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法律名称: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199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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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法人。每一港口设置船舶代理公司的数量,由交通部根据港口的实际业务需要决定。

第五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主经营,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国际海运船舶代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配备有必需的业务、报关、财务、外语等专业专职人员;

(四)熟悉我国对国际航行船舶的有关法律、规章和要求,并有能力督促和帮助所代理的船舶认真遵守和执行;

(五)有公司章程、固定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交通、通迅条件;

(六)有经办业务所需要的资金。

第六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包括英文名称)、详细地址(中英两种文字)、电话、电挂、电传号码、邮政编码;

(二)准备经营的项目;

(三)注册资金和实际拥有资金的证明或资金担保;

(四)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年龄、专业、详细经历、住址;

(五)公司业务章程、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配置情况。

第七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的申请经公司所在地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交通部根据实际需要和本规定的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申请人持交通部的批准文件,到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执照后,才能开业。开业后应在十五天内将执照影印件报交通部和公司所在地及省级交通主管机关备案。

第八条交通部可以根据船舶代理公司的规模、资金、能力、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其经营范围。

船舶代理公司在交通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受船公司委托,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代理业务;(一)联系安排船舶进出港口、靠泊和装卸;

(二)办理船舶、货物、集装箱的报关;

(三)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转运和多式联运;

(四)受船东或船长的委托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签船舶速遣、滞期协议;

(五)办理国际水上旅客运输;

(六)组织货载,为货主洽订舱位;

(七)联系水上救助,洽办海商海事处理;

(八)代收代付款项,代办结算;

(九)办理其它的船舶代理、服务事项。

第九条船舶代理公司开业后,需扩大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船舶代理公司应当依据下列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一)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维护国家权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按照委托,克尽职责,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履行承担的义务;

(三)指导被代理的船公司、船只和船员遵守中国有关的法令规章,并协助主管当局处理船公司、

船舶和船员的违法、违章事宜;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欺诈活动和使用不正当手段或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进行非法竞争。

第十一条船公司享有选择船舶代理公司的完全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当事各方不得在有关合同条款中限制公司自由选择船舶代理公司。

第十二条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费收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回扣或变相给予回扣。

第十三条下列船舶,由交通部指定的船舶代理公司办理代理业务:

(一)外国的军事舰船;

(二)实习船、科学考察船;

(三)旅客运输船(含旅游船)、私人游艇;

(四)工程船及其辅助船;

(五)其它应该指定代理的船舶。

第十四条船舶代理公司的上半年和年度经营情况,应分别于当年七月底前和次年二月底前向交通部报告,同时抄报该所在地交通主管机关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机关。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财务收支损益;

(二)分国别代理的船公司、船舶名单和船舶的艘次数;

(三)被代理船舶装运的进口、出口货物流向统计,并分别列出我方派船和对方派船承运货物的数量;

(四)交通主管机关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交通部和交通部授权的地方交通主管机关有权对船舶代理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公司必须如实地报告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船舶代理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权的地方交通主管机关可视情况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撤销批准的经营资格。

第十七条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准许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公司,须在本规定生效后三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要求,向交通部补办批准手续,逾期不办手续的,取消其船舶代理公司资格。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团体标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标准委《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要求,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有关文件,规范行业管理,推进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课程体系开发和管理应用技术标准化工作,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培训机构研发、教学、评价等管理标准体系,提升培训机构的综合竞争力,结合新职业教育领域的实际情况,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决定组织开展新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联盟会员单位和有关机构提出,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组织国内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在中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内使用,并服务于本行业的指导性团体标准。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有关研发、生产、经营、检测、认证和采购等活动,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贯彻,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制定过程开发、公平、透明; (四)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企业管理创新和满足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发展需求的项目; (五)立足技能,服务行业发展,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鼓励采用引进转化国际标准; 第四条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联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XZY。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采用双编号。 例如:T/XZY XXXXX-XXXX / ISOXXXXX:XXXX 第七条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内设“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选题、论证、立项、审批、公告、发布、宣贯、转化、复审及组织完成具体标准的起草

漯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doc - 漯河市科技信息网

漯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漯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其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目的: (一)旨在探索建立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 (二)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发挥其辐射与扩散作用,促进企业、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三)围绕我市重点和优势行业,以加速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为目标,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使之成为带动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生力军。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我市支柱产业、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

