仅限于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内容,不承担乙方车辆及其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凡地下停放,车辆有损坏及划伤,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四条实行出入证放行制度 1、乙方带齐业主身份证明,到甲方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在甲方签订本协议后,由甲方发放出入证; 2、一车一证,不得涂改,借用; 3、进入地下停车场请注意各种交规标识,关闭车上报警器,自觉停放在指定位置,如占用通道应及时移开;

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

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基地园区机动车停放之人员、车辆秩序,单位制定了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本文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供你参考! 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1 为了营造院内良好的办公、居住环境、维护单位正常上班秩序,确保大院治安,结合本院内实际,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凡是进入院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大院内的统一管理,一律按规定地点进行停放。 二、在院内上班、住宿的干部职工,有预订固定车辆停放位置的,须对号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否则门卫采取强制措施。 三、本着院内干部职工机动车辆逐年增多,院内容纳停放车辆极为有限,没有预订车辆位置的,不能随意将其车辆乱停乱放在本院内,否则由车主承担一切后果。 四、院内球场是本单位干部职工唯一的体育活动场地,原则上不许停车。为球场停放开放时间是23:00至8:00,其余时间不允许将车停放在球场,以确保干部职工球场正常使用。 五、其他车辆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在本院内停放,酌情适当予以安排,但必须经门卫按指定地点停放。需缴纳占地费按20元/辆收取(超过00:00另按小时计费收取)。

六、从20xx年04月01日起,单位的干部职工需要预订停车位,原则上先满足本院内上班干部职工的预订,每辆每月为60元。其次是调离单位并还居住在院内的人员预订停车位,每辆每月为80元。若有剩余的车位适当考虑外单位人员(含在院内购买或租赁住房的人员)预订停车位,每辆按月150元收取车辆占地费。 七、院内停车收费不属于垄断经营性质,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规定) 八、上级领导及兄弟单位入院内进行公务活动的车辆,有门卫统一调制停放位置。 九、本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XXXXXX 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2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公司员工机动车辆秩序,保障公司内交通畅通,特订立本规定,供公司员工遵守,并作为公司员工车辆停放安全管理的依据。 一、区域规定: 1、本规定仅规定了公司蕴川路厂区的员工机动车停放区域,在蕴川路厂区之外工作的员工若驾车进入蕴川路厂区,须将车辆停放在临时停车区域内。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05春法学专科谢钦钦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 (一)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 物品的遗失和拾得,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学界通说,确定一个法律事实是否构成拾得遗失物,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标的物为遗失物 (1)遗失物应为动产;(2)遗失物为占有人非基于自身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也就是说遗失物首先是有主物,其次是占有人丧失了该物的占有,再次占有人丧失非出自占有人的片自身意思。(3)该遗失物须为现时无人占有的动产。 对于饲养动物是否为遗失物,目前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之说,也有的持折衷说。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将遗失物与失散的饲养动物并列,表明失散的饲养动物不属于遗失物。 2、应有拾得行为

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拾得人不但是发现了遗失物而必须是拾得占有。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根据我国物权法,一旦一个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它在法律上就发生以下权利义务的效果: 1、拾得人的义务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有关机关通知或公告招领,6个月无人认领,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国家。如果拾得人或有关机关在保存遗失物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应当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拾得人的权利 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的,有权请求失主返还管理的必要费用;如果失主在丢失物品之后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失主所承诺的报酬,失主如不履行承诺,拾得人可以留置遗失物。如果失主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则没有报酬请求的权利, 3、拾得人拒为已有的法律后果 如果拾得人没有将遗失物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失主既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归还。由于拾得人拒不

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

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 (2009-08-04 17:56:58) 北京的做法: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对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法律并不适用于2003年12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是在这个时间之前签订的合同,而开发商又交纳了地下车库的土地出让金,这个车库就应该是属于非公益的经营性配套,所有权应该是属于开发商。不过,如果是在2003年12月1日之后签的合同,应该严格执行《办法》。”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孟宪生律师也表示,2003年12月1日之后,如果业主和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对地下车库进行特别约定,车库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江苏的做法 但应注意的是,江苏省某法院判决认为: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既已转让地下车库的面积,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购房者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在判决中法院认定,江苏省某小区土地使用面积7697.60平方米,而分摊面积也为7697.60平方米。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就不能享有对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法定处分权。从而法院认为该小区土地面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该案所涉车库建设在开发商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也未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因此开发商不享有车库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而

