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论述题_考试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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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诉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1、试述混合式诉讼的特点?

1、①混合式是既有弹劾式特点,又有纠问式特点,而且主要是结合弹劾式与纠问式长处或优点的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或模式。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逐渐为各国采用的基本的刑事诉讼形式。②分法庭审判前侦查起诉和法庭审判两大界限分明的阶段。在审判阶段,弹劾式特点较充分,如也实行"不告不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当事人地位对等,都走诉讼主体,嫌疑人、被告人也是诉讼主体;采用言词辩论、直接讯问等方式且公开进行。在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特点有所体现,以国家追诉为主,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权利用其与追诉者间关系等,同审判阶段相比,差别较明显;侦查起诉一般不公开,不通过辩论方式进行。③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走混合式。资本主义两大法系间除大体相同外,也有某些重要差异,如庭审一做。方式不同;法官与控、辨方在庭审中的她位、作用不同;法官在庭审前对案件事实、证锯的了解程度不同等。故称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形式为当事人主义,称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形式为职权主义,但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如日本的刑事诉讼形式。我国刑事诉讼形式较接近职权主义,但也有当事人主义的特点。

2、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2、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专门法律程序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它是诉讼的一种,它有如下特点:①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负责主持进行并对案件作出裁决。这是刑事诉讼首要和最基本的特点,没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也就没有诉讼。②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确认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前提,否则,刑事诉讼也就不能开始。③有当事人参加,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没有控告人、被告人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④诉讼的进行通常需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如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事。⑤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实际上也是要运用或适用的法律的过程。⑥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的不同,进行诉讼所依据的程序法也不相同。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试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在审判阶段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为此,法律赋予它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①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处诉;②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为此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走和查询、冻结;③决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和指挥庭审活动的进行;④决定是否需要调取新的证据和传唤新的证人到庭,是否延期审理;⑤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并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等。人民法院的这些诉讼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职责,法律赋予它的这些权利,它必须履行,不能放弃。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主要是: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忠于事实其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利益,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章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1、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当事人。但是在不同诉讼阶段其名称不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追究犯罪的人称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被追究的人称被告人。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较复杂,一方面可能是被科刑的对象,另一方面又是重要的证据来源。③其诉讼权利主要有:有权知道被控告的罪名、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其权申请回避、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作最后陈述;对与本案无关的问匙有权拒绝回答;有权阅读补充修正讯问笔录;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提出上诉,对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对其实施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控告;自诉案件被告人还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④其诉讼义务主要有: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不能伪造证据、隐藏证据、毁灭证据;接受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和审判;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等。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怎样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1、①法律依据:国际司法协助原则是对《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的内容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概括。②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略)③国际司法协助的内容或范围主要包括:送达刑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代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讯问被告人、罪犯,进行搜查、鉴定、勘验、检查等);移交物证、书证及赃款、赃物等。④在互相请求和提供协助时,有务约关系,已明确规定联系途径和办法的,应当按条约的规定进行联系和移交有关的材料。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即由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将请求书交木国外交机关转被请求国的外交机关,再由被请求国外交机关将请求书交给其木国

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⑤请求的内容,不得有损于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书及所咐文件,均应附有被请求国通用的文字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的文本;请求代办的事项必须叙述准确、清楚,所附材料必须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被请求国有有权拒绝进行司法协助。⑥认其实行这项原则,对于促进我国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加强我国与外国共同预防和惩罚犯罪的斗争等有重要意义。

2、对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应当怎样理解?

2、①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中调整公、检、法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对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务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或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的概括。上述法律规定则是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②这一原则要求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既要互通请况,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又要互相制约,互相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或者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者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和基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之间则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这就要求公、检、法机关对这项原则必须全面贯彻,不能偏废。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身不是目的,它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目的的三项相互紧密联系的必要条件。⑤贯彻这一原则对充分发挥方、检、法三"关各自的功能和作用,保障顺利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共同任务,防止任何一个机关武断专横和滥闲职权,防止和减少错误及冤假错案等有重要意义。

3、怎样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法律监督原则?