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和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的民营科技企业等,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培训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重要科学技术基础,对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科技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提高社会、经济及生态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标准由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环能、饲料等专业组成,主要任务是在农业部行业归口范围内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研究和国内外标准科技活动,为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农业部是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本部制定的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制、修订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修订农业标准,审查上报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并审批、编号、发布行业标准。受理部直属企业标准备案。 (四)组织推动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管理农业系统等全国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七)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和表彰。 (八)管理和开展农业行业范围内的有关国际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部内、部外标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农业标准化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业务司分工协作负责。各级农业主管标准的部门和单位要健全标准化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标准化工作。加强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的农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农业部及本省制订的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措施。 (二)编制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系统的企、事业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会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地方农业标准。 (五)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国际船舶代理

国际船舶代理: 1,资质:(1)对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行增补:增加国际国内船舶和货物代理。(经与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可通过网站申请增补) (2)在“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简称CASA)”备案。操作办法: 一、新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含新注册成立企业及已有企业扩营国际船舶 代理业务的),在向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在30日内进行新成立国际船 舶代理企业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新成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表(该表格需首先发送Excel电子表格至协会 指定邮箱,并等待邮件回复确认);(附件1)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两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证明文件(包含从业经历公证书、劳动合同 复印件、相关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其他通知准备的必要证明资料等)。 二、备案表中有关两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条件为: ①拥有高级业务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并有从事国际海运相关业务三年以上 经历的; 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国际海运相关企业担任业务部门经理职务三年以上的 经历; 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但均需提供公证处出具的从业经历公证文件。国际海 运相关企业是指交通运输部颁发过有关国际海运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 三、备案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需将备案全部纸质材料直接邮寄至中国船舶代理 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秘书处,协会在收到纸质全部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向企 业发送确认备案回执,已备案国际船代企业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布,并定期报送 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及企业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业务操作流程: (1)货主推介。一般来讲,外轮代理都是收货人指定代理,即比方武钢买的一船外轮的 货,武钢推介我司做外轮代理,就是由我司来做外轮代理服务。 (2)签委托。外轮船东发委托代理邮件,外轮代理人(比如我司)收到邮件后,将港口 费用统报一个价格给外轮船东,里面包含引航,港口使费,代理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现阶段来讲,一般一条17-18万吨的CAPE船的总费用大概在10-12万美元,视各港口情况有所差异,其中代理费在0.7-1万美元/船,具体代理费双方协商确定,确定后外轮船东打款。 (3)报“一关三检”。在确定委托代理后,在外轮装出到港前,根据需要提供的外轮资料 清单(包含相关证书,货物情况等各港口有专门的资料清单),按要求向“一关三检” 申报,即海关,边防,卫检,海事,一般统一都是网上申报。 (4)联系港口。将外轮到港时间,动态变化,装货情况详细报给港口,跟踪和了解外轮 靠泊计划,将外轮动态变化和港口靠泊计划两边信息及时沟通协调。 (5)外轮靠泊后,通知货代做水尺,同时安排联检。 3,配套服务操作: 对于外轮上有安排人员上下,运送配件等事情需要上岸的,一般提前向边防申报,取得临时入境许可,然后再安排相关事宜。 4,业务开展设想: (1)外轮代理的承接。考虑到我司现有的货主,外轮代理权可以先通过向我司熟悉的货 主申请和争取,比如武钢,中天等。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 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的产品目录及相应的我国采标 标准和国际标准,以便企业采用。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依照采 标标志图样,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 (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 力。 (三)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 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 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 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 (二)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 中文译本。 (三)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必须提供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 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的采标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相应国际标准要求或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结论; 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出具近期三次(或三个月,每月一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 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证明;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数据。 对符合前款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发给备案证书,并将企业备案材料一份留档,一 份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份退还企业。对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含具有行政 管理职能的公司)为受理备案部门。 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理的省辖市(地)标 准化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直属的总公司、总会的直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受理备案部门按季度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若干规定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参与国际市场 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关于“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的要 求,制定本规定。 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 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 措施。各级政府要把采标工作同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 入本部门、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采标的项目,各级技术进步计划中应 予优先安排。 二、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企业的技术改造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产品质量为目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对重点产品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技术改 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 技术设备及有关技术文件。引进的全套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采标要求。 三、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标的新产品要优先列入 各级新产品开发计划,并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新产品的优惠政策。 对采标重点产品项目,凡符合国家重点新产品规定的,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并 享受规定的政策。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要围绕采标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积 极推行等同采用 ISO 9000 系列标准的 GB/T 19000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 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五、国家对采标产品实行标志制度。对于采标产品,企业可以自愿申请“使用采用国 际标准标志”,采标标志的申请程序和使用要求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采标产品标志 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由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 内外公布。 六、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在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备品备件时,必须优先采购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 七、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及时为企业采标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各级科技和标 准情报部门都要积极搜集国外先进标准和资料。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八、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部门和地方 的科技进步奖。对采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九、企业生产的产品,凡是有能力、有条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都应采 用相应的标准;暂时没有采标的重要产品,要限期采用。 十、对已列入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计划的采标项目,不采用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在代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十一、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 十二、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公文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文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篇一:公文用纸标准 公文用纸标准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单页,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张帖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用纸要符合档案保护技术要求。 公文用纸的页边与图文区尺寸。 公文天头(上白边)宽20毫米+05毫米2.5厘米; 地脚(下白边)宽7毫米+05毫米/1.2厘米; 装订边(左白边)宽20毫米+05毫米2.5厘米; 翻口边(右白边)宽15毫米+05毫米。2厘米 国内通用16开型纸图文区尺寸为:长233毫米,宽149毫米;国际标准a4型纸图文区尺寸为:长270毫米,宽175毫米。(如图所示) 16开型纸 2.5cm 23.3cm

