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如何选择仲裁机构——不同仲裁机构的规则分析(仲裁员选任篇)
常用纠纷的仲裁途径

常用纠纷的仲裁途径仲裁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通过由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员公正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最终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以解决纠纷。
在商业领域,纠纷是难以避免的,而仲裁作为常用的纠纷解决途径,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合同和协议。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用的纠纷仲裁途径。
一、行业仲裁机构许多行业都设有专门的仲裁机构,旨在解决该行业涉及的纠纷。
这些机构了解该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特点,可以更好地处理相关纠纷。
行业仲裁机构通常由行业自己或与该行业相关的各方共同设立和管理。
例如,在国际贸易领域,国际商会的国际仲裁院(ICC)是最常用的仲裁机构之一。
选择行业仲裁机构进行纠纷解决,可以确保仲裁员对纠纷有更深入的了解,提高解决效率。
二、地方仲裁机构除了行业仲裁机构,地方仲裁机构也是常用的仲裁途径。
这些机构通常由地方政府设立和管理,致力于解决与该地区有关的纠纷。
地方仲裁机构对当地法律和文化有较好的了解,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环境,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
例如,在中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是一家享有较高声誉的地方仲裁机构。
三、多边仲裁多边仲裁是指由多个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多边仲裁可以确保仲裁庭的裁决更加公正公正,并提高裁决的质量和可行性。
多边仲裁通常由争议双方共同选择仲裁员,并经过双方同意,确定仲裁庭的成员和程序。
在多边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的选择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选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仲裁员。
综上所述,行业仲裁机构、地方仲裁机构和多边仲裁是常用的纠纷解决途径。
选择适合的仲裁途径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纠纷的性质、涉及的行业和地区等。
无论选择何种仲裁途径,仲裁都是一种高效、灵活和公正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平等的争议解决机制。
在今后的商业合作中,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并善于利用各种仲裁途径,以更好地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仲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处理纠纷。
2. 公开原则: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公开仲裁活动,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 自愿原则:仲裁协议应当由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的进行等均应遵循自愿原则。
4. 独立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 等待原则: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机会。
6. 简便原则:仲裁程序应当简便、高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仲裁机构1.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决。
2.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送达和执行等工作。
4.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和仲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组成。
三、仲裁程序1. 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
2. 仲裁答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3.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
4. 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后,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并送达当事人。
6. 仲裁调解: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1.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仲裁裁决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icsid仲裁员选拔的标准

icsid仲裁员选拔的标准
ICSID仲裁员的选拔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资格条件: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争议。
通常要求仲裁员具有法律、商业或相关领域的背景和经验。
2. 独立性和公正性:仲裁员必须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任何个人、组织或政府的影响或干预。
在选定仲裁员时,应当确保其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品质。
3. 专业技能和经验:仲裁员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对争议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并作出合理的裁决。
同时,仲裁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促进争议的解决。
4. 语言能力:仲裁员应当具备流利的外语能力,能够进行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
这有助于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仲裁的效率和效果。
5. 品格和操守:仲裁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格和操守,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持诚信和公正。
在选定仲裁员时,应当对候选人的品格和操守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
6. 多样性: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高效性,选定的仲裁员应当具有多样性,包括不同国籍、性别、背景和经验等方面。
这种多样性能够更好地反映各方的需求和利益,促进争议的解决。
以上是ICSID仲裁员选拔标准的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选拔程序和标准可能会因机构或组织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准据法 地点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准据法地点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名字: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第一条 - 定义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因国际商事纠纷而进行的仲裁程序。
1.2 "仲裁协议"是指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事项解决协议。
1.3 "仲裁庭"是指根据本规则成立的、独立、中立的由仲裁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处理特定仲裁案件。
1.4 本规则的条款是不可分割的,如果任何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规则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条 - 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的任命
