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私募基金行业监管趋势预测

2018年私募基金行业监管趋势预测
2018年私募基金行业监管趋势预测

2018年私募基金行业监管趋势预测

植德律师事务所基金研究中心

作者:王伟金有元刘少华孙银霞

以2016年2月5日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二五公告”)发布为标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先后出台了十四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并设计了以“7+2”(7个自律管理办法和2个行为指引)为核心的监管体系。至此,私募基金行业从之前的野蛮生长阶段逐步进入了规范管理阶段。2017年先后又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两部重要法规的征求意见稿,毫无疑问,2018年对于私募基金行业将是监管更加严格的一年。

美国历史上最富盛名的篮球教练John Wooden曾经说过,Failure to prepare is preparing to fail. 对于每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如果不能遵循已经生效的监管法规,将是明显的违规;如果不能预测未来的监管趋势并据此提前做战略和合规的规划,将必然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下风。

就此,我们组织了植德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业务团队多名有经验的律师研究了证监会以及协会自2017年10月以来的历次会议与领导发言内容以及条例和资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并结合植德基金团队在私募基金合规业务上的项目经验,就监管层在2018年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趋势做了出如下预测,供大家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仅为学术讨论,不代表植德律师事务所的任何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1.私募行业监管的逻辑起点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四项原则,以及“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我们理解,前述四项原则和三项任务构成了私募行业监管的逻辑起点。

私募基金行业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一部分,其本源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突出的问题就是对私募基金的本质认识不清,由此导致业务模式不清晰,不知晓或无法执行基本的内部治理、风险控制和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等诸多问题。

在防控金融风险方面,协会的领导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夯实风险控制和处置能力,加强机构内控建设,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2.2018年私募监管预测之第一点:进一步强化专业化经营要求

协会多次强调,基金的本质特征是集合理财、组合投资,管理人要做到卖者尽责,投资者按基金份额和约定承担风险并获取收益,因此,基金与信贷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活动。从基金的本质出发,任何基金产品都不能对投资者保底保收益。此外,在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中也仅规定了证券和股权两种基金,没有其他类。因此,市场上大家普遍关心问题之一就是“名股实债”或“明基实贷”的合规性。

我们的预测:

?2018年监管层有可能对于“明股实债”或者“明基实贷”的合规性做出进一步的规定,毕竟市场上有若干其他类基金管理人管理了其他类的产

品,而且即使是股权基金中过桥贷款在某些交易中也是必要的元素。

我们的建议:

?在协会没有明确的肯定性回复之前,暂时不要申请其他类管理人登记。

?股权类管理人不发行其他类产品。

?不要尝试收购其他类管理人的壳。

3.2018年私募监管预测第二点: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人义务的底线要

展业能力、投资者知情权、防范利益冲突等与信托义务密切相关事项是协会认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几条底线。其中最重要的底线是防范利益冲突。所谓利益冲突是指首要利益和次要利益的冲突,即受托资产的利益和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利益或具体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根据协会领导的讲话,目前私募基金行业的不规范行为可简单总结如下:缺乏对管理人义务职责的及基本认识和准备;倒壳、买壳;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管)的数量和资格资质不符合基本要求;没有基本的内控制度;充当信贷资金通道,通过单一资产对接或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发行“名股实债”、“明基实贷”产品,变相保底保收益;通过股东委派高管等方式直接独资或者控股私募子公司,进而通过发行私募产品自融或者为关联方提供融资。前述不规范的行为的后果是将基金资

产置于严重的利益冲突风险之上。

我们的预测

?协会可能进一步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这行业自律的第一道防火墙的监管,譬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明确不予登记的6类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不予登记的情形;

?协会将可能进一步明确不予产品不予备案的情形。目前具有如下几种情形的基金将很难获得备案,比如,对涉嫌非法集资、合伙型私募基金中

有限合伙人直接担任基金管理人或通过代持成为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

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投资者中出现代缴代付等违反法律法规原则要求

的产品不予备案。又如,对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机构持牌专营业务或者不

符合协会自律规则的产品,如进行直接借贷、民间借贷、P2P、众筹投

资等,或直接购买商品房出售获取差价等的,不予备案。

我们的建议:

