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提单责任保险条款

国际货运提单责任保险条款
国际货运提单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化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风险,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独立经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纳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备案管理的企业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委托人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由于安排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造成额外运输费用损失,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

(二)由于遗漏、错误缮制和签发有关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

(三)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交付日期或时间的,因被保险人不作为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运输费用损失;

(四)在港口或仓库(包括被保险人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他人的仓库、场地)监卸、监装和储存保管工作中给委托人造成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

(五)在采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因拆箱、装箱、拼箱操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六)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或不充分,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七)在报关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过失造成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或报关要求,被当局征收的额外关税。

第五条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过程中,签发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货运单、航空货运分运单等运输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或承担独立经营人责任,除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责任外,因下列事件造成上述运输单证项下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偷窃、提货不着、抢劫;

(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道路、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货物遭受震动、碰撞、挤压、坠落、倾覆导致破碎、弯曲、凹瘪、折断、散落、开裂、渗漏、沾污、包装破裂或容器的损坏;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六)符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而遭受水损;

(七)错发、错运、错交导致货物无法追回或追回费用超过货物自身价值;

(八)装箱、拆箱、拼箱、交付/接收货物、配载、积载、装卸、存储、搬移、包装或加固不当;

(九)交接货物时发现数量短少、残损;

(十)冷藏机器设备原因导致货物腐烂变质;

(十一)机械操作不当或使用的机械故障。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货物或相关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保护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和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托运的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潜在缺陷或故有的包装不善所致变质、霉烂、受潮、生锈、生虫、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褪色、异味;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七)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八)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九)因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而引发的损失;

(十)因无单放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对被保险人代理以下货物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支票、信用卡、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六)核材料;

(七)计算机及其他媒介中存储的各类数据、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八)活动物、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及有生植物。

如上述货物需要投保时,须向保险人申报。

第十条下列情形或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人身损害、精神赔偿;

(二)储存在露天的货物的损失或费用,但符合行业惯例储存在露天的货物不在此限;

(三)在水路运输过程中按行业要求应存放在船舱内的货物存放在舱面上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四)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五)除第四条第(七)款之外的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七)被保险人自有的或拥有实际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任何财产损失及责任;

(八)被保险人无有效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资格或超过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九)被保险人超越代理权限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十)被保险人将有关业务委托给不合法或无相应的经营资格的代理人、承运人、仓库出租人、船务公司等主体。

第十一条属于国际公约、《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及《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免责范围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十四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保险单载明的预计保险费。预计保险费以被保险人上年度营业额为依据计算。预计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总营业额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若实际保险费高于预计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若实际保险费低于预计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差额部分退还给投保人,但在任何情况下,实际保险费不低于保险单载明的最低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被保险人的营业额等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范围内妥善收受、保管、安排、处置货物。如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出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

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上述重要事项变更造成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发生盗窃或抢劫事故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报案,并获得其立案或事故证明,否则,对因未及时报告而扩大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四)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赔偿请求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本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交:

(一)保险单;

(二)索赔申请;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四)损失清单、损失证明材料、支付凭证(有关费用发票等);

(五)相应的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如有);

(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如有);

(七)被保险人上年度财务报表;

(八)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相关利益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视为保险人对保险赔偿责任的承认。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若约定了分项责任限额且适用分项责任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不超过该分项责任限额;

(三)在依据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发生的施救费用与法律费用免赔额仅扣除一次;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九条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每次事故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六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以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限;

(二)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六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数额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第三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本保险合同涉及到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委托人】是指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及相关业务服务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货物的所有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货物】本保险所称货物除货物本身外,还包括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每次事故】指一次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盗窃、抢劫】外来的且有明显撬、砸等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系盗窃、抢劫的行为。

【自然灾害】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附加条款

特殊货物扩展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条款和主险条款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代理以下货物引起的赔偿责任: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活动物、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及有生植物。

第二条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一)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不超过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15%或100万元,两者以低者为准;

(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的50%为限;

(三)每次事故免赔额同主险免赔额。

第三条赔偿处理

上述货物发生全损时,保险人赔偿约定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其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过程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

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和雇员以外的人。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和雇员的人身伤亡和损失;

