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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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甲商人有一批大米销售给美国的乙商人,甲将这批大米交由丙船公司承运,并向丁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了保险,装载着该批大米的A 船在由上海开往纽约的途中搁浅,被B船拖带至安全区域,救助过程中为减轻船的重量抛弃了1吨大米到海里,A船脱险后继续航行,途中又与C船发生碰撞,1吨大米跌落海里, A船与C船俱受损,并导致C船上部分人员伤亡。

问题:1、乙商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了2吨,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2、A船和C船的损失以及C船上的人员伤亡该由谁来承担?

3、支付给B船船员和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该由谁来承担?

《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内容一:海上运输关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内容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海商法:

A 在青岛沿海海面,某市公安部门在利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船执行抓捕行动时,与另一艘海船发生碰撞。

B 太湖水域两艘运粮船发生碰撞。

C 长江流域一海船搁浅被另一艘船舶救助。

D 从武汉到上海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E从武汉到上海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F从上海到纽约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一、适用的船舶

《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形态: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可以移动的构造物)

2、构造:合成物,包括船体、船机以及船舶属具

3、用途: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

4、规模:不适用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

二、适用的水域

1、海上:领海和内海。

2、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海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三、适用的事项

《海商法》第二条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多项选择题( 99年律考题)

下列各项,哪些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A上海至广州的海上货物运输。B中国至俄罗斯的公路和铁路多式联运。C上海至温哥华的海上货物运输。D广州至新加坡的活动物运输

单选题(06年司法考试)

29.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B.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C.天津至韩国釜山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 D.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民法的规定

海商法的特点:1、海商法以海上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为核心。2、海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3、海商法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海商法的性质

民商分立:商法的一部分

民商合一:民法的特别法

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狭义海商法

广义海商法

1、国内立法2、国际公约3、国际惯例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海商法----习惯法。二、近代海商法-----国家立法。三、现代海商法-----国际立法

一、古代海商法-----习惯法

1、罗得海法。

2、中世纪三大海法:特点:

1、私人对航海贸易和海事判例编纂的结果。2、国际统一程度很高

二、近代海商法-----国家立法

法国:1681年《海事敕令》。美国:1893年《哈特法》。英国:1894年《商船航运法》

特点:1、由主权国家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制定。2、海商法传统上的国际统一性遭到了破坏

三、现代海商法-----国际立法

特点:1、在国际公约的基础上达到了较高程度的国际统一。2、立法内容进行扩展

第二章船舶

船舶的概念略

船舶的法律特征:1、船舶具有合成物的属性。2、船舶是按不动产处理的动产。3、船舶是具有人格化属性的物

船舶登记

1、确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船舶权利的根据

2、船舶登记是产生船舶国籍、船籍港,并确认船舶航行权的根据

3、船舶登记是对抗第三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根据

船舶所有权

《海商法》第七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起源于:冒险借贷制度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1、营运中的船舶。2、建造中的船舶。3、可以打捞的沉船

船舶抵押权的取得

《海商法》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03年司法考试)

33.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1、查询权。2、投保权

《海商法》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

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3、同意转让及其追索权:《海商法》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4、优先受偿权

船舶留置权

《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案例:甲船公司将其所有的A船抵押给乙银行获取营运资金,该船履行某航次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因管货过失导致货损,遭到收货人丙的索赔,在该航次的运输途中,A船还因过失碰撞了B船,B船所有人丁对其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该次碰撞中A船也同时受损,被交由戊修船厂维修,由于未能支付修船费用,被戊留置。请问:以上乙、丙、丁、戊的债权的清偿次序如何排列?

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1、法定性和秘密性。2、依附性

《海商法》第二十六条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

4、从属性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规则

1、优先保护船员利益。

2、保护国家税费的征收。

3、因人身伤亡引起的赔偿请求优先于财产损害赔

偿。4、侵权之债优先于违约之债。5、按法定顺序依次受偿。6、同一序列的船舶优先权不分先后同

时受偿。7、对其他债权的实现起到制约作用的海事请求权优先受偿(救助报酬请求权:时间在后,

权利在先)。8、因行使优先权而产生的费用先行拨付

案例:A船在航行中疏忽,钩断了海底电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引起了船舶自身危险,遇B船救助而脱险。进入目的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因舱盖板放置不妥,使港口理货人员某甲坠舱身亡。随后,由于船舶走锚,又撞坏了码头设施,港口紧急调用C轮将其安全遣返锚地。

受偿顺序:

1、C轮的救助拖带费。

2、甲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权。

3、 B船的救助款项请求权。

4、海底电缆损失请求权。

5、码头设施的赔偿请求权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海商法》第二十八条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海事请求人未及时行使权利而消灭

《海商法》第二十九条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第二十六条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3、因法院强制出售船舶而消灭

4、因船舶灭失而消灭

多选题(06 年司法考试)

72.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附于甲轮上的船舶优先权会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消灭?A.甲轮沉没。B.甲轮原船东将该船出售给另一船公司。C.甲轮被法院强制出售。D.请求人在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仍不行使

答案:ACD

2011年卷三多选第76题

76.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费用200万元。南岳公司以该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后该船舶不慎触礁,需修理费50万元,有多名船员受伤,需医药费等40万元。如以该船舶的价值清偿上述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B.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C.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D.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答案】AB 【考点】船舶优先权

【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D错误。《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选项C错误。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银行的抵押权”属于有担保的债权,按照法律规定,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

第三章船员

《海商法》第三十一条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船员的条件:1、取得船员资格。2、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3、服务于船上

船长的职能

1、管理职能

《海商法》第三十五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第三十九条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2、司法职能

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

3、公证职能

第三十七条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

4、紧急处分职能

第三十八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5、代理职能

第一百七十五条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

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

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商法》第四十一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班轮运输合同(提单下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四十四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航次租船合同

第九十二条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第九十四条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班轮运输合同的缔结

1、要约:货物托运人根据班轮公司公布的船期表向其填写订舱单

2、承诺:作为承运人的班轮公司签发装货单

3、货物装上船以后由大副向托运人签发大副收据

4、托运人凭大副收据向承运人换取提单

提单的发展历史

雏形:12-14世纪船商合一到船商分离的变化,船主出具的一份收到货物的证明文件。

发展:海上运输规模化发展,运输合同的条款记载于提单背面,制定标准格式提单。

提单的功能

第七十一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

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3、物权凭证

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业务流程

1、签订买卖合同,

2、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寄交信用证于卖方,

3、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交货得提单,

4、卖方持提单到银行结汇,

5、银行付款收提单转交买方,

6、买方向银行付款获提单,

7、买方持提单取货。

提单的种类

一、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已装船提单:货物装上船以后所签发的提单

收货待运合同:承运人接受货物等待装船期间签发的提单

二、按提单上有无有碍结汇的不良批注划分

清洁提单:未在其上就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任何不良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在其上就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不良批注的提单

三、按提单上关于收货人名称的记载情况划分

1、记名提单:在其上载明了特定收货人的提单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2、不记名提单:在其上未注明以任何特定的人或机构作为收货人的提单。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3、指示提单:在正面收货人一栏内未注明特定人的名称,只是载明“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四、按照签发提单的日期划分

