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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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时间:2008-7-1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简称“07编办”)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简称“07定额”),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一)根据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工便字[2008]42号)要求,“07编办”和“07定额”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我省施行。

(二)凡2008年7月1日前工程概算已批准的项目和已上报的项目,仍执行原编办及定额,不再进行调整。重大变更设计执行“07编办”和“07定额”。

二、工程项目类别

陕西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根据公路等级、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及质量标准分为两类,按工程项目类别计算各项费用。

一类工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讯、监控(收费)、设备(电器)安装单项工程;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及构造物加固。

二类工程: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其中的特大桥和1000米以上的隧道按一类工程对待。

三、工程各项费用

(一)直接费

1.人工费

公路工程生产工人人工费标准为45.04元/工日。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工程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材料费

(1)陕西省公路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应执行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编制单位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调查价或采用陕西省交通厅交通工程定额站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作为材料原价。

(2)各种材料运费统一按照社会运输计算。概算、预算编制执行以下运价:

公路货物运价表

单位:(元/吨·公里)

上述运价仅作为编制工程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工程实际支付的依据。

运输货物必须经过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可按照实际收费标准换算后计入运杂费中。

一类货物:砂、片石、渣(碎)石、寸石、石屑、砾石、卵石、土等;

二类货物:钢材、沥青、木材、柴草、砖、瓦、块石(料石)、生石灰、煤、泥、水泥、矿粉、粉煤灰、水泥制品等;

三类货物:橡胶制品、交电器材、机器设备、装饰石料、瓷砖、玻璃等、反光玻璃珠、底油、环氧树脂等;

特种货物:爆炸物品,汽柴油、重油、长大笨重货物。

(3)装卸费采用标准

各类货物装卸费表

单位:(元/吨)

注:二等货物中块石、生石灰、煤、粉煤灰、泥等不计卸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1)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标准同上述规定,动力燃料按工程项目材料的预算价格计算。

(2)自发电按“07编办”的近似公式计算电价,并将采用的发电机组总功率在编制说明中进行说明。自发电按工程所在地区供电条件确定其比例,社会电网通达工程的自发电比例:路线工程不超过15%;独立大桥和隧道不超过10%。

(3)养路费执行《陕西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规范交通规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3]55号)有关规定,养路费征收标准为210元/吨·月,按车辆吨位计算。

(4)车船使用税执行陕地税发〔2008〕29号文有关规定。

陕西省车船税标准

单位:(元/吨·年)

注:车辆按自重计;船舶按净吨位计,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

(二)其他工程费及间接费

1.规费

根据陕西省有关规定,公路工程规费以各类工程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下表计算。

公路工程规费标准(%)

2.各项费用

(1)主副食运费补贴:按“07编办”计算。平原微丘区项目综合里程按5km计;山岭重丘区项目综合里程按10km计。

(2)二类工程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工地转移费和企业管理费的基本费用、职工探亲路费、职工取暖补贴费、财务费用按“07编办”规定的80%计算,其余均按“07编办”计算。

(三)税金

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税金按以下公式和税率计算:

综合税金额=(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综合税率

综合税率=

1.概算综合税率按3.41%计。

2.预算综合费率按

3.35%计。

(四)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

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按“07编办”计。新建公路其养护设备、工具、器具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96)附录C“公路养护每100km机械配备参考表”选择列出计划购置清单。

(五)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

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按陕交发[2006]42号文有关规定的80%计算。

(六)研究试验费

工程如需要计列研究试验费,应对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说明。不在施工辅助费、勘察设计费、科研三项费用中包含的试验或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可计列在本项费用内,但应列出试验项目和内容。

四、工程概算、预算编制有关事项

(一)陕西省公路补充预算定额

1.《陕西省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陕交建[2000]475号、陕交发[2007]449号) 除锚索防护和钢管拱桥部分外,其他与《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C /TB06-02-2007)不一致时,以“07定额”为准。

2.造价文件报审

公路工程概算、预算文件报审时,应同时报送完整的电子文档(概算、预算电子数据文件)。

五、其他

上述有关规定的解释权归省交通厅,日常解释工作由厅定额站负责。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来源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734257124.html,/gzfw_news_zw.asp?id=35096&jtt=gzfw

