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附件四: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加强我省幼儿园建设,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建设与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乡各级各类招收3-6岁儿童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新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幼儿园、中外合作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均参照此标准执行。如国家出台新标准,将根据国家要求适当调整。

第四条幼儿园内部设施设备应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和教育部有关要求,配备种类较多、数量足够、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器械、设施设备及图书、玩教具材料。有充足的自制玩教具,并利用当地资源收集游戏材料。

第五条在做好基础教育强县、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争创星级的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及装备等可在此基础上提高标准。

第二章规模与选址布局

第六条规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宜按6个班、9个班或12个班规模设置,最小规模不得少于3个班。每班儿童人数小班(3-4岁)20-25人;中班(4-5岁)26-30人;大班(5-6岁)31-35人;混合班30人。幼儿园也可设置托班(2-3岁),一般为15-20人。

第七条选址与布局

一、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园址应选在地址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排水通畅、场地平整、靠近居住小区绿化地带的地方。应远离地震危险地段、河道地段及污染辐射、强噪音等各类污染源,应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电子信号发射传播地、飞机场、生物实验场所等。不应设在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或与其毗邻。不允许将幼儿园设置在不具备办园标准的门市网点、居民住宅楼里。

二、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地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三、新建住宅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幼儿园。

第三章幼儿园园舍建设

第八条幼儿园安全

一、幼儿园园舍可为楼房或平房。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幼儿活动场所应设在3楼以下。严禁将幼儿活动场所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人流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依托学校等资源办园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园所和活动场地。

二、幼儿园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安全、防火、防震减灾、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考虑幼儿园的安全措施及室内环境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儿童特点。

三、在儿童安全疏散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利用过道设置活动项目的,应优先考虑消防通道的特殊安全需要,为过道留有足够的净宽度。单面走廊不小于1.8米宽,中内廊不小于2.4米宽。如在过道上放置活动器具,不得影响走廊净宽度。楼房建筑,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米;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米,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米,宽度不应小于0.26米;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九条幼儿园用地

一、幼儿园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

地三部分,用地面积应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见表1。

表1: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二、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活动场地等用地。幼儿园的建筑用地宜参照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有关规定测算确定。

三、户外活动场地。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包括儿童游戏场地、30米软覆盖直跑道、活动器械场地、有足够活动的玩沙、玩水区(贮水深度不得超过0.3米)和儿童种植、饲养园地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布置。幼儿园应设置旗杆、旗台。

四、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幼儿园绿化率应不小于30%。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条幼儿园园舍建筑

一、幼儿园园舍建筑包括儿童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园舍建筑面积应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见表2。

表2: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二、活动及活动辅助用房

1.活动室。每班一间,原则上应设在阳面,光线充足,玻地比为1:5(窗户总面积/活动室总面积),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儿童进餐之用。活动室室内空气流通,无污染,有防寒保暖设施,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墙面应有作品展示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2.寝室。每班一间。供幼儿睡眠使用。寝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如寝室与活动室合用,使用面积不得小于90平方米。

3.卫生间。每班一间,原则上要有给排水系统,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内设男孩小便槽或4个小便器,设置不少于4个蹲式便器或便槽,有不少于6个水龙头的盥洗池、2个淋浴位和1个污水池。盥洗间应与厕所分间或分隔。

4.衣帽、教具贮藏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可设在活动室的前厅,供贮藏中、小型教玩具、儿童衣被鞋帽等用。

5.综合活动室。每园至少设置一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100平方米(3班)、120平方米(6班)、140平方米(9班)、160平方米(12班),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大型游戏及召开会议、教师培训、家长指导和观摩教育活动等用。

6.专项活动室。原则上每园设一间以上,如美术创意室、角色游戏室、科学探究室等,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三、办公及辅助用房

1.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教师办公室、财会室等,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60平方米(3班)、80平方米(6班)、110平方米(9班)、140平方米(12班),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2.资料室。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供幼儿园存放资料、档案及教职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制作、陈列教具用。

