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审制度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审制度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审制度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

编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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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审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5-11-01

【正文】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审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照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订定。

第 2 条

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预算之编审,除营业基金预算之编审及其它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 3 条

中央政府各机关区分为主管机关、单位预算机关及单位预算之分预算机关三级。前项各级机关单位之分级如附件一。

第 4 条

岁入、岁出预算,按其收支性质分为经常门、资本门,其划分标准如附件二。

第 5 条

岁入预算,应按来源别预算科目编列,有关来源别预算科目之订定,应依”岁入来源别预算科目设置依据与范围” (附件三) 规定办理。

第 6 条

岁出预算,应按政事别、机关别及用途别科目分别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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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项科目之订定,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政事别科目之订定,应依”岁出政事别科目归类原则与范围” (附件四) 规定办理。

二机关别科目之订定,应依”岁出机关别预算科目设置要点” (附件五) 及”岁出机关别共同性预算科目及其预算编列范围表” (附件六)

规定办理。

三用途别科目之订定,应依”单位概 (预) 算编制有关用途别科目应行注意事项” (附件七) 规定办理。

第 7 条

各主管机关应依年度施政方针拟定施政计划,根据计划编制主管概算。

前项施政计划之拟定及概算之编制,应依中央暨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收支方针之规定,就八十五年度兴办之事项,通盘考量,妥为规划,把握优先次序办理。

施政计划编审办法另订之。

第 8 条

各主管机关编制岁入概算时,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税课收入:应以概算编列时税法所规定之税目、税率,及免税规定为计算之基准,考量预算执行年度政策变动因素及国民税负能力;衡酌前年度及上年度已执行期间实征情形,并参酌行政院主计处办理总资源供需估测所显示之趋势估计编列。

二非税课收入:应衡酌以前年度实收状况,及各项影响因素,并依”各类事业费率、受益费及规费编列年度预算处理原则” (附件十一) 规定,切实检讨核编。

三各项岁入概算之编列,应力求翔实,并明列计算数据。

第 9 条

为期国家资源合理分配及有效运用,各机关筹编八十五年度概算,应切实把握零基预算精神,对原有各项计划与拟新增计划全盘缜密检讨,排列优先顺序,并依据”八十五年度中央各机关岁出编制有关落实零基预算主要精神作业要点” (附件十六) 之规定办理。

第 10 条

各主管机关编制岁出概算时,应在行政院核定之岁出概算额度内编列,并依”各主管机关在岁出概算额度范围内编制概算时应行注意办理事项”及左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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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贯彻计划预算之实施,概算之编列必须基于计划之需要,计划作业并应力求完善。

二各业务及工作计划之拟订,应能显示施政重点,并按其内容设定分支计划。

三岁出概算之编制必须具体详实,各项费用凡有通案规定标准者,均应按规定标准计列;其无通案规定标准者,应力求核实计列;并应明列各项计算数据。

四凡跨越一会计年度以上之继续性计划,其预算编列原则如左:

(一) 各项计划应加强先期规划作业,计划未具体明确前,仅得编列必要之先期规划经费。

(二) 规划完成之计划,应按计划进度及完工时程分年编列预算。

五委办经费依委办事务之性质分为委讬研究计划及委讬办理事项两类,凡为本机关职掌之业务,限于专业知能与技术或现实环境与法令规定,须委讬她人始能达成特定政事目的者,方得委讬并编列预算。

六经常支出概算之编列,应注意左列各点:

(一) 行政支出,应按用途别科目,逐一核实编列,不得以上年度预算为基数,笼统增减。

(二) 业务支出,除上年度原有计划及预算,应依第九条有关规定切实检讨办理外,新兴业务计划,应从事先期作业,尽可能设拟代替计划,并加强分析、评估其可行程度与成本效益,择优编列。以上计划经确定后,其概算均应分别按分支计划及用途别科目逐一核实编列,不得以上年度预算为基数,笼统增减。 (三) 其它支出,如债务付息、第一预备金等均按规定或实际需要编列。

(四) 八十四年度调整军公教人员待遇经费应核实按十三.五个月伸算编入概算 (包括年终加发一.五个月工作奖金) 。

(五) 凡由行政院统筹拨支之项目,如公教人员实物代金、生活津贴及各项补助等,均不列入概算。

七资本支出概算之编列,应注意左列各点:

(一) 公共工程计划,应考量经济、社会需求及环境影响因素,加强财务规划,并就成本效益、可行程度及技术方法等予以整体评估,尽可能设拟代替计划,俾供抉择。其实施期间如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以上者,为利届期积极进行,应作超年度之规划设计。

(二) 各类房屋建筑应详细列明现有房舍使用情形及新建房舍使用计划,俾供查核。

(三) 前二目工程及建筑计划,所需土地之取得,如仍有困难者,其工程经费应暂缓编列;如须以征购方式取得土地时,应按征购进度编列土地购置经费。至土地购置计划,亦应列明拟购土地位置、面积、单价、所有权属 (公有或私有) ,以及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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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电脑系统之设置及应用,应依”各机关设置及应用电脑管理办法”(附件十二) 有关规定办理。

(五) 仪器或机械设备之购置,应逐项列明设备名称、数量、单价、用途等,以供查核。

(六) 其它资本支出,如债务还本等,应按实际需要编列。

以上 (一) 至 (六) 目,并应依”中央政府中程概算编制要点” (附件十七) 规定办理,填具”中程资本计划概算汇计表” (各机关应填具”中程资本计划概算概况表”) 附入概算。

第 11 条

各主管机关,就所管岁入及依岁出概算额度检讨之结果,应即编制主管概算 (书表格式如附件八) ,连同本机关暨所属各机关与单位预算特种基金之单位概算及依第十八条规定编制之附属单位概算,各缮具七份,除附属单位概算应于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主管及单位概算应于八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以前送达行政院外,并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岁入概算表、国有财产异动计划表及非营业循环基金附属单位概算,应各另以一份于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财政部。

二请增减预算员额汇总表与聘用及约雇人员汇总表,应各另以一份于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期审查。

三设置及应用电脑经费概算表,应另以一份于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主计处转送该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先期审查。

四各机关申购单价三百万元以上仪器汇总表及调查表,应各另以三份于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先期审查。又前年度已购单价一百万元以上之仪器调查表,应同时另以一份迳送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精密仪器发展中心,俾建立全国仪器资料档。

五各医疗机构申购单价三百万元以上医疗仪器申请表及汇总表,应各另以一份于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卫生署先期审查。

六职技训练经费概算表,应另以一份,连同详细说明资料,于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先期审查。

七各机关编列概算中涉及大陆事务部分,应填具”大陆事务相关计划概算表”,并另以一份于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先期审查。

第 12 条

各主管机关有关重要经建投资计划、重要科技计划及重要行政计划,应加强先期作业,并分别依”政府重要经建投资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 (附件十三) 、”政府重要科技计划先期作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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