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

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
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修改文本见下文楷体红字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

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

考试机构)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证分级范围,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第三章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第二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章罚则

第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

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第三十五条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考核收费按照

执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7月1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3年12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 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 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 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 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 2015年12月11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行政管理)第八讲行政监督

第八讲行政监督 学习要求: 1、了解行政监督的概念、构成要素、特点、作用和理论。 2、掌握行政监督的原则、体制和机制。 学习重点: 2、行政监督的原则和理论。 3、行政监督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一、行政监督概述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 “监督”一词,在汉语中大体有两层意思:一是监察和督促。《后汉书﹒荀彧传》:“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意思是说,古代派兵打仗,一般在最高统帅旁边设若干官员,负责监察和督促元帅按皇帝的命令用兵;二是古代官名。如清代设十三仓监督,崇文门左右门翼监督等等。在英语中,“监督”一词“supervision”是一个复合词,其中“super”,是“在上”的意思,“vision”,是“看”的意思,二者合起来就是上对下的观察、指导和控制的意思,与汉语中“监督”的含义大体差不多。 所谓行政监督是指在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活动,是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时各种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活动。 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自身的相互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监察、督促和控制;下级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行政行为的观察、批评和建议;还包括行政监察部门对所有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察和督促、审计部门对行政机关财政财务运行情况的审计等等。 所谓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客体的监督,即除了行政机关内部 223

监督之外,还包括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等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控制。 (二)行政监督的构成要素 行政监督的构成要素包括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标准等四个方面。 1.行政监督主体 如果离开真实的主体,没有有效的制度和完善的机构作为载体,那幺,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当然,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性质的国家,具有不同的行政监督主体。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行政监督主体地位的确立体现了民主程度的差异。中国现阶段的行政监督主体,包括国家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的行政监督两个方面。其中国家的行政监督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等。社会的行政监督包括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和新闻媒体等。 2.行政监督客体 行政监督主要是针对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的监督,而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的载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所以行政监督的指向和客体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依法拥有行政管理权力、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非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也属于行政监督的客体。 3.行政监督内容 行政监督主体不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任何行为进行监督,而只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时的失范行为和失效行为进行监督。所谓失范行为是指行政权力的使用者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失效行为是指在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尽管投入了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仍然没有达到既定目标,行政效率低下等等。政府的违法行为和效率状态构成了行政监督的基本内容。 4.行政监督标准 行政监督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监督标准的多维性。综观古今中外的行政监督,其标准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224

商经答疑汇编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1. 专利法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就是指的优先权日,除了10年,20年的保护期限自最后一次递交材料的邮戳日外,那么国内优先权如果再准备材料准备了12个月,那么早期公开的时间就只有6个月了? 答:正确,早期公开申请的期限就是申请日(含优先权日)以后十八个月 2. 舞台剧作为一个整体有没有像电影那样的著作权呢? 除了商标保护外能否有其他的保护方式? 答:戏剧作品应当是一个独立保护的综合型作品类型。 不过目前立法并没有明确,整体著作权属于那个人,可以认为是职务作品属于剧团吧。 3.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称为“权利用尽”。 张老师能否不厌其烦再为咱解释一下?

答:就是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对自己原创的作品的演绎和传播进行多环节收费,但是专利的权利主体只能进行单一环节收费。 4. 图书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是否也可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法条中没有表述,是因为签订出版合同时已授权吗? 答:这是法定许可的第一种情形,法条原文有规定的; 5. 对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是合理使用,那么临摹大卫、思考者算不算合理使用?对什么样的艺术品临摹、绘画、摄影、录像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 答:只要是室外的公共场所的艺术品,就是合理使用. 6. 专利是否是一定要初步审查满18个月之后,才公布专利申请进行初审,在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的发明。问题是:是否是一定要初步审查满18个月之后,才公布。 答:不一定,申请人可申请提前公布,这十八个月是专利撤回的有效期间,因为技术未公开,撤回去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如果坚持申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 年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广出办发[2017]75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7.11.07 【实施日期】2017.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直辖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央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在京出版、报纸、期刊、印刷、发行等各类出版传媒集团、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各出版物进出口公司: 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继续采取与新闻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将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与方法