1、实签提单:按照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签发的提单。

2、倒签提单: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日期时,为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日期以利结汇,根据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按照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而签发的提单。

3、顺签提单: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额日期的情况下,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将签单日期向后推延,使之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相吻合而签发的提单。

4、预签提单: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已经到来但货物尚未装船或因故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况下,托运人为了结汇需要,请求承运人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而预先签发的提单。

单选题

一批货物于1992年1月5日装船完毕,承运人在装完货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日期是1992年1月1日,这属于何种提单? A预借提单。B 收讫待运提单。C不清洁提单。D倒签提单

提单的签发

1、提单的签发是承运人的义务

《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否则托运人可请求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承运人签发提单

2、提单签发人:承运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船长

《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船长签发提单的权利由法律所赋予,无须承运人事先明确授权。

3、提单签发地:通常是装货港,有时是船公司所在地或其他地点

4、提单签发日期: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日期的证明。

5、提单签发份数:按托运人要求而定,通常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单的内容

一、提单正面记载事项

1、船舶名称。2、提单当事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3、提单通知方。4、装卸港口。5、关于货物状况的记载。6、运费及其他费用。7、关于货物外表状况的声明

二、提单的背面条款

1、定义条款:专为提单项下与货物有关的人所规定额概念性条款。包括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受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统称货方。

2、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条款:

管辖权条款:在提单中所作的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时由何国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约定。

法律适用条款:提单中所作的关于适用何国法律解决争议的约定。

3、首要条款(最高条款)在提单中所作的关于提单受何种国际公约或法律约束的一种约定,也是用何种公约或法律揭示提单条款的一种说明。

4、承运人责任条款

提单无效条款

规定在提单上但又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或国际公约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条款。

1、减轻或解除承运人基本义务和责任的条款。2、增加承运人权利的条款。3、将货方依据保险合同而享有的利益转移给承运人的条款

提单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海商法》第四十四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3)直航义务

承运人的最高法定权利:(1)免责权利(2)责任限制权利(3)受诉讼时效保护的权利

一、适航义务

《海商法》第四十七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1、船舶适航的主观标准:谨慎处理

一个理智的和勤奋的人在特定场合下,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所应达到的审慎、主动和勤奋程度。适航义务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适航义务是承运人承担的一项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

案例:某承运人在起航港口装载货物时,由于污水管漏水损害了货物。原来船员在检修时只是对污水管进行了目测,并未使用工具检验所致。

请问:承运人有无尽到适航义务?

答:如果污水管的通常检查方法就是目测,则承运人已尽到适航义务;如果污水管的通常检查方法就是使用工具检验,则承运人未尽到适航义务。

案例:船舶载运一批牛舌从悉尼出发,中途海水从船舶防浪阀的盖板处进入,损坏了货物。经查,船舶几个月前曾检查并重换过放浪阀,重换工作是由船东雇请的一家著名的修船厂的合格的维修人员在劳氏船级社的监督下进行的。但维修人员在工作中由于疏忽没有拧紧防浪阀盖板上的螺丝,而后经过几个航次的颠簸,螺丝滑落才造成了进水。

请问:承运人有没有尽到适航义务,应否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船东要对其雇佣的维修人员的不谨慎负责。船东赔偿后还可以向其雇佣的人追究责任。而且,如果认为货物因为船舶不适航而遭受了损失,货主能否得到赔偿要取决于他完全不能控制的承运人的某些情况,这将是不合理的。

2、船舶适航的客观标准

(1)船舶本身适航

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方面能够抵御合同约定的航次中的通常出现的或者合理预见的风险,包括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案例:一艘500总吨的船舶,一向保养得很好,船上设备也没有发现问题,该轮在冬季里履行了一个横渡北大西洋的航程,途中遭遇大风浪,船体因经受不住巨浪的冲击出现裂缝,海水渗入舱内并浸湿货物,货主据此提出索赔。承运人则以船舶结构没有问题,符合适航条件,货损是不可抗力造成主张免责。

请问:承运人应否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

法庭认为:北大西洋冬季经常会出现大风浪,在这样的季节里,用一艘500总吨的船舶横渡北大西洋,即使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船舶的性能和结构完好,也不符合适航条件,因而应对货损承担责任。

案例:某船在开航前,船公司明知船上的回声探测仪有故障,而未予以修理和更换,结果在航程中触礁导致货损。请问: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应否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

案例:某船自美国装运粮食驶往印度,并预定在横滨加油。由于配备燃油时未留有安全系数,致使船舶在途中燃油耗尽,此时,船舶距加油港尚有两天的航程,船长只得雇请拖轮将船舶拖往日本加油,然后驶抵孟买。该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抵达目的地,导致收货人错过销售旺季造成经济损失。

请问:承运人应否对收货人的经济损失赔偿?

法院判决:配备供应品应留有适当的安全系数,否则便不能应付突发情况。该轮配备供应品不当,没有尽到使船舶适航的义务,要赔偿因加油而延长航程的损失。

(2)船员适航

妥善配备船员应从船员数量和质量方面要求。在数量上应满足船舶正常航行值班或作业的需要,在质量上,船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目前国际上的依据是《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案例:某公司雇佣一名大管轮时,仅查验其职务证书,未对其工作履历加以考核,在登轮以后,公司既没有对船上的压载水系统加以特别指导或说明,也未提供任何关于机舱的图标以参照使用。在航程中,该大管轮开错了阀门,水渍了货物。

请问:承运人应否对该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该大管轮训练无素,不胜任其所担任的职务。该轮机员虽然持有有效地大管轮证书,但由于该人是在船舶即将开航时才被雇佣的,公司对其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并不了解,并且在其登轮时没有对其作出任何指示,甚至连机舱平面图亦未提供。货物损失并非管船过失造成,而是船员不适任所致,故不能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3)货舱适航“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案例:某船装载一批红茶从上海运至德国汉堡港,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茶叶串味变质,经检验红茶受精萘污染,后查明承运船舶上一航次曾经运载精萘,货损系货舱残留余味所致。

请问:承运人应否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3、船舶适航的时间要求:航次开始之前和开始当时

航次(载货航次):提单载明的货物从装货港至卸货港的整个航程。

开航:指整个载货航次的首次开航,不包括运输途中停靠中途港后再次开航。

适航义务是一连续义务,即承运人至少从船舶装货开始至开航当时这一期间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案例:船舶在港内完成装货,并由拖轮协助离开泊位,但在掉头时碰撞了码头并造成了部分货损,此种情况是否属于违反适航义务?

