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门急诊保险条款

平安门急诊保险条款
平安门急诊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且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保险人就其每次实际支出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必要、合理的各项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门诊手术费,按约定的每次门急诊免赔额、每次医疗费用发生限额及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每日门诊急诊次数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向被保险人分别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人首次投保本附加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保险时,被保险人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起15天内因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15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投保人续保本附加保险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的给付金额将扣除被保险人可取得的以上补偿部分。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恐怖袭击;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腰椎间盘膨出和突出症、性病;

(十一)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15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

(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四)被保险人患职业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十五)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三)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急诊手术费、住院医疗费用。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

第九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释义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处方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本附加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十三条有关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按下列约定: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第十五条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社会医疗保险】本附加保险合同所称的社会医疗保险指目前国内城镇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不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职人员】指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人员。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门诊急诊】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至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进行治疗。

【药费】指根据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中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

【治疗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

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检查检验费】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以及肺功能仪、血、尿、便常规检查和分子生化费。

【门诊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手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急诊手术】指在医院急诊就诊时所进行的手术。

其他释义参照主合同条款。

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标准

医疗机构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门诊和急诊科(部、室)(以下简称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要求、宣教和培训、监测与报告、预检分诊、预防和控制感染的基本措施、基于传播途径的预防措施、医疗废物处置等。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门急诊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2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368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WS/T 511—2016 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WS/T 512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 WS/T 524 医院感染暴发控制指南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原卫生部2003年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原卫生部2003年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原卫生部2009年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原卫生部2005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医疗保健相关感染healthcare-associated infection 患者或就诊者在诊断、治疗和预防等医疗保健活动中所获得的感染。 3.2呼吸道卫生respiratory hygiene 呼吸道感染患者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在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盖住口鼻、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实施手卫生,并与其他人保持1m以上距离的一组措施。[WS/T 511-2016,定义3.4] 3.3安全注射safe injection 对接受注射者无害,使实施注射操作的医护人员不暴露于可避免的危险,注射后的废弃物不对环境和他人造成危害。 3.4安全注射装置safety-engineered devices 用于抽取动静脉血液、其他体液或注射药物的无针或有针的装置,通过内在的设计使其在使用后能屏蔽锐器,降低职业暴露的风险。 4 管理要求 4.1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4.1.1 医疗机构的门急诊应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全面负责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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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基本制度门急诊医院感染 管理制度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基本制度门急诊医院感 染管理制度 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全员培训,掌握新冠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和防护措施,及时发现患者并转介到定点医院治疗,为定点医院提供精神科联络会诊工作,做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基本制度,供大家参考选择。 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基本制度 一、卫生管理要求 1.制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门诊、住院诊疗相关应急预案与工作流程,制定院内感染应对预案,储备防护用品和消毒物资。 2.与当地具有新冠肺炎诊疗能力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建立联络会诊机制; 精神专科医院设立观察隔离病区,综合医院精神科设置应急隔离病室,新入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在此病区/病室观察14天后再转入普通病区/病室。有条件的机构,设立发热病区,在院感专家的指导下,改造门诊和病房隔离区,科学设置医务人员和患者通道及医疗垃圾转运通道,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3.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全员培训,掌握新冠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和防护措施,及时发现患者并转介到定点医院治疗,为定点医院提供精神科联络会诊工作,

做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4.采取严格的门诊和住院限制措施,科学有序开展医疗工作,尽量减少门诊患者复诊次数,并尽量缩短住院时间。减少并严格管理医院出入口,暂停家属探视,限制陪诊人员数量。 5.各部门密切协作,落实院内感染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落实到位,所有区域均要注意环境卫生和通风换气,做好做实病区清洁和消毒管理,指定专人进行督导检查。 二、预防性卫生措施 1.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换气,可采取排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措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并根据气候条件适时调节; 或安装排风设备,加强排风; 也可使用合法有效的循环风空气消毒机。 2.加强院区和人员管理,在医院入口处设置非接触式测温仪,在门诊大厅、电梯间、候诊室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放置速干手消毒剂。就诊者、陪诊人员及相关人员进入门诊诊疗区域前均须佩戴口罩,同时加强手卫生。 3.加强住院患者,特别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和照护,尽量减少外出活动,降低冲动行为发生的风险。 4.加强住院患者的饮食管理,病房采用送餐制。餐(饮)