(二)因机动车发生意外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三条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一)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不超过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30%;

(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的50%;

(三)每次事故免赔额同主险免赔额;

(四)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无免赔额。

第四条其他

本附加险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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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的一些基本知识

海运的一些基本知识 一、海运涉及的相关人1.基本相关人承运人:承担运输的船公司。发货人:企业、外贸公司收货人:国外客户、内贸客户。2.主管机关海关:征税主管机关。三检:商检、动植检、卫植检。(进口商品都必须做三检,出口法检商品才 需做商检)各地的海事局:船泊申报、危险品申报(只和船代直接有关)3.协作单位各地集装箱码头:船泊靠港、装卸货箱、海关放行查验都在此进行。(就是原来的港务公司)4.其它相关人(统称为代理)报关行:专门代理报关报检。船代:负责联系船泊靠港,申报,装卸货,接受订舱,船 员靠岸期的生活。有专业的船代,也有的船代会涉足货代业务。货代:专业货代就是负责代理发货人的货物顺利承运,与以上相关人进行沟通协调,处理相关具体事务的中间人。有些实力强的贷代同时即是船代也有自己的报关行。如外代,中运物流等等 二、海运的装载方式1.散装:非主流的运输方式,不过利润却很大,它主要涉及都是低值品,进口的商品主要有:煤炭、矿沙、谷物、化肥、饲料、大麦等产品,出口有焦碳、矾土等产品。通常都用散装船运输。2.集装箱运输:集装箱的出现是海运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改变了世界的贸易格局。其规格主要有20GP、40GP、40HC此外还有冷冻、框架、开

顶、油箱。20GP也即一个标准箱,用TEU来表示,各家港口比得就是谁的TEU多。船公司的每个集装箱都会有一个箱号,前4位字母后7位阿拉伯数字,例:AMSU4567898。当集装箱装货完毕后,会用船公司提供的铅封锁上,每个铅封都有号码。一旦开箱铅封就会损坏,很容易分清货物灭失的责任。船公司只要把重箱运到指定地,保证铅封完好,就算完成了承运任务。集装箱装载需用专门的集装箱船运输,母船的运载量一般为2000-6000个TEU,驳船的一般为200-400个TEU。(驳船又叫子船或小船,母船又叫大船或海船)每条船都有具体的船名,另外还有航次号,不同于空运航班号,海运航次号只能有一次,航次用V.XXXE来表示,尾数为E的表示出口,尾数为W的表示进口。 三、海运常用术语1.贸易术语:最常用的有FOB/CIF/CFR (知道就行了)FOB—-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因此FOB货通常都是指定货,通常是国外客户指定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指定的船公司、指定的海运销售价、销售成本,有时还会指定货代公司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货代只能赚个代理费,但如果货量稳定,利润也可观的。目前采取FOB出口的货物已占中国整个出口货物的80%,并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A)2009版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 (A)1/1/09 承保风险 风险 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之规定除外。 共同海损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3.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承保风险予以赔偿。当承运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除外事项 4.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 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载的不固或不当造成无法抵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所致的毁 损灭失或费用,且该种包装或配载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或该种包装或配载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本条款 4.3所指之「包装」包括集装箱内的堆放,本条所称“受雇人” 不包括独立合同商)。 4.4.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5.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 之费用不在此限)。 4.6.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且该情况仅适用于:在保险标的装上船舶之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应当知道,此种无力偿债或者财务失信会导致该航程取消。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或(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物质的武器或设备直接 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 5.1.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5.1.1.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1.2.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适用于: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装货已经开始,或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上述情况。 5.2.上述 5.1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5.3. 保险人放弃船舶适航及船舶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许的保证。 6.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对抗之敌对行为。6.2. 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 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7. 本保险无论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7.1. 由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之人所致者。 7.2. 因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 7.3. 恐怖主义行为,或与恐怖行为相联系,任何组织通过暴力直接实施的旨在推翻或影响法律上 承认的或非法律上承认的政府的行为所致者;