?解决利益冲突的根本在于完善管理人和基金的内部治理,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将利益冲突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设;

?在设立基金之前要做充分的调研,避免基金被协会明确认定不予备案。

4.2018年私募监管预测第三点:信用管理服务机制

协会目前已初步完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标准制定工作,包括机构经营的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透明度等4个维度,

我们的预测

?协会将可能开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信用报告的提供,同时将可能开启私募股权及母基金管理人信用报告标准制订工作,将信用信息报告服务

扩展到全部私募会员;

?信用报告体系的建立,将可能进一步促使行业的优胜劣汰,以后在合规方面不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在市场上面临更大的困境。

我们的建议

?管理人进行内控制度的合规审查。每个管理人应制定与其业务开展相契合的内控制度,避免仅从形式上套用一些制度而缺乏有效执行性。

?管理人要高度重视自己业务的合规运营,如进行投资业务时,要注重合规审查。

5.2018年私募监管预测第四点:将增加对申请机构主要股东/合伙人、

高管的资格审查

我们的预测: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主要股东/合伙人将会有更多身份限制,包括刑事犯罪/金融、税收等行政处罚,资产和偿债能

力等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管、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

委派代表有了更多任职限制,包括经济犯罪、企业管理失职、偿债能力、

违法被相关机构开除、被吊销资质等情形。

我们的建议: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合伙人、高管应持续关注合法合规及诚信数据记录。

6.2018年私募监管预测第五点:将加强对申请机构从业人员专业能力

的审查

我们的预测:

?协会在展业条件方面将可能更加关注申请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将可能更加实质性地审查申请机构人员的从业履历等资格资质条

件,。

我们的建议: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任命高管人员时应当更加谨慎。

7.2018年私募监管预测第六点:更多新的法规以及自律规则

在2018年这个重要的私募基金监管年,证监会和协会一定会有很多的法规出台。

我们的预测

?2017年已经公布了征求意见稿的条例以及资管新规可能在2018年正式颁发;

?根据可能颁布的条例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协会可能发布《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协会可能发布《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我们的建议

?在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基金产品设计中避免触及条例和资管新规的红线。

8.2018年私募监管预测第七点: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近日,协会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首次提出:请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与注册地所属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证监局私募监管相关处室取得联系,且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联系方式》。

我们的预测:

?证监会、各地证监局将可能组织专项检查、常规检查以及风险核查,并增加检查频率和覆盖率;

?证监会将可能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私募基金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协会将可能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来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

我们的建议:

?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重视底稿的收集及保存。

9.2018年私募监管预测第八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加入协会

我们的预测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可能被要求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接受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我们的建议

?尽早申请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将根据会员的类别而享受不同的权利,譬如普通会员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基金托管业务,以及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的,协会予以积极支持。

10.2018年私募监管预测第九点: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等系统将

可能进一步升级

我们的预测

?协会将可能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使其更加符合目前私募行业的现状且同步收集相应的数据。

我们的建议

?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从业人员应尽早的熟悉目前关于私募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并掌握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及从业人员管理平台的操作,密切关注协会的监管动态,并根据协会的要求完成系统信息的补录。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及对策研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及对策研究 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private equity fund>是指通过非公开地形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地、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地投资对象地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最近几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迅猛发展,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法律监管问题尤为突出.本文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法律监管中出现地问题入手,通过借鉴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改革地积极经验意图找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地方向及对策.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法律对策 最近几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地迅猛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地一大亮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成为继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之后地第三大融资市场主体.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不断发展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也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地阶段,并且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地、新兴地pe市场.与此同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与其相配套地机制及法律监管体系等还不够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如何借鉴各国经验并从我国实际出发完善相关法律监管制度,对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地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大地意义.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地国家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体系地不断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地发展也在平稳前进.我国地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自产生以来其规模不断扩大.近几年来,我国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是发展迅猛. 从2003年至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一直保持着40%地复合增长率.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对129家中国及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参与投资地私募投资机构数达到75家,投资总额达到129.73亿美元.有关调查显示,仅2007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共投资107个工程,整体规模高达124.86亿美元,约占全球私募股权投资总额地1.5%.2018年3月23日汤森路透集团发布地”亚太区私募股权基金报告”中显示2009年中国企业是亚太地区最大地私募基金受益者,总共得到了161家公司地投资并成功吸收了36亿美元地投资额,占区域总额地32%.数据显示,2018年共有8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募集金额高达276.21亿美元. 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地发展时间不长但是发展速度却是如此之快,不仅仅是资本市场地巨大需求引起地,这也和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相对较为系统密不可分.2006年以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地修订,为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相对合理地法律环境,也为股权投资发展提供了良好地法律基础.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九条措施<即”金九条”),同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地若干意见》<即”金九条细则”)首次提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2009年国务院转发

