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广州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广州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溪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增强防汛抗旱能力,改善水环境,确保本市饮用水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流溪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汇入流溪河的从源头至下游南岗口与白坭河交汇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流域内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害防治等活动。

第四条市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流溪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由市水务、环保、建设、国土、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园林、交通、公安、旅游等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海事、港务、航道、电力等单位以及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流域管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

理管委会的日常事务。

管委会负责制定流域管理议事规则,统筹协调流域管理重大事项并作出决定,对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履行流域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行使相关职责。

第五条市水务、环保部门等管委会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流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流域水资源实行分级管理,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干流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支流所在地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支流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流域内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干流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流域干流管理范围包括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库区至下游南岗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主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以及两岸堤防背水坡坡脚线起算

外延三十米的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依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水位确定。

流域支流管理范围按《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七条管委会应当制定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目标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的保护,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扶持并改善流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产业结构调整,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源。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流域保护情况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流域保护情况。

第十条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对向水务、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职权及时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报告或者投诉、举报人。对不属

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流域内水质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由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流域规划

第十二条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应当以保障供水水源和防洪安全为主,严格控制水资源的过度开发,防治水污染。

第十三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干流的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保、国土、建设、港务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所在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保、国土、港务等有关部门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流

溪河主要支流的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报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流域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应当纳入流域综合规划和城乡规划。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保、国土、建设、港务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流域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时,应当与流域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流域内干、支流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规划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一)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编制流域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时,应当划定流溪河岸线控制线,并以此为根据划分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和岸线开发利用区四类岸线功能区。

划为岸线保护区的区域,禁止进行一切有碍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等的开发利用行为。

划为岸线保留区的区域,在规划期内禁止进行有碍防

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等的开发利用行为。

划为岸线控制利用区的区域,在加强对开发利用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的前提下,可以有控制、有条件地进行适度开发。

划为岸线开发利用区的区域,可以按照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流健康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有计划、合理地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流域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确定。

流域内涉及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养殖、航运、旅游等规划,应当遵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七条流域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市水务、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以及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流域综合整治,削减河道内源污染,控制面源污染,修复流域水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

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流域水体纳污能力,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流域水体纳污能力向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流域内干支流排污总量应当逐年下降。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流域限制排污总量,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区、县级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执行。

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

职责分工组织建设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公共污水管网以及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流域内污水,逐年提高污水处理率。2020年,流域内城镇污水处

理率应当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农村污水处理率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第二十条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应当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确保其排放的污水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所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

尚未配套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接驳公共污水管网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其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生

产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流域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浓度进行实时监控。

列入前款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浓度进行实时监控,如实记录水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第二十二条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划定流域内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三条流域内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应当于2020年年底前达到或者优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第二十四条流域内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由交接断面下游的区、县级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信息应当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实现共享。

前款规定的环境监测机构不具备监测条件,或者交接断面位于感潮河段的,由交接断面相邻的区、县级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商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协商不成的,由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交接断面水质状况。

第二十五条流域内行政区域交接断面的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相邻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协商解决,责任方应当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或者请求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人民政府可以责令责任方提出解决方案,并采取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等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控制污染,限期达到水质控制目标。解决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按照《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以及相关电子地图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流域内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设置排污口,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所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七条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保、水务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排污口进行摸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定期监测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并将流域内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及水污染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流域内发生突发水环境事件或者水质出现异常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安全预警通知,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或者进行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流域内干流河道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二)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三)新建、改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大型游乐园等旅游项目;

(四)新建、改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等严重

污染水体环境的项目。

本条例实施前已有的合法建成的上述项目,污染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或者不符合功能区规划的,由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组织进行搬迁;未按要求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三十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采取以下措施防治面源污染:(一)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对水质无害的先进农业生产技术;

(二)合理确定流域水产养殖规模,推广循环水养殖等生态养殖新技术。

禁止在流域内干支流河道、水库进行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按照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科学、合理施用农药,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一条流域内区、县级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会同同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监测本辖区内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

监测发现农业用地土壤污染超标时,流域内区、县级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流域内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

理,并向当地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划定辖区流域内禁养、限养禽畜养殖区域,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已有的合法开办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项目,由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划定禁养区之日起一年内组织迁至禁养区外的区域,并依法给予补偿;未按要求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三十三条流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畜禽尸体、粪便、废水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同时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水、粪污渗漏、溢流、散落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水资源管理

