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_省略__基于对若干法院判例的整理与研究_徐宗杰

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_省略__基于对若干法院判例的整理与研究_徐宗杰
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_省略__基于对若干法院判例的整理与研究_徐宗杰

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的

出资责任问题研究

———基于对若干法院判例的整理与研究

徐宗杰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瑕疵出资存在多种形态,而由这些出资形成的瑕疵股权在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如何分配,公司法应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目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规定尚欠合理,有关出资责任的司法审判案例也不尽相同。为弥补这一缺陷,有必要对瑕疵出资的股东资格、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大量有关瑕疵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司法审判案例,探寻一个适当的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体系。

关键词: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出资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207(2013)04-0079-05收稿日期:2013-06-02

作者简介:徐宗杰,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江苏南京210093)

股权转让是股权的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有些股权在产生之初就具有瑕疵,如在中伊公司与浦钢公司的债务纠纷案中,中伊公司的两大股东鼎新公司、普宏公司出资没有到位,两股东享有的股权就是瑕疵股权。①享有瑕疵股权的股东转让瑕疵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在实践中转让瑕疵股权会产生怎样的出资责任?下文,笔者将通过对法院案例的梳理与研究,对这些问题作一个详细的论述。

一、瑕疵股权缘何而生?

对于瑕疵股权的发生原因,一些学者对此做出过一定的归纳。如郑曙光认为产生瑕疵股权的原因为资产评估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种。[1]张杨认为瑕疵股权的发生原因包括出资瑕疵、抽逃出资、未履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义务和权利不完整。[2]赵瑞力认为瑕疵股权产生的原因有形式上的原因,也有实质意义上的原因。实质上的原因主要是出资瑕疵。形式上的原因主要是工商登记的不完备。[3]

由上可见,有的学者只提到了瑕疵股权产生的实质原因,而有的学者则既提到了瑕疵股权产生的实质原因,又提到了瑕疵股权产生的形式原因。但这些学者大多是从形式逻辑层面分析了瑕疵股权产生的原因,并没有结合实践中发生的案例进行分析。笔者对收集到的有关瑕疵股权转让纠纷的司法判例进行整理,发现实践中瑕疵股权产生的原因主要涉及实质原因,而实质原因也主要集中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瑕疵给付等四个方面。

虚假出资,指股东违反公司法之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产权,以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形式上已按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出资,实际上并未出资到位。如在章某诉惠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章某认缴的出资额为62万,但实际出资额为0万元。②抽逃出资,指股东在实际缴纳出资之后,又利用手段将所缴出资暗中抽回的行为。如在雪虎公司与黄政、吴瑛、陈剑、殷荣伟、汪克蕾、朱淑霞、占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凯公司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③

出资不实,指股东没有按认缴的份额缴纳货币或出资实物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在章程中所认缴的价值。如在新得利纺织有限公司与祥嘉恒源纺织有限公司、恒源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喷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恒源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喷织有限公司存在对祥嘉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出资不实便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况。④

①②③④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

448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金商终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商终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

瑕疵给付,亦称实物瑕疵,即股东缴纳的实物存在着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如在姚卫国、章方敏、葛琪明与楼会夫、叶学根、陈夏青、欧素妹、詹华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楼会夫、叶学根、陈夏青、欧素妹、詹华出让给姚卫国、章方敏、葛琪明的公司股权涉及权属纠纷问题。①

二、形式大于实质:瑕疵股权转让股东的资格认定

在我国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认为瑕疵出资人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首先,《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条实质是规定了确认股东资格的外观主义标准,即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为依据。因此,即使股东出资实质条件并未满足,只要符合形式要件,也应确立股东资格的取得。

其次,《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补缴责任与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并且规定了对股东权利的限制,比如红利的分配请求权,但是没有明文规定否定股东的资格。而且瑕疵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可以使其继续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这也是资本充实原则的必然要求。