加油站管理办法(2002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经贸资源[2002]445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的批复》(粤府函[2002]93号),现将《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 省质技监局省环保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 ( 暂行 ) 为了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加强对加油站规划、建设、经营的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 6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辖区内所有加油站、加油点(下称加油站),包括陆上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 第二条加油站的建设、经营、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经贸委审批加油站的经营资格,协调公安消防、规划、建设、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对加油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加油站的布点规划 第四条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 (一)高速公路主干线加油站应与沿线的服务设施相配套,一般控制在每百公里单向2个、双向4个范围内。 (二)国道和省道公路沿线加油站按每百公里单向4至5个、双向8至10个标准设置。车流量大的公路沿线可按每百公里双向12个标准设置。 (三)县、乡公路沿线按每百公里双向12至16个标准设置。 (四)在城区内繁华商业中心地段的外围公路(道路)沿线布点,半径一般控制在1.5公里以上。 (五)加油站的布点选址必须符合规划、消防的有关规定。水上加油站(船)的布点选址必须同时符合港务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在本办法正式生效之前,已领取证照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划原则的加油站,各地应统筹计划,逐年搬迁或关闭。加油站搬迁或关闭,原址严禁新建加油站。 第五条加油站布点规划审批程序: (一)县(市、区)经委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辖区内加油站布点规划,上报地市级经委。 (二)地市级经委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审核县(市、区)加油站布点规划。汇总上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商省建设厅审批各市加油站布点规划。 (四)各市加油站布点规划经省经贸委批准后,严禁随意改变。由于客观原因确需

(2006)陕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陕民三终字第9号 上诉人徐立因与陕西盛鑫药械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四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立的委托代理人施浩、盛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31日徐立与盛鑫公司签定了一份盛鑫药械招标系统开发协议,协议规定:由徐立开发盛鑫公司的盛鑫药械招标系统软件一套(《盛鑫药械招标系统》网络版;含安装光盘、加密狗、使用说明书)并提供半年售后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价格为12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互付货款和软件产品。徐立负责对盛鑫公司指定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安装,根据盛鑫公司需要负责提供(含完整的产品光盘、加密狗及其使用说明书)资料,负责向盛鑫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付款不及时造成的法律责任由盛鑫公司自行承担。合同还对保密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徐立于2005年9月8日以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向盛鑫公司致函,内容为:按双方2005年8月31日所签订协议,徐立已将软件开发完毕,请盛鑫公司按协议约定立即支付货款,徐立在收到货款后将交付软件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 一审审理期间,盛鑫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双方所签协议,后又表示不提出反诉。 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争讼之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 一审认为,鉴于2005年9月8日徐立虽向盛鑫公司发出通知,称争讼之软件产品已开发完成,但其并未向盛鑫公司交付;盛鑫公司称徐立未向其交付软件产品,安装、运行均未实施,不应支付开发费用。考虑到争讼之合同系委托开发合同,并非买卖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对合同约定的7日互付货款和软件产品各持己见,致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盛鑫公司表示已委托他人将盛鑫药械招标系统软件开发完成,因此徐立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实际意义,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徐立请求盛鑫公司支付开发费用12万元的问题,徐立在庭审中提交了盛鑫公司药械招标系统网络版,盛鑫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亦就是说徐立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为研究开发做出了相应的工作,盛鑫公司应向徐立支付开发费用。但因徐立并未向盛鑫公司实际交付软件产品,加之合同约定的由徐立对盛鑫公司指定的系统进行安装,提供技术服务等合同义务均未履行,同时结合本案合同性质及合同约定内容不具体及双方约定的开发期限工作日为7日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盛鑫公司应给付徐立的开发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盛鑫公司给付徐立开发费用40000元,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徐立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徐立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的开发费用人民币8万元整,并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盛鑫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9月8日通知盛鑫公司,超过了协议的约定,属违约行为。2、由于上诉人违约,盛鑫公司有权解除合同。3、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原判所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审理中,盛鑫公司又提供卫生部卫规财发[2001]309号通知,以期证明盛鑫公司无法知道徐立所开发的软件是否符

