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1(DOC)

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的主要内容。

1999年第31章

本法旨在对第三方履行合同条款做出规定。

(1999年11月11日)

以下条款根据本届议会上议院神职和非神职议员以及下议院的建议并由本届议会规定与同意通过,以女王陛下之名义颁布:

1.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

(1)根据本法规定,非合同当事方(第三人)也可享有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

(a)该合同明示规定其享有这样的权利,或

(b)根据下文第(2)款的规定,该合同有关条款赋予第三人以某种权益。

(2)如果基于适当基础之上的合同,其当事人没有将合同条款扩展适用于第三方的意思,则以上第一款(b)项不予适用。

(3)第三方名称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加以界定,或确定其为某群体的一员,或表述出其为特定的种类,但在缔约时其不必实际存在。

(4)本条规定并不授予第三方以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但根据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规定授予第三方该权利的除外。

(5)为实践其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第三方在自己已经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遭遇他方违约行为,则第三方享有对他自己来说是可行的救济的权利(相应地,和有关损失、法院禁令、具体履行以及其他救济相关的规则也将适用)。

(6)当某一合同条款排斥或限制与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有关事项的责任,该合同条款应做使其利用这种限制或排斥的解释。

(7)在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可实施的合同条款时,

“缔约方”表示由第三方而非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一方合同当事人,且

“受约人”表示相对于缔约方,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另一方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变更与撤消。

(1)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三方拥有第1条中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根据协议,合同双方不可撤消合同,或没有经第三方同意而以消灭或改变给予该项权利的条件的方式变更之,如果

(a)第三方已对缔约方及合同条款表示同意,

(b)缔约方意识到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或者

(c)缔约方可以合理预见到第三方将信赖且实际上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

(2)前款第a项所述的“同意”是指:

(a)可以用语言或行为表达,并且

(b)如果是以邮递或其他方式传递给缔约方,那么直到缔约方收到时,才视为已知晓。

(3)第(1)款服从于合同的明示条款,在该明示条款中

(a)合同双方可协商撤消或变更合同而无须第三方的同意,或

(b)合同中具体规定需要由第三方同意而非依上述第(1)款第a项至第c项的规定。

(4)当根据第(1)款或第(3)款,需要取得第三方的同意时,法庭或仲裁庭依据合同当事方的要求,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免除其同意:

(a)由于不能合理确定第三方下落而无法得到其同意,或

(b)因第三方的精神状况而无法给出其同意。

(5)法庭或仲裁庭依照合同当事方的要求,可以免除第(1)款第c项中所要求的同意,如果无法合理确定是否第三方实际上已信赖该条款的话。

(6)如果法庭或仲裁庭免除第三方同意的话,那么其可以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包括要求支付对第三方赔偿的条件等。

(7)高等法院和县法院均可行使第(4)款至第(6)款规定的授予法院的权限。

3.缔约方享有的抗辩事由等。

(1)基于对以上第1条的信赖,在为了执行合同条款而由第三方提起的诉讼程序时,以下第(2)款至第(5)款应予适用。

(2)缔约方应享有对下列事项的抗辩或免责事由:

(a)由合同产生或与合同相关并与合同条款相关的事项,并且

(b)对该事项可享有抗辩或免责事由,其诉讼程序已由受约方提出。

(3)缔约方还对下列事项享有抗辩或免责事由,如果:

(a)合同的明示条款规定了在由第三方提起的诉讼程序中,缔约方可享有该抗辩或免责事由,且

(b)该抗辩或免责事由的提起程序,已由受约方提出。

(4)缔约方还应享有:

(a)对以下事项的抗辩或免责,且

(b)对非产生于合同的事项可提起反诉,

如果第三方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话,受约方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其享有抗辩或免责,或对其进行反诉的权利。

(5)第(2)款至第(4)款服从于本合同明示的关于缔约方不享有抗辩、免责或反诉权事项的其他条款。

(6)当第三方出于对第1条的信赖而执行某一合同条款(包括,特别情况下的旨在排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在内)时,在针对缔约方的诉讼程序开始时,(无论是否在特殊情况下与缔约方相关),如果缔约方已经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并且缔约方在没有行使抗辩或免责权利的情况下,缔约方不得行使抗辩或免责权利。

4、受约人履行合同。

本法第1条不影响受约人实施合同条款的任何权利。

5.缔约方免于承担双重责任的保护

在第1条中,当某合同条款由第三方来实施,且受约人从缔约方处取得一定数目关于下列事项的赔偿时:

(a)第三方关于该条款的损失,或者

(b)受约方弥补由于缔约方对第三人过错的费用,

那么,在任何第三方基于对该条款的信赖而引起的诉讼程序中,法庭或仲裁庭在考虑到先前第三方已从受约方获得的赔偿数目情况下应将对第三方的补偿减少到其认为适当的程度。

6.例外规定。

(1)第1条不授予第三方在支票、本票或其他可协商协议书情形下以任何权利。

(2)第1条未授予1985年公司法第14条的拘束公司及其成员间合同的情形下的第三方以任何权利。

(3)在以下情况当中,第1条未授予第三方任何权利以实施:

(a)雇佣合同中有关雇员的条款,

(b)用工合同中有关工人(包括家政工)的条款,或者

(c)其他相关合同中有关机构工人的条款。

(4)在第(3)款中:

(a)“雇佣合同”、“雇员”、“用工合同”以及“工人”含有1998年全国最低工资法第54条规定的含义,

(b)“家政工”含有该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的含义,

(c)“机构工人”与该法第34条第(1)款中的规定具有同样的含义,且

(d)“相关合同”意味着在该法第34法适用的情形下缔结的合同,在该种情形中机构工人从事该条第(1)款第(a)项范围内的独立工作。

(5)第1条在以下情形中不授予第三方以任何权利

(a)海运货物运输合同中,或

(b)铁路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或集装箱空运合同中,它们取决于适当的国际运输公约所确定的规则,

除非第三方对该种合同中排除或限制责任的规定做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并对该条规定基于信赖行事。

(6)在第(5)款中“海运货物运输合同”意味着合同货物

(a)含有提单、海运货单或一种相应的电子交易单证,或

(b)在该合同中或出于该合同目的,船单或相应的电子交易单证含有某种担保。

(7)出于与第(6)款相同的目的起见,

(a)“提单”、“海运货单”和“船单”在1992年海运货物运输法中具有同样的含义,且

(b)相应的电子交易是该法第1条第(5)款项下的交易,这种交易符合提单、海运货单或船单的签发、背书或转移规则。

(8)在第(5)款中,“适当的国际运输习惯”意味着

(a)在涉及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时,公约基于1983年国际运输公约法第1条而在英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b)在涉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时,公约基于1965年公路货物运输法第1条而在英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并且

(c)在涉及集装箱空运合同时:

(i)公约基于1961年空运法第1条而在英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或者

(ii)公约基于1962年空运法(补充规定)第1条而具有法律效力,或者

(iii)根据修订的公约而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公约的条款体现在1967年空运法(适用规定)的第2部分第2章或第3章。

7.涉及第三方的补充规定。

(1)第1条不影响第三方在本法之外存在的或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救济。

(2)当过失包括违反合同条款的义务,且寻求履行该条款的是依信赖第1条而行为的第三方时,1977年不当合同条款法第2条第(2)款(过失责任除外的限制等)不应适用。

(3)在1980年诉讼时效法令第5条和第8条中,涉及单纯合同之诉以及涉及特定事项之诉的,应分别包括基于对第1条信赖而涉及单纯合同提起的诉讼,和基于对该条信赖而涉及特定事项提起的诉讼。

(4)除第1条第(5)款或第3条第(4)款或第(6)款外,第三方不应基于其他法令(或基于任何法令而制定的文件)的目的,而被视为合同的一方。

8.仲裁规定。

(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

(a)在本法案第1条下实施合同条款(“实质条款”)的权利受制于有关事先规定的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协议”)的条款时,且

(b)仲裁协议是按照1996年仲裁法令第1部分而书面缔结的,

基于该法目的,第三方应被视为仲裁协议的一方,该仲裁协议是第三方与缔约方之间就第三方实施实质条款的争议而产生的。

(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

(a)倘若协议条款规定可将第三方与缔约方之间一种或更多种类的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协议”)的,第三方拥有本法第1条规定的实施该合同条款的权利,

(b)仲裁协议是按照1996年仲裁法第1部分的规定而缔结的,且

(c)第三方在前述第(1)款中并不被认为是仲裁协议的一方,

但如果第三方实施该权利,根据该法,在其实施该权利以处理有关仲裁事务时将被视为仲裁协议的一方,并被认为在实施该权利之前就已成为仲裁协议一方。

9.关于本法在北爱尔兰的适用:

(1)在适用于北爱尔兰时,本法在本条第(2)款和第(3)款中所做的特别修改有效。

(2)在第6条第(2)款中,“1985年公司法第14条”应被替代为“1986年公司法案(北爱尔兰)第25条”。

(3)在第7条中,第(3)款应被替换为

“(3) 1989年(北爱尔兰)诉讼时效法案第4条(a)款和第15条规定,涉及单纯合同之诉和涉及火漆合同之诉,应分别包括基于对第1条信赖而涉及单纯合同提起的诉讼,和基于对该条的信赖而涉及火漆合同提起的诉讼”。

(4)在1964年法律改革(丈夫与妻子)法令(北爱尔兰)中,下述规定在此重申:

(a)第5条的相关表述,和

(b)第6条第(1)款(a)项中,“出现第4条规定的情形时”和“缔约方在出现第5条规定情形时”以及在第(3)款中“或第5条”的表述。

10.简称、生效日期与适用范围。

(1)本法可表述为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

(2)除本条第(3)款规定外,本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但不适用于在本法通过之日起六个月之前缔结的合同。

(3)第2款的限制不适用于下列合同:

(a)在本法通过之日或其后缔结的合同,且

(b)明确表明应适用本法的合同。

(4)本法适用于下列地区:

(a)第9条仅适用于北爱尔兰;

(b)其他规定仅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与北爱尔兰。

英国合同法复习资料

英国合同法复习资料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Lecture 1 Offer and acceptance I What is an offer? Key principles: An offer is a statement which objectively indicates that the offeror is prepared 900 pounds”P:“We agree to buy for the sum of 900 pounds asked by you” D refused to sell. Held: D is not b ound. P’s first telegram asked two questions and D answered only the second. D had made no promise, express or implied to sell. A statement of the minimum price at which a sell the house to you” and invited Gibson to fill in a form. Gibson filled in but council refused to sell. Held: No contract. The words “may be prepared to sell” are fatal to this. The Council did not make an offer but only invited offers and the tenant made a firm offer which was rejected by the Council. The tenant’s application was an offer rather than an acceptance. Recognized instances of invitations to treat Advertisements Key principles: Advertisements are normally invitations to treat because it is clear that the each. No details as to quantity. Held: The ad did not amount to an offer to sell. after using the smoke ball as directed and that to show its sincerity it had deposited £1000 in a bank account. P used the smoke ball, but nevertheless caught flu. Held: the ad was an offer to the world which was accepted by P when she used the smoke ball as directed. She was entitled to the £100. Shop displays Key principles: the display of goods for sale on a supermarket shelf is an invitation to treat, and Held :As a general rule, display of flick knife in a shop window is an invitation to treat and not supervision of a registered pharmacist. In this shop, the pharmacist could refuse to allow the purchase at the cash desk.

论合同责任归责原则

论合同责任归责原则 来源:作者:日期:2011-06-10 归责原则是确定当事人合同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现代合同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驭作用的指导思想。新《合同法》在分析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的立法经验和成功的判例学说,采用了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双重归责原则体系,丰富和发展了我国合同责任制度。 一、归责原则的功能 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或者说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2]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合同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具体地说,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由此,在归责原则问题上,归责事由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所谓归责事由是指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根据其立法指导思想,按其价值观分配损害结果而在法律上确认的主要的责任原因。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求对人们从事生产、进行交易的积极性主动性加以鼓励和保护,另一方面要求把过错规定为归责事由,强调对人们进行生产交易活动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因而这些要求反映在归责原则上,就是法律应该规制过错责任原则。而且这一原则的产生,与强调理性、承认个人扶择和区分善恶能力的哲学以及道德伦理观念密切相关。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交易关系的日趋复杂化,不幸损害日趋严重。法律欲合理解决这一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便又应运而生,以此来合理分配不幸损害,所以现代法律在仍然承认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又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原则,这与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公平理念相统一。 归责原则在合同责任制度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第一、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以过错为核心,有过错便有责任,无过错便无责任:在严格责任原则下,诚然过错在归责事由中不是绝对不加以考虑的因素,但它已不构成严格责任的一般要件。第二、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承担的问题。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一般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即要求非违约方仅就对方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因其不以过错为一般构成要件,故违法、违约方不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第三、归责原则决定着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归责原则是指导各种责任形式和构成要件的基本规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损害赔偿责任系最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须以其过错为条件;在严格责任原则下,损害赔偿责任只是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且它不以过错要件,而是以损失为前提。第四、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确定赔偿范围主要依据损失的多少、过错的程度等因素,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还考虑缔约时是否预见到或应否预见到损失;而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不考虑过错及其程度等因素,而只受合理分配不幸损害这种基本思想的制约。第五、归责原则