3.会议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15平方米(3班)、20平方米(6班)、25平方米(9班)、30平方米(12班),供幼儿园开会及对外接待用。

4.保健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12平方米(3班)、14平方米(6班)、16平方米(9班)、18平方米(12班)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用。

5.晨检、接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6.值班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供教师值班住宿用。

7.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用。

8.传达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供门卫人员值班、收发用,规模较小的幼儿园可与晨检、接待室合用。

9.教工厕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

四、生活用房

1.厨房。合理设置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洗消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得小于70平方米(3班)、80平方米(6班)、90平方米(9班)、100平方米(12班),做到布局合理,符合操作流程要求。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应有连廊连接。

2.浴室兼洗衣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得小于8平方米(3班)、10(6班)、20平方米(9班)、30平方米(12班)。

3.开水消毒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6平方米(3班)、8平方米(6班)、10平方米(9班)、12平方米(12班),供幼儿园烧开水及餐具、毛巾、水杯等物消毒用。

4.炊事员休息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11平方米(3班)、13平方米(6班)、18平方米(9班)、23平方米(12班),供炊事员更衣、休息用。

第四章幼儿园保教队伍

第十一条教职工编制

幼儿园应按《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配备教职工。

第十二条学历资历

一、幼儿园工作人员需接受过专业教育或培训,持证上岗;热爱幼教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严禁上岗。

二、幼儿园园长原则上应具有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幼儿教师应具有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中幼师以上学历,取得幼儿教师任职资格证书或幼儿教师上岗资格证书,能胜任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

四、保育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能胜任保育工作。

五、保健医师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能胜任本职工作。

六、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参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幼儿园卫生保健

第十三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儿童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晨检、消毒、隔离等卫生保健制度和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儿童身体发育状况评价和卫生保健各项统计资料档案,按有关规定对儿童和教职工进行体检,搞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无法定传染病流行和蔓延。

第十五条有严格的伙食管理制度,儿童食品采购渠道合理,

安全卫生。编制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全日制幼儿园原则上每日三餐一点或两餐一点。寄宿制幼儿园每日三餐二点。

第十六条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制定并实施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两个小时,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三个半小时。

第六章幼儿园保育教育

第十七条按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辽宁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实施细则》,结合健康、社会、语言、科学、艺术五大领域内容,拟定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创设良好的幼儿园教育与生活环境,能反映幼儿园的教育理念及园所文化。能够结合教育目标与内容,创设适合不同年龄班幼儿活动环境,体现教育过程和幼儿活动情况,具有安全性、教育性、艺术性、儿童化的特点。

第十九条设置灵活多样的与儿童年龄相适应的区域,如角色游戏区、语言阅读区、科学探究区、美工创意区、益智操作区、建构区、表演区等,空间设置科学合理,有足够的幼儿区域活动空间。按照《幼儿园装备规范》的要求,提供与区域游戏相适应的并与教育目标与内容相结合的游戏材料和玩具,充分利用和挖掘当地资源和无害废旧材料,为儿童提供丰富的自制游戏材料及充分活动的机会。

第二十条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常规,科学合理安排一日活动计划,坚持以游戏为儿童的基本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促进每个儿童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选用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推荐的学前教材,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及不规范用书,杜绝小学化倾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实验、试点为由,向幼儿家长推销教材及其他书籍等产品。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悬挂各类牌匾。严禁从事违背教育规律或以盈利为目的的教科研实验活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切实加强保教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园长、分管保教工作的副园长要经常深入班级指导保教工作。有明确的教育目标和幼儿发展目标,各班有针对幼儿实际发展水平的教育目标和教育计划。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加强保教研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以园为本的教研制度,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保育和教育研究活动。加强教师间的学习与交流,做好备课、听课和评课等工作。

第七章幼儿园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办园指导思想端正,办园行为规范,不以盈利为目的。注重幼儿园园所文化建设,能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幼儿教育规律对幼儿实施素质教育,克服小学化的倾向,使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

