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治安许可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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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江苏省旅馆业特行许可证申领必备文档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和措施

2020江苏省旅馆业特行许可证申领必备文档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和措施

旅馆制度旅客住宿验证登记制度1、酒店、宾馆、旅店接待旅客住宿必须实名准确登记。

登记时,总台服务员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验证登记工作中的“三清七对照”严格验证,详细准确登记住宿人姓名、性别、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掌握旅客投宿应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和居民身份证的核查方法。

2、总台服务员接待旅客住宿登记时,要检查旅客住宿登记单所登记内容是否按要求规范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单》应每日一装订、每月一扎封,按年、月顺序存放。

3、总台登记员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将当天住宿人员信息及时如数上网传送,切实做到实人、实名、实数、实时登记传输。

4、住宿人员信息要做到随登随传,谁登记、谁传输、谁负责,防止漏登、错登、漏传。

5、总台服务员在验证登记时若发现可疑人员或公安机关通缉的对象,应设法将其稳住,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

贵重财物寄存保管制度1、贵重物品寄存必须使用《寄存单》,存、取物手续分清。

2、旅客寄存财物时,总台服务员必须填写《寄存单》,注明物品名称、数量等,对携带大量现金的旅客,应动员、说服其存进附近银行。

3、取物时,旅客应出示寄存单、本人身份证和住宿登记房号,由总台服务员查验相符后,发还寄存物品。

4、总台服务员负责寄存保管工作,应在《旅客贵重物品寄存情况登记簿》上,认真如实记载住宿旅客物品的积存和领取情况。

5、总台服务员对旅客住宿寄存的物品,应严格管理,注意控制、发现违禁物品和危险品,一旦发现,及时向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6、寄存室必须坚固,门窗要有防盗安全设施,保险箱(柜)低于340公斤以下的应予固定。

门卫会客制度1、门卫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值班期间要佩带值勤标志。

2、门卫人员要验明来访人员的身份证件和住宿旅客的住宿凭证、房间号,控制无关人员和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及具有易燃、易爆等性质的危险物品进入客房。

3、门卫人员应严格会客登记手续,《会客登记单》项目应齐全,字迹要清晰。

安全许可证管理管理办法

安全许可证管理管理办法

安全许可证管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许可证的管理,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

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安全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一)申请条件1、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二)申请材料1、安全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证明材料。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的说明材料。

10、安全评价报告。

11、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材料。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材料。

网吧执照流程

网吧执照流程

网吧执照流程在中国,网吧作为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必须依法取得网吧执照方可合法经营。

网吧执照的申办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和审批。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网吧执照的申办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前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场所租赁合同》等。

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之后,申请人将获得《营业执照》。

其次,申请人需要到当地的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需要提交《网吧开业申请表》、《网吧场所图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将对网吧的场所、设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申请人将获得《网吧经营备案登记证》。

接下来,申请人需要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许可证》。

在办理治安管理许可证时,申请人需要提交《治安管理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网吧场所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将对网吧的场所、设备、消防安全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申请人将获得《治安管理许可证》。

最后,申请人需要到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网吧经营许可证》的申办。

在办理网吧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网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网吧场所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将对网吧的经营管理、内容审查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申请人将获得《网吧经营许可证》。

总结一下,网吧执照的申办流程包括办理《营业执照》、备案登记、治安管理许可证和网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逐一完成各个环节的材料准备和申请办理。

只有在各个环节都审核合格后,申请人才能获得网吧执照,合法经营网吧业务。

以上就是关于网吧执照流程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办理网吧执照时,申请人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免耽误办理时间。

祝大家办理顺利!。

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1990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范围内以客房或床位出租形式专营或兼营境内、境外旅客住宿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旅馆开业的治安管理方面的审核;(二)指导并监督旅馆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三)协助旅馆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治安、消防等业务知识培训;(四)保障旅馆合法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开业条件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一)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二点六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六平方米,但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的旅馆不得设置双层床位。