合同受挫原则在英美法中的形成与发展

合同受挫原则在英美法中的形成与发展 作者:陈婉秋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刊名: 法制与社会 英文刊名:LEGN SYSTEM AND SOCIETY 年,卷(期):2011(18) 参考文献(4条) 1.马强合同法新问题判解研究 2005 2.Paul Richards契约法 2003 3.陈融解读约因:英美合同之效力基石 2010 4.Charles L.Knapp;Nathan M.Crystal;Harry G.Prince Rules of Contract Law 2003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王滔江论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期刊论文]-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2011(9) 2.胡钰东.邓敏.罗嗣松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应用探讨[期刊论文]-技术与市场2011(3) 3.林沁比较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期刊论文]-大观周刊2011(19) 4.债务不履行之新风貌[期刊论文]-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 5.曹兴权缔约信息义务理论之比较研究[期刊论文]-广西社会科学2004(10) 6.汪跃平.Wang Yue Ping论美国的先合同义务[期刊论文]-特区经济2005(6) 7.林志弘台湾商业的电子商务应用现况[期刊论文]-信息与电脑2006(7) 8.陈晓梅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异同与竞合[期刊论文]-考试(中考教师)2008(11) 9.郭小冬.张少乎情势变更的理论解析和适用[期刊论文]-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2,28(2) 10.赵莉.Zhao Li论《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不能返还--与日本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为视角[期刊论文]-金陵法律评论2005(1) 本文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747071427.html,/Periodical_fzysh201118048.aspx

英国合同法中文翻译版

本法旨在对第三方履行合同条款做出规定。(1999年11月11日) 以下条款根据本届议会上议院神职和非神职议员以及下议院的建议并由本届议会规定与同意通过,以女王陛下之名义颁布: 1.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 (1)根据本法规定,非合同当事方(第三人)也可享有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 (a)该合同明示规定其享有这样的权利,或 (b)根据下文第(2)款的规定,该合同有关条款赋予第三人以某种权益。 (2)如果基于适当基础之上的合同,其当事人没有将合同条款扩展适用于第三方的意思,则以上第一款(b)项不予适用。 (3)第三方名称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加以界定,或确定其为某群体的一员,或表述出其为特定的种类,但在缔约时其不必实际存在。 (4)本条规定并不授予第三方以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但根据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规定授予第三方该权利的除外。 (5)为实践其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第三方在自己已经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遭遇他方违约行为,则第三方享有对他自己来说是可行的救济的权利(相应地,和有关损失、法院禁令、具体履行以及其他救济相关的规则也将适用)。 (6)当某一合同条款排斥或限制与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有关事项的责任,该合同条款应做使其利用这种限制或排斥的解释。 (7)在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可实施的合同条款时, “缔约方”表示由第三方而非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一方合同当事人,且 “受约人”表示相对于缔约方,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另一方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变更与撤消。 (1)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三方拥有第1条中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根据协议,合同双方不可撤消合同,或没有经第三方同意而以消灭或改变给予该项权利的条件的方式变更之,如果(a)第三方已对缔约方及合同条款表示同意, (b)缔约方意识到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或者 (c)缔约方可以合理预见到第三方将信赖且实际上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 (2)前款第a项所述的“同意”是指: (a)可以用语言或行为表达,并且 (b)如果是以邮递或其他方式传递给缔约方,那么直到缔约方收到时,才视为已知晓。(3)第(1)款服从于合同的明示条款,在该明示条款中 (a)合同双方可协商撤消或变更合同而无须第三方的同意,或 (b)合同中具体规定需要由第三方同意而非依上述第(1)款第a项至第c项的规定。(4)当根据第(1)款或第(3)款,需要取得第三方的同意时,法庭或仲裁庭依据合同当事方的要求,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免除其同意: (a)由于不能合理确定第三方下落而无法得到其同意,或 (b)因第三方的精神状况而无法给出其同意。 (5)法庭或仲裁庭依照合同当事方的要求,可以免除第(1)款第c项中所要求的同意,如果无法合理确定是否第三方实际上已信赖该条款的话。 (6)如果法庭或仲裁庭免除第三方同意的话,那么其可以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包括要求支付对第三方赔偿的条件等。 (7)高等法院和县法院均可行使第(4)款至第(6)款规定的授予法院的权限。 3.缔约方享有的抗辩事由等。 (1)基于对以上第1条的信赖,在为了执行合同条款而由第三方提起的诉讼程序时,以下

