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例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看技术型法官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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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例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看技术型法官的意义

从3例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看技术型法官的意义

从3例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看技术型法官的意义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型法官

【中图分类号】d919.4;d91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 9297(20xx)01 0017—02

为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更好地适应审判需要,适应司

法鉴定体制的变化,作者结合3个具体案例的审理情况,从理论

探讨与实际操作的角度,探索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如何调整

思路,即由“鉴定”到“审查”,司法技术人员从“鉴定人员”到“技术型法官”角色转变的工作模式。技术型法官参与对案件涉及

其所熟知的专门性问题的审查有利于事实的正确认定和案件正

确处理,技术型法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技术素质和法律知识,工

作中可采取组织专家论证、听证及外委鉴定等形式。

案例资料

【例1】某男,40岁,农民。因工伤致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

折。某医院为其进行了开放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治疗。手术

后5月,因右膝关节僵直再入该院做了关节“手法松解术”,术后

即出现关节肿痛。12日后再入该院摄片检查,医方未告知其检

查结果,将其收住院行“小夹板固定皮牵引术”,治疗12天。此

后因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携“手法松解术”后12天所摄x线片入

某省级医院诊治,被告知其存在“右股骨髁上骨折”,提示与施行

“手法松解术”操作欠当有关。其后,患者在某大学法医鉴定中

心进行了鉴定,结论进一步提示其右膝关节功能障碍与施行“手

法松解术”存在因果关系,并评定为七级伤残。患方遂以医方因

手术失当造成新的骨折致残,向法院诉请赔偿。原审法院审查

认为,不能确认“手法松解术”与髁上骨折的因果关系,驳回起

诉。再审法院由一位具有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法官担任主审,

经审查认为,其右股骨髁上骨折形态特征,符合施行手法松解术

之作用力方向等力学原理致成,且无其他形式的致伤机制特征。

照片检查后,医方未将该骨折情况告知患方,亦未采取有效措施

治疗,致其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原鉴定结论正确,应予采信,患方

起诉理由成立。经向医方指出,后者未能提出辩解理由。一起

长达8年的艰难诉讼于两小时内调解结案。

【例2】某女,15岁。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多脏器受损。某日

因感身体不适独自入某个体诊所求医,医生未详询病史和做必

要的检查,未发现原患疾病,误诊为“胃肠型感冒、心动过速、神

经衰弱”,不恰当地使用了药物心得安,致病情恶化,经某医院抢

救无效于27 min内死亡。尸检发现其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已波及

胸膜腔、心包腔(心包积液1 800 m1)、心内膜、心肌及中小血管、

肺、双肾、肝及皮肤等多脏器系统,此外还存在慢性心瓣膜病、心

脏肥大、上呼吸道感染。综合医疗事故与法医学鉴定结论及查

· l8 ·

明的事实表明:(1)其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出现多脏器损害,尤心

包脏大量积液及心脏损害是主要死亡原因;(2)上呼吸道感染对

病情有负面影响;(3)监护人明知其患严重疾病,有高度危险性,

在出现病情变化时不送医院诊治,由其单独去个体诊所求医。未

尽监护职责,致使医生难于正确、全面了解病情;(4)个体医生工

作草率,误诊误治,诱发、加速了死亡(法医学鉴定认定其在死亡

事件中的参与度即责任程度为40%)。一审法院判令个体医生

承担责任70%、实施抢救的医院承担责任10%(理由为其在抢救

过程中未能明确诊断),二审法院判令个体医生承担责任80%,

再审中有具有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本案,

采信了法医学鉴定认定个体医生40%责任程度的结论,判令个

体医生按40%责任程度承担责任(二审与再审均认为实施抢救

的医院虽未明确诊断,但抢救措施符合医疗原则,不应承担责

任)。

【例3】某男,55岁,退休教师。因车祸致左尺骨上1/3段骨

折并桡骨头脱位。某医院为其进行了骨折开放复位、钢板螺钉

内固定及桡骨头脱位手法复位等治疗。伤后两月,某鉴定机构

鉴定认定其“左肘关节功能丧失约26.67%”,按《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x级残。其后,由于原就诊医院

对其桡骨头脱位的纠正重视不够和内固定处理欠细致等原因,

使其多次手术植骨并再行内固定及桡骨头切除。患方认为医方

工作草率,不仅增加了其病痛且加重了伤残程度,向法院诉请赔

偿。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再鉴定,按“左肘关节功能不全”,参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为七级残。一审法

院认为患方伤残程度由十级上升到了七级,并认从3例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看技术型法官的意义第2页

