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的

通知

【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50214

【实施日期】1995021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

【文号】煤安字〔1995〕第50号

【名称】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

的通知

【题注】

【章名】通知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华

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

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煤矿安全管

理工作的需要,并针对当前安全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

了《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现

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起,安全统计在执行《煤炭工业伤亡事故

调查统计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规程》(能源安保〔1990〕735

号)的同时,要按照新《规定》要求,进行统计。

二、1995年的安全控制指标仍按原《规程》统计口径的

百万吨死亡率下达和考核,按新《规定》统计数字作为参考。

三、各煤炭管理机构要将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安全司。

附: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执行《统计法》、《矿山安全法》及国务

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统计煤炭行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为进行安全决策、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供依据,特制定《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以及

从事煤炭生产、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机械制造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在生产区域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不

论用工形式)伤亡事故,均按本《规定》统计。

第四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有负责安全统计工作的

部门和人员,并配备计算机等必要的事故管理、统计工具,统计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技术职务。

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的及时

性和准确性负责。统计人员依据本《规定》要求和《统计法》赋予的职责权力,进行统计。

第五条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拖延报告的,

除责令补报外,根据情节对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取消企业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评上的要撤销其名誉称号。

第二章伤亡事故的分类

第六条职工所受伤害程度分三种:

一、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

达到重伤程度。

二、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

三、死亡。

第七条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死亡人数分为以下六

类:

一、轻伤事故:指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含有重伤(没有死亡)的

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多人事故含轻伤

重伤)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

五、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五十人(含五十人)以

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事故死亡人数指事故直接死亡的人数和波及其它区域、

其他矿井死亡的人数。

第八条企业伤亡事故按行业生产特点分为以下八类:

一、顶板:指冒顶、片邦、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

击地压、露天煤矿边坡滑移垮塌等。底板事故视为顶板事故。

二、瓦斯: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

斯突出,中毒、窒息。

三、机电: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

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四、运输: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五、放炮: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六、火灾: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

(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七、水害: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

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八、其它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当事故分类发生争议时,由安监部门仲裁。

第三章伤亡事故的报告

第九条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死亡事故,事故现

场人员要立即将情况报告企业,企业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报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并依次报至煤炭工业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伤亡事故报告指二十四小时快报内容和格式。

各安监部门对全国煤矿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要掌握情

况,并及时报告煤炭部安全司,对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要在三天内续报一次事故抢险救灾、初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条伤亡事故按《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34号、75

号令要求,由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按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复。第十一条企业伤亡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结

案。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及其它国有企业所办各类具有独立井口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和乡镇集体(含个体)煤矿发生的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在结案后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等资料一式两份报煤炭部安全司。

第四章伤亡事故统计

第十二条煤炭行业伤亡事故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

方煤矿、国有煤矿开办的具有独立井口小井、乡镇集体煤矿分别列项统计。

国有煤矿井口下不分经营承包形式和用工制度,所发生

的伤亡事故一律以井口的所有制性质统计;国有煤矿企业开办的具有独立井口的各类形式小井发生的事故单独列项由企业统一统计。

军工(垦)、劳改及其他系统县级以上单位开办煤矿按国

有地方煤矿统计,分别由各省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煤炭工业部。

乡镇、私营煤矿及其他县级以下单位开办煤矿按乡镇集

体项统计,必须逐级统计上报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煤炭部。

第十三条煤炭企业伤亡事故按企业分为:煤炭生产、基

本建设、地质勘探、火工及机械制造。

一、煤炭生产事故分为原煤生产事故和非原煤生产事故

两部分

原煤生产事故包括:1.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企业所有井

下生产(不分所有制形式)和技术管理人员(不分用工制

度)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2.生产矿井开拓延深发生的事故;3.生产矿井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装车前和原煤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

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4.救护队处理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非原煤生产事故:企业从事原煤生产以外工业生产过程