2.1 仲裁庭的组成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果未约定,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本规则进行任命。
2.2 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任命或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双方提名任命。
2.3 仲裁员应具备独立、中立的资格和经验,以便有效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 仲裁程序
3.1 仲裁程序应根据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公平原则进行,有关证据的提交须遵循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要求和规定。
3.2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应指定一名秘书,协助仲裁庭履行其职责。
3.3 仲裁庭有权决定案件的组织和进程,并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3.4 仲裁庭应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就争议问题进行适当的调解或询问。
第四条 - 仲裁裁决
4.1 仲裁庭应根据适用的准据法对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
4.2 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是最终和终局的。
准据法: 联合国国际商品销售合同公约(CISG)
地点: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位于一个中立、独立的城市,地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中国仲裁协会于2021年1月1日发布了新版《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旨在统一、加强和改善现有仲裁规则,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和更有效地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仲裁协会管理机构中国仲裁协会由总部和地方分支机构组成,总部位于北京,地方分支机构分别设立在全国重要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心。
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责是保障仲裁行为的公正、有效和合理实施,解决涉及合同、民事、行政、和知识产权等争议,依据《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仲裁,并且保证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公正。
二、仲裁的申请与登记中国仲裁协会要求在受理仲裁申请和仲裁争议之前,当事人应提交仲裁申请书,以及提交仲裁争议的基本凭据和相关证据。
中国仲裁协会将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后,受理并登记相关仲裁申请。
仲裁协会将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公布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通知及其附件,以告知被申请人,促使其参加仲裁。
三、仲裁过程1.组建仲裁庭:请仲裁的当事人应该在书面申请仲裁30日内,向中国仲裁协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和有关凭据,完成仲裁登记。
中国仲裁协会根据本规则和仲裁协议,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和仲裁申请,组成仲裁庭。
2.证据收集:仲裁法官会在组建仲裁庭之后,按照双方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和处理当事人的申请、异议、答辩,并对仲裁案件做出有关决定。
3.仲裁裁决:仲裁庭收集完毕证据之后,依据仲裁申请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仲裁决定,有关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该决定。
四、仲裁结果的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有关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该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该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审理该案件,对裁决作出有约束力的判决,有关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执行。
五、仲裁费用和责任仲裁费用是当事人将按照本规则规定的仲裁费用标准,支付给中国仲裁协会的费用。
另外,仲裁庭成员及其他仲裁专业机构费用也由当事人平分支付。
合同仲裁地点的选择

合同仲裁地点的选择
在国际商业合同中,选择合适的仲裁地点是至关重要的。
合同仲裁地点的选择
不仅影响到仲裁程序的进行,还会对最终的仲裁裁决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认真考虑仲裁地点的选择,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首先,选择合适的仲裁地点可以帮助双方减少成本和时间。
在国际商业合同中,双方往往来自不同的国家,如果仲裁地点选择在双方都可以方便前往的地方,可以减少往返费用和时间成本。
此外,选择一个仲裁程序成熟、高效的地点也可以加速仲裁程序的进行,为双方节省时间和精力。
其次,选择合适的仲裁地点也可以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执行。
在一些国家,法院
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有着不同的态度和程序。
因此,选择一个对仲裁裁决执行友好的地点,可以保障最终裁决的有效执行,避免因为执行问题而导致仲裁裁决失效。
此外,选择合适的仲裁地点还可以影响到仲裁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一些国家的
仲裁制度更加成熟和规范,能够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因此,选择这样的地点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公正的仲裁环境,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选择合适的仲裁地点对于国际商业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至关重要。
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应该充分考虑仲裁地点的选择,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确保最终的仲裁裁决能够有效执行,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席仲裁员选定标准

首席仲裁员选定标准
1.专业素质:首席仲裁员必须是具有扎实法律背景和专业知识的人士,熟悉仲裁法规和程序,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案件。
2.经验水平:首席仲裁员应该拥有丰富的仲裁经验和案件处理经验,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以及审判能力和调解技巧。
3.声誉和品德:首席仲裁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道德风范,不受利益干扰,维护仲裁机构的独立、公正和中立地位。
4.语言能力:首席仲裁员应当能够熟练掌握迈向仲裁的当地法律法规语言,方便把握案件,更好的作出裁决。
5.其他能力:首席仲裁员还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心理素质,能够处理复杂的案件,化解纷争,促进当事人和解。
仲裁机构的分类

仲裁机构的分类一、仲裁机构的定义和作用仲裁机构是指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设立的、负责处理争议和冲突的机构。
它们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公正、独立、高效的仲裁程序,解决当事方之间的争端,并对争议的结果做出裁决。
仲裁机构的分类主要根据其性质、组织形式和管辖范围来区分。
二、根据性质的分类1. 国际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是指处理跨国争议的仲裁机构,其裁决具有全球范围的法律效力。