开航指船舶为了航行而完成起锚和收揽之时。本案船舶碰撞码头并损失货物,应属于开航后所发生的事故。

案例:某船舶在A港口装载了甲批货物起航,航程终点是C港口,但中途要在B港口停靠装载乙批货物上船,由于轮机人员操纵机器不当而发生火灾,使在该B港装船的乙批货物和在A港口装船的甲批货物受损。请问:对于两批货物的货损,承运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适航的举证责任:承运人

1、证明自己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已经尽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责任。

2、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归因于法律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免责事由。

案例:适航与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在英国有一个航次租船合同约定: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当该船到达卸货港时,碰撞了码头,致使水密管被损害,处在二层舱上的货物因此受损。

法院判决:该船虽然在事实上不适航,但货损与不适航没有因果关系。故承运人可依据合同中的碰撞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二、管货义务

《海商法》第四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主观标准:谨慎,承运人在货运的各个环节中,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和减少货损的发生。

客观标准:妥善,在整个运送货物的过程中,承运人应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工作系统,并采取相应的

措施。

案例:承运人承运了一批咸鱼。装咸鱼的藤条箱上注明“远离发动机和蒸汽机”,除此之外,托运人未对货物应如何装运发出任何指示。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已腐烂变质。经调查,这种货物在进行这种航次的运输时必须进行冷藏,但承运人不知道这一点也没有采取措施。

请问:承运人应否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本案中承运人已经尽到了妥善地管理货物的义务。妥善不要求承运人对货物的处理能够避免特定货物的所有弱点,而只要求合理有效地处理,要求采用承运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所有相关情况下合理的措施。

环节一装载:将货物从船边置于船舱的行为

环节二搬移:货物在舱内的移动和调整

环节三积载:货物在舱内的堆放

案例:不适当积载,既可能是管货问题,也可能是适航问题。船舶在A港妥善装载了货物,又驶往B港装货。载B港装的货没有适当积载,造成船舶不稳定。离开B港后船舶又在C港装载了一批货物,并在离开C港不久就因为B港装载货物影响船舶稳性而最终倾覆,船货全损。

请问:承运人应否对A、B、C港装载的货物都要承担责任?

不适当积载,既可能是管货问题,也可能是适航问题。

答:A港的货物不赔,因为船舶稳性发生问题是在开航之后,不存在适航问题,以后的积载不当只能认为适船长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可以免责。B、C港的货物应负赔偿责任,因为船舶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不稳定,是不适航的。

环节四运送:承运人将所承运的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行为

环节五保管:承运人对货物的保护和监管

环节六照料:承运人对货物的照管和料理

环节七卸载:承运人将货物从船上置于码头、驳船或其他地点的行为

案例:承运人在卸货过程中,当货物从船上被卸入驳船时,由于货物在驳船上未能摆放平稳而发生损坏。请问:承运人有无违反管货义务?应否赔偿货损?

法院判决:鉴于驳船是承运人负责安排的,货物虽然已从大船上卸下,但承运人的责任并未终止。

三、直航义务

《海商法》第四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法律并非禁止任何船舶绕航,而只是禁止船舶进行不合理的绕航。

(一)构成绕航的条件:

1、绕航行为必须是被有意采取的。

2、绕航行为导致偏离航线

(二)绕航合理与否的标准

《海商法》第四十九条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1、为了救助目的。

2、其他合理绕航(是否考虑了与航次有关的各方利益)

(三)不合理绕航的法律后果

《海牙规则》以前:承运人置于类推保险人的地位

《海牙规则》:承运人将丧失下列权利,包括:单位责任限制的权利、受为期一年的诉讼时效保护的权利,援引免责抗辩的权利,援引船舶已适航的抗辩权利。

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

(一)航海过失免责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驾驶船舶的过失:船长、船员、引航员等在船舶航行或停泊操纵方面的过失。

管理船舶的过失:船长、船员等在维护船舶的航行性能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

案例:1、某船舶在航程中,由于船员违反相关航行规则与避碰规则,在航行中没有保持正规的瞭望,没有以安全的速度航行,导致与另一艘船舶发生碰撞,造成货损。

2、某船舶在航程中,由于轮机员操纵不当,致使机器损坏,令船舶失去控制,与另一艘船舶发生碰撞,造成货损。

请问:承运人能否主张免责?

航海过失免责不包括承运人本人的过失

船公司明知船上的回声探测仪有故障,而未予以修理和更换,结果在航程中触礁导致货损。

请问: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应否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

航海过失不包括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所发生的过失

某船舶在A港口装载了甲批货物起航,航程终点是C港口,但中途要在B港口停靠装载乙批货物上船,由于轮机人员操纵机器不当而发生火灾,使在该B港装船的乙批货物和在A港口装船的甲批货物受损。请问:对于两批货物的货损,承运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航海过失免责不包括不适任船员所从事的行为

案例:某公司雇佣一名大管轮时,仅查验其职务证书,未对其工作履历加以考核,在登轮以后,公司既没有对船上的压载水系统加以特别指导或说明,也未提供任何关于机舱的图标以参照使用。在航程中,该大管轮开错了阀门,水渍了货物。

法院判决:该轮机员虽然持有有效地大管轮证书,但由于该人是在船舶即将开航时才被雇佣的,公司对其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并不了解,并且在其登轮时没有对其作出任何指示,甚至连机舱平面图亦未提供。货物损失并非管船过失造成,而是船员不适任所致,故不能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区分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

案例1:某船在航行中遇到大风浪,需往压载舱打压载水,以提高船舶的稳性,但船员误将海水打入货舱,使货物遭受湿损。

案例2:某船载运水泥,航运途中,船员为进入货舱查看舱内货物,打开舱盖,但出舱时忘记将其关上,后因突降大雨,雨水进入货舱使货物受湿损。

请问:承运人应否对以上两种货物湿损承担赔偿责任?

传统理论:区分根本标准就是看船员在实施某项行为时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始动机,如果是为了维持船舶的性能却发生了过失,就应归管船过失,如果其过失行为是在对货物实施保管的过程中发生的,则属于照料货物过失。

理论的新发展:不仅要看实施某项行为的动机,而且要看在实施该项行为时是否对货主的利益给予了适当的关照。

案例

修船人员在修船过程中,为了进到舱内修理尾轴,揭去了用于遮盖货物的帆布,并且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致使雨水淋湿了毫无遮盖的货物。

法官说:“如果损害纯粹是或主要是因照料货物的疏忽所引起,船方就应该负责;但如果损害时由于对船舶或某个部分进行照料时的疏忽所致,船方便无须负责。如果此疏忽不是针对船舶的疏忽,却是未曾使用船舶设备来保护货物的疏忽,则船方就不能逃避责任。”

上议院确认了法官的意见:这种过失属于照料货物的过失,因为这一行动虽然是把注意力集中于船舶的人们所做出的,但却唯独影响了货物。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适用前提条件:

1、承运人必须履行船舶适航义务。

2、火灾并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

案例

请问以下哪些情形承运人可以主张火灾免责?

A船员因吸烟不慎引起火灾。B大副将极易产生化学反应的货物配置在一起引发运输过程中的火灾。C船上电线设备老化,船公司已经了解这一情况,但为了节省开支而不予更新和改造,最终酿成火灾。D船舶在航行途中机舱失火,但由于甲板上没有可以利用的消防设备,致使火势迅速蔓延。

答:AB解析:B火灾免责可以不受管货过失的影响C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即公司管理人员所犯的过失。D不适航引起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天灾属不可抗力范畴,根据《民法通则》153条规定,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诸如海啸、地震、雷击和冰冻等。

海上风险没有统一定义,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海上大风浪袭击以及其他航线中的危险和意外,如浓雾、暗礁、浅滩或航线障碍物。

海上风险是承运人的重要负责条款,有承运人的亲密伙伴,阿拉丁神灯之称。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战争行为或武装冲突不仅指该种行为发生的当时,也包括行为之后的影响,如战争中遗留水中未爆炸的水雷、炸弹等。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案例:下列哪些情形,承运人可以主张免责?