中发生的事故。如企业直属基建、机厂、火工品生产、电厂、洗煤厂等单位从事非原煤生产发生的事故;企业内煤质化验、环境保护、救护队抢救事故过程中发生事故等。

二、基本建设事故: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分期投产尚

未移交部分发生的事故。

三、地质勘探事故:煤炭系统省级以上煤田地质勘探企

业在生产中发生的事故;煤炭生产企业所属的地质测量单位

不在此项。

四、机械制造事故:煤炭系统机械制造、仪器仪表生产

发生的伤亡事故。

五、火工事故:火工品生产发生事故。

第十四条煤炭工业伤亡事故报表报告时间规定如下:

1.各省煤炭安监部门要在每月三日前(遇节假日后延,

以下同)将上月伤亡事故调度数及三人以上事故明细电传部安全司。

2.国有煤炭企业、地(县)煤炭主管部门每月三日前将

上月统计表报省(区)煤炭主管部门。

3.省(区)煤炭主管部门每月十日前将汇总表报煤炭部

安全司及有关部门。

4.部直管矿务局(公司)所属各类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要在五日前将报表报煤炭部安全司及有关部门。

5.十二月份报表代替年报,可推迟5日报出。

第十五条工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

数;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月报的负伤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

第十六条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基建、安装、发

生死亡事故由发包单位按本企业伤亡事故根据本文规定统计报告。基本建设施工企业比照煤炭生产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

第十七条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生产矿井以更衣、洗

澡为界,职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发生的事故计入原煤生产事故。乘坐交通部门车辆或其它交通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门统计。

第十八条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企业伤亡事故总数中,

列表外统计上报备案。

1.本企业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

统计报告。

2.企业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

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

3.职工在生产岗位直接原因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

故。

4.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冰雹、地震、龙卷风等。

第五章伤亡事故分析和计算

第十九条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坚持月、季、年进行伤

亡事故的分析,特别是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的伤亡事故做以下几个方面的综合分析:

一、按事故类型分析:

1.顶板事故按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巷道。采煤工

作面按支护方式分为综采支架、单体液压支柱、摩擦支柱、木支柱、其它。掘进工作面和巷道按支护方式分为砌碹、锚喷、金属支架、混凝土支护、木支护、裸体、其他。

2.瓦斯事故按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

斯突出、中毒、窒息分析。瓦斯(煤尘)爆炸(燃烧)事故按地点和引爆(燃)火源分析。

3.机电事故按触电、设施(设备)伤人分析。

4.运输事故按提升运输、轨道运输、输送机运输等运输

方式分析。

5.放炮事故按违章放炮、触响瞎炮伤人分析。

6.水害事故按地质水、老空水、地面水、工业用水造成

的事故分析。

7.火灾事故按井下火灾和地面火灾,井下火灾又分为内

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8.其他事故,即以上七类事故意外的事故。如捅溜煤眼、

火药储运过程中的爆炸事故等。

二、按事故发生地点分析:

分地面和井下。其中井下分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大

巷(平硐、阶段运输和回风巷)、采区上下山、井筒、其它等

6种。

三、按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分析:

分文盲、小学、中学、中专、大专及以上等五种。

四、按伤亡人员工种分析:

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含瓦检)、救护、干

部、巷修、其他等9种。

五、按事故原因分析:

分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工程质

量、安全措施、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等四种。

六、按伤亡人员的工龄分析:

分5年以下、5年以上至10年、10年以上及15年、15

年以上至20年、20年以上等5种。

七、按伤亡人员年龄分析:

分20岁及以下、20岁以上至25岁、25岁以上至30岁、30岁以上至35岁、40岁以上至45岁、45岁以上等6种。

八、按发生事故的时间分:

每年分12个月,每月分上、中、下旬,每日24小时分

早、中、晚班分组分析。

九、按所有制形式分析:

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国有煤矿开办的全民

集体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4种。

分析时,对每起事故及伤亡人员只填每项分析中的一种,涉及几种的只填报其中主要一种。

第二十条事故的经济损失包括影响产量(进尺)和直

接经济损失。

一、影响产量(进尺)的计算:

导致工作面停止生产的事故影响产量(进尺)的计算公式:

停工小时数×日计划÷24

没有导致停工的不计算影响产量(进尺)。

二、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破坏工程、设备价值(应予

折旧),丧葬抚恤费(一次性估算),休养期间的工资及补助费(估算)。

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分析比较时,使用以下几个公式

计算:

一、千人伤亡率:表示报告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

发生事故造成的重伤率、死亡率、伤亡率按下式计算:

事故伤亡(死亡、重伤、轻伤)人数3

千人伤亡率=----------------×10

平均职工人数

式中:死亡、重伤、轻伤指企业全部因工伤亡数。平均职工人数按财劳司《煤炭工业计划与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计算。

二、百万工时事故率计算公式如下:

百万工时事故率分企业和原煤生产两种。

事故死亡人数6

百万工时死亡率=---------×10

实际工作的总工时数

死亡+重伤+轻伤6

百万工时伤亡率=---------×10

实际工作的总工时数

式中:事故死亡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重伤+轻伤)指报告期内企业(或原煤生产)所有因工伤亡人数。实际工作的总工时数指同一报告期内企业人员(或原煤生产人员)总的工作工时数。

三、百万吨、万米伤亡率:

事故伤亡人数6

百万吨伤亡率=-------×10

原煤产量(吨)

式中:统计的原煤人员与生产产量要相对应。

事故伤亡人数4

基本建设万米伤亡率=------×10

成巷米数

式中:成巷米数指基本建设实际成巷米数。

第二十二条伤亡事故指标的使用规定:煤炭生产(含

基本建设)单位使用百万工时死亡率和百万吨死亡率(万米死亡率)。煤炭企业和非煤炭生产单位使用百万工时和千人伤亡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开始试行。

附:

一、职工因企业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三种: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

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2)重伤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伤势严重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

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①大拇指轧断一节的;②食指、中指、无

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③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①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②局部肌腱受

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

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3)死亡职工伤亡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

以下5类:

(1)轻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时包含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死亡一至二人(多人时包含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至九人的事故。(5)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十人及以上的特大

伤亡事故。

煤炭工业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分为8类:

(1)顶板:指矿井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底

板掉矸、露天矿滑坡、坑槽垮塌。

(2)瓦斯: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

斯突出、瓦斯窒息(中毒)。

(3)机电: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

(4)运输:指运输工具造成的伤害,车辆撞、挤、轧人,斜井跑车、竖井蹲罐、溜子皮带伤人。

(5)火药放炮:指放炮崩人,打响瞎炮伤人,火药、雷

管爆炸。

(6)水灾:指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冒

顶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

(7)火灾:指煤层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

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煤层自然发火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地面火灾。

(8)其它。

二、非伤亡事故

企业在生产进程中发生的生产中断、工程或物资损失的

事件称为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虽然没有伤亡人员,但和伤亡事故只是毫厘

之差的问题,两者没有明显的分界线。据有关专家的统计表明,事故中无伤亡的事故占90%以上,比伤亡事故的概率大10倍以上。况且,非伤亡事故造成了工程、物资的损失,并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应同伤亡事故一样对待,分

析事故,查明原因,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为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实现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中

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把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

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5m(含5m)以上;

(9)巷道冒顶10m(含10m)以上。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7)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3m);

(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7)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

(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煤炭行业监管体制

(一)煤炭行业的监管和主要的法律法规 1、煤炭行业的监管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原为国家煤炭工业部,国家煤炭工业部撤销后,煤炭行业目前主 要受以下部门的监管: (1)国务院 国务院负责核查和批准2004 年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认定的煤炭类 重大投资项目。此外,国务院还对煤炭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进行整体把握,提供指导意 见和建议。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为煤炭行业制定行业政策和投资方针,对煤炭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同 时还与商务部共同管理煤炭出口行为和出口配额,此外,国家发改委还负责评估和执行 煤炭和电力价格之间的定价联动机制。 (3)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授予,矿业权转让和租赁的审批,并负责矿 权价款和储量评估结果的审核。 (4)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 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负责对重污染行业企业的 生产对环境的影响作出核查和评价。 (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其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负责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6)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是经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煤炭行业 综合性社团组织,主要负责制定煤炭行业的相关行业标准,同时发挥着联系政府、指导 行业、服务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 煤炭行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煤矿企业安全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定》、《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