私募基金公司排行私募基金公司

私募基金公司排行私募基金公司 私募基金公司 私募基金公司基本概念 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标的为股票),期货投资基金(标的为期货合约)、货币投资基金(标的为外汇)、黄金投资基金(标的为黄金)、FOF fund of fund(基金投资基金,标的为PE与VC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产投资基金,标的为房地产),TOT trust of trust (信托投资基金,标的为信托产品),对冲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标的为套利空间),以上这么多基金形态,很多都是西方国家有,在中国只有此类概念而并无实体(私募由于不受政策限制,投资标的灵活,所以私募是有的)。

中国所谓的基金准确应该叫证券投资基金,例如大成、华夏、嘉实、交银施罗德等,这些公募基金受证监会严格监管,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它们大多管理数百亿以上资金。 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现较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 为目的)、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 公募基金只能投资股票或债券,不能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能投资房地产,不能投资有风险企业,而私募基金可以。 私募基金公司定义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Accredited Investor(通常35个以下)出售股票,此方式可以免除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注册程序。投资者要签署一份投资书声明,购买目的是投资而不是为了再次出售。 第一,“私募”的投资基本没有流通性(Liquidity);

清科私募排行榜

清科2010年全国PE机构排名 清科集团主办的“2010年中国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投资年度论坛”在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隆重召开。九鼎投资凭借卓越表现荣获4项大奖(具体见附表): 2010年本土PE机构第二名 2010年中国PE机构第四名(民营排名第一) 2010年中国投资最活跃PE机构 公司合伙人赵忠义获选2010年中国十大PE投资家 报道摘要如下: 清科集团主办的“第十届中国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投资年度论坛”在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隆重召开,大会吸引了近千业界人士参与。作为本次大会的焦点盛事--“清科-2010 年度中国创业投资暨私募 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于12 月9 日隆重揭晓。 清科集团研究中心耗时数月,整合并核实了本年度管理资本、投资、募资、退出回报的全部数据,并综合两轮大范围提名和投票结果,评选出本年度最具代表性的创业投资/私

募股权投资家、机构、创业企业家和中介服务提供商,他们因在各自领域的辛勤耕耘和持久努力而硕果累累,也因此获得了众望所归的行业顶级荣誉。 在本次清科集团发布的榜单当中,本土创投机构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不俗的人民币基金募资和投资,以及出众的退出表现获得了本年度“2010 年中国创业投资机构50 强”榜首,蝉联“2010年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并同时摘得“2010 年中国投资最活跃创业投资机构”和“2010 年中国最佳退出创业投资机构”两顶桂冠。 近年来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快速发展,其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地位不断提升。“清科-2010 年度中国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显示,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综合排名第一的实力荣登“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30 强”冠军,荣膺“2010 年中国最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新晋投资机构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0 年成绩斐然,一举摘得“2010 年中国投资最活跃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奖项。 在颁奖仪式上,大会同时宣布了“2010 年中国十大创业投资家”、“2010 年中国十大私募股权投资家”、“2010 年中国创业投资机构50 强”、“2010 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30 强”、“2010 年(VC/PE支持)中国企业海外上市主承销商10 强”和“2010 年(VC/PE 支持)中国企业境内上市主承销商10强”等重要奖项。 清科集团“中国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投资年度排名”迄今为止已经进行了10 年,该排名以其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而受到业界的关注与认可,并作为行业机构的业绩晴雨表,成为VC/PE 机构募资、投资的重要参考。排名从投资、管理、融资、退出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排名体系选择管理资本量、新募集基金资本量、投资案例个数、投资资本量、退出案例个数和回报水平等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并根据实际发展状况,对排名指标进行年度调整,力求最大限度地反映现阶段中国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实际状况。 活动举办者清科集团表示,希望通过此评选增加业界对中国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态势的了解,同时加强VC/PE 与LP 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打造更多的成功企业。