公司车辆使用权与归属权协议

乙方为甲方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甲方将其购置的车辆提供给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以下简称借用车辆),车辆信息如下: 车辆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 底盘(车架)号:发动机号: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车辆使用期间的权利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1、借用车辆由甲方出资购买,车辆登记在乙方名下,本协议期限内车辆所有权归甲方,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用车辆并要求乙方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还该车辆(乙方应确保证车辆的完好性和无违章情况);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即拥有该车辆的使用权,甲方应在交付车辆的同时将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物品一并交给乙方,车辆由乙方在工作期间使用; 3、本协议期满,乙方自动获得车辆所有权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连续为甲方工作; (2)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年(即协议签订日期起向后365天内)为甲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整,如未完成则本协议期限自动向后顺延一年,直至连续年完成任务金额为止; 4、如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需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双方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如乙方放弃车辆所有权,甲方按相关计算公式向乙方以现

金方式支付工作期间车辆待遇;如乙方想继续保持车辆所有权,应按相关公式向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购车费用,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车辆待遇计算公式 车辆待遇=(车辆评估价格/本协议期限)-(新车购置价格-车辆评估价格) 注:车辆评估价格将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评估;如计算结果为负数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车辆待遇。 车辆购置计算公式 车辆购置费用=新车购置价格-车辆待遇 举例如下:新车购置价格为100万元,本协议期限为5年,一年后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第三方评估的车辆市价为90万元,则乙方可获得的车辆待遇为:(90万/5年)-(100万-90万)=8万元,如乙方想获得车辆所有权需向甲方支付100万-8万=92万元。 三、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期限内因工作需要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通行费、车辆维修保养费等)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合法的单据; (2)本协议期限内的车辆保险费用(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等)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时对借用车辆进行保养及检测,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因车辆质量问题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配合乙方向车辆厂家、责任方等进行索赔。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不得因私使用借用车辆,若因乙方擅自使用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地下停车场车位管理服务协议

地下停车场车位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阆中鼎城物业服务有公司福馨康庭管理处 乙方:(身份证号:) 为保证“阆城福馨康庭”地下停车场(以下简称“本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加强小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相关法规,就小区车辆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物业基本情况 (一)车位号:_________;车位号:_________; (二)乙方在该停车位的车辆情况 品牌:型号:车牌号:颜色: 品牌:型号:车牌号:颜色: 品牌:型号:车牌号:颜色: 二、甲方负责停车场的管理服务项目

(一)秩序维护管理 地下停车场交通秩序的指挥管理,车辆停放管理,车辆进出登记和监控管理。 (二)车场清洁和环境管理 定期清扫擦洗地面和交通标识,保持地下停车场清洁整齐、标识清晰。定时开启排风设备和新风输入导引设备,保持地下停车场空气流通。 (三)设施设备维护保养 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对地下停车场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相关停车场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消防管理 定期检查巡视消防设施设备情况,及时发现、排除火灾隐患,严格限制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地下停车场。 三、管理方式 业主车辆:小汽车车牌号识别,一车一号,其余车辆实行门禁卡的管理模式即乙方凭管理处授权发给的门禁卡刷卡进出停车场。 临停车辆:小汽车车牌号识别进入停车场,离开时根据计费器付费离开,其余车辆取IC卡进入停车场,离开时根据计费器付费离开。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政府有关政策制定小区停车管理制度,向乙方收取管理服务费以及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调整停车场的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 (二)有权对违反《“阆城?福馨康庭”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用户予以书面警告,对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 (三)有权获取停入本停车场车辆的真实资料的复印件,如发现所提供资料虚假,有权拒绝乙方将车辆停入本停车场。 (四)有权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有权拒绝无本停车场授权的车辆使用本停车场,或拒绝放行。 (五)有权对恶意拖欠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门禁卡采取停止授权和禁行指令。 (六)应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标准,负责安排专人管理停车场,切实履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七)有义务对欠缴管理服务费的业主予以主动提醒,方便业主及时补交。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甲方的管理服务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促使管理处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有权按规定使用其自身物业车位,合理停放车辆和按规定使用停车场的公用设备、设施。

