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总2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职业技能竞赛既是培养师生职业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扩大影响力、提升知名度的重要途径。
为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及相关行业协会和学校举办的各类专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展示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制度创新的丰硕成果,“以赛促学”,“以赛促教”,提高教师和学生专业技能,规范对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与奖励,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及相关行业协会和学校举办的各类专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技能竞赛”)。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委员会或行业组织举办、经学校批准组织参加、针对某一领域的操作性的专业或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或课件制作、说课、教学创新等反映教师教学水平的竞技性比赛;不包括文明风采等文化类、及群众性的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一)成立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1.组成人员: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实训处和各系部负责人组成。
2.工作职责:对竞赛工作进行领导、组织、审批、监督、统一协调、评估验收。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二)相关部门和指导教师职责1.教务处职责(1)负责制定学校技能竞赛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2)审核各系部提出的各类技能竞赛的立项申请和实施方案。
(3)做好各类技能竞赛的协调、指导、管理工作。
(4)收集各类技能竞赛的信息,提供必要的外联服务工作。
(5)负责各类技能竞赛的级别认定、经费审核。
做好学生、教师的补助和奖励审核工作。
(6)负责各类技能竞赛的档案整理、数据统计、表彰与交流等工作。
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共陕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人才发(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规划和规范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指导、服务和监管。
总工会、宣传、军民融合、教育、科技、工信、公安、财政、国资委、共青团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组织协调、资金支持、表扬奖励、治安秩序、政策落实、社会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鼓励有条件的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立竞赛训练基地、"卓越工匠班",加强竞赛选手赛前培训和选拔集训,加大竞赛选手梯队培养力度,推动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我省培养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
第五条努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以下简称世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为引领,陕西省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竞赛及群众性技能练兵比武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职业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企业、院校围绕陕西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简约、绿色、安全、特色的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赛展演结合的模式,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
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XXXX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师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师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培养师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办学质量,扩大学院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生参加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学院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章技能竞赛的级别及认定第三条技能竞赛分为院、市、区、国家、国际五个级别。
比赛级别由教务处认定,教务处无法认定的,委托学术委员会认定。
认定的基本原则为:1.院级竞赛:由学院组织的全院性技能竞赛。
2.市级竞赛: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市级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内的技能竞赛。
3.区级技能竞赛:由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等区级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的全区范围内的各类技能竞赛。
4.国家级技能大赛:由教育部、人社部等国家行政部门牵头举办的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技能大赛。
5.国际性技能大赛:由国家行政部门筛选、推荐参加的国际性的技能大赛。
6.政府部门的下属部门举办的比赛降一级认定比赛级别。
7.教育部的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原则上认定为区级,自治区教育厅的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原则上认定为市级。
8.学会、协会举办的比赛根据赛项影响力认定级别,原则上低于同级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级别。
第四条比赛级别每半年认定一次。
师生参加比赛应得到学院批准,未经批准的比赛原则上不予认定级别。
学院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自治区级以上的竞赛项目,如教育、人社组织的全国、全区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
各类社会团体、企业组织的技能竞赛,学院根据需求决定是否参加。
第三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技能竞赛的组织以立项的方式进行,其原则是“学院立项,系部承担,目标管理”。
技能竞赛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相关系(部)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教务处的职责:(一)主办院级竞赛和承接外来竞赛;(二)制定竞赛管理制度;(三)收集、公布各类竞赛信息;(四)负责竞赛的立项、管理和协调;(五)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总结、交流、宣传。