(一)全国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出版物进出口,版权管理和版权贸易以及国家级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等业务统计实行全面调查。 (二)全国印刷、出版物发行等业务统计,以及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开展。 1.全国印刷业务统计中,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一定规模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2.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务统计中,新华书店系统发行单位、供销社系统发行单位、邮政系统发行单位、出版社自办发行单位、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定规模以上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3.全国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中,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一定规模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复制单位,新华书店系统、供销社系统、邮政系统、出版社自办等发行单位,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定规模以上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国家级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一定规模以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体经营者,从事其他新闻出版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三)凡填报各类业务统计报表、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者,均须填报《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表》。

2011年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自查报告

大理州旅游局2011年度推进惩治和预防 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自检自查报告 大理州纪律检察委员会党风廉政室: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一年来,大理州旅游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州委、州纪委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先争优”为契机,不断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狠抓机关作风转变,不断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的工作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为加快全州旅游二次创业做出应有的贡献。经认真对照《大理州201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内容分解》和《2011年大理州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现将大理州旅游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 州旅游局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纳入年度各项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充实和完善了大理州旅游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任务,各负其

责,把自律、纠风、源头治理等工作项目、责任目标分解到各个岗位及相关人员上,层层把关,层层落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全州旅游二次创业进展情况 旅游产业主要经济指标快速增长。截止2011年11月,全州共接待海外旅游者41.41万人次,同比增长13.50%;旅游外汇收入1. 24亿美元,同比增长13.44%;接待国内旅游者1420.74万人次,同比增长16.85%;旅游业总收入123.27亿元,同比增长29.60%。 全州旅游重大项目建设稳步推进。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是旅游二次创业的核心,也是我州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二次创业的意见》的要求,以“开发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规划实施一批”为原则,全面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目前,全州重大建设项目都已相继启动,有序推进,部分项目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继续提升改造大理古城,完成了《大理古城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旅游基础设施改扩建工程;大理《喜洲古镇保护与发展规划》已通过评审,已完成基础设施工程,古镇整体开发取得阶段性成果;投资3.2亿元的《希夷之大理》大型实景演出项目顺利开演;开通了苍山大索道、宾川鸡足山景区公路和索道并投入运行,崇圣寺三塔景区五A级景区、鹤庆银都水乡新华村四A级景区顺利挂牌、巍山县古城和巍宝山景区、洱源县地热王国、西湖景区、普陀泉旅游渡假区、剑川县石宝山景区和寺登街景区等一大批旅游重大项目正在紧张有序地开展建设。 旅游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断创新。根据旅游产业发展的迫切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36号令解读 提炼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一、36号令核心亮点 三部委联合权威发布,统一制度规定 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整合集中了不同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规定: ?转让股份:《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受让股份:《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和发行证券:《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资产重组:《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他:《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明确国资分级监管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合理设置管理权限,系统备案管理设定合理持股比例原则,在维持国有股东合理持股比例等前提下,下放监管权限,以国家出资企业监管为主导,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变动事项须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并取得统一编号的备案表。 细化操作流程减少证券监管规则重复性规定,细化了各类型股权变动规则的操作流程,提高了可操作性。 二、适用范围 1. 适用对象:SS标识的国有股东明确限定为境内企业 此前“国有股东”认定标准的依据主要为国资委颁布的《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36号令对“国有股东”的认定标准与80号文的国有企业认定标准及32号令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认定标准均有差异,并且首次将国有股东明确限定为境内企业。

hr常见问题解答汇编(1-10)