2cm 17.5cm 篇二:应用文复习资料 程式化是公文的特征之一。公文的程式化,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书面文字材料形成的相对固定的格式来表现。 一份完整的公文由文头、主文和文尾三部分组成,公文格式主要是这几部分内容的 组成与写作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的组成部分一般有:发文机关、秘密等 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印章、成文日期、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 第一节公文的格式 一、文头部分 公文的文头,又称版头,包括: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紧急程度、 秘密等级和份号等项内容。 文头位于公文首页上端,约占a4型公文纸的1/3或2/5面积。 (一)发文机关标识(文件名称)

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两字组成。 如“××省人民政府文件”、“××公司文件”。 (二)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又称发文号、文号、文件字号。 发文字号是指某一公文在发文机关一个年度内发文总 号中的实际顺序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部分组成。 发文字号中三个部分的书写顺序是: 先写发文机关代字,接着是年份,最后是序号。如“粤科院字〔20xx〕 14号”,表示是广东省科学院在20xx年度内发的第14号文。 年份,要用阿拉伯数字完整书写,用括号括起来。不能把“20xx” 简化为“06”,括号须用六角括号“〔〕”,不能用半圆括号“()”。 联合行文的发文字号,只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的作用主要有三个:一是便于登记;二是便于分类、归档;三是便于查找、 引用。 (三)签发人

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落实《国家“十二五”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四川省“十二五”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组建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四川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促进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区域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区域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为行业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4日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号发布) 第一章一总一则 第一条一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三 第二条一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二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三 第三条一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 S O)二国际电工委员会(I E C)和国际电信联盟(I T 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三 第二章一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一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二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二经济合理二安全可靠三 第五条一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三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二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三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二卫生标准二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二防止欺骗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二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二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二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三 第六条一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三由于基本气候二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二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三 第七条一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三当我国一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三 第八条一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并可以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三 第九条一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二企业的技术改造二新产品开发二老产品改进相结合三 6 4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结合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攻关计划,围绕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结合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我省产业以技术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省内支柱产业、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国外标准翻译管理办法

前言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国外标准的管理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由综合技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综合技术部起草并解释。 本标准由企业管理部平衡审查。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翠华。 本标准属于首次发布。

Q/QCG 02000-***-2010 国外标准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使用的国外技术标准的收集、翻译、审核、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齐轨道装备公司。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标准。 2.1国外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国外的一些技术法规。 2.2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讯联盟(ITU)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1)定的标准。 2.3国外先进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国际性组织、区域性组织、经济技术发达的国家、通行的团体以及国际知名企业所制定的标准。 2.3国外技术法规:在产品招标时合同规定的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并强制执行的文件。3职责 3.1综合技术部 a)负责管理购买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统一购买国外标准; b)负责国外标准的归档、文本管理,受控。 3.2技术中心 a)负责国外标准的信息收集;

b)负责国外标准的翻译、校对、审核及译文的归档; c)负责AAR标准的购买、翻译、校对、审核及译文归档。 3.3其它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所需国外标准信息收集,负责提供本专业国外标准的购买渠道。 4国外标准的收集 4.1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标准需求报告单,专业主管部门提供购买渠道,综合技术部统一购买; 4.2专业部门也可自己购买,到综合技术部归档,统一管理,综合技术部统一报销费用。 4.3技术中心定期浏览AAR协会会员网,向专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技术部提供最新的AAR标准目录,根据需求购买。 4.4技术引进中时外方提供的技术标准,专业部门要定期提供给综合技术部,统一管理、发放。 4.5出国考察、参加各种国际会议等获得的国外标准,专业部门要定期提供给综合技术部,统一管理、发放。 4.6综合技术部定期在各级标准网站收集国外先进标准。 5国外标准的翻译和审核 5.1国外标准翻译 a)翻译流程:综合技术部将收集的国外标准提交技术中心,并填写登记表(见表1),技术中心翻译后,将审批后的翻译稿及原告返回综合技术部,综合技术部签收后,受控、发放; b)因为各种原因技术中心没有能力翻译的国外标准,由技术中心统一委外; c)翻译要求:翻译不属于采标,技术标准的翻译要采用直译,专