第三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以

及流域内各区、县级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需要调整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和用水需求,制定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

调度计划,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流域内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的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流域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统一实施、分级负责、总量控制与流量控制相协调的原则。

流域水资源应当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维持流溪河合理水位,促进水体循环,提高流域水环境的容量。

第三十六条流域内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和龙水库、九湾潭水库、天湖水库等大中型水库和干流各梯级水工程水资源调度方案,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制定,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批准实施,其年度运行计划由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并报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流域内其他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方案,由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并组织实施,其年度运行计划由其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流域各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执行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

第三十七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洪水调度、区域性干旱、流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和公共水危机的水量应急调

度预案,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流域内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流域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制定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流域内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对流域内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在流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对流域内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该区域在流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批准的流域内取水许可决定书和相关取水资料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要求,对流域内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水务、农业等部门以及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内农业节约用水技术推广,合理调整农业种植以及用水结构,扶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防渗输水和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灌溉措施,引导农

业生产经营者发展节水型农业,提高用水效率。

第五章河道建设管理

第四十条除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综合治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外,禁止在流域河道干支流管理范围内新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宾馆酒店等建筑物、构筑物。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上述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已经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未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组织拆除。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存在的村庄,应当纳入当地村庄规划进行管理。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上述村庄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依法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未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由流域内区、县级市者或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的原则,制定村庄搬迁计划,逐步将村庄迁移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

第四十二条流域河道整治应当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同时注重水生态安全以及水环境改善和维护,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采取生态护岸、保护河道洲滩和河流生态系统修复等措施,不得缩小水域面积。

河流生态修复应当采取合理配置水生动植物、微生物等综合措施,改善河流水质,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

第四十三条市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内生态公益林的保护。

流域的干、支流两岸,源头区和水库的保护范围内的林地,应当划为生态公益林。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是流域的水源涵养林,除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

第四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流溪河干流堤顶路面设置限行标志和防汛抢险专用通道,除防汛抢险机动车辆、堤防工程管理车辆以外,其他机动车辆应当按照限行规定行驶。

第四十五条流域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公共绿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服从防汛抢险和河道堤防管理的要求,不得损

坏堤围或者影响河道行洪,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绿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四十六条在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以及下列行为:

(一)倾倒余泥、余渣、泥浆等建筑废弃物;

(二)种植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高杆农作物和树木;

(三)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将水污染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告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根据水功能区划采取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在本条例施行

之日起一年内划定辖区流域内禁养、限养禽畜养殖区域的;

(四)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水务、环保、农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办理流域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时,未与流域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相衔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确定流域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点监控单位名录的,或者未督促重点监控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浓度进行实时监控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定期监测本辖区内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的,或者监测发现农业用地土壤污染超标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

(四)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有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会同相关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干流的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组织制定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和龙水库、九湾潭水库、天湖水库和干流各梯级水工程水资源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制定洪水调度、区域性干旱、流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和公共水危机的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要求,对流域内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

(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五十条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执行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由市水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在流域内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设置排污口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流域内干流河道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的,或

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旅游策划方案

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旅游策划方案 一、背景及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同时消费性质也在发生很大变化,过去的实物消费比重在减少,对精神文化,娱乐等精神层面的消费的比重在增加,消费观念也随之从基本需求上升到享受欲望。旅游已从游山玩水走亲访友的初级状态提升扩展为人们拓展生活空间、改变生活状态、回归自然与古朴、感受进步与文明的更高级的综合需求。与此同时,旅游行业的竞争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过去盲目争取客源的行为现在已经变成有针对性地开发旅游产品和争取有效目标。 市场永远存在激烈的竞争,旅游行业必须得遵循市场规律,谁有敏锐的市场前瞻性,谁就能从市场中脱颖而出。据分析预测,今后旅游消费市场的趋势将变为以自行旅游为主体,市场转向多元化,主题细分越来越明显,消费者越玩越专。而旅游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旅游形象和旅游产品非常重要。 从化市有良好的生态和优质的温泉等得天独厚的资源,以养生、休闲、康体、文化为主题的“温泉之都,生态从化”的旅游品牌优势进一步凸现,规划面积29.28平方公里的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稳步推进,占地1700亩的国际商务会议区已落实建设主体并即将动工。周边地区已经逐渐认识到没有高投入就没有高产出的道理,纷纷加大投资旅游的新政策,加大当地旅游开发的力度,例如碧水湾度假村、石门森林公园、白水寨等旅游景点如雨后春笋一般迅速发展起来。碧水湾打造温泉休闲度假旅游品牌;石门森林公园打造原始森林、森林浴、红叶、红花荷、梅花旅游品牌,不断加快配套设