湖州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暂行规定

湖州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善市容市貌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浙江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等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吴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现场的施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文明施工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围挡搭设、封闭管理、临建设施搭设、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保卫等。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文明施工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第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和监督管理,除应遵循本暂行规

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现场围挡 第六条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进行封闭围挡,主要街道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其它不得低于1.8米,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并连续设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结合自身文化特点及周边环境状况对围挡进行美化。 第七条推广使用定型化组合装配式夹心彩钢板围挡,围挡下设的基础必须稳固,基础高出地面不低于0.2米,外露部分应抹灰并刷涂料。 施工现场围挡采用砖砌围墙的,必须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应粉刷、有压顶,并美化墙面。 第八条围挡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利用围挡做挡土墙或做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禁止利用围挡搭设临建设施。 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对围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保存相关验收记录。恶劣天气条件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围挡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围挡稳固。 进出口管理

煤炭工业发展现状

一、煤炭工业发展现状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煤炭工业的发展支撑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分别占90%和80%以上,2004年煤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75.6%和67.7%。(一)改革开放以来煤炭工业取得显著成绩 1.煤炭产量持续增长 全国原煤产量由改革开放初期的6亿吨左右提高到2004年产量19.56亿吨,增长2倍多,处于历史最高水平,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能源保障。 2.生产水平大幅度提高 大中型煤矿机械化水平、单产、单进、原煤工效,都逐年增高。建成了一批国际领先、高产高效矿井,初步建全了技术、设计、制造、培训比较完整的技术保障体系。 3.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 政企分开迈出重大步伐,大多数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开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些企业开始了跨地区、跨行业的产业联合,煤、电、化、路、港、航产业链开始形成,一批劣势企业退出市场。 4.行业整体效益不断增加 在经历三年严重的经济困难后,2001年煤炭行业开始走出低谷,呈现恢复性增长。2002年后步入快速增长周期,经济运行质量不断提高。2004年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补贴后实现利润达418亿元。 (二)行业主要特点 1.煤炭是资源性行业

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煤矿的寿命取决于其所拥有的煤炭储量。我国大多数煤矿远离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社会负担重,经济基础差。地区条件不一,煤炭企业发展不平衡性在行业中十分突出。 2.煤炭是高危行业 因煤矿生产条件所限,从历史上看,在各国工业部门中,煤矿的事故死亡率是最高的。我国煤矿95%生产能力是井工开采。高瓦斯和双突矿井占全国煤矿矿井总量的1/3,90%矿井有煤尘爆炸危险性。随着开采深度增加,影响安全生产因素愈来愈多,条件愈来愈复杂。 3.煤炭是投资高风险行业 煤矿开采环节复杂,矿井建设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煤炭市场不确定因素多。因此,从建井到生产,经营风险大,多数煤炭企业产业结构上的问题影响了企业市场适应能力和抗灾能力。 4.煤炭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做贡献的行业 煤炭属于初级产品,煤矿的效益向后续加工工业传递和辐射。单一的产品结构,企业经济效益难以提高,我国煤炭开采的价值和效益体现在后续产业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煤炭工业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资源保障问题 我国煤炭品种齐全、资源比较丰富,但资源勘探程度低,经济可采储量和人均占有量较少,资源破坏和浪费严重,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严重制约煤炭资源的开发。我国煤炭资源区域分布不均衡。秦岭、大别山以北,煤炭储量占全国总储量的90.7%,其中晋、陕、蒙三省(区)占全国的6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建[2010]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 安全文明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毕业实习报告

毕业实习报告 一、前言 (1) 二、实习目的 (1) 三、实习时间和实习单位 (1) 四、实习内容 (1) 1、办公室实习内容 (1) 2、施工现场实习内容 (2) 五、实习收获 (2) 1、办公室实习收获 (2) 2、施工现场收获 (3) 五、实习心得体会 (4)