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及园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建立与社区、家庭联系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积极向家长和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的知识,加强对家长及有关人员科学育儿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建立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实行由幼儿园园长负总责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幼儿园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儿童安全。

第二十九条建立幼儿园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并有专(兼)职人员管理。能发挥档案、资料在幼儿园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附件1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第一章说明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三章规模与设计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 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 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 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 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第一章说明 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 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

川省幼儿园装备规范

四川省幼儿园装备规范 2015-04-14 09:42 (访问次数:527)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要求..................................................... . (2) 5 安全要求 (17) 附录A(规范性附录)幼儿园玩教具园配、班配要求 (18) 前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教育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绵阳市教育技术装备处、乐山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生、石明、杨兵、于应和、宋晓萍、宋雪茫、贺芳、漆静、曾琴、苟邦超、刘爱云、袁延、汪静、代倩、陈敏。 幼儿园装备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幼儿园园舍、户外活动场地等的基本设置要求;教学活动、办公、生活及安全所需设施、仪器、设备、器材、玩教具、图书资料的基本配备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幼儿园的建设、装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675-2003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8408-2008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 固定式健身器材第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JGJ 39-8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园舍garden shed 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装备equipment

幼儿园设备配备标准

附件: 湖北省幼儿园保教设备配备标准 (试行) 湖北省教育厅编制 2014年5月

目录 一、户外活动装备标准 1、户外运动器材配备 2、户外活动区配备 二、班级活动室装备标准 1、活动室 2、休息室 3、盥洗室 4、班级玩教具配备 三、多功能活动室装备标准 四、专用活动室装备标准 1、美工创意室 2、科学探究室 3、图书阅览室 4、计算机专用活动室(选配) 5、厨房体验室(选配) 五、厨房装备标准 六、保健室装备标准 七、信息技术装备标准 1、办公系统(园配) 2、广播系统(园配) 3、多媒体系统(班配) 4、安全设施设备配建标准

编制说明 一、为提高我省学前教育保教质量,规范我省幼儿园保教设备的配置行为,推进幼儿园保教设备建设标准化,依据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及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标准(试行)》、《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等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湖北省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设备配置的通用试行基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 三、编制原则 1、本标准分四类:第一类为合格幼儿园基本装备水平,适用于申请准入的幼儿园最低配置;第二、第三类为基本达标水平,适用于1-3级幼儿园;第四类为示范性的现代化水平,适用于省级、市级示范幼儿园。 2、设备采取必配和选配相结合的方式配备。必配部分是每类幼儿园完成教育教学要求所必需的最低配置标准;选配部分均用“()”标注,可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3、本标准按功能区域划分为户外活动、班级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厨房、保健室、信息技术等7大类。 4、班级活动室、专用活动室部分仅提出了几个基本的、常见的类型配备标准,各幼儿园可结合地方特色和幼儿园实际自行构建活动室。 5、部分器材配备仅列出相应类别,使幼儿园有选择的余地;部分玩教具,鼓励利用废旧物品自制替代。 四、除本规范列出的标准外,幼儿园其它建设与装备必须符合《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和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的解释权属湖北省教育厅。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4.14 (1)

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根据当地实际的精简版) 一、设置(幼儿园选址的要求) 1、远离各种污染源。 2、应避开河道、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高 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大型商场等。 3、不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场、看 守所、有毒有害危险品仓库、通讯发射塔等毗邻。 二、规模 城区:6个班以上(含6个班);农村:3个班以上(含3个班)一般不宜超过15个班。在园幼儿不低于70个。 三、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警卫室。 2、幼儿园建筑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等国家有关规定。楼 房必须有消防通道。 3、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园门外侧必 须留有缓冲地带。 三、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用地的组成。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组成。其中室外活动场地(包括活动场地、大型玩具场地、30米直跑道、种植区及饲养区等)不应小于每生4平米。 四、园舍建设标准。