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 德和行为规。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

私募行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私募行业发展趋势

?我国私募行业发展现状?我国私募行业发展趋势

截止到2017年3月底 管理人数量(家) 基金数量(只)基金规模(亿)基金平均规模 (亿) 公募基金10942088920721.20 私募基金 18596 50424 119000 2.36 私募管理规模VS 公募管理规模私募基金规模自2014年以来高速增长,由2014年底认缴规模为2.63万亿增加到2017年3月底11.9万亿,规模扩大4.5倍,季度环比增长率达到18.26%。 私募认缴规模已经超过公募规模 ①2016年3月底私募实缴规模为8.75万亿,与公募的8.92万亿不相上下,于2016年三季度后开始超过公募基金规模②私募基金管理人数远超公募基金,基金产品数量亦远超公募基金产品数量③私募单只产品平均规模远远小于公募基金,只有2.36亿元,为公募基金产品平均规模21.2亿元的十分之一

政策规范力度、执行力度加强私募行业部分重点监管政策 私募行业相继出台各项监管政策,旨在规范私募机构运营,促进行业良性有序发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中基协2016.02.01)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基协2016.02.04)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 2016.2.5)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中基协 2016.2.22)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基协2016.04.15)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近期入会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中基协 2016.09.08) ?关于做好私募基金“两个加强、两个遏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基协2016.08.29)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基协2016.11.15)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文8月1日前无备案产品的私募基金将被注销。16年三季度减少8000余家私募,截至3月底目前已经注销私募机构超过12000家。

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法律环境及问题分析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5859940.html, 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法律环境及问题分析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环境 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依托于私募股权基金所设立的整体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并未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相关的部门规章也未能全面描述其相关基本问题。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行过程中不同环节将被纳入到不同的法律规范当中。当前,构成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大环境的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由《证券法》、《公司法》、《信托法》和《合伙企业法》构成。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证券法》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性提供了基础。该法第10条划出了非公开发行的范围。因此,该条实际上承认了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内的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为之后的法律规范的修补预留了空间。

第二,《公司法》为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其第78条第3款中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募集”给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此外,《公司法》对私募股权基金采取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形式作了原则性规定,包括股东法定人数、住所、名称及权利义务等。此外,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一般是结合《公司法》等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来确定。因此,《公司法》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与运营环节有局部监管。 第三,《合伙企业法》明确承认了有限合伙制这一组织形式,但该法在监管与其他法律的存在冲突。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一般不能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依此规定,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除此之外,《合伙企业法》甚少对合伙企业的法定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二)部门规章 规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部门规章主要指“一行三会”、发改委和全国各地试点颁布的地方规章制度。 首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公司制以及有限合伙制

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全解析

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全解析 截至11月底,私募基金管理总规模10.90万亿元,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1836家,已备案私募基金64633只。私募爆发式增长的同时,监管机关陆续发布众多法律法规,对私募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资金募集、信息披露、外包业务、合同指引等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一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年6月1日——全国人大 修订法案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并且引入了基金行业协会的概念并赋予其相关监管和对行业进行自律的职权。 要点: 1、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 2、详细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托管制度、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协会登记制度、基金募集的宣传推介禁令、基金合同范本制度与资金募集的事后协会备案制度等内容。 一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2017年8 月30日——国务院 意味着私募基金业顶层设计即将落地,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即将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

要点: 1、明确私募基金覆盖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 2、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 二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 主要从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构成了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要点: 1、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