3、①律监督的事日是对《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规定的概括。②这项享则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公安等机关是否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第三,人民检察正进行刑事诉讼,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依法办事。③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有:对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交付执行和刑罚执行过程中涉及诉讼问题的监督。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向有违法情况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有违法情况的机关接到纠正违法意见后,应当立即纠正或者立即说明情况和理由。⑤法律监督的原则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关系比较密切,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⑥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对于保障法院、公安等机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刑事诉讼,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等,有重要意义。

4、试论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4、①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条。②内容: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核心是服从法律,依法办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职权是各机关独立行使,就是说,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而不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个人独立行使;独立行使职权与“司法独立”是不同的。③理解和执行:独立先例审判权、检察权不是绝对的,不是完全不受任何领导和制约;要正确处理国家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三者间的关系;独立先例审判权、检察权时,还要接受同级和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或领导。④意义:主要在于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防止和杜绝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非法干涉,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其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是贯彻其它刑事诉讼原则所必需的。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

1、试述辩护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1?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他既不同于当事人,也不同于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他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自己的特点。①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这有两层意思:一是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即他维护的只是在诉讼中依照法律应当维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而不是其所有利益。更不是法律规定应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二是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即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就是专门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职能。所以辩护人和公诉人及审判人员显然不同。公诉人、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也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不是他们的专门任务。他们在诉讼中是处于控告者、审判者的地位,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审判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他们是在行使控诉权、审判权的过程中予以维护的。②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同公诉人的控诉地位是相对应的。辩护人只能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除阐述对共有利的意见和事实情节,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控告。辩护人,特

别是辩护律师同公诉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都是在依法执行职务。③辩护人同审判人员是一种协助与配合的关系,辩护人对审判人员的协助与配合,应当通过履行辩护职能来实现。④辩护人在诉讼中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属于执行辩护职能的一方,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点上,他们的任务是相同的。但是,辩护人并不属于被告一方的当事人,他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是依法为被告人辩护,是站在国家和人民立场上,既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⑤总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处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专门维护者的地位,是处于既不从属于法院、检察院、也不从属于被告人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第九章证据

1?试述对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

1?对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主要是通过植验其属性、内容及外部特征等,辨别真伪,查明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并确认共价值。①审查物证、书证是否确实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②审查作为物证、书证的物品、书面材料或其他反映某种思想内容载体,是原物、原件还是复制品;③要查明物证、书证是否客观其实,有无缺损、交质、交形等情况,有无伪造、变造等情形;④查明物证、书证的来源;⑤对书证除同于对物证的审查外,还应特别注意审查书证的内容。⑥查明物证、书证的一般方法:鉴定、辨认、侦查实验及与其他证据比较的方法。⑦在法院审判阶段要出示物证、宣读书证,让有关人辨认和听取意见。

2?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贡任。

2?①证明责任是指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证明责任也往往被习惯地称为举证责任。②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原则,包括下列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公、检、法三机关都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但是首先应由执行控诉职能的机关承担提出证据,证明犯罪的责任,并且这种责任在刑事诉讼中始终不能推卸或转移。在审判阶段,为了正确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也负有证明责任。但他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是有重要区别的,区别在于: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主要是对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论证和说明,进行查对核实和审查判断,而不是重新提出证据,重新进行论证和说明;人民法院的这种证明责任履行到何种程度,对判决被告人有罪或者宣告被告人无罪,一般都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第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对自己提出的控诉承担证明责任,因为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处于控诉一方,而控诉必须以一定的证据为基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第三,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应如实陈述案情。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罪疑等而进行辩解,反驳不正确的控诉以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等,都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以,即使在反驳控诉的情况下,也不发生将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的问题。强迫被告人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是同野蛮落后的封建专制的刑事诉讼联系在一起的,是为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所绝对不能允许的。但是,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权和拒绝回答与案件有关问题的权利,只要不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被告人就应当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提问。当然,这绝不意味着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就是被告人负有举证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指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非法所得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就是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的一个例外。

3?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和标准是什么?

3?①审查判断证据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确定证据的其伪、证据的证明力和案件事实的活动。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是:通过对所有证据的审查判断,确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并以此为基础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具体讲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每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其实可靠程度,确认其同案件之间有无某种客观联系,有无证明价值,是什么样的联系和具有怎样的价值,以及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另一方面,就是要对己取得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确认其能否证明该案的证明对象,并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②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就是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所应依据的原则和尺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也不同。在奴隶制社会曾有神示制度,即以神意的启示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在中世纪的欧洲,曾实行过法定证据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一切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证据的取舍,都由法律预先规定。法律上的规定就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在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是自由心证制度,即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法官的良心理性,是在法官的良知和理性的启示下,法官按照自己的内心确信,自由她判断证据的真伪和决定证据的取舍;我国刑事诉讼中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客观验证无疑。所谓客观验证无疑,就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各个证据之间能够互相验证,互相说明、互相补充,能够协调一致并能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的唯一的结论。对证据是否充分确实的判断,