加油站现场管理制度

加油站现场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生活,为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站长为加油现场第一责任人,加油现场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对加油现场安全卫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加油现场必须建立安全卫生轮流值班制度。值班员负责卫生清扫,防火防盗,加油设备安全巡检; 三、加油现场当班人员必须接受站长,加油现场管理员,轮流值班员的管理; 四、加油现场白班与夜班人员每日分别进行两次打扫,每个班次的卫生清洁标准相同; 五、加油机机内部件有专人进行清洁,当班人员不负责打扫; 六、加油现场地面要清扫干净,做到地面洁净无杂物; 七、加油现场禁止堆放可燃易燃物品,注意防火安全,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八、加油现场禁止使用任何通讯设备,加油员要提醒司机熄火加油并问清所加油品型号及数量,不可在站内修理车辆,摩托车应指引到指定地点加油; 九、值班人员进行加油现场安全巡检时应注意加油机有无滴漏现象,电线有无漏电,静电接地是否良好,加油岛护拦是否完好,各种消防设备是否完好; 十、卸油池进行清洁时,所有罐口要擦拭干净,做到无尘无油渍,卸

油池表面要做到洁净无污迹; 十一、加油机进行清洁时,机体表面保证洁净无尘土,油枪口应用棉签进行擦拭,枪管与油枪槽要擦拭干净,保证无油渍; 十二、消防沙箱要擦拭干净,并保证沙箱内沙土干燥不潮湿并且沙土有足够的松软程度; 十三、所有消防设备都要逐一进行擦拭,保证所有灭火器罐体干净,消防桶等器材内外洁净,各种指示表牌字迹清晰表面洁净无污迹; 十四、加油现场当班人员要认真落实十三步曲,对顾客要做到热情接待并时刻注意站内各种设备是否完好,有无设备发生异常情况; 十五、员工违反本规定加油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法院判决书

X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X法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徐X,男,XXXX年X月X日生(16周岁),男,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XXXX 年X月X日被逮捕,现在押于XXX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X盗窃一案,由XX市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指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经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XX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多次盗窃,价值7000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先后多次入室盗窃,价值7000多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处理上应教育为主,惩罚不辅.应依法从轻处罚.但属多次且系入室盗窃,赃款物被挥霍,未能退赔,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X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所得赃款招待朋友花掉了,非自己一人花掉的。本院认为,其辩解不影响本案定罪,相反,如此大额赃款,对一名未成年人用赃款招待朋友,实属挥霍。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系未成年人;2.认罪态度较好;3.系初次犯罪.综上,建议从轻得罚.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基本相符,量刑时予以考虑.但辩护意见不是本案的全部量刑情节,本院量刑应考虑本案的全部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盗窃作案,价值7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17第第1款、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后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XXXX年X月X日

加油站员工管理制度

加油站日常管理制度 为了使加油站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做到责任到人,纪律严明,特制定以下制度,希望 所有员工能自觉遵守,随时检查自己的工作,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 1.上班时间所有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不能擅自离岗,做到周到服务,礼貌待人。 2.站内人员考勤统一接受管理,并设置专职的考勤员进行监督、检查。标准考勤时间 为: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30 3.员工应严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更不得旷工。 4.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15分 钟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 5.员工临时离岗,需向直接主管领导请假,在安排其他员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 且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6.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 当日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 (2) 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3) 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7.考勤管理的奖惩规定:旷工1天,扣款100元,旷工半 天,扣款50元,迟到、早退者,从上班正点起,下班作息时间计,每迟到、早退1分钟,扣款10元,余者累加。 8.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损坏生产工具、办公用品,影响到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除照 价赔偿外,停发当月月奖。 9.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的加油记录,并打扫大厅、值班室的卫生;其它时间也必须及 时到岗,认真负责。 10.值班时间值班人员若无故离岗,或不履行值班职责,则取消当月值班权利,停发 当月值班工资和月奖。 11.所有人员应和司机、送油人、以及外单位的同志应和睦相处,友好协作,树立加 油站的良好形象。 12.加油员应严格按照加油程序进行加油,加油员不得任意涂改加油本上的加油数量, 违者扣发当月奖金。 13.加油员对每一辆车应认真核对加油本,对无证车辆、车本不对应(特殊情况除 外),一律不许加油,并做好数量记录,做到不长油、不短油,且要监督司机签 字。 14.加油员一般不得接触现金(只有一人值班时除外),如有现金加油,必须先开票、 再加油。 15.站内员工之间应团结一致,体现团队精神,不能吵架、打架,违者扣发当事人当 月奖金。 16.晚上结帐时如有加油车,需保证加油车加油,随后算帐。 17.记录员应认真记录,做到日结日清,保证数据、单位的准确性。 18.记录员对收据一定要负责,金额和数量不能多开或少开。篇二:加油站规章制度 附件1加油站规章制度 1、加油站站长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领导全站员工开展各项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本站经营业务活动,组织好经营油品的进、销、调、存工件,了解市场,开拓 经营,保障供应,确保质量,提高销量。 三、落实加油站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完善安全措施,实现安全经营。