《地下车库管理细则--住宅部分正式版》

地下车库管理细则(住宅部分正式版) 2014年6月

车库精细化设计技术细则 第一章:总则 1前期总图规划时,上部建筑的布置应结合车库、地形地貌、消防扑救以及运营节奏等方面综合考虑。 2面积控制原则:在规划控制(如人防车库、微型车位、机械车位、地面停车、非机动车)、车库设计技术标准(如车位、车道尺寸、柱网柱距)、设备用房布置等方面减少车库无效面积,提高车库使用率。 3层高控制原则:在车库分层控制、设备管网、景观设计、柱网柱距梁高、地形、基础形式等方面降低车库层高,优化车库成本。 4综合成本考虑结构的高切坡、高挡墙,不同的地质情况对车库设计及成本的影响。5如何在有效的车库范围内提升车位价值:如利用无效空间、异形柱小转换提高车位数、优化剪力墙成本,使用高强钢筋等。 6车库单车位指标标准建议参考值: 别墅:非人防车库36㎡/个;人防车库39㎡/个。(独栋别墅不在此列) 洋房:非人防车库35㎡/个;人防车库38㎡/个。 高层、小高层:非人防车库33㎡/个;人防车库36㎡/个。

第二章:细则 一、成本控制项 1总图规划项 1.1.1总图建筑的布置尽量顺应车库的走向,减少扭转,即可减少无效车位数, 减少车库面积。 1.1.2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车库总面积一定的情况下,利用低洼区域做多层 车库。 1.1.3尽量整合消防扑救面和消防车道,缩小车库顶板消防荷载区域,减少含 钢量。 1.1.4仔细推敲地下室外轮廓线,避免笼统的直接偏移红线确定地下室外边线 的做法,车库设计范围尽量规整,减少地下室转角及车位后部无效空间的 面积。 1.1.5确定销售和开发节奏是否分期。当整个小区要做分期开发时,地库的设 计也要考虑分期建设,否则会对下一期的建设和前一期的销售带来麻烦, 分期建设就要设缝,带来部分建设成本的增加。 2建筑面积控制项 2.1人防车库的设置 2.1.1合理理解当地规范,减少人防车库的面积。 2.1.2人防车库和防火分区的出入口尽量合用,并选着对车位影响较小的区域 做人防出入口。 2.1.3人防主要出口尽量利用汽车库坡道、自行车库坡道,当利用汽车库坡道

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

浅析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自己丢失的手机正被另一人占有使用,你是否有权直接请求占有人返还?如果有,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呢?下面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何为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物,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需要说明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权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而只是丧失占有,视为遗失物。 现在举例说明,甲是遗失人,乙是拾得人,丙是第三人,甲的手机丢失后被乙拾得,无论在何时,只要被甲发现,甲可以随时要求乙返还手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拾得人乙拒绝归还,或者将遗失物有偿转让,则按侵权之诉处理,乙据此也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我们重点要讨论的是,如果乙拾得手机后,将手机有偿转让给第三人丙,那么甲是否有权直接请求丙返还,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如果乙在拾得手机后,按市价1500元的价格私下与丙交易,根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甲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丙之日起2年内向丙请求返还原物,且丙无权请求甲支付其购买时付给乙的1500元价款,其只能向乙追偿。如果甲

在2年后才知道丙,则其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这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甲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二、如果丙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该手机的,甲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丙之日起2年内,也可以向丙请求返还手机,但应当向丙支付丙已支付的1500元价款,如果甲拒绝支付,丙据此抗辩,甚至可以行使留臵权。甲支付价款后可以向拾得人乙进行追偿。如果甲在2年后才知道丙,则甲也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三、如果乙在拾得手机后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手机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为国家所有。这时,丙从国家指定的寄售商店或者拍卖取得手机所有权的,即使甲在2年内知道丙,也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甲唯一的救济途径是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法务工作室:董娟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二日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第一种情况,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第二种情况,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费某不属于此范围,因此严格来说,费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转让协议不合法。虽然费某主张要求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 “退一步来说,就算费某合法取得了车库的产权,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若有小区业主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认定此种买卖无效,人民法院就得依法认定为无效。”此外第三种情况是,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肖副局长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一个小区只能有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如果费某想取代现有的物业进行管理,肯定行不通。此外,买卖双方交易前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所以房管局认为,费某应尽量完善自己的合法产权归属,至于和之前、现在的物业公司产生的经济纠纷,在费某拿到相关合法产权之后,区房管局、荷花池街道将会牵线搭桥,让费某、小区物业及业委会、部分业主能够坐下来仔细详谈协商。“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合伙购车共同经营协议书