居于人对证据的主观认识或反映,检验这种认识是否正确还得反复考察证据本身,以各个证据之间的反复检验比较中去寻找答案。客观无疑的标准,并不排斥人在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的主观能动作用,而是要求必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但验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标准则不是人的主观条件,而是客观事实,即案件现有各种证据之间相互验证无疑。

4?论述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反对刑讯逼供原则。

4?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运用证据的原则,是已为司法实践证明的正确的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43条还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这就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原则的法律依据。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其含义和要求是:认定案情和处理案件都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必须以充分确实的证据为依据。充分确实的证据,既包括物证,证人证言等,也包括被告人口供。即对各种证据都应当重视,只要是经过查证属实、符合客观实际的各种证据,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含义和要求的实质在于必须忠于客观事实,一切案件的裁判均必须以充分确实的证据为依据。其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还要求要特别注意对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一般会较口供更客观,同时也是定案处理所不可缺少的。所以要特别注意对它们的收集和运用。另外,要求对被告人的口供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绝不能轻易相信。这是由于被告人同案件的特殊关系以及他在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的。所以法律才特别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定案;没有被告人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案。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但是不轻信口供不等于轻视口供。口供经过查证属实后,同样是定案的一种根据,也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被告人供述可以更有力更直接证明案件其实细节,尤其是动机、目的等。被告人辩解也有助于司法人员全面分析案件,防止主观片面;口供可以进一步印证其他证据;可以为查获其他犯罪提供线索;可以从口供中分析判断被告人的态度,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③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严禁刑讯逼供。所谓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迫被告人招供的一种审讯方式。为我国法律禁止。而且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也禁止使用。因为:刑讯逼供是野蛮落后的审讯方式,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法律的性质所不容;实践证明,依刑讯逼供所得口供定案,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极重要的原因。④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原则的意义:使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和制度同一切反动的专政和制度相区别开来;这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尊重客观事实,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和减少错案的要求,有利于诉讼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发展。

5?间接证据有何特点?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当注意什么?

5?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特点是:①任何一个间接证据,仅凭它自己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只有同案件的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说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常见的间接证据有:狭义的物证、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其次不能反映或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书证也是间接证据。被告人口供一般不会是间接证据。②间接证据还有比直接证据更易获得的特点。因为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难免要留下物质痕迹,也难免有某些情况被人察觉,而这些证据虽然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却比直接证据更易得。所以,运用间接证据发现、获取直接证据在实践中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同时即使有了直接证据,为了印证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必不可少。③另外,在一个案件如果只有若千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依靠这些间接证据去证明案件的主要丰实,乃至定罪量刑,就必须进行合乎辩证法要求、合乎逻辑的推理,必须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这也是间接证据的一个特点。要注意的问题:正因为间接证据有以上特点,所以在运用间接证据时。尤其是只有若千间接证据,审查判断由这些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并运用它们来认定案情时,为防止以主观代替正确推理,防止受假象和偶然现象误导,必须注意以下问题:①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是客观的,确实可靠的。这种客观性是正确运用推理的客观基础。②每个间接证据同案情之间都必须有某种客观联系。在确定某一证据同案情是否有客观联系时,必须慎重,切忌简单草率,主观臆断。③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必须予以排除,否则不能认定。④对若干协调一致的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所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一个。即间接证据必须构成完整严紧的证据链,并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从中得出的只能是被告人实施了犯罪的结论。

第十五章提起公诉

试述公诉人在法庭审判中的地位。

公诉人是检察机关指派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人,行使控诉职能同时兼有法律监督职责。检查人员无认旨在一审还是二审,其在法庭审判中地位都是一致的:①公诉人与辩护人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行使控、辩、审三种诉讼职能,分工负责,审判人员是法庭的主持者,公诉人应与审判人员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时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②公诉人与辩护人处于对立统一的诉讼地位。公诉人执行控抗拒职能与辩护人执行辩护职能,二者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

公诉人指控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辩护人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的一部或全部,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是,他们又是统一的。首先,二者都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控诉和辩护;其次,二者所进行活动的根本任务和目的是一致的。虽然各自的角度不同,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无辜。③公诉人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关系,应当是即有配合,又有制约的关系。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与公诉人同属于控诉一方,但是,由于属公诉案件,所以公诉人应当处于主导地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是代表国家指挥犯罪,维护包括被害人在内的整个国家、社会利益,并非只代表被害人个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提出的具体要求,只要佥和正当,都应予以支持。

第十六章审判概述

试述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工作原则及其与合议庭的关系?