急诊抢救室工作制度

急诊抢救室工作制度 一、急诊抢救室为抢救病员设置,其他任何情况不得占用。 二、急诊抢救室在急诊室主任、护士长的领导下实行24小时工作制,做好急、危、重症的抢救工作。 三、抢救室人、物应随时处于应急状态,保证急救药品“四定”、“三及时”,即定品种数量、定地点放置、定人保管、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检查、及时消毒、及时补充。 四、抢救室医护人员在抢救工作中要密切合作,以“高速、高效、高度责任感,一切为了病人”为宗旨,抢救果断迅速、分秒必争、操作娴熟、分工明确,严防差错事故。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严格遵守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及请示报告制度。 五、遇执行公务受伤的执法人员、警察、武警官兵、军人、见义勇为者,优先接诊迅速开放绿色生命通道。 六、加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凡属抢救病员,都应有详实、准确的记录,内容包括病员一般情况、所属科别、初步诊断、生命征、所做检查及结果,所采取的抢救措施、转归等,时间应精确到分钟。各种抢救药品的空瓶、输液空瓶、输血空袋,应暂时保留,以便复核查对。 七、严守保护和保密原则,关爱病员,尊重病员隐私。遇病情较重病员,医生应及时发出书面病危通知书。 八、尊重病员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及时如实告知病员的病情、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对有风险的治疗应严格履行签字告知手续,同时尽量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 九、病员在抢救室内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小时,医生应及时根据病人做出收入院或观察室的决定。生命征不稳定的病员,需有医生或护士陪送入院,与病房或观察室医护人员详细交接。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者及时转入传染病院。 十、抢救工作结束,应认真做好抢救登记和抢救记录,急诊科定期进行抢救培训和重危病人讨论,不断提高急诊抢救水平。

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条款

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条款 (平保发[2000]134号,2000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癌症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初次患“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依其实际住院日数每日按保险金额的1‰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90天为限。 三、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每次手术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二次为限。 四、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本公司依其实际住院日数每日按保险金额的0.5‰给付“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60日为限。 五、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又因同一部位“癌症”必须接受门诊放射线治疗,每次门诊放疗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0.5‰给付“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但每日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十次为限。 六、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七、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自确诊之日起免交本附加合

门急诊工作制度

门诊、急诊管理制度 门诊工作制度 1.门诊主任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门诊的医疗、行政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科室的门诊工作,各科主任、副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考核,各科应确定一位主治医师或副主任担任门诊组长,协调科主任做好本科门诊管理工作。 2.门诊各科室应按时应诊,节假日期间由医务科安排相关科室在规定时间应诊。各科排班表报门诊部。 3.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门诊部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调换时应与门诊部共同商量。 4.门诊医护人员应派有一定经验的医师、护士担任。 5.科主任、主任医师每周至少出门诊一次,解决疑难病例,副主任医师每周不少于两次门诊。 6.对病人要进行认真检查,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认真书写病历,处方及门诊日志。科主任或门诊负责医师应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 7.各科医师严格执行诊断证明书书写管理规定。 8.门诊检验、放射等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手术应根据条件规定手术范围。一是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要亲自操作。对病情不适合门诊处置的病人,要收入院或转院治疗。 9.充分利用现代检查手段,近早明确诊断。对不能确诊的阴暗重病人或二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珍视。 10.各科门诊固定人员与病房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员出院情况,有计划的接收病人住院治疗。 11.专科、专病门诊必须按时出诊,以保证病人顺利就医。 12.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各传染病诊室应做好疫情报告。 13.门诊禁止吸烟,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教育,宣传卫生、防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知识。 14.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病院,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的安排病人就诊。 15.门诊医师应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尽可能的减轻病员的负担。 16.对基层或外地转诊病人要认真诊治,在转回基层或原地时要提出诊治意见,需转外诊治的病人应由临床正、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签字。