英国合同法相关问题

The principle of English contract law(英国合同法的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合同公平正义原则 3.合理预期原则(合同当事人、第三人或社会公众基于现有的法 律、公认的社会道德、风俗、惯例和习惯而对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正当的心理期待) 4.合同相对性原则 5.近因原则(尤其在海上保险法中) 6.禁止反言原则(英国学者鲍尔给禁止反言原则下的定义为:“假 如某人(声明人)以言语或行动向别人(受声明人)作声明,又或声明人有义务说话或采取行动而不履行义务,因此,以缄默或不行动作出声明,而声明人的实际或推定的意向是,而结果亦是:导致受声明人基于该声明改变(坏的改变)了处境,日后在任何声明人与受声明人之间的诉讼中,假如受声明人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法反对,声明人不得做任何与他事前做的声明有实质上不同的陈词,亦不得举证证明该不同的陈词。”) 7.合同受阻原则(合同受阻,是指合同订立后,出现了双方对之没 有过失、事先无法预料,因而无法在合同中作出相应规定的客观情况变化,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即使合同的履行仍然可能,但所需花费的代价太大,对履行的各方会带来巨大

的经济损失,因而使其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不能实现。) 8.过失相抵原则(1、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2、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过失;3、过失相抵的法 律后果是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4、法院可依职权确定 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而无须当事人主张。) Essential elements of a valid contract(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 In order to create a valid simple contract, certain essential elements must be present: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订约意图) Offer and Acceptance - an agreement.(要约、承诺,达成协议)Consideration.(合同须有对价) Capacity of the parties.(合同当事人须有订约能力) Genuine consent by the parties or Certainty of terms.(当事人订约意图真实或合同条款真实) Legality of object (purpose).( 合同标的或目的合法)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违约救济) Types of remedies: (1) Damages;(损害赔偿) (2)specific performance;(依约实际履行合同)

委托翻译合同样本(官方版)

编号:QJ-HT-0465委托翻译合同样本(官方版) In order to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ign contracts to ensure tha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harm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委托翻译合同样本(官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文档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委托翻译合同范文一 甲方:xx 乙方:xx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给乙方完成的xx申报中文材料翻译成英文材料事项签订如下合同。 一、翻译稿件名称:xx材料。具体包括:1、拟建xx考察报告(含建设发展规划及规划图册);2、xx申报书;3、xx申报自评报告;4、xx风光片解说词。 二、工作时间:甲方于x年x月日前将需翻译的中文定稿材料交付乙方。乙方应于x年x月x日前将翻译好的英文成稿交付甲方。 三、交稿方式: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英文成稿打印件及电子文本(文件格式:coredraw9.0排版)各一份。

四、合同总金额:合同全部工作任务总费用为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向乙方支付x万元,余款在乙方交付成稿并经甲方验收后一次性结清。 五、翻译质量:乙方保证翻译成稿质量,做到忠实原文、翻译准确、语句通顺、行文流畅,达到甲方提供给乙方的《xx综合报告》(英文版)的翻译水平。如双方对译文水平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判。 六、其它事项:乙方负责为甲方在xx申报国际评审会上作英文陈述,陈述费用不再另付。乙方在申报材料的英文翻译稿进行电脑排版时,需就排版格式等有关问题与甲方提供的印刷厂技术员进行联系沟通,以保证英文成稿的电子文本符合甲方印刷要求。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否则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委托翻译合同范文二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完整word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现在我们可以研究两大法系的区别了,现在我们选取两大法系的两个国家英国和法国进行比较:首先,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的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法产生“合法债务”的可能根据之一,并且扩大到合法债务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怎么产生的,也有怎么履行,当事人怎样能够免除履行,不履行时发生什么结果,所有大陆法国家基本概念就是“债”的概念,而英美法(普通法)国家没有这个概念。大陆法国家没有财产委托的分类和信托的概念,因而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概念比英美法国家要广一些。 在英国和法国,合同法的演变有显著的差别。由于合同是交易中必需的文件,因此,普通法赋予合同以约束力。当合同中的“允诺”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时,它就可以由根据合同而提起“赔偿”之诉所认可。并且,根据英国法,在这案件中,合同存在的实质因素仅仅是对原告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允诺提出了对价。与此相反,在法国和其它欧洲大陆法国家,认为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原因是道义上的,而非经济上的。“一个人必须信守诺言”,这是教会确认的规则,教会法学者成功的将其引入法律,基于这一点,协议和无偿的允诺之间就不应当有区别,对价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院将强制执行所有的允诺。在美国的契约法

英国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对价原_省略_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对价原则的月晕_朱文华