提单业务

提单业务(Bill of Lading; B/L , Bs/L ) 提单的操作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因此必须十分重视。 5.1.1 提单格式 不同格式的提单对船东责任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但是无论任何格式、任何人签发的提单都是对船东 (中散)有约束力的。 1) 中散提单格式 除合同另有规定或调度另有指示外, 航次租船合同下一般签发中远格式提单。从2000 年起, 原中远提单将被中远集运、中远散运、中远杂运等专用提单替代。( 中散提单详见附录) 2) 根据租约签发所呈交的提单"AS PRESENTED" 有的租船合同可能会规定船长应签发所呈上的"AS PRESENTED" 提单条款 , 船长应仔细研究合同及 B/L 条款 , 谨慎对待 , 并传真调度共同审核后 , 授权船长签发 , 并留存备用。 3) 简式提单 简式提单是租约下常用的提单格式, 如: 中散简式和"CONGENBILL" 格式o ( 详见附录) 5.1.2 提单签发 1) 船长 通常应由船长代表船东签发提单。 2) 船东代理 船东代理可以在得到中散公司或船长授权时代表船长签发提单。 3) 租方或租方代理 如果租约中规定租方或其代理人可以签发提单, 这时船长必须保证大副收据能够真正反映货物实际状况。 4) 其他船东授权的人 上述2) 、 3) 、 4) 签发提单人均需要船长的授权委托书。船长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录 5.1.3 提单日期 提单日期应为货物实际装上船日期。如装多票货, 则每票货的提单日期应具体为每票货实际装毕日期。应严格遵守提单日期为已装船日期, 除非公司另有指示, 严禁预借或倒签提单。 5.1.4 去美国提单编号( SCAC Number) 美国海关为加强进口货物管理, 要求去美国船舶所载货物提单需统一编号, 否则会导致罚款等处罚。公司调度人员在向代理通知航次任务时会将该航次所载货物的提单统一编号格式一并告诉代理, 由代理根据此编号格式制作提单供船长签署。因此船长在签发提单时, 应特别注意: 1 ) 提单编号的统一性; 2) 不出现重号、错号, 3 ) 加载货物需向调度再申请新的编号; 赴美提单编号例释: CCBCHZHA9809XXOO "CCBC" "Cosco Bulk Carrier Co., Ltd. " "H" "Handy" "ZHA" "ZhanJiang" "98" "Year" "09" "Month" "XX" " Date Of Issuing BS/L" "001" " SERIAL NUMBERS OF BS/L" 5.1.5 提单上的装卸港 1) 提单上的装卸港名称应该与租船合同及/ 或调度命令一致。 2) 在租约没有规定具体卸港情况下, 通常租约会规定一个卸港围及卸港个数, 提单应反映此种合同规定。如果发货人要求打印该卸货 港围某一特定港时, 一般可以同意, 但是应核实该港是否为安全港口; 多票货装卸时, 应全面考虑每票提单上的港名是否超出合同 所规定的卸港围, 卸港个数, 如有疑问应请示公司。 3) 如果提单卸港名称是一具体泊位, 船长在签提单前应查明并与调度核实该泊位是否安全、条件和进行卸货作业的能力, 否则不能签发。

