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上)

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上)
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上)

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上)

如果说历史即是人类对其以往经验的记录,则法律史便是其中与法律相关的那一部分。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史渊源久远。在中国,以专门形式对法律史作系统记录与整理的尝试,至迟始于东汉班固之撰《汉书》。班氏以“志”入史,“刑法”居其一。此后,正史中的“刑法志”传统绵延不绝,蔚为大观。

视历史为以往经验的记录,并不否认和轻忽其中的创作因素。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史观,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历史。记录过去即是对以往的回顾,回顾必定出于特定视角,而视角必包含特定时空中特定人群的情感、理性和偏见,包含他们的希望和恐惧,风尚和欲望。因此,对历史的检讨,便是一种对于人类心理、思想和行为的探讨。只不过,因为本文要讨论的是20世纪以降由职业群体撰写的专门历史,这种对人类思想和行为的探索便转变成为对法律史这一专门学科之方法、旨趣和范式的讨论。

方法可以学科分,如历史的、法学的,也可以逻辑分,如演绎的、归纳的,还可以目的分,如描述的、规范的,虽林林总总,不一而足,要皆为人类创造、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路径,并因此在不同程度上决定人类获取的知识的性质与范围,以及这些知识运用于人类社会时产生的影响。历史一向是人类知识中重要的一种,于人类福祉密切相关。因此,历史无法脱离人类的好恶而存在,不能在人类的知识旨趣之外而超然独立。换言之,历史知识的形成不但为方法所影响,也受到人类知识旨趣的左右。实际上,旨趣也常常影响方法,它们又共同决定历史的叙述模式、知识样态及其运用。从知识沿革的角度看,在特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决定历史知识的这些因素,可以概括地用“范式”这一概念来说明。

自托马斯库恩的大作《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出版以来,“范式”概念业已被引用于科学哲学以外的广泛领域,至有概念滥用之虞,结果是在许多场合,这一概念失去了它特有的说明力。本文使用“范式”的概念,并不假定历史知识与(自然)科学知识具有同样的性质,其发展、改变循同样之途径,但却保留这一概念的若干基本内涵。具体言之,我以范式概念指历史家自觉或不自觉引以为据的一套不容置疑的理论或信念,这套理论或者信念支配了历史家的工作,决定了他们提问的方式、范围乃至最后的结论。服膺于同一套理论或者信念的历史家形成某种学术共同体,范式正是一个学术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根据这样的界定,则范式不仅包含方法,也可能包含意识形态因素;范式存在于特定时空、

特定人群之中,有其制度化的表现形式;范式可以有层次上的差别,其内容可能部分地重叠,而不同范式可以并存。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范式”概念富有启发性,但我并不认为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都可以恰当地借这一概念来加以说明。因此,下面的分析会采取更具灵活性的方式,根据所研究对象的具体情形,强调其中的某些因素。

从共同体角度考虑范式概念,自然会注意到学术建制的重要性。大学、研究机构、学会和专业出版物不只是特定方法、范式和传统的承载物,而且也是创造和维系共同体的重要场所。学术建制富于地域性,增强了知识的地方性。近年来虽有日益明显的学术国际化趋势,仍不足以改变上述情形。基于此,本文缕述法律史传统虽着眼于方法与范式,仍将考虑时间和地域两大因素,在历史和国家、地区的架构内展开讨论。

本文以法律史传统为讨论对象,自然包括传统所谓“中国法制史”,而本文所以题为“法律史”而非“法制史”,首先是因为“法制史”(尤其是中国大陆依然流行的“中国法制史”)不足以涵盖本文所要讨论的对象。以下的讨论将涉及不同学科、方法和传统,涉及不同的法律观和历史观,因此也涉及对中国人“法律”经验各不相同的观照与解释。检讨这一集合了不同方法与传统的学科势必涉猎众多人物与文献,涉及对相关人物及其作品的评价。不过,本文既非文献综述,亦非书评,因此不求面面俱到,也无意深入品评所涉人物、作品和传统。如果能在清晰勾勒出中国现代法律史发展线索的同时,揭示出其中所包含的诸多传统及其关联,本文的目的便可以说达到了。

中国现代法律史源于何时?谁人为其始作俑者?这样的问题关涉到中国现代史学的起源,凑巧的是,在为中国现代史学奠定基础的开拓者中,有一位正可以被视为中国现代法律史的奠基人。他就是19世纪20世纪之交在中国政坛、文坛、报界、学界均极活跃的人物,梁启超。

在有关中国近现代法学和法制史发展的论说中,梁启超的名字并不常见,相反,论者提到最多的学者是另外两位,一位是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另一位是历史著作家杨鸿烈。就发展中国法律史传统而言,沈、杨二位确实都有特殊的贡献,但若与梁氏相比较,则沈氏所代表的毋宁说是前现代的旧传统,而杨氏则不过是梁启超之后,在沿梁氏所开创的方向对法律史作进一步发展的众多学者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位罢了。

沈家本自光绪二十八年受命修订法律之后,组织考察和翻译东西洋各国律例,设修订法律馆起草新法,开办新式法律学堂,整理和刊布法律旧籍,可以被认为是中国法律史上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人物。沈氏本人精于律学,对历代法

制均有深入研究,所著《历代刑法考》足以令他侧身于中国历史上杰出法律史家之列。不过,由其著述我们也可以知道,沈氏尚未超越传统的历史观和法律观,其学术贡献仍在传统律学的框架之内。简单说,传统律学的范式包含了一种王朝更替循环的历史观、经世致用的知识观和探赜索隐的注释方法。其历史叙述模式亦源于传统史学,大抵以王朝、事项为其经纬,按目分列,汇录史料,再考之以音韵训诂之学,出按语阐明己意。了解了传统法律史的式样,我们就可以知道梁启超所撰写的法律史是如何地具有革命性。

如前所述,梁启超具有多方面的才具,法律史非其本业,而不过是梁氏实践其历史观、法律观的一个副产品罢了。梁氏著有《中国史叙论》(1901)、《新史学》(1902)和《中国历史研究法》(1922)等,系统阐述了他的新史观。依梁氏之见,史者,“记述人类社会賡续活动之体相,校其总成绩,求得其因果关系,以为现代一般人活动之资鉴者也”。这个关于历史的定义虽然简单,却在许多重要方面区别于传统史观,比如它把人类活动置于历史的中心,从而将对自然现象的记录排除于历史之外;它强调人类活动的社会性,在扩大历史范围的同时,也引进了进化的观念;而它注重社会发展中的因果关系,势必强调历史的客观性,以及科学方法的重要性;最后,以“现代一般人”为服务对象,就是要把传统的帝王将相史改造成民族国家时代的国民史。后者在内容、旨趣、方法、写作式样和用途等各方面,均不同于过去二千年的史学。

新史观指导下的历史包括一般史和专门史,法律即是众多专史中的一种。梁氏在其《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1933)一书中详论各门专史及其做法,[11]而在撰写和出版该书之前多年,他就已完成了不止一部与中国法律史有关的专史,[12]其中,《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1904)堪称现代中国法律史的开山之作。

该书先述“成文法”定义,“谓国家主权者所制定而公布之法律也”;继则标举法律发展诸阶段,即由习惯而习惯法,而成文法,而公布的单行法,而法典的进化图式。正文部分追溯古代成文法的起源与发展,上自先秦,至于明清,于历代法律之沿革损益及特征,逐一论列。最后部分论古代成文法之阙失,指出未来法典编纂必须注意解决的问题。[13]

与传统的法律史论说-无论《历代刑法志》还是《唐明律合编》或者《历代刑法考》-相比较,梁著的现代性质一目了然。首先,虽然梁氏也大量参考和引证历代正史、类书和政书,但是这些史料已经被剪裁、安排在一套现代社会理论和法律理论的框架之中,而获得了不同于以往的意义。梁氏从一种普遍主义的立场出发,运用当时流行的实证主义法律观和社会进化论,批判性地重写了中国法律史。这种对历史的重述既是“放眼世界”的,也是“面向未来”的。取舍之间,

判断的标准已经完全不同于前人。因此,梁氏会认为,传统的法律,无论形式还是实质,“既已历二千余年,无所进步”。[14]也是因此,在他眼里,种类不完备,体裁不完善,文体不适宜和法律之缺少变化,被认作是旧时成文法的四大阙点。

其次,梁著代表了一种新的历史叙述方式。在梁氏看来,“古代著述,大率短句单辞,不相联属”,正表明其“思想简单,未加组织”,即使后出之“通鉴”、“记事”体例,也难免“将史迹纵切横断”,[15]无法揭示人类活动之总成绩及其因果关系。善为史者,必不满足于叙述,而要有进一步的说明和推论,“所述事项虽千差万别,而各有其凑荀之处;书虽累百万言,而筋摇脉注,如一结构精悍之短札也。夫如是,庶可以语于今日之史也”。[16]梁氏的中国法律史著述便是这样一种尝试。

最后,作为第一部中国人自己的中国法律史,梁著虽然不能说已经完备成熟,但无疑具有开创性和示范性的意义。参考和引用东、西洋社会科学和法学论著,借用西方法律学说、理论、分类和术语构筑中国法律史架构,这些都表明了20世纪初新旧交替之际中国法律史改造的方向。梁氏对中国历史上成文法沿革的系统整理,为后来的法制史研究所吸收,成为学科发展的基础,而他处理史料和叙述历史的方式,更具有表率的意义。

自然,梁氏的创新也应当置于当时社会变革的历史背景下来理解。1904年,去严复发表鼓吹变法救亡的“论世变之亟”9年,距戊戌变法6年。同年,严复所译孟德斯鸠《法意》开始分册出版,而在此以前,赫胥黎之《天演论》、斯密之《原富》、斯宾塞之《群学肄言》、穆勒之《群己权界论》等均已经严复之手译介于国人。中国的政制与学术正面临千年未有之大变革,知识范式之变呼之欲出。在梁氏所引用的日人法学论著如织田万之《清国行政法》、浅井虎夫之《支那法制史》中,新法律史已见端倪。至于梁氏所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如人治主义和法治主义以及法典编纂等,无不与时代需要丝丝入扣。梁著出版后不数年,清末法律改革的序幕拉开,以德、日为楷模的法律体系开始在中国生根。中国现代法律史的传统,正是在这样的大、小背景之下逐渐发展起来的。

1904年以后的数十年,中国社会虽然屡遭变乱之苦,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和法律架构却已大体形成,与之相应,一套现代法律教育制度也已经建立起来。至1940年代,全国大学及专科学校之设立法科者不下四十之数,[17]而在这些学校的课程表中,“中国法制史”常被列为选修课。其他与法律史相关的科目如中外法律思想史、罗马法等也在讲授、研究之列。据北京图书馆编《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列于“法史学”条下的图书共计68部,其中,“法

制史”著作27部,多数是有关中国法律史的通论性论著。[18]由这些著作,人们可以大体上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史研究的范围、深度和特点。

杨鸿烈是人们在讨论这一时期中国法律史研究时最常提到的作家。的确,杨氏的法律史研究三部曲,即《中国法律发达史》(1930)、《中国法律思想史》(1936)和《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1937),不但篇幅宏大,自成体系,而且在方法、旨趣和写作样式等方面也颇具代表性。

《中国法律发达史》记述中国古代法律沿革,自上古始而民国终,分两册27章,计1252页,算得上鸿篇巨制。据杨氏自陈,他的这部大著以三项特殊的研究为主干,第一是“沿革的研究”,以研究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为目的;第二是“系统的研究”,旨在研究中国法律的原理;最后是“法理的研究”,系对于中国历代法家之思想的研究。杨氏还说,该书“有意表出中国民族产生法律的经过,和中国历代法律思想家的学说影响司法的状况”。[19]不过,读者很容易发现,这本书比较成功的部分是关于“沿革的研究”。而在关于中国法律原理研究的方面,资料虽多,却有分析不足之虞。至于“法理的研究”,尽管杨著在各章之后列举了若干历史人物及其法律思想,但关于历史上法律思想与实践之间的有机却少有分析。总的来说,这部书更像是内容齐备的资料汇篡,而与传统论著的一个重要差别,是它依照一套完全现代的分类和范畴体系把历史资料重新整理了一遍。

