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

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
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

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

(一)提高消费者的唯权意识

维权就是指的是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维护生命健康安全权是消费者协会的一个重点,也是消协的一个主要标准,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维权确定的依据是:当前危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比较突出,把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以人为本,它包括多个方面;另外确定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社会的总体目标的实现要求全民各尽其所,没有人民群众的全民健康是做不到的,消协维护消费者全权利益有本身的职能,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安全利益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突出的问题,打击制止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一些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列出以下几种方式:

一要选择大商场购买,因为大商场进货渠道规范,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管找商场还是找厂家去维权,都会更方便。二要保留购物票据,以证明劣质产品的出处或卖场。三要认清品牌,不要去买“三无”产品。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食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维权难度更大。四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当事人而言,维权是件很辛苦的事,如果我们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就会更大程度地避免遭遇到伪劣产品,也就不用花费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去维权了。在消费者消费的同时可以要求:(1)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2)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3)要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这些都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所要提出的安全要求。

上述这几种只是一些消费者为了以后方便唯权常用的行动,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寻求司法的保护。

(二)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

1.打击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内容涉及了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处理之条款的法律、法规。

(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两个联系紧密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当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的安全权益的行为多属于违法行为,除非当这种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达到构成刑法分则所顶的某一项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就成了犯罪行为。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应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犯罪行为,则由国家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2)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

现在社会有很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行为。其中主要表现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生产、销售假药、坏药。第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四,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五,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以上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第六,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上述以上行为中,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

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化妆品罪等犯罪行为。

2.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方面的职责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

(1)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的受理

当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纠纷和因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益的侵权纠纷两种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而对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既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2)人民法院会采取积极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

服务人民、保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而且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是人民法院实现其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为了自己安全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起诉不方便,都会因为离法庭太远,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举证困难,担心败诉,顾虑起诉进程浪费时间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当自己的安全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的起诉。这样就能使很多消费者在自己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

3.对已受理的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会及时审理

所谓及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准备,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

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安全权益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安全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

在这里我要特别讲述一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安全权益的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而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安全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2、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这就直接能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很多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不合格的卫生产品危害消费者的安全权益,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结束语

总之,消费者安全权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安全权的得到更多保障,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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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安全权遭到侵犯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

浅谈消费者安全权遭到侵犯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 【摘要】在多数时候,政府都会忽略或者刻意忽略城市的一些监管较为困难的地区和农村地区,只做表面功夫,没有真正的解决消费者安全权遭到侵害的问题。应该知道的是,消费者安全权遭到侵害大都是在小额消费,也就是消费成本较低时频繁遭到侵害,政府如果不能解决针对于低成本商贩的质量监督问题,那保护消费者安全权就是一句空话。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政府行为企业 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尤其是个人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相比,无论是在经济条件、议价能力方面、还是在自我保护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市场受到来自生产经营者方面的侵害 企业通常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标;而消费者则通常是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两类市场主体之间在追求目标上是存在着冲突的。就如马克思对资本的论断一样,企业为了盈利,将诚信道德弃之于不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其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是普遍存在的侵权行为。 一:消费者安全权遭到侵犯的原因 普遍认为,消费者安全权遭到侵害是企业的不法行为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但笔者认为只将全部责任推卸给企业生产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一件产品或一份食物从制作它的准备工作一直到消费者手中,这其中还是有很多流程是企业于经营者所不能掌控的。所以笔者认为,导致消费者安全权遭到侵害的原因有三个主体:经营者、消费者还有政府机构。 具体来说就是: 1:经营者非法销售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商品。 2:消费者维权意识差。 3:政府监督机构监督不力,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程序过于繁琐。 二:针对消费安全权遭到侵害的解决方法 1.对于企业行为的解决方法 光政府强行制止和完善法律法规是不够的,也是短期的,不能得到长远效果。政府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的打击、没收其财产的行为,某些时候不仅不能完全消除其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有可能使经营者进一步减少生产成本,加重其侵权行为。且不管是各个行业,低端市场必须有人来开发完善,一味的封锁,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消费者。政府应该做的是疏通引导,公平地对待各方利益,做到换位思考,正确认识到从普通商贩直至小微企业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所贡献的力量,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将企业接引到正确的生产销售道路上来。 例如:针对地沟油问题,属于消费者健康安全权遭到损害,政府可以专门设立站点,向经营食品的商贩出售食用油,减少买卖食用油的中间环节,降低价格,向购买食用油的商贩发放不使用地沟油的标志,以此鼓励。从经营者角度来说,要正确的认识到本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政府加强宣传力度,让经营者认识到所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对消费者所带来的伤害和他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以求其减少销售不合格产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来源:我爱法律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 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1960 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实际上,随着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高涨,世界上许多国家还相继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或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在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美国,可以通过美国仲裁协会或被称为BBB(Better Business Bureau)的企业组织进行消费者权益仲裁。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再如瑞士,设立了由行业团体代表和消费者团体代表组成的仲裁机构。荷兰的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受理消费纠纷的民间机构。另外法国、西班牙、