国际货运代理答案

国际物流:是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物流,即当生产和消费分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独立进行时,为了克服生产和消费之间的时空距离,对物品进行物理性移动的一项国际商品交换或交流活动,从而完成商品交易的最终目的。国际物流分类:根据货物在国与国间的流向分类:进口物流和出口物流;根据跨国运送货物的特征分贸易型国际物流和非贸易型国际物流(国际展品、邮政、军火、逆向物流)。国际物流特点:1、物流环境存在差异2、物流系统范围广3、“游戏规则”的国际性4、较大的风险性5、更高的技术要求6、标准化要求较高。促进企业开展国际物流作业的动力:1世界经济的增长2供应链管理的发展3区域化趋势(a与全球化并行的是区域化发展的趋势b“欧共体协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c世界正演化成三大贸易区域:欧洲、北美和环太平洋地区d区域化趋势促进了区域内国际物流的发展)4技术的进步与创新5管制的解除。国际物流的风险:外部风险(1语言文化2不确定性3政治风险宏观经济风险)内部风险:(1供应商选择的多重性2生产3库存政策4运输安排5需求预测)由于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公司自己的供应链将是一个有效缩减风险的措施。第三方物流公司风险分析:1、合同责任风险2、第三者法律责任风险3、投资风险4、提供物流方案的风险5、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6、责任范围加大的风险7、商品特性的风险。物流保险定义:以第三方物流公司对于第三者应当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在物流活动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并且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传统货物财产保险体系的构成:1货物运输保险2财产保险3承运人责任保险4雇主责任保险和雇员忠诚保险。传统货物财产保险体系的不足:1各环节的保险被肢解,与现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驰。2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不能无缝覆盖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第三方物流保险存在真空。3传统货物保险体系的制度设计与现代物流不配套。4不能承保第三方物流公司需要承担的额外责任。第三方物流公司的两种特殊身份:①第三方物流公司作为兼业保险代理人②第三方物流公司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区别:第一种是受保险人委托,投保人为货主,保险人事保险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第二种是受货物所有权人的委托,投保人是第三方物流公司,被保险人是货物所有权人。有可能发生错误认识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①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险费投保物流责任险②第三方物流公司应承担全部货损责任③第三方物流公司没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④双方代理行为。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银行或投资者)签订的一种保险协议。快递分类:⑴根据快件内件性质划分为信函类、商业文件类、包裹类三种;⑵根据寄递的距离是否跨越国境划分为国际快递、国内快递、同城快递⑶根据快递的业务形式划分为门或桌/机场,门或桌/门或桌,专差。会展物流:是指展销产品从参展商经由会展中转流向购买者的物理运动过程,它是展销活动供、需双方以外的第三方组织者所提供的一种具有后勤保障功能的服务,由会展组织者在综合会展现场多个供需对应体的信息要求后,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统一协调的会展物资流通体系。会展物流的主体是会展组织者,客体是参展商和购买者。技术性壁垒:主要表现形式是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国际物流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遭遇这种技术性壁垒。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指那些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借口,以贸易保护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国际货运代理发展历程:居间人—代理人—当事人(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总承运人)—第三方物流承运人。性质:国际货运代理本质上是属于货物运输关系人的代理。国际货运代理的类型和收入来源:中间人型收入为佣金;代理人型(又分为披露委托人身份的代理人和未披露委托人身份的代理人)收入为代理费;当事人型(如无船承运人)来源为运费或仓储费差价。第一种第三方只能向货运代理人起诉。如证据确凿,并能说明货运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也可选择向委托人起诉。第二种第三方只能向委托方起诉,对货运代理人来说,他不负个人责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 版)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 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 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 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 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 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 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 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 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或军事行动; 2. 核事件或核爆炸; 3. 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 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 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完整的海运提单样本

1. Shipper Insert Name, Address and Phone B/L No.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COSCO CONTAINER LINES TLX: 33057 COSCO CN FAX: +86(021) 6545 8984 ORIGINAL 2. Consignee Insert Name, Address and Phone Port-to-Port or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RECEIVED in external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except as other- Wise noted. The total number of packages or unites stuffed in the container,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and the weights shown in this Bill of Lading are Furnished by the Merchants, and which the carrier has no reasonable means Of checking and is not a part of this Bill of Lading contract. The carrier has Issued the number of Bills of Lading stated below, 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 One of the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must be surrendered and endorsed or sig- Ned against the delivery of the shipment and whereupon any other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shall be void. The Merchants agree to be bound by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as if each had personally signed this Bill of Lading. SEE clause 4 on the back of this Bill of Lading (Terms continued on the back Hereof, please read carefully). *Applicable Only When Document Used as a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3. Notify Party Insert Name, Address and Phone 4. Combined Transport * 5. Combined Transport* Pre - carriage by Place of Receipt 6. Ocean Vessel Voy. No. 7. Port of Loading 8. Port of Discharge 9. Combined Transport * Place of Delivery Marks & Nos. Container / Seal No. No.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If Dangerous Goods, See Clause 20) Gross Weight Kgs Measurement Description of Contents for Shipper’s Use Only (Not part of This B/L Contract) 10.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and/or packages (in words) Subject to Clause 7 Limitation 11. Freight & Charges Revenue Tons Rate Per Prepaid Collect Declared Value Charge Ex. Rate: Prepaid at Payable at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Total Prepaid No. of Original B(s)/L Signed for the Carrier, COSCO CONTAINER LINES 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 DATE BY