A某国卫生检疫机关对入港船舶进行卫生处理措施如熏蒸导致货损。B船舶在港口卸货期间,该船旗国政府与港口国政府的关系恶化,港口国政府下令将停靠在港内的属于船旗国的所有船舶予以扣留。C某船在港口发生海损事故手续未清,有关主管机关禁止船舶离港。D某船因商务纠纷而被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免责与适航义务

适航是援引任何免责条款的前提条件,被称为“首要义务”

案例:船员在装船结束后,指示一独立合同人的雇佣人用火融化排水管道上的冰,结果导致起火。法院判决:虽然货损是火灾造成的,而且火灾不是由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引发的,但承运人不能援引火灾免责,因为这是一个适航义务的问题。适航义务是首要义务,如果适航义务没有履行并引起损失,则关于免责的规定不能被依靠。

承运人主张免责须证明:

1、在航程中确实发生过免责条款所指的某种事实。

案例:货物因大风浪而受损,船长宣称:船舶在12月份作穿越大洋的途中曾遭遇11级大风,海浪达到60英尺之高。

法院判定:船舶在12月份作穿越大洋的航线,遇到11级大风非属意外情况,另外船长所说的海浪在航海日志中并无记载,并且在船方发现损害后所发出的电报中亦未曾提及此事,此种说法证据不足。

2、该事实是造成货损的原因。

案例:船舶停靠码头后船员罢工达26天之久,在罢工期间没有任何船员值班,致使航程中已经遭受汗湿的货物在卸货之后严重受损。承运人援引罢工条款主张免责。

法院判定:货物的汗湿并非是因船员罢工所致,而是由于航行中通风不当所引起,其性质属于照料货物不当,因而承运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

多选题( 04 年司考题)

66.A公司委托B海运公司运送一批货物,B公司在责任期间对下列哪些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A.因B公司过失迟延交货而造成A公司在商业上的经济损失。B.因船长在驾驶船舶中的过失致使货物损坏。C.船舶在正常航线上发生意外致使货物灭失。D.船舶航行中为救助他船而使货物部分损毁。

答案:BCD 解析:《海商法》第51条规定

单选题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于(c )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能免责

A为了救助人命而作的绕航。B以通常的办法和合理的注意而未能发现的船舶缺陷。C因债权、债务纠纷,作为诉讼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对船舶实施扣押。D非由于其本人过失或私谋引起的火灾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权利

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损失的情况下,将其赔偿责任限定在一定程度之内的法律制度。

1、责任限制的主体

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责任限额:

(1)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下

《海商法》第五十六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 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2)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第五十七条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第五十条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3、丧失责任限制权利的条件

《海商法》第五十九条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承运人的诉讼时效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含义:双方必须负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的强制性责任的期间。而非合同责任期间。

第四十六条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1、集装箱:港至港。

2、非集装箱:“钩至钩,舷至舷”

第四十六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单选题:

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C.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货物进入装货港的仓库起至货物进入卸货港的仓库时止。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提单下的特殊货物的责任

一、活动物

《海牙规则》下,活动物不作为货物对待,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海商法》四十二条(五)"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海商法》第五十二条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二、舱面货(甲板货):舱面上装载的货物

构成要件:1、《海商法》第五十三条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根据现代司法实践,只有在专用集装箱船从事集装箱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才允许承运人不经声明而将集装箱货物装载于舱面。

2、在提单中注明

案例1:承运人将一批爆炸品装于舱面,然而在签发提单时却未注明“载于舱面”的字样。该批货物后来在恶劣天气中灭失,法院裁定,承运人应按《海牙规则》的规定,按照舱内货损失的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承运人将8票爆炸品载于甲板上,但未在提单上声明“载于甲板”,后来由于遭遇恶劣天气使该批货物滚落海中。当收货人索赔时,承运人认为该8票货物系舱面货,其损失由货方自行承担。承运人还声称:当初虽然未在提单上声明,但托运人对此事知情的,因而可以认为是一种默认。

法院判定:承运人在签发了清洁提单的情况下,又将货物载于甲板上,并不等于货方放弃了将货物装于舱内运输的权利。

3、货物在事实上也被载于舱面

案例: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南方某航空公司的一艘船舶承运了20盆名贵植物,提单上注明载于甲板,但其中两盆被置于舱内舱口围板处,该两盆植物由于见不到阳光而枯黄,法院判决,虽然承运人在提单上注明将该两盆植物装于舱面,但事实上却被装于舱内,因而该两盆植物不属于舱面货。

法律后果:舱面货运输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海商法》第五十三条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与承运人的雇佣人、代理人的责任分担

喜马拉雅案

1954年一位乘客Alder在船上由于船梯倒塌而受伤,如果该乘客起诉承运人,将因为运输合同的免责条款的约束而得不到赔偿。结果她直接起诉船长Dikson和水手长,并得到了赔偿。喜马拉雅条款:承运人的雇佣人和代理人,包括承运人雇佣的独立合同人,对其在受雇过程中的任何过失不向货方负责,并且享受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享受的一切权利和免责。

《海商法》第五十八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是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前款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起的,经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委托的范围之内的,适用前款规定。

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海商法》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承运人根本特征: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1、接受承运人关于运送货物的委托。

2、实际完成货物运输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是相等的。

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也是相等的。

《海商法》第六十一条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1、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海商法》第六十条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

2、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责。

《海商法》第六十条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3、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实际履行的货物运输部分负责。

4、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相同。

《海商法》第六十一条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5、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负连带责任。

《海商法》第六十三条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6、追偿。

《海商法》第六十五条本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托运人的义务

《海商法》第四十二条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1、提供约定货物、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货物的义务。

《海商法》第六十六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的义务

《海商法》第六十七条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妥善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

《海商法》第六十八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4、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海商法》第六十九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托运人的权利

1、请求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的权利。

2、按照法律规定控制货物的权利。

收货人的法律地位

收货人:根据提单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权利:1、凭提单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权利2、在承运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造成货损时请求赔偿的权利。

义务:1、按照提单记载支付到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义务。2、及时收受货物

《海商法》第八十六条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1924年通过,1931年生效《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二、《维斯比规则》1968年通过,1977年生效的《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三、《汉堡规则》1978年通过《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航次租船合同

《海商法》第九十二条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特征:1、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并负担费用。2、约定货物和装卸港。3、承租人能按照约定使用舱位并按装载货物的数量支付运费。4、照料货物的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5、约定装卸时间和滞期/速遣费的计算方法。

滞期费:非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的装卸而导致船舶在港额外停留时,按照约定应该向出租人支付的一笔特殊的赔偿金。

(1)不以承租人的过失为条件

(2)赔偿具有专项性

(3)赔偿的数额以约定数额为限

速遣费: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了装卸时,由出租人支付给承租人的一笔奖励金。航次租船合同的格式为方便谈判与签约,促进租船业务的发展,由专业化的协会或公会制定的航次租船合同范本。