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规定-教务处-泰山学院

泰院政发〔2016〕51号泰山学院关于印发《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现将《泰山学院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泰山学院2016年12 月7 日泰山学院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规定(试行)学科技能竞赛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学生个性化培养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我校学生参加学科技能竞赛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学科技能竞赛水平,丰富校园学术氛围,激励学生求知求学愿望,特制订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坚持育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并提升大学生实践和创新创业能力;激发创新思维,增强团队合作精神,鼓励学生全员参与,注重过程培养和训练;促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转变。
二、竞赛级别1.校级: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
2.市厅级:指由省辖市市级政府有关单位举办的全市范围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或省内几个地区联合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或省教育厅教学指导委员会及相关省级政府单位的处级部门主办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
3.省级:指省教育厅及共青团省委等省级政府有关单位举办的全省范围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国家各地区(如华东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或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国家部委的相关厅级部门主办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
4.国家级:指教育部及共青团中央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范围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
5.其他:学会(协会)举办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只奖励泰山学院认定的竞赛项目(见附件1:《泰山学院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项目认定表》),且原则上只奖励进入全国决赛的项目。
具体级别的认定以获奖证书上的签章单位为准。
同一证书上有不同签章时,以最高级别签章为准。
三、参赛对象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的参赛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泰山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学生为第一署名人。
鼓励学生跨院组队参赛。
四、组织与管理1.学校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工作在分管教学校领导统一领导下进行,教务处或竞赛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院、部负责具体实施。
皖西学院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皖西学院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6〕8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加强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充分发挥学科和技能竞赛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升大学生实践和创新创业能力,使我校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落实我省“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围绕我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以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积极完善竞赛开展模式,科学构建教研结合、项目驱动、多部门协同的竞赛实施体系和格局.分类分层引导组织引导大学生开展竞赛工作,切实提高竞赛效果,充分发挥竞赛育人作用,不断提高创新性、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第二章竞赛范围与类别第二条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与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
本办法所指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包括: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协(学)会、学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且经学校认定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竞赛。
第三条学科与技能竞赛分为以下几类:A类赛事: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竞赛项目、省教育厅认定和批准的其它国家级或国际重大赛事。
B类赛事:A类赛事的省级赛事;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学会等举办的全国性赛事、安徽省级政府部门(省科技厅、团省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等)举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与技能竞赛,以及省教育厅参与举办的其他重要省级赛事。
C类赛事:A、B类竞赛以外的(不含校级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其他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第三章竞赛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组成的学科与技能竞赛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竞赛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科竞赛与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与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风建设,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与技能竞赛是指由学校、省、国家等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科技竞赛委员会等部门或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大学生知识、技能比赛等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三条对各级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竞赛类型与级别第四条竞赛类别包括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两大类。