最高院登记立案制度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5〕8号 【发布日期】2015-04-15 【生效日期】201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加油站环保管理制度

南安市罗东顺兴加油站管理制度 安全环保检查制度 1.目的 落实安全环保检查工作,确保本油站工程正常运转。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油站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环保检查工作 3.职责 3.1 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季度对全油站进行一次安全环保检查。 3.2油站安全防火第一责任人每月对全油站进行一次安全环保检查。 3.3部门安全防火责任人每周对本部门进行一次安全环保检查。 3.4班组安全防火责任人每天对本班组工作岗位进行日常安全环保检查。 3.5 安全主任及安全执勤员每天进行安全环保巡查。 4.工作程序 4.1各级安全环保责任人签定责任合约书。 4.2安全环保检查范围主要是站场站房内重点部位:油罐区、加油区。 4.3检查类别: 4.3.1周期性检查:油站部、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各部门安全环保责任人。 4.3.2检查可包括如下内容: a)安全环保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环保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f)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掌握安全环保知识的情况; g)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易然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安全防火情况; i)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j)安全环保巡查情况;

k)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4.3.3检查人员填写《安全环保检查记录》 4.3.4日常巡检由安全执勤小组/综合管理部负责。 4.3.5巡查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c)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d)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其他安全环保情况; 4.3.6巡查人员填写《安全环保巡查表》 5记录 5.1《安全环保检查记录》 5.2《安全环保巡查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攸法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刘雪云等684名村民。诉讼代表人刘雪云,男,1949年10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麻子坡组。诉讼代表人贺利成,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诉讼代表人廖咸齐,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诉讼代表人廖洪义,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委托代理人狂兆麟,湖南法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村委会。负责人廖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武,该村秘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贺桥良,男,1959年9月1日生,汉族,湖

南省 攸县人,农民,住攸县城关镇党校路25号。委托代理人丁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曾金雄,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兰头村炕上组。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684名村民诉被告攸县黄丰桥镇小数村民委员会、贺桥良、第三人曾金雄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刘雪云、贺利成、廖咸齐、廖洪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狂兆麟,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委会负责人廖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被告贺桥良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凌,第三人曾金雄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3月2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有人提议村煤矿承包已经到期,应该讨论下一轮承包问题时,发现村煤矿于2002

加油站员工管理规定

加油站员工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加油站员工管理制度为了使加油站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做到责任到人,纪律严明,特制定以下制度,希望所有员工能自觉遵守,随时检查自己的工作,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 1.上班时间所有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不能擅自离岗,做到周到服务,礼貌待人。 2.站内人员考勤统一接受管理,并设置专职的考勤员进行监督、检查。标准考勤时间为: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30 3.员工应严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更不得旷工。 4.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15分钟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

5.员工临时离岗,需向直接主管领导请假,在安排其他员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且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6.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当日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 (2)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3)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7.考勤管理的奖惩规定:旷工1天,扣款100元,旷工半 天,扣款50元,迟到、早退者,从上班正点起,下班作息时间计,每迟到、早退1分钟,扣款10元,余者累加。 8.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损坏生产工具、办公用品,影响到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除照价赔偿外,停发当月月奖。 9.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的加油记录,并打扫大厅、值班室的卫生;其它时间也必须及时到岗,认真负责。

10.值班时间值班人员若无故离岗,或不履行值班职责,则取消当月值班权利,停发当月值班工资和月奖。 11.所有人员应与司机、送油人、以及外单位的同志应和睦相处,友好协作,树立加油站的良好形象。 12.加油员应严格按照加油程序进行加油,加油员不得任意涂改加油本上的加油数量,违者扣发当月奖金。 13.加油员对每一辆车应认真核对加油本,对无证车辆、车本不对应(特殊情况除外),一律不许加油,并做好数量记录,做到不长油、不短油,且要监督司机签字。 14.加油员一般不得接触现金(只有一人值班时除外),如有现金加油,必须先开票、再加油。 15.站内员工之间应团结一致,体现团队精神,不能吵架、打架,违者扣发当事人当月奖金。 16.晚上结帐时如有加油车,需保证加油车加油,随后算帐。 17.记录员应认真记录,做到日结日清,保证数据、单位的准确性。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 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分配案件; (三)初步审查; (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 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 (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 (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 (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公告送达期间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但不得对相关财产采取处置措施。 三、财产调查与控制 第十一条承办人收案后,应当在7日内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不影响财产调查和控制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承办人应在收案60日内完成财产的调查和控制工作,案情复杂的经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了确实财产的,必须在5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其中情况紧急能够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查找确实的财产线索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

