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07]52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11

【实施日期】200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7〕52号)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泸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作如下划分。

一、划分原则

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陆域沿岸长度等于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长,水域宽度为航道边界线到取水口范围,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为50米。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下游边界向下延伸200米范围,陆域沿岸长度等于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沿岸纵深范围为1000米。

二、四个取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一)北郊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

以北郊水厂取水泵房外沿界为起点,一级保护区下界为水域下游100米处(龙马潭区鱼塘镇洞宾亭码头),上界为水域上游1000米处(龙马潭区鱼塘镇麻沙桥桂圆树);二级保护区下界为水域下游300米处(龙马潭区二道溪石梯),上界为水域上游3000米处(江阳区宝来桥轮渡)(经纬度见表1)。

表1

北郊水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度科学技术奖励决定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度科学技术奖励决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16]21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3 【实施日期】2016.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度科学技术奖励决定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6]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转型发展、跨越提升新动力,市政府决定对2015年度为泸州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与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授予“真龙柚品种选育与产业化应用”成果市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授予“金属燃油箱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等5项成果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授予“半模成形的制造方法及其应用模板”

等10项成果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授予“盐酸噻加宾原料药工艺开发”等18项成果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决定授予“消化系肿瘤进展机制及其阻遏策略的研究及应用”等2项成果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二等奖,授予“坦度螺酮在改善记忆力、提高认知功能的新医药用途研究与应用”等4项成果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三等奖。 希望全市科技工作者以获奖者为榜样,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努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搞好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为我市“决胜全面小康、建成区域中心”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 2015年度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 2. 2015年度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获奖项目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附件1 2015年度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获奖项目 特等奖(1项) 1.真龙柚品种选育与产业化应用 (泸州市经济作物站、泸州市园艺学会、合江县甜橙项目办公室、合江县经济作物站、泸州市纳溪区果技站、泸州市龙马潭区经济作物站陈伟、吴安辉、黎秋刚、李小孟、王燕、周天平、刘昌质、成明元、孙世秀、辜润智、戴世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17]88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28 【实施日期】2017.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 知 (泸市府办发[2017]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川办发〔2017〕74号)精神,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健康泸州建设,现就2017年全市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如下。 一、加强全民预防保健 1.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市级疾控中心达到三级乙等以上标准,二级以上医院设置或明确承担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科室。(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2.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3.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评估,将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助挂钩,探索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工作评估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4.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开展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试点建设,大力推进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提高健康教育的系统性、普及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5.加强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保持全市传染病发病率低于全国平均值。(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6.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医保等政策,加强签约服务和科学就医宣传,以需求为导向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全市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5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15]56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0 【实施日期】2015.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5]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0日 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泸州标准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泸州标准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泸州标准建设是推动“三个转变”的重大举措。打造泸州标准、创建泸州质量、铸就泸州品牌,是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具体举措,将加速推动泸州经济社会各领域向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高端攀升,走出一条标准先行、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低碳的质量型发展道路。 (二)加快泸州标准建设是争当质量时代排头兵的战略选择。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首届中国质量大会提出,要把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推向质量时代,树立中国质量新标杆。建设泸州标准,就是落实中央要求的具体体现,以一流标准实现更优的质量,创造更高的价值,建立更好的信誉,拓展更广的市场,率先推动经济社会迈向质量时代,为质量强国建设探索路径、发挥示范、做出贡献。 (三)加快泸州标准建设是纵深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必由之路。标准是质量的准绳,是质量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建设质量强市,就是在经济转型升级、社会和谐发展、农业现代化、社会治理创新、生态文明和政府服务等领域向一流标准看齐,构建更高、更严、更先进的标准体系,抢占标准竞争制高点,培育竞争合作的新优势,全面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 二、加快泸州标准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践行“三个转变”和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要求,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紧扣泸州建设全国重要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长江上游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川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市级行政事权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市级行政事权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14]40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30 【实施日期】2014.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市级行政事权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4]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将下列行政事权(共19项)下放区县行使: 一、城市管理事权调整下放事项 (一)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下放到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占道经营、占道堆放、占道施工、占道宣传、占道修建临时设施、占道挖掘等事项的审批、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其中沱江一桥、沱江二桥、沱江三桥桥面由江阳区负责管理、执法,龙马潭区从沱江北岸桥头和江阳区分界管理、执法)。

(二)市容市貌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除川黔高速、宜泸渝高速和成自泸赤高速公路围合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的管理外)下放到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招牌标识(含店招店牌、路名牌、指路牌、地名标志、交通标志等)和临时广告(含条幅、彩旗、步幅、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看板、墙面喷绘等)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 (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设置许可、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下放到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城市排水的许可、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下放到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各区负责辖区内市政、环卫设施的维护、管理(除主城区建成区内大型环卫设施,川黔高速、宜泸渝高速和成自泸赤高速公路连接线以及沱江一桥、沱江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 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17]45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26 【实施日期】2017.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泸市府办发[2017]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进一步增强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是: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请假及考勤制度