关于基金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的个人建议

关于基金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的个人建议尊敬的领导: 您好! 根据我个人近期的工作经历和所关注的金融市场信息,主要是信托行业信息,结合金久源基金公司的实际情况,关于公司在今后的发展战略定位和业务方向上提出以下几点个人的建议,请领导参考: 一、私募基金的业务模式与信托行业的核心业务模式类似但又独具优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不同于传统的风险投资PE/VC基金,就形式和本质来说,更接近于固定收益类通过债权短期融资的信托理财产品,因此从业务和行业的关联性来说,可以更多地借鉴信托行业的发展经验和理念。 根据近期2013-2014年信托行业的一些总结报告,分析指出:当前,中国的信托公司主要围绕两大业务模式开展业务: 一是私募投行业务,即撮合有融资需求的较高风险企业客户,和有投资需求的高净值个人客户和企业/机构投资者(即形成私募信托理财产品,包括单一和集合信托,主要投资范围是房地产行业、工商实体企业和政府主导项目); 二是通道业务,即利用信托牌照,帮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投向某些受限制的资产类别,以此发行理财产品或达到其他目的。 信托公司的优势在于,在所有金融牌照中,信托是唯一可以进行跨资金市场、资本市场和另类投资(如企业贷款,和非公开交易的股权等)的牌照形式。 就这两大业务模式来说,我们这种私募基金公司所能开展的业务主要是第一种,即私募投行业务,且与信托公司在产品设计上没有大的区别,主要弱势在于项目渠道建立困难和成本偏高,但优势在于我们有更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灵活的交易方式和结构,有整合项目和资金资源的灵活性优势。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除了传统投资模式外,在私募投行业务这个领域,由于资本市场的分层,本身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和优势,且目前没有统一的行业监管法规,但是由于今年以来证券公司、公募基金、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放开了进入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限制,未来的市场竞争环境更为激烈,如何突出我们这种私募基金的优势和特点是下一步发展私募投行业务的关键点。 二、可供参考的信托行业未来三大业务领域 参考信托行业的发展趋势,或者说高端金融理财服务业未来的发展舞台,通过

首批50家私募基金获牌照名单

首批50家私募基金获牌照名单 3月17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新增了一份名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示,显示50家私募基金已登记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名单(按拼音排序) 私募证券类 序号登记编号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认缴资本(万元) 1P1000443北京鼎萨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彭旭1500 2P1000276北京润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闵昱1000 3P1000496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徐昭578071.8 4P1000501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杭州叶庆均10000 5P1000268富舜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刘珀宏1360 6P1000548歌斐诺宝(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殷哲2000 7P1000421广州昭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广州李云峰3000 8P1000551贵州友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贵阳路晓欣1000 9P1000417杭州慧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沈一慧1000 10P1000182平安罗素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杨晓华20000 11P1000631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崔军2000 12P1000629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莫泰山2000 13P1000321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江勇1000 14P1000450上海合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胡远川1000 15P1000267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蒋锦志3000 16P1000484上海久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范燕1000 17P1000634上海铭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潘智勇1000 18P1000271上海尚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石波1140 19P1000323上海世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陈家琳1000 20P1000632上海通金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傅建华5000 21P1000385上海万丰友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朱晓兵5000 22P1000318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王小坚1306 23P1000265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裘国根3000 24P1000269深圳民森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蔡明1000 25P1000320深圳市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但斌1000 26P1000633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丁楹1000 27P1000406深圳市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曾昭雄1000 28P1000388深圳市翼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余定恒1000 29P1000635深圳天生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夏春1000 30P1000630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宋晓明1000 31P1000326深圳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刘睿4000 32P1000460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滕泰(财苑)1000 33P1000391浙江思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温州岳志斌2200 私募股权类 34P1000509天津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殷哲1000

C1501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下)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应向 基金业协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发生重大事项 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A. 2 B. 5 C. 10 D. 15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投资运作的规定, 当事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的行为包括()。 A.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B.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 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C.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D.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您的答案:D,C,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下列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资金募集的规 定的是()。 A. 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 B. 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 评级,向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C. 投资者应如实填写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 或者收入情况,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D. 投资者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 私募基金