杨著的结构相当简单。第一章“导言”交代该书方法、范围、目的、取材等事项,以下分“胚胎时期”(始自上古)、“成长时期”(始于西汉)和“欧美法系侵入时期”(清代),按朝代分章叙述。而在各章(亦即各朝)之下,相关史料再分别汇集在一个根据现代法典体例制成的多级条目之下。以唐朝为例,标准的条目体例是:概述;法典;法院编制(分中央、地方两部);刑法总则(分法例、犯罪、刑名、刑之适用、刑之执行、刑之赦免等);刑法分则(以下分述各种罪名);民法,下分人之法(行为能力、身份、婚姻、承继、养子)、物之法(所有权、债权法);法律思想。其他各章则视材料的具体情形而各有损益。

杨氏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第二部重要著作是《中国法律思想史》。这部书不但在时间上较为晚出,在写法上也显得更加纯熟。杨氏把中国历史上从殷周到民国的法律思想,按照先后继替的四个时代,根据不同派别,再结合历史上争论最多的问题,系统地予以整理和叙述,将中国几千年来居于支配性地位的法律思想的变迁理出了一个线索。[20]这项工作在当时无疑地具有开创性,可以被视为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奠基之作。杨氏的另一项研究,即翌年发表的《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甚至更具独创性。作者以“中国法系”为讨论对象,详论历史上中国法律在朝鲜、日本、琉球、安南等国的影响,这项出色的研究同样是开创性

的。

通观杨氏的法律史研究三部曲,可以尝试概括其特点如下。

首先,杨氏认识到,中国的法律乃是中国民族固有的产物,自有其统一性,而最能够表明这种统一性的概念便是“法系”。法系的概念源于西方比较法学,梁启超在其讨论中国成文法沿革的著作中已经开始使用这一概念,而在1930年代,法制史家已经普遍接受了这个概念。“中国法系”成为中国法制史叙述的基础。“中国法系”的中心自然是中国,其核心则是儒家学说。

其次,杨著虽然引用了大量的古代典籍,但其历史分期和知识分类却是西方式的。这种将中国材料纳入西方知识架构的做法极为典型,不但表明了中国现代法律史写作的特点,更透露出近代西学东渐以来中国固有知识传统所经历的一场深刻改变。

再次,与同一时期的其他历史著作一样,杨著表现出更多方法论上的自觉。什么样的史料可以相信,什么样的方法最为恰当,他都预先加以考虑和交代。此外,杨氏运用的材料,在传统的经、史、子、集之外,也包括甲骨文、金文和汉简在内。这在当日,应能代表历史和考古的成就与进步。

复次,与梁著相比,杨著引述的外国法学著作,在日文之外,更包括了英、法、德诸语种,这可以让我们了解到当时的法律史研究在学术交流方面的发展。不过,由这种引述主要集中在“导言”关于方法和“中国法系”性质的说明方面这一事实,我们也可以推知当日域外相关研究的状况,以及各方交流的深度。

又其次,新式标点和新的引证、注释体例业已通行,成为新的历史叙述模式的一个部分。不过总的说来,杨著的特点似乎是资料齐备,而分析稍欠。这种写法更多传统痕迹,比较起来,不妨说它代表了当时历史写作由传统向现代过渡中的一个阶段。

最后,以史为鉴,经世致用的传统历史观和知识观,在杨著作当中也表现得十分明显。《中国法律发达史》一千二百多页,其中“清”(章26)占170页,“民国”(章27)占215页。《中国法律思想史》也设专章讨论清末和民国的法律思想,显然也是以当代社会与思想的变迁作观察和评判历史的立足点。而在末一本关于中国法律在东亚国家影响的书中,杨氏更表明了他对于重建“东亚法系”的期望。

在民国时期的法律史研究中,杨著无疑是颇具代表性的。不过,就更具体的研究方法和传统而言,杨著显然不是唯一的。杨鸿烈曾入清华国学院,受教于梁启超,他所承续的,不妨说是由乃师开创的新史学传统。与杨氏同时代写作,而且也著有一部《中国法制史》(1928)的程树德,于1927年出版了《九朝律考》一书。该书考证精详,素为中国法制史学者所推重。但是这书的写法完全是传统

样式,它所继承的,无疑是沈家本所代表的旧法律史传统。[21]此外,即使是在新法律史著述中,也有另外一些可以注意的尝试。比如陈顾远所写的《中国法制史》(1934)。

陈氏首先区分“法”、“制”为二。认为“为社会生活之轨范,经国家权力之认定,并具有强制之性质者,曰法;为社会生活之形象,经国家公众之维持,并具有规律之基础者,曰制”。[22]认为中国法制史学者有两派之分,一派以制统法,或至少相信“法”与“制”各不相属,而认为“中国法制史的范围,不仅限于法律一端,举凡典章文物刑政教化,莫不为其对象”,这是广义的中国法制史。另一派则以法统制,或至少以为法制即刑罚之谓,因此认为中国法制史的范围“只以法律上之制度为限,举凡制之不入于法者,换言之,制之无关狱讼律例者,皆除于外”,这便是狭义的中国法制史。[23]陈氏取广义的中国法制史,所以在第一编“总论”之后,分别论“政治制度”(第二编)、“狱讼制度”(第三编)和“经济制度”(第四编)。这其中,第二编政治制度中的一部分,如“中国法制中的选试法”,和第四编经济制度的差不多全部,如有关田制税制商制币制的法律,都是当时一般法制史著作没有涉及或者很少论及的内容。此外,陈著还以相当篇幅讨论学科之分野、应用之方法,以及史疑、史实、中国法制之变与不变、中国法制之特质等一般性问题,其中所表现出的对于

历史写作的自觉固然表明了当时的风尚,但也为一般同类著作所不及。最后,在处理史料和叙述风格方面,陈著更接近于今人习见和惯用的模式,即不只是把史料分列于新的知识分类和范畴之下,而且更进一步把它们编织融入作者自己的叙述和分析之中,在这方面,陈著比之杨著代表一种更加成熟的写作方式。

可以注意的是,陈著取材范围虽较杨著和其他法制史著作为广,其视野却不出历史学之外。实际上,我们上面所讨论的各家所代表的,都还是史学的传统。他们所依据的材料,辄以正史为主;他们所运用的方法,大抵总是历史的和比较的;他们所关注的问题,基本不出所谓“大传统”的范围。杨鸿烈强调,法制史研究不能只注重于静的方面,也须观照其“动的”和“运用”的方面,但这不过意味着在律典之外也应重视“敕”、“令”和“条例”一类材料。陈顾远倡导广义的法制史研究,把田地、税收、金融和商业等方面的法制纳入其视野,但他所运用的材料仍然不出正史范围。要突破史学的视野,需要学科的融合,这在当时并非易事。就法律史研究而言,绝无仅有而且也是相当成功的一例,便是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24]

瞿同祖1930年入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因为对历史有兴趣,是以专攻社

会史。[25]《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氏试图以社会学立场和方法观察中国传统法律,将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研究的一个尝试。瞿氏将法律看成是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的一种,认为法律出于特定的社会结构,反映特定的意识形态,所以他反对像分析法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忽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瞿氏宣称,他这本书的主要目的,是要“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而“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26]所以,该书分两章讨论家族(包括婚姻),两章讨论阶级。鉴于历史上法律与宗教和意识形态关系密切,作者又另设两章,分别讨论“巫术与宗教”和“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27]

瞿氏把自己的书称为“法律社会史”,认为它“既是一部法制史,也是一部社会史的书”。[28]实际上,这本书原本是作者根据其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讲义改写而成的。那么它与当时已经发展起来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有趣的是,尽管瞿著也大量征引正史和历朝律例,也重视和强调儒家思想、学说对于传统法律的深刻影响,其中却看不到此前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痕迹。在各种可能的解释当中,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学术训练与方法的不同使然。

的确,这部书切入历史的方式与我们在上面提到的那些论著相当不同。

首先,作者虽然以历史为研究对象,但只注意“重大的变化”。作者“试图寻求共同之点以解释法律之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并进而探讨此种精神及特征有无变化”,为此,“本书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29]虽然作者并不否认历代法制的因革损益,但其重点显然不在其变,而在其不变,在其基本“精神及特征”。换言之,作者真正感兴趣的,是一个植根于特定社会中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形态”。这种观察和处理历史的方法,被认为是出自其社会学的功能主义立场。[30]

其次,瞿氏认为,研究法律固然离不开对条文的分析,“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31]瞿氏所谓“实效”与杨鸿烈所强调的法律的“运用”并不相同。前者所注意的不只是法律中与社会变化关系更加密切和直接的那部分规则,而是所有法律规则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意义。因此,瞿著引用的材料里面,清代《刑案汇览》占了相当的分量;一般法制史著作中对于立法过程和法律沿革的叙述,很大程度上被对特定制度背景下日常生活的描写所取代。

再次,瞿同祖之前,法制史家如陈顾远也曾将儒家思想同家族、阶级列为专章,视之为中国法制的特质。[32]不过,瞿氏对家族、阶级和儒家思想诸因素的理解有与陈氏不尽相同处,更重要的是,这些被强调的因素在两位作者的知识图景和著作结构中扮演着相当不同的角色。在瞿氏那里,家族与阶级乃是影响和决

定中国传统法律特征的结构性因素,因此,对这种特定类型法律的精神特征的描述和分析必须在相应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的架构之中进行方为恰当。

最后可以提到的一点是,瞿著虽然是在课程讲义的基础上改写而成,比之当时一般中国法制史论著,却很少教科书痕迹。这与作者基于其社会学立场观察中国法律与社会、进而设计全书篇章结构的做法有很大关系。相比之下,即使象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那种视野较宽的著作,其面面俱到和形式上均衡对称的写法仍使它保持较多教科书特点。[33]

除上面提到的著作之外,民国时期的中国法制史研究还包括断代史和部门法史,其中,尤以对清末以降和民国时期制宪运动的记录为详。[34]不过,这两种类型的著作或者模仿通史体例,或者按时间顺序详细排列资料、文件,均不如上面论及的著作具有智识上的刺激性。也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前面的讨论到的作者和著作应比较能够代表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史的发展。

总之,民国时期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在梁启超的开创性工作之后,经过一代人的努力,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地位业已确立,法律史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两方面也都有了相当的发展。人们尝试以不同方法探讨法律史,试图发现切合时代精神的历史叙述方式,这种探索产生出若干新传统。自然,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律史仍在某些方面带有开创性和过渡性特点,尽管如此,它为后来的法律史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影响在今天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中依然清晰可辨。

1949年的政权鼎革不仅是中国现代史上的革命性事件,对本文所讨论的问题也具有决定性影响。就中国法律史研究传统而言,这一革命的直接后果有二。一是造成中国现代学术在地域上的分隔(中国大陆与台湾),同时更造成这种传统本身的分化;二是意识形态的改变与介入,深刻影响和改变了学术研究的方法、旨趣与范式。在这一节里,我将集中讨论中国大陆的法律史研究,台湾方面的研究留待后文讨论。

