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如何

确定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在于用人单位达成劳动关系时,但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不受到外界的侵害,可以向有关部门诉讼。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可能大家对于此类问题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讨论。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受时效限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为一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强制性规定为由,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六)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项规定解除合同,不受时效限制。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主张二倍工资,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而对二倍工资时效的起算各地规定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中院。北京高院、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发布时间:2014年5月7日)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签订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具有法律保障的。那么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其在遇到问题时,只要在诉讼时效以内,也是可以避免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的。以上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就为大家解答到此。

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常见问题

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常见问题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多长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且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用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巨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4、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5、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劳动合同分为不变期限劳动合同、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在单位持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不变期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不变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 7、持续订立两次不变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不变期合同吗?答:《劳动合同法》规定,持续订立二次不变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危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危机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危机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失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不变期合同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不变期限劳动合同。 9、参加工作有年龄限制吗? 答: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0、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

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该如何支付

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该如何支付? 廖某于 2008年5月7日到深圳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2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给廖某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5月7日,廖某因家庭原因提出辞职。2010年5月11日,廖某向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自 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廖某于2008年5月7日到该公司工作,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廖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公司与廖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廖某主张公司给付2009年5月7日以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仲裁应不予支持; 关于廖某主张公司应给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廖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廖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违反了这项规定,故对于廖某的该部分请求,仲裁也无法给予支持。 案例延伸解读: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的相关解析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是否仍需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满一年后也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是否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款规定从规范形式分析属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法律拟制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这表达了法律的一种强制性态度,以赋予劳动者终身雇佣的机会为代价促使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上述分析,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订立劳动合同时间解读范本

订立劳动合同时间解读范本 Interpretation model of labor contract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订立劳动合同时间解读范本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1、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入职的第二月起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 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2、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劳资双方各保留一份。合同 应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同时应符合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劳动合同关系与民法上的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关系与民法上的雇佣关系的区别 付红雷[案情]: 小李从四川农村到北京打工,经老乡介绍,在一户人家当保姆。工作前雇主许诺的报酬待遇以及其他方面的条件都不错,小李就同意了这份工作。但是,在雇主家干了2个月后,雇主并未落实原来应允的报酬条件和待遇,还布置按约定不属于她工作范围的工作。小李决定不干了,要求雇主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雇主不仅没有给小李工钱,还说她完成不好工作,经常弄坏家里的东西,应从工钱中扣除以作赔偿。双方争执无果,于是小李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结果仲裁委驳回了小李的申请。 仲裁委认为,个人或家庭雇佣家庭保姆从事家务劳动,雇佣方是个人或家庭,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条件,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仲裁委工作人员告知小李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析]: 通过本案,笔者主要想说明如何区分《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和民法上的雇佣关系。 一、区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实践意义 区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实践意义在于我国劳动争议与一般的民事争议处理程序机制是不一样的,所有劳动合同争议都必须经过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时效为6个月,而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当事人对争议性质判断有误,就可能白白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甚至可能因为错误起诉

而导致仲裁时效消灭,而丧失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就象本案中的小李,没有弄清争议的性质,结果被仲裁委驳回了申请。 二、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含义 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外在形式上极为相似,但法律性质却截然不同,适用的法律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也完全不同。在理论上,通常认为,民法上的雇佣关系是一种雇主与劳务提供者之间的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雇主支付劳务报酬,而被雇佣者承担在确定或者不确定时间内完成双方特定工作的义务,双方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则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规定,具备下列情形的,不管当事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实践中如何区分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实践中,区分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从用人单位的主体身份来辨识。即雇主是否属于《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所说的“用人单位”的范畴。按照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解释,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未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都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小李的雇主就不具备用人单位的资格。