为其增加的伤

残系医方过错致成,判令医方赔偿伤残补偿金四万余元。二审

法院由一位具有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法官进行技术证据审查,

发现两次鉴定由于所依照的标准不同,故出现了两个级别伤残

差异,而不同标准划分伤残的角度有差异,相互间无直接可比

性;仍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做出了伤残评

定,结论还是x级残,表明医方并未造成伤残增加。

讨论

现行司法鉴定格局是在我国司法界二十多年的实践中逐步

形成的,随着法学理论和司法体制建设的发展与完善,这种公、

检、法分别自成体系的鉴定模式显示出某种不合理性,主要是不

能体现鉴定中立性原则。而鉴定中立是否意味着公、检、法机关

应取消司法技术工作呢? 当然不是,但其工作形式则应当有所

改变。就人民法院而言,作为审判机关,审查、判断诉讼证据是

其工作的重要环节,其中对于专门性技术问题的审查有赖于具

有各该项相应技术知识的法官进行,这就是人民法院司法技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1卷(第1期)

工作存在的理由。而此时的司法技术工作已不再是“鉴定”.即

提供证据的活动,而是“审查证据”的活动;司法技术人员也不再是鉴定人员,而是技术型法官(即具有某方面专门技术知识的法

官)。以往在审判实践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时,法官一般依赖技

术鉴定,并以其对鉴定结论等证据的理解,予以审查认定:而由于技术问题的专门性,对于不具备各该项技术知识的法官来说.

其理解往往难以达到切实准确,甚至出现错误。本组3个案例

可资印证。案例1从骨折形成的力学原理锁定了其与施行手法

松解术操作欠当的因果关系,是一般法官无法弄清的;案件2涉

及医疗过失在致人死亡中的参与度问题,也是一般法官难于把

握的;案件3涉及不同伤残标准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其微妙之处

也是一般法官容易忽略的。而这些专门技术问题正确认定与

否,往往是案件处理正确与否的关键所在,其道理不言自明。

近年来,关于司法鉴定体制问题争论不休,至今尚无定论

从审判工作的角度看,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与其继续着眼于

自身开展技术鉴定的努力,不如从技术型法官的角度抓紧培养

人才,并强化其功能定位,使技术工作与审判实践联系更加紧

密。上述案例l和案例2是技术型法官审理案件的例子,案件3 是法医(同时也具备审判职称)作为技术型法官参与案件中技术

性证据审查的例子。技术型法官的优势在于其对案件涉及其所

熟知的专门性问题方面是内行,能够准确理解鉴定结论或通过

质证有的放矢地就缺陷鉴定提起重新鉴定,可以有理有据地在

裁判文书中表明判决的依据和观点,能对专门性问题做出正确

认定,从而有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应当明确的是,技术型法官

不再是鉴定人.他们的职责是对本院受理的案件中技术性证据

进行审查及作为法官参加对涉及其所熟知的专门性问题的案件

审判。由于鉴定是“提供证据”的活动,笔者赞同由中立的社会

鉴定机构进行该项工作,所以在司法鉴定人员向技术型法官的

转变过程中,他们应逐渐淡出“鉴定”,以此提供鉴定中立性的基础。他们作为合议庭成员或以技术型法官身份参加对案件中的

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认定,是审判活动的组成部分,不是“鉴定”

及“提供证据”的活动,因而不受“自审自鉴”的指责。当事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按诉讼程序做出反应,而不能对此要求“再鉴

定”,这就减少了重复鉴定和当事人的讼累当然,为了确保技

术型法官的工作质量和效果,他们应当在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

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并取得相应职称。在审查疑难技术问题时,

他们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也可在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

参加诉讼时听取意见,也可以组织对外委托技术鉴定。

(收稿:20xx—06—02,修回:20xx—07—28)

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

论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发生的次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本文对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产生及增多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探讨其解决途径。 一、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 (一)、医疗纠纷的涵义及特点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目前医疗纠纷的数量增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也在增加,患方要求的赔偿数额也越来越高。 (二)、医疗纠纷法律领域现状

医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当然还有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1]。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2]。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一般采取的观点是,鉴定如构成医疗事故,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如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但不能做到不赔偿,而是按“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则更大,执法的“二元”性,确实不太合理。另一方面,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法院审理医疗纠纷过程中,逐步被司法鉴定结

医院处理医疗纠纷工作总结

医院处理医疗纠纷工作总结 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职责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重点防范以上多发环节,在临床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诊疗操作。下面是收集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医疗纠纷总结(一): 为减少和杜绝我院医疗纠纷的发生,促进医患关系根本好转,推动全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培训计划: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为保障全院防范医疗纠纷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成立由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院办室、病历质量检查小组、临床各科室主任护士长组成的“嫩江县中医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明确分工,各有侧重,采用协同共管的模式。其中医务科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并与护理部组织业务学习;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节处理。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消灭在