航次租船合同格式不同于格式化合同

目前最有名、使用范围最广的是《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简称“金康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第九十四条本法第四十七条(适航义务)和第四十九条(直航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航次租船合同的基本条款

预备航次:船舶自前一个合同约定的卸货港至新合同约定的装货港的一般航程。

受载期:所租船舶预计抵达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并准备好装货的日期。

解约日:出租人未在合同约定的受载期内到达装货港作好装货准备,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日期。

《海商法》第九十七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案例:某船以1974年金康合同格式航次出租,租船合同中规定:“船舶应于10月1日至10月10日间抵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如果船舶未能在10月10日前抵达并做好准备,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于主机的故障(船东已尽适当谨慎),船舶迟于10月12日始抵达装货港。

请问:(1)承租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承租人是否有权向出租人索赔因船舶迟延抵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租约项下的提单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系:权利义务仍然以租船合同为准,提单只起到一个货物收据的作用

出租人和第三人的关系:提单合同关系,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

“并入条款”:在租船合同中所作的关于将租船合同的条款合并于提单的一种约定。

《海商法》第九十五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条件:1、并入提单的租船合同条款作明确而具体的表示。2、并入的内容仅限于与运输直接有关的条款。3、被并入提单中的租船合同条款不得减损提单所适用的公约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4、被并入合同条款只能是与本提单联系最密切的租船合同条款。

第四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海商法》第一百零七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适用范围: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1、承运人

《海商法》第一百零八条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第一百零九条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本章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承运人将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程运送负责。实际承运人履行运送的,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2、旅客

(三)“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包括旅客携带的无需购买船票的小孩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运送对象

1、旅客,

2、行李

《海商法》第一百零七条(四)“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是活动物除外。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商法》第一百一十条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单选题

关于旅客客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证明。

B.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本身。

C.客票通常由承运人单方面印制。

D.客票中免除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条款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无效条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的义务。

2、提供适当的舱位和服务的义务。

3、按时开航,合理尽速,直达目的港的义务。

4、为旅客提供生活必需品的义务。

5、免费运送旅客携带的儿童或一定行李的义务。

6、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至目的港的义务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对旅客运输的责任期间:登船至离船

《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

2、对行李运输的责任期间

旅客自带行李:同旅客运输的责任期间

托运的行李

《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

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归责原则)

完全过失责任原则,一定范围内实行过失推定

1、过失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推定过失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承运人的免责

1、旅客故意或过失造成,旅客健康状况造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2、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

第一百一十六条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依照

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双方以书面约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负赔偿责任。

单选题

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包括旅客在候船厅内候船的一段时间。

B.承运人对旅客托运行李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

C.在承运人对旅客的运送期间内,由于船舶碰撞导致旅客人身伤亡的,推定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有过失。

D.在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内,不论什么原因导致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承运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单选题

下列关于海上旅客运输举证责任的承担,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船舶沉没所引起的,则旅客应举证证明承运人对此有过失。

B.如果旅客托运的行李灭失或者损坏,则旅客应举证证明灭失或者损坏是由承运人过失引起。

C.以上说法均对。

D.以上说法均不对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区分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和国内海上旅客运输

《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四)本款第(二)、(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承运人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第一百一十八条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坏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旅客的义务

1、支付票款

2、不得携带危险品

第一百一十三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旅客违反前款规定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的违禁品、危险品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负赔偿责任。旅客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遵守客运规则,服从船长的指挥和管理

4、对行李灭失或损坏提交书面索赔的通知

第一百一十九条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一)自带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二)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行李的损坏不明显,旅客在离船时或者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以及行李发生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十五内,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旅客未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及时提交书面通知的,除非提出反证,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行李交还时,旅客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提交书面通知。

赔偿不得超过约定的免赔额

第一百一十七条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但是,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3计算单位。在计算每一车辆或者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

多选题

经约定,承运人对旅客每一车辆的免赔额为117SDR,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实际损失不足117SDR,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B.若实际损失超过117SDR,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额承担赔偿责任。

C.若实际损失超过该免赔额,该免赔额应在承运人赔偿金额中扣除。

D.只要取得旅客的书面同意,承运人可以提高该免赔额的数额。

案例:某旅行社代理100名旅客与天鹅客运公司签订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承运人负责将该100名旅客从A港运送至B 港,票价每人200元。除非乘客举证承运人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对任何情况下造成的乘客行李损害,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运送期间发生的乘客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行为不负责任;承运人因过失造成乘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36666计算单位。

1994年5月5日,旅客登上天鹅客运公司所属的“天鹅”号客轮,行至C港时,游客转由天池客运公司所属的“天池”号客轮送达目的地B港。“天池”轮中途行李舱起火,行李付之一炬。火势蔓延至客舱,致10名游客烧伤,随身携带行李严重损坏,一名老年游客因惊吓,心脏病突发死亡。1994年5月15日“天池”轮到达B港。游客于5月16日将行李灭失和自带行李受损的情况书面通知天鹅客运公司。1995年10月,游客提起诉讼,要求天鹅公司赔偿伤10人、亡1人、行李全部灭失、自带行李10件严重受损的损失。

天鹅公司提出5条抗辩理由:

第一,损失发生在实际承运人天池公司责任期间内,运输合同已约定承运人不对实际承运人运送期间造成的损失负责;第二,旅客没有在下船当时发出行李毁损通知,应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第三,游客死亡系由于心脏病突发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责任;第四,旅客运输合同中已有约定,需乘客证明承运人有过失,否则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行李赔偿责任;第五,根据旅客运输合同中的约定,10名游客的人身损害赔偿总额不超过10×36666计算单位。

假设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试分析:被告提出的5条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第五章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1、由出租人配备船长和船员。2、在租期内承租人只能对船舶行使使用权,而不行使占有权。3、费用划分:出租人负责固定费用,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4、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应按月计算租金。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点:承租人全面占有、控制和指挥船舶定期租船合同的格式与订立

第一百二十八条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1、波尔的姆合同格式(BALTIME)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工会制定的《统一定期租船合同》

2、纽约“土产格式”(NYPE)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制定的《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一百三十条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一、船舶速度与燃油消耗量

NYPE46:“在良好天气条件下船舶满载时船速能达到约**节,消耗燃油约**吨。”

按照美国判例,只要在交付船舶时达到合同约定的船速指标或满足燃油消耗量的规定即可,而不必在整个租期内都保持这一指标,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如“-----在整个租期内均能达到大约为15海里和不超过×吨的燃油消耗量”。

二、交船条款和解约条款

1、交船时间

海运实践中,通常将交船期的最后一天理解为解约日。

若合同约定的交船日期是10月12日至15日,则10月15日为解约日;

有的合同约定的交船日期是10月12日至15日,如果到了17日仍然不能交船,承租人即有权解除合同。至于延误交船的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失责任原则。

案例:某船在开往交船港途中发生碰撞,在解约日后始抵达交船港。租船人为赶船期无奈只好花费更高租金以另租他船代替。事后租船人根据解约条款解除合同并索赔租金损失。

船方辩称,之所以迟延交船纯系船舶于航行中发生碰撞使然,而租约中对于因航行疏忽所致损失,船东是可以享受免责的。故租方既无权解约更无权索赔。

若是船东在时间很紧的情况下,不合理地让上一租船人多使用了一航次,或者将船空放到交船地点时发生了不合理绕航,导致延误,法律结果有何不同?