合伙购车共同经营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上列合伙人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订立合伙购车共同经营协议书如下:第一条合伙购买的车辆概况 1、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共同出资购买公司的二手车车牌号;发动机号 车架号(以下简称为“合伙车辆”),整车计价人民币万元整(¥ ),车辆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2、甲乙双方以“联营”方式共同经营合伙车辆。 3、本协议在合伙车辆存在期间且双方未解除本协议时始终有效。 第二条、车辆产权份额如下 1、甲方出资万元,占购买合伙车辆总额的分之产权份额(即);乙方出资万元,占购买合伙车辆总额的分之产权份额(即);双方按上述产权分割比例分配合伙经营所得收益; 2、双方以甲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车辆购置手续,并以

甲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产权登记; 3、双方约定以甲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产权登记,但合伙车辆始终属于甲乙双方按份额共同拥有,即甲方占%所有权,乙方占%所有权; 4、双方依照各自的产权份额分配合伙车辆的经营收益,承担经营期间的各种税费、经营风险、事故风险及其他应由产权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合伙车辆由双方共同经营,日常维护保养运营费用在经营收益内优先支付; 6、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风险、共同盈亏。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出示没有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详细账目,于每月日进行结算,盈余按各自产权份额比例分配;若当月双方合伙经营出现亏损时,则由各自产权份额比例承担亏损;经营当中产生的债务按各自产权份额比例承担。 三、以下事由必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1、合伙车辆的再次转让; 2、合伙车辆的经营事项; 3、合伙车辆的抵押事项; 4、合伙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事宜; 5、其他有关合伙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重大事项任何一方单独对合伙车辆做出的上述事项均属无效,因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全额赔偿另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 属是怎么规定的? 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问题的提出 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到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 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 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

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200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规

《民法典》拾得遗失物最新解读大全

《民法典》拾得遗失物最新解读大全 【规范关联】 《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312条、314---322条 【注意】 ①由于我国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所以与其说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还不如说是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的特别规定 ②虽然拾得遗失物规定在物权编中,调整的是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的是债权法律关系 【条文解读】拾得遗失物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法条概说 【解读】①拾得遗失物在所有权的特别取得这一章中规定,其实质上拾得遗失物更多是“拾得人和失主”之间“债的法律关系”; ②此法条可以与311条对比学习: a.311条,委托占有物的善意取得。即享有处分权的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将标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此时原享有处分权的人就需要自担第三人处分的风险。因此,在一个不谨慎的将自己享有处分权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的时

候,与一个进入市场、善意相信转让人享有处分权的时候且支付对价且登记或交付之时,此时法律的天平保护了受让人的利益,即311条在“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交易安全”之间,更加侧重保护“交易安全”,因此311条的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b.312条,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即享有处分权的人,并没有将依据自己的意志将标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此时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仍是立法的重要目标,即:即便受让人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购买脱离物,法律保护的天平仍然是保护原所有权人。 2.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解读】物权的追及力,即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 3.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解读】①遗失物被转让的,权利人有俩种选择,要么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钱)、要么自知道or应当知道的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要物),这也说明了自权利人知道受让人之日起的二年内,受让人是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取得遗失物的物权的;②这里需要与311条对比学习,在311条,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对价+登记交付”的要件,受让人瞬间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在312条,即便受让人符合以上条件,法律也特别强调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便满足以上要件,受让人也不得立即取得所有权与对抗原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此种规定当然是对所有权人有利的;

小区地下停车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范本)

