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流程图(新修改)

社区矫正流程图(新修改)

新县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不过,对于这类人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还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下面就不妨跟着爱汇网 一起来看看吧!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 1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 责有哪些?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主要包括: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 估, 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 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 给予警告,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 收监执行建议, 提出减刑建议, 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 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 明书等。 同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 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 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 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并组织宣告; 确定社区矫正小组; 制定矫正方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采取实地检查、 通讯 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 有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 说明情况; 定期到社区矫正人 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等情况;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 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 对社区矫正人员七 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 ;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 理辅导;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 司法所要对社区 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 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 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 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 在一定范围 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 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 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 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 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答: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 必须有 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 同时, 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 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 社会工作者为辅 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重点整理

社区矫正 一、单选(每小题1分,共15分) 1、小军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结束后,矫正社会工作者小张跟进了小军的个案。接案时小张了解到小军为非婚生子女,母亲改嫁后一直无人管他,小张对小军的需要进行了评估。此时,小军最需要满足的是( B )要求。 A. 生理脱毒 B. 基本生活保障 C. 就业 D. 法制教育 2、阿丽新婚不久,因挪用公款被判缓刑,失去了奋斗多年获得的财务主管职位,成为矫正对象,她痛苦万分,情绪低落,沉默寡言,闭门不出。社会工作者在对阿丽的辅导中,不仅帮助他重新认识自己,还为他收集了很多就业信息。阿丽调整了心态,终于又找到了一份工作,开始了新生活。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服务主要满足了矫正对象(D)的需要。 A. 基本生存 B. 教育保护 C. 家庭生活 D. 再社会化 3、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涵盖生活照料、经济支持、疾病医治、心理辅导、就学就业指导、家庭关系调适等。这主要体现了矫正社会工作的(C)。 A. 监管功能 B. 矫正功能 C. 服务功能 D. 指导功能 4、矫正社会工作从本质上讲是司法体系中的(B)。

A. 社会行政 B. 社会福利服务 C. 社区矫正 D. 监督管理 5、矫正社会工作具有社会工作的基本性质,它同其他领域社会工作的区别体现在(D)。 A. 组织动员社会工作 B. 改善困难社会成员社会状况 C. 服务方式不同 D. 服务对象较为特殊 6、下列哪项不能说明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矫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C)。 A.矫正社会工作者所从事的福利服务尤其法律上的依据 B.矫正社会工作贯穿于罪犯进行司法矫正的各个方面以及整个过程 C.矫正社会工作位于司法矫正之后,是司法矫正的有力补充 D.矫正社会工作的目的与司法工作的目的都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 7、社会工作者为罪犯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以及满足矫正对象(D)的需求。 A.维持身体健康 B.基本身存条件 C.教育、就业权益保障 D.再社会化 8、现代矫正社会工作起源于(D)。 A.中国 B. 英国 C. 德国 D. 美国 9、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是(C)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处罚新增了一个社区矫正,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一般就要进行社区矫正。而为了配合各地社区矫正的实施,我国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

社区矫正学习资料

社区矫正 1、什么叫什么区矫正? 社区矫正就是俗称“吃家庭官司”人员的监管,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3、社区矫正教育监管对象有哪几类?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4、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谁?各相关单位(部门)有哪些职责? (1)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执法主体。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2)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4)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5)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6)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5、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有哪些? (1)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2)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社区矫正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