萌芽。遇有临时性情景随时召开会议,决策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处置和应对突发医疗纠纷事件,追究职责。 二、培训资料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执业医师法、护士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职责法、核心制度、临床疾病诊疗常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2)、加强医德医风方面的学习: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营造讲医德、树新风的良好医疗氛围,为败坏医务人员形象,影响全院事业的人和事敲响警钟。 (3)、加强医疗业务的学习:技术业务水平低,对工作中出现的 意外情景不能正确处置,和缺乏防范意识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因素之 一。作为医务人员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在精通本专业的基础上拓展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进取参加各种类型学术会议,了解医学新动态,善于总结经验,在技术操作上做到准确熟练,对疑难疾病和急救患者有必须的分析本事和鉴别本事,没有过硬的医疗业务水平,在工作中就无法避免消除存在的医疗安全隐患,就会给医院和患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从医疗纠纷看病历档案的法律价值

从医疗纠纷看病历档案的法律价值 虞爱丽 2012-12-20 20:25:55 来源:《山西档案》2012年01期【英文标题】The Legal Value of Medical Recordings Viewed from Medical Disputes 【作者简介】虞爱丽(1965—),女,浙江慈溪人,副研究馆员,浙江省慈溪市人民医院综合档案室主任,担任宁波市档案学会理事、慈溪市档案学会常务理事。 【内容提要】病历档案是贯穿整个医疗全过程的记录,在处理医疗纠纷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探讨病历档案在医疗纠纷、事故鉴定中的法律价值,文章通过两个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针对目前病历档案中存在的患者知情同意权没有得到尊重,病历档案书写不及时、不准确,病历档案资料不完整,及门急诊病历不重视等可导致医疗纠纷的隐患,提出了加强病历档案质量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发生的对策。只有提高病历档案质量和管理水平,才能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也是减少和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医疗纠纷;病历档案;价值;法律 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全国各地的医疗纠纷事件层出不穷,呈现逐步上升趋势,这已经成为影响医院医疗正常秩序的一大因素。病历档案作为医疗档案,是整个医疗行为的真实记录,具有法律效应,当医疗纠纷或事故发生时,它是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依据,在举证责任倒置的今天,病历档案的管理逐渐成为协调医患关系,解决医疗纠纷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

依法管理及使用病历档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从案例看病历档案在医疗纠纷中所起作用 (一)典型案例一 患者,女,75 岁,2009 年3 月4 日因“跌伤致右髋部肿痛、活动受限1 小时”入住甲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高血压病”收住入院。经术前准备,于3 月9 日在全麻下行“右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DHS 内固定+ 关节囊修补术”,术后X 片复查示:右股骨颈骨折,对位良好。7 月27 日复查时右髋X 线示:右股骨颈骨折,骨折错位,内固定松动,患者转诊于乙医院。乙医院于8 月7 日在全麻下行“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取出+ 右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予预防感染,低分子肝素抗凝等治疗,术后3 天患者开始下地行走锻炼。术后20 多天患者出现烦躁, MRI 提示两侧小脑梗塞。内科治疗2 周后,于9 月14 日出院。患方认为:因甲医院采取的手术方式不当,未行全髋关节置换术,致第一次手术后骨折移位,造成需要第二次手术及术后出现脑梗塞的严重后果,要求甲医院赔偿。 鉴定专家认为甲医院对高龄患者骨质疏松、且有基础疾病,首选人工关节置换术。而术前谈话中没有替代方案让患方选择,结果造成术后骨折移位,延误治疗。而第二次手术乙医院手术方式正确,术后采取低分子肝素抗凝治疗,病历档案中也告知患者要积极功能锻炼预防静脉血栓栓塞症,出现的脑梗塞与患者高龄、长期高血压、血粘度高及动脉粥样硬化等因素有关,与手术无必然的联系。鉴定结果本例属于医疗事故,甲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指引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指引 目录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 二、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期限 三、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 四、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五、开庭审理 六、合议及裁判文书制作 一、医疗纠纷的案由 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0条第(3)项、第351条的规定,医疗纠纷有两类案由:一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包含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医疗纠纷的请求权存在竞合的情形,确定案由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注意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释明不同案由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如果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如果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同时,可以向当事人解释两类请求权在诉讼时效、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区别,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在释明之后,当事人如果作出了明确的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并告知当事人应当承担自己选择案由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医疗纠纷的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告知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一)举证期限的确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人民法院指定期限的,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无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还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当开庭审理前确定。 (二)举证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逾期举证的处理 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不再一概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病历书写规范 医德医风 医疗纠纷入院考试试题