再者,关于瑕疵出资人具有公司股东地位,在司法判例中也得到了很好的反映。如在钟某某诉谭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之一,但是股东未出资或者出资不实,只会导致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②

三、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1.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有关观点

根据对相关文献的阅读及法院判例的整理,目前有关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无效说。该观点认为,未出资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以不存在的股权作为合同标的,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如在广东省高院审理的广东国投破产案中,法院就持此种观点。[4]

(2)有效说。该观点认为,无论是否存在欺诈,出资瑕疵都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一律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王远明、唐英认为瑕疵出资的股东的股权并不因瑕疵出资而受到否定,其有权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并且该协议应当是确定有效的。[5]

在法院的裁判中,也有一些法官持有效说。如在张某诉须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不具有法定无效事由,而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③在艾德公司与金得达公司、陈晓雯、黄征平、国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中,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有瑕疵的权利不等于非法的权利,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虽有瑕疵,但并不丧失其固有的可转让性,只是新旧股东不能行使本应享有的完整的股东权利。以股权未出资到位、存有瑕疵为由而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是不能成立的。④

(3)折中说。该观点主张,判断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是公司实行何种注册资本制度。在实行实缴资制度的公司中,在全体股东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后公司才能成立,履行足额出资义务的认股人才能成为股东,认股人如果未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则无股东资格,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而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时只要缴纳部分出资即成为股东,股东未按约缴足出资的,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6]

(4)可撤销说。该观点认为,出资瑕疵本身并不影响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关键是股权转让人是否构成欺诈。如果转让人隐瞒了自己出资瑕疵的事实,致使受让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股权,则受让人有权以被欺诈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股权转让合同。[7]支持可撤销说的学者还有周海博、王菲、郝红、董平等。

在法院的裁判中,也有一些法官持可撤销说。如在倪某诉金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股权受让人不知转让人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⑤在钟某某诉谭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持相同观点。②在广州石油公司与吉林公司、松原公司、惠民公司、泛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持相同观点。⑥

2.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与受让人就股权转让达成的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生效要件应当符

①②③④⑤⑥参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09)甬象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

解书。

参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二(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二(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

参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合合同的生效要件:(1)股东与受让人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股东的权利能力。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权利能力是股东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和承担股权转让义务的资格。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瑕疵出资的股东依然是公司的股东。因此,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中,瑕疵出资的股东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中,股东应当明确告知受让人其欲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受让人也应当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并愿意接受瑕疵股权。(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即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符合公序良俗。(4)标的的确定和可能。即转让的股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是可以转让的,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限制转让的股权。

在实践中,问题往往出现在第二个条件上,即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瑕疵出资的股东往往会隐瞒出资瑕疵的情况从而使受让人早早接手自己手上的“烫山芋”。因此,如果出现出让人欺诈的情况,应赋予受让人可撤销的权利。当然,此时必须要以受让人善意为前提,如果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所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那么基于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该种情况下,合同有效,受让人不得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因此,笔者倾向于可撤销说。

同时,笔者认为瑕疵股权转让有效与否与转让合同是否为有偿合同有关。在股权无偿转让的情况下,此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具有单务合同以及无偿性等赠与合同的基本特征,不论出让人或受让人是否善意,只要该合同无合同法的无效因素,原则上即应认定为有效。此时再赋予受让人撤销权,不利于股权转让交易的稳定,也不利于维护出让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法院就持这样的观点。如在四莲公司与观盛公司、松外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观盛公司受让的松外松公司股权系无偿取得,至于其是否明知或应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之因素,在所不问。因该转让并不构成法律规定无效之情形,故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①

四、瑕疵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

在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有关出资责任如何承担与分配的案件占了很大一部分。在此,笔者拟对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做一个较为详细的分析。

1.瑕疵股权出让人的出资责任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不能免除其对公司的出资责任。