企业内部加油站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公司 关于成立公司内部加油站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 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内部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公司二○一三年三月二日经理会议研究决定,特成立公司内部加油站安全管理领导组,机构设置如下: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 领导组职责:全面负责公司公司内部加油站的安全管理,编制管理制度,检测设施设备的配置,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排查处置以及应急预案的演练等。 特此通知 XXX年X月X日

加油站主管(物资部主任)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领导内部加油站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组织油品的进、销、调、存工件,保障供应,确保质量。 三、落实内部加油站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完善安全措施,实现安全经营。 四、管理好站内设施,组织人员经常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发生事故及时处置,并上报主管领导。

加油员、计量员安全职责 一、在物资部主任领导下,做好当班加油工作。 二、了解油品的性能和应用知识,掌握加油机的性能特点和操作技能,并能判断和排除一般故障。 三、严格执行油品计量、卸油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油品测量、计算、记录工作。 四、收油前,查验油罐车中油品数量、牌号、质量,核对交运单。 五、每月检测储罐存油数量,做好数据记录, 六、妥善使用、保管和保养计量器具,保证精度。 七、负责本工作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危及加油站安全的行为及时阻止和汇报。 八、熟悉站内消防器材的性能,并会进行火灾扑救的操作。 九、做好使用设备和工作环境的卫生工作,保持加油机和工作环境清洁。 十、做好日常加油量的登记汇总工作,认真填报日、月报表。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4-15 生效日期:2015-5-1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

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

二审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西民终字第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汉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友谊西路27号。法定代表人:陈利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凌文生,陕西惠民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许素乾,陕西惠民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北大学,住址:西安市太白北路229号。法定代表人:方光华,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强,陕西正义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张翠菊,陕西正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陕西汉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三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南校区学生综合活动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合同书》有效,已予解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约损失80万元;上诉人清退该学校综合服务中心的所有的承租人,清理完现场的临时建筑,将南校区学生综合活动中心及建设工程资料移交西北大学,在上诉人履行前述义务的同时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

款项共计12917444.53。 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原审法院释明并解除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联营合同应继续履行;本案属商业联营纠纷合同,退一步讲,法院即便要解除合同,也应按活动中心价值判决支付对价。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存在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与行为导致无法按时竣工;二是上诉人违法出租给第三方的一层商铺,给学校周边环境及校内教学环境造成不安全影响和隐患,上诉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已经解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5年6月27号签订了《西北大学南校区学生综合活动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书中约定:2006年9月1日竣工并投入使用,双方合作期限为30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上诉方占该楼房的三分之二,被上诉方占楼房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汉林实业有限责任关公司(上诉人)与西北大学(被上诉人)于2007年1月31日签订了《关于西北大学南校区学生综合活动服务中心商铺租赁条款的约定书》,该约定书载明:活动中心所有权归西北大学,上诉人享有该中心三分之二建筑面积的经营使用权,期限30年。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黄骅市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 目录

1、加油站站长安全职责 (3) 2、安全员岗位职责 (4) 3、记帐员岗位责任制 (4) 4、开票员岗位责任制 (5) 5、职工安全防火及工作纪律管理制度 (5) 6、安全检查制度 (6) 7、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 8、安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7) 9、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 10、油品装卸及油品接收管理制度 (9) 11、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0) 12、加油员安全操作规程 (10) 13、加油安全操作规程 (11) 14、接油操作规程 (12) 15、卸油安全操作规程 (14) 16、计量员安全操作规程 (15) 一、加油站站长安全职责