葡萄牙、比利进等国都设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 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 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需求日益增长,这项原本简单而又公平的交易活动也逐渐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然而在生活实践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有立法不够完善、消费者的综合素质偏低以及执法者执法力度不够等几个方面。为了尽可能的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从进一步完善法律保护制度、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以及提高消费者的综合素质等几个方面入手,以促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了解消费者权益 (一)消费者权益的概念及其特点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从一般意义上讲,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在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前直至使用后全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二是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和允许投诉的权利和范围。 消费者依法享有以下的权利: 人身、财产完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的权利 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法成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的权利 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对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立法不够完善 1、法规中某些概念含义模糊 2、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范围过窄 3、没有合理的举证责任规定 4、维权途径问题 (二)行政执法问题 1、行政主体多元化,行政保护体制失衡。 2、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偏低,一些执法部门因为执法人员能力的不足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事前不知道,事后诸葛亮的现象,无法及时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地方保护主义较为严重,现实中,很多政府部门为了增加本地的财政收入而对一些品牌比如香烟啤酒之类的产品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商家为政府创造了财富,政府则为商家提供保护伞,大量的权利都更倾斜于商家,从而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在很多时候都无法合理的得到保护。(三)消费者的客观地位 在现实的经营活动中,经营者的专业对消费者的非专业,经营者的知情对消费者的不知情,都使得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处于下风的地位。首先经营者销售商品必然会对

什么是消费者

什么是消费者?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共有九项:(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什么是消费者安全权?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消费者安全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1)消费者的生合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善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这就要求:(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2)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就是说,消费者的安全都要得到保证。 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2)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3)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4)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我国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5)化妆品有毒有害。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6)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7)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 什么是消费者的知悉权? 消费者的知悉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 消费者以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因而,商品或服务只有在能够满足消费者某种需求的情况下才会被消费者购买或接受,否则,其需求就不能得到满足。而某种商品或服务是否能够满足其需求,只有在对该商品进行适当了解的基础上才能知晓。同时,消费者正确地消费也要依赖于其对商品的有关

消费者安全保护法题目初拟

题目初拟: 2.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制度适用于( D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没有监护能力人 C.残疾人 D.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3.陈述题民事和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用填空形式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已满( )周岁不满( )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C ) A.10 ,10 ,14 B.10 ,10 ,16 C.14 ,14 ,16 D.14 ,14 ,18 5.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需{ 请说出该名词}方可生效 7. 下列标识中,有一个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请问是哪一项?( D ) A.“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B.“购买总额在十元以下者,请恕本商场不开发票” C.“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 D.“如售假药,包赔顾客20,000元” 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A.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不受侵犯 B.保护智力成果权,有赖于公众的维权意识 C.成年人享有智力成果权,未成年人年龄小不享有知识产权 D.尊重他人的脑力劳动,不做侵害他人智力成果的事情 案例1:《万万没想到》男主角王大锤到某银行取款,在进入银行大厅时,由于银行大厅台阶用大理石铺成斜坡,且没有设置色差,银行也没有在大门口设立任何警示标志,王大锤在进门时当场滑倒,摔成重伤,后经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7万余元。王大锤应该 A.饭馆应保障顾客在接受服务时的财产安全,并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B.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C.饭馆应对顾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作出明显提示,否则应当对顾客的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D.饭馆应确保其服务环境绝对安全,应当对顾客在饭馆内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消法”规定:王大锤可以以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引申: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饭馆应保障顾客在接受服务时的财产安全,并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B.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C.饭馆应对顾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作出明显提示,否则应当对顾客的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D.饭馆应确保其服务环境绝对安全,应当对顾客在饭馆内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公元1650年,紫薇格格在某运营商的官方网站为皇阿玛购买了一部移动老人机,售价285元。一天后,她发现手机的输入法无法正常使用,按键也失灵。经内务府检测后,得知手机存在性能故障,故紫薇格格找到网站要求退货。但网站的售后称,手机壳已有裂缝,因此只可为紫薇保修,但不能退款。请问,在不动用皇阿玛的力量之下,格格的权益如何保障? 解读: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