1、园舍的组成。由教学用房、活动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 房四部分组成。 2、楼房不宜超过2层,托班、小班必须在一楼。 3、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基本指标。 五、设施设备。 1、安保设施必须齐全(电棍、橡胶棒、钢叉等)、配足消防设 施(灭火器),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 出口或通道。 2、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有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 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活动区域内所有物品不能有突 出尖角。窗台边不能放置可攀爬的物体。 3、要适当配备符合有关要求的玩教具,可供幼儿足够操作。 4、室外活动场地要配备2-3件以上的大型活动器械,并且固定 安装在软质地面上。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玩水池、玩沙 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设施。 5、应配备图书阅览室。配有适量的图书、杂志、音像读物等。 幼儿图书以绘本为主,要求每生5册以上,教师报刊、杂志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样本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原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制定原则目)为增进幼儿园原则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国家关于文献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原则,合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立、评估和管理幼儿园根据。 第二条本原则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教诲全日制或者半日制学前教诲机构。规模在3个班以上(具备小班、中班和大班完全建制)为幼儿园,规模局限性3个班(未按年龄段分班)为幼教点。(条例) 二、选址与规模 第三条(选址规定)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幼儿园建设原则) 一、幼儿园设立必要符合本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规定,都市社区幼儿园建设必要符合《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关于规定。 二、幼儿园必要设立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当、空气流通、日照充分、交通以便、场地平整、排水畅通、基本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也许发生地质灾害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小朋友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小朋友安全场合毗邻,涉及:集贸市场,娱乐场合,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解决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场合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园舍、院落和出入口。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她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或连成一体。 第四条(办园规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幼儿园建设原则) 一、幼儿园规模: (一)3班(1轨),90人; (二)6班(2轨),180人; (三)9班(3轨),270人; (四)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建设用地原则 第五条(用地面积原则)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建设原则) 幼儿园建设用地涉及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关于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详见表1。

幼儿园装备规范

ICS03.180 A 18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 51/T 1433—2012 幼儿园装备规范 2012–05–31发布2012–07–01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T 1433—2012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安全要求 (18) 附录A(规范性附录)幼儿园玩教具园配、班配要求 (20) I

DB51/T 1433—2012 II 前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教育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绵阳市教育技术装备处、乐山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生、石明、杨兵、于应和、宋晓萍、宋雪茫、贺芳、漆静、曾琴、苟邦超、刘爱云、袁延、汪静、代倩、陈敏。

DB51/T 1433—2012 幼儿园装备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幼儿园园舍、户外活动场地等的基本设置要求;教学活动、办公、生活及安全所需设施、仪器、设备、器材、玩教具、图书资料的基本配备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幼儿园的建设、装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675-2003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8408-2008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 17498.1-2008 固定式健身器材第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JGJ 39-8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园舍 garden shed 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3.2 装备 equipment 指完成教育任务所需物品而有效组成的物化系统。包括:工具、装置、仪器、设备、设施、器材、图书、软件、资源等。广义的还包括工作过程和方法。 3.3 仪器设备 Instrument Equipment 指教育教学过程中用于实验、计量、观测、观察、检验、绘图等的器具、装置、机器。如:玩具、教具、体重计等。 3.4 设施facilities 指教学、生活、办公用建筑或一般不移动的物品,如:教室、厨房、工作台、文件柜、办公桌等。 3.5 器材 equipment 指教学、生活、办公用器械和材料。 3.6 班额 amount of class 1

幼儿园办园条件

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申请筹设的各类材料。(审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及资信证明材料、园所来源及使用证明、办园可行性报告) 2、申请正式设园的各类材料。(筹设批准书、正式设园申请书、举办者的资格、办园注册资金、办园可行性报告、幼儿园章程、幼儿园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章程、师资队伍情况、园长资格证明、幼儿园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办事程序: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筹设申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筹建的资质评估---获筹设批准---进行筹设,完成后提出设园申请---经评估后具备条件批准正式设立---颁发办园许可证办理时限: 1、受理筹设申请及资质评估报告后三十天内完成并予以答复。 2、受理设园申请及资质评估报告后三个月内完成并予以答复。 一、办园条件 (一)园舍 1、园址独立、安全,无危房,无噪音影响。园内清洁,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