1950年代中国大陆的一系列政治与社会运动,在极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现代学术的面貌。50年代初期的院系调整不只是为了重新分配教育资源,也是为了建立一套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教育体制。同时进行的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是一项更加持久的计划,其流风余韵直到“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犹可闻见。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早在50年代初期,就有专门针对“旧法人员”的思想改造,这一事实清楚表明了法律在新的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中的特殊性。经此调整、改造之后,作为一个科目的法制史并没有被取消,但是不久,这个已经有50年历史的传统学科便被并入到一套苏式法学课程表中,新的课程名为

“中国与苏联国家的法权历史”,为法科学生必修课之一。[35] 从1950年代初到60年代中期“文革”爆发、高等教育宣告中止,十数年间,运动迭起,包括法律史在内的法学研究乏善可陈,不过,即使今天来看,这一特定时期的重要性仍然不容低估。毕竟,那一时期里发生了最具革命性的事件,导致价值的全面重估。就法律史乃至法学研究而言,这一时期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引进了若干新的科目、课程表、观点或者研究主题,而在于它发展出一个新的研究范式,其中包含了一套完整的世界观、法律观和历史观。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这种新的范式并非不曾经历发展、调整甚至改变,[36]但就其大者而言,它仍旧构成今天法学研究主流的基础。也是着眼于这一点,我选择1980年代,一个连接50和60年代和当下的时期,开始下面的讨论。

在一篇发表于《中国大百科全书》(1984)的最具权威性的文章中,法学被定义为“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37]法学具有阶级性。奴隶主、封建主和资产阶级法学旨在维护和巩固剥削阶级的经济关系,为有利于剥削阶级的法律关系辩护。马克思主义法学则不然。它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为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直至实现共产主义服务。[38]在新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法律史占有一个不可或缺的位置。严格地说,法律史由四个不同科目组成,即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律思想史。[]其中,中国法制史地位最为显赫,不但拥有资源最多,而且一直被列为必修课程。关于“中国法制史”的权威表述可以在同一部百科全书中的同名辞条中看到:它[中国法制史]是有关“中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它包括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的制度史;也包括太平天国革命、辛亥革命,特别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所创建的法律制度的历史”。“作为一门学科,中国法制史的任务是研究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质、内容、特点和它的发展规律,总结历史经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40]辞条分题叙述,其小标题包括: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

中国封建制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

封建法律体系的解体与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度的形成

鸦片战争后历次革命运动所创造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提供的若干历史经验

这个辞条篇幅不过一万字左右,却是我们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中法律史研究方法、旨趣和范式的极简明而有用的导引。

以资源、规模和涉足领域等方面论,1980年代以来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无疑

是过去任何时期所无法比拟的。[41]众多的从业人员和大量的出版物创造了这一学科的繁荣,也使得任何简单概括都可能失之片面。尽管如此,若着眼于居于主流的方法和范式,则某种著述类型可能具有相当的代表性。下面将要描述的那种著述类型,其核心便是教科书。

作为一种著述类型,这里的“教科书”可以被区分为广义的与狭义的。狭义的教科书即一般意义上的教科书之所以值得重视,不仅是因为其数量极其巨大,且涵括了各种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受教育者;[42]也是因为,无论是否名为统编教材,它们实际上同出一辙,不但体例、内容率多雷同,其撰写者也常有重叠,而正是这些教科书,不只表现了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一个组成部分的中国法制史的撰写特征,而且其本身就是这种历史叙述范式的基础。[43]主流的中国法制史著述,无论出自个人还是集体,也不拘是通史、断代史或是专题研究,大多具有教科书性质,因此可以被视为广义的教科书,其中,最新也最具权威性与代表性的,是1999年出版的多卷本《中国法制通史》。

《中国法制通史》自开始筹划到最后出齐,前后历时20年。书分十卷,总计500万言,参与撰写者数十人。这套书不但是现代中国法制史编撰史上规模最大的工程,而且代表了大陆主流法制史研究的最高水平,是作为“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一个组成部分的“中国法制史学”最成熟的表现形式。着眼于历史撰述的方法、旨趣和范式,《中国法制通史》不过是普通教科书的放大,不同的是,它篇幅巨大,因此容纳了更多史料,对相关主题的讨论也更深入和细致;它在结构上并无新意,但却显得更均衡;比较而言,它的写作风格更自由,它所吸纳的相关研究成果更多,引证范围也更广。它没有改变或者创制范式,却把既有范式的潜力发挥到极至。因此,它称得上范式的典范。现在就让我试着概括这种以教科书为核心的法律史撰述的主要特征。

第一点,也是最突出的,是它的“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这一点不只表现在“序言”、“导论”的编撰者自陈上面,也体现在诸如历史分期、法律类型划分、史料取舍、篇目结构、对具体制度的分析和对历史事件的解释、评价当中。应当指出的是,这些决定法律史撰述的基本要素大多是既定的,它们也是范式的基本材料。

其次,这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具有普遍主义和科学主义的特征。强调对社会本质的了解和对历史规律的把握,固然表露了这样一种特征,套用西方法典体系分类、运用现代法律概念和范畴的历史叙述实际上暗含了同样的前提。[44]自然,这类做法并不限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法律史,而在一定程度上为一些不同的历史叙述方式所共享。

再次,虽然它不排斥“中华法系”这样的概念,甚至有时强调哲学、宗教和

文化等因素,其基本倾向却是重政治和经济,轻社会与文化。毕竟,在历史唯物主义那里,经济如果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至少是最终的决定性因素,而法律始终附庸于政治。相反,强调“文化”有唯心主义之嫌,深入“社会”则可能令解释复杂化。这些都可能导致范式危机。

相应地,教科书的视角辄出于“大传统”,讲法律总是自上而下。其视野中的史料,基本上限于正史和官方典籍。《中国法制通史》的编撰者主张大力发掘和整理中国法制史料,其范围包括“地下文物、社会习惯调查、历史档案、私家笔记、檄文、告示、口号、规约、教义、军律等等”,[45]但实际上,这方面的进展仍相当有限。[46]虽然与一般教科书相比它的取材范围已有明显的扩展,但是这种改善尚不足以改变教科书所代表的范式。[47]

最后,教科书本身也已形成模式,值得注意。除上面提到的几项特征外,教科书通常由一人主编,多人撰写;章末不出思考题,不设供进一步阅读的书目;书后不列参考书,也没有索引。实际上,教科书的撰写者极少引用其他研究者的文章和论著,几乎完全不参考域外的相关研究,尽管这些研究已经有很多被介绍到中国。[48]因此,它也无需进入已经形成的学术论域,提出新的命题加以论证。当然,教科书最一般的特点,是它的缺乏个性。一望而知的套路,一成不变的方法,现成的结论,固定的表述,所有这些,借助于一套有效的复制技术和机制而造就一个庞大的家族。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以教科书为核心的这种法律史传统虽然可以而且也应当被视为“主流”,但却不足以代表五十年来中国大陆法制史研究的全部。且不说它不能代表或不能完全代表非主流的研究,它也不是法律史研究中唯一的传统。与中国法律史发展阶段史学占据主流的情形不同,1950年代以后建立的法律史传统基本上出于法学,它在学科组织和建制上隶属于法学,而不是历史学,但恰恰是历史学,尤其是其中的考古、中古史、社会经济史、历史档案学和明清史研究,是人们在了解中国大陆的法律史研究时不能忽略的。

虽然史学和法学经历过同样的范式转换,但其渊源不同,传统有别,这使得历史学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不尽同于法学的法制史研究。

甲骨文的发现是20世纪中国学术史上划时代的事件,其影响至为深远。1930年代的作者如杨鸿烈,已经开始在他的法制史论著当中使用甲骨文和金文材料。后世的发掘与发现,如早期墓葬、甲骨、青铜器、秦汉简牍与帛书、敦煌、吐鲁番之法律文书等,无不对法律史研究有重大影响。虽然这种影响至今尚未充分展现,其潜在作用却不容低估。[49]

中古史方面与法制史相关的部分突出地表现在对唐代法律的研究上,而这方

面的研究又因为出土文献而得到极大的丰富。应当指出的是,史学中的唐律研究和甲骨文研究以及早期的法制史研究一样,都可以追溯到当年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的传统。从第一代学人王国维、梁启超、陈寅恪,到第二代的杨鸿烈、王永兴,再到第三代的刘俊文,其学术传承不绝如缕。杨鸿烈上承梁启超,开出了中国法律史的新格局,已如上述。刘俊文氏继承的则是另一脉学统,而以文本考释见长。

[50]中古史之外,向为传统历史研究所重视的古籍整理与编撰也对法制史研究有重大贡献。1987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出版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便是一个好例。[51]

至于社会经济史,它不像前两个学科有悠久的传统,倒像法学一样是范式转换之下新兴的学科。实际上,注重经济和社会物质生活原本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而导致的新的研究领域的开拓正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对中国历史研究的一大贡献。今天看来,这种史学的提问方式虽然不无问题,但它对社会经济问题的持续关注产生了相当积极的结果。许多在传统史学中没有位置的有关经济民生的制度如土地、租佃、雇佣、行会等成为研究者兴趣所在,大量不为传统史家重视的材料如碑铭、档案、民间契约、公私文书等被发掘出来加以利用,在此基础之上产生的大量研究改变了人们对历史的了解以及人们了解历史的方式。[52]

对历史档案的发掘与社会经济史的崛起有密切的关系,实际上,它们表明了同一种知识旨趣,是同一种知识范式转变的结果。为了解和说明社会的物质条件、经济状况和阶级关系等,需要发掘和利用新的史料,这其中,以往史家不予重视而普通人又难以接近的官府档案实具有一种不可替代的重要性。[53]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学术交流的增加、地方档案的开放以及与社会转型相伴的学术转型,档案资料在

历史研究中的重要性有增无减,其中,地方官府档案的整理和利用尤为学者们所重视。[54]

明清史尤其是清史研究中对档案的利用相当普遍,实际上,社会史、社会经济史和区域经济史研究与明清史研究有许多交叉重叠,这些学科也都比较重视对档案的利用。换言之,传统的明清史研究由上述其他新兴学科中吸收了大量养分,从而面目一新,这些又转而改善了我们对当时法律制度及其社会条件的认识,尽管在法学的法制史研究方面,要充分吸收相关研究成果尚需时日。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的法制史研究与史学的法制史传统同属于一种大的范式。如果说前者的法律概念来自于“法的一般理论”,其历史观则源于“马克思

主义史学”,二者最后都统一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此之外,则二者的关系便转为复杂。总的来说,中国法制史的主流在法学,不在史学,出于后者的法制史研究不但数量少,不成系统,而且由于学科建制的关系,其影响力完全无法与前者相比。问题是,这种情形与史学的法制史研究实际所具有的学术意义是很不相称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只有靠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靠不同学科间的整合。不过,这方面的情况尚不能令人满意。

应当说,在法律史研究领域,法学与史学的交流、合作由来已久。比如,主要由文字学家和历史学家们主持的简帛整理、释读项目可能有法律史家的参与,而有些古代材料的出土也可能对相关领域的法律研究发生重要影响,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之于秦律研究。此外,讨论早期法律发展引用考古报告和甲骨文研究;讲秦汉法律证之于竹简帛书;进至唐宋则征诸敦煌吐鲁番法律文书和《名公书判清明集》;涉及明清社会与法律而参之以相关的社会经济史研究,这类情形并不少见。尽管如此,充分吸收史学已有研究中直接间接相关者,系统运用于法律史领域,这种尝试在许多可能的领域要么尚未进行,要么刚刚开始。更重要的是,即使是在那些相对成功地吸收了历史研究成果的著作里,也没有产生方法与范式的反思和突破,而单纯地扩大材料范围和拓展研究领域,这种发展虽然值得肯定,其理论意义却是相当有限的。[55]