l?①审判委员会是在院长的主持下,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其工作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遇有不同意见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②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最后的处理决定,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决定和执行决定关系。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的是"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而不是“审判员”独立。③审判委员会虽然是具有审判组织形式的性质和职能,但它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组织,不能包揽一切案件的处理,而应当充分尊重和发挥合议庭的职权和作用。《刑事诉讼法》第19务规定,只有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且只有是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能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且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应认真听取合议庭关于审理情况和评议理由的说明,然后再作出决定。合议庭成员如果认为决定是错误的,在执行其决定的同时,有权向上级反映自己的意见。

第十七章第一审程序

1?试述我国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异同。

l?①判决是人民法院解决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即对被告是否定罪处刑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决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一种形式。三者都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所作的截判。②三者的区别是: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判决适用实体问题:裁定适用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决定适用程序问题。第二,表现的形式不同。判决一律用书面形式;裁定和决定可以用书面,也可以用口头形式。第三,使用次数不同。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但可能有几个裁定、决定。第四、上、抗诉期限不同。判决上诉、抗诉期限为十日:裁定是五日;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允许上、抗诉。

2?论述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

2?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主要有以下特点:①: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和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并向人氏法院起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②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撒回自诉。只要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又不损害别人利益,井且是在法院宣告判决以前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准许。对于已经审哩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③被告人及甚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干《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范围并且属于该法院管辖的案件。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④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⑤自诉案件的第一审办案期限,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的-十天以内审结以外,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应当及时事理尽快结案。被告人已被羁押的案件,应参照公诉案件的一审办案期限结案。

第十八章第二审程序

1、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哪些审理方式/对案件审理后可以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1?《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这一规定表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即开庭审理和讯问调查式审理。

①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上诉人、检察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原审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活动审理案件的形式。②讯问调查式(又称调查讯问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即由合认庭评议、判决,不再开庭审理的形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分别作出下列处理:①用裁定维持原判。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作出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在这种裁判书中应着重写明驳回的理由和维持的根

据。对原判决书中表述不够准确的,还应在裁定书中予以更正。②用判决改判,即变更原判决。改判适用于下列情形:第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这包括错误引用刑法条款,导致定性或罪名错误;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外判刑或在量刑幅度之内判刑畸轻畸重;第二,原判决事实

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判决书应着重写明原判决的错误和失当之处,认定错误和失当的根据,以及如何审判。③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种裁定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形:第一,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实践中主要用于原判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其他不便于第二审人民法院自行查清的。第二,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在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应当着重写明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理由。

2、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应当怎样正确理解和执行这项原则?

2?①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被告人一方是指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等。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是指二审法院只能依法减轻被告人刑罚或者维持原审判处的刑罚,决不能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②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应当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第三,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第四,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的案件,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第五,不得将较轻的罪名改为较重的罪名。③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有例外情形,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④实行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保障两审终审制的贯彻实施,提高一审办案质量等,均有重要意义。

第十九章死刑复核程序

1?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规定这一程序有何意义?

1?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报请复核和审查核准时应当采取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一种重要的审判程序,它对于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等,均有重要意义。具体讲,①实行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贯彻坚持少杀的方针,有利于更严格的控制死刑的适用。因为通过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可以使那些对罪犯不需要判处死刑或者虽然应该处死但不应立即执行的裁判,得到纠正,保障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可立即执行也可不立即执行的不立即执行。②实行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防止错杀。不仅可以防止错杀好人,防止错杀无辜,而且可以防止错杀按其罪行根本不应当处死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防止错杀犯罪事实不清、证据尚不充分的人。死刑复核程序之所以可以防止错杀,保证正确适用死刑,就在于它是个专门的以死刑案件作为审查对象的程序,要对适用死刑的判决是否正确进行全面核查,这就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判决和裁定的错误,防止错杀无辜或者罪不当处死的人,保证正确适用死刑。③实行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因为依法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将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处死,既是对这些顽固分子进行严厉惩罚和防止其再犯罪的有效措施,也是对其他犯罪分子和不稳定分子的震慑和警告,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章审判监督程序

1?试述审判监督程序同第二审程序有哪些异同?