新产品如何打动消费者芳心

新产品如何打动消费者芳心 新产品上市,教育消费者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拿着一个人家从没买过、从没见过、也从没听说过的产品做宣传,弄不好就会吃闭门羹。有时候,就算产品再独特,概念再新颖,包装再好看,功能再多样,若是推广教育做得不到位,消费者就不会买帐。俗话说的好:蛮干不如巧干,找对方法很重要。如何让新产品快速赢得消费者的芳心,博众咨询认为有几点方法值得营销人员参考: 一、学会借力,为消费者寻找参照物 正因为是全新的概念、全新的形式,消费者对此没有一点了解的基础,有时候硬要揪着产品本身的一些东西不放,结果反而可能事倍功半,不但教育的过程非常漫长,产生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而如果借助消费者已经熟悉的东西来切入,让消费者产生相关联想,则会让事情变得相对简单。有对比,有参考,消费者凭着既有的认知,就很容易对产品做出判断和比较,也更容易深入地理解产品的利益并接受产品。 二、给消费者创造体验的机会 在消费者对产品完全没有概念的情况下,让消费者体验试用产品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不管怎么说,让消费者亲自体验试用,比任何经过精心编造的语言更容易直接传达产品的功效、特征、带来的利益等等。在消费者未肯轻易踏出第一步之前,不妨主动出击,无论是派发免费的试用装还是为消费者创造一个轻松愉快的体验场景,都能帮助新产品迅速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有效传达产品的价值。当然,体验式营销的关键还在于邀请对的人体验,一个没有购买力的人即便体验感觉再好也不会产生购买行为。 三、引导消费者更好地使用产品 新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功能和外观带来的新鲜感很快就会消失,而真正能让消费者对产品保持喜爱并产生依赖的是使用产品所带来的美好感受。这便需要我们在新产品的使用方法建议上多做些文章。曾经的格兰仕微波炉在市场开拓的前期,便斥资数百万元在全国150多家新闻媒体上开辟“微波炉菜谱500例”栏目,指导消费者做微波炉菜肴。同时还举行了“首届微波炉烹饪大赛”,吸引了全国各地微波炉消费者的极大兴趣,取得的效果非常明显。 四、创意促销,让距离更进一步 在新产品尚未普及市场的时候,我们需要以更多的手段来争取更多的顾客。因此,做终端促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很多商家常常采取特价销售、打折销售、赠送超值礼品等手段,虽然短期内对消费者有一定的诱惑,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其实并不利。如何让消费者通过促