1.站长对本站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站长对本站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把职工安全卫生列 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任务的时候,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3.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实加油站的各项安全管 理制度。定期对全站职工进行安全防火教育。按规定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处理不了及时上报,确保加油站的安全。 4.组织全站职工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加强思想工作,坚持安全活 动日及岗位练兵制度。从而提高职工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5.每周组织一次全站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确保加油站的安全 无事故。 6.掌握加油站的主要设备,熟悉其性能,了解工艺流程,在紧急状 况发生时做到正确指挥。 7.对加油站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二、安全员岗位职责 1.在站长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协助站长对本班员工 及顾客进行安全教、检查、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汉中市西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汉中市西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西民初字第30号 原告刘文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退休干部,住xxx。 委托代理人王受瑗,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代表人李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远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西乡支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穆德寿,西乡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文德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德的委托代理人王受瑗、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远宏、穆德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2月28日,我和我妻黄凤莲与被告订立保险合同一份,险种为康宁终身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津贴保险,保险金分别为10000元和5000元,我妻是投保人,我是被保险人。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费义务。2006年10月16日,我因心绞痛到县医院急救中心检查,门诊医生诊断为冠心病、心肌梗塞,建议到上级医院确诊治疗。次日,我到西安交大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冠状动脉阻塞,需手术治疗。经医生建议,选择了较为安全,手术痛苦小,费用较低的介入支架手术,经住院10天,于10月27日出院,手术费及住院等费用支出62478元。之后,我按保险合同规定要求被告按合同给付保险金时,被告以我的疾病不是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所作手术是介入支架手术不是旁路手术为由不予赔付。我认为,被告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约定中第一项是心脏病。被告在保险合同中单方面将心脏病范围界定为心肌梗塞的作法违反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是无效约定。更何况我住院后的诊断也证实我患心肌梗塞。其次,被告以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约定中第二项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为由拒赔的观点也不能成立。被告无权限制医生决定和我接受何种手术方案,被告限制疾病手术方案的作法是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被告以此为由主张免责的观点不能成立。现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20000元,该合同继续有效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订立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等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原告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清楚,2006年10月16日原告因心绞痛到县医院急救中心检查,门诊医生只按临床经验诊断为冠心病,心肌梗塞,没有任何检查报告确认为心肌梗塞。2006年10月17日,原告到西安交大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常规检查,诊断为冠心病,异常脂蛋白血症,不稳定心绞痛,原告所治疗的疾病与我公司应当理赔的疾病条件相矛盾。根据原告只符合给付附加住院生活津贴保险金条件,因此,只能根据附加住院生活津贴保险条款规定,每天补助50元×10天,合计给付生活津贴500元。根据康宁终身条款:第二十三条中的有关名词释义义如

加油站标准化管理办法

加油站标准化管理办法 参照《加油站细节管理手册》和《加油站管理规范》,结合我公司加油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管理要求,按照《加油站管理规范》执行。 一、加油站员工宿舍管理 1、员工宿舍是员工住宿、休息的综合场所,站经理应制定相应的宿舍卫生值班和考核制度,悬挂于墙,以保证员工住宿环境。 2、员工宿舍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新入职员工的标准品由公司统一配置包括:被、褥、枕头、枕巾、床单、被蒙、衣柜、鞋柜、洗漱架、暖壶、毛巾被等,员工离职时必须将公司配发的物品与站经理进行交接。 、室内物品摆放要采取定置管理,整齐划一、统一要求、统一标准,摆放位置参照《加油站细节管理手册》。3 不允许员工在宿舍墙壁、橱柜、门窗上随意悬挂、张贴物品。 4、下班员工在宿舍休息时要做好房间的卫生保持,宿舍卫生由本宿舍人员负责,站经理安排好宿舍卫生值班,并及时检查。白班员工在岗期间不允许进宿舍。 5、注意做好宿舍的防火防盗工作,员工不允许在床上抽烟,员工离开宿舍或宿舍无人时,应随手关、锁门、关闭一切电器,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 6、室内禁止烧煮、烹调或私自接配电线及电器。使用收音机、电视机时不得妨碍他人休息。 7、员工不得在宿舍内进行聚餐、喝酒、赌博、打麻将和从事其他不健康的活动。 8、没有站经理的同意,员工宿舍不允许留宿非本站人员。 9、非跑家的员工无特殊理由必须在加油站住宿。站经理要做好夜查,检查人员在位情况。