施建设步伐;白水寨打造瀑布登山旅游品牌。 二、市场状况分析 随着旅游业的深入发展,目前我们公园的旅游业面临着资金投入不足,旅游开发力度不够的现象,园内配套娱乐设施不完善,大部分旅游资源都被浪费了,很多旅游者来这里看了就走,驻留时间短。 1、优势与劣势。 优势:我们拥有良好的自然资源和环境空间,交通方便,价格适中,接待游客能力特别是短距离路线空间巨大,团体和个人都适合游玩。特别是流溪河湖泊,其他周边地区的旅游景区没有这么好的自然资源,打造的流溪湖坐游船、流溪香雪、三桠堂幽谷旅游产品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劣势:没有温泉水,特点不鲜明,比起碧水湾的温泉,白水寨的瀑布,石门的原始森林、红花荷、红叶。我们公园显得比较模糊笼统,景点范围广,内部管理相对协调程度较低,景点内娱乐项目较少,游客消费的频率低,流溪香雪受季节和气候的影响,削弱了差异程度。山川虽然众多但缺乏历史文化底蕴,开发滞后,难以征服旅游者。 2、机会与威胁。 机会:在经济日渐增长的宏观形势下,旅游消费也随之提高;旅游行业正受到政府大力支持;年轻群体数量的增长,对短距离旅游的刺激较大。旅游趋势走向主题细分越来越专,旅游体验越来越个性化。特别是在从化市政府大力打造“温泉之都,生态从化”旅游品牌的带动下,迎来了旅游的新高点。目前,来碧水湾度假村泡温泉的游客络络不绝,带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威胁:来自行业内竞争对手的同质化竞争,分流了大量客源。白水寨的瀑布溪径直接影响我们的三桠堂幽谷,石门公园同样有梅花影响我们的流溪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2017812429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循国家保护、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则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不得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权属证明、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

xx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和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区划(1993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文件 穗府环字[1993]10号公布)1992年9月24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和根据《决定》修改的《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经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已于 1992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依照修改后的《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线,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的规定,特制定《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和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区划》,代替 1987年4月9日颁布的《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水源保护区区划》。 一、制定区划的目的和依据 制定区划的目的,是保护广州市的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划定区域范围的具体界线的依据,主要是修改后的《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还依据: (一)各饮用水厂的现状和发展规划,以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执行原《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水源保护区区划》的实践经验,以及1987年至1990年国家"七五"科技攻关项目《广州市水环境容量背景特征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研究成果。 (三)水流走向、距离水厂吸水点的远近、水污染物削减距离、感潮状况、水体自净能力、污染源分布及其对饮用水源的影响等。

(四)具体界限的划分,尽量利用分水岭、公路、铁路、排灌渠等。 二、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西村、石门、江村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 1.西村、石门、江村水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 (1)西村水厂的硬颈海吸水点周围半径200米及卫生河(含硬颈海引河)的水域;吸水点东岸和卫生河两岸各纵深100米以内的陆域。 (2)石门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200米以内的水域;吸水点上、下游各200米的靠水厂一侧、沿岸纵深100米以内的陆域。 (3)江村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200米以内的水域;吸水点上、下游各200米的靠水厂一侧、沿岸纵深100米以内的陆域。 2.西门、石门、江村水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1)水域: 流溪河从李溪坝至鸦岗的流溪河与白坭河汇合处, 33.4公里;白坭河从五和的新街河与白泥河汇合处至鸦岗的流溪河与白坭河汇合处,11公里;西航道从鸦岗的流溪河与白坭河汇合处至白鹅潭,18公里;前航道从白鹅潭至广州大桥下水面, 7.8公里;后航道从白鹅潭至珠海涌西口对开水面,1公里。共 71.2公里。 (2)陆域区界(顺时针方向,下同): 从流溪河的李溪坝南端起,沿堤坝向东,经49米高地向南至米岗; 从米岗向东经新兴xx至xx; 从蔡庄向南经保良庄、西贤庄、南巷庄、大纲岭、中和市西部,过乌溪,经小罗向西至龙塘;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886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 式样本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A、工作防护棚 地面固定作业机械设备均按要求搭设工作防护 棚,(如砼搅拌台及其它作业等),工作棚由钢管、 槽钢、钢板搭设而成,工作棚应满足工作安全、采 光、通风、实用等要求。 B、环境保护 a)制定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建筑施工工地是一个主要的环境污染源,尤其为 噪音、粉尘及废水,而这些环境污染将直接影响社区 生活环境。因此,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保持正常