合同相对性原则(thedoctrineofprivityofcontract)是英国合同法上一项基础性和充满争议的原则,以至于20世纪英国合同法最显著的进步之一就是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论战”的结果。该原则可借由如下两个基本规则加以理解:第一个基本规则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不会因此合同而负担任何义务;第二个基本规则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不能诉请执行合同——以获得允诺的实现,即使该合同具有为使该第三方获益的特别目的。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言简意赅的表述将是:只有受允诺人方可强制执行该允诺,也即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根本是上述的第二个基本规则。 1861年的Tweddlev.Atkinson案被普遍认为是确立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不享有诉权的权威判决。在该案中,JohnTweddle与WilliamGuy(已故)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双方各自分别给予原告WilliamTweddle1001英镑和2001英镑,协议还约定原告享有通过诉讼方式取得上述金额的权利。后来WilliamGuy及其遗产执行人(本案被告Atkinson)均未向原告支付2001英镑。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构成违约。法院认为WilliamTweddle是书面协议的陌生人(stranger),并没有提供允诺之诉的对价(consideration,又译作“约因”),不享有诉权。该案的Wright法官认为:“现代的法律已经建立了这样一项规则即对价的陌生人不能利用合同的对价,即便该合同是为了陌生人的利益。”该案曾于1915年被上议院审理的DunlopPneumaticTypeCompanyLtd.v.Selfridge案确认,此案中,生产商起诉要求执行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合同以惩罚零售商不按价目表上的正常价格出售轮胎的违约行为,进而维持生产商确定的轮胎零售价格。生产商因其未对零售商遵守价目表上的价格以及未遵守时向批发商支付每条轮胎5英镑的赔偿给付任何对价而败诉。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对价原则的紧密联系由此可见一斑。如果将上述两个案例中有关对价的论述抽除的话,我们将发现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具备充分的说明力,甚至可以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自圆其说方面显得力不从心、捉襟见肘。正因如此,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曾一度被吸纳到“对价必须从受允诺人处发出”这个更广泛的对价原则上来。合同相对性和对价原则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抛出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独立性问题,其是否只能打着对价的旗号被用来诉说对价原则的内容?在对价的光环笼罩下,合同相对性是否仅为次生的和附带的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指只有受允诺人方可强制执行该允诺,也即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因为不是一项允诺的受允诺人,所以无权强制执行该允诺。然而作为对价原则之一的“对价必须由受允诺人提供”的规则导致了这样一种情形:X对Y与Z做出一项允诺,由X向Z支付100英镑,而该项支付的对价由Y提供。在这种情形之下,Z是合同的当事人,但却因为其未能对X的允诺提供对价而不能对X提起合同之诉。在对价原则所笼罩的这一情形中,Z是一项允诺的受允诺人,但是其地位并不会优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下的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所以是否为受允诺人本身并不重要,核心在于“对价必须由受允诺人提供”的对价规则。英国1999年的《合同 法(第三方权利)》也进一步说明了是否拥有“受允诺人的身份”对其能否强制执行该允诺并不产生至关紧要的影响。“对价必须由受允诺人提供”的规则给“只有受允诺人方可强制执行该允诺”的独立适用几乎没有留下什么空间。Tweddlev.Atkinson案中,原告败诉的原因不在于其不是受允诺人,更根本的是在于Tweddle对于对价而言是一个陌生人。 在一些案例中,X与Y订立一个合同,合同约定Y履行特定行为,X则有义务向Z支付一定的金额。对于这种情形,法院通过对合同当事人意思的检索,认为X与Y订立的合同实际上也成立了一个X与Z之间的合同。基于Z与X之间的合同,Z有权起诉X。此时,法院要解决的是如何解释Z与X之间合同的对价问题而不是合同相对性的问题。 到了1990年末,法官不再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来阻止合同第三方获得其利益的诉求。这是因为在一个涉他合同中,该第三方的对价是由另外一方的合同当事人所提供的,所有这些实际上依赖于第三方被允许利用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对价。 对于英美法系国家而言,合同的本质在于“对价”而非“合意”,对价原则是英美契约法的核心支柱,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这一支柱的主导下调整社会契约关系。建立在简单商品经济单一的点对点交易模式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曾被认为是英国法基础性的原则,因为这关乎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就该合同提起诉讼。在经济生活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中,合同关系早已不再拘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求改革甚至取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呼声也一直不断。然而,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其曲折的发展历程中创设了普通法上“代理制度”、“权利转让条款”、“信托机制”、“附属合同理论”等例外,制定法方面英国1999年的《合同法(第三方权利)》又建立了针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个实质上的例外。上述例外正如其字面意思一样,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矫正、补充以及变通执行,并未动摇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地位。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复杂子系统也不可避免地丰富起来。 合同相对性原则围绕在对价周围,如月晕一般朦胧又真实,伴随并诠释对价(月光)的同时,其相对独立的一面又散发轻盈柔美的光泽。两者交织在一起,形成独特的景观。 一、光环的笼罩 二、柔美的光泽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1]马特,等.英美合同法导论[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134.[2][英]刚特?特雷特尔,著.二十世纪合同法的几个里程碑[M].杨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姚晟琦.合同相对性例外之原因分析[J].法律适用,2012(3). [4][英]约翰?史密斯爵士,著.合同法[M].张昕,译.法律出版社,2004:88.[5]管来智.现代英美契约法上的“契约私密关系规则”初论——以案史为线索的一个探讨[D].华东政法学院,2004. 朱文华(1989—),男,山东临沂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英国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对价原则关系研究 ——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对价原则的月晕 □朱文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摘要】【关键词】本文基于对价原则在英国合同法上的重要性,旨在探讨作为英国法上基础性原则之一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言简意赅地阐释为:只有受允诺人方可强制执行该允诺。合同相对性原则功能的施展依赖于对价原则效用的发挥,其始终笼罩在对价原则的光环之下;同时,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曲折且充满争议的发展历程中,逐渐发展并丰富了由其本身和多项例外组成的复杂子系统。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对价原则交织在一起,如同月晕仅仅伴随着月亮。 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价原则;独立性问题;多项例外;月晕