答:解约条款只给予租船人选择解约的权利而未同时赋予索赔权,索赔与解约条款无关。除非船东违约而延迟且无法免责时,方须负担租船人的损失。此时船东要赔偿租方损失,因为船东要对已订立的这一租约进行合理速遣。

2、交船地点

案例:船方依期租合约约定的“驶抵安特卫普交船”驶往安特卫普港,当船抵达安特卫普港外时,天气突变,该船根本无法驶入港口靠泊码头,由此延滞数日。船方要求支付延滞数日的租金。租方以该港惯例系越过河道上某条界限才算抵达安特卫普港为据,认为船未能抵达交船地点而主张索赔。

船方辩称该租约系期租合约,而非对抵达船舶有严格要求的程租合约,两者不可混淆。

答:期租合约中的“交船地点”和程租合约中的船舶“抵达地点”不同之处:

1、作用不同。前者只用作指定船东应在什么地方把船交到租船人手中以供使用,后者以到达该指定地点的时间为临界点以开始计算装卸时间。

2、期租船的交船地点是较广义的,一般只要进入指定港口的港区之内,即算是抵达交船地点。至于程租船往往即使是抵达了装卸港的港区范围,但尚非是商业区,也未算到达。

3、交船时的船舶状态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

案例:下列各租约在船舶状态方面均规定有“船舶须紧密、坚实、强固,并在各方面适于服务”。事后租方能否以船方所交之船违反该约定为由主张取消租约并索赔损失?

1、某船驶抵装货时,发现主机坏了不能启航,但船方有充分把握可以在装货完毕时修好机器。

2、船上的主要装卸货设备以及锅炉出现问题而需长时间修理,初步估计至少要到解约日后10天以上才有可能修好,并已影响了装货进度。

答:通常英国法将不适航划分为主要缺陷及次要缺陷两类。前者会导致解约,后者不会。划分的大原则是交船是对于船舶“绝对适航”及“各方面适于服务”的要求并非绝对严格,应允许一些轻微不妥。

1、以商业上的合理眼光看待,对于一个5年或10年的期租,多半不准租方依据小缺陷解约。

2、不会影响租方马上使用的小缺陷,不应成为租方解约的借口。

3、出现大的缺陷所致的不适航或不适货,应允许租方在解约期届满而船舶仍未备妥时解约。

4、若租方在附加条款中说明船东在整个租期内必须保证装有何种设备或文件,以显示这一要求的重要性时,船东就要严格遵守,不能再认为属于小缺陷了。

三、租期

约定大概的月数(大约12个月,12个月增减15天,最多不超过14个月最少不少于12个月)

约定具体的月数(12个月),承租人仍应该享有一定的宽限期

案例:1、有一份租约订明“租期6个月”。船方能否依此为据,主张租方超过3日方还船,故属违约?

2、若该租约中加入大约一词,船方还能否再以租方超期3日还船要求赔偿?

3、当租约规定,保证6个月还船,或规定“最少3个月,最长6个月”时,船方又能否再以租方超期3日还船要求赔偿?

4、该租约约定“6个月租期,租方有权缩短或延长10天”。现租方于6个月零12天还船,船方可否索赔?

答:1、当租约内只订明期间,法律将默示给与一个附加的补充期,(4-6个月就附加多5天),在补充期内完成还船不属于违约

2、效果同上

3、若租约用强烈的字眼订明最短和最长期限,此时期限就是严格的,一天也不能超出,法律再也不会给予补充期的考虑。

4、当租约另注明了补充期,法庭就会根据所订明的补充期作为严格的租约期限。

四、航行区域和安全港口条款

案例:某轮驶往约定航区以外地区,租船人为此支付了附加保费,事后船舶果真损坏严重。船舶保险商代位向租船人索赔,指称租方指派船舶往冰封港,已违反了选择安全港的义务而应赔偿船损。

租方反驳称其已支付了额外保费,这损失就应由保险方负担,不应再向租方索赔。

答:租方支付了额外保费后,所能得到的仅是指派船只驶往航区以外地区的权利,而并不表示租船人因此就不再需要履行租约中选择安全港等其他义务了,倘租方违反合同则仍然要赔偿船方损失。

案例:某船依租方指示船舶驶入伊拉克的巴士拉港装货,结果刚一驶入,该港口就因两伊战争爆发而变成不安全港口,此时,租方在想指示船舶离开也不可能。事后船方主张租方应对其违反约定指派船舶前往不安全港所致船价损失负责,因为派往安全港是绝对而连续的责任。租方辩称,该港口是在指派后才因突发战事而变得不安全的,故而应于免责。

答:租方负责港口安全性这一责任并不具连续性,只要租方在指示去某港时该港预期安全即可,这是租方对安全港的首要责任。租方还负担次要责任,即一旦租方知悉其指定的港口事后变得不安全,只要是一丝机会,不论船舶是否已驶入港内,应立即指示迅速离港,否则仍会是违约。综上,本案应属突发事件,应于免责。

五、租金支付与撤船

租金支付遵行:预付、现金、全数、准时的原则

若承租人未按照约定准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行使撤船的权利。

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 1.海商法的概念: 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 ①海上公法: 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 b.海事行政法 c.海事经济法 d.海事劳动法 e.海上刑事法 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 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理解 3)狭义理解:理解 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 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 2)海商法(ML)(无定论): ①民商法特别法 ②国际经济法分支 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a.交叉学科 b.独立法律部门 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 1)国内立法:(内国法) 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 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 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 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了解概念4)判例 5)学说 5.我国ML的立法特点:理解 1)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

最新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知识汇总

最新二级建造师法规 考点知识汇总 1.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2.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继续教育12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年还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主要有:1、《民法通则》2、单行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海商法重点完整版

海商法重点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新海商法模拟复习题

海商法模拟复习题1 一、判断对错 1.提单就是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 2.1978年“汉堡规则”彻底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但是它要求火灾造成的海上运输货 物的损坏或灭失,由托运人负举证责任。() 3.我国《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一章中的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 4.根据我国《海商法》,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财 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5.为充分体现鼓励救助的宗旨,在救助过程中,若由于救助方的过失导致了被救助方财产 的损失,救助方可以免除责任。() 6.只有作为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后果的那些损失和费用,才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受偿。() 7.《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解 决了船舶燃油污染问题。() 8.救助报酬请求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限制性债权。() 9.我国《海商法》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采用的是一种经修正的统一责任制。() 10.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全损赔偿的前提是接受被保险人的委付。() 二、名词解释 1、滞期费 2、船舶留置权 3、特别补偿 4、共同海损 5、国际航运惯例 三、单项选择题 1、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不包括(): A 船员工资请求 B 引航费交付请求 C 救助报酬请求 D 燃油费用请求 2、倒签提单是:() A.承运人在接收货物之前签发的提单 B.提单上记载的时间早于实际签发日期的提单 C.承运人已经接受货物但尚未将货物装上船时签发的提单 D.以上说法均不对 3、BALTIME是( )合同中的一种标准格式 A. 航次租船 B. 定期租船 C.光船租船 D. 提单 4、两船碰撞,引起一船所载货物的灭失的损失额应按货物的()计算。 A. 装船时的价值 B. 装船时的价值+运费 C. 目的地的价值 D. 装船时的价值+运费+保险费 5、依据中国《海商法》,下面关于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C.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D. 以上均对 6、根据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国际公约的规定,如经证明,船舶污染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所造成的,则船舶所有人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A. 过失 B.故意