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后,能否免除其出资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但隐含了其应承担出资责任的含义。《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中可以看出,股东依法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而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私人协议进行转移。且瑕疵出资的股东在转让瑕疵股权后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也是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项司法解释规定则明确了瑕疵出资股东的出资责任,这一精神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法官的遵从。如在某工程公司诉黄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法院就认为被告与黄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某工程公司股权作价30万元转让给了黄某,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被告向某工程公司足额出资的法定义务。②在艾德公司与金得达公司、陈晓雯、黄征平、国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中,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股权转让人应当承担补充出资的责任。③在上海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中国通信产品交易中心与宝安公司、申星公司、华龙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实华公司、东上海石化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宝安公司与华龙公司并不能因为已将瑕疵股权转让而完全免除其对宝地公司应负的责任。④在汇联公司与铁铠公司、黄政、陈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股东将其出资投入公司,形成公司的资本并成为公司对外交易和承担责任的基础,根据公司资本原则,股东不得抽回出资。本案中,陈剑侵犯了铁铠公司的财产权,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应当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虽然股权已协议转让,其对铁铠公司补足出资的义务不能因股权转让而免除。⑤2.瑕疵股权受让人的出资责任

对于瑕疵股权受让人是否承担继续出资的责任,笔者认为除瑕疵股权受让人在被请求出资责任前就以受欺诈为由撤销受让合同,使出让之前的股东状况恢复原状之外,瑕疵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当承担出资责任。这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维持,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

①②③④⑤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

353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二(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绍商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

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都判定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受让的股权是瑕疵股权时需要继续履行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如在卢某某与杨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的,受让人对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在被告转让该公司的股权时,由受让股东直接用应支付的转让款替被告补足出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①在友供公司与詹某某、张甲、家美好超市公司、长兴公司、百事达公司、雄世公司、邹某某、孙某、张乙、李某某、月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张乙、詹某某、张甲、孙某、李某某在受让相应股权时,应对公司股东出资等情况有所了解,但上述个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上述个人无法免除出资义务。在华晶公司与陈丙、陈乙、陈甲债务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陈甲明知宏翌公司原股东存在瑕疵出资,故应对原股东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②

3.出资责任分配及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思考

在瑕疵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出资责任上,两者的出资责任应当有所区别。但区别是否仅限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受让人无偿取得瑕疵股权时,可以不问受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由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在受让人纯受益的情况下,完全让出让人承担出资责任,对出让人显失公平。而且,受让人在承担完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后不得向出让人行使追偿权。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没有考虑到无偿转让的情况。而在一些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就考虑到了瑕疵股权无偿转让受让人的出资责任。如在友供公司与詹某某、张甲、家美好超市公司、长兴公司、百事达公司、雄世公司、邹某某、孙某、张乙、李某某、月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在家美好百货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所有受让人均未支付分文股权转让款,显然不属于善意受让人,故其应当承担设立时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③

在瑕疵股权有偿转让时,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区分受让人为善意还是恶意两种情况,但这两种情况仅仅与受让人的追偿权有关。当瑕疵股权受让人善意不知道所受让的股权是瑕疵股权时,受让人可以在被请求履行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前撤销合同,使瑕疵股权出让之前的股东状况恢复原状,此时受让人就可以不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否则当受让人在被请求履行出资责任时未撤销合同,或者撤销合同但没有使股东状态彻底恢复到瑕疵股权出让前时,由于瑕疵股权受让合同与出资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出资责任由有关出资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出资责任是法定的义务,且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受让人此时仍需承担出资责任,而不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所说的在此种情况下就可以不用承担出资责任。但此时,受让人是善意的,出让人在转让瑕疵股权上存在恶意,因此受让人在承担完出资责任后可以向出让人行使追偿权。