您的答案:A,C,B,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4.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创投基金作了界定:投资 对象是未上市创业企业,投资方式为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鼓励和引导创投基金投 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私募基金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 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玩忽职守、不按照 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015年私募基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私募基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摘要] 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资本市场不断完善。其中,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力量的私募基金更是飞速发展,已经成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目前国内法律及相关配套体系的不够完善,加之私募基金本身的高风险性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够成熟,国内庞大的私募基金仍然处于法律监管体系之外的灰色地带,这很不利于其发展。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对比国外私募基金的发展经历,分析我国私募基金现在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关的建议,展望其发展前景。 [关键词] 私募基金发展现状资本市场发展趋势前景分析 一.私募基金概述 (一)国内外私募基金起源及发展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末,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等的介绍和安排,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自由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经过多年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 我国的私募基金始于1993年,发展到现在总规模已经超过一万多亿元,其规模甚至已经超过公募,已经成为国内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了。虽然我国的私募基金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由于其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性支持,其运行和发展到现在绝大多数都以地下和半地下的方式进行。 国务院于2010年05月1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国防科技领域。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二)私募基金的含义及优缺点 1.私募基金的含义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合格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通常35个以下)出售股票,此方式

私募基金常见问题

私募基金常见问题 Q1、阳光私募基金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如何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阳光私募基金产品的资金都是由第三方(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监管,不存在挪用的可能。 Q2、私募基金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同时,以下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Q3、私募基金产品管理型份额的认购起点是多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应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Q4、产品的净值公布频率及时间 产品净值公布的频率为每周一次,一般每周三上午更新上周五的净值。 Q5、管理型产品的存续期和封闭期分别为多久,封闭期满后是怎么开放的? 主动管理型产品的存续期一般为5年,管理型产品封闭期一般为基金成立日起6个月,封闭期满后每季度开放一次。 Q6、如何申购基金? 基金申购是指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或选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开设基金帐户。申购基金份额的数量是以申购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 Q7.基金申购流程

Q8.基金里相关费用 认购费:投资者在基金发行募集期内购买基金单位时所交纳的手续费,计算公式: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申购费:投资者在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基金处于申购开放状态期内,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时所支付的手续费。根据规定,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 赎回费:在开放式基金的存续期间,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时所支付的手续费。赎回费设计的目的主要是对其他基金持有人安排一种补偿机制,通常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根据规定,赎回费率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3%。赎回费用=赎回总额x赎回费率。

2016年杭州私募基金公司排名

2016年杭州私募基金公司排名 对于一般的投资者来说可能对于私募基金没有那么熟悉,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投资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来说具有非公开性、门槛高、非上市性等特点。选择一只好的私募基金首先要选择一个好的私募基金公司,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说私募基金公司排名情况。 2016年私募基金公司排名: 1、安盈1号股票型 私募公司:安盈资产 今年以来收益率:28.51% 深圳市安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一家专业性的证券投资和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 2、智信创富泓富1期股票型 私募公司:智信创富资产 今年以来收益率:23.92% 深圳市智信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要从事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理财业务,现有员工8人,资深顾问2人。 3、倚天徽商中国梦沙漠草3号管理期货 私募公司:倚天投资 今年以来收益率:20.35% 倚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实体项目投资,会展服务,证券市场投资和软件开发。公司自成立以来就与国内外多家知名金融机构合作,并引进国际投资公司全新的、规范的投资管理理念,结合严谨的西方投资管理标准,创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投资管理模式。 4、金域量化2期股票型 私募公司:金域蓝湾投资 今年以来收益率:18.63%

深圳市金域蓝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注册资金12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从事资产委托管理的专业化企业。 5、天治高溪量化对冲1号股票型 私募公司:高溪资产 今年以来收益率:14.29% 北京高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从事资产管理和投资顾问业务,是一家致力于为高端客户提供专业资产管理和财富增值服务的资产管理公司,目前主要管理阳光私募基金和专户理财计划。 私募基金有什么优势: 1、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比公募的要求低得多,投资更具隐蔽性、专业技巧性、收益回报通常较高。 2、私募资金的激励机制更强,与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故基金管理人的敬业心较强。 3、私募基金能为客户量身定做投资服务产品,满足客户的特殊投资要求。 4、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资金赎回压力小。 5、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简单、操作灵活,投资决策的自由度高。 以上就是关于2016年私募基金公司排名的详细介绍,如需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可添加小编扣扣81954082,希望能帮到一些有需要的朋友。