(二)旅馆须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须分门进出;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三)旅馆的总体布局须符合其他安全防范要求。

拥有三百间以上客房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旅馆,须在旅馆的大厅、电梯等公共区域安装电视监控设施。

(四)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和其他消防防火规范的要求。

(五)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并须符合人防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旅馆须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并视规模大小和在职职工人数,按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消防保卫人员,并在职工中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服务许可和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服务许可和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服务许可和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服务许可和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内保局,治安、公交总队,天安门、西站、清河分局,各分局:按照公安部《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公治〔2018〕570号)通知要求和公安部法制局审查意见,市局对北京市保安服务许可和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进行了调整,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保安服务许可工作规范》、《北京市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服务许可和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治字〔2018〕524号)文件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2018年9月24日北京市保安服务许可工作规范一、工作依据(一)《保安服务管理条列》(国务院第564号令);(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6号令);(三)《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

二、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保安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安员二级)资格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保安业务发展需要的办公室、业务部、培训部等相应办公场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云人发[1999]6号【批准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9.04.02【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04.02【实施日期】1999.04.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30日)修正【失效依据】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8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一)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及复印业、旧货业;(二)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管理的特种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下列营业性公共场所:(一)歌舞厅、卡拉OK厅、电视录像室、电脑网站(吧)、电子游戏室、台球室、棋牌室、影剧院、水上游乐场和公园;(二)咖啡馆(厅)、茶室(座)、酒吧(屋)和设置桑拿、推拿、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三)游泳馆(池)、溜冰场(馆)、体育场(馆);(四)大型演唱会、演奏会、体育赛事、发售彩券、产品展示等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管理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昆明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公安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各级工商、文化、旅游、卫生、体育、广电、信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1992年1月31日)第一条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酒店、公寓、食宿站、客货栈、车马店、浴室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以下统称旅馆),都必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二)旅馆的房屋建筑符合安全要求,客房门窗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三)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施旅馆的,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和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一)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由有关部门签署鉴定意见的《旅馆业安全设施鉴定表》,提交市、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通知书,提供标明旅馆座落地点和客房房号、床号的平面图,经公安派出所审查,报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旅馆,除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得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查,报经地、州、市公安处(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第一篇: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办理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各分(县)局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 公安治安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审核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1、建筑物及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有与经营项目、活动人员容量相适应的场地;3、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4、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申办单位应在举办活动预定日的15日前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或者有关的专业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如是涉外的文艺、体育、展览展销活动,全国性、埠际性、跨区、县的活动,需向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申请。

需占用马路的,在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申报同意申办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的批文;3、活动场所的平面图以及临时需搭台的图纸;4、举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方案需注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的人数、保卫力量、安全措施等);5、工作证件的设计样张及其使用范围的说明。

公安治安部门接到申办单位的申请和报送的有关材料后,5日内派办理程序: 员到申办单位实地检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举办条件的,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须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并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号《关于调整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每证收费20元。

办理依据: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后,再向治安总队提出申请。

申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在向公安部门申请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95)136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95)42第二篇: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12-07 【生效日期】1995-02-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操作规范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操作规范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第12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3、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承办北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许可证管理办法

许可证管理办法

许可证管理办法一、引言许可证是一种由行政机关颁发的、用于管理公众活动的合法凭证。

许可证的管理涉及到公众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监督管理等问题。

为了加强许可证的管理,提高公众活动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本许可证管理办法,以规范和统一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二、许可证的定义和分类1. 许可证的定义:许可证是由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颁发的一种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证明文件。

2. 许可证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活动类型和管理要求,许可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营业许可证:用于管理商业和服务活动的证件,例如餐饮业、零售业等;(2) 生产许可证:用于管理生产活动的证件,例如食品生产、药品生产等;(3) 施工许可证:用于管理建筑施工活动的证件,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修建等;(4) 运营许可证:用于管理运输和运营活动的证件,例如公交车运营、出租车运营等。

三、许可证的审批流程1. 申请:申请人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填写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如相关证明文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