1?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略,。二者都是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都必须对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目的都是使错误的判决、裁定得到纠正,以保证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惩罚;都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定程序。二者区别在于:①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②有权提起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而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依法上诉的当事人等,以及依法抗诉的与一审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③提起上诉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严格条件限制,即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就能引起。④有无法定期限限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期限,只要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不管它是何时作出的,都可以提起;而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有法定期限限制。⑤审判案件的法院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也可

以是提起的任何上级法院,以及由上级法院指定重新审理的任何下级法院;二审法院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⑥有无加刑限制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不论是谁提起的,均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限制;而二审程序,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则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即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十一章执行

1.试述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①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②死刑判决如果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或核准的,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如果是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的,则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执行死刑的命令应当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③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如果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罪犯正在怀孕、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如果认定原死刑判决并无错误,仍应执行死刑时,由必须报请原核准死刑的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④如果罪犯正在怀孕而停止执行的,或者查明是在其被羁押后为判处死刑而人工流产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法院,依法改判其他刑罚。⑤如果罪犯在交付执行死刑前,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则报请核准死刑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依法从轻判处。⑥行死刑,由交付执行的法院的审判人员指挥,同时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检察院应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将罪犯验明正身,即查验准备交付执行的罪犯是否确系被判处死刑者木人。还要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再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⑦法院有条伴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⑧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不能对罪犯进行人身侮辱。⑨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及时报告核准死刑的法院,同时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对于罪犯身边的遗物、遗款,应由羁押罪犯的看守所或监狱清点后,交其家属领收,并将收条移送交付执行的法院存卷备查。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多长时间以内进讯问? A.24小时 B.48小时 C.12小时 D.72小时 答案:A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多长时间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A.7日 B.3日 C.5日 D.10日 答案:D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A.可以提醒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不必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已丧失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立案侦查 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自行侦查 答案:C 解析:对于报案、举报和控告,任何司法机关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法院无侦查权,盗窃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提起反诉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C.反诉的案件只能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D.原自诉人撤诉的,反诉案件不得继续审理 答案:B 解析: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能反诉,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A.案由 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C.证据 D.开庭时间和地点 答案:ABD 解析: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2.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鉴定人

刑法简答题问题及答案

四、简答题 1.简述刑罚的功能。 (1)对犯罪人的功能:剥夺功能、惩罚功能、教育改造功能(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3)对社会的功能:威慑功能、教育鼓励功能 2.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变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街区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管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3.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及其含义 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公共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教唆犯:教唆犯是故意徐偶是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4.我国刑法理论上,处断的一罪包括哪些情形。 我国刑法上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5. 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剥夺政治权利里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而权力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6. 简述不作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概念: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条件:(1)行为人员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7.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同:犯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异;(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间接故意的心里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不同,具有这种心理者虽然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8.简述刑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3)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活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9.简述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 10.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及要件。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 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 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3.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 为。 4. 证明责任,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5. 两审终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 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 6. 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 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7.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 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8.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 论。 9. 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10.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当事人。 11.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12. 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13.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 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4.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15.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 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 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 下列人员中,不能称作犯罪嫌疑人的是( C )。 A. 正在被侦查的人 B. 正在被审查起诉的人 C. 正在被审判的人 D.正在被通缉的罪该逮捕的人 2.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机关,应当是( C )。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公安机关D.司法行政机关 3.法律限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为(A )。 A.12小时B.15小时 C.20小时D.24小时 4.划分地区管辖的主要依据是(A )。 A. 犯罪地B.最先受理地 C. 被告人居住地D.被害人居住地 5.一般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是(D )。 A.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C. 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D.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6.被告人某甲犯故意杀人罪、贪污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在上诉期限内,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此案死刑复核程序是(C )。 A. 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可 B. 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专题考试试卷(一)

《刑事诉讼法》专题考试试卷(一) 姓名: 考试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3、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5、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公民都有用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7、刑事诉讼中,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8、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终审制。 9、未经,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和其他诉讼权利。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4、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5、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6、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法简答题 问题及答案

四、简答题 1.简述刑罚的功能。(1)对犯罪人的功能:剥夺功能、惩罚功能、教育改造功能(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3)对社会的功能:威慑功能、教育鼓励功能2.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变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街区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管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3.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及其含义 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公共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教唆犯:教唆犯是故意徐偶是他人实行犯罪的人。4.我国刑法理论上,处断的一罪包括哪些情形。我国刑法上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5. 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概念:剥夺政治权利里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而权力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 权利 6. 简述不作为的 概念及成立条件概念:不作 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 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成立条件:(1)行为 人员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 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 为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 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 件。(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 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 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7.简 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 故意的异同。同:犯罪的过 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 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异;(1) 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间接 故意的心里对可能性转化 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 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 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 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 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 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 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 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过于 自信的过失心理则不同,具 有这种心理者虽然也预见 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但是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 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 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 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 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 实发生了错误认识。(2)意 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间接 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 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 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也 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 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 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放 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 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希 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而且 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 生。8.简述刑事责任的特 征。(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 律规定的一种负担;(2)刑 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 产生;(3)刑事责任以刑事 惩罚活单纯否定性法律评 价为内容;(4)刑事责任只 能由犯罪人来承担;(5)刑 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 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9.简述自动停止犯罪的犯 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概 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 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 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 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 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 性10.简述牵连犯的概念 及要件。概念:牵连犯,是 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 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要件:(1)牵连犯是以实施 一个犯罪为目的;(2)牵连 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 为;(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 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 须触犯不同的罪名。11.简 述犯罪客体及其分类。概 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 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 的社会关系。分类:犯罪的