10、定制化标准: (1)床上物品:褥子、床单(要铺平整),白天必须铺公司同一定制的白床单。被子按部队标准叠制,可目测到的一面四折朝外。被内侧放枕头,床铺上不可放其它杂物。 (2)其他物品:鞋柜内拖鞋工作鞋分开放置,鞋跟朝内。房间一角处放洗漱架,脸盆内放牙具、毛巾按各占要求统一标准进行放置。衣柜内物品要摆放整齐,如房间内添置其它物品或房间格局不同可参照此规定摆放。 11、管理标准 (1)室内天花板、墙壁无积灰、蜘蛛网,墙面无脱落、渗漏,地面干净,不留水渍,未堆放杂物,无异味,无蟑螂、苍蝇。 (2)门窗和滑槽无破损、积灰、蜘蛛网、污渍。 (3)空调(电风扇)扇叶、网罩无积灰、锈蚀。 (4)照明灯无积灰、蜘蛛网,电源开关及接线盒盖板、贴脚线无积灰、污渍。 (5)物品柜无破损、积灰、污渍。 (6)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无积灰、污渍。 (7)床单、被罩、枕套每半月至少清洗一次,保持整洁、平整;窗帘每季度清洗一次。 (8)墙壁不悬挂、张贴画刊、照片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墙壁上不得随意定钉或拉线。 (9)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热得快、热水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12、卫生管理 (1)责任人:住宿员工。 (2)每日工作:保持宿舍整洁卫生无异味、严格执行宿舍管理制度。 (3)每周工作:安排一次大扫除。

法院判决书样本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定中民三初字第01号 原告张爱祥,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个体户,住通渭县平襄镇北街56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礼,男,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个体户,住定西市汽车站立交桥对面交通宾馆左侧“弘古斋”古玩店。 委托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爱祥与被告张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张守忠系通渭县人,2007年1月16日(农历2006年11月28日)去世,系甘肃省及定西市的著名国画家,擅长禽鸟画。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在其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明目张胆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张守忠名字的禽鸟画牟利,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如果按被告每年最低出售25幅画,每幅画为1200元计算,年侵权

金额为3万元,原告父亲去世三年半则侵权金额为10万元。因被告及其他人非法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名字的书画作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父亲张守忠著作权的侵害;二、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在《甘肃日报》、《定西日报》上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44500元,实际支出5500元(律师费5000元,租车500元),共计1500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事实。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在被告处的国画,是被告从书画爱好者丁珍瑞处交流来的。并且被告不是从事书画交流的,对于收到藏品的真伪没有能力鉴定,往往是凭借双方的经验判断。至于说在被告处的国画,是否属于仿制品,被告也不清楚。故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明显的证据证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张守忠常住人口登记卡1张,证明张忠守系通渭县人。 2、张守忠高级职务资格证书1份,证明张守忠生前系中学高级教师。 3、张守忠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证1份,证明张守忠系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下发《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下发《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 行)》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4月29日,江苏高院印发了《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及其附件文书样式,全文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登记立案制适用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三条登记立案工作由法官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案由的确定,由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 登记立案后,应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密码等。 第五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均应接收诉状和申请书,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先行立案的案件,应该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材料收据应当编立“收”字号,注明系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加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便民服务区,张贴和提供诉状和申请书样本,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法院政务网上公布诉状和申请书样本。 第九条当事人书写诉状和申请书确有困难,口头提起诉讼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记录,不得以当事人没有诉状和申请书为由拒绝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律师志愿者或其他志愿者服务岗,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状和申请书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诉状和申请书进行审核,发现提交的诉状和申请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第十一条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被告和被申请人完整信息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原告和申请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出具诉前调查令,方便当事人查询被告和被申请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与公安、工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开通被告和被申请人信息查询便利窗口,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被告和被申请人完整信息的,引导当事人到服务窗口通过身份证查询系统和工商信息平台查询补正。 第十三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等诉讼材料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民二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一路志诚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继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钛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清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雅维,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勇,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健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火炬路宝桥科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向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桥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钛公司)、原审被告陕西健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庆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8月20日,宝钛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健桥公司签订《受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双方之间的委托国债投资管理业务达成如下协议:宝钛公司保证其依法具有委托人资格,对其所提供的委托资产享有不受限制的合法所有权。健桥公司承诺已获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资格,并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接受宝钛公司存入的受托资金,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在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专业技能管理受托资产,保护宝钛公司的利益,不从事任何有损宝钛公司利益的活动;每季至少一次向宝钛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受托投资管理情况、证券交易记录及资产组合评估报告,不得挪用宝钛公司委托资产;不得将委托资产投资于自己在股权、债权和人员等方面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以获取佣金或其他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宝钛公司将其自有资金人民币6000万元委托健桥公司进行国债投资。宝钛公司享有其所投资的国债的利息收益,并承担国债市场价格等因素造成的投资损失,健桥公司不向宝钛公司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受托资产以宝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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