社区矫正工作内容

拟定矫正个案的方法和内容 1、矫正工作责任人。司法所所长对矫正个案的建立和实施负第一位责任。其职责为指定本所矫正工作人员专案专办,组织全体矫正工作人员集体研究和确定矫正个案,领导、检查、督促个案的落实。 被所长指定为个案责任人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调查研究,起草矫正个案,矫正个案确定后负责矫正个案具体组织和执行,对矫正个案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2、起草矫正个案的准备。起草矫正个案应做好走访调查和综合分析评定两项准备工作。 ⑴走访调查: ①目标定位。摸清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掌握其个性化因素,为实施个案矫正奠定基础。 ②主要内容: 一是基本情况。调查需要掌握矫正对象以下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罪名;矫正期起止;原关押单位或判决机关;民族;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原职业; 健康状况;文化程度;爱好及特长;宗教信仰。 二是犯罪成因调查。主观因素:通过对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的掌握,判断矫正对象犯罪的罪错形态。客观因素:通过对矫正对象家庭环境、生活状况、学校教育、工作环境的了解,判断导致其犯罪的客观动因。 三是心理特征调查。通过心理测试或对矫正对象心理档案进行分析,判断其心理健康状况及性格特征(胆汁质、多血质、粘质质、抑郁质等)。 四是受害人态度调查。对矫正对象与被害人生活在同一社区的,要了解被害人对矫正对象在社区执行刑罚的态度,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对矫正对象接受矫正造成不利影响。 五是矫正难度调查。违法犯罪史:通过了解矫正对象犯罪及头版刑罚的次数及种类,受到治安处罚的次数及种类,判断其恶习深浅。犯罪性质:对犯罪手段、犯罪持续时间、危害后果进行调查,同时根据犯罪侵害的不同社会利益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性质,确定罪行的恶劣程度。在监狱(看守所)改造表现情况:通过掌握矫正对象接受刑罚处罚及教育改造的表现情况,判断其对教育矫正可能的接受程度。认罪态度:通过掌握矫正对象是否认罪、是否准备或正在申诉等情况,判断其对自身罪错的主观认识和态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矫正对象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的,应掌握矫正对象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其所起的作用,通过对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掌握,判断矫正对象的犯罪能力及主观恶性。 ③工作方法 一是基础档案调查。通过查验矫正对象接收时的基础档案资料,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是个别谈话调查。与矫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以及家访、电话交流等方式,了解核实矫正对象有关情况。 三是走访调查。向矫正对象原关押机关、工作单位或学校,监护人、近亲属、邻居、居委会(村委会)进行走访,了解掌握、核实、矫正对象相关情况。 四是信函调查。在不便于直接调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矫正对象原关押机关、工作单位或学校邮寄信函,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五是测试调查,通过心理测试、体检等方式,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心理特征及健康状况。 ⑵综合分析评定 ①目标定位。找准矫正对象犯罪和可能影响矫正的症结所在,确定矫正重点和主攻方向。 ②主要内容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联席会议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分层次组织对社区矫正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社区矫正人员 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社区志愿者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 四、责任追究制度 五、统计报表制度 正确、及时、完整上报社区矫正工作各类报表。 司法所和社区必须建立包括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全部档案需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准确。按期解除 矫正的,矫正档案保存十年,被收监执行或因重新犯罪被处理的, 档案材料随之转执行部门。 七、接收制度 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法律文书生效的七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长期固定居 住地司法所,并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 所办理登记手续。 八、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对不服从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训诫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 的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漏管。 九、教育制度

司法所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 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司法所要建立考核制度。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资奖励和减刑奖励;对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 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 消假释、撤消缓刑的处罚。表扬、物资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提议, 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减刑、收监、撤消假释、撤消缓刑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审议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十一、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矫正对象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凡符合低保 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现行 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司法所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一、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 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 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 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每月汇报制度 矫正对象每月30日(除2月)到司法所报到,报到时间上午9:00,如迟到、不到的警告一次,一年内连续迟到三次以上的移交孝义市司法局 二、学习制度 每月30日上午9:00点进行学习,要认真做好笔记,司法所将不定期检查, 三、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孝义市)的,必须报告司法所,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办事处司法所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未按时销假事处司法所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一、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二、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社区矫正人员谈话笔录

社区矫正人员走访谈话记录 走访时间:年月日时至时 走访地点: 调查人:记录人: 被调查人:性别:年龄: 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 单位及职务: 住址及电话: 调查主要内容: 您好,我们是方顺桥司法所工作人员(出示证件),现在按照相关规定对您进行例行家访,请您不要有什么心理压力,我们就是对您最近一个月的各种情况进行一下了解,希望您能够理解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实事求是的回答我们的问题。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没听清 问:您最近的身体状况怎么样? 答:□较好□一般□较差 问:您最近在干什么? 答:□打工□务农□在家赋闲 问:您这个月的收入来源是什么? 答:□工资收入□经营收入□卖农产品收入 □和亲朋好友借钱□没有收入 问:您最近对生活期望值有哪些?(可多选) 答:□家庭美满□衣食无忧□生活富裕 □安于现状□健康平安□没有希望

问:您最近现在的婚姻状况怎样吗? 答:□较好□一般□有危机 □未婚□已离异或丧偶 问:您最近目前经常同谁居住在一起? 答:□配偶、子女、父母或亲戚□同学、同事或朋友□与陌生人合租居住□一个人居住 问:目前家庭成员对您的关心程度怎么样? 答:□很关心□一般□不怎么过问 问:您的孩子或家庭成员最近学习或工作状况情况怎么样? 答:□较好□一般□较差 问:出现家庭矛盾时,您一般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方法?(可多选) 答:□谁也不找、自己忍着□积极与对方沟通□找邻居□有暴力解决倾向□找亲属□这个月没有矛盾问:您最近家庭成员和别人发生纠纷情况解决情况如何? 答:□已经解决□正在解决□没有解决 □这个月没有纠纷 问:您最近家庭环境对您有过不良影响吗? 答:□有□没有 问:您的家庭成员受歧视的情况怎么样? 答:□没有歧视□有点歧视□非常歧视 问:目前的家庭成员对您的矫正工作帮助程度怎么样? 答:□帮助很大□帮助一般□没有帮助 问:您最近对家庭生活状况总体感觉怎么样? 答:□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 问:您最近居住地周边治安有何变化? 答:□治安较好□打架斗殴现象增多□流动人口增多□入室盗窃现象增多□其它