国际船舶代理

一、国际船舶代理人的分类 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船舶在世界各个港口之间进行营运的过程中,当它停靠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将无法亲自照管与船舶有关的营运业务。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可以有两种:第一,是在有关港口设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分支机构,第二,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委托在有关港口的专门从事代办船舶营运业务和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办船舶在港口的有关业务,即委托船舶代理人代办这些业务。在目前的航运实践中,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由于其财力或精力所限,而无法为自己所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可能停靠的港口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又由于各国航运政策的不同,使得委托船舶代理人代办有关业务的方法成为普遍被采用的比较经济和有效的方法。 设立在世界海运港口的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他们对本港的情况、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习惯等都非常熟悉,并在从事船舶代理业务的实践中积累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他们经常能比船长更有效地安排和处理船舶在港口的各项业务,更经济地为船舶提供各项服务,从而加快船舶周转、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船舶的经营效益。目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大多都对自己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抵达的港口采用委托代理人代办船舶在港口各项业务的办法来照管自己的船舶。世界上的各个海运港口也都普遍开设有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而且在一个港口又通常开设有多家船舶代理机构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工作。 , 船舶代理属于服务性行业。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可以接受与船舶营运有关的任何人的委托,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接受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委托,代办班轮船舶的营运业务和不定期船的营运业务,也可以接受租船人的委托,代办其所委托的有关业务。 由于船舶的营运方式不同,而且在不同营运方式下的营运业务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又各不相同,各个当事人所委托代办的业务也有所不同。因此,根据委托人和代理业务范围不同,船舶代理人可分为班轮运输代理人和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两大类。 (一)班轮运输船舶代理人 1.班轮运输船舶总代理人 在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在从事班轮运输的船舶停靠的港口委托总代理人。该总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由班轮代理合同的条款予以确定。代理人通常应为班轮制作船期广告,为班轮公司开展揽货工作,办理订舱、收取运费工作,为班轮船舶制作运输单据、代签提单,管理船务和集装箱工作,代理班轮公司就有关费率及班轮公司营运业务等事宜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班轮公会进行合作。总之,凡班轮公司自行办理的业务都可通过授权,由总代理人代办。 2.订舱代理人 班轮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班轮运输船舶能在载重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做到满舱满载,除了在班轮船舶挂靠的港口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总代理人外还会委托订舱代理人以便广泛的争取货源。订舱代理人通常与货主和货运代理人有着广泛和良好的业务联系,因而能为班轮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效益,同时能为班轮公司建立起兴套有效的货运程序。 (二)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 1.船东代理人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 办法 1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中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中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按中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它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中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 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2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中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中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而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中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当中国一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制定中国标准,应当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并能够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中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第十条采用国际标准的中国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中国其它标准一样,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 3

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我省工程化研究平台建设,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山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省内有关行业和领域中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较高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骨干龙头企业,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辐射带动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三)培养聚集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为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接受委托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工作,提高产学研结合、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培植发展科技产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省科技厅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和年度计划,制定工程中心建设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扶持措施;负责对工程中心进行审批、绩效评估和考评验收。 (二)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的工程中心建设申报工作;调度工程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和发布工程中心建设年度计划或方案,以主管部门推荐和公开招标等形式组建工程中心。 第八条申报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适用)