史学的中国法制史诚非主流,但还不是上文提到的非主流研究。毕竟,法学主流与史学主流共享同一种范式,就此而言,上面提到的两种法制史传统同属主流。这里,主流至少有三种含义。第一,主流意味着能够支配的资源最多;第二,主流具有正统性;第三,因为前面两点,它所体现和代表的范式必定居于支配地位。在这些方面,前面描述的以教科书为核心的法律史撰写模式无可置疑地都应被视为主流。相反,非主流的法律史研究可能在这几个方面都处于边缘,甚至逸出既定范式之外。

从主流到非主流,其间包含了不同的色谱。即使是同一种范式,也有中心与边缘之分。如果说这种范式的核心可以教科书为代表,则更具个性的著述就可能游离于中心之外,后者包括数量可观的断代史研究、部门法史研究、人物、文本和专题研究、博士论文、评论等,其中不乏创新的尝试。不过总的来说,新尝试主要表现为“填补空白”的努力,即在一个平面的法律史研究图景上填补前人留下的空白,而缺乏研究方法的创新、理论的思考和对范式的反思。因此之故,它们虽然样式较为多样,也更具开放性,却可以为原有范式所容纳。实际上,它们中的许多可以被归入广义教科书一类,而另外一些可能走得更远的研究,因为在系统性和理论深度方面的欠缺,尚无力发展出新的范式,甚至不足以引导人们对于范式本身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反思。[56]有意识打破固有范式、而且其本身在质、

量两方面的积累都达到一定程度,因此而具有某种示范意义的非主流研究,可以梁治平的比较法律文化研究来代表。

在其自1985年撰写的一系列文章里,梁治平倡导并且实践他所谓“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的法律文化观。[57]在为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所写的书评中,他盛赞瞿氏纳法律于社会与文化之中的尝试和比较的研究方法,认为这种“文化之整体的[和]比较的研究乃是探索中国古代法精神的必由之路”,[58]而梁氏于两年之后完成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一书未尝不可以看成是对瞿著的发展。不过,梁氏并非社会学家,也无意把自己限制在某个特定领域或者传统之内,尤其是,他成长于另一个时代,因某种特别的冲动而写作,这些又使得梁著大不同于瞿著。[59] 梁氏不满于现代法律史叙述模式中的普遍主义和科学主义倾向,拒绝套用流行的历史分期和法律分类去撰写历史,更反对对历史作教条式的裁断。在他看来,人类历史的发展并非只有一种模式,因此,套用任何一种普适性模式都可能造成对历史的严重扭曲和误解。文化概念的引入有助于超越流行的普遍主义。法律是特定社会与文化的一部分;文化具有不同类型,相应地,法律也可以被区分为不同类型,具有不同的精神和性格。

梁著注重人类社会的早期经验,认为它们对于文化类型的形成有极深刻的影响,因此,它从“三代”而不是先秦入手去追溯中国法律传统的源头。梁著的另一个特点是注重并且善于利用固有语词和概念的细微含义,以之为进入历史情境的重要通道。藉着对古、今概念和范畴含义的辨析,梁氏试图揭示中国传统法律的类型特征,而在他看来,这种特征无法在制度和行为的表面看到,而须在它们后面的“根据”中求得。这所谓根据便是意义。

强调“意义”,意味着更多采取“当事人”的立场和视角,因为意义出自行动者本身。然而,最终被表达出来并且被写入历史的“意义”常常是出于局外的观察者。这时,观察者的适当任务便是尽可能地融入历史情境,通过“同情的理解”去了解历史。换言之,理解和解释而非发现规律才是历史家的任务。据梁氏自陈,他对于历史的兴趣,是从对当下问题的思考中发展起来的。如果说他相信历史是有用的,那么历史之用,仍在于理解。这种对于历史的理解,使得梁著颇具反思性。[60]

在几年后的另一部著作《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梁氏把讨论的重点从特定文化类型的法律转移到日常生活中的法律上来。在这里,大传统更多地让位于小传统,法律更多被自下而上地来观察和理解,社会经济的内容也大为增加。关注的问题改变了,研究的方法和使用的材料相应也作了调整,但解释性的立场没有变,在历史研究中运用现代概念、范畴时审慎和反思性的态度没有变。[61]

这些特点使其研究明显地区别于主流范式。[62]

边缘的和非主流的研究占有资源十分有限,但其影响可能相当广泛。这种影响的存在,除与特定研究的品质有关外,也表明社会对不同于主流范式的学术尝试的需求和认可。如前所述,主流和非主流之间有着不同的色谱,完全在主流范式之外的研究可能先影响到主流范式最边缘的部分,透过它们扩大影响,进入主流的研究。自然,发生影响的过程和含义都是复杂的,而且,由于引证方面的习惯,这种影响不大可能在范式的核心直接看到。尽管如此,证明这类影响的间接证据并不缺乏。

一本新近出版的颇具权威性的教科书提到法制史研究中的最新发展,其中包括对“传统法律文化和比较法律文化”的研究,对“珍稀法律史料”的挖掘与整理,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和各种专题性研究等。[63]这本书还向读者提出法制史研究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重要因素,如哲学、宗教、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司法判例、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等。[64]显然,作者很想在这部新版的教科书里以新面目示人,然而,这种“新面目”基本上只限于“导论”,而与教科书正文无关。因为同样的原因,求新并未真正开创一种新局面,反而引发观点上的不协调甚至混乱。一方面,作者照例引用马恩语录,申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又以近乎下定义的方式说:“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文化条件下的产物”,“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是在中国几千年文化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因此特别强调“了解和领会在这些具体法律形态背后的社会思想”的重要性。[65]一方面,作者坚持普遍主义的人类历史观,沿袭按阶级划分法律类型及其演进的做法,[66]另一方面又说“不同的文明文化造就了不同的法律制度”。[67]在这种简单罗列各种渊源不同的主张和命题的浅层表述之下,人们很容易发现,作者并不真正了解它们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也没有意识到它们之间的内在紧张和冲突。综合这些不同主张和要素须要推陈出新,超越既有范式,但这并非教科书作者所想,也超出了他们的能力。

任何范式都具有”封闭性”,不如此则知识共同体便无由形成,常规性的知识也难经过累积而逐步发展。就此而言,范式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不过,范式与范式之间的差异并非无关紧要,同一种范式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以教科书为核心的主流范式虽然尚无资源匮乏之虞,却早已面临规范意义上的危机。这部分是因为其本身已经足够成熟,部分是因为这种范式所具有的特别抑制反思的性质。拒绝反思造成了理论的教条化,它在抑制研究者理论兴趣的同时,也损害了他们的思想能力。

以规模论,台湾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恐怕无法与大陆法律史界近二十年来的发

展相比;以范式论,它也缺少类似“马克思主义中国法制史学”那样具有明确定义的刚性体系。不过,此一规模较为有限但是资源相对集中的研究领域,也包含了若干不同的传统,其中,有些显然是1949年以前法律史传统的延续,另一些则有更多本土渊源,而这些不同传统在空间上的分布与在时间上的继替,也未尝没有意识形态变化影响的痕迹。

保留中国法制史之名,将之列为法学教程、甚至司法考试科目之一,[68]这些多半都是来自于上个世纪30、40年代的传统。因此,看到70年代的中国法制史教科书仍有杨鸿烈、陈顾远时代的风貌,人们不应感到讶异。实际上,70年代流行的教科书里,恰好就有陈顾远于其旧著《中国法制史》出版30年后另写的《中国法制史概要》(1964)。新著较旧作更圆熟,但是风格依旧。[69]这一时期的其他几种教科书,如林咏荣的《中国法制史》或者张金鉴的《中国法制史概要》,虽然在篇章布局、材料取舍等方面均互不相同,但都出于30、40年代的传统,属于同一种历史叙述模式。[70]当时的教科书里稍可留意的是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炎辉撰写的《中国法制史》。表面上看,戴著也是以历史时间为序,依现代法典系统编排史料,而实际上,它不但在形式安排上别具新意,其内容、眼界也有不同凡响之处。

细看戴著篇目,很容易得出结论说,是书必定出于法学家之手。这主要还不是因为作者熟练地运用了现代法律学说和分类,并且把它们贯彻得相当彻底,而是因为他用了一种类似法典编撰的方式来写法律史。该书共分五篇,分别为法源史、刑事法史、诉讼法史、身份法史和财产法史。篇下分章、节、项等,内容均甚简明,节以下按数字编号,共计578条,便于在文中交叉引证。自然,戴氏不只是法学家,也是历史家,而且是具有社会学视野的法律史家。戴著别设身份法史与财产法史,两篇合计几占全书篇幅的二分之一。更重要的是,这两篇的讨论,不少是建立在对官府档案和民间习惯研究的基础上。[71]这在当时甚为难得的做法,实际上渊源有自。因为,在写作和出版这部《中国法制史》之前,戴氏一直从事于民事法史的研究,而在他整理和运用的材料中,就包括著名的“淡新档案”[72]和日据时代留下的台湾旧惯调查资料。

与其《中国法制史》第三版同年印行的《清代台湾之乡治》,集合了戴氏自1940年代至70年代发表的八篇论文,另附三篇调查报告、一篇专文,内容涉及清代台湾乡村之形态、组织、社会与经济背景、日常管理、规约、田制以及地方官治及其与乡村组织和乡治的关系,是一部研究清代台湾社会与法律的极重要的著作。[73]戴著在一般清代律令则例及政书之外,大量运用官府档案、公私文书、旧惯调查以及省例、县志等,其方法和视野与我们惯见的法律史研究相当不同。就学科而言,戴氏的取向更接近于瞿同祖的“法律社会史”,事实上,《清代台

湾的乡治》正可以与瞿氏的《清代地方政府》相媲美。[74]不过,戴氏虽然也写过通论性的中国法制史,他却无意像瞿氏那样去深究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作为法学家,他处理史料的方式明显不同于瞿氏的;作为社会学家,他比瞿氏更注重经验材料,而这部分是因为,他感兴趣的历史并非“大历史”,他努力要了解的社会限于他所经验到的“地方社会”。[75]可以说,在台湾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中,戴炎辉代表了另外一种传统,一种更具本土意味的传统。[76]

一般而言,影响一个学科发展的因素大别有二:第一个因素与专业有关,包括业已形成的学术传统,从业人员的质素,可以利用的资源,学科间的相互影响等;第二个因素与社会有关,大众的好恶、时代的风尚、社会变迁、政制变革等都可能成为影响学术发展的变量。台湾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及其发展,正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来观察。

就如我们在一般教科书里所见到的,法制史研究的主流循传统轨迹发展,不但保持旧有的名称,它所究诘的问题和所使用的方法等,也大体不出传统的范围。虽然近年来,因为学术风气的转变,法制史研究的重点有所改变,新的研究视角逐渐被引入,学科融合也胜似以往,传统的基础仍然坚固。[77]这些可以表明传统制约下学科发展之不变或者渐变的一面。而在另一方面,部分由于资源上的限制,台湾的中国法制史学者不大可能像他们在大陆的同行那样去发掘商周考古或者秦汉简牍中的法制史材料,也没有力量组织类似《中国法制通史》那样大规模的法律史撰述。[78]相反,对诸如“淡新档案”和“明清内阁大库档案”的整理和利用却显示出其资源上的优势与特点。这两种档案,一个是清代台湾地方官府活动之记录,一个是藏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清中央政府法制档案,均内容丰富、数量可观。尤其后者,因为覆盖时空范围甚广,数量十分巨大,其整理、出版工作已逾20年而仍未最后完成。[79]主持这些档案史料整理的戴炎辉和张伟仁分属两代人,他们的个人经历和教育背景均不相同,但他们对法制史研究方法却抱有某些相近的看法。具体言之,他们都是在通论性研究之外,更注意断代的研究;在实体法之外,更注意到程序法;在法律之外,更注意于社会。虽然戴、张两位先生基础性的整理和研究工作只是台湾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部分,但说他们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法制史研究的转变趋势,应当去事实不远。