提单及提单业务

第五章提单及提单业务 一、提单的概念及作用 1、什么是提单?(bill of lading B /L) 我国《海商法》第71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是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也是一份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证,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2、提单的作用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①在提单签发之前,合同已经通过要约和承诺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 ②构成合同的条件,除了“要约”和“承诺”的两个阶段外,还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即有合同当事人的签署。 ③提单不仅是证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合同,更是他们之间合同内容的证明,即提单上的内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事先另有约定或者托运人证明内容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外,属于承托双方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 (2)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证明 ①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签发收货代运提单意味着承运人已经收到货物,签发已装船提单明已经将货物装船。 ②证据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初步证据;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绝对证据(最终证据)。(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①承运人应向提单中载明的记名人或者指示人指示或者提单的持有人交付货物。如果签发了一式多份正本提单,应收回其中的一份正本提单,其余作废,除非合同中约定收货人凭全套正本提单提货。 ②保函:实际业务中,特别是近距离运输,经常出现提单流转慢于货物运输的速度,经常出现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情况。保函主要内容包括收货人一经收到正本提单,保证交给承运人和如果承运人因接受保函需要向第三方负担赔偿责任时,收货人保证向承运人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不论是否凭副本提单加保函,都构成无单放货,是一种违法行为。 ③无单放货: 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按此规定,无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承运人都应该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因记名提单不能流通转让,故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对于记名提单,承运人无须凭单交货,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即可。 二、提单的种类 1、按提单“收货人”栏的缮制要求分类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载明特定的人名或公司名及其地址、通信号码等的提单。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因提单收货人是记名的,不能转让给他人,银行对提单货物没有控制权,所以一般不予押汇。该提单主要用于贵重物品、展览品等运输途中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目前集装箱运输中,船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多为记名提单。 (2)指示提单(Order B/L),又称可转让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显示“凭指示”(To 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

贸易提单的基本常识

1)提单BILLOFLADING 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的单证。 2)货运提单HOUSEB/L 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国际货代通常都使用此种提单。一般货代为满足客户的倒签或其他船东无法满足的要求时也使用这种提单。 3)船东提单MASTERB/L 是指由船东签发的提单。 4)已装船提单SHIPPEDORBOARDB/L 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5)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PINGB/L 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6)直达提单DIRECTB/L 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8)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THROUGHB/L 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9)多式联运提单MTB/L 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10)班轮提单LINERB/L

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11)租船合同提单CHARTERPARTYB/L 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12)记名提单STRAIGHTB/L 是指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13)指示提单ORDER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ORDER),列名指示(ORDEROFSHIPPER或ORDEROFCONSIGNEE**COMPANY;ORDER OF**BANK)。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14)不记名提单BLANKB/L或OPENB/L 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15)清洁提单CLEANB/L 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 批注。 16)不清洁提单FOULB/L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17)包裹提单PARCELRECEIPT或NON-NEGOTIABLERECEIPT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范文(标准版)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范文(标准版) Model text of waterway cargo insurance clauses (Standard Ver sion)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范文(标准版) 前言: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 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 多式联运合同。本文档根据运输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 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 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 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 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国际贸易融资创新业务——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深圳分行信用证项下 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国际结算业务新的业务增长点,规范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的操作程序,防范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根据《**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程》结合我行有关信贷政策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提单是指信用证项下出口方将货物装船后提交的代表物权的海运提单;本规程所称仓单是指仓储企业在进口货物经过报关入库后开出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专用提货单。 第三条 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是指进口商以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物权单据)作为该笔信用证敞口的质押保证,向我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货到由监管仓代理货物报关后,我行信贷人员与进口商一起监督货物入库,实现提单转仓单的过程,同时进口商再把仓单质押给我行,在质押期限内以货款分批赎货的业务。 第四条 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是信用证结算业务结合仓单质押业务发展而成的进口融资业务品种,它必须同时符合信用证结算业务和仓单质押业务的要求。 第五条 此业务是指经分行审贷会审批同意后,授信额度项下的信用证业务,纳入统一授信范畴,实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开立信用证保证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开证金额的30%,特殊情况经审贷会同意方可减免。 第六条 此业务项下信用证分即期及远期两种。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承兑付款期限根据实际的贸易付款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80天。 第二章 业务要求 第七条 本产品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以存货或在途货物为主要资产,无法向银行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的商贸型或生产型企