本标准。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15796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5497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 3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 3.1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要求 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评价与改进 3.1.1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每个企业的生产都与外部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并存在絮叨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约束条件, 而在企业内部各部门、 各环节之间又存在一 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有机整体, 所有这些外部约束和内部依存制约关系, 只有通过制定和 实施一整套标准(包括偶国家、行业、企业的技术标准、企业管理标准、及企业工作标准) 才能实现企业与外部环境协调和内部的协调, 从而建立起最佳生产经营秩序。 通过制定企业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使企业科学化、有序化、规范化,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因此企业标准 化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 3.2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 3.2.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322建立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 3.2.3实施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强制标准坚决贯彻实施, 推荐性 标准一经采用应严格贯彻执行。 3.2.4企业的服务、运行、和物资采购、营销、设备、财务等工作应尽快纳入标准化轨道, 制定出积 极、可靠、有效的企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并贯彻实施。 3.2.5应根据经营需要和企业标准体系提出的制修订标准项目做好规划和计划, 列出标准项 目名称。主要内容说明,工作进度、要求及负责起草的单位等。 326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有计划和措施。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 人员素质与职责、企业标准化规划与 计划的管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企业标准体系总要求、 贯彻实施各级标准管理、标准 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标准及标准化信息资料的管理、 际标准工作的管理、企业标准化成果给管理等规定。 企业标准化人员培训管理、采用国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第六章 国际船舶代理及船舶进出港手续

第六章国际船舶代理及船舶进出港手续 1、在我国船舶代理分为:①长期代理;②航次代理;③法定代理关系;④第二委托方代理 A、①~④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④ 2、船舶所有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或不为造成第三者的损害,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应负赔偿责任? A、在任何情况下 B、只要这种行为是为了船舶所有人利益时 C、只要是在代理权限内为船舶所有人利益而为的行为 D、只要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行为 3、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如果船舶代理合同授权不明,则______。 A、委托人对第三人不承担任何代理后果 B、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代理后果 C、委托人应向第三人承担代理后果,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船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 4、船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船舶代理行为的后果,______。 A、由被代理人承担 B、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担 C、由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负连代责任 D、由代理人承担 5、船舶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一般应由______。 A、被代理人承担 B、代理人承担 C、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代责任 D、任何一方都不负责任 6、船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违法行为而被代理人知道这种情况,但没明确表示反对,由违法行为产生的责任应______。 A、由代理人承担 B、由被代理人承担 C、由被代理人与船舶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由损失人自负 7、有关船舶代理中的第二委托方代理下列陈述正确的是:①实践中,按船舶代理关系的主次地位,在一个航次中,第二委托方只能有一个;②第二委托方是要求代理人代办同一艘船舶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人;③定期租船中,承租人授权代理人代办船舶进、出港安排泊位、货物装卸业务,是委托方;④定期租船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为了办理船员遣返、补给、修船等业务委托与承租人同一代理人,从而建立了第二委托关系。 A、①~④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④ 8、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______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A、代理人 B、被代理人 C、第三人 D、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 9、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①法定代理;②指定代理;③隐名代理; ④委托代理 A、①~④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④ 10、国际船舶代理属于______的性质。 A、法定代理 B、间接代理 C、指定代理 D、委托代理 11、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形式包括:①自己代理;②双方代理;③超越代理权的代理;④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为的代理行为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①~④ D、②~④ 12、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包括:①未经授权的代理;②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③超越代理权的代理;④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为的代理行为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①~③ D、①~④ 13、催告权是指催促______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 A、被代理人/第三人 B、代理人/第三人 C、第三人/ 代理人 D、第三人/ 被代理人

采用国际标准确认

采用国际标准确认 浙质发[2001]4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用国际标准验证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采标工作的要求 1、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b 列入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等管理范围的,应取得要应证照。 2、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有合法的产品标准; b 产品质量水平达到国际水平以上,并具备批量生产的能力; c 近三年未被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 3、产品执行标准应现行有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已采用国际标准; b 已采用国际知名公司标准; c 产品的安全性或卫生要求采用国际标准;当标准为企业标准时,应正式发布并经备案,同时有省标准化协会出具的“采标标准水平评价或验证确认证明书”。 4、为保证采标工作的质量,采标企业一般在规模以上企业名单中选取,取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中国名牌、国家免检、浙江省名牌、金华市名牌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2、资料审核或现场确认。 3、发证。 三、企业提出申请时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表;(申请表与确认通则可到浙江省标准化协会网站下载) 2、企业简介; 3、对照确认通则,企业写出自查总结; 4、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复印件及评价证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免予提交证明); 5、一年内省级以上监督抽查合格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注:委托检验不算在内) 6、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主要负责人、技术骨干一览表。 7、有可能时,还须提供企业通过ISO 9001、ISO 14000等管理体系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证书、计量检测体系证书、中国名牌、国家免检、浙江省名牌、金华市名牌等荣誉证书复印件; 8、有可能时,还须提供企业取得的各类省级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 9、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退回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标准化和贸易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适合我国气候、地理条件和资源合理利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第七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标准时,应当同时采用与其配套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跟踪国际标准化发展,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积极争取把我国标准或提案转为国际标准。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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