项目小区停车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物业服务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系【】小区______楼_____单元_____层_____号房屋业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受大连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为维护和保证【小区】地上及地下停车场(以下简称“本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加强小区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1.1车位(车库)位置:__________,业主所在房屋:______楼_____单元_____层_____号。 1.2 乙方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辆情况为(应由车主亲自填写): 品牌:_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____颜色:___________ 1.3 乙方邮寄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停车场的服务管理事项 2.1秩序维护 停车场交通秩序的指挥管理,车辆停放管理,车辆安全管理,人车分流管理和车场设备设施管理; 2.2车场清洁 定期清扫清洁停车场地面和交通标识,保持地下停车场清洁整齐,标识清晰。定时开启排风设备和新风输入导引设备,保持地下停车场空气达到规定指标; 2.3设施设备维护保养 地上及地下停车场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地下停车场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4消防管理 定期检查巡视消防设施设备情况,及时发现、排除火灾隐患,严格限制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地下停车场; 2.5综合管理 建立、健全地上及地下停车场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紧急情况处理预案。 三、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办法 3.1 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RMB 元/月·辆,收费金额共计RMB 元/年·辆; 3.2 本地下停车场采取年付费方式。乙方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缴清下一年度管理服务费;首期管理服务费¥________元(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本协议签订时交纳; 3.3 如遇政府有关部门调整停车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价格或甲方对本停车场进行升级改造并提高管理服务水准,则甲方有权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调整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通知方式为:在本小区各楼宇地上及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和各楼宇一层大厅

地下停车库设计规定

地下停车库设计规定 (小型车、坡道式) 整理依据: 1.《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BJ08-7-200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停车库设计要点 (三)防火分隔 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2000.00 ㎡。 注: 1.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 1/3 且不超过净高 1/2 的汽车库,防火分 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500 ㎡。 2.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规定值减少 35%。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定增加一倍。 防火墙上如需设门、通道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 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

垂直通车道方向 最小停车带宽度 We 平行通车道方向 最小停车带长度 L1 通车道宽度 Wd 单位停车位 面积(㎡) JGJ 100-98 前进停车 5.30 2.40 9.00 后退停车 5.30 2.40 5.50 上海 DBJ08-7-2006 前进停车 5.3 2.40 9. 0 23.5 后退停车 5.3 2.40 5.5 19.3 (五)、最小停车带、停车位、通车道宽度(垂直式) (六)通车道的最大坡度(斜坡道) 缓坡段水平长度不小于 3.60m,坡度为坡道的 1/2。 h 为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地坪之高差+0.08m

07年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一、考点说明 《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所有人对第三人的追及权的2年除斥期间和不当得利人20日内妥善处理义务。 二、理论分析 遗失物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隐藏物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都不是无主财产,一般都要归还原所有人。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一)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 (二)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的救济: 1、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原创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三)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例题解析 [例题1]甲有一天然木雕,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A.木雕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木雕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木雕的所有权 D.丙因善意取得木雕的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动产所有权(拾得遗失物)、物的分类(有主物与无主物)。 根据物在一定期限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把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一般情况下,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而是有主物,只是由于所有人的不慎导致物与其暂时分离。遗失物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转化为无主物,拾得遗失物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实践中,如果拾得人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遗失物经公告招领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返还拾得物,不是道德上的义务,而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关于无主物的归属,

最新个人用车协议范本

车辆使用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为方便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使用甲方车辆。同时,为确保车辆行车安全,规范用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车辆基本状况 甲方于年月日,出资购买一辆,车牌号为豫 A ,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车辆为新车状况良好,车辆总价款为万元(车辆总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购车款、保险、税费等)。 二、车辆物权归属 乙方确认甲方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支配权等一切权利。车辆所有权证书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签订本协议即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所有权人,认可甲方享有登记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利,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行使所有权。 三、甲乙双方关系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使用车辆行为属于业务合作关系。甲方授权乙方使用车辆,所有因使用车辆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证照办理,负责新车首保期的保养事宜; (二)车辆相应保险由甲方负责购买; (三)甲方拥有此车辆的使用管理权,有权对车辆进行合理的调度,乙方必须服从公司安排,不得以该车对外设定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质押等他项权利; (四)该车辆的产权、车辆购置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原件应由甲方保管,公司提供复印件于乙方使用,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由乙方随车保管使用; (五)发生以下情况,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收回车辆使用权,且因发生第5、6项情形而造成赔偿责任的,由乙方承担。 1、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合作关系的; 2、乙方工作岗位调整,不再需要经常驾驶车辆的; 3、乙方未取得相应驾驶证或因故被吊销驾驶证的; 4、因乙方身体条件不再适合驾驶车辆的; 5、乙方擅自将车辆外借、出租或转让他人的; 6、乙方因酒驾、醉驾、毒驾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7、乙方非因工作原因未将车辆停放至指定地点的; 8、乙方未在车辆指定4S店保养或未按期保养的; 9、乙方自主放弃车辆使用权的; 10、乙方未将车辆用于为甲方进行物流配送的。