2、活动室宽敞明亮,通风洁净。每班面积56m2以上。 3、儿童厕所坚固安全,清洁卫生。 4、具备园长、教师办公室、资料室、音体室、保健室、盥洗室、厨房。 5、户外活动场地安全、平坦,幼儿人均面积3.5m2以上,幼儿人均绿化用地面积2.5m2。 6、开辟沙地、嬉水池、种植园地、动物饲养角。 (二)规模 1、规模适宜(3—6个班)。 2、按年龄分小、中、大班。 3、班额符合要求:小班(3—4岁)25人左右,中班(4—5岁)30人左右,大班(5—6岁)35人左右。 (三)人员 1、编制合理,每班教师2人,保育员1人(寄宿制园2人),三个班以上的园配备专职保健员1人,寄宿制园增设专职医师1人,三个班开设园长1名。 2、根据本园实际情况,配备会计、出纳、炊事员及其它勤杂人员。 3、工作人员中无传染病患者和生理缺陷人员。 (四)设施 1、幼儿人人有合乎标准的桌椅。 2、班班有风琴、录音机、玩具柜、图书架,设置自然角、儿童作品角。 3、园内大型活动器械3件以上,每班小型活动器械7种以上,幼儿人均玩具5件以上,每班有各种教具10种以上。 4、幼儿人均图书5册以上,教师人均业务书刊3种以上。

《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 (试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地在建设、评估和管理幼儿园中,应因地制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 第四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五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三、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四、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 (一)6班(2轨),180人; (二)9班(3轨),270人; (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人数: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公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园舍建设标准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农村幼儿园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城镇幼儿园不应低于二级指标。建设用地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宜一次性征用。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见表1。 表1 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表 单位:㎡ 2

浙江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 创作者:别如克* 浙江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09年12月 前言 一、为提高我省学前教育保育和教育质量,规范我省幼儿园设施设备装备和玩教具的配备行为,推进幼儿园建设装备标准化,依据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建设厅《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GB21746-2008)等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是浙江省各级幼儿园装备的通用试行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规范中的装备数量按《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班额30人,分三级标准配备。目录中带“()”的为选配。 三、提倡各级幼儿园参照本规范内容,就地取材,利用各种无毒、安全卫生的自然物和废旧材料自制教玩具。 四、除本规范列出的标准外,幼儿园其它建设与装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五、本规范由浙江省教育厅编制。

目录 前言 1 室内活动及辅助用房 2 室内活动及辅助用房配备标准 2.1 活动室 2.2 卧室(午睡室) 2.3 卫生间(盥洗室) 2.4 多功能活动室 2.5 专用活动室 2.5.1 科学探究室 2.5.2 美术创意室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 创作者:别如克* 2.5.3 计算机室 2.6 资料、图书室 2.7 厨房 2.7.1 厨房设置要求 2.7.2 厨房设备用具配置要求 2.8 保健及观察室配置

《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四川省幼儿园办圆基本要求(试行) 一、幼儿园园舍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各种污染源,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内或附近设置幼儿园。 2、幼儿园园舍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无危房、危墙,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要求,有围墙、大门,独门独院,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3.园舍面积定额 (1)幼儿园用地面积 (2)具有与幼儿数量相当的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供儿童使用,每生户外场地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3)幼儿园房屋建筑面积定额 每班有固定的幼儿活动室,面积不少于54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其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设有单独的寝室,每班每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各室通风良好,自然光线充足。 6个班(含6个班) 以上幼儿园至少有一个用于音体、电教、多媒体、建构、美工等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 全园须设办公室、资料室、保健室、厨房、财会室、值班室、会议室、教工厕所等辅助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增加集中浴室,6、9、12个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3O、40平方米,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4.不足25名幼儿的幼儿园或单设幼儿班,按一个班最低限标准设置。 二、幼儿园教职工人员配备 1.幼儿园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1)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并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具备《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山岗。 (6)全园教职工遵守国家法律,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史。 2.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数量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文教办,各委、办、局(总公司)学前教育工作主管处室:为了使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托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北京市教委、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对园(所)工作人员配备、园(所)房舍规划面积定额、玩教具配备、保健室医疗卫生器械配备及办公家具设备配备等五个方面的办园(所)条件标准作了规定。 《标准》把办园(所)条件分为基本、一般、较高三个层次。该《标准》业经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发,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举办托幼儿园所,改善办园(所)条件的依据。 附件: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幼儿园设置标准 一、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 (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北京市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表(此表适用于基本、一般、较高三个标准) 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 编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58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制定的。 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同意调剂使用。 (1)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数,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