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及其监管对象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教育监管对象共三类:(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 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履行义务 1. 定期报告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2. 定期参加学习服务 根据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3. 定期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 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4. 外出需经审批

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社区矫正管理系统 操作手册

社区矫正管理系统 用 户 使 用 手 册 安徽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 一、运行环境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系统登录方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省级平台业务操作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业务监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数据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综合查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组织机构查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工作人员查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社区矫正人员查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市级平台业务操作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业务监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总体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违规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教育培训..................................................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奖励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5)惩处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6)公益劳动.................................................. 错误!未定义书签。 (7)矫正定位.................................................. 错误!未定义书签。 (8)社区矫正..................................................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综合查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组织机构查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社区矫正实务 第一章社区矫正的过程 第一节社区矫正的过程 一、社区矫正的含义 社区矫正是以社区为平台,(由专门机构负责)以科学 的价值观念和工作方法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促进 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制度和过程。 二、社区矫正的发展 1、刑罚制度的历史变迁 ①以肉刑和生命刑为主导的阶段 ②以监禁刑为主导的阶段 ③以监禁刑为主向以非监禁刑为主的过度阶段 2、社区矫正的起源与发展 ①监禁刑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 ②监禁刑使被监禁人身心受到损害 ③负性互动影响监禁矫正的效果 ④监禁使被监禁人的社会化过程中断 ⑤监禁矫正成本过高 三、社区矫正的功能 1、有利于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2、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3、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第二节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 一、社会工作的实质 1、社会工作的起源与发展 2、社会工作的功能 ①恢复功能 ②预防功能 ③发展功能 3、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和方法 (1)社会工作的价值观: ①怎样看待自己的工作 ②怎样看待服务对象 ③怎样看待自己的同事 “社会工作是一个以价值为本的专业” 社会工作者是“价值注满的个人” (2)社会工作的方法 ①个案社会工作 ②团体社会工作 ③社区社会工作 二、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统一性 1、理念的统一性

①基于监管的社区矫正理念(社区矫正试点以前) ②促进对象回归社会的矫正理念(试点之后) 社区矫正的根本目标:促进矫正对象回归社会 ①对象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②对象的社会功能得到了恢复 ③对象形成了新的生存和生活方式 ④对象具有自我改变、自我发现的能力 2、功能的统一性 刑罚执行的弊端: ①刑罚执行具有刚性特征,而社区环境具有柔性特征 ②刑罚执行具有间断性特征,社区生活具有连续性 社会工作弥补了刑罚执行的不足: ①以人为本的理念,弥补了刚性化不足 ②主动的工作模式弥补了虚华的不足 ③以人的平等、尊严、价值、需要为理念的模式,弥补了刑罚执行中社会关怀的不足 3、过程的统一性 ①建立关系 ②收集资料 ③矫治介入 ④评估与跟进 社会工作在解决上述几个方面问题中具有重大作用。 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既是刑罚执行的过程,也是社会工作开展的过程,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它们相互嵌入、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同意的过程。 社区矫正的主要阶段: ①专业关系建立 ②资料收集 ③资料分析 ④对象问题研究与诊断 ⑤制定矫正计划 ⑥矫正介入(直接介入、间接介入) ⑦评估与跟进