HR常见问题解答汇编(1-10) Winjob-HR 俱乐部群15453605 提供 1.最低工资标准只针对基本工资,还是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加班费、餐费、交通补贴、话费等的补贴总计工资? 答:岗位工资、奖金是包括在内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班,高温补贴的。 2?没有为员工办理登记驻外医疗,在非参保地发生了医疗费用怎么处理?答:有多种情形的 1、外地也有纳入杭州医保统筹结算的医院,只要在目录内的医院就医可直接使用杭州医保 结算,带杭州证历本、身份证原件、市民卡即可,比如浙江省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就可以使用杭州医保,但要注意医院的医疗服务范围,有些医院纳入杭州医保的服务范围有限的; 2、在员工发生医疗费15天内办理急诊门诊、住院登记,可网上办理登记手续,员工先行垫 付,回杭后至医保报销,最好在员工出杭时办理外出登记。 3?对多元化集团公司进行绩效考核的难点和关键是什么? 答:以事业部分区考核,针对事业的经营项目核心计划进行考核。 4?如果一年没到,公司解约。要支付多少补偿金?如果合同期满,在签了一年的情况下,公司不准备续约,有补偿金吗?合同期满,但是年总也没有到,是不是连年总奖都没有;如果年总奖在制度里写很含糊,意思根据企业赢利来算年终奖,事实说起来没有赢利,没有年终奖,但是在企员工是有年终奖,离职人员是否可以争取呢?答:补偿金六个月以内付半个月,六个月以上付一个月? 答:年总奖按道理应该是要的。是不过这个界线是不是比较模糊。 答:年终奖是企业福利,企业有权决定不到发放时间前离开的员工可以不发,如果年总奖在制度里写很含糊,意思根据企业赢利来算年终奖,事实说起来没有赢利,没有年终奖,但是在企员工是有年终奖,离职人员是否可以争取呢? 答:如果劳动合同,明确说明有年终奖,则年终奖属于约定薪酬的一部分,离职员工有权利要求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来折算年终奖金。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年终奖,则按照企业内部年终奖的发放制度或者惯例执行。另外,关于企业发放年终奖的问题,有的企业虽然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有年终奖,但会在和员工(尤其是中高层员工)签订的责任制(年绩效考 核目标文件)写明有年终奖金,这个文件视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合同 5.老板违反劳动法,HR怎么办? 答:当老板违反劳动法时,HR应该拿事实案例来劝告,明确告诉老板擦边球可以打,但红 线不好闯。分析厉害关系以及违反劳动法所造成的后果,提出自己的建议,人力资源就是平 衡老板和员工的关系,劳动法老板是或多或少的违反,但明显的违反的话最终吃亏的是企业,所以说打打擦边球也是人力资源维护公司利益的一种手段 答:我觉得,老板或多或少都会违反的,先拿公司现在的情况好处是啥,然后呢,目前情况比对劳动法,分析万一的严重性,但是总结坏处更多。然后给出中庸点的方案,既维护公司利益,又能增加员工的归属感,一般领导考虑后都会采纳 6.在交接过程中如何规避档案丢失,人事档案交接应检查哪些项目? 答:关键词、文件控制程序、文件清单,这个一般的体系文件里都是有的,其实这个可以自己整理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 2012年12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

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推荐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 刊”推荐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 【发文字号】新广出办发[2017]61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7.08.23 【实施日期】201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推荐活动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培育壮大主流舆论,深入实施精品报刊工程,更好地发挥精品报刊引领示范作用,为迎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营造良好氛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于2017年9月至11月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百强报纸”“百强社科期刊”“百强科技期刊”)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出一批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精品报刊,加大示范引领作用,深入推进报刊融合发展和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报刊传播力、影响力和公信力,巩固壮大宣传思想文化主阵地,努力营造强势主流舆论。 二、推荐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报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忠诚履行职责使命,始终坚持党管媒体、党管意识形态毫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开展主题宣传和主题出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做好外宣工作,讲好中国故事。 (三)自觉地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聚焦于精品报刊内容的创作与生产,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及科学技术创新和普及,着力建立完善两个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大力推进融合发展。贯彻移动优先战略,积极推动传统报刊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管理等方面融合发展,促进内容产品、技术应用、平台终端、渠道建设、人才队伍等创新发展,积极推动媒体融合和资源整合,不断提高主流报刊的传播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五)示范引领作用显著突出。具有较强舆论引导能力或重要思想价值和科学价值,全面加强内容建设和质量管理,主题出版、内容质量、融合发展、出版经营能力、内部管理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传播力、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居行业前列。 (六)出版活动规范有序。出版规范,编校质量、印刷质量符合行业标准;不存在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8号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22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 2010年2月2日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浅谈行政监督