试题 医师姓名:科室:总分: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 病历书写应遵循()、()、()、()、()、()的原则。 3. 手术记录完成时限:一般在术后()内完成,危重患者()完成。完成人员:一般由( ) 完成,特殊情况下由()书写,应有()审查签名。 4.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需有()、()、()三方核对,并签字。 5. 急诊会诊应邀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完成会诊记录, 6. 医疗活动中,患者年满18周岁且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时,其知情同意权由患者的()代为行使。 7. 医疗风险相对小的常规性医疗措施,可采用()告知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病历中的告知主要以()告知为主。 8. 上级医师日常查房记录,一般情况下主治医师每周不少于()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不少于()次。 9. 医疗纠纷区别于其他纠纷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0. 广、狭义医疗纠纷的主要区别是() 11. 患者的法定或()代理人,可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12.()可成为医疗纠纷的客体之一。 13. 根据医方在()有无过错及损害程度,可作为医疗纠纷的分类标准。 14.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15. 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根本区别是() 16. 医患法律关系受()的调整。17.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人。 二、是非题(每题1分,共10分): 1.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取24小时制记录,记录到时。() 2. 死亡患者家属拒不签署“尸检知情同意书” 时,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 3. 户口地址指患者户籍登记所在地址,按户口所在地填写。记录至乡镇级即可。() 4. 首页中的入院时间为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的时间,病历中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体温单、首次病程记录等入院时间必须与病案首页上的入院时间相一致。() 5. 主诉中的时间数字要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6. 凡“症状待诊”的诊断,以及出院诊断与入院诊断相差太大时,经治医师应做出“补充诊断”。() 1 7. 诊断依据可以书写为“根据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此诊断成立”。() 8. 如患者入院24小时内转科,由接收科室(转入科室)书写完成入院记录。() 9. 抢救记录补记时要按照补记时间书写,但内容必须记录抢救时间,具体到分。() 10.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 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如实补记医嘱。() 三、单选题(每题1分,共40分): 1、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出于个人原因要求转入上级医院治疗,首页离院方式应填写为(D ) A. 医嘱离院 B. 医嘱转院 C. 医嘱转社区 D. 非医嘱离院 E. 其它 2、主诉的书写要求下列哪项不正确(D )

医患关系现状分析--医疗纠纷

医患关系现状和趋势 1.现状概述 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卫生事业建设在我国取得了飞速的增长,无论是医疗技术水平、设备先进性,还是医护资格水平建设,都得到了极大提升,但也随着人们对医疗效果与效率的追求,病人与医护人员之间的纠纷逐渐产生,如有些患者或其患者家属因治疗效果或所花费未达到满意的疗效,频繁找医院的麻烦,甚至出现暴力事件,使得医患之间关系的矛盾日益突出。 医患关系矛盾产生的医闹事件,经过媒体披露被公众知晓,引发社会上种种热议,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患者及其家属素质过低且缺乏法律意识,对医生或是病情认识有局限,治疗结果未达到他们的要求就疯狂闹事;个别医方人员专业水平欠佳,服务意识差,且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中缺乏合理有效方式,而为公众服务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不够成熟以及效率不够高。 根据一份来自丁香园平台的调研报告显示:80%以上被调查对象在自身或自身所处环境中遭遇过患者暴力,包括语言暴力、身体伤害等,暴力手段主要是来自于患者的辱骂及威胁;患者暴力事件主要来源于二三线城市,且总体看三甲医院的发生数量最多;超过70%的医护受访者表示受到了精神伤害,部分医护人员产生职业排斥;在医院预防暴力事件方面,超过九成受访者表示其所在工作环境未设置任何安检措施。部分受访者表示所处医院采取了安装报警装置、治安巡逻、设置警务室或相关医患纠纷培训等预防手段,但超过半数受访人员仍对现有措施表示不满意,并认为所处医院的措施无法有效保障医护人员安全。 2.解决途径 目前,我国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主要通过协商、调解、司法诉讼三种方式。 根据我国2018年发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协商对于医患方来说是解决纠纷成本最低的方式,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解决问题争端,但往往难在双方出现不一致的争论点时候,双方易对对方提出的观点或解决方案不能满足,或者对方的说辞不予置信;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医疗安全事件年度分析总结

肿瘤内三科2016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总结 为发现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医学发展和保护者的利益,医院按照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细则 (2011年版)》要求,制定了非处罚性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鼓励医护人员主动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并作为绩效考核加分项目,大大提高了医护人员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意识和积极性?。现将2016年度科医疗肿瘤内三科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分析,以利于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总体情况 共报告不良事件7例,其中4月份1例,6月份1例,7月份3例; 9月份1例,12月份1例。不良事件的类型为管道滑脱3例,输液反应2例,院内压疮1例,跌倒1例这几方面。管道滑脱发生率最高占42.9%,其次为输液反应占28.6%,最后院内压疮及跌倒各占14.3%c (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析及整改措施 1.整体不良事件上报数量较多,超过每百张床位应至少》10例说明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意识还没有在医护人员心目中牢固树立,还需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率。 2.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未认真评估患者放疗及化疗不良反应导致的体质差,不能耐受营养药物。 3。基础知识缺乏,及健康宣教不到位