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实务处理

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实务处理 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证明的内容包括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起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两方面。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或证人证言,是否有其它的证据,或通过其它方式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认为劳动者可结合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情况,在劳动仲裁前搜集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说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本类证据上一定要有单位公章才能确保证明的效力。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单位未盖章,劳动者可以持合同让其它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真实性,亦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事实上,如果与用人单位有业务联系的单位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些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此类证据由于是法人或其它组强开具的,比证人证言效力要高,按证据规则的规定也不需出具单位出庭质证,法院或仲裁即可认可其效力。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劳动者因工作岗位的不同,对外代表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有时会在办理具体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关于此种类型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说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支票时在支票存根处有本人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 4、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是指在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你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及何时起提供劳动,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提供较为充分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反证。 另外,劳动者在工作时可用相机或手机拍摄上下班情况、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证明提供劳动的证据,进而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帮你搜集有利的证据。到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到劳动监

劳务协议模板

劳务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的身份为: 1、在校学生; 2、下岗工人,并与原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3、已经退休人员; 4、内退人员,与原单位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在此背景下,考虑到乙方的特殊情况,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工作任务: 1、甲方同意聘用乙方担任____________ 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 排乙方的工作任务。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的要求,完成一定数量、质量的工作。 二、工作时间: 根据岗位特点,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 种工作方式。 1.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即以完成该岗位的职责要求而获得固定报酬, 工作时间不计加班费。 2.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每周__ 日工作制,每日___ 小时制,因生产(工作)需要 加班时,甲方将按公司有关加班制度给以加班报酬或安排休息。 3.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工时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 工作时间,但其日平均工作时间和周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相同。 4. 乙方执行计件工作制,具体办法由双方约定。 三、劳动报酬: 在协议期间,甲方每月需支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 元/ ______ 作为劳务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假日加班工资,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四、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依法服从管理。 五、奖惩:

1、乙方在协议期间由于出色表现而为甲方作出贡献者,甲方将给予乙方精神或物 质奖励。 2、乙方如违反国家法律、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或不依法服从管理, 甲方可按公司奖惩制度对乙方进行批评教育、处分直至解聘。 3、乙方如泄露公司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包括泄露客户及消费者的投诉资料,将 视情节受到相应处分直至解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将按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乙方索取赔偿。 4、乙方如有与公司业务冲突之个人商业行为,或因兼职影响劳务协议的履行,将 根据情节轻重受到相应处分,直至解聘、罚款。为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者,需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六、协议的终止和续订: 1、协议期间,任何一方有权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协议。若双方任何一 方未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务协议,则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五个工作日劳务费的提前通知金。 2、协议期满前,如一方无意续约,须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协议到期自行终止。 3、协议期满前,如双方经协商愿意续约,可在协议到期前十天签署新的协议。 4、协议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如双方无异议,则劳务协议自动续延半年。 七、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八、协议变更: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但若情况变化或有未尽事宜,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修改协议内容,如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双方均可通知对方解除协议。 九、劳动争议的解决: 如果协议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内部解决方案。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员工或公司均可在30 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诉讼时效内,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风险分析]

此是《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要求。不管是首次签订,还是续订,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产生下列风险: 1、双倍工资风险; 2、无固定期限合同风险; [应对策略] 1、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2、签订合同时,要保证是员工本人签署。并应注意签署后的复核。 3、要正确对待劳动合同到期不及时续订的疏忽风险,合同到期后应及时续订。 4、发现未签订的,应及时进行补签。 5、要正确对待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保留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的证据(如要求劳动者写出书面说明,或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的书面通知)。 1)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

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刘高* 【内容摘要】《劳动合同法》未明确因劳动者一方原因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如何。结合立法草案,斟酌立法本意,可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采取了“结果论”的态度。但虑及当前企业招工难的背景,以及诱发劳动者不诚信行为的可能,该规定似过于严苛,有修订之必要。 【关键词】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过错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必要环节。《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佣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诚然,正如时任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中所述,《劳动合同法》作此规定,其初衷是“为了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问题”1。然则,凡事皆有两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为保护劳动者而设,但倘若劳动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因劳动者一方的原因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法律后果为何?此类情形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对此,但劳动合同法本身却并未明确,各地的裁判也不统一。因此,十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予以研究,以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各地理解不一、裁判不一的现状 为统一裁判尺度,各地中、高级法院往往会以“指导意见”或者“会以纪要”的形式下发指导性的文件,供审判、执行工作中参照适用。严格说来,此类指导性文件并非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基于加强指导、统一裁判尺度的需要,这些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则不可小觑。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不少省级法院 *刘高,法学硕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1田成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载新华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e10496111.html,/employment/2006-03/21/content_4325081.htm,2014年3月16日最后访问。

