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临沂市恺贝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KB-2014-04-22

一、目的

为保障安全生产,规范消防器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精神,消防器材是灭火工作中的主要工具,为了确保其在一旦发现火情时发挥应有的灭火效力真正起到保护公司财产少受损失的作用,同时为保障我公司消防器材保持完好,使消防管理工作有规可依,确保急时好用,做到防患于未燃,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消防器材的管理。

三、消防器材管理:

3-1、公司所有的消防器材责任人为各部门负责人,各种消防器材要做到:不准将消防器材移作它用(即“一不准”),勤检查、勤清洁、勤维护(即“三勤”),定人保管、定位置、定期更换药物(即“三定”);3-2、布置在各部门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等,非消防用途作业不得动用。严禁随意动用灭火器开玩笑、玩耍,如有以上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条例规定追究责任,予以处罚。3-3、如遇火险、火警或火灾动用消防器材,事后必须归放原处,空灭火器应集中到公司门卫专职安全员办公处,不得随意乱放。

3-4、如有关部门由于工作需要动用消防设备和灭火器应与相应各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必须经得各部门负责人许可,方可使用。如擅自动用,按条例处罚,工作完毕后,物归原处,用空的灭火器由各工段长及时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去专业维修站冲压灌装。

3-5、消防器材为灭火所必需,因此,爱护、保养消防设施是公司每个部门员工的职责。发现有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行为者,有权制止并报办公室处理,制止者给予表扬奖励。

3-6、各部门应保管好所属范围的消防设施完整和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任意移动,周围不得任意堆放物品妨碍使用。

3-7、消防设施器材按照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消防设施器材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3-8、消防栓、箱体、玻璃、门锁、阀门、水带、水枪、手动报警器、小锤及其配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3-9、消防水泵、阀门、管道、压力表、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每月放水试验一次。

四、消防器材使用维护、报废:

4-1、灭火器的使用:灭火器是一种可由人力移动的轻便灭火器具,他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用来扑灭火灾。4-1-1、灭火器配置在各房间的消防箱内,消防箱应设于显眼、通风、干燥、清洁的指定地点,不受烈日的暴晒,不接触热源或剧烈震动

4-1-2、灭火器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积尘;铭牌朝外,标识清楚。

4-1-3、灭火器的存放必须在接警时能及时取用。

4-1-4、灭火器只允许在火警发生时和训练需要时使用,平时一律不准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须经部门主管同意。

4-2、灭火器的维护

4-2-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4-2-2、每月定期进行一次使用性能的检查。

4-2-3、灭火器检查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1)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在红色区域要检查原因,发现重量减轻10%,检查后要及时灌装)。

(2)铅封是否完好(一经开放,须按规定再充装,并作密封试验,重新铅封)

(3)喷嘴和喷射管是否堵塞,腐蚀损坏;推式灭火器的行车是否灵活。

(4)喷筒是否畅通(如堵塞要及时疏通)

4-2-4、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维修:

(1)灭火器的橡胶有变形、老化或断裂的。

(2)压力表外表面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不正常或模糊不清。

(3)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

用的缺陷,顶针有肉眼可见的缺陷。

(5)密封片、密封垫等发现有老化泄露现象。

(6)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2-5、经过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贴上维修标识铭牌:

(1)维修标识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的编号、维修年月。

(2)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2-6、灭火器外表清洁时严禁使用有机溶液剂洗涤

4-3、灭火器的报废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3)筒体严重变形的。

(4)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瓶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5)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6)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7)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8)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从灭火器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

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储气瓶式)——8年

e手提式储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g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年

h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储气瓶式)——10年

i推车式储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j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4-4、报废的灭火器或储气瓶,必须在筒身上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并报维修单位处理。

4-6、厂区内各指定点的消防器材均由各部门负责人统一管理保养,做到定期定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7、布置在厂区内各定点的灭火器材,凡在户外的,每当冬天来临前,必须认真做好防冻保暖工作。

4-8、使用完的灭火器必须及时清洗、灌装常备不懈。

4-9、厂区内的消防栓和其它灭火器材,设备科必须定期检查测试效果,确保正常。

4-10、各部门、班组、办公室各位员工,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泄漏、丢失等问题时,均应自觉向办公室及时反映,使消防器材的保养工作成为全厂员工的义务。

4-11、灭火器使用后,应及时到有资质的维修公司检查,更换已损件,在有效期之前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并做好记录,以免

灭火剂过期失效。

4-12、消防设施若有损坏,应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及时报修,应由消防部门指定的维修公司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消防

设施。维修后,应填写《消防设施维修记录》,注明维修原因、费用、措施、维修人等。

4-13、消防设施不足时,设备科负责人应填写《设备申购单》,由总经理批准后,采购部负责到当地消防部门指定厂商购买。

五、违反处理

1、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应挂有检查标识牌,标识牌上清晰注明检查日期、检查人。

2、消防器材及设施的存放区域内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否则,一旦发现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严肃处理,给予通报批评:不能追究到个人的,对该消防器材及设施存放的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六、本制度从公布之日开始实行,实行中未尽事宜日后可进行修

订。

企管部2014-04-22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