第五条竞赛级别分为系部级竞赛、校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等。
(一)系部级竞赛是指由学校各系部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二)校级竞赛是指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三)省级竞赛是指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主办的面向全省高校学生的各类竞赛;(四)国家级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主办的面向全国高校学生的各类竞赛。
第三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七条学生竞赛实行学校和系部二级管理。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学生竞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系部负责系部级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和校级以上(含校级)竞赛的组织与具体实施。
第八条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和管理省级(含省级)以上竞赛活动。
(二)有计划的组织、确定校级学生竞赛项目。
(三)负责全校学生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九条系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系部级竞赛项目,并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二)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竞赛活动。
(三)具体负责制定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竞赛实施方案或细则。
(四)负责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参加科技竞赛管理规定(试行)

三江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协作精神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活跃校园文化,倡导学习、合作、竞争、向上的校园氛围,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科学素养,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学习兴趣,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学校鼓励学生个人或团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为使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竞赛的等级与分类1.校级学科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至少两个以上学院学生参加的学科竞赛。
2.市级学科竞赛:指由各省辖市及其各局、委举办或委托相应级别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全市范围的学科竞赛,或省内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学科竞赛。
3.省级学科竞赛:指由省级政府或各省级厅、局、委举办或由教育厅委托相应级别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全省范围的学科竞赛,或国家各地区(如华东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学科竞赛。
4.国家级学科竞赛:指由教育部、工信部、科技部、团中央举办或由教育部委托相应级别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学科竞赛。
5.国际性学科竞赛:指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6.校外学科竞赛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政府部门举办或委托相应级别行业学会等社会组织举办的竞赛(包括教育部发文资助过的竞赛项目)(A类竞赛);第二类为各类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学会等社会组织自行举办的竞赛(B类竞赛)。
二、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要积极营造科技创新活动学术氛围,逐步搭建各个学科专业的大学生创新实践平台,提供人财物方面的保障和支持,不断创新和拓展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载体和形式;要加强对学科竞赛项目的过程管理,办好各层次学科竞赛等科技创新活动,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不断扩大受益面,逐步实现学科竞赛等科技创新活动普及化。
学科竞赛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总体管理,各有关二级学院、教学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学科竞赛。
1.教务处职责(1)制定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2)收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信息;(3)组织学科竞赛申报项目评审;(4)审核竞赛所需经费;(5)检查、考核竞赛过程与成效;(6)协调解决竞赛过程中有关组织管理问题;(7)落实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8)整理、归档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
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达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做、以赛促学、以赛促改的目的,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扩大学校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是指由学校和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高职院校学生技能比赛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学校鼓励提倡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各项竞赛,严格限制非政府组织的竞赛。
第二章竞赛级别及类型第三条技能竞赛级别分为校级技能竞赛、市级技能竞赛、国家级技能竞赛三个级别。
(一)校级技能竞赛是指各系(部)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各类全校性学生技能竞赛,一般在每年的9月底至次年的1月内进行。
(二)市级竞赛是由重庆市教委、市人社局和市级相关政府部门或全国性竞赛分赛区组织的面向全市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
(三)国家级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部、人社部等部委直接主办,面向全国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
第四条学校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市级及以上的技能竞赛项目,如重庆市教委组织的全市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