程序文件修改记录与流程图

程序文件修改记录与流程图 1目的 对检测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采用的检测方法满足客户要求和预期的使用要求并保证检测方法在应用时的协调一致。 2适用范围 本程序使用于公司对检测方法的变更和偏离进行的确认。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批准实验室检测方法的变化和偏离的实施; 3.2 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对检测方法的变化和偏离的确认; 3.3 检测一、二室负责实施检测方法的变化和偏离的确认; 4工作程序 4.1方法的偏离和变化 4.1.1当客户提出偏离检测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方法时,合同评审时应与客户就方法中变动部分进行书面的约定,并明示可能存在的风险。 4.1.2当公司确定检测中需要偏离检测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方法时,合同评审时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客户并说明偏离的原由、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 4.1.3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测一、二室对偏离的检测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必要的确认,以确定偏离的方法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能力和可行性; 4.1.4 国家、行业颁布的检测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方法发生性质变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确认。 4.1.5 任何对检测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方法偏离或变化,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检测一、二室负责人。 4.2本公司需要进行方法确认的范围包括: a) 国家、行业颁布的检测标准中方法的性质发生变化; b) 对检测标准、规范中的方法实施偏离; c) 超出其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 d) 经过扩充和更改的标准方法; 4.3确定方法性能的技术(确认的方法)可采用《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程序》中的方法。 4.4方法确认的实施 4.4.1各部在开展检测工作时,采用满足客户需要并适用于所进行的检测的方法,优先使用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并确保使用最新有效版本。如客户指定的方法不合适或已过期时,通知客户。 4.4.2当缺乏检测细则会造成检测人员对标准、规范理解不同、操作方法不同、判断不同而影响检测质

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办法(精)

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办法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为国家多做贡献,为了方便对矫正的日常管理, 我所制定“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办法”如下: 第一、审前调查: 在收到法院文件,做审前调查时,应及时地了解其家庭情况,与其所在的“乡、村”领导取得联系,并做好材料, 及时寄送上级机关。 第二、矫正对象入矫: 在上级文件下达后两个工作日,做好矫正对象的入矫材料, 通知其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7日到户籍地司法所报到、签字、并到派出所打好“四留一结” 。 第三、矫正对象周电话、月思想汇报 : 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报告一次,其具体时间定位周一,每周一汇报上周的工作情况。周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其具体时间定为每月的 28日。 第四、请销假: 矫正对象因外出打工、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应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外出。请假期间。应每周向司法所汇报情况一次。重点人员根据定位系统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行踪。请假到期后,因特殊原因要延长假期的,必须打申请续假,无需续假的,到司法所报到销假。 第五、思想教育及公益劳动:

(1 、矫正对象应当接受司法所组织的每月一次教育,其时间定为每季度 15日,其请假在外的近的要参加思想教育,远的通过电话对其进行教育。 (2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为每月不得少于 12小时,其具体时间定为每月 15日到 16日。在家人员应当按时到场。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要求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要求 一、认罪服法,增强法制观念,不重新犯罪。遵守《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尊重社区矫正管理人员,严格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手机保持24小时畅通。 三、每月上交1份书面思想汇报(汇报一月工作、学习、家庭、劳动情况),接收矫正第一个月上交2份,思想汇报必须本人送达司法所。每月到司法所矫正工作办公室报到一次。每月接受个别谈话至少一次。每月接收社区矫正机构家访会少一次或者接受相应学习。 四、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8小时;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第一个月不少于12小时。 五、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第一个月不少于12小时。 六、将活动区域限定在行政区辖区内.因为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本市(区)的,应当认真遵守请销假制度,做到有事外出请假,返回后及时销假。 七、矫正人员发生通讯方式变化、居所变化、工作变化、家庭重大变故、生活困难、心理状况不佳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八、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需要变更居住地的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九、保外就医的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十、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矫正人员需要进入的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并通知检察院。 十一、主动接受监护人和社区群众的监督。 十二、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十三、遵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四、不搞江湖义气,不拉帮结派,不仗势欺人;不参与赌博、酗酒、偷窃、打架斗殴、传阅反动淫秽书刊以及其他违法活动;不与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谈论案情,交流犯罪经验,传播作案手段。 十五、到解除矫正期限上交材料:矫正期当月思想汇报、整个矫正期的思想汇报总结、解除矫正申请书(格式参照发放样本)。 如果违反上述保证,自愿接受处罚。

社区矫正内容

No 责令书 姓名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你自接到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户籍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为主)的乡镇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接收社区矫正。 单位 (盖章) 年月日(此责令书一式三份,宣判机关、司法所、被责令人各一份)

社区矫正告知书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你在社会服刑期间,由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社区矫正。 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你将在自治区县(市、区)街道(乡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于年月日之前,持《社区矫正保证书》和《》到司法所报到。 在此,向你告知以下事项: 一、社区矫正是对判处管制、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管理监督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矫正制度,服从司法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写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保证书。 二、社区矫正对象是在社区内采取非监禁的方式进行服刑。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刑罚执行工作,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 三、社区矫正对象在刑事判决或批准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劳动。 五、社区矫正对象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 六、在宣告之日起,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始考察监督。 特此告知。 被告知人签名(按手印): 年月日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本人假释(缓刑、判处管制、暂予监外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到社区后,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保证做到:1、保证在法律文书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3、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保证在接受矫正期间,在规定区域内活动;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努力适应社会生活,做守法公民。 保证人: 年月日(此责令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司法所,保证人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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