国际仲裁机构通常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同组建,以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公平正义为宗旨。
常见的国际仲裁机构有:•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ICA):由国际商会设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隶属于世界银行集团,负责处理国际投资纠纷。
2. 国内仲裁机构国内仲裁机构是指处理国内争议的仲裁机构,其裁决具有国内法律效力。
国内仲裁机构通常由各国政府或司法机关设立,以解决国内商事争议为主要任务。
常见的国内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国内仲裁机构之一,负责处理国内外经济贸易争议。
•北京仲裁委员会(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BAC):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领先的仲裁机构之一,处理各类争议。
三、根据组织形式的分类1. 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是由国家政府设立的仲裁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直接管理和监督。
政府机构的优势在于其权威性和公信力,但也存在政府干预的可能性。
常见的政府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隶属于中国国务院,是中国最高级别的仲裁机构之一。
合同争议的仲裁庭选任

合同争议的仲裁庭选任【合同争议的仲裁庭选任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XXX)发生争议,为确保争议能够公正、独立、高效地解决,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仲裁庭的选任1.1 甲、乙双方同意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共同选派中立、公正、专业的仲裁庭进行裁决。
1.2 甲、乙双方各自委任一名仲裁员,并协商产生一名总裁仲裁员。
双方确认选任的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经验和良好的声誉,并无因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当行为影响其独立、公正的行为。
1.3 若甲、乙双方在仲裁员选任方面存在分歧,则应按照如下程序解决:(1)甲、乙双方各自提名一名备选的总裁仲裁员;(2)两名备选总裁仲裁员共同协商选任一名独立的第三人担任总裁仲裁员;(3)如两名备选总裁仲裁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进行任命。
第二条仲裁庭程序2.1 甲、乙双方同意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遵守仲裁庭指定的规则和程序,并认可仲裁庭对争议进行裁决的权威和拘束力。
2.2 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仲裁庭的调查、审理和伪证等工作,并提交相关证据、文件和参与庭审,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客观、全面、公正地解决。
第三条裁决及执行3.1 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同意接受和履行仲裁庭的裁决,并放弃对裁决进行上诉或任何其他争议解决途径。
3.2 甲、乙双方同意在仲裁庭裁决作出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履行裁决结果,并自行承担全额的仲裁费用及相关费用。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甲、乙双方同意在仲裁程序中有关争议部分的所有信息和文件,以及与仲裁程序相关的一切事项,应予保密。
4.2 除非获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与仲裁及争议相关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透露为仲裁或争议案而交换的任何信息。
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一、背景知识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于诉讼,仲裁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简单等优势,因此在商业纠纷中得到广泛应用。
而作为仲裁机构的核心力量,仲裁员的任职条件显得尤为重要。
二、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中国国籍或其他国家具有正式合法居住权利;2. 年满40周岁;3. 具备独立、公正、诚信的品质;4. 具备与仲裁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5. 无不良记录,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三、具备中国国籍或其他国家具有正式合法居住权利作为仲裁员,首先需要具备中国国籍或者其他国家具有正式合法居住权利。
这是因为仲裁员作为一个公正、独立的第三方,需要在国内或国际仲裁机构中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年满40周岁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之一是年满40周岁。
这是因为40周岁是一个相对成熟的年龄,拥有一定的人生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履行仲裁员的职责。
五、具备独立、公正、诚信的品质作为仲裁员,独立、公正、诚信是最基本的品质要求。
独立意味着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任何一方的干扰或影响;公正意味着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诚信意味着仲裁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不正当行为。
六、具备与仲裁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仲裁员需要具备与仲裁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只有具备这些专业知识和经验,仲裁员才能更好地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七、无不良记录,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仲裁员应当无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犯罪记录、违反职业道德记录等。
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某些人员不得担任仲裁员,例如在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工作的人员。
八、总结仲裁员的任职条件包括具备中国国籍或其他国家具有正式合法居住权利、年满40周岁、具备独立、公正、诚信的品质、具备与仲裁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无不良记录,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什么部门

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什么部门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仲裁。
简而言之,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议,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法律制度。
在中国,仲裁机构通常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们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涉及到工程合同纠纷时,通常情况下,以下几个部门或机构可能会涉及到仲裁工作:1. 地方仲裁委员会:各地区设有地方性的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这些委员会通常负责处理本地区内的各类商业纠纷,包括工程合同纠纷。
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于涉及国际贸易或外资企业的工程合同纠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是一个专业的选择。
它是中国最早、最大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具有较高的国际认可度。
3. 行业专业仲裁机构:某些行业设有专门的仲裁机构,如建筑工程行业。