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请假及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改进工作作风,规范管理,树立政务服务中心及各窗口单位的良好形象,经政务服务中心研究,决定制定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及考勤制度。 一、坚守工作岗位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缺岗,有事必须按规定请假。申报材料和批准文书等传递工作由单位其他人员承担。 二、严格考勤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按要求执行指纹考勤。 (二)实行值班长巡查考勤,值班长在值班日志上如实作好记录。 (三)指纹考勤记录和值班长考勤记录同时作为考勤依据,指纹考勤或值班长考勤中有未遵守工作纪律的记录,按未遵守工作纪律处理。 三、严格请假制度 为确保上班时间每个窗口有人在岗,窗口工作人员请假的同时,应衔接好原单位派员到窗口代岗。代岗人员须熟悉该窗口业务,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同时须遵守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 (一)实行请假逐级报告制度。 (二)请假适用情形及程序: 1. 病假。工作中突发疾病的,向政务服务中心值班人员报告;需离岗休息或住院治疗的,需出具书面假条向政务服务中心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治疗结束后需将医院诊治病历单(复印件)提交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 2. 因公请假。每人每月安排一天时间(可以分两个半天)回单位衔接工作、领取福利、报销费用等,需出具书面假条向值班人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3. 事假。因特别重要事情,必须由本人处理的,需出具书面假条,经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事假时间在年休假中予以扣除。 4. 年休假。年休假天数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交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备案,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三)未具备请假手续离岗的,视为旷工处理。引起群众投诉的,当事人应作出书面说明,政务服务中心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四、实行通报制度 考勤情况在政务服务中心《情况简报》上如实登载并向单位进行通报。 五、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解释。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车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16]53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01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6]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9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约车人、乘客、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运营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网络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市场调节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为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八届泸州市劳动模范的决定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八届泸州市劳动模范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13]18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10 【实施日期】2013.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八届泸州市劳动模范的决定 (泸市府发[2013]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2013年,是泸州建立省辖市30周年。30年来,特别是2009年以来,全市各条战线的劳动者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开拓进取,为推进我市跨越式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了许多先进模范人物。为宣传他们的事迹,弘扬他们的精神,激励和带动全市各族人民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中国酒城”,为在全省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中率先实现次级突破,市政府决定,授予许建春等99名同志“泸州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 希望全市广大劳动群众以劳动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拼搏进取、无私奉

献、廉洁奉公和艰苦创业的精神,支持政府抢抓“一级一城一区一角”四大政策机遇,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建设美好、和谐、幸福泸州发挥积极作用,为推进泸州经济加快发展贡献才智和力量。 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以此为新的起点,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骨干、带头和示范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泸州市“着力六个突破,力争四年翻番”的宏伟目标做出应有贡献。 附件:第八届泸州市劳动模范名单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0日附件 第八届泸州市劳动模范名单 (共99名) 许建春四川省长江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起重机室主任 陈志峰四川省邦立重机有限责任公司总装组长 邹伟四川长江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液压泵分公司工段组长 欧世宁泸州师范附属小学校工会主席 罗敏江阳区北城街道办事处皂角巷口社区党委书记 范玲泸州市民吉物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周云辉泸州市公安江阳分局禁毒大队民警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泸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及四川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责任人,依法组织实施其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办,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和配合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对征地农转非人员采取社会保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方式安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

从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补偿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类补偿,接受安置,按时交地。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六条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计算依据。 第七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据实计算支付。 第八条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 第三章人员安置范围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07]52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11 【实施日期】200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7〕52号)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泸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作如下划分。 一、划分原则 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陆域沿岸长度等于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长,水域宽度为航道边界线到取水口范围,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为50米。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下游边界向下延伸200米范围,陆域沿岸长度等于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沿岸纵深范围为1000米。 二、四个取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一)北郊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 以北郊水厂取水泵房外沿界为起点,一级保护区下界为水域下游100米处(龙马潭区鱼塘镇洞宾亭码头),上界为水域上游1000米处(龙马潭区鱼塘镇麻沙桥桂圆树);二级保护区下界为水域下游300米处(龙马潭区二道溪石梯),上界为水域上游3000米处(江阳区宝来桥轮渡)(经纬度见表1)。 表1 北郊水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2020)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202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市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起草单位 《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市精神文明办公室负责起草,《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预调研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泸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起草,项目涉及的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二、工作要求 项目起草部门应及时成立起草组,落实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单位、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认真研究各种意见,并就相关制度设计进行社会稳定等风险评估。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起草单位和牵头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积极提供相关领域情况、制度和措施建议、相关资料等。 三、立法资料报送要求 (一)内容要求。各起草部门应严格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要求向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1)草案代拟稿,包括草案文本、草案条旨、条款说明、条款制定依据及立法对照表;(2)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重大争议问题协商情况等;(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安全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可控性评估等内容;(4)立法论证、听证情况,附论证会、听证会相关资料;(5)征求和采纳意见情况;(6)调研报告,包括调研相关印证资料;(7)相关上位法律法规及其他文件资料;(8)参考借鉴的其他地方立法资料。 (二)时间要求。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对2020年立法工作的安排,市政府须于2020年3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议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在2020年9月底以前完成《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调研工作并向市政府提交调研报告、草案文本、起草说明等资料。列入市政府规章的《泸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须在2020年5月31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相关资料。 附件: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表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