4.护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对安全危险因素评估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巡视病房不及时等。 5.护士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能及时准确、动态评估患者坠床、跌倒、压疮等危险因素,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不到位,造成不良事件的发生。对偏瘫、长期卧床、体弱等自理能力下降患者的风险评估不足,宣教不到位,病人及家属安全防范意识薄弱,依从性差,导致有些患者自认为可以独自行走,在行走、入厕、取物时跌倒。对压疮风险预见性不够,预防措施不到位,未做好宣教工作使得患者及家属缺乏对压疮的认识,不愿翻身而出现压疮。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通过建立跌倒/坠床、压疮风险评估与报告制度,认真落实防护措施,床旁挂“防跌倒/坠床、压疮”标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专业的态度提前告知患者及家属,强调预防的环节及细节,引起其重视,提高患者的依从性。注重培养护士安全风险意识,注重观察患者动态情况,可避免此类不良事件的发生。 由于护士责任心、业务素质、工作经验等参差不齐,在观察病情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导致不良事件的发生。巡视不够、固定不牢导致管道滑脱,针对以上存在问题,要求管理者要全面掌握护士的学识、资历、专业能力,及时发现和引导护理人员注意病情观察中的漏洞,组织讨论分析,培养护士临床观察、思考、处理问题的能力。 个别年轻护理基础差,工作经验不足,缺乏处理问题的能力,低年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执业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操作指引。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上海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和借鉴。 第二条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医患纠纷涵盖面广,泛指发生在医院及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非法行医,是行政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不同。 第二章案件咨询 第四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可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审查该案是否具 备受理条件: (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二)是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 (三)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诉讼时效。 第五条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记录、影像资料、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

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第七条律师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全面分析当事人是否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代理医疗机构的律师,应当审查患者是否有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的行为。 第八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律师应当充分把握应当知道的涵义。 第八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 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医疗费发票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等)、影像学资料、纠纷有关的现场实物(液体瓶、药品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律师在患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时,应当指导其取得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并复印、封存相关病史资料(如案件涉及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也应当对现场实物予以封存)。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可以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第三章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告知

医疗纠纷处理及防范技巧与案例分析(讲稿)

医疗纠纷处理与防范技巧与案例分析 一、中国医患关系现状 1、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暴力事件不断发生; 2、医生形象被丑化,变成了“白狼”“魔鬼”; 3、医患之间互不信任,相互防备。 我们如何面对患者呢? ——理解患者体现人性关怀 二、医患关系和谐关键 1、理解患者! 2、因为某一天,我们自己也可能成为患者。 3、调查表明:大部分投诉与医疗技术无关。 三、医患沟通的艺术 1、患者就医时的心理状态 ①否认(讳疾忌医):患病后原有角色、权利丧失,出现惆怅感,不愿意承认已发生的事实,总认为“生病”是不光彩的事。医师要理解患者,不要指责和批评,甚至说出“早干什么去了?”而要耐心帮助他们分析病因、治疗方法、积极治疗后的预期等,使他们对待疾病有“既来之,则安之”的态度,积极配合医师治疗。 ②恐惧、焦虑:这种心理的产生,除了与疾病带来的生理上的不适和痛苦有关外,还可能源于常被医师忽视的、而被患者认为很重的社会压力——不能上班、不能履行社会及

家庭义务所产生的负疚感。对此医者应表示同情、关怀与安慰。出于恐惧和焦虑,患者可能会对医疗结果抱有不现实的期望。当医疗结果未达到其期望值时,不满与投诉随之产生。 ③易产生愤怒情绪: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排长队挂号、长时间候诊、交通不便、气候影响、经济压力、无助、社会歧视等。而难于确诊、治疗的疾病或已有明确诊断却难以治愈的疾病,常使患者因产生无望的情绪而生怒。如果医师对上述诸因素没有足够的重视,没有在接诊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解释、说明或鼓励,以化解病人暂时的愤怒,应可能形成医患矛盾。 2、医患沟通存在的问题 ①据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对三家综合医院医疗投诉分析表明: 80%医疗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 ②打断患者说话:72%的医生平均23秒后就打断患者说话,患者不间断陈述的时间只有6秒钟; ③忽视患者心理:医生只注意身体疾病,而不重视患者的心理感受; 研究表明:缺乏与患者沟通的医生更容易成被告。 3、医患沟通的技巧---倾听 倾听,最重要也最基本的技巧。医生必须尽可能耐心、充满同情地倾听病人的诉述,并有所反应。饱受各种痛苦折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总结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总结 某某中心卫生院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 工作总结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关系病人生命安危、关系卫生院生存发展。我院近年来通过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强化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全院的医疗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医疗安全得到了有力保障。总结我院在防范医患纠纷等医疗安全工作方面主要围绕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院内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改进服务态度等为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为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卫生院每月召开会议,开展全员医疗安全教育,带领全院职工牢固树立医疗质量安全是医疗的生命线,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 一、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二、卫生院成立了由院领导、科室组长和各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分析研究存在和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并持续改进医疗护理质量。