这类机构对行业内的特殊情况和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和专业的处理能力。
4. 人民法院:虽然法院诉讼不是仲裁,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工程合同纠纷可能会提交给人民法院审理。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检查合同中是否有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通常合同会明确指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
- 专业性:选择具有处理类似案件经验的仲裁机构,能够更专业地理解和判断案件的性质。
- 成本和效率:比较不同仲裁机构的费用和程序,选择性价比高且能快速解决问题的机构。
- 地域因素:考虑到地理位置和法律环境的影响,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仲裁地点。
在实际操作中,一旦确定了仲裁机构,就需要按照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申请。
通常,这包括提交书面申请、支付仲裁费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步骤。
仲裁过程中,双方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聘请律师代理,也可以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仲裁员的选定规则

仲裁员的选定规则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是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公平和效率,选定合适的仲裁员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篇文档将详细介绍仲裁员的选定规则,包括资格要求、选定方式、选定程序、回避制度、法定人数和选定结果等方面。
一、资格要求1. 具备法律知识: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能够对争议问题进行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仲裁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争议问题,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3. 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仲裁员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妥善解决各种类型的争议问题。
二、选定方式1. 当事人协商选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员选定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选定仲裁员。
2. 机构指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要求,指定一名或多名合适的仲裁员。
3. 随机选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或者选定仲裁员后被取消资格,可以采用随机方式选定仲裁员。
具体做法是,由仲裁机构根据一定规则随机选定一名或多名合适的仲裁员。
三、选定程序1.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仲裁协议等材料。
2. 审核材料:仲裁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内容的准确性。
3. 选定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仲裁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选定仲裁员。
具体做法是,根据当事人的协商意见、机构指定的规则或随机选定的规则,选定一名或多名合适的仲裁员。
4. 通知结果:仲裁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选定结果,包括仲裁员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
四、回避制度1. 法定回避:如果仲裁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况,应当回避。
2. 自行回避:如果仲裁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况,应当自行回避。
仲裁是什么,仲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仲裁是什么,仲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仲裁就是相关当事⼈按照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案件提交相关仲裁结构进⾏裁定的⾏为活动。
仲裁是什么,有哪些基本原则?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仲裁是什么,仲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仲裁是⼀个法律术语,是指由双⽅当事⼈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曲直进⾏评判并作出裁决的⼀种解决争议的⽅法。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种特殊调解,是⾃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仲裁⼀般是当事⼈根据他们之间订⽴的仲裁协议,⾃愿将其争议提交由⾮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种制度。
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样,关乎当事⼈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式之⼀。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基本原则是:(1)⾃愿原则。
这是仲裁制度的⼀个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个⽅⾯:①采⽤仲裁⽅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愿,并达成书⾯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②当事⼈双⽅有权⾃愿选择仲裁机构。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当事⼈协商选定,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仲裁。
③当事⼈有权选择仲裁员。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由当事⼈⾃愿选任。
④当事⼈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
仲裁法规定了许多当事⼈可以⾃由约定的事项,如当事⼈可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式,可约定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调解。
(2)仲裁独⽴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进⾏,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这是法律赋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权⼒,也体现出仲裁机构的独⽴性职能。
仲裁的独⽴性表现在仲裁机构不⾪属于任何⾏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不作⼲预;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只是事后监督,不能事前⼲预。
仲裁委选取鉴定机构规则

仲裁委选取鉴定机构规则
以下是 7 条关于仲裁委选取鉴定机构规则:
1. 咱得知道,仲裁委选鉴定机构可不能随便!就好比你找医生,不得找个靠谱的呀!比如说,在一个建筑纠纷的案子里,仲裁委就得精挑细选,找那个在建筑鉴定方面最牛的机构,才能给出最准确的意见不是?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2. 嘿,你说仲裁委选鉴定机构咋选?那得公平公正呀!就像挑比赛选手一样,不能有私心!比如有个知识产权的争端,那仲裁委就得从那些专业的鉴定机构里选出最合适的,这得多重要啊,能随便应付吗?
3. 仲裁委选取鉴定机构的时候呀,可不能瞎搞!得看资质呀!这就好比你去买东西,得挑个质量好的吧!像有个合同纠纷的例子,仲裁委就得认真审查各个机构的资质,选那个能真正解决问题的,不然咋行呢?
4. 注意啦,仲裁委选鉴定机构可不是开玩笑哟!要综合考量呢!就如同选班长一样,要各方面都优秀才行呀!比如碰到一个复杂的经济案件,仲裁委不得好好权衡下各个机构的能力和经验呀,这多关键呀!