1996年劳动合同范本

1996年劳动合同范本 【篇一: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1996年10月31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1996年10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 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 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 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 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 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 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 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 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 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 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为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均在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劳动合同呢?不订立又有那些后果呢? 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在保护程度上对劳动者进行了倾斜。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甚至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依法维权造成了很大障碍。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不是所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双倍工资,需要具体来分析。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 签订空白合同的情况,表面上看符合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但仔细分析,并不满足平等、自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要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剥削劳动者,而空白合同显然不满足以上要求。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用人单位会将合同全数收回。此时,劳动合同的内容可由用人单位单方填写,并不符合双方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要求,必然会导致劳动者的利益受损。因此,有生效判例认为,流于形式的空白合同,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故意或忘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的典型情况,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直接损害劳动者权益,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有些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以双方没有劳动合同为由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此时单位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只能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拒绝则当即与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切不可任由事实劳动关系形成。 4.负责人事管理的相关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北京地区,负责人事管理的相关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是不支付双倍工资的,除非该相关人员能够证明其曾经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并被用人单位拒绝。负责人事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同于一般劳动者,且其工作职责就包含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自身过错,并不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因此不能苛责于用人单位,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无需按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 5.法定顺延情况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员工不签署劳动合同的处置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提醒 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已经赋予用人单位相应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行使自身权利,不然将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无端耍赖拒签劳动合同41员工告工厂索赔败诉 劳动者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洪梅某电器厂41名员工状告工厂的案件,41员工人因不满工厂的工资标准,拒绝与厂方续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东莞中院判决工人败诉。 刘某业等41名员工人未与洪梅某电器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进厂工作,2007年1月11日,刘某业等人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洪梅分庭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洪梅某电器厂支付41名员工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等。 2008年3月3日,仲裁庭作出裁决:电器厂支付刘某业等41人2007年12月份工资,但是驳回了41人提出的其它请求。刘某业等41人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原东莞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审理认为:2008年期间,洪梅某电器厂欲与41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高最低工资待遇,但是遭到刘某业等41人拒绝。41人要求或是不愿与电器厂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是将工作岗位改为特殊工作岗位,提出每年的薪资浮动应按大于基本工资的10%向上浮动并按年度业绩给予绩效奖金等要求。电器厂拒绝41人的要求。 后来,电器厂多次组织刘某业等人到工厂续签新劳动合同,但遭反对,电器厂被迫在媒体登广告,称刘某业等41人自动离厂。故在一审中,东城法庭并不支持刘某业等人提出的各种诉求。 在近日东莞中院做出的二审审判中,中院同意原审法庭的判决,不支持刘某业等41人的诉求。 ■法官提醒 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以诚信态度对待,当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愿意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快刀斩乱麻”,果断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从而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

