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改革发展指标评价细则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监察[2006]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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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监察〔2006〕299号)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省国资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监察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出资或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效能监察成果是指:省属企业各级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法规、制度及规定对监察对象履行管理职责及效率、效果进行监察,按照效能监察程序,经过调查研究,选题立项,查清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严格奖惩,提出建议,改进管理所取得的成效和成果。
第四条凡是经过省属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立项,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通过效能监察程序所取得的成果,即为效能监察成果。
效能监察成果包括经济、社会、环保效益。
(一)效能监察经济效益是指:通过效能监察工作减少的损失或增加的效益。
包括挽回的损失,即已经发生了的,通过效能监察工作,追回或减少的损失;避免的损失,即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通过效能监察工作,行为得到终止,避免发生的损失;增加的效益,即通过效能监察工作,改善了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在相同条件下,较原来多创造的效益。
省属国有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抓手作用,引导监管企业提高资产质量和资本回报,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类设置任期考核指标
根据监管企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1、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一般2—4个,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考虑企业发展目标、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设置反映企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长期持续发展的指标。
1、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
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由反映企业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构成。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10013⨯⎥⎦⎤⎢⎣⎡-=之和上一考核期内营业收入之和考核期内三年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评分标准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评分标准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执行情况的评分标准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1. 目标达成情况:考核企业负责人是否能够实现设定的经营目标,并达到预期的业绩水平。
此项评分可根据目标完成度进行评定,如目标完成度高于90%得满分,80%得80%的分数,以此类推。
2. 利润增长情况:考核企业负责人是否能够实现企业的利润增长目标,并通过有效的经营手段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此项评分可根据企业利润增长幅度进行评定,如利润增长超过预期得满分,达到预期得80%的分数,以此类推。
3. 资源利用效率:考核企业负责人是否能够有效管理和利用企业的资源,包括人力、财务和物资等。
此项评分可根据资源利用效率进行评定,如人力资源利用率高得满分,财务资源利用效率高得80%的分数,以此类推。
4. 市场占有率:考核企业负责人是否能够扩大企业在市场中的份额,并提升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此项评分可根据企业市场占有率的增长情况进行评定,如市场份额增长超过预期得满分,达到预期得80%的分数,以此类推。
5. 客户满意度:考核企业负责人是否能够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或服务,并获得客户的高度满意度。
此项评分可以通过客户反馈、投诉率和客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如客户满
意度高得满分,较高得80%的分数,以此类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评分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国资委

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有效发挥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引导、评价作用,推动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落地实施,根据《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作为《考核办法》的配套文件,主体内容包含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和业绩考核系数,是《考核办法》中相关内容的具体实施要求及操作说明。
第二章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第三条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第四条会计调整项目说明(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对于“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四)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第五条资本成本率的确定(一)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对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云南某集团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云南某集团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云南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下属企业负责人切实履行治理者职责,爱护股东和治理者权益,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鼓舞和约束机制,按照《公司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某集团享有出资人权益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项目考核或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连续进展的要求,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或独立核算项目)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按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鼓舞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要求,合理拉开内部收入分配差距。
第四条集团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同时按照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
第二章开发项目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适合于在确定期间完成的开发项目,实行项目经营业绩考核,以项目的开发周期作为考核期。
第六条开发项目经营业绩责任书要紧包括下列内容:(一)考核内容及指标;(二)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第七条开发项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项目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盈余现金保证倍数指标。
1、项目利润总额,是指考核当期经集团财务部核定后的项目报表净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运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第八条项目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预报项目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每一项目开始往常,企业负责人按照集团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进展规划,按照项目全面预算治理方案和项目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提出拟开发项目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讲明材料等报集团。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是国有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考核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至关重要。
以下将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进行阐述。
一、考核指标的确定1.经济指标: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经济指标方面的工作成绩是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经济指标可包括企业收入、利润、资产增长等。
2.社会效益指标: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核指标中应包括国有企业的社会效益,如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支持等。
3.绩效管理指标:绩效管理是国有企业成功运营的关键。
考核指标中应包括绩效管理的情况,如员工绩效评估、岗位职责执行情况等。
二、考核方法的确定1.定期考核: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应定期进行,如每年、每季度或每月等。
考核频次应根据国有企业的规模和属性等因素确定。
2.多元化考核方式:考核方法应多元化,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
既要关注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绩效管理情况。
3.考核评定权的分配:考核评定权应该由多个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1.激励机制:对于业绩突出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应该设置激励措施,如奖金、晋升等。
激励机制既可以激励当前的负责人,也可以激励其他员工,提升整体业绩。
2.监督机制:对于业绩不佳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应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如警告、调整岗位等。
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相结合来实施,确保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落实。
3.考核结果的公示:考核结果应该向公司内外公示,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公示可以促使国有企业负责人加强自身发展,也可以提供参考给其他国有企业。
四、考核过程的监督1.内部审查: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过程应进行内部审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内部审查可以由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或独立的审查机构负责。
