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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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

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xx]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174号)的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规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县(区)、自治县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账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xx]59号)规定,我省从各市、县(市、区)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中划出20%用

于农业土地开发,其中:70%作为本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集中到省统一使用。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20%)。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进行了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附后。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等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六条根据财政部规定,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结算专户”中划入的用于

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结算专户”中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8503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第七条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清算时,按预算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县(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20%部分中的70%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30%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上划时请使用“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全称:广东省财政厅;预算级次:省级;收款银行:国家金库广东省分库;帐号:2550001-23),预算科目填列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第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核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对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规定,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并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编制、初审、申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的审核批准、下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监察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预算管理、支出范围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除通报外,对提取比例不足的,负责督促其限时足额划入,督促未果的,依法强行划入专账;对于违反专账管理的,负责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对于违反支出范围的,除负责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纠正外,应将超出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资金收回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财政厅负责追缴,并报省监察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开展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情况每年二次进行统计填报。“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情况表”于上半年(6月)终了后20日(即每年7月20日)和年度终了后20日(即次年1月20日)前以地级市为单位(分县、区)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一. 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二.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 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四. 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该条目中所提到的40%没有法律依据,纯属引用别人错误理论,请更正。从20xx年开始,土地招拍挂条例就明确了,出让金就是全部地价,没有40%之说。

农业技术推广奖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报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应具备哪些条件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中规定:在基层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 1、积极引进推广动植物优良品种,在生产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2、推广农、林、牧、渔单项或综合增产技术措施,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3、推广应用新技术对农、林、牧、渔产品进行综合利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值,成绩显著的; 4、开展农业技术承包,获得大面积增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5、积极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咨询,在普及农业技术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6、对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有所改进、创新,并在生产应用上取得显著效果的; 7、在推广农业技术的组织管理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 如何申报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 1、省直所属单位凡符合条件评奖的,可按行业分别向农、林、牧、渔主管厅、局中报; 2、各市直属单位符合条件评奖的,可先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省对口厅局申报,并报市农委备案; 3、县以下单位符合条件评奖的,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再向省对口厅局申报,并报县农委备案; 4、中央驻粤单位和其他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审一次,向省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1日,以邮戳为准,过期不再受理。 哪些项目不再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 凡已获得国家各种奖励以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实质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 对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中弄虚作假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申请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填报各种表格,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降低标准评奖。不准以任何借口私分奖金。如发现与事实不符而获奖的,则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哪些人员可申报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根据《广东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凡在农村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建筑业、农村水利水电、农业机械化、农业财会与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农业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及《广东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办法》的,均可申报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全省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农办牵头,省建委、农

土地出让金法计算及详细

土地出让金法详细及计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含义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有三个过程: 第一是估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选择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地价评估。 第二是确定出让底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根据其产业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修订,形成出让底价。出让底价的作用在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如果有意受让人的出价低于出让低价,政府将不予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是批准过程。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审批权限,所以,有的出让土地的出让价是下级政府与受让方商定的,但最后的确定权在有批准权的上级政府。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使用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全额缴入国库,实行中央和地方30:70分成。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算 根据目前的规定,每套住房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各有不同,这与该住房所在小区的建筑容积率有很大关系,一般多层住宅每套住宅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约在15平方米左右,小高层一般约在六七平方米左右,而高层建筑则更少。当然对于那些单门独户的个人建房,由于其独享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其必须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自然也就水涨船高。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案例:市民郑先生有一处个人建房,地址位于鲤城区海滨街道中山中路X号,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需补办出让。该宗地位于泉州市中心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图一级区,基准地价5670元/平方米。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30%=170100元。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60%=340200元。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市区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案例:市民王先生有一房改房,地址位于丰泽区丰泽新村X号,用地面积15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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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xx]59号)规定,我省从各市、县(市、区)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中划出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其中:70%作为本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集中到省统一使用。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 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20%)。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 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进行了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附后。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等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六条根据财政部规定,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

土地出让金标准详解

土地出让金标准详解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 ●首先,仅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 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 ●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 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 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