在受让人为恶意的情况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给出的责任方式是“连带责任”,而未分清出资责任的先后顺序,笔者认为这对出让人显得过于严苛。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完全知道其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但仍然受让,可见受让人完全愿意接受出让人因瑕疵出资造成的一切后果,故受让人存在较大的过错性。因此,笔者认为在受让人恶意时,应当由受让人先承担出资责任,出让人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一点在有关的法院判例中也得到体现。如在艾德公司与金得达公司、陈晓雯、黄征平、国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中,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受让人如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存有瑕疵的情况下,仍然受让股权,其作为公司的现任股东当然应先承担出资责任,并以该出资清偿公司无力履行的债务。再次,在允许瑕疵股权转让并由受让人承担第一顺序出资责任的同时,为防止因受让人财力不足而导致公司资本虚假,并可能损及债权人利益,以及转让人利用股权转让逃避本应承担的投资风险的情况,还可要求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④同时在此种情况下,受让人不得在承担出资责任后向出让人行使追偿权。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后,出让人与受让人出资责任如何分担需要区分瑕疵股权转让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见表1、表2。在有偿转让时还需要区分受让人在受让瑕疵股权时具有主观善意还是恶意。《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有关出资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日后立法完善。

表1无偿瑕疵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出资责任关系

受让人主观要件出资责任

无需考虑受让人的

主观状态

受让人不得撤销受让合同,无法使

股东状态恢复到出让前,作为股东

的受让人需履行出资义务,在承担

完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后不得向出

让人行使追偿权。

①②③④参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5948号民

事判决书。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

表2有偿瑕疵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出资责任关系

受让人主观要件

出资责任

受让人善意(完全不知道受让的股权是瑕疵股权)(1)当瑕疵股权受让人善意不知道所受让的股权是瑕疵股权时,受让人可以在被请求履行出资责任前撤销合同,使出让之前的股东状况恢复原状,此时受让人可不履行出资义务。(2)否则,由于受让合同与出资责任是两种法律关系,出资责任由有关出资的法律来规范。出资责任是法定的义务。因此,受让人需要承担出资责任,在承担完后可以向出让人行使追偿权。

受让人恶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是瑕疵股权)由受让人先承担出资责任,出让人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受让人履行完出资责任后不享有对出让人的追偿权。

参考文献:

[1]郑曙光.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违法形态与民事责任探究[J].法学,2003(6):62-71.

[2]张杨.浅议瑕疵股权转让[J].辽宁经济,2006(1):89.

[3]赵瑞力.有限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26):151-152.

[4]陈秀丽.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4.

[5]王远明,唐英.公司登记效力探讨[J].中国法学,2003(2):87-94.

[6]丁巧仁.公司法案件判解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291.

[7]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06.

On the Obligation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in the Defective Equity Transfer of 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

———Based on Collating and Analyzing Lots of Cases

XU Zong-jie/Nanjing University

Abstract:There are many forms of the defective capital contribution of shareholders in a 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The Corpo-rations Law should provide specific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how to distribute the investment liability after the defective equity transfer.At present,the regulations provided by Corporations Law and relativ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re not reasonable;and some cases about the investment liability in the defective equity transfer also do not have the same result.To solve this problem,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defective capital contribution shareholders and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contract a-bout the defective equity transfer.Combined the cases about the investment liability in the defective equity transfer,an appropri-ate system for regulating the investment liability will be built up.

Key words:defective capi1tal contribution;equity transfer;obligation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责任编辑虞晓骏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范例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范例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_____年___月___日于北京签署: 股权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受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路______号 _________楼。 股权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________区_________大街____号。 前言

1.鉴于股权出让方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某某”)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目标公__________(简称“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发。 2.鉴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元人民币(RMB_________),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________(__%)的股份;股权出让方愿意以下列第 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_____(__%)股份转让予股权受让方,股权受让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我国台湾地区);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股份”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公司股权转让详细流程及规定

股权转让概述 股权转让 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种类 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公司股权转让个必须注意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24个必须注意问题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于实物交易,利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在产或项目,可以大大的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流程。因此,股权交易是目前很多投资者喜欢采用的方法。那么,股权转让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对赌协议范本(股权转让)