5. 哇塞,仲裁委选鉴定机构真的不能马虎呢!得看口碑啊!这和咱选朋友不是一个道理嘛!想想看,如果是个金融案件,仲裁委不得找个大家都称赞的鉴定机构呀,这能乱来吗?
6. 哎呀呀,仲裁委在选取鉴定机构时绝对不能掉以轻心!要符合实际需求呀!就好像找鞋子得合脚一样!比如一个涉及技术秘密的纠纷,仲裁委必须挑出那个最能满足案件需要的机构,这可太重要了吧!
7. 要记住哦,仲裁委选鉴定机构那是有讲究的!得全面评估呀!就跟给房子打分一样!像在一个医疗纠纷里,仲裁委得从多方面去考量各个鉴定机构,选那个最能保障公正的,可不是小事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仲裁委一定要严格、认真、负责地选取鉴定机构,这样才能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仲裁组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程序,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和本规定组成的仲裁庭。
第三条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法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三)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四)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条仲裁庭的组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二)独立原则;(三)专业原则;(四)效率原则。
第二章仲裁庭的组成第五条仲裁庭的组成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一)独任仲裁庭;(二)合议仲裁庭;(三)专家仲裁庭。
第六条独任仲裁庭的组成:(一)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二)当事人未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
第七条合议仲裁庭的组成:(一)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二)当事人未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
第八条专家仲裁庭的组成:(一)当事人约定由一名或多名专家组成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二)当事人未约定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组成专家仲裁庭。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当事人申请和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第十条仲裁员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确认是否接受仲裁员职务。
仲裁员接受仲裁员职务后,不得无故拒绝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一条仲裁员接受仲裁员职务后,发现其与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章仲裁员的回避第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代理律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深国仲选仲裁员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深国仲选仲裁员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仲裁是解决商业争议的一种非诉讼方式,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视和认可。
作为国际商业仲裁领域的一家知名机构,深国仲致力于提供高效、公正、中立的仲裁服务。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深国仲选仲裁员的流程是一项复杂而严密的程序,它确保了仲裁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公正的仲裁环境。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国仲选仲裁员的流程,包括背景和意义、具体流程以及其中的关键要点。
通过对该流程的分析和解读,旨在让读者更加了解和掌握深国仲选仲裁员的具体运作方式。
通过精心设计的仲选仲裁员流程,深国仲确保了选任仲裁员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该流程在保证各方利益的同时,也使仲裁员能够拥有足够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以便为争议的解决做出公正、明智的裁决。
在这个流程中,各方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仲选仲裁员的方式也体现了一种民主和权威的态度。
深国仲的选仲裁员流程不仅仅是程序上的安排,更是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通过严格的评审、多方参与和广泛征求意见,深国仲确保了选任出的仲裁员具备出众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应对各种复杂的商业争议。
本文接下来将详细介绍深国仲选仲裁员的具体流程,以及其中的关键要点,读者将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这一流程的重要性和意义。
同时,本文还将对深国仲选仲裁员流程提出建议和展望,以期进一步提升仲裁的质量和效率。
1.2 文章结构本篇长文旨在探讨深国仲选仲裁员流程,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首先对文章进行概述,介绍深国仲选仲裁员流程的背景和意义,并说明本文的目的。
通过引言部分,读者可以对本文的主题和讨论内容有初步的了解。
正文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包括仲选仲裁员的背景和意义、深国仲选仲裁员的流程以及流程中的关键要点。
首先,我们将讨论仲选仲裁员的背景和意义,解释为什么仲裁员的选择过程至关重要。
接着,详细介绍深国仲选仲裁员的流程,包括流程的具体步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
如何“量体裁衣”选择适合的国际仲裁机构?