第五条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的技能竞赛由各系(部)向教务处申报审批。
第三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工作的审批和管理。
第七条承办竞赛的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活动。
(二)受学校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负责制定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实施细则。
(三)受学校委托负责承办或组织校级学生技能竞赛活动。
(四)负责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技能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第八条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教务处根据技能竞赛文件要求,按照学校专业分布情况,协商确定竞赛承办部门,并协助其选拔竞赛选手和制定竞赛培训实施细则。
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12—12—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技能竞赛活动,促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规范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二条学校的专业技能竞赛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相关二级学院(部)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第三条教务处的职责是做好各类竞赛的协调管理工作;收集、公布各类竞赛的信息;负责竞赛立项管理及相关表彰和奖励工作;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等工作.第四条二级学院的职责是做好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参赛学生队伍的选拔和培训工作;技能练习场地、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校级竞赛的各项承办工作;围绕技能竞赛开展的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竞赛项目与级别第五条学生技能竞赛项目由校内和校外两部分组成.校内技能竞赛项目主要依托学校每年举办的学生技能大赛(技能运动会)开展,要求专业覆盖面广,学生参与度高,积极贯彻“以赛促学、以赛促练、以赛促教”的宗旨,竞赛项目应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单项技能的训练联系密切,同时为专业社团和校外技能竞赛项目选拔人才。
校外技能竞赛项目应关注针对性和影响力,通过优选参赛项目、指导教师和参赛选手,展现教学改革成果,提升学校品牌形象.第六条校内技能竞赛分为重点和一般两个级别.重点竞赛需符合以下标准:有效推进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专业辐射面广,参与学生多;有行(企)业专家共同参与;有专业社团具体承办;竞赛内容与职业资格(技术)标准对接或与校外高水平技能竞赛项目接轨.第七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需设负责教师一名,并由承办二级学院(部)成立专门的竞赛组织机构;参赛选手一般不对应具体的指导教师。
第八条校外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省、市三个级别,每级分为两类: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正式周期性竞赛,为一类竞赛;由各级教指委、学(协)会、行业等举办的为二类竞赛.上级竞赛的分赛区选拔赛按照分赛区实际行政区划定级.教务处依据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比赛项目确定本年度一类竞赛名录,若有疑问,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最终确定。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学生竞赛管理办法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规范学生技能竞赛管理,有序有力有效开展学生技能竞赛,提高竞赛成绩,打造科创品牌,制定本办法。
一、技能竞赛范围本办法所指技能竞赛是指与教学关系紧密、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或政府相关行业部门主办和组织、由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职业技能竞赛。
(见《科创学院竞赛目录及奖励系数》附件3。
附件3未列入的竞赛项目学校将根据竞赛的性质、影响力、层次和规模等决定是否参赛)。
二、技能竞赛管理学校成立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各承办部门成立相应的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和竞赛指导小组,加强对竞赛的领导和指导。
(一)技能培训学院是学校负责各类技能竞赛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技能竞赛规则,落实奖励政策;2、收集和发布各类技能竞赛信息;3、选择确定承办单位;4、对各承办单位和各专项集训小组进行考核;5、将技能竞赛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二)承办部门是技能竞赛的组织和实施部门(承办部门第一责任人为竞赛负责人),负责训练和参赛的组织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落实专人负责竞赛的宣传、训练、参赛等工作;2、制定竞赛方案和训练执行计划,组织竞赛日常训练;3、为参赛学生提供训练所需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等;4、负责学生参赛所需各项保障工作和安全工作;5、做好与学科竞赛相关的资料整理和上交工作。
三、技能竞赛训练体系为了提高竞赛成绩,承办部门应加强竞赛师资队伍建设,完善选手选拔机制,加强与兄弟院校及相关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建立符合我校特色的竞赛训练体系。
(一)竞赛训练师资队伍根据各项竞赛对指导教师的要求,结合我校师资现状,承办部门应按照“内培外引”的师资队伍建设原则,加强本校竞赛训练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具备竞赛训练指导丰富经验的师资队伍,适当聘请校外相关竞赛专家和企业技能能手到校参与专项训练指导。
(二)竞赛训练体系1、加强竞赛软、硬件建设按竞赛要求,承办部门应加强竞赛软件和硬件环境建设,以满足竞赛需要,达到以赛促建的目的。
高校参加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高校参加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一、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技能竞赛在高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高校参加技能竞赛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高校参加技能竞赛的行为,推动高校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第二章参赛资格一、参赛学校1.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2.其学生具备相应的技能竞赛参赛资格。
二、参赛人员1.参赛人员应为在册学生,且年龄在规定范围内;2.需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选拔。
第三章竞赛项目一、选择标准1.参赛项目应与学校专业设置和学科特色相符;2.参赛项目应为国家或地方承认的正式比赛项目。
二、组建团队1.每支参赛队伍需组建团队,明确各成员的分工;2.鼓励跨专业、跨年级的团队组建。