停车场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为加强本商城机动车的停放管理,保证商场地下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车辆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1、地点: 2、车位号: 3、收费起止日期: 日。 4、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车主租用停车位: 车主自购停车位: 服务费。 二、由甲方负责本停车场的日常管理服务。管理服务内容包括: 1、秩序维护 地下停车场交通秩序的指挥管理,车辆停放管理,车辆安全管理,人车分流管理和车场设备设施管理。 2、车场清洁 定期清扫擦洗地面和交通标识,保持地下停车场清洁整齐,标识清晰。定时开启排风设备和新风输入导引设备,保持地下停车场空气达到规定指标。 3、设施设备维护保养 对地下停车场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地下停车场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4、消防管理 定期检查巡视消防设施设备情况,及时发现、排除火灾隐患,严格限制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地下停车场。 5、其他 保管签约车辆登记记录,保存电子监控资料,针对本地下停车场可能发生的水火险情制定相应的紧急情况处理预案。 三、管理方式:本地下停车场实行一车一证一卡管理。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政府有关政策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和实施停车管理。 2、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管理服务费。 3、有权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调整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4、有权对违反《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用户予以书面警告,对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5、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公共安全的车辆采取移动、上锁等措施,因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6、有权获取停入本停车场车辆的真实资料的复印件,如发现所提供资料虚假,有权拒绝乙方将车辆停入本停车场。 7、有权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查验停车凭证。 8、有权拒绝无车辆行驶证和无本停车场停车证的车辆使用本停车场,对无证车辆拒绝停放与放行。 9、负责本停车场及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及管理工作。 10、负责安排专人看管停车场。有权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停车场管理的规章制度,遵守《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_1

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E县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辆停放,保障车辆安全、道路畅通。按照《EE县城区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更有效地为领导... E县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辆停放,保障车辆安全、道路畅通。按照《EE县城区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更有效地为领导、部门和市民提供服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县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对进驻综合大楼各单位公务车、职工私家车辆和前来行政中心办事的外来办事车辆的停放,视车位需求情况可适当对外营业。 二、县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由EE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贵州**公司EE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物管处)负责管理,坚持“以场养场”和公共服务相结合原则进行收费管理。 三、凡进驻综合大楼各单位公务车、外来办事车辆、职工私家车等一律停放在地下车场。行政中心综合大楼规划范围内严禁任何三轮及三轮以上车辆停放(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急救车、工程抢险车除外),摩托车停放由物管办负责划定区域并指挥停放管理。四、地下停车场由管理人员划定专用停车位和临时停车位,专用停车位负责停放进驻行政中心综合大楼各单位的公务车辆,临时停车位负责停放职工私家车辆、外来办事车辆和上级来阡调研检查的车辆。 五、凡进入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实行收费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和专车专卡。 (一)专用停车位的收费管理实行按月收费,由各单位向物管处申请办理月卡,每车每月60元。车管员24小时值班。物业管理办具体进行管理,车辆随时可以进出、停放。 (二)临时停车位实行按次收费(上级来阡调研检查车辆除外),2小时内(含2小时)每辆每次收费2元,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6小时至24小时内(含24小时)收费5元,超过24小时按前述标准重新计费。职工私家车辆也可申请办理月卡,每车每月50元。 六、出入停车场的车辆驾驶员必须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自觉维护停车库秩序;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地下停车场内的行车标志通行和按指定车位停放车辆。车辆进出停车场时,管理人员认“卡”对车,卡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停车和出车。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本车场出入使用的停车卡,要随身携带,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物业管理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负责。 七、为确保停车场通畅及交通安全,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车流规划为单向行驶,所有进出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指定出、入口驶入驶出车辆,严禁超车和逆向行驶。进入本车场的车辆不得鸣笛,办理月租的单位车辆应按规定车位停放,不得越位停车,外来车辆应接受管理人员的引导,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八、停车场出入口、斜坡路、拐弯及停车位置周边,车辆必须依据指示标识减速慢行。停放车辆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遇到事故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离现场,经发现举报或者其他办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罚款或者禁用本停车场等处理。地下停车场为半密闭空间,车辆停放好后,要立即关闭引擎,以减少一氧化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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