一、前言 自从走进了大学,就业问题就似乎总是围绕在我们的身边,成了说不完的话题。在现今社会,招聘会上的大字报都总写着“有经验者优先”,可还在校园里面的我们这班学子社会经验又会拥有多少呢?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走入社会,能够适应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并且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处理各方面的问题,我走进了,开始了我的社会实践。 实践,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只学不实践,那么所学的就等于零。理论应该与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实践可为以后上岗工作打基础。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而且在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又加入了世贸,国内外经济日趋变化,每天都不断有新的东西涌现,在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挑战,前天才刚学到的知识可能在今天就已经被淘汰掉了,中国的经济越和外面接轨,对于人才的要求就会越来越高,我们不只要学好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还要不断从生活中,实践中学其他知识,不断地从各方面武装自已,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已,表现自已。 二、实习目的 学校所教学的只是单纯的理论,要通过实习把所学知识用于分析解决社会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加深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掌握和消化,以此提高自己在今后岗位上解决问题的工作能力。 三、实习时间和实习单位 实习时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主管全县建设行政事务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对全县城乡建设工作进行行政管理,主要职责是落实国家、省城乡建设和房地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具体办法,并监督指导实施;编制本辖区小城镇建设及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与管理;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管理及招投标工作。贯彻实施有关建筑计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工作。 四、实习内容 1、办公室实习内容 (1)主要任务。按照实习单位局长办公会议安排,我分配到局办公室工作,主要协助办公室主任在新闻宣传、信息上报、信访接待、上传下达以及机关事务等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 矿井防灭火规范 (试行) 煤炭工业出版社 关于下发《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的通知 (88)煤安字第237号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部总结了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经验和教训,并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了《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下称《规范》)。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在试行中进一步听取意见,以便充实完善。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直属、统配与重点煤矿的生产、基建、改扩建以及新设计矿井的火灾防治。地方煤矿可参照执行。 附: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 第三章防灭火装备 第四章日常防火 第五章灭火救灾 第六章火区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 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4.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6条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 第7条所有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凡以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于自燃煤层(或称自然发火矿井)。 第8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 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05]114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08 【实施日期】2005.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原《湖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湖政办发〔2001〕153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月八日

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州市建设局更名为规划与建设局的批复》(浙编〔2005〕75号),湖州市建设局更名为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 一、主要职能 (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二)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及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的编报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四)综合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管理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管网供水节水工作,受托负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市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全市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装饰、白蚁防治、城市房屋拆迁和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地产交易和市场准入管理。 (六)指导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xian委、政府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住建局工作职能,努力建设清廉、为民、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三、住建局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住建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副书记、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 五、住建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住建局的工作。其它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六、住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九、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在住建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局长报告。 住建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住建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工作职能 十、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建筑市场质量与安全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中供热等服务职能。

十一、严格建筑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 第四章工作决策 十二、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参与、局班子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三、局里各部门提请局里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论证、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四、住建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住建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里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依法行政 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以住建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住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政务公开 十九、住建局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住建局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局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 二十一、住建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

煤炭行业最高管理机构历史沿革

煤炭行业最高管理机构历史沿革1949年,国家在燃料工业部下设煤炭总局,管理全国煤炭业; 1955.7.30,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工业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1970.6,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和化学工业部合并,成立燃料化学工业部; 1975.1,撤销燃料化学工业部,成立煤炭工业部; 1988.4,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政企分开的原则,成立了由煤炭、石油、核工业部的全部和水利电力部的部分政府职能组成的能源部,再次撤销了煤炭工业部。下设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管理全国煤炭行业; 1993.8.6国办发【1993】47号文,撤销能源部和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组建煤炭工业部; 1998.6.25国办发【1998】82号文,煤炭工业部改组为国家煤炭工业局,隶属经贸委; 1999.12.30国办发【1999】104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煤炭工业局的有关内设机构,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的牌子; 2000.12.23国办发【2000】81号文,撤销国家煤炭工业局,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003.3.21国发【2003】8号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从国家经贸委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国家局(副部级)机构,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 2005.2.23,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决定,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正部级),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实行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

首批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附件五: 首批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煤矿井工开采专家委员会(46人) 主任 王金华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总经理 副主任 康立军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采设计事业部总经理 王家臣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院长 杨景才神华集团总工程师 王继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副校长 殷作如开滦集团总经理 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马念杰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矿业工程系教授 勾攀峰河南理工大学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 王安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总经理 申宝宏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科技发展部主任 刘东才铁法煤业集团总工程师 刘纯贵大同煤矿集团总工程师 刘雨忠中煤大屯煤电公司董事长 华心祝安徽理工大学能源与安全学院院长