②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 ②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 ③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作的人员。 ④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3)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一般情况制定的。在执行时,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幼儿园的不同情况,逐园具体核定,有的园可以略高于这个标准,有的园可以略低于这个标准。但总编制数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控制。幼儿园医务人员的配备,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2名;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2、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职工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教师业务水平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其余教师基本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百分之八十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二)北京市幼儿园园舍规划面积定额基本标准。 1、北京市幼儿园园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说明 (1)本《定额标准》是根据[(88)教基字108号]文的有关规定,从我过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园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的。(2)本《定额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幼儿园,所列基本、一般、较高三项标准均系低限,有条件的单位均可相应提高标准。 (3)活动室是幼儿园最基本的用房,根据寓教于活动之中的原则,活动室必须满足幼儿开展各种游戏活动(如角色游戏、建筑游戏、表演游戏、智力游戏等)和教育活动的需要。考虑到全日制幼儿园每天午睡时间仅2小时,本《定额标准》将午睡、进餐和活动合并于一室。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与寝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4)凡具备场地条件和新建园舍或改建,扩建(包括新建小区配套园舍)都应执行《定额标准》中的一般标准,有条件的应执行《定额标准》中的较高标准。 (5)寄宿制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增加集中浴室:6、9、12个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30、40平方米,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6)幼儿园的规模与本表列标准不一致时,可参考6班、9班的定额适当增加或减少。

甘肃省我国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

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幼儿园办园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办园,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农村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村及以下的农村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农村幼儿园的依据和标准,新建的农村幼儿园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改(扩)建的农村幼儿园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幼儿园的设置和规划 (一)幼儿园规划布局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简约实用、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准建设。 (二)幼儿园选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避开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

童安全的场所。包括: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 (三)幼儿园建设应安全、实用、节俭,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四)幼儿园应符合国家和省上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园内要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建筑标准、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体现儿童特点。 (五)依托小学校舍办园的,园舍、活动场地等应保持相对独立,严禁使用危房。 第四条办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应合理控制规模,以1-3个班为宜,原则上不超过6个班。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根据就近入园的原则,分村简托、布点。 (二)幼儿园可按幼儿年龄分别编班,其中小班(3-4周岁)一般不超过25人,中班(4-5周岁)一般不超过30人,大班(5-6周岁)一般不超过35人。可混龄编班,混龄班一般不超过35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班级人数,每班增减一般不超过5人。

四川省幼儿园装备规范20171008

ICS 03 180 A 18 DB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433—2012 幼儿园装备规范 2012-05-30发布2012-07-01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T 1433—2012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要求............................... ...................... . (2) 5 安全要求 (17) 附录A(规范性附录)幼儿园玩教具园配、班配要求 (18)

DB51/T 1433—2012 前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教育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绵阳市教育技术装备处、乐山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生、石明、杨兵、于应和、宋晓萍、宋雪茫、贺芳、漆静、曾琴、苟邦超、刘爱云、袁延、汪静、代倩、陈敏。