海商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一 甲乙两船均由于驾驶过失导致碰撞,依我国海商法甲船负3/4的过失责任,乙船负1/4的过失责任。两船所载运的货物均遭受损失。其中,甲船的船舶损失100万美元,船上货物损失40万美元。乙船的船舶损失120万美元,船上货物损失60万美元。两船均不涉及赔偿责任限制。 请根据1、我国海商法;2、美国法律;3、美国法律下,提单上载有有效的“互有责任碰撞条款”,分别计算各方应承担的损失。 1.按照我国海商法计算 (双方船员均驾驶过失造成船舶碰撞,两船均不涉及责任限制) (1)甲船船方最终损失金额: (甲船船损 + 乙船船损 + 乙船货损) x 甲船过失比例 (2)乙船船方最终损失金额: (乙船船损 + 甲船船损 + 甲船货损)x 乙船过失比例 (3)甲船货方最终损失金额:甲船货损 x 甲船过失比例 (4)乙船货方最终损失金额:乙船货损 x 乙船过失比例 2.按照美国法(侵权法和“宾夕法尼亚”规则) (1)甲、乙船船方最终均分全部损失,各自承担全部损失的一半; (2)甲、乙货方最终均无损失。 3.按照美国法和“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1)甲船货方最终损失:甲船货损的一半; (2)甲船船方最终损失:全部损失的一半-甲船货损的一半; (3)乙船货方最终损失:乙船货损的一半; (4)乙船船方最终损失:全部损失的一般-乙船货损的一半

案例分析二 1. 某船东将其X轮作为抵押物,向A银行借款RMB 300万元,并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担保金额为借款额RMB 300万元及其利息,清偿期限2014年4月30日。 2. 2014年3月10日,X轮不慎撞了B码头,造成B码头损失RMB 80 万元。 3. X轮船东未支付全船船员2014年3~5月份工资。全船船员每月工资合计为RMB 40 万元。船员劳动合同均约定每月工资在当月月底支付。 4. 2014年4月1日,X轮遇险,C轮救助了X轮,双方确认救助报酬RMB 100 万元。 5. 获救后X轮至D船厂修理,因未支付修船费RMB 50 万元,D船厂不放走X轮。 X轮全体船员于2014年6月1日,申请海事法院扣押X轮,并提起诉讼。诉讼中,A银行、B码头、C轮船东、D船厂均登记了各自债权,其债权金额法院均予以确认。 X轮拍卖所得价款为RMB 500 万元,扣押期间X轮保管费用及拍卖费用合计为RMB 30 万元。请根据上述事实和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分析X轮拍卖价款RMB 500 万元应如何在各有关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利息暂不考虑) (1)X轮保管费用及拍卖费用合计30万 (2)船员4,5月未付工资,合计80万 (3)救助报酬100万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4)船员3月份未付工资40万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5)码头损失80万 (6)船厂的修理费50万 (7)余下120万付与银行 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 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四、所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四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海商法习题集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世界上第一部航海习惯法是( A )。 A《罗得海法》B《巴西利亚法典》C《海事条例》D《哈特法》 2.欧洲第一部综合性海事法典是1861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 C )。 A《提单法》B《商船法》C《海事条例》D《哈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 C )起施行。 A 1992年6月5日 B 1992年11月7日 C 1993年7月1日 D 2000年7月1日 二、多项选择题 1.中世纪海商法的三大基石是(BCD )。 A《罗得海法》B《奥列隆惯例集》C《海事裁判例》D《维斯比海法》E《海上货物运输法》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为(BCD )。 A内河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B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C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D与海运有关的商事关系E与政府公用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三、名词解释 海商法 四、简答题 1.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五、论述题 试论述海商法的性质 参考答案: 一、A、C、C 二、BCD、BC 三、 海商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一国的海运和海事立法的总称。其内容包括:海商法典、调整海商或海事等民商关系的单行法规、航运业管理(包括海商企业管理、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等)以及港口、水域和航道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狭义的海商法通常指一国的海商法典,即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 1、海商法的调整对有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判例。 五、 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即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 开篇: 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 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 3、海事诉讼: (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 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天津、、… 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 (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 A、银行:船舶融资 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 (2)使用船舶: 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 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技 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制定,所 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 (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 (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 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英文:Ship船舶关系 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 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 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第一章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相关法条】本法第164条。 【意思分解】 1这两条规定的是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适用船舶、适用水域和适用事项。 2第3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船舶。 3第2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水域,注意除在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为适用水域外,其余情况下,内河不为适用水域。重点注意第2款的内容。 第二章船舶 【重点法条】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

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关法条】《担保法》第41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船舶所有权、共有及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未经物权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未完成以上3个登记的,并不影响相应权利的成立(生效)。故只要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未完成物权登记,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第9条)、共有人之间(第10条)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第13条第1款)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成,但在外部法律关系上,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船舶物权的最基本规定,其立法理念同我国现行物权立法有所不同,应予重视。 【不要混淆】 第13条第1款同《担保法》第41条之规定极不相同。第41条称:不完成物权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极不科学的规定(详见《担保法》部分第41条的“意思分解”),因为它混淆了物权登记同合同登记的关系。而《海商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颇符合物权法原理。至于二者之间,应是特别法《海商法》与普通法《担保法》之关系,故船舶抵押权应适用《海商法》规定。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远洋业务与海商法(含复习资料)分解

一、单项选择题: 1、《2000通则》将贸易术语分为组: A、13 B、12 C、4 D、5 2、下列贸易术语买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是: A、 B、 C、 D、 3、不是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的是: A、从事海上货运的退役军舰 B、科学考察船 C、被军队征用的商船 D、文化娱乐船 4、定期租船运输中,淡水供应由承担。 A、托运人 B、船舶所有人 C、收货人 D、承租人 5、船舶遭遇海难,船长未经船东和货主的同意便签订救助合同,该合同: A、无效 B、对船东和货主都有效 C、只对船东有效 D、只对货主有效 6、根据中国海商法,在下述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在舱面装载货物。 A、与托运人达成协议 B、符合航运惯例 C、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D、以上均是 7、承运人凭托运人保函签发预借提单,则该保函的效力为。 A、在承托双方之间有效 B、如果是善意的,在承

托双方之间有效 C、不得对抗善意的提单持有人 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8.某船航行途中机器故障,为方便修理人员进出,船长打开货舱舱盖,结果因下雨,淋湿货物使之受损。有关承运人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为。 A、因为管船过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B、承运人不能免责,但能够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C、承运人要赔偿且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D、以上均不正确 9、程租合同中的受载期订为“515”,这意味着承租人应在备好货物。 A、5之前 B、15 C、515 D、10 10、甲乙丙遭遇海难,抛弃甲货后使乙丙获得安全,那么, A、只有乙是受益人 B、只有丙是受益人 C、只有乙丙是受益人 D、甲乙丙都是受益人 11、下列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船舶是不动产,因此船舶抵押权须登记 B、因被抵押船舶灭失取得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C、建造中的船舶不能设定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上任职人员,而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我国海商法采取广义的概念