合作协议(中英文翻译)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作协议(中英文翻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Technical Cooperation Agreement 甲方:XX油脂化学有限公司 Party A: XX Grease Chemical Co. , Ltd. 地址:XX高新技术工业园 Address: XXHigh-tech Industrial Park 法定代表人:XXX Legal Representative: XXX 乙方: Party B: 地址: Address: 本协议合作双方就组建技术研发团队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 表达各自意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This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setting up of a technic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eam, is made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Law of PRC regulations and entered into through equal negotiation by both Parties as the free and full expression of their own wishes to mutual benefits, and to this end both Parties shall abide by this Agreement as following. 第一条、甲方同意雇用乙方为新产品研发技术顾问。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技术顾问服务。 Article 1: Party A hereby agrees to employ party B as the technical consultant for the new produc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arty B hereby agrees to offer technical consultation service to Part A. 第二条、甲方同意每月支付乙方的研究费用,包括:薪资、办公费、检测费、差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Article 2: Party A hereby agrees to pay Party B for the research each month, including salaries, administrative expenses,detection cost, traveling expenses and other cost associated. 第三条、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相关国内外技术及市场信息,并及时答复甲方技术上所遇到的问题。 Article 3 : Party B is responsible to provide relevant technical and market information home and abroad and is ready to answer any technical problem frequently asked by Party A. 第四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甲方要尊重乙方个人隐私,有义务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Article 4: Party B shall has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Party A with any relevant personal resume and reference documents as necessary.Party A shall respect the personal privacy of Party B and has the obligation to properly keep those materials. 第五条、乙方同意所研发的产品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相关技术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需要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英文合同口语

入门级: 1、孙万彪的《英汉法律翻译教程》和《汉英法律翻译教程》,涉及的内容都是最基本的,书写得比较严谨,孙老师应该是语言专业出身,对一些词(比如说threatened )的处理比较好。 2、中文版的《合同法》和《公司法》以及英文版的《合同法》和《公司法》,中文版的不必管哪个出版社的,想来都差不多。英文版的至少有两个版本,我在书店里见过,但现有手头没有,也不方便找。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中英文对照版,算是做得比较精致的一本书。这本书不厚,但可以让你明白好的翻译作品应该是什么样的。 4、香港的双语资料库,至少可以利用一下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双语《上市规则》。香港的词法和句法与大陆有所不同,但值得借鉴。 中级篇: 1、《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作者之一是李克兴,他最近还写了一本书,也不错,可以看看。书名记不得了,但如果你在百度搜索栏敲入“李克兴”、“法律翻译”,逐页翻页,应该可以找到。 2、《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这本书有多名作者,既有宏观的论述,又有微观的剖析,作者基本上都是圈内高人。 3、《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著名的两部美国法律,主译是张路老师,这一系列的书还有,与律所的实战翻译风格比较接近。 4、利用互联网,直接查阅相关法律,如美国的《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至于具体查阅哪部法律,看个人的兴趣。每本书后面都有参考书目,可以利用这个作为线索。 高级篇 1、《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研用的“灰皮书”,不知现在是不是这样?先读懂这本书,加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2、《英美商事组织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丁丁老师著,同一系列的书还有很多。 3、陈忠诚老师的《词语翻译漫谈》及其续篇、《法窗译话》以及相关的词语翻译书,加强“炼字”功夫。 4、其他中文或英文原版著作。 三、法律翻译的前途 外资律所法律翻译的月薪大概在一万到五万之间,看个人能力和机遇。 目前外资所扩张得厉害,法律翻译供不应求,薪水应该看涨。 应聘我所的法律翻译候选人的测试稿,我看过十多份,真正好的有四份,有几份根本不合格,剩下的就是可用但需要修改的了。感觉招个好法律翻译挺难的,上面说的做得好的那四个人,都是从别的所挖过来的。