广东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成效与发展机制

广东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补助示范户及示范基地配方肥采 购项目成效与发展机制 摘要概述 通过研究当今广东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补助示范户及示范基地配方肥采购项目的现状.总结近年来广东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补助示范户及示范基地配方肥采购项目的内容及成效,探讨农业科技推广的机制与主要模式,剖析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和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广东省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广东省广东省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一定的比重。2009年.该省农业可耕地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5.80%.农业人I:I占户籍总人I:I的47.69%。农林牧渔总产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5.09%。广东省目前正在进行“双转移”发展战略布局,这将使该省农村和农业的发展经受更为严峻的考验。随着“双转移”的不断深入.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必将进一步呈现紧缺的局面.农业的发展面积也将经受工业发展所导致的圈地造园等的影响。因此,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项目建设.大力推广良种良法,推行先进、适用的农业新科技成果,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及其附加值.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保持农业的基础地位等各项工作已显得非常紧迫了,同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1 广东省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现状 目前.广东省90%以上的县(市:区)出台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方案.并已逐步顺利实施。全省已建立起了以县、镇两级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民间组织及涉农企业共同参与的较为完善的多元化新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1.1机构建设 据广东省农业厅统计资料.全省共有公益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含综合站)3 238个。其中县级农技推广机构310个。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93个,乡镇农技推广机构2 835个。 1.2 队伍建设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 穗府办〔2010〕3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 (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与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纯收益之和;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用地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利用原划拨用地或其地上建筑(零星危房改造项目和私有住宅除外)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及原划拨用途的土地纯收益之和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非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五)原划拨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等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原划拨用地上的私有住宅用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及私有住宅用房产权人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区片平均住宅用途土地纯收益的10%计收土地出让金。具体的区片划分和标准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对外公布。 (六)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按年计收土地出让金。其年土地出让金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具体征收细则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深意

“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重要内容。 由于土地出让收入有地方“第二财政”之称,因而这一管理体制变化引起各方极大关注。 “土地收入的自收自支是刺激地方政府滥用土地的关键诱因,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将有利于从体制深处遏制地方用地冲动”,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王雍君这样告诉《瞭望》新闻周刊。 曾有过将土地收入纳入预算的想法 “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表明中央要规范地方土地出让收益管理”,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王小映指出,其实此前曾提出过将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且也有过一些规范土地出让金分配使用的专门规定,但地方政府执行的积极性并不高。 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例,为了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抑制建设用地盲目扩张,国家很早就出台政策,规定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从县、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收取相当于平均土地纯收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政府,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开发整理。但地方政府缴纳并不积极,甚至拖欠或通过减免土地出让金予以规避。又如2004年文件规定,土地出让纯收入中15%应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后来又规定可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失地农民生活社会保障支出和生活补贴,地方在这方面的执行力度也不大。 地方不积极的原因,有分析人士认为主要有二:一是上交到中央进入专户的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运转的速度较慢,缺乏效率;二是一旦纳入预算管理,就意味着每笔用度必须接受人大监督,地方政府支配起来就不那么顺手了。 1993年底实行分税制后,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所得税为中央、地方所共享,而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则全部划归地方所有,由此,不进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土地出让金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在一些地方其比例甚至高达60%以上,“吃饭靠财政,建设靠国土”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思维定式。 遏制用地冲动发挥土地出让最大效益 土地出让金“体外循环”,成为地方用地冲动日益强烈的重要原因。 据统计,全国每年征用土地将近20万公顷,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收入多年来呈现增长趋势,财政部有关人员表示,这些收入由于没有纳入预算,有的被挪作他用,甚至被拿去抵押贷款。2005年的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全国土地出让价款共5505.15亿元。但扣除各种费用和成本之后的土地收入纯收益,以及地方政府如何将资金分配和安排,却并未见到详细清单。 刘文甲在国土系统素有“老规划”之称,据这位土地专家估算,当前土地交易的利润率接近250%。正因如此,地方政府才如此地热衷于经营土地,不履行监管职责、乃至顶风作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10月至2005年5月部分城市分片执法检查情况统计显示,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宗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达到61%和50%,有的地方甚至高达80%。 “从今年初步摸底情况看,这一势头还在上升”,国土资源部相关人员表示,滥占耕地现象凸现,一些地方“以租代征”或以“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为名,擅自将农用地转