如何“量体裁衣”选择适合的国际仲裁机构?近几十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企业的对外经济活动日益扩大深入。
由于仲裁具有专业性、程序灵活性、保密性以及裁决跨境执行力等特点,仲裁成为中外企业国际经济活动中最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本文将结合办案经验和仲裁实践中的情况,对中国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探讨。
中国企业的选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书面仲裁协议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也就是说,在涉外纠纷中,中国企业既可以选择提交我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也可以选择提交境外的仲裁机构仲裁,如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IC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
根据全球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数据统计(见下表),近年来,CIETAC的涉外案件受案量已经超过众多世界知名仲裁机构,成为处理国际性纠纷年度受案量最高的仲裁机构之一,仅次于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特别是在2009年,CIETAC的涉外案件受案量更是达到了559件的顶峰,这些案件均为处理与中国当事人有关的涉外争议1。
在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时,中国企业对CIETAC和北京仲裁委员等国内仲裁机构有着天然的偏好,原因包括对本土仲裁机构的信任、有较多熟知的仲裁员、程序快捷性、较为经济的仲裁费、在国内执行的便利性等等。
根据进一步的数据统计,除CIETAC外,近年来中国企业经常选择的国际仲裁机构还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在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企业而另一方当事人是境外企业的交易中,境外企业往往出于对中国本土仲裁机构的不了解或缺乏信任,而要求选择境外仲裁机构。
但是,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远赴大洋彼岸解决争议也同样难以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有相对多的中外企业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仲裁

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仲裁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签署是一项常见的行为。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旨在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公平进行。
然而,当涉及到合同纠纷时,找到适当的部门进行仲裁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合同纠纷可以涉及各种合同类型,如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等。
它们可以涉及到支付问题、服务质量争议、合同解释和执行等方面。
通常情况下,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之间应该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功,当事人可以考虑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
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找到合适的仲裁机构可以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并获得公平和公正的仲裁结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仲裁机构类型:1.行业协会仲裁机构:许多行业协会设有仲裁机构,专门负责处理与该行业相关的合同纠纷。
这些机构通常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行业特点和合同内容。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涉及的行业选择适当的行业协会仲裁机构。
2.地方仲裁委员会:各地方政府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处理合同纠纷。
这些委员会通常由当地法律专业人士组成,能够提供本地法律和行业背景的专业支持。
3.国际仲裁机构:对于跨国公司或涉及跨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来说,选择国际仲裁机构可能更合适。
国际仲裁机构通常具备跨国仲裁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处理涉及国际法和国际商业惯例的纠纷。
如何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时,有几个因素需要考虑:1.纠纷类型:不同的仲裁机构可能专门处理特定类型的纠纷。
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纠纷的性质和问题类型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
2.地理位置:根据当事人所在地和合同签署地的位置选择仲裁机构,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的法规和法律环境。
3.机构声誉和经验:了解仲裁机构的声誉和历史记录是选择的重要指标。
寻找具有良好声誉、经验丰富且被广泛认可的仲裁机构能够增加纠纷处理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4.费用和时间:不同的仲裁机构可能对费用和处理时间有不同的要求。
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评估仲裁机构的费用和时间要求,并选择最合适的机构。
仲裁员选任规则

仲裁员选任规则
2.仲裁员应当拥有法律、商务、金融、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未被列为未经过问的破产管理人、被宣告破产或受到其他限制。
3. 仲裁员应当具有高度的道德品质和独立性,能够独立、公正
地行使仲裁职权。
二、选任程序
1. 选任申请
仲裁员选任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选任的理由和依据,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个人简历等资料。
2. 选任程序
(1)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选任申请后,尽快进行审查,并通知
当事人是否接受选任申请。
(2)仲裁机构应当在符合条件的仲裁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名仲
