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1•【字号】武政办〔2015〕122号•【施行日期】2015.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以控制建筑施工扬尘为目标,对施工过程的防尘降尘管理、建筑垃圾的消纳控制、拆除工程扬尘防治、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环节粉尘管控等进行集中整治,切实降低施工扬尘对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逐步建立责任明确、协调一致、高效有序、全力推进的控制扬尘污染长效机制。
二、强化管理和监督责任(一)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以及与之相关作业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含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当牵头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制订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方案,负责在建和拆除工程扬尘防治的组织协调;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算,及时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相关保障经费。
施工单位(含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全面负责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制订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定期开展检查考核。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并明确总、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加强对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管理,对分包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2015年改善空气质量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2015年改善空气质量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武政办〔2015〕121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2015年改善空气质量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环保局拟订的《武汉市2015年改善空气质量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0日武汉市2015年改善空气质量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快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武政〔2014〕1号)精神,针对目前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主要问题,特制订本任务清单。
一、工业污染治理(一)完成中韩(武汉)石化公司燃煤机组、明达玻璃公司平板玻璃生产线和长利玻璃(汉南)公司3#平板玻璃生产线烟气脱硝改造,武汉高新热电燃煤机组关停等重点减排工程;推进阳逻电厂1#、3#、5#燃煤机组和青山电厂13#、14#燃煤机组等实施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在石化行业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试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二)开展环保大检查,组织对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和所有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率力争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三)加快促进企业清洁生产,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石化等大气污染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完成40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二、煤炭总量控制(四)增加清洁能源和新能源供应,控制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不超过2014年水平。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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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5]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环评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依法实施建设项目环评,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减少生态破坏、控制环境风险,对于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促进民生改善等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区、各部门和单位督促建设单位依法执行环评制度,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区域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仍存在“未审批先建设”、“未验收先投产”等环境违法行为,这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了不利影响。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快使环境保护从“违法是常态”向“守法是底线”转变,切实防范出现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依法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依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评文件),报送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武政办[2006]203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武政办〔2006〕203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环保局拟订的《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市环保局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声学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功能区类别。
一、适用范围(一)本功能区类别适用范围为本市市域内的声学环境。
(二)大工业区和区级工业经济开发区中生活小区的功能区类别由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功能区类别的引用而成为本功能区类别的条文。
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武汉市创建山水园林城市规划》(二)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三、名词术语(一)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32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4日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任副指挥长,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国土规划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办公,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受指挥部委托联络各成员单位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收集整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二、监测与预报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市环保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市气象局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及时分析、预测、预报空气质量,并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环保局修订的《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9日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市环保局2013年9月修订)为适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要求,配合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市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特修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区域内的空气环境。