幼儿园装备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幼儿园园舍、户外活动场地等的基本设置要求;教学活动、办公、生活及安全所需设施、仪器、设备、器材、玩教具、图书资料的基本配备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幼儿园的建设、装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675-2003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8408-2008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 17498.1-2008 固定式健身器材第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JGJ 39-8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园舍 garden shed 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3.2 装备 equipment 指完成教育任务所需物品而有效组成的物化系统。包括:工具、装置、仪器、设备、设施、器材、图书、软件、资源等。广义的还包括工作过程和方法。 3.3 仪器设备 Instrument Equipment 指教育教学过程中用于实验、计量、观测、观察、检验、绘图等的器具、装置、机器。如:玩具、教具、体重计等。 3.4 设施facilities 指教学、生活、办公用建筑或一般不移动的物品,如:教室、厨房、工作台、文件柜、办公桌等。 3.5 器材 equipment 指教学、生活、办公用器械和材料。 3.6 班额 amount of class 指幼儿园一个班的人数,本标准规定了大、中、小班的班额分别为31~35人、26~30人、20~25人。 3.7

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

3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 意见》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不断加强和规范我省幼儿园(所)的建设,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幼儿园(所)规模 幼儿园(所)的规模按6个班、9个班、12个班设置,最小规模不少于3个班,在园(所)儿童总数按180人、270人.360人(3个班按90人)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每班儿童人数一般为托班(2 —3岁)15 —20人;小班(3 —4岁)20 —25人;中班(4 —5岁)25 — 30 人;大班(5 —6岁)30 —35人;混合班30人。 二、幼儿园(所)环境 (一)环境,幼儿园(所)应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幼儿园(所)内部建设布局合理,有安全防护措施,户外大型体育器械摆放适当。 (二)户外场地,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 4 m2。有儿童种植、饲养园地,有足够一个班活动的沙池或沙箱、嬉水池。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及30米长直跑道。绿化面积(包括立体绿化)在30%左右。 三、幼儿园(所)园舍建设 幼儿园(所)园舍应独立设置,具有3个班以上规模,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规模较小的(如3个班)可设于建筑物的一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幼儿园(所)建设中的安全、防火、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 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幼儿园(所)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儿童特点,根据规模和当地实 际, 确定幼儿园(所)用地和园舍建筑面积(见下表)。 城市幼儿园(所)用地面积定额 规模用地面积(m2用地面积定额(m2/生) 162018

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一、设施设备配备总体要求 1、园内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关注幼儿的兴趣、需要和学习特点,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 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2、园内设施设备及玩教具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达到《四川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 据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二、室外设施设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大中型活动器械以及玩水区、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跳跃、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大中型运动器 械应固定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禁止使 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三、室内设施设备 幼儿园室内设施设备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进行配备,并 根据需要配备防暑、防虫、取暖和消毒设备,安装遮光窗帘(不得 使用红色)。 四、办公设备配备 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等 必要设备。配备专业报刊、教师工具书及教参书、教学图片、音像 带等,并定期更新、补充。有条件的可建立网络系统。 五、卫生保健设备配备

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 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并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和《四川省幼儿园装备标准》要求。 3个班(含3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必须设保健室,并配备桌椅、 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体重计、灯光视力箱、听诊器、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高压消 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常用医疗器械、注射器、体温计、 血压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暖水袋、氧气袋、外用药、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等。 六、生活设施设备配备 1、幼儿生活设备: 有适合各年龄儿童的木质桌、椅、儿童床,且数量相当,每生 一椅,每生一床,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 每班有安全、牢固且便于儿童取放的玩具架、图书架。 卫生间应配备洗手水龙头、幼儿大便器、小便器或便槽、流水 洗手设备、肥皂、毛巾架、每生专用毛巾、口杯等。 2、教育教学活动设备包括: 各类玩具应种类齐全,包括体育、建构、角色、表演、科学启蒙、音乐、美工、劳作手工等多种类型。玩具数量丰富,基本保证 幼儿活动需要,且投放合理,便于幼儿取放,并有适合幼儿年龄特 点的自制玩具材料、设备。根据规模,有基本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 大中小型体育活动器械。所有玩具应当安全、卫生、无毒。