三、由各科室组长定期召开科室周会,督促科室成员定期检查各服务环节,加强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防范各种医疗矛盾和纠纷。形成了院长—科组长—科室成员的三级管理负责制。 四、严抓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1、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开展临床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会诊制度等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认真遵守无菌技术、消毒隔离等操作常规。 3、认真落实执业医师管理制度,对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不单独执业,一律在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带教下工作。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班有交接、交接有记录,对疑难重危病人和新入院病人做到“口头、书面、床旁”三交接。 5、制定了医务人员考核评分细则及奖惩制度,并成立了考核小组,每月抽查考核所有临床医生的处方及病历,认真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并兑现奖惩。

病历书写

、病历书写 病历是最重要的医疗文书,也是临床医生写得最多的医疗文书,对于实习同学来说,学会书写完整、准确的病历既是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医生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功,也是一名临床医生学会临床思维和诊病技术的必由之路,在临床实习的学习内容中,花时间最多、挨批评最多的要数病历书写了这一内容了,因此有必要谈谈关于病历的书写方法。 一、病历的临床价值及意义 关于病历的临床价值及意义,相当一部分同学甚至是一些低年资的医生并没有真正认识,把写病历当成是一种负担,甚至产生厌烦情绪,这势必影响病历的质量,因此,要想写好病历首先要了解病历的临床价值及意义。 病历的临床价值及意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描述,从医学的角度上看,病历不仅是人类认识疾病、研究疾病的重要原始资料,甚至是研究人类历史、社会发展史及医学发展史的重要资料。同时,病历还是处理医疗纠纷、鉴定伤残的重要法律依据。 对于医院来说,病历是医院医疗信息管理水平和医护质量的客观凭证,是衡量医疗水平的重要资料,拥有一大批高质量病历组成的病案库和相应的检索系统是医院的重要优势,也是医院最宝贵的财富之一。这是因为,创建一个医院,只要有钱,房子、仪器设备乃至图书都可以买到,只有病历和与之相关的辅助检查图片资料,病理标本切片就是再多的金钱也买不到的,它只有通过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的努力,才能一点一点地积累起来,所以说病历和这些资料是医院的“无价之宝”。因此,作为一名医生,包括实习医生,都应该写好病历,不断地为医院的这一宝贵财富添砖加瓦。 对病人来说,病历是病人的健康档案,一份完整的病历可能记载了一个病人的大半身的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过程,这不仅有利于对病人的病情观察和治疗的连续性,而且其本身就是一份很好的临床教学和科研素材。 对于医生本人来说,病历书写是锻炼和培养思维能力和诊治能力最好的方法,写好病历是做好一名医生的必由之路,对于临床医生来说,进行经验总结以及临床科研,更是离不开病历。另一方面,病历质量的高低直接反映医生的水平,是上级医生考察医生基本功的重要指标。 由此看来,病历无论是对医院、病人还是对医生都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因此,作为实习同学,在实习的一开始就要下决心、花功夫,写好病历。 二、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首先,病历书写必须具备三性,即真实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所谓真实性,就是要求病历的记载必须反映真实的病情,病历如果离开了真实性,即使写得再好,也毫无价值;系统性指疾病的发生必然会引起机体一系列的改变,必然会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体征,这就要求描述主要症状时,按正规要求收集并注意描述有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病历的完整性,体现在病历的项目的完整,以及各项资料的完整等方面。在病历的这“三性”方面,同学最容易发生的问题是:在真实性方面,同学们常常因为询问病史和查体不仔细,或因书面表达能力较差,致使不能客观地反映病情,而造成“失真”;在系统性方面,常常因为同学们不能很好地把握疾病的特点,以及描述能力的欠缺,而造成临床症状、体征的描述不准

病历书写培训与考核方案

病历书写培训与考核方案 为规范医务人员病历书写,有效解决病历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医院“病历质量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病历质量管理年“规范病历书写,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活动主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开展病历书写培训与考核活动,依法规范病历书写,夯实基础,苦练内功,提高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医院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组织机构 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专家组,负责我院病历书写的培训、检查与考核工作。专家组成员如下: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医院病历质量管理年活动办公室负责病历书写培训、检查与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实施方案

(一)培训方案 1.参训人员 各科室三级医师、住院医师(含见习医生) 2.培训内容 (1)三级医师:围绕“管理、指导和点评科室病历”进行培训,《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院关于制订并印发病案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住院医师:围绕进行“如何规范书写病历”进行培训,《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医院关于制订并印发病案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培训分两期。 (3)外请医院法律顾问和海淀区医调委专家,围绕“规范病历书写,避免医疗纠纷”举办专题讲座。 3.培训时间 (1)三级医师培训:3月15号14:00 (2)住院医师培训:4月5号及4月6号14:00,各科室安排住院医师分3次进行培训。 (3)法律顾问讲座:王毅 4.培训地点:学术报告厅 (二)考核方案 1.培训考核阶段 培训结束后进行现场考核,三级医师对3份病历进行审核、