从两起案例浅谈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间

从两起案例浅谈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间 案例一:马某系某集团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申请人因盗窃公司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下达后,马某向集团公司请求继续留在集团公司工作并获集团公司同意,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2008年9月,该集团公司以马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了马某的劳动合同。马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二:张某于2008年1月进入某商贸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因商贸公司生产经营遇到困难,2008年2、3月份的工资只到4月份才发放。此后商贸公司经营转入正常,员工工资一直按时足额发放。2010年10月,张某以商贸公司未按时支付其劳动报酬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 上述两个案例均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但对于单方解除权是否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实践中却观点不一。 观点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法定情形出现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不应受到任何限制。因此,案例一中的用人单位和案例二中的劳动者,依法行使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妥,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法应该支持。 观点二: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由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在法定情形出现时,作为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权利人,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其权利的行使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应当在法定情形出现一年内行使,否则将丧失该权利。因此,上述案例中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三年后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超过了时效期间,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依法应予撤销。案例二中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其工资行为发生后二年余,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行使其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依法也不应给予支持。 观点三:劳动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根据权利人自身的行为就 1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 深度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则不但在立法中引起激辩,一边叫好喝彩,一边无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质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立法通过后,激辩无法阻挡该罚则的实施。但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所引发的争议更多,不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适用者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因此本文,结合法理和相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解析和探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数和前提 《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也仅适用于劳动关系。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因此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首先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权。《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请求权。 二、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期间与基数 双倍工资赔偿的期间,起始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这点应该没有异议。但是终止时间,第一种观点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观点是满一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未签订的期间,仍应支付双倍工资。主张第二个观点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立法原意,我认为第二款应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样应是指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该认定第二个观点。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法院普遍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签合同满一年,单位应承担责任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数,因为《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如何计算,而工资的发放,情况错综复杂,因此,也产生了争议,是未签合同期间的所有收入,还是提供正常劳动的所得呢?上海法院在操作中,首先考量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

员工不签劳动合同声明书

声明 本人自年月日起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职,入职当天公司即要求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本人因自身原因不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人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人不同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二、本人放弃将来以公司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三、本人放弃将来以公司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或法院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权利。 四、本人放弃将来以公司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行政或其他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权利。 五、上述权利的放弃本人已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已明确知悉法律意义。 (以下无正文) 声明人: 年月日 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 【风险提示】1、身份证复印件应进行核对,并让乙方签字确认

2、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同意不签而免除。该声明没有法律约束力,在发生争议时,可以利用道德约束力争取不那么被动。 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直至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加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各项责任,相反不签订的话会导致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导致损失严重。因此,我们还是强烈建议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需要劳动合同的参考文本,可以和我们联系。 4、根据我们的经验,大多数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主要是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自由了,这是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和不了解造成的,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否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均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大多数企业会考虑到一个已经想走的员工对其它员工的负面影响,一般都会在员工提出离职后就办理离职手续了,不存在员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自由的情形。碰到此类员工,需要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的部门多与员工沟通,说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5、还有部分企业或员工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缴交社保,因此不愿意签订。目前,劳动合同已经不需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证,而且企业用工报备及缴交社保也不是完全联系在一起,所以这个担心也是不必要的。 6、由于目前确实存在有的劳动者不愿意签订的情形。考虑到贵司的用工实际问题,若贵司多方解释无果,还是需要让员工出具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及签订劳动合同通知函,至少证明公司曾经通知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法,诉讼时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诉讼时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一)无效合同纠纷和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二)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

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 此外,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retype/zoom/13bb134931b765ce050814dfpn=2&x=0&y=127 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 pe=pic&aimh=44&md5sum=00bb2c626a7220ffc623d72101ff7 f4f&sign=1c6a138a44&zoom=&png=10971-20897&jpg=0-0" target="_blank"> 点此查看 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三)国内合同纠纷和涉外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l 国内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未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申请人姓名:xxx 性别:x 出生年月:xx年 x月 x 日民族:x 住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南村室邮编:XXXXXXX 电话: 工作单位:xxxx 邮编:x 电话:x 被申请人名称:xx 住所地:邮编: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电话:xx 请求事项: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9月的双被工资275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休假日,双休日以及工作日延 长劳动时间的加班工资,合计2283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08年8月和9月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基数为1369。 申请人于20XX年8月1日起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9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一个月为1200元。两班倒,一天9个小时,一个月3天休息,双休日正常上班。直至第二个月9月25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 劳动合同,8月份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共计76.36个小时,双休日加班10日;9月1日至9月25日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共计31.36个小时,双休日加班4日;法定假期中秋节1日;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

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9月份的双倍工资2750元。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 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 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 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 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 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加班工资; 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8月1日至9月25日的加班工资2750元。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依法参 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被申请人应补缴8月和9月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基数1369。 此致 XX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年 xx月 xx日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申诉人:XXX,男,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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