《行政管理》课程论文 学号:200810172216 姓名:张琼

浅谈行政监督 摘要 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利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行政管理过程的监督和控制,这对保证行政管理的公正、稳定、高校有重要意义。 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行政权力失去监督容易产生腐败,所以行政监督是否完善,直接影响了行政权力的实施,行政管理的效率。 另外,行政监督还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可以预防和纠正向对方的违法行为;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概述 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的监督,即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特设的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如监察部门、审计机关实施的监督等等;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和政党、各种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活动。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位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行政监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监督决策是否科学、合法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决策居于最重要的地位,行政权力的运行,总是从决策开始。因此,对决策的监督,成为行政监督最重要的内容。决策失误,必导致事业失败或行政管理效率低。正因为如此,行政领导决策必须处于切实有效的监督之下。当前对决策监督的重点应是:防止主观盲目决策,尤其要防止一些行政领导追求政绩而做出急功近利的决策,为达此目的要合理界定政府部门的决策权限,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等制度。(2)监督行政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行政管理行为分抽象的和具体的两种行为,都必须受有效监督 ①抽象行为指立法行为,主要指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此外,还包括相关政府部门为全国人大制定相关法律、为地方人大制定相关地方法规的行为。 当前,对抽象的监督要以防止国家政策部门化为重点。主要是指个别部门利用法定职权和掌握的国家立法资源,在起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时过于强调本部门权力而弱化相应责任;制定部门规章、编制行业规划、实施宏观政策时,偏离整体的国家方针政策和公共利益,力图通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来巩固和扩大本部门的各种职权以及本部门、相关企业、相关个人的既得利益。 只有切实加强对抽象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才能从源头上清理“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利商品化”的“权力三化”现象。 ②具体行为是指行政管理主体依职权作出的、对被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管理行为,如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征收、奖励、救济、调解等。(3)监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廉洁勤政、不滥用权力 廉政和勤政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任何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廉不勤,便失去行使行政权力的资格。 腐败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福利,绝不能以权谋私。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忠于人民的,是踏踏实实为人民办实事的;是在一些行政部门也存在以权谋私、贪污腐败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有个人品质原因,但同制度不够完善和权力缺乏监督约束有直接关系。只有加强行政监督力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滥用权力问题,从而实现廉洁

陈版答疑汇编(DOC)

1、递延收益 (1)问:假设“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的科目金额较大!是否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非流动负债栏内单独增加一个“递延收益”的项目 Chenyiwei:可以考虑按照预计转入收益的时间分别列入“其他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同时附注说明。 (2)问:陈老师:我看了一些上市公司的年报,递延收益单独作为一个报表项目在非流动负债栏内列示,能这样做吗? Chenyiwei;理论上不能随意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规定的报表格式。 (3)问:陈老师,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下关于递延收益报表列示。这个企业本期11月收到的政府补贴,2012年6月到期,企业按20个月摊销计入营业外收入。那么报表列示的时候需要把一年内到期的部分(120万)列示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里,剩余的60万再放到“其他非流动负债”里吗? Chenyiwei: 理论上是应当这样处理的。但实务中很少见。另外,递延收益是否符合负债定义,真要对照基本准则的概念较真的话,是经不起推敲的。 (4)问:谢谢您陈老师。还想请教您一个问题:关于创业版IPO的企业在申报期间发生的中介费(审计费,律师费等)是先计入费用还是先挂其他应收款或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待发行成功后冲减发行溢价呢?有没有相关的文件,比如证监会的文件对于这种费用会计处理的意见之类的东西呢? Chenyiwei:可以看看2010年6月23日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其中规定: 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股份有限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发生的各类费用中,可以直接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仅限于与IPO中新发行的股份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

商务局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商务局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州商务局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州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州监察局《关于印发〈**州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大商务局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力度,切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督促局机关各科室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落到实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州商务局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前移监督关口,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岗位、重要职能、重要事项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清正廉洁,自觉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促进州商务局机关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和推进商务事业的发展。 二、实施范围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州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州监察局《关于印发〈**州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州商务局行政行为监督实施范围为州商务局机关及各科室。主要以人教科、规财科、贸易发展科管理的人财、物使用等为关键岗位,以干部提拔使用、财务管理、经费核销,乡(镇)加油站审批,证照年检为重点环节。 三、时间安排 (一)18年3月底前组织学习州政府领导关于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讲话精神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等有关规定。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它是保障国家的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的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基本准则。 行政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行政监督工作。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利。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2003年3月国务院通过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把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新一届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 我国的行政监督自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两部分。外部监督是指来自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和公民)的监督。与外部监督体系并列,内部监督体系是我国行政组织内部建立的系统的自我监督体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如监察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二是非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主要有上下监督、主管监督、职能监督三种形式。上下监督即各行政机关因隶属关系所形成的监督,主管监督即行政机关对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能监督即政府对政府职能部门就其主管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目前,我国虽然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监督体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督主体多,监督力量缺乏整合,未形成合力;二是,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序低,监督标准不明确;三是,监督体制不够健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四是,行政监督主要靠事后的追惩,对事前预防监督和事中的过程监督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五是,国家权力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这些年来,我们已经建立了不少好的监督制度,摸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当务之急是要切实使这些监督机制真正有效地运作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根据《纲要》的规定,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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