合同编号: 对赌协议范本(股权转让)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对赌协议范本(股权转让)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投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乙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在乙方资金到位后按本协议约定回购转让给乙方的股权。 2、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_________ 万元持有甲方转让的

_________%股权,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3、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第二条甲方持股公司的基本信息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持有_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______ %的股权,其他股东及持股比例为:___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_ %,_________ 持股比例______ %,三方合计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第三条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本协议所指转让股权(受让股权)是指甲方持有 _______________ 公司______ %的股权。 2、甲方同意将转让股权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购买该股权。 3、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转让款_________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957-73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转让方:_____ 受让方:_____ 经双方协商,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就____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将其在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的股份(人民币_____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元,受让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以现金方式(或其它形式)支付给转让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公司向受让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

务和相关民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盖章):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 代表(签字):_____ 代表(签字):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 签订地点:_____ 这里填写您企业或者单位的信息 Fill In The Information Of Your Enterprise Or Unit Here

国际法院的法律与程序

内容摘要: 天讲些什么呢,我想主要讲一下国际法院法律程序的某些方面。今天的内容包括两方面,第一、国际法院管辖权以及由管辖权引起的一些案例;第二、关于实体法对海洋划界问题做出的贡献。 天讲些什么呢,我想主要讲一下国际法院法律程序的某些方面。今天的内容包括两方面,第一、国际法院管辖权以及由管辖权引起的一些案例;第二、关于实体法对海洋划界问题做出的贡献。 首先,我先讲一下国际法院管辖权。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其中咨询管辖权是指有资格提出诉讼的国家。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但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只有理约国的会员国有这种权利。那么理约国非会员国能否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可以,但必须借助安理会关于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例如瑞士,瑞士不是理约国的会员国,但他就借助了安理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有资格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不等于国际法院有管辖权。我来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大家还记得南斯拉夫危机时美国炸了我们的大使馆吧,当时我们国内很多人都主张把这个案子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这样就造成了两国紧张的局势。中国做为理约国的会员国有权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这一行为,但问题在于中国能否提出诉讼,提出诉讼的条件就涉及到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法院管辖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当事国双方自愿,大家考虑一下,如果中国对美国起诉法院的管辖权在什么地方?换个说法,如果被起诉方不同意国际法院该如何解决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例条第六款如果双方对管辖权发生异议将由双方自行解决管辖权问题。那么一个诉讼当事国怎样表达对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当事国决定法院管辖权有几种办法:第一种是借助法院规约第三条第二款即强制执行管辖权;第二种是当事国双方签订专门协定;第三种是制定解决争端的条款。第一种办法就是说当事国可以事先发表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执行,假定当事国双方都事先发表这样一份声明,那么事情就比较好解决了。在中美使馆这个问题上,如果中美同时发表过类似声明,那么我们说国际法院就有权执行管辖权。但在这个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发表声明时都持有一定的保留,并且国际法没有规定保留范围。例如美国曾经发表过在内政争端方面不接受管辖权,甚至美国还对内政这个词做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内政即由美国来决定的事。大家不难看出,事实上美国对内政这个词的解释就是对国际法管辖权的完全否认。因此在国际法院中有一部分法官认为这是非法的,而另一部分法官认为国际法对这方面的规定是不明确的,那么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第二种办法是当事国双方在谈判无效的情况下将案件交给国际法院裁判,双方通过裁判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一般情况下这种方法是最好的。第三种办法就是如果当事国对公约中规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性发生分歧时可以通过国际法院进行裁决,但这只是公约的附加条件。例如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最后就有类似的条款,但这个公约的特点是如果你参加就没有保留权。大家都知道,中国和日本之间有一个旧的化学武器的问题。二战时日本在中国留下的化学武器问题根据公约日本就必须帮助中国解决,如果双方发生分歧可以通过国际院进行裁决。这里还有第四种办法,关于第四种办法有一个例子:英国与阿尔巴尼亚曾经在一次海上事故中产生争端。当时英国的船只在靠近阿尔巴尼亚领海的海域内被阿的水雷击中沉没,英国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但阿认为国际法院没有执行管辖权的依据。而国际法院对阿的拒绝也做出了回答,国际法院的依据是:阿曾经在这之前对安理会关于在规定海域内有意阻挠别国船只航行并涉嫌武力攻击的国家,交予国际法院裁决的声明表示支持,而英国正是根据这一声明对阿进行起诉地,因此根据这一点国际法院认为有管辖权。