120急诊急救管理规范

急诊紧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海口市人民医院急诊科 (1)抢救流程 24h开通急救绿色通道: ①急危重症:复苏室抢救病情稳定后ICU、专科病房、抢救室、观察病房等 ②创伤外科:严重多发伤急诊手术室,手术后ICU、创伤外科病房;或观察室清创处理后留观、创伤外科病房、输液室等 ③一般急症:处理后专科病房、观察病房、输液室等 (2)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应急反应: 急诊值班医师、护士应立即向医院总值班、医务处以及急诊科科主任汇报,必要时直接向分管院长汇报,抢救工作按原医院规定以及急诊工作制度执行,急诊科科主任负责二线值班会诊抢救。急诊科的医疗抢救工作服从医务处以及医院抢救小组的指导。 (3)院外紧急外派抢救医务人员: ①急诊科服从医务处或总值班(夜间)以及院级领导紧急外派抢救指令。 ②急诊抢救人员常规组成:急诊内、外科值班医师、急诊科值班护士各一名。额外人员指派由医务处或总值班临时决定。具体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定,服从医院统一按排。 ③急诊抢救人员派出时间内值班替代由医务处调配。 ④急诊科应准备好紧急外派所需要的急救药品、抢救器械。 (4)其他部门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备足各类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的使用,根据灾情,由领导小组统一调拨和安排。掌握各病区、病床、常用药品、可动用医疗队人员的数量,协调好应急通信设备、紧急供电设备及应急交通工具的紧急调用。

(5)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及事后总结工作。 急救医疗管理制度 1.急救医务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急救指挥调度,坚守岗位,严格交接班制度,未经科室同意,不得私自调班。 2.出诊医务人员在接到调度中心指令后,应在五分钟内出车。 3.急救医务人员出车救护时,应穿工作服,佩戴胸卡,对病人或家属要态度热诚,文明礼貌。 4.对病人应有高度负责的精神,进入现场应立即检查病人情况,对危重病人的病情需及时告知家属,并请病人家属签字。 5.抢救病人要严格遵守急救医疗工作程序及急救原则,按急救医疗规范及服务标准处理病人,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 6.接送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在病人身旁密切观察其生命体征变化,便于及时处理,严禁不动手或坐在驾驶室接送病人,如遇危急情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送往就近医院抢救,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 7.加强查对制度,如药名、给药剂量、给药方法、配伍禁忌等,及时书写院前急救病历。 8.保管好急救药品和器材,当班用完,当班补充,使仪器设备处良好状态。 9.如遇突发性灾害事故(如集体食物中毒、特大交通事故、塌方、火灾、洪水等),接到急救指令,争分夺秒,参与急救。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急诊留观病人管理制度与流程

急诊留观病人管理制度与流程 急诊留观病人管理制度 1、不符合住院条件和不同意住院的患者。但根据病情尚需急诊观察的患者~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不超过72小时。 2、急诊值班医师和护士应当根据病情严密观察、治疗。凡收入观察室的患者~必须开好医嘱~按格式规定及时书写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包括、检验、影像,及时处理经过~必要时及时请相关专业会诊。 3、首诊医师全面负责急诊留观病人的所有事宜~若病情有变化~应随叫随到。对病人的病情诊断疑似诊断检查注意事项等内容~应在下班时向接班急诊医师进行床头交接~且病历书写要规范。 4、急诊抢救工作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主持与负责~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及时修订诊疗计划~指出重点工作。急诊值班医师早晚各查房一次~重病随时查房。 5、急诊室值班护士随时主动巡视患者~按时进行诊疗护理并及时记录、反映情况。 6、急诊值班医护人员对观察床患者~要按时详细认真地进行交接班工作~必要情况书写记录。 7、严格执行急诊病历记录书写规范的有关规定~但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急诊室留观流程 门(急)诊医师接诊 按病情需要留观者:医师开具留观通知书

病人到收费处办理留观手续病人持门(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和留观通知书到门(急)诊护士站 护士接待并安排床位 护士按医嘱配制药品为患者治 疗 护士遵医嘱让患者服药和告知注意事项护士要注意每个留观病人的病情变化,随时告知医师处理 继续密切观察、记录 门(急)诊医师接诊 按病情需要留观者:医师开具留观通知书 病人到收费处办理留观手续病人持门(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和留观通知书到门(急)诊护士站 护士接待并安排床位 护士按医嘱配制药品为患者治 疗 护士遵医嘱让患者服药和告知注意事项护士要注意每个留观病人的病情变化,随时告知医师处理 继续密切观察、记录