施工、创建文明工地的主要工作之一。 b)防止施工噪声污染 人为的噪声控制措施: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音扰民的自觉意识。 减少作业时间: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尽量安排到白天作业;晚间作业如超过22:00时,提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尽量利用噪声小的机械施工。 易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作业,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内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 施工现场的强噪音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施工作业尽量放在封闭的机械棚内;或在白天施工,以致不影响工人与居民的休息时间。 C、防止空气污染 建筑施工垃圾较多,应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

2013广州市环境状况公报

2013 Report on the State of the Environment in Guangzho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为及时公布环境质量信息,现发布 2013年广州市环境状况公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Report on the State of the Environment in Guangzhou 2013 广州市环境状况公报第一章 环境质量状况 一、空气环境 一、不断强化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二、深入推进空气污染综合整治 三、全面开展水污染整治 四、完成总量减排任务 五、加强规划与环评凸显环保优化发展作用 六、不断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七、加强生态建设持续改善城乡环境面貌 八、有序深化环保宣传与信息公开 九、扎实推进区域污染联防联控 第三章 大事记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8 21

第一章 环境质量状况

量状况第一章 环境质量状况 一、空气环境 (一)总体状况 2013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为 260天,同比增加4天,达标天数比例为 71.2%,同比增加1.3个百分点,其中优81天、 (二)二氧化硫(SO2) 全市SO2年平均浓度为20 微克/立方米,达到国家《环境 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二级标准,比2012年下降9.1%。 近5年(2009~2013年) 监测数据表明,广州市SO2年平 均浓度逐年下降。 2009~2013年广州市 SO2平均浓度变化趋势 70 60 50 40 30 20 10 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 浓度:微克/立方米平均浓度二级标准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2015-2030年) 简本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办公室 2019年5月

目录 1总论 (1) 1.1总则 (1) 1.2规划范围及水平年 (1) 1.3目标任务 (1) 1.4规划原则 (3) 2总体规划 (5) 2.1控制指标 (5) 2.2总体布局 (5) 3防洪减灾规划 (7) 3.1防洪(潮)工程规划 (7) 3.2治涝工程规划 (9) 3.3城市暴雨径流控制及雨洪调蓄利用工程 (10) 3.4非工程防洪措施及超标准洪水防御措施 (11) 4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12) 4.1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规划 (12) 4.2灌溉规划 (13) 4.3水力发电及梯级规划 (13) 4.4水文化、水景观规划 (14) 4.5航运规划 (14) 5水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 (15) 5.1水资源保护规划 (15) 5.2水土保持规划 (16) 5.3水生态与环境修复规划 (16) 6流域综合管理 (18) 6.1流域河长体系 (18) 6.2实施最严格的水管理 (18) 6.3水务管理体制 (18) 6.4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9) 6.5保障能力建设 (20) 7环境影响评价 (21) 8实施安排 (22)

1 总论 1.1 总则 1.1.1 《广州市流溪河综合整治规划报告》(以下简称《原规划》)的规划期已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等,按照流域今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特对《原规划》进行修编,制定《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2015-2030年)》。 1.1.2 本规划将作为流溪河流域治理、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与保护的重要依据。 1.1.3 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所指流域内为流溪河广州市境内范围。 1.2 规划范围及水平年 1.2.1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广州市境内流溪河流域,流域面积为2256.72km2。 1.2.2 规划水平年 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近期规划水平年为2020年,远期规划水平年为2030年。 1.3 目标任务 1.3.1 建立人水和谐的防洪除涝减灾体系,构筑广州北部防洪安全屏障 近期(2020年):流溪河干流太平场以下的两岸防洪能力全面达到100年一遇,太平场以上达到50年一遇;黄埔区广州知识城所在凤凰河段防洪标准能力100年一遇,流域内乡镇达到20年一遇;各区城区、中心镇和重点易涝区除涝能力全面达标;全面建成流溪河防洪工程体系,提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使威胁严重的山洪沟达到防御10~50年一遇、泥石流沟达到5~30年一遇的能力,全面完成防灾减灾和排涝工程体系建设。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200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三章工程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公安、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 第五条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对保护水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七条国有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国有水工程, 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主要受益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016年秋季西南大学网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业简答题