2. 受理: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受理,审核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3. 审核: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现场勘察等环节。

4. 签发:经审核合格的申请,行政机关决定签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通知。

5. 监管:行政机关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撤销许可证。

四、许可证的管理事项1. 有效期限:许可证具有有效期限,申请人需在许可证到期前必须进行续期申请。

2. 变更事项:当许可证持有人需要变更许可证上的事项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3. 停止使用:许可证持有人停止使用许可证时,需及时向行政机关进行备案注销。

4. 备案管理:行政机关会对许可证持有人的备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核实,确保持有人在合法、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开展活动。

五、许可证管理的优势1. 规范性:许可证管理的制定和执行使得公众活动更加规范,减少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治安管理学》法规知识阶段性测试三

《治安管理学》法规知识阶段性测试三

《治安管理学》法规知识阶段性测试三(附答案)区队学号姓名一、单选选择(每题2分,共60分)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D)。

A、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B、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C、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和单位D、违反治安管理并已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和单位2、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B)的有关规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3、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C)的原则。

A、惩治与宽大相结合B、打击与教育相结合C、教育与处罚相结合D、镇压与挽救相结合4、《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一人实施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究责任遵循的是(A)。

A、分别决定,合并执行B、择一原则C、限制加重原则D、吸收原则5、下面哪一项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C)。

A、行政拘留B、罚款C、训诫D、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6、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D )处罚。

A、免予B、从轻C、减轻D、从轻或者减轻7、不满(A)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A、14B、16C、18D、108、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D)处罚。

A、免予B、从轻C、减轻D、不予9、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D)处罚。

A、免予B、从轻C、减轻D、从轻、减轻或者不予10、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A)处罚。

A、应予B、从轻C、减轻D、不予11、行政拘留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期限为(C)日以下。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日。

A、7,15B、10,15C、15,20D、10,2012、对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B)。

A、同等责任B、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种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C、只追究策划、指挥、领导者的责任D、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13、下列哪些情形不应减轻处罚或者不应不予处罚?(D)A、有立功表现的B、出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C、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D、过失违反治安管理的14、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情形不应从重处罚的是(D)。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办理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各分(县)局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公安治安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审核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1、建筑物及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有与经营项目、活动人员容量相适应的场地; 3、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4、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申办手续:申办单位应在举办活动预定日的15日前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或者有关的专业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如是涉外的文艺、体育、展览展销活动,全国性、埠际性、跨区、县的活动,需向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申请。

需占用马路的,在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申报同意后,再向治安总队提出申请。

申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在向公安部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的批文; 3、活动场所的平面图以及临时需搭台的图纸; 4、举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方案需注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的人数、保卫力量、安全措施等); 5、工作证件的设计样张及其使用范围的说明。

办理程序:
公安治安部门接到申办单位的申请和报送的有关材料后,5日内派员到申办单位实地检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举办条件的,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须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并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95)136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95)42号《关于调整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每证收费20元。

办理依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6•【字号】津政发[1995]70号•【施行日期】199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5]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营业性射击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射击场实施治安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营业性射击场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

严禁个人开办经营或承包经营营业性射击场。

第五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申办单位选址前须将申请报告及设计草图等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并经市公安局批准。

竣工后,经原审批的公安机关验收,符合安全条件的,由市公安局核发《营业性射击场治安许可证》。

第六条经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射击场歇业、停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的,应在7日内到原办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营业性射击场终止营业的,应同时办理枪弹的封存、移交、上缴等手续。

第七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只准许购置、使用下列枪支:(一)大、小口径射击运动枪;(二)气手枪、气步枪;(三)猎枪、彩弹游艺枪。