武汉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产局 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武政规〔200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政策,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市场优先,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一)继续落实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市国土房产部门按以下情况计算政府土地收益: 1.政府储备地块,按公开成交价款与土地储备整理成本之差计算。 2.委托交易地块,属于工业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20%计算;属于经营性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50%计算。 (二)不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原划拨土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使用主体、土地用途、使用强度等现状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协议方式现状补办出让。市国土房产部门依据土地用途,按以下标准计算政府土地收益:工业用地,按市场价的20%计算;其他用地,按市场价的50%计算。 规范划拨土地现状补办出让管理,禁止通过现状补办出让方式规避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时,应当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出让合同签订后,需要将原用途调整为经营性用途的、住宅类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商服类用地增加容积率且超过原批准容积率1倍以上的,应当解除原出让合同,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予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不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的计算与若干问题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的计算根据目前的规定,每套住房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各有不同,这与该住房所在小区的建筑容积率有很大关系,一般多层住宅每套住宅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约在15平方米左右,小高层一般约在六七平方米左右,而高层建筑则更少。当然对于那些单门独户的个人建房,由于其独享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其必须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自然也就水涨船高。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案例:市民郑先生有一处个人建房,地址位于鲤城区海滨街道中山中路X号,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需补办出让。该宗地位于泉州市中心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图一级区,基准地价5670元/平方米。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 30%=170100元。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 60%=340200元。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市区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案例:市民王先生有一房改房,地址位于丰泽区丰泽新村X号,用地面积15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需补办出让。该宗地位于泉州市中心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图一级区,基准地价5670元/平方米。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5平方米×10%=8505元。

广东省权威发布:农业产业园建设全流程指引(1)

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决策部署,规范有序引导各地高质量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产业兴旺、促进农民致富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平台,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在规模化种养基础上,通过“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品牌)”全产业链开发, 聚集现代生产要素,创新体制机制,形成了明确的地理界限和一定的区域范围,建设水平领先的现代农业发展平台。 第三条产业园规划合理,产业集中度高、精深度高和聚集度高,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农业总产值50%以上。实施主体与农民建立了利益紧密的联结机制,产业园内农民收入高于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15%以上。生产技术先进、设施装备领先、科技创新力强,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培育知名度高的区域农业品牌,农产品基本实现“三品一标”认证,养殖业基本实现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模式和管理机制创新,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运营、农民受益、共享发展的现代农业园区。 第二章主导产业 第四条产业园主导产业选择范围为:岭南水果、优质蔬菜、茶叶、花卉、南药、丝苗米、优质旱粮、食用菌、生猪、家禽、水产、油茶、剑麻等特色产业。

第五条一园一产业,每个产业园围绕1个主导产业(或2-3个关联度高的特色产业),符合“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品牌)”的全产业链要求,资源禀赋优越、产业特色突出、生产链条完整、资源要素集聚,功能布局合理,突出产业园的技术集成、产业融合、创业平台、核心辐射等主体功能。 第六条一园一品牌,推动主导产业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全覆盖,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建立健全农业品牌培育促进机制,培育产业园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打造“粤字号”国家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全国知名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 第三章规划布局 第七条每个产业园编制1个建设规划,由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或产业园管理协调机构等)牵头组织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垦总局、省供销社、省级农业教学科研院所负责本系统产业园建设规划审批,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八条产业园有明确地理界限和一定区域范围(原则上3-5个乡镇),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全面统筹布局生产、加工、研发、示范、服务、旅游等功能板块,配套发展物流、电商等产业,与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相匹配,水、电、路、网络、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备。 第九条功能分区(示意图见附图) ——现代种养区。是产业园基础区,立足当地农业比较优势,以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按照以下权限分工:(一)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二)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下列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禁止转让: (一)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按份共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共有人转让房屋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第九条出租人将已出租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前的60天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章】住宅房屋转让 第十条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以及多层或高层(两层及两层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书》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摘要: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穗府办〔2010〕3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 (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与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纯收益之和;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及土地增值收益分析 一、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商业、工业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的,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包含两种含义: 1.出让土地的全部价款,即地价; 2.划拨土地补缴的土地价款。 二、划拨土地 (一)定义 划拨土地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的取得实际上有两种: 1.支付土地必要的成本(如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时需要补偿给原土地使用者(如农民)的取得土地费用(如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充费用、开发费用等相关费用)); 2.无偿确定土地使用权,不支付任何土地价款。 (二)含义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本地区各市县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对于未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市县,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落实到位,确保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政策在本地区得到贯彻执行。 二、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 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广州市增城区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扶持

广州市增城区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增城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 )》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扶持力度,做强富民兴村产业,推动乡村产业兴旺,规范增城区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和效果,根据《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规走》(试行)(粤农农规[2018] 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指由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创建或认走的市级及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简称: 产业园,下同)。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是指增城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产业园产业项目建设的扶持资金。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区人民政府和产业园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主体是指在产业园范围内注册并承担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等;经营主体是指在产业园范围内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O