40、简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6分) 我国环评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 (1)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又包括两种,一种是综合性指导规划,其内容就是国家或地方有关宏观、长远发展提出的具有指导性、预测性、参考性的指标;另一种属于专项规划,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的指标、要求作出的具体执行安排。(7分) (2)建设项目,具体可以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7分) 41、什么是开发者养护和污染者治理原则?该原则在我国环保法中有何具体适用? 42、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答: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4分) 和末端治理相比,清洁生产有下列不同: 1) 清洁生产侧重“防”,末端治理侧重“治”;(4分) 2) 清洁生产实现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而传统的末端治理只有环境效益,没有经济效益;(4分) 3) 清洁生产对于企业来讲有动力,能主动;末端治理对于企业没有太大动力,比较被动;(4分) 4) 清洁生产可以持续,而末端治理不易持续。(4分) 概括而言,清洁生产比起末端治理,更加全面和广泛的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引向工业。 43、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流域生态保护力度,充分调动流域所在地政府、单位和人民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加大财政对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充分调动流域所在地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高全市可持续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责任,加大保护。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各区人民政府是流域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统筹用好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2、注重绩效,加强激励。基于流域各区的生态承担任务和保护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流域各区年度保护绩效,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的原则,给予合理补偿,将生态环境保护绩效与资金分配挂钩,在此基础上强化激励导向,充分调动积极性。 3、规范有序,公正透明。建立科学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绩效监测体系,强化监测手段,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建立完善的统计、核算、分配体系,确保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的科学、公正。严格规范程序,加强监管,建立严格的数据报送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生态保护补偿分配的公正透明。 (三)方案目标 用三年的时间,在广州市流溪河流域内,逐步建立补偿架构科学合理,补偿资金来源明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规范,补偿配套制度完善、补偿保障有力的长效化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广州市流溪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溪河自源头至下游南岗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本方案涉及的生态保护范围包括两类。第一类为流溪河流域内从化区、花都区、白云区、黄埔区四个行政区(以下简称“流域各区”)所辖的12 个镇、8个街道,具体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优先、特殊保护。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不同形式的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增强适应社会发展与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通过下列形式,履行指导、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五)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

加大流溪河水资源保护力度 推进流域水生态修复工作

加大流溪河水资源保护力度 推进流域水生态修复工作 案由: 流溪河发源于从化吕田镇桂峰山,是唯一一条自源头至河口均位于我市的河流,流域集雨面积达2300平方公里,占广州市面积的29.6%。干流全长156公里,已完成11个梯级开发,流域内大小支流146条,大中小型水库360座,水资源利用率达到了41%,以农业灌溉和发电为主。水源涵养林面积43万亩,生态林面积104万亩,水域面积4.07万亩,是鸟、鱼、各类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是人们旅游、休闲和居住的好地方。 流溪河是我市重要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是从化市、花都区、白云区的主要供水水源地,水资源总量为29.27亿m3(其中:从化市占71%、白云区占19%、花都区占8%、萝岗区占2%),占广州市本地水资源总量的36.68%。在流溪河取水的水厂16个,供水能力62.8万立方米/日,占全市的7.83%;流域内还有引水工程近200宗,设计供水能力20亿立方米/年;浅层地下水生产井489眼,现状供水能力2856万立方米/年。也是广州市主要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 2011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要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的“三条红线”管理制度。2012年1月《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再次强调要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流溪河流域是广州市北部重要