门、急诊科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门、急诊科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1.合理分区,人流、物流的途径分布合理,普通门诊、儿科、急诊室、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分开,设单独出入口,有预检分诊制度。 2.普通病人和特殊感染病人分室就诊,诊查传染病人后应更换诊查床单,物体表面用500~1000mg/L有效氯消毒剂消毒,医护人员接触传染病人后个应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诊室定时同时通风,特别是在接诊儿科经飞沫传播的疾病和接诊咳嗽厉害的病人后迅速通风。 3.抢救室、清创室、治疗室定时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 4.各诊室均应备有流水洗手装置和洗手液、每日更换床套、枕套,有污染随时更换。 5.医护人员在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病人就医特点以及疾病不同的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无菌操作前衣帽整齐,戴口罩并吸收。 6.医护人员如有特殊感染不得进入治疗室或进行无菌操作。 7.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必须灭菌,注射器、输液器应一人一针一管,用后按要求统一回收处理。 8.对疑似有传染病的病人应隔离,医务人员针对性戴口罩,必要时戴手套,穿隔离衣(如疑有狂犬病时),当病人转走时进行终末消毒。凡疑为特殊感染敷料、废弃物及一次性无菌手套、棉签等医疗废物应装入双层黄色垃圾袋内封闭,统一焚烧处理。

9.治疗车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止血带一人一用,用后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晾干备用。 10.地面及床头桌湿式,并湿式扫床,一桌一床,一床一套,用后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拖布标记明确,清洗后悬挂晾干。 11.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和日期,有效期内使用,开启的无菌包有效期为24小时,已抽取的摇曳有效期为2小时。 12.医护人员应了解消毒的性能、作用,有效浓度、作用时间、配置方法,使用中的消毒液应保持有效浓度,定期监测及更换,并做好记录。 13.呼吸机关路应专人专用,使用中的管路定期更换,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14.雾化药杯及口服药杯做到一用一消毒,用毕应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干燥保存。 15.氧气管专用,使用中的氧气湿化瓶每日消毒并更换无菌水,用毕终末消毒,干燥保存。 16.体温表做到一用一消毒,用氯消毒剂浸泡消毒后干燥保存。 17.血压计及听诊器用75%乙醇擦拭,袖带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清洗后晾干备用。如被血液及体液污染应随时清洗消毒。 18.收治2个病人之间应更换床单,铺清洁床单,铺清洁床单前应以消毒液抹洗床架、床头柜、 19.床单位终末消毒:

急诊科基本规则制度

急诊科基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急诊科管理制度 第二章.急诊首诊负责制 第三章.急诊三级医师负责制 第四章.急诊会诊制度 第五章.急诊抢救制度 第六章.急诊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第七章.急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第八章.急诊交接班制度 第九章.急诊死亡报告制度 第十章.急诊绿色通道制度 第十一章.急诊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急诊收住院制度 第十三章.急救物品、药品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人员紧急召集制度 第十五章.医患沟通制度 第十六章.法定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的群发症状的疫情上报制度 第十七章.急危重症优先处置制度

第一章急诊管理制度 一、急诊科是医院医疗前沿和面对病人的重要窗口之一,急诊科医务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主动热情、及时迅速、准确 无误的处理每一个急诊人。 二、各科急诊接诊实行24小时负责负责制,未设置日常急诊接诊室的其他科室有医疗任务时由急诊分诊台传呼应诊,随叫随到。 三、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由分诊台护士指定就诊科室,各科医师 不得拒诊。有争议时,由急诊科主任和医务科行使决定权。 四、派往急诊科的医师必须具有三年以上临床经验,在急诊科工作至少固定二个月以上,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及实习护士不得派到急诊科单独值班。 五、不在急诊室做班的其他各科急诊医师及各科担任急诊二线班的 医师应在急诊科留有联系电话等。 六、凡遇有下列情况急救时急诊值班医师应向急诊科主任汇报,并向医务科、院总值班或医院领导报告: (一)接诊大批外伤、中毒或传染病患者; (二)重大抢救,需前往现场实施; (三)有涉及法律问题或存在医疗纠纷隐患的伤病员;