医疗纠纷的心得体会

医疗纠纷的心得体会-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医疗纠纷后的感想 改变观念,加强学习,提升内涵 医疗纠纷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通过学习医院里发生的几起医疗纠纷,感触颇深,我现就防范医疗纠纷浅谈点滴体会: 1.思想观念的转变 2.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的思想也要跟上时代发展的变化,转变以疾病为中心的传统观念,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现代理念.要注意维护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检验的每一个过程中,充分体现一切为病人服务的宗旨。 3.建立全面质量体系 我们依据二甲评审的标准,完善科室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并通过学习培训,为操作人员所熟悉和遵守,包括标本收集、运送、保存、处理的要求,实验方法原理、操作步骤、试剂和仪器的要求,实验室工作条件、仪器校准方法及校准物、量值的溯源、方法的有限性和干扰因素的影响、分析物参考范围、质量控制措施等,让大家在工作中有据可依。 4.加强学习,提升内涵 21世纪检验医学的发展依靠高素质的检验人员,要求实验室精细分工与多技能化发展相结合,即需要同时具备有基础技能、临床技能、管理技能和专业发展技能。坚持执行终身继续教育制度,是现代

医学提出的要求,检验人员必须参加多层次多方面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学科理论和技术水平。 4.增强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意识, 要有正确的思想认识和态度.要认识到,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会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痛苦,造成不幸.也会给自己带来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影响工作.同时也会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影响医院在社会上的声誉形象。 5.加强沟通,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与畅通的医技沟通渠道 医患沟通是建立和谐关系的前提。在日常工作中,一个微笑能够化解病人在采血时内心的恐惧;一句安慰能够抚平患者内心的焦虑;一句叮嘱能够让患者掌握取报告的方法及流程。也许我们工作很忙,也许我们会碰到五花八门的患者,每天进行同一动作我们会很烦,但当病人说一声“谢谢”“给您添麻烦”时,我们心里同样开满了的幸福之花。让你我共牵手,共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桥梁。 加强与医、技、护的沟通,保证检验质量 我们以不同方式告知临床医护人员或病人检验标本采集方法、程序、标本容器等要求,让采集环节都要有统一的质量管理标准和监督,避免因饮食、药物、运动、体位、止血带等因素影响检验结果。 在新的设备和方法投入使用之前,我们通过走访临床或发放相关的宣传资料等形式,让临床医务人员熟悉新开展的检验项目及意义,提高临床医生对检验报告的信任度,逐渐消除对检验科的偏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情况总结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情况总结 20××年上半年处理纠纷63起,其中2例纠纷是××年前发生的,目前发生赔偿24起,半年赔偿金额614650.00元,占半年收入的0.6,鉴定为事故的2起,已处理48起,还有15起未处理结束。发生纠纷主要在外科、耳鼻喉科等手术科室。有个别科室连续发生多起纠纷,而且存在着严重不负责任,对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认识不足,预后估计不充分,服务不到位、存在过失,应引起警惕。 今年年初,院长室与临床、医技各科室主任签定了医疗安全责任书,各科主任与各位医生也签定了安全责任书,并且召开了全体临床医生会议、科主任和医疗组长会议,医院领导十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开展了“强基工程”,和“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拉开了基本现代化医院建设的步伐,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强调关键性医疗制度的落实,并对重点科室进行防范,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也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 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事故处理呈现出“纠纷多、类型广、索赔高、处理难”的特点,医疗安全形势比以往严峻了。然而,更令人担忧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仍没有跟上形势的要求,与患方明显增强的维权意识有着较大的反差,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准入制度执行不严,不重视医疗文件书写,违背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及工作制度,以及服务态度不好等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问题。 一、医疗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呈逐年上升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不断深入,医患双方的主体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各级医院都将“以病人为中心”作为医疗服务的根本宗旨,医疗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令人困惑的是,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却迅速攀升。同时,医患纠纷已成了新闻媒体报道的焦点、人民群众议论的热点、医疗机构和医疗行政部门处理的难点。 2、处理难度逐渐增加:形成这种情况与下列几种原因有关:①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举证倒置,少数人钻政策的空子;②患者及家属要求的经济补偿越来越高;③法院对个别医疗纠纷判决高额补偿及同情弱者对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④医疗纠纷中涉及的人际关系广、杂。 3、由服务质量不满意诱发的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医疗纠纷是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伤残、死亡等不良后果而引发的。而此类纠纷不一定是由医疗事故诱发的,有可能是医护人员服务态度不好、讲话不注意场合等因素激惹而致。 4、波及的社会面逐渐扩大:以往医疗纠纷一般能在医院内部得到妥善解决,现在许多纠纷由于经济利益冲突加剧,患者及家属为了得到更高的经济补偿,往往把问题带到社会上,企图利用社会力量加压于医院,而当前少数媒体也十分热衷报道此类事件,内容和态度上有明显同情患者的导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5、民事纠纷向刑事性质转化:患者及其家属向医务人员施暴的恶性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据报道,北京市近3年来仅71家二级以上医院就发生医务人员被殴打事件502起,致伤残90人;发生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事件1500余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 案件的特点 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向绍国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在第七章中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对医疗赔偿责任设立专章进行了规定,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处理医疗纠纷案的法律(不含法规及司法解释),相对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来讲,《侵权责任法》在因医疗损害导致的赔偿项目、举证责任等多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的实施将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产生新的影响,医疗纠纷案的处理也有了很多特点。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医疗纠纷案件特点。 (一)、举证责任倒臵。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医疗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施的是举证责任倒臵,医疗损害纠纷的过错、医疗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损害结果非为医疗行为所导致,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而且,医疗