过去50年的台湾,因为政治原因而与大陆分隔为二,在此政治和地域空间中发展的学术,自然会具有某种地方性特征,这种地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发展出一系列与台湾本岛直接相关的研究乃至学科。不过,上述意义上的“地方性研究”恐怕不足以说明最近十数年来蓬勃发展的各类台湾研究,因为后者所涉及的不只是学术资源的重新分配,更涉及到范式,涉及左右学术方向的意识形态。

近年来数量可观的台湾法律史研究,并不单纯是着眼于台湾本土的法律史研

究,而是一种以台湾为主体的历史叙述。这种意义上的“台湾法律史”,也已经不再是中国法制史之一部分的特定地域研究,而是可以与前者相抗衡的另一种法律史。这另一种法律史的写作样式,可以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泰升的《台湾法律史概论》来说明。

《台湾法律史概论》第一章开宗明义,明白提出了“台湾为主体的法律史”。什么是“台湾为主体的法律史”?作者对以“人民史观”和“台湾史观”。具体言之,“台湾在历史的叙述上,是单独的作为一个主体,而非依附于另一个主体。以台湾为主体,即意味着台湾可以有自己的历史,不必因为它是中国的一部分、或日本或另一个主体的一部分而有历史”。至于“人民史观”,是说“作为主体的台湾,非指某特定的政权或国家,而是指称由居住其上的人民所组成的一个共同体”。[80]台湾之主体地位既已确立,内外之界限便随之而定。“台湾法”为主体,为内,其他法律传统,包括清代法律、近代之西方法、“中国法”、日本法等,无论其影响台湾法深浅若何,皆属外来。《台湾法律史概论》分两篇十二章,分别叙述前近代与近代台湾法律沿革。前近代的时期是从史前到1895年,历经原住民自治、荷兰西班牙统治、郑氏统治和清朝统治;近代始于近代西方法的传入,先后经历了“日治”与“国治”两个时期,直到20XX年5月,台湾之民主进步党经民选而执掌政权,方转入当代。

显然,由上述法律分类和历史分期构成的法律史叙述完全不同于早先的台湾法研究。它导入了了一种新的历史观和政治意识,因此,毫不奇怪,这种新的法律史叙述,作为十数年来遍及几乎所有学科领域的“台湾化”过程的一部分,同时也应和了台湾当下居支配地位的的政治话语。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治力量简单地干预和控制学术发展,毋宁说,政治与学术分享着同一种意识形态。后者不但促成了政治与学术的结盟,而且决定了包括“台湾法律史”在内的全部台湾化研究的问题、方法、旨趣和范式。

中国现代法律史原本是中西会通的产物,因此从一开始便深受西方学术影响,而在诸多影响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的异国学术当中,日本的作用可谓特别。如果说发端于西方的学术与思想决定了包括法学和史学在内的现代学术的基本性格的话,那么,日本的中国法史研究则对中国法律史传统的建立具有某种示范作用。

在其中国法制史的奠基作《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中,梁启超援引的日文著述不下七种,其中包括则织田万之《清国行政法》、浅井虎夫的《支那法制史》和广池千九郎的《东洋法制史序论》。1930年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出版之际,浅井虎夫的另一部中国法制史著作《中国法典编撰沿革史》早已

被翻译为中文,[81]其《支那法制史》的中文模拟之作《中国历代法制概要》也已经出版。[82]虽然杨鸿烈的视野已经不限于日文著述,但与当时他所引述的英、法、德文相关文献相比,日本学者的中国法制史著作最为系统和完整,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实际上,杨氏的中国法律史不但吸收了诸多异国学术的视野和方法,他在确定其研究范围时,也正有弥补前此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不足和缺憾之意。

[83]

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属东洋法史中东亚法史的一支,其传统十分深厚。不过,在众多研究者中,对后人影响最大的却不是梁启超和杨鸿烈引证过的浅井虎夫和东川德治,而是第二代的仁井田升和第三代的滋贺秀三。凑巧的是,这二人的师承都可以追溯到与浅井和东川同时期的中田薰(1877-1967),后者对法史学的各个分支,即日本法史、东洋法史、西洋法史和罗马法,均甚精通,被认为是日本法史学奠基者之一。[84]

仁井田身为中田的及门弟子,而以中国法律史为专攻,成绩卓著。他的著作有偏重于文献学的《唐令拾遗》(1933)和《唐宋法律

文书研究》(1937),也有颇具法社会学色彩的《支那身份法史》(1942)、《中国的农村家族》(1952)和四卷本的巨著《中国法制史研究》(1959-1964),涉及题材和领域极为广泛。尤其是最后完成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其视野开阔,材料丰富,远非早期主要注意于法典的法制史研究可比。因此,尽管仁井田并非日本之中国法史的始作俑者,但却因为其丰硕成果令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水准一举提高,而被认为是中国法史学的开拓者。

仁井田最大的批评者和竞争对手,是同出于中田门下、与仁井田有师叔侄之谊的滋贺秀三。滋贺由对中国家族法的研究入手,著有《中国家族法原理》(1967)和《清代中国的法与裁判》(1984)等书,他所编著的《中国法制史-基本资料的研究》(1993)集多位优秀学者之力,就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做了系统的整理和叙述,是这一领域晚近出版的最重要的基础性著作之一。与仁井田不同,滋贺弟子众多,影响广泛,更重要的是,滋贺具有更强的理论意识,他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上所开创的方向,经由他本人及其学生的持续努力,业已发展成一种新的研究范式。

在滋贺之前,日本的中国法制史学界已经就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法律的效力、民间契约的性质和作用、私法秩序之有无、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过广泛的讨论。当时,历史研究中运用西方法学和社会科学概念的做法十分普遍,强调生产关系的马克思主义分析方法亦甚流行,而论争的核心问题之一,

2018年4月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真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中国法律思想史试卷 (课程代码00264)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8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O.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左传》言“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其思想本质是主张 A.君权神授 B.依法治国 C.中央集权 D.皇权专制 2.“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反映的思想本质是主张 A.土地王有制 B.土地私有制 C.废分封,行郡县 D.废井田,开阡陌 3.“立嫡以长不以贤”的思想本质是主张 A.分封制 B.郡县制 C.嫡长继承制 D.立宪制 4.管仲推行的“三选”制度,所突破的宗法原则是 A.亲亲 B.尊尊 C.男女有别 D.长长 5.先秦时期,“克已复礼为仁”的著名观点出自 A.孔子 B.孟子 C.老子 D.颜渊 6.孔子之后,先秦儒家学派最著名的两位代表人物是 A.孟子和庄子 B.管子和孟子 C.孟子和苟子 D.管子和苟子 7.下列曾影响到墨家思想的学术流派是 A.道家 B.儒家 C。兵家 D.法家 8。“以天为法,动作有为”的思想主张如自 A.《墨子》 B.《老予》 C.《孟子》 D.《庄子》 9.先秦道家思想体系的核心是 A.法 B.阴阳

第二讲:社会科学研究范式(1)

第二讲:社会科学研究范式(1) 所谓研究范式是在一定研究方法论基础上形成的研究的原则和方法体系。我们主要介绍四种典型的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科学主义研究范式(实证主义研究范式)、人文主义研究范式、社会批判研究范式、复杂系统研究范式。这四种研究范式各具优势和弊端。目前,整个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发展呈现出综合化和辩证化的趋势。 作为一个专门术语,“范式”是美国著名的科学哲学史家库恩(Thomas kuhn,1922-1996)《必要的张力(The Essential Tension)》(1958年)一文中首先引用的,后经其经典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 》的出版而广为流传并逐渐应用于各门学科的研究中。什么是范式?范式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这是我们首先应明确的一个概念。 “‘范式’一词的原文是Paradigm,原意是‘词尾变化’。在语法书中,词的变化是有规则的,库恩借用语法上的Paradigm这个词来说明范式具有‘范例’、‘模型’、‘模式’等意义。’范式尽管是库恩首创,但他并没有对范式下过定义,但从他的使用上看,这一概念与科学家集团或“科学共同体”这个概念密切相关。“范式就是指科学共同体用基本一致的思考方式来研究同一领域的特定问题,是常规科学研究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简言之,范式代

表了一种近乎固定的问题和解题方法。范式不是理论,但它对理论的形式起着很大的作用。 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共同的基本理论、观点和方法;(2)共有的信念;(3)某种自然观(包括形而上学假定)。 在库恩看来,科学发展就是从一种科学研究传统过渡到另一种科学研究传统,常规科学的研究活动是由范式来指导的,科学革命其实就是范式的“格式塔转换”。虽然库恩有关“范式”的这个概念最初指涉的是自然科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对自然科学史进行研究时提出来的,但是近年来西方社会科学界对这个概念的借用十分广泛。 (一)科学主义研究范式 科学主义研究范式产生于近代。又可称作唯科学主义研究范式、实证主义研究范式。作为一般的科学研究范式,它产生于培根的经验哲学和牛顿—伽利略的自然科学方法。该范式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取得了卓著成就,随之对社会科学产生深刻影响。通过孔德等的努力,科学实证分析逐渐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范式。对于教育教学研究来说,则主要通过冯特、桑代克等人在普通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中的努力,并取得巨大成就后,而逐渐确立了一种注重实证和分析的研究范式。

中国近代史作为20世纪中国历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中国近代史作为20世纪中国历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是中国近代社会转型和学术转型的产物。在几代学者探索、争鸣的基础上,确立了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大约110年的中国历史作为中国近代史学科的研究对象。这种认识,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得出的,是以对近代中国的社会经济形态与近代中国的社会性质的考察为出发点的,是符合近代中国历史进程的科学的学科体系。运用现代化理论研究近代中国的历史,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简单地以现代化范式替代革命史范式,未必是正确的思考方向。近代中国的时代基调是革命,中国近代史上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社会变迁,以及中外关系的处理,区域发展,少数民族问题,阶级斗争的状况,无不或多或少与革命的进程相联系。中国近代史学科体系只能在“革命史范式”主导下,兼采“现代化范式”的视角,更多关注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迁及其对于革命进程的作用,使“革命史范式”臻于完善。这是我们今天需要努力的。 中国近代史研究作为20世纪中国历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出现,是中国近代社会转型的产物,也是中国近代学术转型的产物,受到国外史学包括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其他种种资产阶级史学观的重大影响。20世纪中国近代史研究经历了萌生(20世纪初—30年代)、兴起(20世纪30年代—新中国成立)、发展(新中国成立—文化大革命)、停滞(文化大革命期间)、繁荣(改革开放—2000年)几个阶段。在兴起时期,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马克思主义学派开始出现并挑战那时占主导地位的近代史研究。在发展时期,国家建立涉及近代史研究的专门研究机构,各大学历史系设置近现代史教研室,近代史学界结合研究中国近代史学习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指导研究中国近代史成为主流,中国近代史学科成为学术研究中的显学。在繁荣阶段,近代史学界拨乱反正,纠正了学习马克思主义过程中的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倾向,出现了用现代化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中国近代史的主张和实践,研究领域大大拓宽,研究专题大大加深;同时又出现了淡化意识形态、轻视唯物史观、轻视阶级分析方法的倾向。所有这些,都需要认真加以总结,并针对各个时期的学术潮流进行分析,提出看法和建议。中国近代史研究不能脱离政治,又不等同于政治,如何把握其中分寸,是总结以往的研究,提出今后研究方向的关键。 研究百年来中国近代史研究中学科体系建设问题。这里讨论的不是各个历史时期有关中国近代史研究具体问题的进展,这种进展是非常巨大的,正是这种进展推动了我们对中国近代历史认识的深化,推动了我们对近代中国国情全面深入的了解,推动了中国近代史学科的巨大进步;这里讨论的是建设中国近代史学科体系方面的演化和趋势,一门学问的学科体系是什么面貌,关系到我们对这门学科基本面貌、总体面貌的认识,关系到这门学科的学术性、科学性问题。通过这种研究与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政治倾向的学者是如何在建设中国近代史的学科体系的,看到中国近代史的学科体系的演化,以及它如何发展到今天这个样子,今后还可能发展到哪里去。 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学科体系,主要是指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对象、研究对象所涵括的时间范围,怎样看待中国近代史的基本线索,建立这样的学科体系所必须使用的基本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工作中所秉持的基本的指导思想,等等。我们依据这里所提示的线索,来分析20世纪里不同时期、不同历史背景下,学者们探索中国近代史学科体系的情况。 结合中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主要考察近代以来发生的历史巨变,把1840至1949年所经历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作为中国的近代史,是符合中国历史自身的规律和特点的。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结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中国开始了独立地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程,中国历史越出了近代,进入了自己的现代时期。 另一个问题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关系问题。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旧民主主义革命问题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主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处理自己面临的革命任务的时候所确立的基本理论纲领,也是自己的革命实践纲领。提出这个革命理论的基本事实根据,是中国的革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度里进行的。这个革命的任务,对外是争取民族独立,对内是推翻封建统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