完善私募基金监管的建议及对策

四、完善私募基金监管的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准入阶段的审核制度 可以通过对比中美关于私募基金准入阶段的审核制度来寻找完善我国私募基金审核的建议与对策。 首先将美国的私募基金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美国在证券的发行以及基金的私募方面相关法律规定的由来主要是注册时能够获得豁免权,同样这一规定在基金私募方面同样是适用的,基金私募同样能欧得到豁免。美国的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的限制私募基金发起人的相关权利,也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私募基金发起人既可以是没有任何身份的自然人,也可以使各类企业的法人和合作伙伴等,主要包含的对象有一般的合伙机构、商业协会、信托机构甚至是申请破产的人员均能进行基金私募。而唯一一点限制的条件就是私募基金的发起者或者发起机构的主要组成人员不能有不良的犯罪记录或者存在过不诚信的行为,这种情况将会被强行停止基金的私募。 想要让我国的基金私募活动真正制度化和规范化,美国对于基金私募发起人员的相关限制和私募活动的相关规定我们均可以进行借鉴,需要做到在形式和内容上进行合理的审查,不必拘泥于仅以核准制进行市场安全评估和发行效果限定,将私募基金快速简便的特点展现出来。当前阶段我国私募基金应该将小额豁免引入进来,先进行资金募集然后再进行登记报备,等这一制度发展较为成熟以后便可以选择合理的时机全面推行私募基金的全面豁免制度,这是我国私募基金管理发展的一个必由之路。关于审查的主体应该实行以政府为主要导向,各级市场进行层层管理和审查,由政府来统一的制定管理制度从而保障市场的安全和有序发展。各级市场的管理人员和机构应该着力保证自己这一层级的证券市场的安全性,着力打造出安全有序的市场发展情况,同时应制定该层级的管理规定来保证市场竞争力的良性发展,制定标准的准入制度同时上报证监会进行登记备案。 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连同各级银行自2017年以来已经来时制定了一系列的证券管理办法,先后有诸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2018年3月27日发布)、《严正声明》(2018年5月24日发布)等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规定进行发布,大大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门槛,不仅事前审批趋严,并且改变了以往只是事前监督的

私募发展史

私募发展简史 一.2004年 2月20日,国内首只阳光私募产品“深国投·赤子之心”诞生。以“投资顾问”的形式开启了私募基金阳光化的模式。 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施行。 附注: 2014年2月20日,“华润信托·赤子之心成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与1个月前(1月22日)成立的“华润信托·赤子之心价值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起,标志着阳光私募教父-赵丹阳,回归A股。两只产品成立初的总规模为30亿。 时间回到十年前的2004年,也是2月20日,也是赵丹阳作为投资顾问,“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成为国内第一只阳光私募产品。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末,私募基金合作的证券投资信托余额为2359.42亿。 十年,阳光私募解决了从无到有的问题,并在一路摸索中发展。十年,赵丹阳和赤子之心回归,深国投却变为华润信托。“深国投·赤子之心”之前,私募只能是地下运作,见不得光。而此番“华润信托·赤子之心价值”成立前夕,基金业协会已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不仅实现了阳光化,得到各方承认,而且形成了一种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独立发行产品。 由于没有证券咨询业务资格,许多民间私募基金操盘人只能暗中“盘踞地下”,与投资人私下达成契约,但并没有制度依据,甚至有法律风险。即使在今天,“地下私募”依然盛行不衰。这也说明,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的市场需求巨大,也正是这种需求一步步自下而上地推动着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制度化。 二、2007年 年初私募总规模约10亿。 6月1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施行,为私募证券基金提供了除信托模式外的发展机遇。 第一波公奔私潮涌现,继肖华后,江晖、赵军、田荣华、徐大成等重量级人物纷纷“奔私”。私募草莽时代结束,投资理念、方法等均发生变化。 三、2008年 行业第一部自律公约诞生。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的前身,2006年4月21日成立,2011年3月14日变更)正式面向会员颁布“私募证券基金同业公约”,明确门槛100万和不能公开宣传等。 全年A股从6124点滑落至1664点,市场天寒地冻。私募存续超一年的73只产品中,5只录得正收益,33只超越最牛公募基金。正式开启私募投资新元年。 四、2009年 私募迅猛发展,159个操作满一年的阳光私募平均回报率为58.22%,其中152只取得正收益。巨大的赚钱效应让投资者开始追逐私募冠军。 第二波“公奔私”热潮风起云涌,曾昭雄、孙建冬、许良胜、李文忠、李旭