孙春江新汶矿业集团总工程师 宋子安山东龙口矿业集团董事长 宋建成郑州煤业集团总工程师 岑代全萍乡矿业集团总工程师 张志平庄煤业集团总经理 张东升中国矿业大学矿业学院副院长 张华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采设计事业部特殊采煤与环境治理研究所所长 张宏伟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院长 张保连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公司所长 张党育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李旭辽源矿业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李建胜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公司董事长 杨晓峰重庆集团松藻煤电公司副总经理 杨裕官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院长 陈启文黑龙江龙煤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单智勇焦作煤业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武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资源与地球科学系教授 郑行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副司长 金智新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姚建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开采所技术委员会主任 赵庆彪河北金能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钟亚平开滦集团公司原总经理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件 号】湖政办发[2006]129号 【颁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6-09-15 【实施时间】2006-09-15 【时 效 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领域农民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湖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违反有关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信用档案记录,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和各类评优评奖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理。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与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当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克扣或纠纷等事件时,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条企业必须遵守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包括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管理、纠纷应急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和管理网络,设立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自查自纠和日常管理职责,防止并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杜绝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 企业应当将工资管理部门(外地进湖企业的公司本部工资管理部门和在湖工资管理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卡》(以下简称工资管理卡),并对工资管理卡进行严格管理。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拨付工资款项义务,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加强对项目部(分包企业)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管理的监督检查。在春节前、开学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舞政办〔2016〕82号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我局顺利通过评估验收,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主线,突出工作中心,以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将城市语言文字达标工作与创建良好投资环境、优化城市人文环境相结合,与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目标管理、量化管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基本措施,逐步建立健全依法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党政机关的带头作用、学校的基础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提高全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子的社会应用基础规范”的目标,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工作目标依照《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制度建设1.落实部门、专人负责语言文字工作。 2.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计划。 3.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 4.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的培训与测试工作。 (二)普及普通话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主要工作用语,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在应使用普通话成为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 (三)用字规范化1.使用印刷体不能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者错别字。 2.街、巷牌和公共设施标志牌等符合有关标准。街、巷牌和公共设施标志牌用字规范,不能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者错别字。 3.广告用字符合规定,不能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者错别字; 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不能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读。 (四)合格标准评估总分为260分,合格标准总分为208分以上(即达到总分数的80%以上),其中综合管理应不低于48分,机关应不低于32分,公共服务行业应不低于40分。三、单位工作职责房管局: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规范工作。 园林局: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规范工作,严格规范游园广场各处标志及公约的用语用字。行政审批科:负责指导系统内公文、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对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窗口直接面向公众的从业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及水平等级测试。 公交公司: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规范工作,对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及水平等级测试,严格规范各公交停靠站用语用字。 监察大队: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规范工作,对审批广告用语用字进行审查,对直接面向公众的从业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及水平等级测试。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政发[2011]27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 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湖政发〔201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 《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批准,为确保《纲要》顺利实施,完成《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加快我市建设“富饶、秀美、宜居、乐活”的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根据职责分工,现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部门。具体方案如下: 一、分工原则 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应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调控引导社会资源,保障《纲要》顺利实施。 (一)正确界定政府职责和市场作用。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涉及需要政府履行基本职责、配置公共资源、调控引导社会资源领域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适当划分市级与县区政府责任。依据市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同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约束性指标直接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另外,将部分涉及重大改革和试点任务落实到部分县区。 (三)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统一。围绕经济社会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从规划载体和抓手等方面加以落实,切实保障《纲要》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 按照上述原则,明确落实《纲要》重要指标和约束性指标、主要发展任务、重大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质〔2010〕487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郭五代副厅长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 讲话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推动专项整治等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形势稳定,2010年8月19日我厅在昆明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郭五代副厅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认清形势加强工作 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郭五代 (2010年8月19日) 同志们: 今年4月我们在这里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今天再次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总结今年以来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分析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和指标控制目标。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今年以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努力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和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探索提高监管实效的方法措施,大力推进建筑