机构的举证责任在两方面:一是医疗行为无过错,二是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在案由的选择、鉴定机制、赔偿标准等方面按不同的规定有不同的标准、从而同一医疗纠纷有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并有不同的结果。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有的案件适用《条例》,出现了“二元化”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将医疗赔偿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两种,即医疗事赔偿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两种诉由,并根据诉由的不同分别采取两种鉴定方式和不同的赔偿依据。患方为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力图进行司法过错鉴定并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标准进行赔偿,而医疗机构却以医疗事故以对抗,要求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才由患方提起司法过错鉴定,按照《人身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培训总结]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总结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培训总结]医院医疗纠纷 处理总结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培训总结为了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的发生,改善服务态度,增强医务人员对工作的责任感,预防医疗纠纷,杜 绝医疗差错及医疗事故。强化医务人员执业风险防范意识与医患沟 通技巧,我院采取集中培训与书面考试相结合的方式,于2014年3 月20日和2014年9月25日对全体职工进行“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培训。 本次培训重点强调了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围绕“患者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医疗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并从 强化医院、科室管理入手,通过大量具体的案例及本院近期发生的 医疗事故(纠纷),分析医疗纠纷的现状和产生原因,指出医疗事故(纠纷)的具体表现、防范与处理和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和适用法律等。结合具体案例强调了容易发生医疗纠风原因:1、责任心不强, 工作不认真、技术水平不高,工作疏忽大意:医生态度生硬或冷淡,引起病人不满;或病人叫医生,医生不去看病人,看过病人后不做 处理或无交代和解释,或说病人不是我管的等管床医生来了再说。 2、值班医生对在值班过程中发生的病情变化,不在病程录中及 时记载。对危重、疑难、诊断不明的患者,不请示汇报,擅自作主,自以为是,或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请上级医生会诊,从而延误病情。光交代,不用药处理。或观察不仔细,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时机,消 极等待。 3、应急能力不强,对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熟悉不足,预后估 计不充分,病情交代不够:病人思想上无预备,一旦发生病情变化,病人家属不能接受。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知识把握有限,对病情发展缺 乏熟悉,而医务人员在解释病情时过于简单,或自己对病情发展估计 不足,非凡是一些危重患者,病情变化快,假如没有及时将病情向患者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部分章节)解读 鄱阳湖医院副主任医师罗水保一、概述 为规范病历书写行为,进一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国家卫生部对2002年版的《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新《规范》自对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试行《规范》同时废止。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共10条)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所获得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和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毕业后第一年)书写的病历由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用24小时制记录。例如:2011年7月11日下午3点8分,可写成:2011-07-11,15:08。 第十条:对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

医疗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情况分析与思考

医疗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情况分析与思考 医疗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情况分析与思考 ——附例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 【摘要】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纠 纷案件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适用《条例》进行判决。但在审判过程中,存在鉴定“二元化”,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医 疗损害赔偿判决,赔偿标准 采用不一,高额赔偿依然存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制的严肃性和统 一性、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及患者最终权利的保护。本文通过随机收集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判决书,分析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面临的问题及亟待解决的难题,以促进“公正、公平”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健全我国医疗损 害赔偿制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健康发展。 【关键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判决;医疗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一 、资料来源及基本情况

.研究资料来源于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案例中随机反馈的份法院判决书。 .基本情况: ()份判决书中,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份,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份。 ()医患双方胜诉情况:份判判决决书中,患 方胜诉,法院判赔的例,占.%,患方败诉的 例,占.%(见表)。 表仞医疗纠纷案件的裁判情况 注:份法院判决书中有例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 医疗事故”的案件,患方仍获得了赔偿。 表仞医疗纠纷鉴定结论采信情况 注:①完全采信:完全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判决。②部分采信: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分内容。③不采信:完全不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结论采信情况见表。 ()判决适用法律情况:在份案件中,其中 份完全依照《条例》进行判决,份不完全依照《条 例》判决,份完全不依照《条例》判决见表。 表仞医疗纠纷法院裁判中法律适用情况 二、分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大多由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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