英美法中的_合同落空_原则

国外法学信息 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3期 英美法中的 合同落空原则 姜作利 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原则与大陆法中的情势变迁原则相类似。英国法认为: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88条对合同落空的定义是: 凡以任何一方应取得某种预订的目标或效力的假设的可能性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时,如这种目标或效力已经落空或肯定会落空,则对于这种落空没有过失或受落空损害的一方,得解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除非发现当事人另有相反的意思。#1?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5条规定:未能按时交货或不交货的卖方在下列情况下,不负违约责任:(1)如果由于发生了某种意外事件使合同变得实在难以履行,而这种意外事件按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 基本假定(basic assum p tion)是不会发生的;(2)由于卖方恪守外国政府或本国政府的规章而使得合同实在难以履行。#2? 不难看出,英美法对合同落空的规定有些晦涩难懂,在理解与判案中不易掌握,我们只能从英美著名判案中寻找原则性的东西。英国著名法官Harman L.J在1960年的一个判例中指出: (合同)落空是一个信条%极少取得成功% 简言之#3?,合同落空是 合同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而不是一项规则,它的适用是受到相当严格的限制的。 一、不能作为合同落空处理的情况 1.一方当事人作出绝对性保证 英国法判例表明:一个明显无法履行的合同因为缺乏真正的对价,可以作为合同落空来处理,如 建造空中楼阁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作出绝对性保证,即使合同难以履行甚至不可能履行,作出绝对性保证的一方当事人也要承担责任。英国的一个案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一英国商人签约出售给一法国商人70吨芬兰木材,合同规定于1914年7月至9月交货。后因战事爆发,英商无法买到芬兰木材按时交货。法院判决英商承担责任,理由是:英商在订立合同时已经作出绝对性保证。 2.情况变化尚未构成根本性变化 如果合同订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但尚未构成根本性变化,合同不可作为落空论处。请看一个案例:某租船人于1967年4月租船从墨西哥向印度运送一批货物,租船合同规定:船长须在船到达苏伊士运河以前和通过运河以后96小时内报告到达运河时间。当船于6月13日驶近运河时,接到了苏伊士运河由于埃及与以色列爆发了6天战争而关闭的通知,船只得绕道好望角。结果,多航行了

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1

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的主要内容。 1999年第31章 本法旨在对第三方履行合同条款做出规定。 (1999年11月11日) 以下条款根据本届议会上议院神职和非神职议员以及下议院的建议并由本届议会规定与同意通过,以女王陛下之名义颁布: 1.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 (1)根据本法规定,非合同当事方(第三人)也可享有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 (a)该合同明示规定其享有这样的权利,或 (b)根据下文第(2)款的规定,该合同有关条款赋予第三人以某种权益。 (2)如果基于适当基础之上的合同,其当事人没有将合同条款扩展适用于第三方的意思,则以上第一款(b)项不予适用。 (3)第三方名称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加以界定,或确定其为某群体的一员,或表述出其为特定的种类,但在缔约时其不必实际存在。

(4)本条规定并不授予第三方以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但根据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规定授予第三方该权利的除外。 (5)为实践其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第三方在自己已经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遭遇他方违约行为,则第三方享有对他自己来说是可行的救济的权利(相应地,和有关损失、法院禁令、具体履行以及其他救济相关的规则也将适用)。 (6)当某一合同条款排斥或限制与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有关事项的责任,该合同条款应做使其利用这种限制或排斥的解释。 (7)在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可实施的合同条款时, “缔约方”表示由第三方而非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一方合同当事人,且 “受约人”表示相对于缔约方,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另一方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变更与撤消。 (1)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三方拥有第1条中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根据协议,合同双方不可撤消合同,或没有经第三方同意而以消灭或改变给予该项权利的条件的方式变更之,如果 (a)第三方已对缔约方及合同条款表示同意, (b)缔约方意识到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或者 (c)缔约方可以合理预见到第三方将信赖且实际上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