国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范本模板】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一、年度自主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自主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15%+加分项—扣分项(一)基本指标计分1、业绩净利润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业绩净利润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前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最高分为25分.计分方法为: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但未超过对标值(年度考核目标值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中的最高值相比较的较高者)部分,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5分,超过对标值部分作为奖励年薪的计算依据,不再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其中: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减亏部分的完成值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自主经营业绩净利润减去并表口径的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最高分为25分。
计分办法为: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其中: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减亏部分的完成值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二)分类指标计分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5分。
若设两项指标的,则营业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若设三项指标的,则营业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其他个性化指标10分。
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计分办法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其中:营业收入指标,为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资产负债率指标,为每高出目标值0。
5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0分。
(三)评议指标计分市国资委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委托管理企业,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按下表进行打分。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经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省国资委或经省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省属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为备案管理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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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公式
按照企业类别分类计分:
商业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50%+改革发展指标得分×30%+对标评价得分×20%+∑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其中,承担特定功能任务的商业二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40%+改革发展指标得分×30%+对标评价得分×30%+∑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公益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20%+改革发展指标得分×30%+对标评价得分×50%+∑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质量效益指标计分(以百分制计算)
质量效益指标得分=利润总额得分(60%)+经济增加值得分(40%)其中,商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质量效益指标得分=利润总额得分(60%)+经济增加值得分(30%)+营业收入利润率得分(10%)
1.利润总额以企业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目标数作为考核目标,考核目标应与财务预算衔接,根据目标值与基准值的差异分档计分。
以企业前3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按前1年完成值占60%、倒数第2年占30%、倒数第3年占10%的权重计算)和上年实际完成值的孰大值为基准值。
完成值分为3档,当利润总额为正时,本指标的得分区间为42—72分。
当利润总额为负时,本指标的得分区间为36—66分。
得分计算如下:
2.经济增加值以企业前3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按前1年完成值占60%、倒数第2年占30%、倒数第3年占10%的权重计算)和上年实际完成数孰大为考核目标即计分基准值,按照完成比例计算得分。
当完成值为正时,计分公式为:得分=完成值/目标值×权重(其中当目标值不为正,完成值为正时,直接得权重×1.2分值);指标超额完成的,最多加权重×0.2分值;未完成的,最多扣权重×0.4分值;完成值为正时,本指标的得分区间为权重×0.6—权重×1.2。
当完成值不为正时,完成目标值得权重×0.9(其中当目标值为正,完成值不为正时,直接得权重×0.5分值);指标超额完成的,最多加权重×0.1分值(超过目标值20%及以上);未完成的,按照未完成比例扣分,最多扣权重×0.4分值(低于目标值50%及以上);完成值不为正时,本指标的得分区间为权重×0.5—权重分值。
3.营业收入利润率以上年度完成值为基准值,达到行业平均水平得10分,较上年度有改善的,按改善程度计算得分,未改善的不得分。
对上年营业收入利润率指标大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商业类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指标不纳入考核。
(二)改革发展指标计分(以百分制计算)
改革发展指标得分=改革发展指标1得分+改革发展指标2得分+改革发展指标3得分+改革发展指标4得分+改革发展指标5得分+改革发展指标6得分
改革发展指标根据年度业绩责任书签订的指标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具体指标和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对标评价计分(以百分制计算)
对标评价得分=行业对标绩效评价得分(80%)+短板指标改善评价得分(20%)
1.行业对标绩效评价从反映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等4方面的6个主要财务绩效指标值(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负债率、销售〔营业〕增长率)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同期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比计分。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得分以百分制计算。
对标的具体内容参考《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及其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权重并在责任书中注明。
当指标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得100%分值;指标达到行业良好水平的,得80%分值;指标达到行业平均水平的,得60%分值;指标达到行业较低水平的,得40%分值;指标达到行业较差水平的,得30%分值;低于行业较差水平的得20%分值,处于两档水平之间的,按差值法进行计算。
对多业兼营的企业,若其某业务板块的资产、收入等对标财务基础数据可单独计算,且占集团企业资产、收入总额30%以上的,可选用不超过3个业务板块的对应行业标准值分别评价,加权汇总形成评价分数。
不能单独划分业务板块的,可直接选用国民经济十大门类标准值或全国国有企业全行业标准值进行评价。
对承担特定功能任务的商业二类企业,可结合所承担的特定任务量及完成情况,进行对标评价,但功能性任务完成情况评价的分数权重最
高不超过对标评价考核权重的50%,具体指标(原则上不超过2个)和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公益类企业可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同期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6个标准值(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负债率、销售〔营业〕增长率)对标评价计分,也可与全国同行业主营业务核心指标发展水平及质量对标评价计分。
金融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35号)规定要求进行评价计分。
不使用财务绩效标准值对标评价的,在责任书中另行约定计分规则。
2.短板指标改善评价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1—2项指标进行定量评价。
短板指标评分以上年度完成值为基准值,较上年度有改善的按改善程度得分,未改善不得分,具体指标和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考核分级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与级别对应关系为:
A级:A级≥90分,且年度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意见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为“较好”或“合格”及以上和净资产收益率(公益类企业主营业务核心指标)≥同行业平均水平;
B级:B级≥75分;
C级:75分>C级≥60分;
D级:60分>D级≥0分。
附件2
年度改革发展指标评价细则
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结合省属企业的功能定位、行业特性、业务特点,“一企一策”确定考核指标及权重,引导企业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强化风险管控,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年初,由省属企业董事会按照本细则,结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战略规划,围绕产业发展、资本优化、创新突破等方面提出本企业改革发展考核指标建议值,改革发展考核指标原则上不超过6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载入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或作为考核附件单列。
年度结束后,企业董事会对改革发展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改革发展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提交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总结分析报告等材料及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对董事会年度改革发展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打分(百分制)。
产业发展类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型升级,发展新产业及省委省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等。
资本结构优化类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混合所有制改革、资产证券化、降杠杆(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创新突破: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的创新投入、创新项目、创新成果转换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