业。 第八条 此类业务的商品必须是具有易储存保管、价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强等特点的大宗货物。 第九条 信贷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详细了解申请企业进(出)口业务情况以及拟质押货物的种类、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确定方式及质押率;货物的价格变动情况及变动趋势;货物变现的难易度及保存要求等。申请企业应具有经营此类商品的业务记录,并原则上要求与相关出口商有从事该项贸易的进口结算记录。 第十条 进口的货物到达目的地必须存放在我行指定的监管仓,并签有三方监管协议。监管仓必须是经过我行严格挑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代理报关的业务范围的法人实体,具有信誉度高、管理规范、设施完善等特点。如果在监管仓没有整体购买货物保险的情况下,须要求授信客户对质押物购买以我行作为受益人的保险,保额至少等于货值的110%。 第十一条 此类进口贸易必须符合国家进出口和外汇管理等政策要求。如进口货物属国家“进口许可证”或配额管理的,必须提供相关进口批文和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有两个要件:(一)货运单据是全套海运提单,在信用证条款中必须明确“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全套海运提单”的条款。(二)保险单据是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以信用证项下全部货物价值110%为保额的海洋运输保险单。(三)至少一式三份的发票(INVOICE)。(四)至少一式三份的装箱单(PACKING LIST)。 第三章 操作方式 第十三条 分行审贷会审批同意后,支行即与授信客户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同时与指定监管仓和授信客户三方签订一式三份的《质物监管协议》(样式见附件1)。并向监管仓提供一式两份盖有我行预留印鉴和有权人签字字样的《预留印鉴通知书》(样式见

提单系统知识

提单系统知识(一) salmon 发表于: 2007-5-28 00:01 来源: 法律英语网法律英语社区 提单系统知识 通常信用证对提单的规定举例如下:例1.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ing applicant.例2. 2/3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L consigned to accounted,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Marked “Freight collect” and notify party as Hg Co.例3.A complete set of clean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made out to our order endorsed to ABC Co. Marked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notifying the applicant.海运提单一般就是指港至港已装船提单Port to port shipped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习惯简称为海运提单。海运提单的格式,每家船公司都有自己不同的格式,但各项栏目、内容基本一致。出口商缮制提单和银行审核提单的基本要求是“单证相符”。下面介绍海运提单的缮制及审核中注意事项。参见提单示样 1.Shipper,托运人。托运人也称发货人Consignor,是指委托运输的当事人。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如果受益人是中间商,货物是从产地直接装运的,这时也可以实际卖方为发货人,因为按UCP500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接受以第三者为发货人的提单。不过此时必须考虑各方面是否可行的问题,案例:某年A进出口公司接到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Hongkong Shun Tai Feeds Development Co.as shipper on Bill of Lading.”…以香港顺泰饲料发展公司作为提单发货人。A进出口公司在装运时即按信用证上述规定以转口商香港顺泰饲料发展公司作为提单的发货人。但在向银行交单时单证人员才发现:该提单系空白抬头,须发货人背书。提单既以香港顺泰饲料发展公司作为发货人,则应以香港该公司盖章进行背书。但该公司在本地既并无代表,结果只好往返联系,拖延了三个星期香港才派人来背书。后因信用证过期无法议付,造成 损失。 2.Consignee,收货人。这是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应与托运单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例1.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Consigned to ABC Co.。例2.来证要求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查Applicant为Big A Co.,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to order of Big A Co.。例 3.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查开证行名称为Small B Bank,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to order of Small B Bank, 或填to Small B Bank’s order。收货人栏的填写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任何粗心大意和贪图省事的填法都可能是单证不符点。不符点的例:B/L issu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Whereas L/C required“ to ABC Co. Ltd.”。提单开成凭ABC公司指定人指示,而信用证要求“凭ABC公司指示。抬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案例练习题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案例练习题 [案例一]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运一切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业务,此时他是CONSOLlDA TOR,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他是无船承运人(以下称为无船承运人)。2004年9月15日,该无船承运人在KOBE港自己的CFS将分别属于六个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然后向某班轮公司托运。该集装箱于2004年9月18日装船,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CY/CY交接的FCL条款下的MASTERB/L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向不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CFS/CFS交接的LCL条款下的HOUSEB/L共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提单,2004年9月23日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第二天,无船承运人从班轮公司的CY提取了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并在卸货港自己的CFS拆箱,拆箱时发现两件货物损坏。2004年9月25日收货人凭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前来提货,发现货物损坏。请问:(1)收货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货物损坏赔偿的请求时,无船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2)如果无船承运人向班轮公司提出集装箱货物损坏的赔偿请求时,班轮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3)无船承运人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案例三] 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D 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