2012新刑事诉讼法试题(7)

新刑事诉讼法试题(7) 一、单项选择题 1.某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向某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受理后,认为李某犯罪行为轻微,至多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C ) A.应当移送下级法院审理;B.既可以移送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不移送; C可以进行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D.经检察院同意后,交下级法院审理。 2.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哪一法院管辖? (?C ) A。被告人人境地的基层法院:B.被告人人境地的中级法院;C.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法院;n被告人被抓获地的基层法院3.袁铭因黄某对其进行人身伤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其哪些请求法院不予支持(D) 久医药费:B.误工费:C护理费;D。精神损失费 4.某基层检察院在侦查某区派出所所长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时,发现刘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对此应如何处理? (?B ) A。.不起诉;B。撤消案件;C.中止审理;D。免予起诉 5.下列事项中,应适用裁定的是什么? (??D? ) A。宣告被告人无罪;B。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 C.对违反法庭秩序人员实施的罚款、拘留;

D。二审法院撤消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 6.某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到10年时,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4年。但检察机关认为减刑不当,向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就此给予书面答复,没有更改裁定。该案例中何处程序违法(? ) A.第二次减刑后没有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B.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不当,没有以抗诉的形式提出:C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没有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D.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没有先予执行 7.澳门居民华某与某市香山区江某结婚,婚后居住在该市房山区,并在该市东华区开办了一家独资的印染公司。华某经常对江某进行打骂。现江决定向法院起诉控告华某的虐待罪,江某应向哪一法院起诉? (? )? A.香山区法院:B.房山区法院;C.东华区法院;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8.下列哪一案件,依法不应当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 久甲于1980年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4月28lEI发现的;B.乙于1999年5月盗窃一辆1996年产永久牌山地自行车;C.丙干涉其女儿的婚姻,致使其女儿自杀; D,丁涉嫌故意杀人,但因交通肇事而死亡。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题(附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课程)试题卷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 1、某台商有以经商为掩护在大陆收集政治、军事情报的重大嫌疑,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 B )立案侦查。 A公安机关B国家安全机关C人民检察院D人民法院 2、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搜查到的、记载有其犯罪动机的日记本属于( B ) A.物证B.书证C.证人证言D.勘验、检查笔录 3、某法官的大学同学被指控犯有受贿罪,该法官( D ) A可以审理该案件,因为没有亲属关系 B只要控辩双方没有提出回避申请,就无需回避 C应主动申请回避 D只要该法官不徇私情,即便申请回避,法院院长也可以不批准 4、马家爵杀害四位同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D ) A无罪推定显然对他没有实际意义B在审判之前完全可以认定其犯有故意杀人罪 C没有律师辩护也不影响认定案件事实D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仍应推定其无罪 5、刘某目击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发过程,并向警察作了陈述,但因怕打击报复拒绝出庭听作证,依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D ) A可以由警察出庭转述作证内容B可以由控方当庭宣读证人证言笔录 C法官可以在庭下听取他的证词D他必须出庭作证,否则证词无证据效力 6、某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的电话突然响起,工作人员听到对方急促的话语:“我要报案,我的5岁儿子几分钟前被一个人用车拉走了,希望你们能够出动车辆机械追赶和拦截。”对于这个报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C) A决定立即立案B告知报案人员,此案应去找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C马上采取紧急措施营救被绑架人D将报案材料整理后,移送公安机关,让其处理 7、王某到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他与王某是恋爱关系。公安机关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王某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王某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B ) A向该县法院提起自诉B要求县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决定 C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D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8、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被告人可以不出庭B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C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D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规定的限制 9、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B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C二审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D如果改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乙的刑罚10、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D)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提起。 A基层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D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10分,多答、少答、错答均不得分)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1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120题) 一、判断题(50)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时,应当确定其有罪。() 2、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 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侦查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4、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办理某乙故意伤害案时,接受了本案受害人丙送来的两瓶“五粮液”白酒,乙的父亲丁有权要求甲回避。() 5、犯罪嫌疑人甲要求办理其案件的某公安局民警乙回避,作出回避决定前,乙应当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6、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7、毒贩甲和乙进行毒品交易的整个过程被埋伏在交易现场的某公安局侦查员摄录下来,摄有毒品交易过程的录像带可以作为该案的证据使用。() 8、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9、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10、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11、只要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事实,即使没有其他证据,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12、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应当收集,对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则可以不收集。() 13、某因涉嫌抢劫被M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某,因某的同伙王某在逃,M县公安局可以侦查过程需要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 14、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应当告知。() 15、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必须经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批准。() 16、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是否派员在场,由办案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 17、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以查阅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 18、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只能由其本人聘请,不能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19、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0、公安机关对于被刑事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63题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63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1)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3)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4)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5)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6)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2、简述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将弹劾式诉讼的优点和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优点结合而成的一种诉讼制度。特点1、侦控审分离;2、对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3、自由心证制度。 3、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4)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如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等。 4、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1)侦查;(2)审查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侦查监督(3)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审判监督; (4)执行监督. 5、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诉讼权利 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人教育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试卷及复习题参考答案