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为加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满足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指幼儿园是对3—6周岁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本标准共分为设置与规模、园舍建设、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经费保障、保育教育、园务管理等7个部分46条。本标准是我省幼儿园要求达到的基本标准(本标准中涉及相关内容,凡国家出台相关最新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是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小规模幼儿园、幼儿班的基本办园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一、设置与规模 1、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以及生源变动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独立设置。 2、幼儿园设置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原则上城市每5000人设置1所6个班的幼儿园,10000人设置1所12个班的幼儿园。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城镇幼儿园规模以6—12个

班为宜,一般不超过360人。 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幼儿园可结合实际适当减小办园规模。人口密度大、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单独建园;人口密度小或偏远地区行政村可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之间可联合办园。有条件的农村小学可附设幼儿园(班)。农村幼儿园规模一般应在3个班以上。适龄幼儿数不足3个班的可举办独立幼儿班。 3、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2)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的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3)必须与铁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化工厂、洗煤厂、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供热加压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避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不应与通讯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5)幼儿园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幼儿园不得设置

实用文档之浙江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

实用文档之" 浙江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09年12月

前言 一、为提高我省学前教育保育和教育质量,规范我省幼儿园设施设备装备和玩教具的配备行为,推进幼儿园建设装备标准化,依据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建设厅《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GB21746-2008)等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是浙江省各级幼儿园装备的通用试行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规范中的装备数量按《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班额30人,分三级标准配备。目录中带“()”的为选配。 三、提倡各级幼儿园参照本规范内容,就地取材,利用各种无毒、安全卫生的自然物和废旧材料自制教玩具。 四、除本规范列出的标准外,幼儿园其它建设与装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五、本规范由浙江省教育厅编制。

目录 前言 1 室内活动及辅助用房 2 室内活动及辅助用房配备标准2.1 活动室 2.2 卧室(午睡室) 2.3 卫生间(盥洗室) 2.4 多功能活动室 2.5 专用活动室 2.5.1 科学探究室 2.5.2 美术创意室 2.5.3 计算机室 2.6 资料、图书室 2.7 厨房 2.7.1 厨房设置要求 2.7.2 厨房设备用具配置要求2.8 保健及观察室配置 2.9 晨检接送室配置

2.10 洗衣房 3 信息技术装备设置(选配)3.1 计算机教学办配置 3.2 幼儿园网络 3.3 闭路电视系统 3.4 广播系统 3.5 安全监控系统 4 户外活动场地及设施要求 5 教玩具配备目录

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本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条件较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设置与规模 第三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第四条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的、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保证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8㎡,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3㎡,生均班级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3㎡。园舍应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最多不超过15个班。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

第七条班级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 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班级规模,在此标准上每班最多不超过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个性化活动需求。 第九条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或沙箱)、水池(或水箱)、种植园地等设施,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沙池深为0.3-0.5m,用沙应安全、环保,保持清洁卫生。水池深0.3m,保持水池及水质清洁卫生。幼儿园不能种有毒、有刺的植物。 第十条根据幼儿园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 第十一条活动室需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尺寸应符合《儿童桌椅各型号的标准身高、身高范围对应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976-2002要求,见附件1),材质环保,无棱角。玩具柜、图书架等设备,能满足各类游戏材料和玩具的摆放,尺寸参照《儿童玩具柜、图书架规格参考表》(见附件2),并便于儿童自由取用。 第十二条设多功能活动室,具备开展艺术活动、全园集会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功能配备所需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毛巾架等生活设备。保温桶

幼儿园办园条件报告

幼儿园办园条件报告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 二、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基本条件 (一)地点要求: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利用平房和四合院开办幼儿园,应当有独立院落,有一定活动场地。利用多层民用建筑开办幼儿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应设置在首层;均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所及安全防护措施。幼儿园不应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

幼儿园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如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应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不少于2个单独的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小规模幼儿园提供计时制、半日制和全日制服务。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二)园舍要求: 1.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园舍。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 2.每班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每班班额不超过30人。光照充足,通风良好。活动室位于多层建筑内且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 3.幼儿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且厕所必须采用水冲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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