贸易提单的基本常识

贸易提单的基本常识. 1)提单 BILL OF LADING 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

付的单证。 2) 货运提单HOUSE B/L 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国际货代通常都使用此种提单。一般货代为满足客户的倒签或其他船东无法满足的要求时也使用这种提单。 3) 船东提单MASTER B/L 是指由船东签发的提单。 4) 已装船提单SHIPPED OR BOARD

B/L 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5) 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6) 直达提单DIRECT B/L 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8) 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THROUGH B/L 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9) 多式联运提单MT B/L 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10) 班轮提单LINER B/L

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11) 租船合同提单CHARTER PARTY B/L 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12)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是指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 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第3章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

第三章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 一、单选题 1.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货运代理企业的( )负赔偿责任。 A.倒签提单 B.预借提单 C.无单放货引起的损失 D.错误与遗漏 答案:D 解析:因无单放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造成的损失属于免责范围 知识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险种结构 难度级别:1 2.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 A.单票投保 B.投保时申报运输方式 C.按年度投保 D.属于运输险类 答案:C 解析: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年度一次性投保全年责任 知识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投保与索赔 难度级别:1 3.国际货运代理基本责任险不包括( ) A.施救费用 B.法律费用 C.货物直接损失 D.委托人直接损失 答案:C 解析:由于安排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而造成的额外运输费用损失,属于基本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 知识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险种结构 难度级别:1 4.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提单责任险,每次事故最低责任限额不少于( )人民币 A.10万 B.20万 C.50万 D.100万

答案:D 解析: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提单责任险,每次事故最低责任限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足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 知识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险种结构 难度级别:1 5.国外责任保险的特点不包括( ) A.条款结构复杂 B.对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多而明晰 C.投保人信息披露多而复杂 D.保费低廉 答案:D 解析:国外责任保险保费较高。国内保费是国外同类险种的1/3-2/3,甚至更低。 知识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险种结构 难度级别:1 二、多选题 1.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主要承保( )。 A.错误与遗漏 B.仓库保管中的疏忽 C.货损货差责任不清 D.迟延发货 答案:ABD 解析: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不包括责任不清的货损货差 知识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险种结构 难度级别:1 2.货运代理企业投保责任保险可选择( )。 A.商业保险公司 B.互保协会 C.社保机构 D.商业银行 答案:AB 解析:在国外投保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主要采取互保协会和保险公司两种形式,国内各大商业保险公司均承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 知识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投保与索赔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

第二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 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根据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异。 二、货代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 实践中,判断货运代理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一)货代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名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与《民法》中关于代理的有关规定,货代在办理国际货运业务时使用的名义不同,会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定造成影响。 (1)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各方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委托以代理人身份 托运人————→国际货代——————→第三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 当货代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货代作为代理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要严格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交易活动。 不可出现越权代理的现象;也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安排与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服务。 2、当委托人的指示与货运代理实践不一致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的明确的、书面的指示。 3、不能进行双方代理。只能代理一个当事人。 案例: 某货主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进行上海到香港的出口运输,货运代理公司未经授权签发了某提单抬头人的提单。同时又以提单抬头人的名义委托某船公司实际承运。该船公司向该货运代理签发了自上海到南美某港口的提单。这样该货主虽手持提单却已经丧失了货物的控制权,后上诉至法院,问:法院会做何裁决? (2)货代以名义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货代有可能处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即货代可能是代理人,也可能是契约当事人,要依情况判定: 1、托运人与货代订立的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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