中考政治专题复习 维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时政热点 2015年315晚会曝光: 暴利4S店。央视调查发现:东风日产、上海大众、奔驰4S店会故意虚报和夸大车辆故障,从中牟取暴利。一简单故障的汽车(点火线圈插头松动,重启系统即修复)但在这些4S店,却要你更改火花塞等各种大修,其中奔驰维修费报价近万元! 不合格汽油。央视曝光,有黑心商人通过90号汽油和石脑油、芳烃等添加剂调和生产93号汽油,这称为调和汽油,有的甚至直接在油罐车里调好,就放到加油站里出售。价格比正规汽油便宜很多,数量可观。国家检测并不检验具体含有什么添加剂,这让调和油有机可乘。在山东省东营市、滨州市许多不法厂商调和各种石化原料,年产量达五六十万吨,获取暴利!而且!这种调和汽油竟然还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默许直接加到了咱消费者的车里,调和汽油含甲缩醛,易造成汽车线路漏油,还会挥发有害气体,污染环境,影响健康。调查发现,山东大大小小的调和油场有200多家,甚至存在调和汽油培训学校,教室里排放着各种瓶瓶罐罐,5天之内包教包会。 电极式暖手宝,只要通上几分钟电,就能捧在手里热乎几个小时。暖手宝用起来虽然顺手,却很可能也是个危险的炸弹。因为,这种暖手宝用的时间长了,它的保护装置很容易老化,发生爆炸。 路虎变速箱。路虎揽胜极光车,要么走在路上不动了,要么倒档失灵,全国类似案例不计其数,虽然这被诊断为变速箱故障,但部分车主说换了两次变速箱仍故障频发。面对越来越多车主质疑,路虎中国却将问题推卸到用户身上:国内开车都很急。 国际品牌。2014年,全国检验检疫机构抽检进口服装23818批,不合格货物1785批,总计118万件,货物价值1293万美元。不合格品牌包括H&M、GAP、CAVALLI、OLD NAVY、FOREVER 21、ARMANI、ZARA、American apparel、DOLCE&GABBANA、MANGO等。不合格原因涉及色牢度、PH值、甲醛、偶氮等不符合要求。 不明保健品。对于一些来路不明的保健品,老年人成为最易被骗人群。手表能预防癌症、心肺卫视能在休克时救命、仪器能够给人体充电、仪器能把自来水变成治病神水。 骗子都采用了哪些骗术?总结起来有四大招:第一招,洗脑营销。打着免费健康讲座的旗号,虚构夸大他们的病情。第二招,亲情营销。一见面就喊爷爷奶奶,哄着老人高兴。第三招,体验营销。拉着老人体验各种医疗器械。第四招,免费体检。打着免费体检的幌子,在体检报告上做手脚,吓唬老人掏钱治病。每一个人都有责任行动起来,让老人远离骗局,让骗子没有市场! 无密码wifi。为了保证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在公共场所尽量不要使用那些不需要密码的免费wifi。尽可能使用商家提供的带有密码的wifi网络。另外在用手机支付账户或者发送邮件的时候最好关闭手机WIFI功能,使用手机的3G、4G数据流量进行操作。 诈骗电话。骚扰电话一天十几个?对方还冒充警方、银行等诈骗,谁是幕后推手?你肯定不敢相信,中国移动、中国铁通在为骚扰电话提供各种支持,甚至给“10086、110”之类诈骗电话开绿灯,对于诈骗电话显示虚假主叫号码,仍然允许透传。 假身份证办卡。深入调查发现惊人内幕:网上买一张别人的身份证,拿去四大银行,其中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可轻松办理银行卡 手机实名制。央视记者调查发现,联通公司员工为完成开卡任务,偷偷利用消费者留下的身份信息,再次重复激活开卡(一身份证可开五张卡),完成开卡任务,余下手机卡20元/张卖给卡贩子,卡贩子卖给诈骗犯。你名下有没有手机僵尸号?小心有天警察找上门。 二、与教材结合

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解读:受尊重权(一)

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解读:受尊重权(一) 概述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案例 某银行因地理位置处于老龄人口密度较高的社区内,厅堂客户以老年人居多,因此因地制宜的开展了对存量60岁以上的老人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及现场调研并结合调研结果积极落实服务优化。客户提出了诸如关于银行卡、自助设备、网上操作等各种介质及渠道安全性的疑问。在搜集、分类相关问卷后,支行立即对厅堂布局进行调整改善:增设无障碍通道、防骗标识牌、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提供导银服务或由理财经理、值班大堂经理引入VIP 室办理业务并全程接待。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VIP 室添置了不同度数的老花镜、放大镜、血压计、报刊等。银行产品动态栏也根据老年人的需求进行完善,理财经理每周定制老年人专属银行产品简介,并将字体放大方便查看。该银行对老年金融消费者系列增值服务在全行范围内得到了示范推广。 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解读:受尊重权(二) 案例 2015年10月30日星期四中午11点50分左右,某银行大堂经理发现一位85岁高龄的老奶奶在支行门口踱步,立即上前迎进支行休息区,经观察发现其患有轻度老年痴呆且健康状况堪忧。厅堂人员送上茶点并耐心与老奶奶沟通交谈,得知老奶奶是在隐瞒其女儿的情况下自行前来办理个人取款业务。当班柜员迅速于12点18分办结相关业务,营业经理同时拨通了出租车服务热线,搀扶老奶奶并嘱托大堂经理将其安全送回住处。因为奶奶只知道“农林路XX号”,对于具体小区名称一直含糊不清。出去安全考虑及浦发的服务关怀,经历多番周折,该名大堂经理最终陪同老奶奶找到了其住宅小区,并交待小区保安送至家中,留下了联系电话。当天下午支行即收到了奶奶女儿的感谢电话,对浦发银行给予老年人的尊重及贴心关怀服务给予高度评价。次日,奶奶女儿上门感谢,发现该银行对特殊群体的服务设施也一应俱全,被一系列服务细节打动,最终也成为了该银行忠实贵宾客户。 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解读:信息安全权(一) 概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小贴士 选择可靠或熟悉的网络、平台、商家 随着电商时代的降临,新的平台或商家搞优惠吸引用户的活动是很常见的营销手段,在选择的时候最好能先了解一番,例如在网上检索一下该平台的资质。 定期修改个人注册账号的登录密码 通过及时的修改自己的密码,可有效防止个人信息的进一步泄露,虽然不一定是万能的,但是却是十分有效的,毕竟你的信息不可能一直被曝光状态,如果存在这样的事情,这样的平台或机构想来也难以生存。最好的情况就是使定期修改密码成为习惯。 不轻信外来信息,不主动透露个人信息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特殊的诈骗形式,对方已经掌握了你一定的信息量,用来套取你更多的信息量,比如陌生来电、要验证码等,或者就是通过一些网络即时聊天工具,通过一些