裁员,并通知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就仲裁员的选任提出异议,并
说明理由。
(4)仲裁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决定是否更换
仲裁员。
3. 选任结果
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就选任结果提出异议,并按照仲裁机构的程序进行处理。
三、其他规定
1. 仲裁员应当遵守仲裁机构的规定和仲裁程序,保证仲裁程序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2. 仲裁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3. 仲裁员应当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4. 仲裁员应当对自己的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进行合理的收取和管理,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
5. 仲裁员应当定期接受仲裁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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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仲裁机构——不同仲裁机构的规则分析(仲裁员选任篇)中国法下,对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也即意味着该类案件,当事人对于仲裁机构的选择扩展到了全球范围。
根据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Queen Marry, University of London)对国际仲裁所做的调查问卷显示,最受当事人欢迎的仲裁地前五位分别是伦敦、巴黎、香港、新加坡及日内瓦位列。
而当事人选择最多的五大仲裁机构分别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以及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机构的国际声誉、收费情况、案件类型、当事方国籍、可获得的配套法律支持性服务(如临时保全措施、司法执行情况)、仲裁规则等。
仲裁规则不仅决定案件审理的效率,也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横向来看,各仲裁机构的规则都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时也有独具特色的规则。
本系列文章着重解析各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一些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需加以额外注意的规则条款。
第一篇涉及快速程序(简易/紧急程序)、第二篇事关仲裁员的选任、第三篇讨论临时保全/救济措施及仲裁费用、第四篇着眼某些仲裁机构下的特有规则(核阅裁决书草案以及审理范围书方面等的规定)。
本文为系列文章的第二篇,围绕仲裁员的选任问题展开讨论有关选任仲裁员的自由度、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时间期限、仲裁员更换后对案件审理的影响等问题。
文章基于对具体规则的分析,进一步提出实务建议,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选择仲裁规则。
1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员的选任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时的重要考量因素,能否自由选任仲裁员、自由选择的范围多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对预期仲裁结果的把握大小,并能给予其不同程度的心理保障。
- CIETAC 2015年版规则CIETAC备有仲裁员名册。
当事人可从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约定在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但需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第25条、第26条)- ICC 2017年版规则ICC无仲裁员名册。
可由仲裁院或秘书长确定或任命仲裁员,秘书长亦可确认当事人提名的或根据协议提名的人选担任仲裁员、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
若当事人无约定,仲裁院应任命一名独任仲裁员。
(第12条、第13条)- LCIA 2014年版规则LCIA无仲裁员名册,但有一个为当事方提供备选参考的数据库。
仲裁院独享任命仲裁员的权力,并且其任命仲裁员的权力不受当事人之间就申请、答复产生的争议的影响,即使申请、答复有瑕疵,仲裁院仍可以继续推动程序的进行。
当事双方或任何第三方不享有任命仲裁员的权力,只能提名仲裁员。
除非当事人书面约定或仲裁院认为由三名仲裁员审理更为合适,应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第5条)- HKIAC 2013年版规则HKIAC备有仲裁员名册。
当事人可提名独任仲裁员,或在三位仲裁员仲裁的情形中各自提名一位仲裁员,若未提名,则由HKIAC指定。
当事人或仲裁员提名的仲裁员均须经仲裁中心确认。
若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数,则由HKIAC决定提交独任仲裁员或三位仲裁员。
(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 SIAC 2016年版规则SIAC备有仲裁员名册。
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员,但当事人或第三方对仲裁员的提名均需以院长的指定为前提。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案件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或者当事人可向主簿提出申请,主簿在考虑争议事项的复杂性、涉案金额等情况后决定是否指定三名仲裁员。
(第9条)- SCC 2017年版规则SCC无仲裁员名册。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指定程序;未约定或未指定时,,则由理事会指定。
若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数,理事会可根据案件复杂性、争议金额等情况决定提交一名或三名仲裁员。
(第16条、第17条)实务建议在上述仲裁规则下,对于仲裁员的选任存在不同的规定:可由当事人直接选任;仲裁机构独享任命权,当事人只能提名。
对于当事人可以自行选任仲裁员又可细分为三种情况:可以完全自由选任;先自由选任,后需仲裁机构批准;在仲裁员名册中选任,对于名册外的选任需仲裁机构确认。
对于一些已有仲裁员候选人的当事人来说,要提前确认自身成功指定该仲裁员的可能性。
在签订仲裁协议前、争议发生前,都可提前与仲裁机构进行沟通,确认自己的候选人是否在名册中、是否满足该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选任标准,以免发生出乎意料的结果。
另外,要注意各规则下对仲裁员人数的默认规则是独任还是三人,就此提前在仲裁协议中进行约定,以免出现期望人数与实际人数相悖的情况。