(四)经费不足但需立即抢救、住院或手术的病人。 七、凡急诊科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病人,均应进行死亡病例讨论,着 重讨论对患者的诊断、抢救经过及死亡原因,总结经验与教训,并做 好详细记录。 八、各种抢救药品、器材、设备应当定人、定位、定量保管、配备 齐全,每日检查,使之处于齐备和功能完好的状态。急诊科的急救器材、设备和药品. 等一律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征得主管院长的签字同意。 九、病人在急诊抢救室留置一般不应超过24小时,在急诊观察室一般不得超过72小时,急诊的急危重病人待病情基本稳定后,一旦 诊断明确,应及时收入相关科室住院治疗,住院途中注意事项或可能发生的意外应由主管医师向病人或其家属交待清楚,必要时由患者家属签字同意转送病房。 十、各临床科室每天必须留出1~2个床位优先收治急诊病人,急诊科医师及在急诊科值班的医师有权按规定签收急诊病人,任何科室不得拒收。当病情涉及多个学科,收治去向有争议时,由急诊科主任、副主任或副高以上咨询医师决定,必要时由医务科裁决。 十一、病情危重的病人在离开急诊科前,经管医生或当班护士要通知病房做好接收及抢救准备后再行转送。急诊科可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派医师或护士携带氧气袋等抢救仪器将病情危重的病人护送至病房, 护送人员将病人送达病房后,必须与病房医护人员交待完病情后,方可离开。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团体住院及门急诊综合医疗保险条款(2014版)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团体住院及门急诊综合医疗保险条款 (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以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或门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就其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且由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或门急诊治疗期间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就上述住院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依据法律或政府的规定已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或其他福利计划和其他医疗保险计划等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付,保险人就上述医疗费用的余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就上述门急诊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依据法律或政府的规定已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或其他福利计划和其他医疗保险计划等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付,保险人就上述医疗费用的余额在扣除本合同规定的门急诊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直至合同规定的每日最高给付限额。 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或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向被保险人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和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及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住院及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或门急诊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因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七)未告知的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三十日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 (八)保单中特约约定的除外疾病; (九)被保险人患职业病、精神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一)整容、美容、牙齿修复或整形、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或进行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急诊室管理制度

急诊室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急诊室管理制度 一、急诊科必须24小时开诊,随时应诊,节假日照常接诊。工作人员必须明确急救工作的性质、任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抢救规则、程序、职责、制度及技术操作常规,掌握急救医学理论和抢救技术,实施急救措施以及抢救制度、分诊制度、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治疗护理制度、观察室工作制度、监护室与抢救室工作制度、病历书写制度、查房会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严格履行各级各类人员职责。 二、值班护士不得离开接诊室。急诊患者就诊时,值班护士应立即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同时予以一定处置(如测体温、脉搏、血压等)和登记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来院准确时间、单位等项目。值班医师在接到急诊通知后,必须在5~10分钟内接诊患者,进行处理。对拒绝来急诊科诊治患者或接急症通知后10分钟不到的医师,急诊室护士随时通知医务科、门诊部或总值班室,与有关科负责人联系,查清原因后予以严肃处理。 三、临床科室应选派技术水平较高的医师担任急诊工作,每人任期不得少于6个月。实习医师和实习护士不得单独值急诊班。进修医师经科主任同意报医务科、门诊部批准,方可参加值班。 四、急诊科各类抢救药品、器材要准备完善,由专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经常检查,及时补充更新、修理和消毒,保证抢救需要。 五、对急诊患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正确、敏捷地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疑难、危、重症患者应在急诊

科就地组织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护送病房。对需立即进行手术治疗的患者,应及时送手术室进行手术。急诊医师应向病房或手术医师直接交班。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收急、重、危症患者。六、急诊患者收入急诊观察室,由急诊医师书写病历,开好医嘱,急诊护士负责治疗,对急诊患者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做好记录,及时有效地采取治疗措施。观察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最多不超过一周。 七、遇重大抢救患者须立即报告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有关领导亲临参加指挥。凡涉及法律纠纷的患者,在积极救治的同时,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告。

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制度(2018年)

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制度(2018年) 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1.管理要求:依据WS/T591-xx版《医疗机构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修订该管理制度。 1.1.门急诊应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全面负责门急诊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明确小组及其人员的职责并落实。 1.2.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应依据门急诊医疗工作实际,制定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制度.计划.措施和流程,开展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1.3.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宜对患者及陪同人员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 1.4.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应接受医疗机构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改进措施,评价改进效果,做好相应记录。 2.工作人员: 2.1 应参加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2 应掌握并遵循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流程,特别是落实标准预防的具体措施,手卫生应符合 WS/T313 的要求,隔离工作应符合 WS/T311 的要求,消毒灭菌工作应符合 WS/T367 的要求。