第二章扶持资金与扶持方向 第三条扶持标准。对上级批准建设的产业园,区级财政分别按照国家级每个10000万元、省级每个5000万元、市级每个3000万元的标准安排产业园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原则用于扶持产业融合、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农业品牌等产业发展项目。产业园建设项目原则上两年完成”根据产业园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分2个年度据实下达。 第四条产业园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可综合采取项目补助、惠农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扶持的农业项目,可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 45%给予补助。 第五条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正面清单): (-)生产设施”主要指建设主导产业生产大棚和加工 用房、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设施设备。 (二)产业融合,主要指产业园内主导产业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观光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商等)设施配套、检验检测设施设备、信息化建设等’优先支持5G设备设施建设。 -2-

财政局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财政局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的 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推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理财为民,服务群众的意识,提高财政服务经济,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水平,阳高县财政局着眼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积极开展调研活动。根据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安排,我们对我县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及其财政、国土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积极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不断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从XX年1月1日起将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入国库,实行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逐年提高,成为非税收入来源的一个主要渠道,为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积累了资金,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XX年出让土地73宗,出让面积平方米,出让总价款万元。XX年土地出让金收入万元,土地出让金支出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县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来看,总体上比较好,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土地出让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尚存较大缺陷。据国办发[XX]100号文件规定:“从XX年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我县是从XX年1月1日起方开始对土地出让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另外,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也急需提高,XX年及以前,我县尚没有编制完整的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 (二)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有待加强。调查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企业往往以各种理由拖缴土地出让金,据XX 年年市县打击偷逃税费领导组办公室审核调查,XX年以来累计拖欠土地出让金2759万元,严重了影响我县土地出让金的正常征收。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在我县仍有发生,据审计检查反映,XX年年我县以投资不分红的形式拨付用地单位万元,占全年土地出让金收入1694万元37%。这种现象容易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也不利于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 (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尚不完善。目前我县对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的土地,不是进行前期开发后再出让,而是随用随征,随征随出让,缺乏整体规划,不利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南宁市曾经买过一套房改房的李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前,一套售价10万元左右、5年以上房龄的二手房改房过户,各项税费加起来近3000元,而现在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就等于在原来的基础上要多缴一笔钱。如何计算房改房土地出让金是市民最为关心的事情。 解读: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是指房屋所在位置的楼面价,每个网格点为200米×200米,市民可到各分局查询南宁市居住用地网格点的基准地价图。南宁基准地价最低值在沙井一带,为188元/平方米,最高值在南湖一带,为1100元/平方米。上市房屋不在南宁市居住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图覆盖范围内的,按基准地价的最低值188元/平方米计算。 公式: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年期修正系数 举例:张三有一套住房位于衡阳秀灵路口,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拟准备上市交易,该房屋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为52.4平方米,土地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14.97平方米,剩余使用年限为69年,则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计算方法如下: 经查阅南宁市居住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图,该位置的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为511元/平方米;容积率为3.5,容积率修正系数0.761;剩余使用年限为69年,年期修正系数0.9983.据此,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511元/平方米×0.761×10%×52.4平方米×0.9983=2034元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及公式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20273 更新时间:2010-12-15 14:33:39 免费法律咨询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2017广东科学技术奖项目公示

2017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水产加工副产物蛋白资源高值化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主要完成单 位 汕尾市五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与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华南理工大学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汕尾市五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汕尾市现代畜牧产业研究院 主要完成人(职称、完成单位、工作单位)1.张业辉(副研究员、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与农产品加工研究所、项目的整体构思并主持项目的实施与推广) 2.尹寿伟(副教授、华南理工大学、纳米抗菌性蛋白膜的制备、性质分析及机理研究) 3.黄君铭(经济师、汕尾市五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胶原蛋白短肽的产业化开发和应用) 4.黄利华(副教授、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蛋白、短肽的品质控制和安全性评价研究) 5. 彭述辉(教授、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蛋白的品质控制、安全性评价及推广应用) 6.张友胜(研究员、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与农产品加工研究所、鱼蛋白短肽类临床营养品的产业化开发和鱼肉新鲜研究) 7.刘凯(研究实习员、汕尾市现代畜牧产业研究院、水产加工高脂肪副产物的品质控制及应用) 8.汪婧瑜(研究实习员、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与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海洋胶原蛋白螯合肽的制备及性质研究) 9.程镜蓉(助理研究员、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与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广式传统食品制作技术的升级与改造) 10.王思远(助理研究员、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与农产品加工研究所、高静压对蛋白的品质影响及分析) 11.钟伟锐(技术员、汕尾市五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胶原蛋白短肽的产业化开发和应用) 12.张丽(技术员、汕尾市五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胶原蛋白短肽的品质控制与安全性研究) 13.刘学铭(研究员、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与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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