严禁使用军用、警用及其他装备配发的枪支在营业性射击场进行射击活动。

第八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建筑物及其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二)室内射击场,必须设置靶位,其靶挡上、下、左、右的建筑隔墙(板)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靶挡高度应保证在枪支向前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弹丸不能飞越靶档;(三)室外射击场必须是封闭型的,建筑隔墙(板)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射击距离为25米、50米的射击场,靶挡高度应分别不低于3米、6米;(四)各种枪支必须安装控制器,使枪支在控制范围内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其子弹均不超越靶挡,手枪必须安装安全链;(五)设置自动报靶、换靶装置;(六)射击(场)区应设置明显统一标志;(七)分别设置枪库、弹库,安装报警、防盗、消防等安全设施,枪支、弹药分库存放并分别由专人保管。

2024江苏省旅馆业特行许可证申领必备文档--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和措施

2024江苏省旅馆业特行许可证申领必备文档--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和措施

旅馆制度旅客住宿验证登记制度1、酒店、宾馆、旅店接待旅客住宿必需实名精确登记。

登记时,总台服务员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验证登记工作中的“三清七比照”严格验证,具体精确登记住宿人姓名、性别、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驾驭旅客投宿应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和居民身份证的核查方法。

2、总台服务员接待旅客住宿登记时,要检查旅客住宿登记单所登记内容是否按要求规范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单》应每日一装订、每月一扎封,按年、月依次存放。

3、总台登记员应刚好、精确、全面地将当天住宿人员信息刚好如数上网传送,切实做到实人、实名、实数、实时登记传输。

4、住宿人员信息要做到随登随传,谁登记、谁传输、谁负责,防止漏登、错登、漏传。

5、总台服务员在验证登记时若发觉可疑人员或公安机关通缉的对象,应设法将其稳住,刚好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

珍贵财物寄存保管制度1、珍贵物品寄存必需运用《寄存单》,存、取物手续分清。

2、旅客寄存财物时,总台服务员必需填写《寄存单》,注明物品名称、数量等,对携带大量现金的旅客,应动员、劝服其存进旁边银行。

3、取物时,旅客应出示寄存单、本人身份证和住宿登记房号,由总台服务员查验相符后,发还寄存物品。

4、总台服务员负责寄存保管工作,应在《旅客珍贵物品寄存状况登记簿》上,仔细照实记载住宿旅客物品的积存和领取状况。

5、总台服务员对旅客住宿寄存的物品,应严格管理,留意限制、发觉违禁物品和危急品,一旦发觉,刚好向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6、寄存室必需坚实,门窗要有防盗平安设施,保险箱(柜)低于340公斤以下的应予固定。

门卫会客制度1、门卫人员要仔细履行自己的职责,值班期间要佩带值勤标记。

2、门卫人员要验明来访人员的身份证件和住宿旅客的住宿凭证、房间号,限制无关人员和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及具有易燃、易爆等性质的危急物品进入客房。

3、门卫人员应严格会客登记手续,《会客登记单》项目应齐全,字迹要清楚。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京公治字〔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印发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治字〔2018〕34号治安总队,天安门、西站、开发区、清河分局,各分局:近年来,随着行政审批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内容有了较大调整,原有工作规范己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按照市局要求,治安管理总队对治安系统涉及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修订和补充。

下步工作中,请各单位要严格遵照本规范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治安管理总队法制处反馈。

同时,《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治安系统市级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治字〔2016〕120号)予以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2018年1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系统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工作规范一、行政许可事项市级或市级区级分条件行政许可事项(16项):1.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事项名称: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实施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行使层级:市级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市级审批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窗口咨询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电话:80715645,89146529受理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办理形式:窗口办理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市局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所在窗口:3 层 A区7、8 窗口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监督电话:80715645投诉电话:62059251办理处(科)室:治安管理总队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复印件1份)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简历(原件1份);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3、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4、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复印件1份)5、主要办事机构场所的产权证明(如场地是租赁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1份)6、与北京市保安信息管理系统相链接的必要设备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7、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8、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9、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材料,包括业务、劳资、纠察、勤务保障、工会等专门机构设置及相应人员情况材料和企业发展可行性分析、内部管理制度、拟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的章程、按保安服务行业标准要求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的承诺书(复印件1份)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11、申请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押运人员的材料(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包括人员基本情况、岗位确定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的材料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包括车辆的合法来源、行驶许可证明复印件,车辆集中停放场地和后勤保障证明材料,场地属于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能覆盖业务范围内的联网报警所需的通讯、报警器材和设备及无线电管理部门出具的专用频道(非民用频道)使用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包括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枪支登记及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枪支弹药库证明材料,属于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自设金库应出具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金库证明材料,是租赁的应同时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1份)1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1份)(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提交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的公证机关文件。