中国法律思想史 形考二 答案

一、单选题(每题3分,共20题) 题目1 还未回答 满分3.00 标记题目 题干 玄学家从()的政治思想出发,反对繁法酷刑,主张法贵简贵无。 A. 无为而治 B. 忠义孝悌 C. 天人合一 D. 亲亲尊尊 题目2 还未回答 满分3.00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范仲淹坚决主张改革官制,以作为变法图强的中心内容 B. 张居正主张严格考核官吏之法以整饬吏治 C. 范仲淹要求废除宰相之职,以加强君主专制 D. 王安石建议“明法科”,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考察司法官吏题目3 还未回答 满分3.00

标记题目 题干 为《泰始律》做注的是() A. 王充、仲长统 B. 刘颂、傅干 C. 张斐、杜预 D. 丁仪、刘邵 题目4 还未回答 满分3.00 标记题目 题干 ()认为法律是时势发展的必然产物,既不是神授,也不是圣人之意。 A. 柳宗元 B. 龚自珍 C. 范仲淹 D. 张居正 题目5 还未回答 满分3.00 标记题目 题干

()特别强调在立法时应考虑地域性差异。 A. 王守仁 B. 王安石 C. 王充 D. 王夫之 题目6 还未回答 满分3.00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不是《大学衍义补》中的立法原则的是() A. “应经合义”与“便民” B. “因时”与“稳定” C. “法有定制”与“随时制宜” D. “听民自便”与“与民争利” 题目7 还未回答 满分3.00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不属于明末清初的带有民主启蒙意义反对专制的激进思潮的代表人物的是() A. 顾炎武 B. 王夫之

C. 黄宗羲 D. 王守仁 题目8 还未回答 满分3.00 标记题目 题干 “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是()坚持的理想的立法和司法原则。 A. 丘濬 B. 王夫之 C. 王守仁 D. 王安石 题目9 还未回答 满分3.00 标记题目 题干 不属于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的是() A. 强烈的民主性和批判性 B. 明显的不彻底性和缺乏系统性 C. 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 D. 受西方影响 题目10 还未回答

中国法律思想史第5次考核答案

每题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每题2分,共10题,共20分。(总分20.00) 1. 韩愈的圣人"制刑"的法律观的依据是()。 (2.00分) A. 性三品说 B. "阳德阴刑"说 C. "君权神授"说 D. "名教出于自然"说 2. 魏晋玄学门派中,竭力论证"名教"即"自然"的思想家是()。 (2.00分) A. 阮籍 B. 何晏 C. 王弼 D. 郭象 3. 下列符合西周“尊尊”原则的行为是()。 (2.00分) A. 弟恭 B. 子孝 C. 父慈 D. 臣忠 4. 殷商时代的“礼”主要是一种( )。 (2.00分)

A. 政治组织原则 B. 普遍行为准则 C. 宗教祭奠仪式 D. 国家根本大法 5. 董仲舒“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的思想本质是()。(2.00分) A. 君主立宪 B. 君权神授 C. 天下一统 D. 天道循环 6.黄宗羲认为()是造成天下混乱、民不聊生的根本原因.(2.00分) A. 君主制度 B. 礼制 C. 分封制 D. 民主共和制 7.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出自()。 (2.00分) A. 《荀子》 B. 《老子》

C. 《孟子》 D. 《论语》 8. 下列说法,与“明德慎罚”原则不相吻合的是()。(2.00分) A. 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B. 父死子继,兄终弟及 C. 彼裕我民,无远用戾 D. 奸宄杀人,历人宥 9. 《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是( )。 (2.00分) A. 法 B. 无为 C. 自然 D. 道 10.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是()的观点。 (2.00分) A. 屈原 B. 韩愈 C. 柳宗元

法律范式的转换与法律发展的关系

法律范式的转换与法律发展的关系 温晓莉,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人类的第三次文明浪潮——又被称为“第二次现代化”,正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第三次文明浪潮的显著标志是创造出了人类生存的“第五空间”——网络虚拟空间。现在已有10亿—14亿人口生活于这一空间。虚拟哲学家们预言:21世纪将是第三次文明为主导的世纪;全球体系的逻辑将不再按“南北”贫富区域划分为三个世界,而是按照第五“虚拟空间”的入局和出局,被划分为“四个世界”;①出局者将被边缘化,并导致文明的没落;入局者如果创造力贫乏,其体制、制度与理念上的重大缺陷便会被“第五空间”带来的文明无情放大和淘汰出局。 “数字化虚拟空间”究竟给人类的生存和实践方式带来了什么变革?作为“法学之法学”的法理学不得不对此给予深切关注,并由此引出了“法律虚拟”问题。本文乃专门探讨这个问题。 20世纪70年代美国未来学家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和奈斯比德在《大趋势》中提出,人类社会经过几千年农业文明,几百年工业文明之后,即将进入一个新的文明阶段。这一新文明的基础和动力最初被称为“知识”或“信息”(广义上的信息亦属于知识范畴);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感到这一“新文明”的基础远非简单用“知识”和“信息”所能概

范文—中国近代史纲要论文

中国近代史纲要论文 一应当重视中国近代政治史的研究 中国近代政治史的研究,在一段时间里,相对而言,显得有些被冷落.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 是中国近代文化史研究的兴起,并成为热点.当时回顾过去中国近代史的研究,着重在革命史、政治史,觉得有拓宽领域的必要,于是文化领域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在“文化热”中,又出现贬政治史的现象,有的研究者认为政治史的研究是浅层次的、表像的,只有文化的研究才进入到历史的深层,才是中心.随后,中国近代社会史也引起学者们的兴趣,对它的研究方兴未艾.但是,也出现与“文化热”中类似的说法,贬抑政治史的研究,甚至有主张用社会史取代历史的.这些说法是否确切,是值得推敲的.我虽是研究中国近代文化史,但并不认为文化是历史 的中心.在同白寿彝教授的一次谈话中,曾经谈到什么是历史的中心的问题.白先生认为:历史主要是写政治,政治是历史的脊梁,经济虽是基础,但要受政治的制约,文化更要受政治的 制约,文化不能作为历史的中心.话虽不多,却很精辟. 美国著名学者塞缪尔·亨廷顿在前几年曾发表《文明的冲突》一文,引起了国际上强烈的反应.这篇文章认为未来国际冲突不是经济的、意识形态的冲突,而是西方文化和儒学文化、伊斯兰文化的冲突.显然,这是把文化作为社会的中心,是起决定作用的.不论是历史上还是现 实社会中,文化无疑有其应有的作用,但它不居于中心地位,不起决定作用.就现实国际社会 而言,首要的是经济、政治利益,美国向他国推销其价值观、文化,也是为了实现其经济、政治利益.海湾战争,其根本因素也不是所谓伊斯兰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冲突.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这篇文章的基础上撰成《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对他在“文章中提出的问题提供一个充分的、深刻的和更详尽论证的解答”.尽管他在书中仍然力图说明根本因素是伊斯兰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冲突,但也不能不承认“海湾战争是冷战后文明间发生的第一次资源战争”.他说:“最关键的问题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储备,将由依靠西方军事力量保护其安全的沙特政府和酋长国政府控制,还是由有能力并有可能利用石油武器反对西方的独立的反西方政权的控制?西方未能推翻萨达姆·侯赛因,却获得了某种使海湾国家在安全上依赖西方的胜利.战争之前,伊朗、伊拉克、海湾合作委员会和美国曾为获取对海湾地区的影响展开了竞争.战争之后,波斯湾变成了美国的内湖.”[1]这里认为这场战争的关键是争夺对“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储备”的控制权,“战争之后,波斯湾变成了美国的内湖”,都说到了实质所在.同是伊斯兰文化的国家,为了石油、战略地位等经济的、政治的利益,彼此之间可以打起仗来,也可以支持、参与美国组织的对伊拉克的战争.这正说明,海湾战争的根本因素不是由于伊斯兰文化和西方文化两种“文明间”的战争,而是经济、政治利益的冲突. 贬抑中国近代政治史研究的一个缘由,是有些研究者认为以往中国近代史写的政治史,是阶 级斗争史,有的人甚至指责为“阶级斗争为纲”.恩格斯在1888年为《共产党宣言》英文版所写的序言中指出:“(从原始土地公有制解体以来)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是

中国法律思想史形成性考核作业一及答案(黔2012版)

《中国法律思想史》形成性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40分,每题10分) 1、神权法思想 神权法思想一般指利用宗教迷信进行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们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力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的一种法律思想。在由宗教领袖直接掌握政权、实行神权政治的国家或地区,神权法也就是教会法(或称寺院法、宗规法)。西欧中世纪基督教神权法思想曾占统治地位,为封建统治阶级效劳(见西欧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 2、明德慎刑思想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3、兼相爱,交相利 是墨家思想。缘自墨子.意思为:爱是相互的,利也是相互的。义利的关系也应是对立的统一.墨子讲究“兼爱”、“非攻”。其实墨子的“兼爱”,是“兼相爱交相利”合论的。 4、“道法自然” 《老子》第25章中书: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无生有,有归无。这是万事万物的起点和终点以及运动变化的最后依据。无外无他,无蕴含有且是有。无生有,是无动而有然,也就是说,无自然而有然。 道法自然即道效法或遵循自然,也就是说万事万物的运行法则都是遵守自然规律的。最能表达“道”的一个词就是自然规律,同样我们可以反过来说与我们这里所说的自然规律最相近的一个字就是“道”。这包括自然之道,社会之道,人为之道。 二、简答题(60分,每题20分)(可加纸) 1.简述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的核心。