2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回避的情形屡屡发生。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时间期限也就尤为重要,切实关乎当事人的利益。
- CIETAC 2015年版规则CIETAC规定,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回避的起算点为收到仲裁员的书面披露时起,并应于收到后10日内书面提出回避申请。
以仲裁员的声明书及/或披露的信息之外的事项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于收到组庭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若于收到组庭通知15日后得知要求回避的事由,则可于得知回避事由后15日内提出,但不得晚于最后一次开庭终结。
(第32条)- ICC 2017年版规则当事人应于收到任命或确认该仲裁员的通知之后30日内提交要求仲裁员回避的申请。
若当事人收到任命或确认该仲裁员通知后方得知申请回避所依据的事由,则应于得知申请回避所依据的事由之日起30日内提交回避申请。
(第14条)- LCIA 2014年版规则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必须在组庭后的14日内,或在提出异议的一方知悉或应当知悉存在上述异议事由后14日内书面向仲裁院提出。
(第10条)- HKIAC 2013年版规则当事人应于收到确认仲裁员通知后15日内发出质疑通知,若在提名之后才获悉质疑理由的,应于其获悉或理应获悉质疑事由之日起15日内发出质疑通知。
(第11条)- SIAC 2016年版规则当事人应自收到关于该仲裁员被指定的通知之日起14日内申请仲裁员回避,或于其得知或应当得知该仲裁员存在回避情形之日起14日内提交申请回避通知书。
(第15条)- SCC 2017年版规则当事人应自其得知产生异议的情形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出异议(第19条)实务建议各大机构就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期限一般为15日左右,只有ICC将期限放宽至30日。
对此,当事人可根据个案情况积极进行一定的案件推进工作,比如,提交申请注明案件的迫切性,要求仲裁机构缩短期限。
同时,在仲裁庭未最终正式组庭的情况下,对于一些需要迫切处理的事项可申请使用紧急仲裁/紧急仲裁员程序,保障案件的正常进行。
(具体可参见:如何选择仲裁机构——不同仲裁机构的规则分析(快速程序篇))3在仲裁过程中,会出现由于仲裁员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或者其他事由导致仲裁员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仲裁员更换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1)是否继续审理或重新审理;(2)由谁决定是否继续审理或重新审理。
对此不同规定会导致仲裁程序的不同走向和流程,会影响仲裁的进度,甚至是最终裁决结果。
- CIETAC 2015年版规则出现替换事由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是否更换仲裁员作出终局决定且可不说明理由。
在特殊情况下(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被除名等情形而不能参加合议及/或作出裁决),另外两名仲裁员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更换该仲裁员,也可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继续仲裁。
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及重新审理的范围,(第33条、第34条)- ICC 2017年版规则当出现需要替换仲裁员的事由后,由仲裁员决定是否按照原提名程序重新提名仲裁员,仲裁庭重新组成后,仍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进行、以及在何种程度上重新进行仲裁。
在程序终结后,仲裁院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形下可以决定对死亡的仲裁员或免职的仲裁员不进行替换,而由余下的仲裁员继续仲裁。
(第15条)- LCIA 2014年版规则仲裁法院可决定是否按照原来的提名程序委任仲裁员;仲裁法院倘若决定按照原来的提名程序,任何给予当事人重新提名的机会如未在14日(或由仲裁法院规定的更短期限)之内行使应被取消,其后由仲裁法院指定替换仲裁员。
(第11条)- HKIAC 2013年版规则仲裁员更换后,仲裁中心可以指定替代仲裁员继续仲裁,若案件已宣告审理终结,仲裁中心可授权其他仲裁员继续仲裁并作出任何决定或裁决。
(第12条)- SIAC 2016年版规则若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被更换,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此前进行过的任何开庭均应重新进行。
若更换其他仲裁员,仲裁庭可决定是否重新开庭;若此前仲裁庭已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对属于前述裁决中的事项不得重新开庭审理。
(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SCC 2017年版规则若仲裁员由理事会解除指定或死亡,由理事会指定新的仲裁员。
若由当事人指定,则由当事人指定新的仲裁员;若仲裁庭由三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理事会可决定其他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即若只有一名仲裁员,仲裁应重新进行);新组成的仲裁庭可决定是否以及在多大范围内重复先前程序。
(第21条)实务建议替换仲裁员会导致整个仲裁程序的延长。
替换过程本身就耗费时间,也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对于替换仲裁员后可能发生的重新审理更使得整个仲裁程序出现倒转,会给当事人带来实质性的额外负担(时间、金钱成本等)。
然而,对于替换和重新审理也要区分个案进行评估。
当仲裁员确实无法胜任,或明显存在缺乏中立性、独立性的情况下,则必须及时提出替换申请。
对于重新审理,虽然必然导致重复劳动,但许多情况下也给予当事人第二次机会,可以在重新审理过程中有再一次获得有利裁决的机会。
因此,实践中不能一概而论。
当出现替换仲裁员的合理理由时,对于在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中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不妨尽可能积极申请并运用重新审理过程中的新机会。
而对于已经处于有利地位的当事人,则要特别注意防范对方当事人利用替换仲裁员及重新审理来翻转最终的仲裁结果,积极推进仲裁员替换后的继续审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仲裁规则下一般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直接决定是否重新仲裁,虽然最终决定的主动权不在当事人,但是当事人并非完全被动——在相关决定作出之前还是可以提交申请,说明应该/不应重新仲裁的理由,帮助决策者厘清情况,以此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