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314775733.html, 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网上购物市场欣欣欣向荣的同时,出现了许许多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目前网上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但网上购物的虚拟性导致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法亲眼见到商品实物,不能亲自检查商品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而是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有关的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等均是经营者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单方提供。消费者在网络上获得的商品信息可能与实际见到的物体本身存在认知上的差别。从某种程度上

讲,网上购物剥夺了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前检验商品的权利。网络上经营者也经常利用与现实交易的这种差别进行欺诈或者隐瞒商品质量 的真实情况。相对而言,网上购物时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2、交易安全难以保证。目前网上购物的付款方式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有网下汇款和网上银行支付。网下付款,一般包括先付款后发货和货到付款。如果是先付款后发货,消费者很有可能得不到商品且无法追回货款。较成熟的独立网上经营者会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但这种方式需要较完备的物流系统,且地区限制性较大,一般只会对较大城市和地区采用这种付款方式。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采用网上银行支付才是真正的网上购物。支付宝的出现大大促进了网上购物的发展,但由于目前我国网上银行发展不健全,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应规范,如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数字签名、Internet电子邮件的安全协议、Internet主要的安全协议、 UN/EDIFACT的安全、安全电子交易规范(SET)等。但不法分子通过程序盗取用户信用卡账号和密码的事件仍时有发生。由于支付系统的不完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出现了大量的消费者因欺诈而受损失的事件。 3、退换货困难,求偿权缺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

打动消费者的好“色”之心

打动消费者的好“色”之心 21世纪是一个变革的时代,在这个“不断提速”的时代,商品营销不仅注重效率,而且更加注重心智策略。如今的营销战是智者之战,色彩在商品营销战中传播着品牌的思想和灵魂,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伊顿曾说:“色彩是一种力量。无论我们对它觉察与否,色彩效果不仅在视觉上,而且应该在心理上得到体会和理解。”歌德也曾说:“颜色对于人的心灵有一种作用,它能够刺激感觉,唤起那些使人激动、使人痛苦或使人快乐的情绪。”人的视觉在感受到颜色的同时,会对色彩的感觉伴随着一定生理、心理反应的产生,从而影响人的情绪、思想。任何一种色彩或任何一个色彩的组合都会透过知觉在人们的心里激发出某种情感。 当下,品牌战、产品战、广告战给竞争中的企业提出了更高标准。色彩区隔定位作为品牌战略和产品营销攻略的一部分,是经营者不可忽视的销售手段。色彩区隔定位,帮助https://www.360docs.net/doc/7314775733.html,消费者高效率辨别出品牌产品作为选择购买目标,并刺激、吸引消费者购买欲望的提升。 色彩具有先声夺人的效应和魅力,不同的色彩能使人产生不同的感情联想。美国营销界总结出了“7秒定律”,即消费者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只要7秒钟,就可以确定对这些商品是否有兴趣。在这短暂而关键的7秒之中,色彩的作用达到了67%。 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的营销大战中,色彩营销被他们演绎的淋漓尽致。无论是从产品的外观设计,还是广告的情节设计,甚至各种促销品,都必将红色和蓝色运用到极致。“红色旋风”与“蓝色风暴”的品牌大战,见证了强势品牌的成功过程。 以“色”悦人,抢占消费者心智 健力宝集团“爆果汽”饮料上市之时,打破传统饮品用色,针对目标消费群大胆定位,采用黑色个性包装。在超市的陈列架上,黑色的包装在众多的红、绿、蓝色包装中煞是扎眼,一经推出就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眼球。暂且不说爆果汽的口感及后来命运如何,它的色彩策略在上市之初尝足了成功的快感。 产品设计首要目的是要在第一时间吸引人的注意力。研究表明:每一位顾客扫视超级货架上商品的时间仅0.03秒。所以商品的包装色彩要有足够的视觉魅力来抓住顾客的眼睛,促使其产生购买的欲望,并且能让人们以最快的速度识别和认知产品特质,打动消费者心智。 消费者会在7秒内决定是否有购买商品的意愿。商品留给消费者的第一眼印象可能引发消费者对商品的兴趣,希望在功能、质量等其他方面对商品有进一步的了解。如果企业忽视了对商品视觉设计的精、准策略,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份关注,更将失去的是一次商机。 曾有一家咖啡店位于闹市,服务优质,咖啡味道纯正,但生意一直不好。后来老板对店内装饰稍加改动:把店门和墙壁涂成绿色,桌椅涂成红色,店内进行合理的色彩区隔,结果顾客大增。原因就在于:恬静的绿色属冷色调,具有镇静作用,诱