二、引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本规定引用下列法律、法规及标准或者其中的条文。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二)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三、定义(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2类: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类区不包括的其他地区。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2007.10目录1前言 (1)2编制依据22.1编制依据 22.2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 32.3评价工作等级及范围 42.4评价标准 52.5环境敏感问题及保护目标 62.6评价重点7 3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83.1疾控中心概况83.2本项目概况 (11)3.3本项目工程分析13 4项目所在地环境概况224.1自然环境概况224.2社会环境概况234.3环境质量现状244.4流行病背景调查244.5项目周边养殖与疫情背景调查254.6城市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25 5环境影响分析285.1环境空气影响分析285.2废水排放环境影响分析285.3声环境影响分析295.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29 6环境风险评价与风险管理316.1环境敏感要素识别316.2生物安全风险事故类比调查316.3环境风险识别326.4环境风险防范措施346.5环境风险应急预案34 7污染防治措施及可行性论证357.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357.2水污染防治措施377.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377.4噪声污染防治措施397.5生物安全控制措施39 8项目选址可行性分析438.1实验室选址原则438.2本项目选址概况438.3本项目平面布局与相关技术要求相符性分析448.4本项目与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相符性448.5本项目与环境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458.6本项目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458.7小结 (46)9清洁生产与总量控制479.1清洁生产479.2总量控制47 10环境管理、生物安全管理与监测计划4910.1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4910.2环境管理4910.3监控计划50 11经济损益分析5111.1经济效益分析5111.2社会效益分析5111.3环境效益分析51 12结论 (53)12.1本项目建设内容5312.2产业政策及规划相符性5312.3主要环保措施及达标排放5312.4清洁生产与总量控制5512.5区域环境质量现状5512.6风险评价5512.7项目选址环境可行性分析561前言疾病预防与控制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不仅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声誉。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武环办〔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各直属单位:《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已经2022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2年9月2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主办部门,负责依法、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制作或者获取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责。
第四条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按照“接办分离”的原则办理:(一)宣教中心统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形式审查、转办、分送;申请材料、答复书等相关材料的归档;督促主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二)局办公室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拟办意见、报拟定主办部门的分管局领导签批后转宣教中心转办分送;对答复书等相关文书进行保密审查。
(三)主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起草答复书等相关文书材料,并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签。
第五条宣教中心通过服务窗口、信函、传真、电子邮件、门户网站等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武政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日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0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7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45微克/立方米(力争达到44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3.1%(力争达到75.4%),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减少25%。
二、工作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1.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对重点行业开展排查,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淘汰落后产能退出。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2.加快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
落实《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战役指挥部关于印发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清单的通知》(鄂化搬指文〔2018〕3号)要求,完成省下达的沿江化工企业关停、改造、搬迁或者转产任务。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3.严控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
新增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其中江岸、青山(含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黄陂、新洲区实行本辖区现役源3倍削减量替代。
某花园小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 总论1.1项目由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质量评价课程》的学习和理解,并在社会实践工作中能应用环境影响评价知识,我们特进行了这次对武汉市南湖花园城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的课程设计。
本课程设计主要是对武汉市南湖花园城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和分析。
接到对该区域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任务后,我们环评课设小组组员多次到南湖花园城进行现场考察和调查,并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评价技术路线和确定评价重点。
此次课程设计的调查重点是对南湖花园城的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对该区域的生活污水排放、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和环境问题作简要说明,同时还对该区域的居民、社区服务中心等相关人员进行公众参与调查。
在此基础上,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为依据,完成对该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本报告将利用当地已有的大气环境监测资料作为基本依据,评价和分析武汉市南湖花园城的大气环境质量现状。
通过收集近期的相关资料,对南湖花园城环境状况作影响评价,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对策和建议,并据此强化环境管理,使之与南湖花园城的整体规划相协调,达到该区域的和谐发展。
1.2 编制依据1.2.1 国家法律、法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8日颁布,2003年9月1日起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1996年5月15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8日颁布,2003年9月1日起实施);(9)《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国发〔2007〕37号,2007年11月);(10)《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2000年11月);(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月1日)。
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

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字体显示:【大】【中】【小】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武政办[2006]17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环保局修订的《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市环保局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修订)为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保护市民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适应我市空气环境变化和城市发展需要.特修订本功能区类别。
一、适用范围本功能区类别适用范围为本市区域内的空气环境。
二、引用法律法规及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功能区类别的引用而成为本功能区类别的条文。
当下列文件被修改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二)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4529-9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三,定义(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3类: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类区、三类区不包括的其他地区。
三类E:指特定工业区。
(二)自然保护区: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