公司股权转让30个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30个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一、股东股权转让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六、公司股东可以退股么? 答: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

股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股权转让合同说明 1.本合同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确认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经过充分协商,不存在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的不一致。 2.本合同为格式合同文本。为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双方当事人可就合同未尽事宜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3.对合同文本中需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添加或删除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确定。 4.在合同签订前,各方当事人应当提供订立本合同所需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 5.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因对合同条款及用词不一致等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股权转让合同 出让方(以下合称为“甲方”): 甲方1: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甲方2: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受让方(以下合称为“乙方”): 乙方1: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乙方2: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目标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第一条转让事项 1.1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继受目标公司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后,由乙方持有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实际经营管理目标公司并承担经营管理风险。 1.2甲方确认,目标公司系依法于20 年月日登记设立,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圆整),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圆 。本次转让包括目标公司 %股权、主要资 1.3甲方非为目标公司 %股权的持有者时,甲方保证其为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配合办理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条转让价款 2.1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本次公司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2.2合同转让股份数 %。 第三条目标公司交接与过户变更登记 3.1公司移交 3.1.1甲方应在甲乙双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法人及股权变更手续申请的当日将目标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如有)(或以上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等与目标公司正常经营的相关资料和文件移交给乙方。若有社保登记的,还应一并移交社保登记证。 3.1.2甲方应在甲乙双方向税务机关递交变更手续申请的当日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副本(如有)、公司财务章、发票专用章、财务印鉴、财务会计账簿、U 盾、原始凭证等目标公司相关财务资料移交给乙方。 3.1.3甲方应在甲乙双方向开户行递交变更手续申请当日将开户许可证等相关开户资料移交给乙方。 3.1.4甲乙双方移交后应当共同签署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3.1.5若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后的日内向甲方退还已移交的一切资料及文件,如目标公司形成新的资料及文件,乙方应一并退还。 3.2资产移交 甲方应在公司移交的当日向乙方移交本合同第 1.3 条所述资产,具体包括与资产相关的权属证书、资质证书、批文等。 3.3公司股权过户变更登记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简洁版)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诸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了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现甲方根据公司章程及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转让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于乙方。甲方对公司的资产、经营情况、股东资料、债权债务情况、以及股东个人可能影响此次股权转让的因素等向乙方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并保证了所介绍的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可信。乙方对此介绍已经充分了解,对受让股权的各种风险进行了评估,同意受让甲方诸股东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双方现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下列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1、甲方诸股东拟将其所持有公司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股权;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以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名义从事任何与公司有关的活动。 3、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乙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第二条、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公司100%股权的对价(以下简称“转让价款”)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公司移交及支付方式 (一)、移交内容: 1、现状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以双方共同盘点为准,盘点清单为合同附件); 2、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土地手续等证照; (二)、支付方式 1、经双方盘点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甲方将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移交内容移交乙方,双方共同对公司原使用的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和法人章〕予以销毁,乙方同时首付转让价款_______万元,自本协议签订18个月内乙方支付完毕下余_____万元。 3、在履行本条第(一)、(二)款同时,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将其向乙方转让持有公司100%股权的事实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条、承诺与保证 1、双方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