《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开办旅馆,须符合下列安全条件:一、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利用地下室和人防工程开办旅馆,须设两个以上出入口。

距出入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60米,且通风良好。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按照《北京市实施定>的细则》办理。

二、有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有固定的从业人员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

军事禁区、重要仓库和要害部门周围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开办旅馆。

第四条开办旅馆,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许可证件。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迁移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一、大中型旅馆要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小型旅馆要设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二、建立健全门卫、值班、情况报告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接待旅客住宿,必须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按公安机关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并发给旅客住宿证明。

登记材料应按规定妥善保管,满3年后,交当地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并在24小时内报送主管公安机关。

四、建立旅客会客验证登记制度;在客房会客时间不得超过23时。

五、服务台昼夜有人值班;客房区不设服务台的楼层,昼夜有人值班巡查。

六、设置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保险箱、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六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10.22【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2日)修正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八十六号)《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旅行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保障乘客、公共交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它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和相应的车站。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以及与公共交通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机关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交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治安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用、交通、市政、市容、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交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经营者的治安管理第五条公共汽车的治安管理实行治安备案登记制度。

公共汽车的经营者应当向公交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领取备案登记标志。

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

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

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安管理第三章治安责任制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二)饮食服务场所;(三)凭票进入的游览场所;(四)有固定设施的集市贸易场所;(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纳入管理的公共场所。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具体范围,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依法实施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园林、旅游、交通、体育等有关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依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指导、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治安责任制,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公共场所的负责人为本场所治安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内的治安安全负责。

第二章治安管理第五条开设公共场所,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领《治安许可证》。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派员核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开设公共场所必须具备必要的治安安全条件。

不具备必要的治安安全条件的,不发给《治安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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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治安许可证须知
一、公共场所管理的范围:
1.饮食服务场所:是指咖啡馆、酒吧、茶室、浴室、酒菜馆(店)。

2.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是指影剧院、对外经营的礼堂录像放映、俱乐部、游乐场、游泳池、溜冰场、市场、展览馆游艺场、音乐厅、舞厅、歌厅、卡拉OK、音乐茶座、青(少)年宫、文化宫、文化中心、体育场(馆)、武术馆、台球、康乐球、保龄球、电子游艺场所。

3.凭票进入的游览场所:是指出售门票的公园、风景游览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社会开放的寺庙。

4.有固定设施的集市贸易场所: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

5.美容、发廊、按摩业场所。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纳入管理的公共场所。

二、程序和申领要求
申领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件,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并如实填写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准备以下申请材料和手续。

1.要求申领《治安许可证》的申请书。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负责人任命书,承包经营的须有治安责任明确的承包协议,个私企业应有乡镇政府(街道) 同意开设的证明。

3.从业人员、保安人员花名册,本乡镇以外的暂住人口须出具《暂住证》复印件。

4.场所负责人和治安负责人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明。

5.房屋租赁登记证、私房出租治安许可证复印件及租房协议或房产权证复印件,场所面积、布局平面图,配置灭火机的发票复印件。

6.治安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书面材料和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书。

7.开设文化娱乐场所须先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录像放映证》,洗浴业应经劳动部门锅炉质量检测合格盖章后方可受理。

8.下列场所在核发《治安许可证》前,均须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意见:景剧院、对外经营的礼堂、体育馆、舞厅、歌厅、卡拉OK厅、音乐(厅)茶室、俱乐部、文化宫、录像放映厅。

三、审批时间
1.申报材料齐全、各项手续完备、场所验收合格、符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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