按照《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刚》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的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8〕5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8〕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3日武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推动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本市政府网站由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两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网站组成。
第三条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指导、推进、监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
各网站主管单位承担政府网站建设、考核和监督管理职责。
市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全市政府网站的统筹规划、集约化建设、监督考核、开办整合、教育培训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噪声文档(1)

1.声环境影响分析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武政办[2006]203号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城市区域环境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的规定,项目东侧厂界噪声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的要求,其他厂界执行3类区标准。
★项目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新增噪声源主要为车床、磨床、切割机、研磨机等设备运行噪声,噪声值约为70~100dB(A)。
拟建项目对上述噪声设备采取相应的隔声、减震措施进行防治,具体见表28。
表28 拟建项目噪声防治措施一览表单位:dB(A)序号主要声源设备单位数量单台噪声级运行规律措施降噪效果采取措施后声级1 NC 车4-12mm台34 ~95 全天24h 安装减振垫、墙体隔声35 602NC 车16-20mm台16 ~95 全天24h 35 603 NC二次加工车床台 2 ~90 全天24h安装减振垫、墙体隔声35 554 慢走丝线切割机台 1 ~100 全天24h安装减振垫、墙体隔声35 655 磨床台 2 ~95 全天24h 35 606 研磨机台 1 ~85 全天24h墙体隔声20 657 激光光纤端面处理台 1 ~70 全天24h 20 508 切断台 2 ~75 全天24h 20 559 自动化端面处理台 2 ~75 全天24h 40 3510 端面抛刷机台 2 ~75 全天24h安装减振垫、墙体隔声35 4011 冷却塔台 1 ~85 全天24h,运行120d安装减振垫25 60★厂界噪声预测根据HJ2.4-200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推荐的计算方法,并结合本项目噪声源的空间分布以及预测点的位置,本次评价将各声源分别简化为若干点声源处理,室内声源可采用等效室外声源声功率级法进行计算,预测室外源衰减至厂界处的贡献值。
(1)室内声源等效室外声源声功率级计算方法声源位于室内,室内声源可采用等效室外声源声功率级法进行计算。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武政[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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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武政[2014]1号2014年2月10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0日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蓝天白云,依据国务院制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大气污染治理,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生态宜居武汉。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经过5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
力争再用5年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市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0%,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总体呈逐年增加趋势。
三、主要任务(一)加大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1.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字体显示:【大】【中】【小】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为保护和改善武汉市地表水环境,确保全市地表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对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进行合理的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地表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地表水环境的实际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以下简称功能区类别)。
1 适用范围1.1本功能区类别划分范围包括武汉市市域内的主要江河、湖泊(水库)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1.2水环境状况受季节影响大的河流、湖泊(水库),不列入本功能区类别。
1.3其它小型的地表水水域因其水量少、面积小,不便于集中管理,其功能区类别由各区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2 引用法规及标准下列法规及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功能区类别中引用而构成功能区类别的条文。
在本功能区类别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不有效。
当所示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2.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纲要》(国家环保局[90]环管水字第104号)2.2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整理)厂房扩建工程项目1.

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废含油棉纱(危险废物名录HW08)
2 t/a
污水处理设施
污泥
4.5 t/a
噪
声
主要噪声源为切割机、风机、抛砂机等设备,其源强多在65-90dB(A)范围。
项目的营运设备机械应选择低噪声型,加装减震垫,局部密封包覆,严格控制各类声源的噪声值
符合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标准要求
3、水文水情
项目场地向南紧临长江。长江阳逻段流程由长42.6Km,江面宽1200-3500m,多年均径流量7673亿m3/a。阳逻段江岸线有深槽傍岸,不冲不淤,水深岸稳,素誉为“华中腹地第一深水良港”。项目上水为阳逻水厂取自长江供应,下水为阳逻市政排向阳逻镇区的长江下游。
4、植被、生物多样性
拟建项目区域为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工业建设用地,现已平整待开发,无植被及珍稀保护动植物。
2、区域发展:
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属市区共建的开发区,发展规划面积35平方公里,规划容纳人口45万,分为产业发展区、仓储加工区和生活服务区三大功能组区,将依托良好的交通枢纽区位,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中心和港口工业新城。目前发展起步区已经基本完成基础建设的通平工作,阳逻国际集装箱港、汉口军民机场、武汉绕城高速公路、阳逻长江大桥、江北高速公路等一大批基础设施正在相继建成或建设中,阳逻电厂、亚东水泥、江南纺织等一批工业企业正在发展建设,整个发展形势蓬勃迅猛。
(8)武船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9)武船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书。
3、地理位置
建设项目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潘龙路117号。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属市区共建,规划发展面积35平方公里、容纳人口45万,依托良好的交通枢纽区位,大力建设现代化的物流中心和港口工业新城。开发区现正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该处地理位置交通便捷,发展前景良好。其地理位置见附图1。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2021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2021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武政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2021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2021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21日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2021年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好“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局战,加快推进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治理为重点,加快补齐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治理短板,加强多项大气污染物协同治理,统筹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协同减排,推动市、区和部门协同开展污染防治,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全面完成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为我市空气质量在全国同类城市中排名争先进位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细颗粒物(PM2.5)污染防治1.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督促钢铁企业落实省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要求,有序推进有组织、无组织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等治理改造项目。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人民政府〈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江夏区人民政府)2.推动水泥行业实施提标改造。