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八课第二框《维护消费者权益》 [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目标:通过情境体验,使学生了解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的必要性,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2、过程与方法目标:在自主学习、合作探究中培养学生科学探究的方法,展示并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教学提高学生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并勇于同经济领域内的违法活动做斗争。 [教学重点、难点]学生对消费者权利的认识;怎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教学思想]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理念,以学生的认知水平为出发点,构建“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模式。 [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教学手段]多媒体 [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师:(多媒体播放巩汉林、赵丽蓉主演的小品《打工奇遇》片段)同学们,看了这则小品,你想到了什么? 生:(略) 师:为了打击这种现象,我国专门制定了一部法律,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部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新课教学 1、消费者权益的含义 (多媒体展示)案例:《如此麻花谁敢吃》(略,摘自《桐庐报》) 提问:你怎样看待案例中“加工点老板”的所作所为? 生:(略) 在学生回答的过程中,引导学生逐渐认识“消费者权益”的概念,并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那些方面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师:(过渡)既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么重要,那么消费者应该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某商场发生的一件事,从中获得一些启示。 (情境模拟)小品表演:4名学生分别扮演顾客、商场营业员、商场经理和商场保安。顾客到商场购买“CD随身听”,营业员竭力向他推荐某牌子的随身听如何质优价廉。顾客当场试用,发现该“CD随身听”质量极差,而且耳塞冒出的一个细小铁钩挂伤了顾客的耳朵。因此,顾客决定不买该“CD随身听”。但营业员声称只要试听了就必须买,还叫来了商场保安对顾客推推搡搡。顾客一气之下找商场经理反映情况,结果反遭经理辱骂。 问题导向:请同学们观察、思考那位“顾客”的遭遇反映了市场交易活动中哪些不正常的现象?并根据模拟表演中的具体情节,分析该商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利?(学生以4人组成学习小组,根据模拟表演中的具体情节,结合问题,共同学习教材相关内容,进行讨论、交流,形成小组的学习成果。在小组学习的过程中,老师加强学法的指导,收集反馈信息。然后,4名学生扮演记者,分别采访各学习小组的学习结果。老师和学生共同评议学生的发言,最终达成共识,弄清消费者在商品服务市场中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并用多媒体把它们显示出来。)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维护消费者权益可以选择哪些途径

维护消费者权益可以选择哪些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 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因此,当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经营者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挟在中间让厂家和经营者当“皮球”踢。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服务规则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这些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 二、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前提是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一句话打动消费者--谈广告语的创作