法家,中国春秋战国时代一个以法治为核心的思想学派。这个学派否定了世袭贵族天然传承的等级制度,认为“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史记?商君列传》)他们在政治实践中,奖励耕战,毁弃诗书,彻底与传统文化决裂,主张以法治国。法家这种学说乃一种纯功利主义的思想体系,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 2.简述先秦儒家礼法观。 儒家重礼,强调“为国以礼”。儒家所强调的礼作为根本的国家制度,主张将礼实施的范围扩大到民间,其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为礼赋予了道德的基础。(一)礼治优于法治。认为礼治具有天然合理性,认为以严酷和平等为特征的法治违反了自然规律;(二)以刑弼教。推行礼的最好办法是德教,是统治者以身作则与合理教化,同时指出礼治的推行也离不开法;(三)法需以“仁义”和“孝悌”为原则。仁义既是儒家倡导的处理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又是先秦儒家对统治者进行道德评价和法律评价的具体尺度。儒家重孝悌,并把孝悌作为判断现实法制优劣的又一价值标准。 3.简评墨家的法律观。 墨家是战国时期有显著影响和地位的重要学派。它曾与势力强大的儒家学派分庭抗礼,并称“显学”。墨家法律观具有工具性、实用性、广泛性的特点。其所定义的法是广义的法,从他们所熟悉和使用的规矩、绳墨、度量衡等一般工具,到在整个社会中起调整和规范作用的法律、道德等行为规范,统统包括在内,实际上是他们在现实社会中从事生产和劳动的亲身体会和认识。墨家的创始人墨子,名翟,博学多识,“好学而博”,是一位独具创造精神的伟大思想家。墨子和以他为代表的墨家,适应当时公布成文法的社会发展大趋势,在他们“兼相爱、交相利”的主体思想构架下,站在“贱者”、“弱者”、“贫者”等下层劳动者的立场上,通过展开对维护“贵者”、“强者”、“富者”利益的奴隶主贵族统治制度的批判,提出了兼爱、兼利、以天为法、“劝爱禁恶”、赏当贤、罚当暴等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

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换

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换 [摘要]法学方法在德语语境中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德国的法学方法论最具有代表性,在先后经历了历史法学、概念法学、自由法学和利益法学的百年发展后,方法论完成了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的最大范式转换。二战后,评价法学崛起,在吸收新理论的同时进一步补阙旧理论的不足,使法学方法论日臻完善。当然,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法学方法论亦有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范式转换;阿喀琉斯之踵 一、法学方法论的概述 在德语语境下,法学方法专指法律的适用,即将规范应用于事实而获得判决的方法。法学方法论与法本体论关系密切,存在何种本体观就会衍生出何种方法论。不同于法律研究的方法,这里所说的方法论既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实践面向有关,又同欧洲大陆所因循的法传统相联系。欧陆法系历来就有精进方法论的传统,古罗马时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就有法律效力,中世纪后期的前、后注释法学派也曾致力于法学方法的复兴。而其中尤以德国凭借其质朴、严谨的性格和深邃的哲理素养在方法论领域的研究中长期独领风骚。 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堪称近代法学方法论的集大成者,概念法学在萨维尼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最终形成了一套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法律适用方法。随后,利益法学在批判概念法学的同时亦吸收自由法学的合理因素,从而完成了由“概念”到“利益”,这一法学方法论上最大的范式转换。二战后的价值法学在此基础上日臻完善,上世纪70年代后受“法诠释学”、“法论证学”进路的影响方法论也对新时代的思潮作出回应。 二、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变 (一)概念法学范式的形成 1.历史法学 萨维尼所属的历史法学派反对18世纪盛行的普遍理性主义,主张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随民族精神发展而发展、灭亡而灭亡。在条件尚未成熟前冒然立法不啻为一种僭越是人类恣意的傲慢。萨维尼主张“历史”与“系统”的方法并重,一方面只有回溯历史我们才能探明民族精神的内涵;另一方面在纷繁复杂的法规范背后存在着一个贯穿始终的主线,如同罗马法,把握这条主线是法律人应尽的职责。由于萨维尼强调“直观的”研究,他并未寻求构建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从萨氏早期的作品看,萨维尼曾有着坚定地实证法倾向,法律适用的主要目的就是明确法律的内容,就是关于涵摄模型中作为大前提的法的发现。其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包括文意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在内的法律解释体系。萨维尼明确主张法官应机械地适用法律,法官造法不被允许,法的解释要探寻法

主流史学范式(历史观)

历史唯物论即唯物史观理论体系,大体由以下一些原理构成:劳动创造人类自身,劳动创造历史,社会发展史首先是物质资料生产者的历史。劳动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的主人。决定社会历史面貌的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由于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随之改变。由生产关系总和构成的经济基础改变,政治制度、理论观点也随之改变。人类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的生产关系,整个人类历史便按照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近代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合乎规律地向前发展。原始社会解体以后,人类历史成为阶级斗争历史。历史发展的动力就是阶级斗争。“阶级斗争的思想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思想”①。人类历史是辩证发展的,因此应当用历史主义观点来看待。在上述唯物史观理论体系中,承认人类文明史是阶级斗争的发展和承认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当时

则被认为是唯物史观的两个基本要点。 所谓世界历史的整体化发展,或者按现在流行的说法叫整体世界史观,主张从联系的、整体的高度把握世界历史的发展。吴于廑先生从20世纪70年代晚期以来就一直倡导要编纂新的世界史,80年代以后陆续撰写发表了《关于编纂世界史的意见》、《世界历史上的游牧世界与农耕世界》、《世界历史上的农本与重商》、《历史上农耕世界对工业世界的孕育》、《亚欧大陆传统农耕世界不同国家在新兴工业世界冲击下的反映》等极具代表性的长篇文章,阐述了他对世界历史的看法,强调历史发展的纵向联系和横向联系。在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外国历史》卷所撰写的“世界历史”一文中,吴于廑先生全面地阐述了他的世界历史观。稍后,由他和齐世荣教授共同主编的六卷本《世界史》问世,在我国世界史学界产生了广泛而重要的影响。它体现了我国世界通史研

中国近代史学术的研究新观点介绍

中国近代史学术研究的新观点介绍 关注学术研究动态,吸纳新的研究成果,不断更新知识,开拓视野,活跃史学思维,这是一个高中历史教师应该具备的品质。 长期以来,中国近代史形成了以“八大事件”“三次革命高潮”为基本内容的结构体系,这一体系突出了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主要脉络,突出了阶级斗争和进步势力的作用。但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它忽视了历史的多样性;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来,一些新的理论范畴,如现代化理论、国家与社会的理论等引入史学研究,导致研究视角和评价标准的变化;历史学与社会学、政治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大大扩展了史学研究的内容,社会史、制度史、思想文化史、经济史、军事史、城市史、人口史等方面的研究方兴未艾;区域、社区、阶层、群体、基层组织、乡村社会、民众信仰等新的研究领域不断出现。史学研究的深入,促使很多问题的认识发生新的变化。现以人教版高中历史教材《中国近现代史》为对照,将有关问题介绍如下: 一、中国近代史研究的现代化取向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转换研究视角、更新研究理论、开拓研究方法,中国近代史(1840——1949年)研究的学术园地出现了空前的繁荣。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运用现代化的视角、理论和方法在中国近代史研究中所取得的丰硕成果的大量涌现。 1、运用现代化的视角、理论和方法作为历史研究的范式或主题,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史学工作者所接受。有学者指出:“‘现代化’并不排斥‘革命’,但‘革命’显然不能涵盖现代化的全过程。现代化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在于:它拓宽了史学家的视野与史学研究领域,并且将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与成果融入史学,进一步实现了历史学的社会科学化和跨学科的研究,有利于对纷繁复杂的历史过程、历史现象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思考。” 有学者认为,用现代化史观考察鸦片战争以来的历史进程,不仅包纳了百年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而且涵盖了像戊戌变法这样的改革运动和其他众多的社会变迁,这就比革命史观广泛的多,也比较接近历史的真实。 更有学者分析到:“如果就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化而言,反帝反封建的改革和革命应该包含在现代化进程之中。这是因为,反帝是为了正确国家独立、建立平等的国际关系,以便合理地利用国外资源;反封建是为了争取民主、建立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更好地进行现代化的社会动员。所以,反帝反封建的改革和革命既是现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一种重要动力,也为现代化建设解决制度、道路问题,并扫除障碍。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分析改革和革命的现代化意义。” 从“范式”的角度看,“以现代化为中心来研究中国近现代史,必须重新建立一个包括革命在内而不是排斥革命的新的综合分析框架,必须以现代生产力、经济发展、政治民主、社会进步、国际性整合等综合标志对近一个半世纪的中国大变革给予新的客观定位。”“九十年代以来,中国自己的现代化理论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开始形成。理论的主要基点是:把以阶级斗争作为社会变革的根本动力转变为以生产力的发展作为社会变革的根本动力;现代化作为世界历史进程的中心内容是从前现代的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大转变(或大过渡)。从这个新视角来看,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发生的极为错综复杂的变革都是围绕着从传统向现代过渡这个中心主题进行的,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大趋势。有了这个中心主题,纲举目张,就不难探索近百年中国巨变和把握中国近现代史的复杂线索。” 2、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张海鹏先生指出:“近代中国的时代基调是革命,中国近代史上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社会变迁,以及中外关系的处理,区域发展,

【免费下载】全国4月自学考试中国法律思想史试题及答案

专业备考制作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国法律思想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4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 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宗法等级制的核心内容是 A.世袭制B.终身制 C.嫡长继承制D.诸子均分制 解析:C 2.西周主张对“不孝不友”行为严加惩处、“刑兹无赦”的思想家是 A.周文王B.周武王 C.周厉王D.周公 解析:A 3.管仲以法理政、统军和治民的根本目的是 A.加强君主集权B.反对君主集权 C.提倡西周礼制D.建立民主法治 解析:C 4.春秋时期提出“四民分居定业”的思想家是 A.管仲B.女叔齐 C.子产D.邓析 解析:A 5.批评子产没有否定和抛弃周礼的先秦思想家是 A.邓析B.孟子

专业备考制作C.叔向D.商鞅 解析:A 6.先秦时期,宗师孔子、信奉孔子学说的学派被称为 A.儒家B.墨家 C.道家D.法家 解析:A 7.孟子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 A.无善无恶说B.性三品说 C.性恶说D.性善说 解析:D 8.墨家认为天下大乱的根源在于 A.礼崩乐坏B.暴君的统治 C.人自爱而不爱人D.天命使然 解析:C 9.提出“道法自然”的先秦思想家是 A.孔子B.老子 C.商鞅D.慎到 解析:B 10.庄子认为治理天下最好的方法是 A.严刑B.无为 C.重礼D.势治 解析:B 11.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 A.李悝B.吴起 C.慎到D.韩非 解析:D 12.战国中期曾在齐国稷下学宫讲学的法家代表人物是 A.慎到B.韩非 C.荀子D.庄子 解析:A l3.下列人物中,其思想受到“黄老”学说影响的是 A.孔子B.孟子 C.墨子D.韩非 解析:D