XX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刑事诉讼法试卷(A) 学年:学期: 年级:专业:学习形式:层次: (本试题满分100分,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 )的被告人可随时委托辩护人。 A.公诉案件 B.自诉案件 C.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 D.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2、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计入办案期限。 A.可以 B.不 C.应当 D.必须 3、有下列( )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A.正在预备犯罪的 B.身份不明有作案嫌疑的 C.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D.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在犯罪发生后,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靠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B.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靠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由犯罪发生地法院管辖 D.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5、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王某,男,16岁。被害人陈某,男,19岁,郑某是王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 A.王某的母亲B.陈某的母亲C.郑某D.刘某 6、张某与王某系同事,平时关系比较紧张,一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殴打,张某将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王某于是提起刑事自诉,张某什么时间可以聘请辩护人?( ) A.自法院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之后B.在案件开庭之后 C.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D.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7、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关于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必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 B.可以不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 C.必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8、肖某因涉嫌贩毒被公安机关拘留,其住所亦被公安机关搜查,肖某的一部分物品、文件、邮件被扣押。后经查实所扣押物品确实与案件无关,公安机关应当在 ()内解除扣押, 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9、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司法机关应将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 )。 A.上诉 B.申诉 C.复议 D.控诉 10、某县发生凶杀案,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往外县,该县公安机关可以( )。

刑事诉讼法考试题目B

2014年刑事诉讼法考试卷B (一)单选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检察院自侦案件中,依法有权决定逮捕的机关() 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C人民检察院D公检法都可以 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的关系() A监督与被监督B指导与被指导C领导与被领导D相互协调 3在刑事审判中,审判长需要回避的,由()作出决定 A审判长B人民法院院长C审判人员D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4下列人员中,不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的是() A鉴定人员B被告人C犯罪嫌疑人D自诉人 5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A全国通用B当地通用C普通D其通晓 6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应当() A不起诉B终止审理C宣告无罪D撤销案件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的机关是()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监察部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A二人B三人C四人D五人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侦查以()为限。 A一次B二次C三次D四次 10下列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立案的条件是()。 A、认为有犯罪事实 B、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C、属于受案机关管辖 D、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 (二)多选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 A书证B物证 C鉴定意见D被告人陈述

2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A自诉人B辩护人C被告人D检察人员 3下列哪些不属于人民法院行使的刑事职权() A决定逮捕B进行审判C执行逮捕D预审 4刑事证据的特征() A客观性B合法性C关联性D必要性 5下列哪些部门可以行使技术侦查() A公安机关B国家安全机关C军队保卫部门D监狱 6下列属于强制性措施的有() A取保候审B监视居住C强制检查D逮捕 7黄某系一抢劫案的被害人。关于黄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有权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 B.如公安机关不立案,有权要求告知不立案的原因 C.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经申请可以补充或者重新鉴定 D.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8张某系某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下列哪些案件?() A.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B.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C.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 D.所在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9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 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10李小兵亲眼目睹了三个盗窃犯实施盗窃及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 事后,侦查人员找到李小兵取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小兵有义务作证 B.李小兵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 C.李小兵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D.李小兵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