的生态屏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流溪河除了是广州市供水通道外,还承担着排水通道和排污通道的功能,水资源保护工作面临缺乏综合治污方案与协同管理等问题。 流溪河的现状与问题: 一、流溪河近年水质恶化情况严重,水质从上游往下游逐渐变差。 市环境监测机构在流溪河干流共设置了7个监测断面(流溪河水库、流溪河水库坝后、温泉、流溪河山庄、太平、人和和江村),近3年来监测结果表明: 流溪河从化段水质状况基本保持稳定。其中,流溪河水库、流溪河水库坝后断面和温泉断面水质保持优(Ⅰ类或Ⅱ类),中游流溪河山庄断面和太平断面水质符合Ⅲ类标准,但部分有机污染指标浓度有所上升。 流溪河白云段水质呈生活源、农业源和工业源混合污染特征,水质堪忧。人和断面水质在Ⅴ类至劣Ⅴ类之间,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江村断面均为劣Ⅴ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和总磷,还有2个断面挥发酚在Ⅳ类至Ⅴ类水平,石油类在Ⅳ类水平。总体上水体已基本失去使用价值。 此外,流溪河支流水质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恶化,如上游的吕田河、中游的小海河、下游的泥坑、兔岗坑、白海面涌等。 二、流溪河流域污染物来源复杂,突破了区域水环境容量 据市环保局2013年6月统计,流溪河流域污水排放量约52.81万吨/日,其中:生活污水44.47万吨/日,占全部污水排放量84.2%,流域内目前共有12座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白云区3座、花都区2座、萝岗区1座、从化市6座),设计处理能力43万吨/日,

环境保护法_在线作业_1、2

环境保护法_在线作业_1 交卷时间:2016-11-16 10:49:37 一、单选题 1.(5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是由()提出。 ? A. 瑞典 ? B. 美国 ? C. 英国 ? D. 日本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2.(5分)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三级。 ? A. 基础 ? B. 方法 ? C. 行业 ? D. 质量 纠错 得分:5 答案C 解 3.(5分)()是最轻的行政处罚形式,只能单独适用。

? A. 警告 ? B. 开除 ? C. 没收 ? D. 记过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A 解析 4.(5分)()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公民、法人,只要对国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失,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 ? A. 过失责任 ? B. 连带责任 ? C. 无过错责任 ? D. 故意责任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C 解析 5.(5分)依据环境功能的不同进行划分,分为生活环境和()环境。 ? A. 自然 ? B. 人工

? C. 原生 ? D. 生态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D 解析 6.(5分)限期治理制度主要包括限期治理的()和期限两个方面。 ? A. 对象 ? B. 目标 ? C. 内容 ? D. 功能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7.(5分)环境保护法在()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 A. 人 ? B. 时间 ? C. 空间 ? D. 地点

从化市流溪河水污染现状、成因与治理对策

从化市流溪河水污染现状、成因及其影响与治理对策 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093班 摘要:流溪河是广州市区主要饮用水水源地之一,近年来污染事件不断,水质逐渐变差。本文阐述了流溪河的污染现状和分析污染形成的原因,最后提出了治理流溪河污染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流溪河;水污染;危害;治理对策;从化。 1 引言 1.1 流溪河的自然概况 流溪河是从化市最大的一条河流,位于广州市的西北部,是由众多溪流汇集而成。它发源于从化市吕田与龙门县交界处--大岭头一带,先后汇高陂、火烧、牛栏等水后,穿越黄瑶山峡(又称石马山峡)与玉溪汇合,流入流溪乡的牛背脊圩(现为流溪河水库库区),始称流溪河,又称吕田河。流溪河(见图1)从北到南纵贯从化市,再流过广州市郊的钟落潭、竹料、人和、江村等地,汇入花都区的白坭河,经珠江三角洲河网而注入南海[6]。该河自源头至白坭河口,主流全长156公里,流域面积2300平方公里。集雨面积在100公里以上的二级支流有5条:牛栏河、玉溪河、分田河、小海水、龙潭河。 流溪河这里地处亚热带,气候温和,雨量充沛,资源丰富,物种众多。年平均气温20.3度,平均最高气温31.9度,平均最低气温11.8度。年降雨量平均2000毫米,由于山高林密,加上有湖光山色调节小气候,因而形成了这里独特的自然环境。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流溪河是广州市最主要的水源地,流溪河水质对广州市饮用水的质量有很大的影响。现阶段珠江三角洲地区水质性缺水问题突出,保护流溪河有利于缓解这