第六章 广告文案的范式

第六章广告文案的范式 在广告文案写作课程的开始,我们重点讲解了广告及广告文案的概念、广告定位的方法和广告创意的有关内容。希望大家能够对课程内容所涉及的广告的基本理论,如艾理斯和杰特劳特的广告定位理论,威廉波恩巴克的创意三元素理论,马斯洛的心理需求五个层次说等重要理论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这些理论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实用性,熟练地掌握这些理论,在某种意义上,就等于拿到了进入广告行业的敲门砖。 大家都知道“庖丁解牛”的典故吧,过去往往凭直觉来看待一则广告作品,那么掌握了这些理论之后,就要锻炼这样一种思维方式,有意识地把它进行分解,都应用了哪些创作元素,采用了哪些创作手法,这些作品是否有足够的冲击力和吸引力,是否能够让消费者一看就懂,一看就喜欢,一看就记在心里。同时,还要进行换位思考,那就是,如果换了我们创作这则广告,应该怎么做? 今天,我们就开始来学习如何进行广告文案的写作。通过鲁迅先生有一个名言:“文字是匕首、是投枪”,非常凝炼地解释了文字的力量。我们通过广告文案这门课程所要达到的目的是,通过鉴赏来学习写作。一般来说,广告文案分为完整型广告文案、不完整型广告文案和系列广告文案三个部分。首先,我们来学习第一节,完整型广告文案。 第一节、完整型广告文案 一、完整型广告文案定义 请大家翻到教材166页,完整型广告文案的定义。完整型广告文案,应当包括标题、正文、广告口号以及附加部分(即附文)。 完整型广告文案,又叫规范式广告文案,属于广告文案中格式比较正规的一种形式。我们先看一则完整型广告文案的构成。先来看一家房地产楼盘的平面广告。广告文案通常是与平面设计紧密结合的,共同形成一则广告作品。因为广告文案如果脱离了设计元素,就会变得枯燥乏味,难以引起消费者的阅读兴趣。相反,运用视觉元素、色彩的搭配去形成有效的视觉冲击,会让广告作品的文案部分同样生色,从而提高广告文案的可读性。就是说,在平面广告的创作过程中,利用AIDA公式中的attention原则对人产生吸引,然后激起interest, 进而产生Desire形成购买Action。(AIDA公式)这则广告创意的主题元素是V. 因为楼盘的名字叫V园,所以,从设计元素到文案都围绕着V字来展开。在色彩的运用上,蓝色象征着什么,对海洋,而且蓝色有宽广、博大的视觉联想。在画面的右侧,一只快艇在画面上激起白色的浪花和浪迹,巧妙地形成了一个V字。广告标题排列在文案的最上面,大号的反白字:不是海岸,是家园这则广告标题给人联想到什么?那就是,宽广的大海,其实,大家知道,长春属于内陆城市,我们是很难看到海的,但是,对海的憧憬和渴望却是很多内陆消费者的心理趋向。因为有一种心理趋向是:“得不到的才是最好的”。所以,这则平面广告利用了消费者的心理,从画面表现和标题上都用大海来促使消费者形成联想,尽管标题用“不是海岸”来定义,实际上却包含着一种与海的联想。巧妙地运用了人的心理联想。“是家园”,则一语道破了广告的实质,那就是房地产广告。大家想,V都代表什么?对,成功,胜利的标志。这是二战时期英国领袖丘吉尔创造的手势,

行政法范式转换

行政法范式转换 引言 究其根本而言,行政法的核心矛盾是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对这一矛盾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三种行政法基本理念:管理论认为行政法应是维护行政权、管理相对方的管理法;控权论认为行政法应是制约行政权、保护相对方权利的控权法;而平衡论则认为行政法应是既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又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既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的平衡法[1].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失衡与平衡问题的普遍关注,肇始于十年前行政法平衡论的正式提出[2].10年来,行政法学界给予平衡论的诸多完善建议[3]、理论商榷[4]、理论评述[5],显示出中国行政法学对于解释行政法失衡现象、解决行政法失衡问题的极大热情,这在客观上推动了平衡论的发展与完善,并引致中国行政法学更加冷静、更加理性地探讨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问题。 平衡论者认为,由于传统行政法在权力(利)结构、行政法机制以及行政法制度结构三个层次上都是失衡的,因此,现代行政法要实现平衡,就必然要依赖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博弈方法,形成平衡的行政法机制与行政法制度结构,以实现行政法权力(利)格局的结构性均衡。由此可见,行政法学要研究行政法的平衡,关键在于探讨实现行政法权力(利)结构性均衡的对策。这就意味着要基于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建构并完善与市场经济及民主政治相适的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 一、行政法的失衡与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困惑 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行政法学旨在运用一整套的概念、范畴去解释行政法世界。由于存在着价值判断与解读方法的区别,行政法学范式必然是多样的。在传统行政法学范式中,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不对等或者不平等,被视作行政法的固有现象,这种解释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现代行政法制实践的需要,传统行政法学范式因此陷入困境之中。 1、行政法的失衡类型 在平衡论者看来,尽管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法主体各自的法律地位相去甚远,行政法的失衡现象也因此千差万别,但概而言之,行政法的失衡类型主要有两种: 失衡类型一:行政权过于强大、相对方权利过于弱小。当行政法被定位为治民之法时,就决定了行政法的主要特征是行政权过于强大、相对方权利过于弱小,从而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失衡。一方面,行政权过大、过强。行政权的运作领域过大,行政法授权行政主体进入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社会领域;或者行政权的强度过大,行政法授予行政主体过多的实施强制性行政的权力;而且,行政法偏重于实体授权,严重缺失制约行政权的行政程序制度。另一方面,相对方权利过小、过弱。行政法赋予相对方的权利范围过小,不合理地剥夺了应属自治、自主范围的权利[6];或者相对方的权利过弱、权利结构不合理,不能依赖行政程序与行政主体博弈。概而言之,此种类型的行政法失衡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行政法机制只是片面地制约相对方、缺乏对行政的有效制约,行政法机制欠缺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的功能;行政法制度结构不协调,重实体授权、轻程序制约,重行政效率、轻公平保护,重行政管理、轻监督行政;这就必然导致行政法权力(利)结构的失衡。 失衡类型二:行政权过于弱小、相对方权利过于强大[7].与前种行政法失衡类型截然相反的是,如果行政法被视作制约行政权或者行政官员之法,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失衡的主要特征是行政权被过分制约、相对方权利过分膨胀。此种行政法失衡的基本形态有两种:一方面,行政权范围过小、强制性不够。行政管理范围与方式不仅受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双重箝制;而且受制于严格的司法审查;在法律保留原则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共同支配下,行政主体“法未规定不可为”;行政主体普遍缺乏纠正市场失灵与社会无序的必要手段,难以满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要;由于政府软弱无力、缺乏活力,从而产生管理危机与信任危机。另一方面,相对方权利过大、实力过强。立法机关在进行权力(利)配置时,或者不恰当地妥协于利益集团的压力、或者为了寻租、或者机械地移植他国行政法律制度,从而赋予相对方-尤其是市场主体与行业组织- 过多的权利,却没有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监督制裁权。由此可见,控权法的失衡也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行政法机制过于苛刻地制约行政、却疏于监督相对方,行政法机制缺失激励公务人员积极行政的功能;行政实体制度与行政程序制度不协调;这就导致了行政法权力(利)配置格局的失衡。 2、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困惑 当传统行政法学与传统行政法遥相呼应时,传统行政法学范式就不可避免地被烙上时代印痕,传统行政法在理论上也就被赋予了过多的时代合理性[8].在管理论看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府应是完全理性的、万能的,能够最优地配置社会资源、公平地分配社会财富;公益应优于私益,旨在实现公益的行政权应优于代表私益的公民权。惟此,行政法中行政权优于相对方权利天经地义,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不平

“革命史范式”和“现代化范式”的萌生

龚云:“革命史范式”和“现代化范式”的萌生作者:文章来源:团结报点击数:854 更新时间:2014年04月03日 “20世纪中国近代史研究范式的演变”系列文章之一: “革命史范式”和“现代化范式”的萌生 编者按:伴随着20世纪中国政治主题的变迁,对近代中国历史主题的不同判断和研究主体的现实政治诉求,形成了主导20世纪中国近代史研究的两种研究范式——“革命史范式”和“现代化范式”。可以说,20世纪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发展史,就是“革命史范式”和“现代化范式”萌生、形成、发展的演变史。本文作者以“革命史范式”和“现代化范式”为中心,将20世纪中国近代史研究范式的演变做了深入的分析。 1、中国近代史研究范式的演变 1840—1949年的中国历史,学术界通称为中国近代史。近代中国历史是自1840年起逐渐走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从旧民主主义革命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并最终赢得翻身、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历史。从另一个意义说,也是中国由被动到主动走向现代化的历史。 “中国向何处去”是近代中国历史变迁的主旋律。对“中国向何处去”这一百年中国主题的回答,是先现代化,还是先革命,不仅决定于近代中国的客观进程,也与对近代中国的客观进程的历史考察相关。 中国近代史研究是直接为了回答“中国向何处去”这一近代中国历史变迁的主题而产生的。作为中国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20世纪中国近代史研究继承了传统中国史学为现实政治服务的传统——“资治”。从其一开始产生,就不仅仅是一门单纯的学术,而且深受现实中国政治语境的影响,占主导地位的中国近代史研究,被纳入现实主流意识形态中,为现实的统治阶级提供合法性依据。在民族、阶级斗争紧张、激烈的时代里,近代史研究者集学者和政治代理人两任于一身,将学术研究当作救国和政治斗争的工具。他们借中国近代史研究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他们构筑的近代史研究范式,折射了当时中国政治主题;他们的政治理念,深深地渗透于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学术文本中。

中国近代史研究热点

近年来,中国近代史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提出了诸多新的见解。其中有些涉及中国近代史研究中原则问题,已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和讨论。现将有关况介绍如下: 一、关于中国近代的社会质 早在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的思想理论界就曾围绕中国的社会质问题展开了一场持续近十年的大论战。参加讨论的人在政治理念、学术主张、所用依据方面虽不尽相同,但是,凡是否认近代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质的人,同时也就不赞成中共领导的反帝反封建革命;反之,则大都会肯定进行反帝反封建革命的必要。这说明单从学术层面上看,近代中国的社会质也不是一个孤立的、无关大局的问题,它同时关系到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改良和革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认识。事实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理论工作者正是通过这场论战,不仅判定了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质,而且重新研究、勾画了中国社会从古至今的发展进程和未来趋向,对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国近代史作出了许多新的阐释,从而初步形成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科学的史学体系。中国■■也在对近代社会质这一基本国认识基础上,明确了中国革命的对象、任务、动力、质和前途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近代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观点,为史学界所普遍接受,而中国■■所领导的革命实践,则被公认为是对这一观点的有力证明。但是,近年来,有些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有的学术刊物还曾专门开辟了专栏,邀请学者对此发表意见。有人认为,近代中国社会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系统全面冲突的产物,对此很难以形态区分标准来分析,所谓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半封建半殖民地等等概念,都带有认识上的偏差。有人则提出,半封建半殖民地并不是个统一的整体,半殖民地与半独立相对应,是对国家地位的描述;半封建的另一半则是半资本主义。中国近代的总趋向是封建主义的解体和资本主义的发生与发展,毛泽东“两半论”的失误,就在于忽视了资本主义在中国发生和发展的巨大进步意义。以往我们对于外国资本主义仅仅着眼于它的掠夺和奴役,而讳言它对中国社会经济的推动和促进。有的文章认为,帝国主义破坏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但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中国的社会质,所以辛亥革命之前的中国仍是封建社会,此后则是半封建或半资本主义社会(也有人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 总的来看,一些学者虽已明确对“两半论”提出了质疑或否定,但对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尚缺乏进一步的阐述和论证尽管如此,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有着很大的影响。因为它们大都是在讨论中国近代史研究如何取得突破、发展这样一个大问题的背景下提出的。有的学者明确表示,否定毛泽东的“两半论”,重新检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提法,就是要为设计新的近代史构架寻找理论基点。 对此持相反意见的学者认为,近代史研究应该努力论证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质,全面总结■■革命时期反帝反封建的历史经验。这样,我们对中国近代史的认识才是深刻的。如果重写近代史突破了这个基本思路,就会使我们的史学研究倒退到旧中国资产阶级、地主阶级的史学著作的老路上去。有的文章强调,中国近代史研究,应当以为实践充分检验的科学“两半论”为其基点之一,这个根本的科学论断有待丰富与发展,但决不能轻率地否定。 二、关于帝国主义的侵略与中国人民的反侵略 揭露帝国主义侵略给近代中国造成的深重灾难,肯定中国人民的反侵略斗争,在这方面我们的史学工作者曾做了许多的工作。近年,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一)殖民化与近代化的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殖民化促进了近代化。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打破了封建主义的禁锢,带来了近代文明,迫使中国走向近代化。对此,不能再仅仅从侵略与反侵略、压迫与被压迫、奴役与被奴役的立场出发去审视,否则会对这段历史作出消极的、片面的、绪化的彻底否定。只有从价值论角度去重新评价“世界走向中国”这一历史问题,才有可能对中国近代史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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