刑法简答题

一、刑法的基本特征怎样刑法的基本特征怎样?? 答:刑法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正当、合理的刑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基本特征基本特征: 1、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刑法以刑罚为制裁犯罪的手段。 3、保护客体的广泛性 刑法保护广泛之社会关系中的最为重要的合法利益。 4、法律适用的最后性 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强制保障而存在。 二、论述论述::罪刑法定原则 答: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一)基本内涵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罪刑法 定的基本含义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两个基本方面。 (二)历史沿革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作为法律原则,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现在已经成为得到世界各国家广泛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准则。 (三)派生原则 1、禁止类推; 2、禁止事后法;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不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正当程序原则。 (四)理论渊源 从思想渊源上看,近代启蒙思想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理论的阐述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自然法的思想和心理强制学说成为罪刑法定原则为的思想渊源。目前,西方国家多用自由、民主、人权理论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五)价值目标和功能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既具有保障无辜者不受惩罚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人权保障功能,又具有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保护功能。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其与刑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其与刑罚罚个别化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答: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又可以称为罪刑相当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当原则要求,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应 当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于任何人来说,无罪不罚,有罪必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与适用应当与犯罪者的个人情况相适应。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方面,罪刑相当原则是调整犯罪与刑罚,即罪刑关系的基础性原则,为刑罚个别化的运用划定范围与疆界; 另一方面,刑罚个别化原则是调整刑罚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定、裁量与适用,从而构成对罪刑原则的制约与校正。 四、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怎样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怎样??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一)我国刑法的地域效力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领域由领土、领水、领空及其底土构成。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是军用还是民用的,不论是在航行状态还是在停泊状态,不论是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在公海或者他国领水,也适用我国刑法。 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内地刑法。 (二)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当然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则都要适用我国刑法。 (三)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但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卷

A卷 福建师大网络教育学院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卷 姓名: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 ______________ 1、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只是刑讯的对象,这是()的主要特征之一。 A.纠问式诉讼 B.职权主义诉讼 C.当事人主义诉讼 D.混合式诉讼 2、林某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列关于逮捕林某的做法正确的是()。 A. 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B.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C.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D. 人民法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A、参加刑事诉讼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 B、参加刑事诉讼的所有人员 C、参加刑事诉讼的除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员 D、参加刑事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 A.公安机关负责对一切案件的侦查 B.公安机关指挥对一切案件的侦查 C.人民法院无权进行侦查 D.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机关指挥下对某些案件进行侦查 5、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刑事案件包括() A、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B、被害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C、被告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D、叛逃案件 6、下列哪种人员不适用回避制度?() A、审判员 B、证人 C、翻译人员 D、鉴定人 7、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抢劫,林律师接受高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林律师如果想对现场目击证人杜某就抢劫的事实进行调查,必须经过()的同意。 A、被害人 B、被告人 C、杜某 D、人民检察院 8、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 A.排除合理怀疑 B.排他性 C.唯一性 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 班级___ 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__ (以下五题任选两题,字数不低于1500字) 一、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二、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三、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 答: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在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和统一死刑规格的基础上,实现了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的目的。但是由于这一程序在设计方面就存在着一些先天的问题和缺陷,致使上述目标的实现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首先,关于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问题。 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条件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这个条件太过于笼统,由于不同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对此条件理解不一,导致了死刑判决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和判决的不公正。因此,刑诉法规定: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且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而目前的核准权的分布情况是:除了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而被判处的死刑需要由最高法院复核外,其他的死刑判决的复核权则由各省法院代为行

使,这一放权行为却有悖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初衷。另外,核准权下放导致证据、程序上的疑点不能充分考虑,发案率,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等类似的东西使省一级高院在处理时某些环节上不太好把握,还出现了第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而法律之所以设置独立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是要为死刑判决设置一道关口,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所以,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忽略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价值,导致死刑复核程序的萎缩和虚置。 其次,关于程序启动方面。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加以启动,腔辩双方对此既不能加以选择,也不能进行有效参与,这使得死刑复核程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这样做就违背了审判的被动性特征,从而使控辩双方失去了对复核程序的有效制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并且导致了书面审和审判的行政化倾向。 再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问题。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通过开庭审理方式,而是沿用书面的、秘密的、单方面的审核方式,违背了审判的直接、言辞原则。另外,在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对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死刑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抗诉,还可以在罪犯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并可以提出纠正建议。由此可见,死刑复核程序是当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的。但是,辩护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却缺失了。虽然,法律规定在复核死刑过程必须提审被告人。但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应保证辩护律师在此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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