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排查治理了一大批施工安全隐患,有力地促进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改善,保持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基本稳定的态势。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厅始终坚持把安全发展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臵,切实加强对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为扎实抓好今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及环节的监管,叶建成书记、罗应光厅长在厅党组会议、厅务工作会议、中心组理论学习及干部职工大会上,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工作要求,提醒各部门强化责任落实。厅党组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主要领导亲自主持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带队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加强与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工作,形成了部门间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工作部署和指导。今年以来,我厅根据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尤其是针对昆明新机场“1.03”事故,及时转发、制定下发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汛期预防灾害等一系列工作文件,系统指导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整治等工作。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住建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届五次全会精神,切实把“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要求落到实处,着力“搞大搞强县城”,助推“小县大县城”战略的实施,紧紧围绕推动城镇化建设,明确工作目标,细化部门任务,谋划实施举措,攻坚克难,强力推进各项工作。 一、**年工作总结 (一)全力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年,我局承担了13项城建重点工程,分别为市民活动中心工程、引清干渠水系整治及沿河景观改造工程、迎宾大道南延景观绿化工程、农兴路西延工程、新源街西延工程、育才南路南延工程、迎宾大道南延二期工程、农兴路改扩建工程、育才路大修工程、地下人防工程、新中街罩面工程、新居里小街巷工程和扬水站改造及配套工程,总投资9.37亿元,将城市交通“小内环”、排水“内循环”、道路重要节点景观、引清干渠水系整治等重点工程如期完工,对建筑工地环境污染进行整改,大力改善城区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两个环境”建设目标要求已初见成效。 (二)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着力提升城市形象 加快新城道路建设步伐。迎宾大道南延二期工程、农兴路改扩建工程、农兴路西延工程已顺利建成通车,新源街西延工程西延至大广高速,育才路南延二期工程已顺利完成道路工程,成功通车,跨引清干渠桥梁规划设计基本完成,新城区框架继续向西、向南展开,绿化、亮化、管网同

步配套建设。城区道路总长达到117公里,约410万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达47平方米。 全面提升城市环境,着力推进景观工程建设。景观绿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已完成迎宾大道新昌街至工兴路段两侧行道树、景观绿地和小品的施工,精心打造精品街道;稳步推进引清干渠水系整治及沿河景观改造工程,按照高标准,建设城南综合性公园,提高城市的吸引力;跟踪推进农兴路、育才路等5条道路两侧景观绿化工程建设,实现县城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同步发展,提高城市的吸引力。城区绿地面积达到601.7公顷,城区绿地率为39.84%,绿化覆盖率达到44.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97平方米。按照加快推进县城绿廊绿道建设的目标要求,我县已建成景观廊道4.5公里,计划5年内建成20公里以上的绿廊绿道,完成与周边城市的衔接,完善绿地生态系统,彻底改善生态环境。 (三)抓住重点,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各项工作。 一直以来,我们始终重视行业监管,不断强化建筑市场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把好项目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监督整改落实,坚决不允许违法项目开工建设。 1、构建招投标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成立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强化了整顿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能力,加强了招投标监管力度,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狠抓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细化项目考评,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使招投标事业得以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力度,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行为,有效地防止“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今年共完成招投标监督工作167项,完成合同备案32项(其中房屋建筑共32项,264.3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规划建设局《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二○○六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湖州市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危房翻建、临时建设、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所在城镇及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湖州中心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湖州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大类和中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附件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1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岩土工程勘察产品质量界定标准》和《湖北省岩土工程勘察资 料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建[2000]050号 2 《湖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鄂建[2000]227号 3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的 通知 鄂建文[2001]357号 4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 鄂建[2003]45号 5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勘察操作人员职业资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3]70号 6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3]38号 7 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外出承包工程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05]86号 8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5]114号 9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7]49号 10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4]67号 1

附件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1 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1994]057号 2 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鄂建[1996]324号 3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4]74号 4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 则》的通知 鄂建[2004]57号 5 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4]94号 6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5]46号 7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5]105号 8 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5]170号 9 湖北省建制镇水厂管理暂行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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