公司股权转让常见问题解答

公司股权转让常见问题 解答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公司股权转让常见问题—解答(二) [2010/12/25]公司股权转让常见问题—解答(二) 公司股权转让常见问题—解答(二) 三十二、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转让合同有何不同 答:没有不同。因为协议也可以称为合同。 三十三、股权转让与股权收购有何异同 答:二者实质一样,因相对人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以股东的角度而言,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受让人。以受让人的角度而言,即是受让人向股东收购其股权。但“股权收购”一词常用来描述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证券市场收购其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或公开要约收购其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这样一种行为。 三十四、股权转让必须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吗 答:是的。股权转让意味着公司股东的变更,而股东的变更是公司工商变更登记规定的项目之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 如果股权转让后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股东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三十五、股权转让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怎么办 答:应当尽快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

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股权转让后公司或转让方不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怎么办 答:当事人有权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之诉。如果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将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十七、股权转让后应该办理何种变更登记 答: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司法第33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 三十八、股东变更、注册资金变更、实收资本变更有何异同 答:股东变更是指某一股权的持有人发生了变更而不涉及到公司的注册资金及实际资本的变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注册资金变更是指公司因股东会决议增资减资而使登记于登记机关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发生了变动,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公司登记管

公司股权转让30个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30个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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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30个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一、股东股权转让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权转让【含干股】】合作协议 (20201010)

股权转让合作协议 (20201010)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依规定,经公平、友好协商,现就*****公司(下称“目标公司”),人民币*****万,占比4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使各方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情况及转让标的 目标公司:名称、注册资金、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人民币*****万(即40%)的股权。 二、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合法无瑕疵持有目标公司人民币 *****万(即100%)股权; (2)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未向任何第三人设置担保、质押 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3)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股权事宜已得到其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并就其真实性承担 责任; (4)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 方不得处置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并不得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5)甲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目标公司及其自身向乙方作出的有关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及合法存续状况、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状况、税收、诉讼与仲裁情况,以及其他纠 纷或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因素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的虚假、不实、隐瞒,并愿意承担目标公司及其自身披露不当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目标公司人民币*****万(40%)股权的行为,并对目标公司的 基本状况了解; (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4)乙方保证在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将进一步促进和支持该公司的发展。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浅析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浅析 【摘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但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在《国际法院规约》的范田内,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角度,探讨了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现实途径:有所侧重地利用其诉讼管辖;充分利用具有多种优势的特别分庭;而咨询管辖则为国际组织提供了预防与解决争端的新途径。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作用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4-131-01 一、国际法院的成立与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创立了“常设国际法院”,此后在1922年至1940年,该法院就国家间的29个案件作出了判决,并发表了27项咨询意见,几乎都得到了执行。常设国际法院的司法权威得到了普遍认可,但该法院的活动又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被迫中止。二战后的1945年联合国成立,国际法院随之诞生,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的只能有两项:一是解决国际争端:即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处理关于国家之间争端的案件。因此,国际法院不能受理一个国家与一个国际组织间或两个国际组织间的争

端,也不能处理书记官出收到的私营实体或个人提出的书面或口头请示书。二是发表咨询意见,即通过行使咨询管辖权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来看,它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无法审判个人刑事犯罪。国际法院不是国家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具有最终仲裁裁决的权力。 另一方面,国际法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国际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在立法形式上,条约已经成为主要形式。国际法的普及推广,也使国际法院的地位得以进一步提升。 二、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各方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可见,法院可行使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即国际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自愿管辖。当事国之间于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向国际法院院长提交的一切案件。国际

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

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二、股权转让之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因此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生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 三、股权转让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决定,不需要在董事会一致通过。