海商法练习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共15题,一小题一分,共15分) 1.我国学者认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 2.海商法所的船舶跟日常说的船舶,在概念上完全一致。( ) 3.各国都对船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管理和限制,主要的方法之一就是实行船员资格考试制度。( ) 4.各国都允许外商船在本国的内水无害通过。( ) 5.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其中船舶建造是船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一种方式。( ) 6.1910年的《碰撞公约》只包括了直接碰撞。( ) 7.最后机会原则是指如果一船的过失造成了危险局面,对方船可以察觉并有充分时间和机会采取防范措施,但却没有采取,结果导致了碰撞的发生,则应由有"最后机会"却没有利用的一方承担碰撞的全部过失。( ) 8.《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关于特别补偿条款的规定改变了传统海难救助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 ) 9.租船运输合同,它的合同形式是租船合同,又被称为"公共运输合同"。( ) 10.公元前9世纪的航海习惯法"罗地海法",被称为海商法的萌芽。( ) 1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形式之一,是按实际损失赔偿制度。( ) 12.委付必须要有推定全损的情形,它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一经作出不得反悔。( ) 13.海事赔偿制中的金额制度是指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以船舶的登记吨乘以每一登记吨的赔偿限额为船舶所有人的最高赔偿额。( ) 14.光船租船合同(Bareboat Charter或Demise Charter),出租人只向承租人提供适航船舶并备有船舶文书,承租人在租期内配备合格的船长和其他船员,船长是承租人的代理人。( ) 15.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以书面形式订立,海商法对其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下列船舶适用《海商法》的是( ) A.缉私船 B. 军事船舶 C.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 D.旅游景区的游船 2. 世界上最老的船级社是1760年成立的( )。 A.英国劳埃德船级社 B法国巴黎国际船级社 C.德国劳氏船级社 D. 美国船舶局 3.下列船舶物权中,哪个权利最具有优先性?() A.船舶留置权 B.船舶抵押权 C.船舶质押权 D.船舶优先权 4.关于船舶所有权的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是所有权的成立要件 B.是所有权的效力要件 C.是所有权的对抗要件 D.仅对所有权具证明作用 5.一国际班轮从香港到美国旧金山的航行过程中遇到了雷暴天气,为了船货的安全,船长下令抛弃部分货物,从而保证了航行的安全。后该船到一避难港进行了维修,发生相应费用。抵达目的地后,船货各方均提出自己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费用。则下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海商法笔记

海商法课堂笔记 授课教师:郭瑜 第一章海商法概论 (5) 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 二、海商法的制度构成 (6) 三、特点和性质 (6) (一)特点 (6) (二)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 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7) 五、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7) 六、我国的海商法和海运经济 (8)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 (8) 一、海商法上的船舶 (8) 二、船舶物权 (9) (一)船舶登记 (9) (二)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10) (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10) (四)船舶留置权 (12) (五)受偿顺序 (12) 三、船员 (12) 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3)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3) 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13) 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4) (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5) (二)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17) (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9) (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1) (五)实际承运人 (22) 四、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3) 五、货物交付 (23) (一)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23) (二)货物检验 (24) (三)无人提货 (24) 六、承运人的留置权 (24) 大叔代课 (25) 第四章提单法律制度 (26) 一、提单的定义 (27) 二、提单的业务流程 (27)

(一)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流程 (27) (二)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流程 (28) 三、提单的种类 (28) (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8) (二)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28) (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28) (四)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29) (五)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29) (六)其他特殊的提单 (29) 四、提单的功能 (29) (一)货物收据功能 (29) (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30) (三)交货凭证功能 (30) (四)关于提单功能的理论争议 (31) (五)使用提单的好处 (31) 五、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 (32) (一)提单的签发 (32) (二)提单的转让 (32) (三)提单的注销 (32) 六、提单的发展前景 (33) 七、其他运输单据 (33) 八、小结 (33) 第五章租船合同 (34) 一、租船合同简介 (34) (一)概念 (34) (二)分类 (34) 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5) (一)关于船舶 (35) (二)关于租金 (36) (三)合作完成运输任务 (37) 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8) (一)出租人提供船舶 (38) (二)出租人驾驶和管理船舶 (38) (三)关于运费支付 (39) (四)关于货物装卸 (39) 四、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41) 五、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41) 六、小结 (41) 第六章船舶碰撞 (43) 一、概念 (43) (一)船舶碰撞 (43) (二)其他概念 (43) 二、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44) 三、国内法规范 (44)

海商法(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 《海商法》期末考试大纲 本课程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所列题目为期末试卷试题的出题范围。 本次期末考试题型分为三种:判断对错(70%),不定项选择(20%),单项选择或是案例分析选择题(占10%)。 期末复习思考题 (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对错 1.我国的《海商法》是一部国内法,但确是一部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涉外性很强 的法律。(对) 2.中世纪的三大海法为奥列隆法、康索拉度海法和罗地海法。(错) 3.海商法具有国际性,国家签订和加入的有关海商法方面的国际公约是海商法 的重要的渊源。(对) 4.船舶属具是属于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的定义范围。(对) 5.我国《海商法》所指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不包括用于非 商业目的的军事用船、政府公务船及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对) 6.我国在取得船舶国籍的立法上,基本上属于封闭型。(对) 7.公海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水域,船舶在公海上实行自由航行制度。但要 遵循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 8.船舶买卖是船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一种常见的方法。(对) 9.设定抵押权的船舶因他人的过失而灭失时,船舶抵押权人有权向过失者提出 请求,而船舶优先权则随船舶的灭失而消灭。(对) 10.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 方不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对)

11.我国《海商法》第22条对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 目的是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错) 1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以书面形式订立,海商法对其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错) 13.在海运实践中,凡载有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技术规格等不 知的“不知条款”的提单,都属于不清洁提单。(错) 14.《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坏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具体为每件 或者每单位的货物为500英镑或其他等值的货物,超过的部分概不负责。 (错) 15.《海牙规则》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维斯比规则》明确规 定提单已被转让给善意的无辜的第三人(innocent third party)手上,就作为对承运人有约束力的最终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对)16.我国《海商法》第75条至77条规定明确了提单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的证据效 力。证据效力有两种:一种为初步证据又称表面证据,即允许有关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另一种为最终证据,即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事项在承运人和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之间构成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提出相反证据。(对) 17.《汉堡规则》规定,对于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承担赔 偿责任的保函,仅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而对于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一概无效。(对) 18.我国《海商法》第59条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承运人故 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承运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错) 19.英国在1992年通过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无论他 是否具有所有权,均拥有对承运人的诉权。(对) 20.我国《海商法》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 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也被称为订约承运人。(错) 21.我国《海商法》第99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 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对) 22.航次租船合同中,解约日条款(canceling date clause)是承租人有权解除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

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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