2.3 注射.穿刺.治疗.换药.手术.清创等无菌诊疗操作时,应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3.设备设施门急诊应配备合格.充足体温计(枪).手卫生设施与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卫生洁具.清洁和消毒灭菌产品和设施等与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相关的设施和物品, 4.宣教和培训: 4.1 门急诊工作人员的培训 4.1.1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应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并依据工作人员岗位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培训。 4.1.2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门急诊医疗保健相关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特点; b)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制度; c)基本的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如手卫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防护.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选择和使用等标准预防措施以及清洁消毒的方法和频率.医疗废物管理等;并依据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及时更新; d)有疫情发生时,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应的预防与控制知识及技能; e)对兼职人员培训还应包括手卫生依从性观察.医疗保健相关感染病例监测.多重耐药菌管理等。 4.1.3培训应符合以下要求: a)新到门急诊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岗前培训; b)在岗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每年至少一次,并做好记录; c)根据传染病疫情发生情况,在岗人员应及时接受针对性培训。

急诊急救管理制度(内容清晰)

急诊急救管理制度 一、急诊工作时间随时应诊,节假日照常接诊。工作人员必须明确急救工作的性质、任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抢救规则、程序、职责、制度及技术操作常规,掌握急救医学理论和抢救技术,实施急救措施以及抢救制度、分诊制度、查对制度、治疗护理制度、观察室工作制度、监护室与抢救室工作制度、病历书写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严格履行各级各类人员职责。 二、值班护士不得离开接诊室。有急诊患者就诊时,值班护士应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同时予以一定处置(如测体温、脉搏、血压等)和登记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就诊准确时间、单位等项目。值班医师在接到急诊通知后,必须在5~10分钟内接诊患者,进行处理。对拒绝来急诊科诊治患者或接急症通知后10分钟不到的医师,急诊室护士随时通知医务科、门诊部或总值班室,与有关科负责人联系,查清原因后予以严肃处理。 三、临床科室应选派技术水平较高的医师担任急诊工作,实习医师和实习护士不得单独接待急诊患者。 四、急诊科各类抢救药品、器材要准备完善,由药房主任、护士长主要负责管理,放置固定位置,经常检查,及时补充更新、修理和消毒,保证抢救需要。

五、对急诊患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正确、敏捷地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疑难、危、重症患者应进行转诊。 六、急诊医疗工作质量要求 1.医护人员要按医德标准,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急患者之所急,痛患者之所痛。 2.医护人员必须了解急诊医疗工作的特点(如发病急骤、变化迅速、随机性强、集中来诊、病谱广泛、病情复杂、常需协同治疗、时间性强等),值班期间保持高度警惕,做到随到随诊。 3.急诊分诊准确率达到90~95%。 4.急诊抢救成功率达到80%以上。 5.留观察患者诊断符合率达90%。 6.心梗患者死亡率在10%以下。 7.病案、病程记录及其他登记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8.尽量减少差错,杜绝责任事故。 9.急救器材、药品齐备,完好率达100%。