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2015年11月7日讲座前言 商会的各位会员、会长、秘书长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参加本次商会主题活动,我也很荣幸有机会与大家分享有关股权转让法律问题。当时选择内容时有些为难,因为我们商会成员从业行业广泛,很难找到一个共性的话题。最后,和阿腾商量,找一个最普遍的话题,大家都是投资者,都不同程度的具有股东身份,于是就定了今天这个题目。我的从业经历才阿滕已经介绍过了,我在分享之前简单说一下我们瀛和律师机构的情况(短片2分钟介绍瀛和)。我们全国所有的瀛和律师都在努力做着一件事:将服务做到极致,不辜负每位客户!下面我开始今天的分享: 说到股权转让大家自然会想到股权、股权取得方式、股权激励、股权纠纷、股权代持等一系列和股权相关的问题,确实是这样,股权转让仅仅是与股权有关问题中的一小部分,之所以选这个股权转让的话题,也是因为我近几年的律师工作实务中遇到比较多的问题,希望通过今天的分享,能让大家以后遇到类似问题时减少损失,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 第一部分基本概念 一、股权的概念(一张)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 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即简单说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二、股权取得方式(一张环形图) 1、投资; 2、受让; 3、债转股; 4、继承; 5、接受捐赠; 6、交换(百度与携程;携程与去哪儿) 7、送红股 8、增资配股 三、股权分类(按资本性质;做一张环形图) 1、国有 2、外资 3、民营 4、混合 四、股权转让应用(一张图) 1、收购 2、资产重组 3、资产剥离 4、业务剥离 5、退出投资 第二部分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协议的八个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协议的八个注意事项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 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 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 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 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四、明晰股权结构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 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五、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 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 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3、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六、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 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 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七、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1、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1)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2)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 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 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让金等税费问题,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并就债务承担问题与受让方达成相关协议;f、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 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2、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1)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 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八、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目标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 币____________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_ 万元。 (2)甲方拟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___________ %的c权(认缴股本_______________ 万元,实缴股本_____________ 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前述股权。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前述目标公司股转让一事协商一致,达成 如下条款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支付方式 1、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_______________ %勺股权(认缴岀资人民币_____________ 万元,实缴岀资人民币_____________ 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前述股权,所转让目标公司股权中尚未到资的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万元由乙方按目标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补 缴。 2、转让价格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_______________ 日内,将转让费人民币(大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 万元)以转账方式分 _______________ 次支付给甲方。 3、支付方式 (1 )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已于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万元)。该定金可抵 扣首期转让款。 (2)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转让款人民币(大

国有股权转让中潜在法律问题的对策研究_陈晓刚

42Jul. 2015 市场管理 〉 〉 国有股权转让不仅是市场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问题,同时也是改革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必要条件。我国国有股权转让在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变革、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背景下逐步规范化、公开化、效益化。但在股权转让的实践工作中,依然存在着大量潜在的法律问题。因此,需要研究和分析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从而防范股权转让流程中的潜在风险、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 我国国有股权转让现状分析 1.1 国有股权转让概述 国有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转让给有权受让方的行为。我国国有股权转让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引导下大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转让方式单一化。据统计,协议转让是国有股权转让的重要转让方式,约70%的股权转让是通过协议转让形式完成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第3号)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的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但在实践中,协议转让方式在国有股权转让中占有较大比例。一方面源于协议转让程序完整、有很强的操作性和行政性,另一方面,国家对股权协议转让程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市场主体对股权协议转让有较高的认可度。 第二,收购主体多元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私有资本开放投资,给予大量民营资本参与股权转让的机会,使得自然人、外资企业、民营资本能够参与到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来,国有股权转让受让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点。 1.2 国有股权转让方式与流程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做出了规范。因国有股权属于国有产权范畴,因此国有股权转让同样适用该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国有股东转让国有股权的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协 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而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式则主要有包括协议转让、无偿划拨、司法裁定等方式。 对于国有股权转让流程,不同类型的股权对应着不同的流程。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转让前应做好可行性研究、形成书面决议,继而开展清产核算、资产评估,并进行为期20个工作日的公告以披露转让方信息、征集受让方,最后视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的方式与受让方达成合意,签订转让合同。而对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份,除了遵循3号令还应遵循《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2007]第19号)的特殊要求。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决策阶段、审核阶段、协议签订阶段、交付阶段。 ◎ 陈晓刚(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300384) 国有股权转让中 潜在法律问题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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