推动水泥企业启动熟料生产线废气排放提标改造,改造后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100毫克/立方米。
对完成提标改造的,协调省有关部门豁免实施错峰生产。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夏区、新洲区人民政府)3.严格露天焚烧污染监管。
利用高清视频监控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监管。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完成省下达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改善中心城区大气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改善中心城区大气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2•【字号】武政办[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改善中心城区大气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6〕46 号)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环保局拟订的《市改善中心城区大气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十二日市改善中心城区大气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环保局二00六年三月九日)在市第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市人民政府将“改善中心城区大气环境”列为为人民群众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
为落实好此项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拟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构建和谐武汉的要求出发,紧紧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范围、内容及目标(一)工作范围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7 个中心城区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风景区所辖区域。
(二)工作内容综合治理100 座冒黑烟的烟囱;综合治理500 个餐饮油烟扰民点;实施500 台公交车、出租车使用清洁燃料改造;控制露天焚烧产生大气污染行为;治理建筑工地和渣土扬尘污染。
(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努力控制和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大气环境,使中心城区2006 年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70% 以上。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胡绪!定期主持召开,市交委、建委,市环保、城管、公安、工商、质监、民政局,市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改善中心城区大气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
车用控制器项目环评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评价适用标准工程分析型工序使用的注塑机为密封装置,仅在开模取出注塑件时存在有机废气的逸散,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0.0087t/a。
根据HJ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中的估算模式,以整个注塑车间为一个面源来计算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达标情况,面源长为63m,宽为20m,高为m,可计算得出注塑车间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值,本评价计算结果见图8。
由图8可知,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最大落地浓度为0.002542 mg/m3,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对于mg/m3)的标准要求。
各污染物质最大地面浓度点均为污染源下风向108m处。
由上可知项目注塑车间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为使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对环境影响降低,本环评要求项目车间必须安装集中通风装置,设置4台风量为5000m3/h的排气扇,位于车间的4个角,加强车间通风换气。
武汉市中医医院异地扩建项目

湖北三和管桩码头工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2021年1月前言三和集团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实力最雄厚的管桩生产商之一,全国五百强建材企业,其主导产品“三和牌管桩〞2006年荣获“中国名牌〞称号,成为管桩行业最具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知名品牌。
湖北三和管桩是三和企业集团在国内建设的第十家生产基地,公司位于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
临江乡有长江黄金水道依境而过,境内长江岸线长10多公里,多处可建深水良港。
工程所在地距三江码头3公里,距年货运能力300万吨的华容火车站5公里,距高速公路庙岭站26公里,交通较为便捷。
湖北三和管桩工程建设主要包括3条预应力高强度混凝土管桩生产线、综合区、辅助车间、物流运输和码头。
其中,码头工程拟建设1个500DWT散货进口临时泊位和1个3000DWT综合泊位。
拟建码头为湖北三和管桩专用码头,该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21年10月由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完成,码头货种主要为:原料砂石料进口52.5万吨/年,预应力水泥桩出口18万吨/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009年8月20日受湖北三和管桩委托,由我院承担湖北三和管桩码头工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 总论1.1 评价依据1.1.1 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11〕?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1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01.11.19)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8〕国家环保总局〔2002〕第14号令?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19〕国家环保总局〔2006〕第28号令?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方法?;〔20〕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2000年7月27日发布的7号令“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开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21〕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95]5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22〕交通部2003年第5号令?交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方法?;〔23〕交通部2005年第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4〕?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25〕?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6〕湖北省环境保护局鄂环字[1998]第5号文?湖北省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那么?;〔27〕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函[2000]7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8〕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鄂环发[2006]20号?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29〕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武政办[2006]20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30〕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武政办[2006]17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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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类别规定的通知(2013修订)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09
【实施日期】2013.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修订的《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9日
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规定
(市环保局2013年9月修订)
为适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要求,配合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市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特修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区域内的空气环境。
二、引用法律、法规及标准
本规定引用下列法律、法规及标准或者其中的条文。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