第四章竞赛准备一、培训1.参赛学校应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参赛队伍的技能水平;2.培训内容应围绕竞赛项目展开。
二、资金支持1.学校可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用于购买器材、资料等;2.学校可申请相关资助项目,支持参赛队伍的参赛活动。
第五章参赛流程一、报名1.参赛队伍需按照竞赛组织方的规定完成报名手续;2.学校相关部门应及时协调组织相关事宜。
二、比赛1.参赛队伍应按照比赛规则进行比赛;2.学校应派出指导老师或领队随队参赛。
第六章竞赛评价一、成绩评定1.参赛队伍的成绩应由竞赛组织方进行评定;2.学校可组织内部评审,对参赛队伍进行评价。
二、奖励1.根据参赛队伍的成绩,学校可进行奖励,如发放证书、奖金等;2.奖励应公平、公正。
第七章后续工作一、经验总结1.学校应及时总结参赛经验,形成经验教训;2.对参赛队伍进行反馈,促进技能的提高。
二、宣传推广1.学校可借助媒体资源,进行参赛成果的宣传;2.鼓励更多学生参与技能竞赛,提高整体水平。
第八章附则一、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所有;二、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高校参加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希望可以为高校参加技能竞赛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
昆明学院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昆明学院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学科竞赛是在紧密结合课堂教学的基础上,以竞赛激发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活动。
通过竞赛来增强学生的协作精神、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课程改革,引导教师在教学改革中注重对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为进一步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规范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组织与管理,构建大学生实践创新平台,营造良好校园科技文化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一条充分认识学科(技能)竞赛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学生创新能力及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以学生专业技能训练为载体开展学科(技能)竞赛,把通过参加各级各类学科(技能)竞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视为学校走特色发展之路的重要途径。
各教学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和学科竞赛工作,将提高学科(技能)竞赛成绩作为评价本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三章竞赛的分类第二条学科(技能)竞赛包括由国家行政部门(如教育部、团中央等)主办的常设性重大学科(技能)竞赛;国际竞赛;教育部有关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常设性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行业学会、协会等主办的有显著社会影响的且连续举办多届的各类竞赛;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如教育厅等)主办的各类学科(技能)竞赛。
第三条学校根据竞赛的专业性、影响力、参与面等,将学科竞赛(技能)竞赛项目分为重点竞赛项目和一般竞赛项目:1.重点竞赛项目是由教育部、教育部高教司主办的常设性重大学科竞赛或知名国际性赛事。
学校将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竞赛项目大力支持。
2.一般竞赛项目是指由教育部有关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常设性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全国各行业学会、协会等主办的有显著社会影响且连续举办多届的各类竞赛;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如教育厅等)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及技能竞赛。
各项竞赛的具体分类和名称见附件1。
第四章竞赛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科(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学科(技能)竞赛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于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培养,鼓励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落实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建的教学思想,为使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达到参与竞赛的目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竞赛级别:根据竞赛组织机构的性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以下六个级别:1、系级技能竞赛:指各系部组织的技能竞赛,包括为参加其它级别的比赛举行的选拔赛。
2、院级技能竞赛:指以学院名义组织的全院性技能竞赛。
3、市级技能竞赛:指市级政府部门、市级学术团体组织或由其组织并有企业冠名的市级或跨市技能竞赛。
4、省级技能竞赛:指由教育厅等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全省或跨省区的技能竞赛。
5、国家级技能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技能竞赛。
6、国际级技能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组织参加的国际性的技能竞赛。
二、竞赛的组织与管理:1、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分管院长、教务科研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主任,各系部主任为成员的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我院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整体规划和宏观领导。
2、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参赛人员的遴选工作,通过班级(专业)――系(部)――学院逐层筛选确定名单,使得优秀的学生和作品脱颖而出。
3、参赛程序。
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按专业技能归口的原则划分。
由系(部)根据接收到的参赛材料等有关信息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生技能竞赛申请表》等材料报送教科处,由教科处对竞赛的组织、培训及组队计划、经费预算等进行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4、培训要求。
各系(部)要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技能竞赛指导队伍(一个竞赛项目指导教师控制在1-2人以内),指定专人负责技能竞赛的相关事宜。