一句话打动消费者--谈广告语创作 作者:佚名 说起广告语,相信你一定很熟悉并记得下面广告语——“不闪,才是健康(创维电视)”、“味道好极了(雀巢咖啡)”、“方便谁都做得到,声音清晰更重要(TCL美之声无绳电话)”...... 这些脍炙人口广告语,让你过目不忘。更重要是,就是这些出色广告语,深深地打动消费者,让它产品在剧烈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广告语是品牌传播中核心载体之一,在与消费者沟通中起到非常重要作用。那么,什么样广告语才是好广告语?广告语创作有什么方法?在广告语创作中有哪些禁忌?下面,笔者根据实践中总结经验,谈谈自己看法。 一、怎样广告语才是优秀广告语? 首先,好广告语要切合品牌或企业所要传播定位。 因为广告语是品牌主张一个载体,一个核心载体。它在广告中起到非常关键作用。事实上,无论做什么类型广告,包括电视广告、平面广告等等,定位是在先。在定位基础上进行各项表现。而广告语也一样,必须符合品牌或企业定位。在定位基础上进行创作、提炼,形成一句有效传播口号,即我们所说广告语。 “怕上火,喝王老吉”这样短短一句话,把它所要说“王老吉是预防上火饮料”说出来了。这就符合王老吉品牌定位。而此前,王老吉广告语是“健康家庭,永远相伴”,这种过于泛化广告语是没有效果,这与其原来定位过于泛化有关。 在这方面,宝洁公司几个洗发水品牌做得非常好。比如海飞丝广告语“头屑去无踪,秀发更出众。”、“去头屑,让你靠更近”就将它定位——所主要独特卖点(USP)“去头屑”明确地传达出来了;还有飘柔广告语“亮丽、自然、光泽”与“柔顺头发”卖点定位一致;潘婷广告语“独含VB5,滋养你秀发”与“营养头发”卖点定位一致。 其次,广告语必须有冲击力、感染力。 好广告语能够打动消费者,在让人在情感上产生共鸣,从而认同它、接受它,甚至主动传播它! 纵观我们所熟悉广告语,比如“吃了娃哈哈,吃饭就是香”、“人头马一开,好事自然来”,或许你已经好久没有看过或见过它广告了,但你却依然记得,历历在目、印象深刻。 好广告语是有销售力。在市场竞争中能够有效地区隔竞争产品,在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比如,TCL美之声无绳电话广告语“方便谁都做得到,声音清晰更

论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及保护体系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及保护体系 姓名杨春 学号 061050057 学校新乡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田世让 写作时间 2008年11月

目录 一、消费者的权利 (3)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5) 三、消费权益解决的途径 (7)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培养 (8)

内容摘要 消费者及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赖以存在的根基。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提出消费者具有安全、了解、选择和意见被听取四项权利的国情咨文;1969年,尼克松进而提出消费者的第五项权利即索赔权。以此为基础,各国立法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自己国家消费者的权利。本文拟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构和争议的解决四个方面进行论证,最后分析消费者所应当具有的消费意识,以期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论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及保护体系 消费是人类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与消费相伴而生的是消费者权益。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提出消费者具有安全、了解、选择和意见被听取四项权利的国情咨文;1969年,尼克松进而提出消费者的第五项权利即索赔权。以此为基础,各国立法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自己国家消费者的权利。本文拟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构和争议的解决四个方面进行论证,最后分析消费者所应当具有的消费意识,以期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一、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 心内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对消费者的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一)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为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具体说就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的安全权包括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两方面的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行使其安全权,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修理不合格的商品;两次修理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要求更换或退货。若消费者人身、财产因不合格商品而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可以简称为知悉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点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知识 一、消费者的权利 (一)安全保障权 ●消法第7条(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8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经营者应当注意: 第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对于暂时没有标准的,应当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要求; 第三,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商品和服务,要事先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且表明或者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19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29条(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保障权利)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二)知情权 ●第8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20条规定:(对应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三)自主选择权 ●消法第9条: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浅论消费者安全保障权

浅论消费者安全保障权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 论文摘要:通过两个关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典型案例,解释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分析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应履行的义务,认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合同方式给予取消,即在消费过程中第三人侵害了消费者安全权以及消费者自身有过错时,经营者应尽到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及附随义务,在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损害时,经营者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应减轻或免除。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经营者;法定义务;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行使其它一切权利的前提。从历史演化的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在传统上大多属于交易当事人自治的范围,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将这些权利法定化,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场。然而,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对此,消费者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一、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其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既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安全和接受服务所涉及商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它们对于其他财产的安全。例如,消费者购买电视机,不仅有权要求保障该电视机本身的安全而且还有权要求保障该电视机对于周围其他财产的安全,不因爆炸、燃烧等造成家具、房子的损失。由于财产安全涉及到消费者生活的物质基础,与消费者的基本生活条件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同样是消费者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同人身安全权一起构成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完整内容。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实现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保障。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ll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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