私募基金分类大全及解析汇报

私募基金分类大全及解析 基金已然迎来了大扩容的时代。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涌现出的新私募基金产品也更加的多样与复杂,传统的私募基金分类体系也将被重新定义。当前行业内对私募基金分类规则并未达成统一的标准,总体上私募基金分类较为凌乱,立足不同的角度,也将会有不同的分类结果,但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他们更关注私募基金的投资去向,即投资标的情况。立足投资标的,可以将私募基金分成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海外资产型、货币型、指数型新三板型、期货型和期权型等7个维度。股票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主要来源于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资本利得,相较于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其风险更高,当然预期收益也更高。债券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以债券为主,其收益来源主要是利息收入,所以汇率的变动和债券市场价格的波动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整体投资回报率,虽然债券私募基金没有股票型私募基金那样的高风险,但它也不意味着稳赚不赔,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时候。债券型私募基金风险主要来自道德风险、监管风险、技术风险和兑付风险主要四大方面。债券型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由于私募行业本身的监管缺乏,使得在利益输送各环节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尤其对于债券型私募基金,因为本身期限短、

融资成本高等特定更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同时由于道德风险缺乏监管,一旦发生很难从法律层面进行举证和追究。债券型私募基金的监控风险。私募基金没有银行或信托公司那样严格的审批制度以及多层级的部门制约,所以在内部风险控制和融资单位的全流程跟踪管理上都不完善,主要只能依赖抵押与担保,而这些人力资源上的短缺都使得债券型私募基金存在一定的监控风险。债券型私募基金的技术风险。许多从事债券型私募基金的员工都比较年轻,他们中大都缺乏丰富的评估、质押、处置不良资产等工作经验,同时经验不足又容易诱发贷款业务上的技术风险。而贷款流程上的任何一个技术环节出现纰漏都很可能造成风险或被骗贷等。债券型私募基金的兑付风险。与成熟的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公司等相比,从事债券型私募基金的私募公司一般缺乏资金池管理模式来缓冲风险或者备用金风险缓冲等,所以一旦出现纰漏,债券型私募基金的兑付问题将很难解决。混合型私募基金,也可称为共同基金,即投资标的即包含成长型股票、收益型股票,又包括债券基金等。同时根据股票、债券投资比例及投资策略的差异,混合型私募基金又可以划分成偏股型基金、偏债型基金和配置型基金等多种类型。海外资产型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它的投资标的主要是以海外资产为主,根据其流动性及风险性等特点,又可以将海外资产型私募基金分为高流动性、低风险性的债券基金、共同基金类

最新最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问题汇总目录 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 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 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 6、员工需要几人? 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 8、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解析

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 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另经检索,近期通过登记的案例中存在高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中兼任董事乃至具体职位的情况。但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有如下内容: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基金经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资金监管协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资金监管协议 第一章协议当事人 委托人: 注册地址: 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资金监管人: 注册住址: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监管人于年月日经批准在成立,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是我国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具有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能力。 双方书面授权签字代表获准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 第二章协议的目的 为了建立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和高效的资金运作机制,委托人决定将其资金委托给监管人银行进行监管。 为明确委托人、银行在资金监管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委托人、监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和监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资金监管协议,并按本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对其资金有完全自由的处分权,保管人无权干涉。因此,对于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未通过监管人进行的委托人的资产移转和变动,监管人无过错的,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委托人资金损失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监管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定义与解释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有限合伙企业: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委托人:。 保管人:。 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委托人资金:指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中所收到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缴纳的合伙企业现金出资及其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收益。 有限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指有限合伙企业在银行XX支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合伙人缴纳的有限合伙企业现金出资的银行 。 于的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收取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内的合伙人现金出资、支付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支出、收取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及投资变现收入、支付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资金及有限合伙企业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有限合伙企业费用:指根据本协议第九章确定的、由有限合伙企业所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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