赛前集训时间:国家级竞赛项目不超过30天,省市级竞赛项目不超过20天,原则上尽量将培训安排在课余时间,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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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职教中心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技能竞赛活动,促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规范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学校的专业技能竞赛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相关专业(部)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教务处的职责是做好各类竞赛的协调管理工作;收集、公布各类竞赛的信息;负责竞赛立项管理及相关表彰和奖励工作;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各专业的职责是做好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参赛学生队伍的选拔和培训工作;技能练习场地、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校级竞赛的各项承办工作;围绕技能竞赛开展的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竞赛项目与级别
第五条学生技能竞赛项目由校内和校外两部分组成。
校内技能竞赛项目主要依托学校每年举办的学生技能大赛(技能运动会)开展,要求专业覆盖面广,学生参与度高,积极贯彻“以赛促学、以赛促练、以赛
促教”的宗旨,竞赛项目应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单项技能的训练联系密切,同时为专业社团和校外技能竞赛项目选拔人才。
校外技能竞赛项目应关注针对性和影响力,通过优选参赛项目、指导教师和参赛选手,展现教学改革成果,提升学校品牌形象。
第六条校内技能竞赛分为重点和一般两个级别。
重点竞赛需符合以下标准:有效推进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专业辐射面广,参与学生多;有行(企)业专家共同参与;有专业社团具体承办;竞赛内容与职业资格(技术)标准对接或与校外高水平技能竞赛项目接轨。
第七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需设负责教师一名,并由承办各专业(部)组织,参赛选手直接对应具体的指导教师。
第八条校外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省、市三个级别,每级分为两类: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正式周期性竞赛,为一类竞赛;由各级教指委、学(协)会、行业等举办的为二类竞赛。
上级竞赛的分赛区选拔赛按照分赛区实际行政区划定级。
教务处依据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比赛项目确定本年度一类竞赛名录。
第九条校外技能竞赛项目需设领队一名(可由指导教师兼任),负责比赛具体联络及组织参赛事宜;以个人形式参加竞赛项目的,设指导教师1名;以团体形式参加竞赛项目的,每支参赛队伍一般不超过2名学生,指导教师不超过2名;每项竞赛同一赛项的参赛队伍(作品)一般不超过2队(项)。
第四章竞赛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各类技能竞赛项目均应履行申报与审批程序,事先未经申报并批准立项的竞赛项目不予经费支持,不纳入竞赛奖励、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各项统计范畴。
第十一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的申报工作应在每年秋季学期的第一个工作月内完成。
竞赛项目负责人(专业部负责人)需填写并提交《校内学生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校内重点竞赛的评审立项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校内一般竞赛的评审立项工作由各专业部负责完成。
第十二条校外技能竞赛项目的申报工作应在每年秋季学期的第一个工作月内完成,竞赛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并提交《校外学生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一类竞赛项目由教务处进行审批,二类竞赛项目由专业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经审批立项的技能竞赛项目,各专业部应认真做好选拔、指导、组织实施及相关保障工作,并在竞赛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竞赛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竞赛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生技能竞赛专项资金,用于各类竞赛的经费开支、师生奖励等,经费重点向校外一类竞赛和校内重点竞赛倾斜。
第十五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一般包括调研学习费、专家费、宣传组织费、学生奖励费、校内评委费、参赛作品耗材费等。
经费使用标准具体如下:
表1 校内技能竞赛项目经费使用标准
第十六条校外技能竞赛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一般包括:参赛报名费、参赛差旅费、比赛期间教师指导津贴、比赛辅导所必须的图书资料费、参赛作品耗材费等。
经费使用标准具体如下:
表2 校外技能竞赛项目经费使用标准
第十七条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竞赛项目设置或调整的原因,部分专业可能存在某一年度没有对口一类竞赛的情况,专业团队可引导学生参加同类专业的一类竞赛,也可在二类竞赛中择优选择一项作为本年度的准一类竞赛。
准一类竞赛需报请教务处审核,申报时间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
第十八条技能竞赛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高效原则,并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具体报销流程及要求由学校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六章竞赛获奖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学校对参加校内技能竞赛的获奖学生进行奖励,奖项设置标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数量分别约占参加决赛队伍(作品)总数的10%、20%、30%;优胜奖若干;奖励标准如下所示:
表3校内技能竞赛获奖学生奖励标准(单位:元)
注:各竞赛项目可根据经费使用及参赛人数等实际情况对获奖人数和奖励标准进行适当浮动。
第二十条学校对我校教师指导在校学生参加校外一类竞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荣誉的项目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所示:
表4校外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单位:元)
注:奖励以获奖奖项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发放,不按人数进行累计;同一参赛队伍(作品)在同届竞赛的不同级别比赛中获取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得奖等次对应标准予以奖励;同一参赛队伍(作品)在同届竞赛中同时获取单项奖和团体总分奖的,按团体总分奖对应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大赛奖金由学校发放给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所在各专业部,学生的奖励分配由指导教师决定并负责解释,教师的奖励分配由各专业部根据竞赛过程中指导教师及支持保障团队的具体表现决定并负责解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