一问题。 另外,从化处于广州北优战略的所在区域,促进“休闲之都、魅力从化”的建设也要求环境保护,特别是“母亲河”流溪河的保护。从化的旅游业发展是与广州北优战略的建设相符合的,因为从化市的旅游业是以生态旅游为主的,流溪河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不管是对从化市而言还是对整个广州的饮用水源保障作用,流溪河的水质保护意义重大。 2 流溪河的水污染情况和成因分析 2.1 流溪河的水污染情况 2.1.1 1981-2001年的水质情况 陈建军等总结了流溪河从化段1981年-2001年水质量监测结果表明:该段高锰酸盐指数在2 0mg/L左右波动(见图2),BOD5 的平均值为1 03mg/L,亚硝酸盐氮平均值0 006mg/L,[3]硝酸盐氮平均为0 114mg/L,石油类污染多有超标(见图4)。而生化需氧量在1990年后以后就逐渐升高(见图3) 2 3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国家级相关文件 0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0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 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03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04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05 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省市相关文件 01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664-2019 2020 年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详情参见标准原文) 《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 2373-2018

2014年广州市环境状况通报

2014年广州市环境状况通报 第一章环境质量状况 一、空气环境 (一)总体状况。 2014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为282天,同比增加22天,达标天数比例为77.5%,同比增加6.3个百分点,其中优61天、良221天、轻度污染67天、中度污染14天、重度污染1天,未出现严重污染。 (二)二氧化硫(SO2)。 年平均浓度为17微克/立方米,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全市SO 2 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比2013年下降15.0%。近5年(2010~2014年)监测数据表明,广州市SO 年平均浓度逐年下降。 2

(三)二氧化氮(NO2)。 年平均浓度为48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全市NO 2 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0.20倍,比2013年下降7.7%。近5年(2010~2014年)监测数据表明,广州市NO 年平均浓度呈总体下降趋 2 势。

(四)可吸入颗粒物(PM10)。 全市PM 年平均浓度为67微克/立方米,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10 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比2013年下降6.9%。近5年(2010~ 年平均浓度基本保持稳定。 2014年)监测数据表明,广州市PM 10 (五)细颗粒物(PM2.5)。 年平均浓度为49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全市PM 2.5 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0.40倍,比2013年下降7.5%。 (六)臭氧(O3)。 日最大8小时均值超标率11.5%,比2013年上升2.5个百分全市O 3 点。 (七)一氧化碳(CO)。 全市CO日平均浓度范围为0.2~3.8毫克/立方米,均达到国家《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年平均浓度为1.0毫克/ 立方米,与2013年持平。 (八)酸雨。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珠江和流溪河堆场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珠江和流溪河堆场综合整治行动的 通告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规[2016]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31 【实施日期】2016.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珠江和流溪河堆场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穗府规〔2016〕8号) 为进一步规范珠江和流溪河堆场,维护河道管理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珠江和流溪河堆场综合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珠江广州河段包括西航道、前航道、后航道、三枝香水道、官洲水道、仑头水道、沥滘水道、狮子洋水道、莲花山水道以及流溪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堆场的治理。 前款所称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

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本通告所称堆场是指临时堆放下列物品的场地: (一)土、砂、石料、煤等; (二)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三)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三、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堆场及港口、码头的,应当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堆放土、砂、石料、煤以及搭建和安装附属配套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二)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三)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停止违法行为,并于30日内自行清理堆场,恢复原状。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处理,转移过程应当执行转移联单等制度。 六、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逾期拒不清理的,由各有关区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堆放土、砂、石料、煤以及搭建和安装附属配套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阻碍行洪的物体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 法》《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

2020年最新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最新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xx年最新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遵循自然规律,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接受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将环境保

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入环境保护及其产业发展,并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水行政、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各类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环境保护教育。 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 对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功能区划与环境保护规划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44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

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噪声管理规定

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噪声管理规定 为了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加强噪音管理,广州市政府发布了《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__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其他社会活动产生的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工作的音响。 第三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凡有噪声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达到国家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治理,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实施统一管理的主管 机关,负责全市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规划协调。

公安部门分管陆上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港务 监督、航政部门分管水上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主管部门分管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管理好所属单位的环境噪声工作。 第六条公民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认真作出处理;被检举、控告者应积极消除危害,并承担应负的责任,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个体生产者在使用机械设备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八条产生工业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采取防治措施,使环境噪声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九条在居民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风景游览区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附近,不准新建、扩建有环境噪声污染的厂、社、车间或新增有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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