平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门急诊管理制度

门、急诊首诊负责制 一、首诊医师对其所接诊的诊断已明确的患者应及时治疗。若病情需要留观察室观察治疗的病人,首诊医师应将病例记录清楚后收入观察室,由观察室医师继续治疗。若需要住院治疗者,首诊医师在完成门诊病历记录后开具住院证,收住院治疗。病房不得拒绝收治,特别是危、急、重病人。如收治有困难时,应向医务科或医院总值班报告,协调处理。如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院制度执行。 二、遇到复杂病例或诊断未明的病员,首诊医师应承担主要诊治责任,并负责邀请有关科室会诊。诊断明确后及时转有关科室治疗。诊断不明确者收住主要临床表现相关科室。 三、对复合伤或涉及多学科的危急重病人,在尚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首先由首诊医师负责救治。首诊医师在实行必要抢救同时,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协同抢救。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人员,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值班医师、护士等有关人员参与抢救。诊断明确后及时转主要疾病相关科室继续治疗。在未明确收治科室时,首诊医师应负责到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拖延抢救。 四、对危重、体弱、残疾的病人,若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转诊或转科或入院治疗,首诊医师负责与有关科室联系并安排医务人员做好护送及病人交接手续。如患者确需转院,且病情允许搬动时,由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向医务科汇报,落实好接受医院后方可转院。 五、患者在门、急诊治疗过程中病情突然变化,首诊医师要到场处理。若涉及他科疾病,应在进行必要的紧急处理后,请有关科室会诊或转诊。严禁相互推诿。 门、急诊抢救制度 一、急诊值班人员不得对危重急症以诊断不明,经济问题或其他任何理由延缓抢救。 二、急诊值班人员在联系有关科室协同抢救或联系住院入院时,应不放松对病员的抢救。 三、对危及生命的严重创伤,经紧急处理后,相关值班医师应安排病员直接送手术室抢救,而不应该强调常规的术前手续或入院手续,一面延误抢救时机。 四、抢救的全过程情况,必须认真、准确、及时记录。 五、抢救过程中,应根据实际病情向家属或陪护人员说明病情危重的原因、程度、及预后,以取得必要的理解和配合。 六、如因检查、入院等原因需要搬移病人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病情及生命体征的稳定与否,以及病员家属或陪护人对病情了解、理解程度。必要时应对此作出书面记录。危重病人

急诊科工作管理制度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急诊科工作管理制度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急诊科2007 年12 月 修订目 1.急诊岗位责任(值班)制度 2.急救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3.急诊接诊、转(院)运与入 院护送制度 4.急诊抢救制度 5.急诊程序与注意事项 6.急诊首诊负责制度 7.急诊病历书写制度 8.危重病交接班制度 9.急诊会诊制度 10.急诊收住制度 11.急诊科三级查房制度 12.急诊病例讨论制度13.抢救室和观察病区医师职责 14.急诊诊区规章制度 录 15.急诊清创(手术)室规章 制度 16.创伤外科规章制度 17.急诊医务人员教育与培训 制度 18.紧急外派抢救制度 19.重大突发事件医疗急救汇 报制度 20.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制度 21.急诊科院内急救预案 22.急救中心紧急特发事件处 理预案 23.传染病报告及处理预案 24.急诊轮转工作须知 一、岗位责任(值班)制度

1.急诊科工作人员(包括轮转急诊工作人员及急诊药房、检验、挂 号收费等人员)应熟悉各自岗位制度有关条文,充分理解急诊工作中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度的重要性。急诊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不得以不符合医院规定的理由推诿病人。 2.工作人员上岗时做到衣帽整洁、佩带胸卡。实行首问负责制,全 心全意为病患服务,做到态度和蔼,有问必答,工作热情、主动、认真负责。 3.据医院规定,急诊科实行医疗服务承诺制。急诊工作人员应严 格遵守卫生部和我院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院工作人员守则,自觉学习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等有关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4.急诊科值班人员必须坚守本工作岗位,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做 与急诊医疗工作无关的事情,随时准备应诊、抢救病人。 5.各科急诊值班医师在急诊科护士呼叫后必须在5 分钟内到达急 诊科应诊急诊病人。 6.值班人员不得提前下班或迟到上班,准时交接班,一般情况不 得私自调班或代班。如确实需调班,应经科主任的同意后,由排班医师改动排班表,然后上报医务科、人事科,责任到人,严防医疗事故发生。 7.值班人员负责本班次急诊应诊和抢救等医疗工作,值班人员严 格执行急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各种常用的抢救常规、技 术和抢救设备的操作程序。严格执行各种危重病抢救操作程 序。

平安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由被保险人作为监护人的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三)未成年人在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的教唆、指使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船、飞行器导致的责任。

平安门急诊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第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且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人员。第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保险人就其每次实际支出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必要、合理的各项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门诊手术费,按约定的每次门急诊免赔额、每次医疗费用发生限额及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每日门诊急诊次数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向被保险人分别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首次投保本附加保险或非连续投

保本附加保险时,被保险人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起15天内因疾病进 行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15天的时间称 为等待期。投保人续保本附加保险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门诊 急诊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门诊急诊医 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 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的给付金额将扣除被保险 人可取得的以上补偿部分。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 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 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7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十)腰椎间盘膨出和突出症、性病;(十一)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15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四)被保险人患职业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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