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纠纷热点、难点法律问题研究报告2018(金杜 雷继平律师)

资管纠纷热点、难点法律问题研究报告2018(金杜 雷继平律师)
资管纠纷热点、难点法律问题研究报告2018(金杜 雷继平律师)

PEspace 转载丨资管纠纷热点、难点法律问题研究报告

来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雷继平律师

资管纠纷热点、难点法律问题

研究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关于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金杜”或“本所”)接受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中大股份”)的委托,就其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公司章程”);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关于本次会议通知的相关文件; 4.公司本次会议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以及 5.公司本次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会议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

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本次会议通知的相关文件、公司本次会议议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金杜核查,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金杜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人股东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的验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金杜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以外,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等。金杜认为,该等人员出席本次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并经金杜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本次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经金杜核查,本次会议的提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电网公司 二零零八年发行第一期300亿元短期融资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 财富中心A座40层 2008年1月

目 录 页次 释 义 (3) 第一节 引 言 (4) 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4) 二、金杜制作公司本次发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6) 第二节 正 文 (7) 一、发行人发行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7) 二、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 四、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10) 五、本次发行的承销 (10) 六、本次发行相关的申报材料 (10) 七、结论意见 (11)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杜金杜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公司或发行人国家电网公司 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所指的短期融资券 本次发行公司2008年发行第一期300亿元短期融资券 《审计报告》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瑞华恒信审字 [2007]第11978号《审计报告》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

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二零零八年发行第一期300亿元短期融资券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国家电网公司 金杜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融资券发行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 言 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金杜律师事务所是一九九三年经中国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经司法部和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金杜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重庆、杭州、西安、青岛、日本东京、美国旧金山以及香港设有分所,其业务范围包括金融与银行、证券、公司、企业并购、诉讼和仲裁、商事投资、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领域。 公司本次发行的签名律师为王建平律师和宋彦妍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联系方式如下: (一)王建平律师 王建平律师为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合伙人和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主要执业领域包括金融、证券、公司、投资等法律事务。 王律师先后参与并负责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H股A股、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H 股、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H 股、阜丰集团有限公司H股;新浪网、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NASDAQ)、香港慧聪国际资讯有限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华控股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40层 2009年2月25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十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金杜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金杜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金杜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金杜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世纪游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1-02-1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已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11月口头提出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口头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试题目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 试题目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试题目 ? 一、案例分析题 三个案例, 第一个是公司法的案例,涉及到企业间拆借、相互投资、中外合作企业、出资不实、破产清算、债务承担等法律 问题有两个:1.分析案件中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各方的违法之处;2.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支持谁,理由。 第二个是个合同案例,涉及到委托加工合同,买卖合同,法人及股东之间的关系等法律问题。 问题也是两个,同上。 第三个也是一个合同案例,主要是关于提单的,涉及到提单的法律性质,与基础关系买卖合同之间的关系问题。 问题也同上,有两个。 二、翻译 1.英译中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到第91条。

2、中译英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三、如何处理与合伙人的关系 你的合伙人让你在一天内替他写一份针对客户的演讲稿。你实在想不出怎么写,不得不去问合伙人。请问,你会问那些问题 四、英文写作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北京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 天津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上海 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重庆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 河北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山西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 辽宁 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 吉林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郎信律师事务所 浙江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安徽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江苏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福建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 江西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山东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河南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金研律师集团(焦作)律师事务所 湖北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湖南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帮律师事务所 海南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广西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四川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四川仁竟律师事务所 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介绍

金杜律师事务所 破产与重组业务简介 二零零八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天津 成都 重庆 杭州 西安 青岛 苏州 香港 东京 硅谷

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金杜成立…………………………………………………………………………………… 2、金杜分支机构……………………………………………………………………………… 3、金杜业务机构……………………………………………………………………………… 4、社会评价…………………………………………………………………………………… 二、破产与重组业务 …………………………………………………………………………… 1、破产清算及和解业务方面………………………………………………………………… 2、破产重整业务方面……………………………………………………………………… 3、金融机构重组业务方面…………………………………………………………………… 4、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业务方面……………………………………………………………… 5、上市公司托管及债务重组业务方面……………………………………………………… 6、理论研究方面……………………………………………………………………………… 三、金杜提供的法律服务 ……………………………………………………………………… 1、破产清算与和解…………………………………………………………………………… 2、破产重整…………………………………………………………………………………… 3、金融机构风险处置………………………………………………………………………… 4、证券公司特别清理………………………………………………………………………… 四、相关经验……………………………………………………………………………………… 1、上市公司破产和解、重整………………………………………………………………… 2、其它公司破产、重整……………………………………………………………………… 3、金融机构改制重组及债务重组…………………………………………………………… 4、金融机构停业整顿及清算………………………………………………………………… 5、证券公司清理整顿、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 6、上市公司托管及债务重组………………………………………………………………… 五、金杜资源与服务理念 ………………………………………………………………………… 3 3 3 3 3 5 5 5 5 5 6 6 7 7 8 9 9 11 目 录 11 12 14 14 15 15 16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股改的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股改的法律意见书 致: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本次股改”)的特聘专项中国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2004 年修正)、《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股改通知》”)及《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改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并对相关股东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并且,鉴于金杜已就公司本次股改于2005年11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根据公司与流通股股东沟通的结果,就公司本次股改方案的调整内容于2005年12月6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金杜现就《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补办事宜一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业源”)与鸿信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信行”)2005年11月22日签订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之一致同意股权分置改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改协议书》”); 3、百业源与鸿信行2005年11月22日签署的《非流通股股东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4、公司2005年11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议通知》”);

雏鹰农牧: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之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与“本次发行”合称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记录、资料、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本次上市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2009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授权范围合法有效。 (二)根据2010年8月2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14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本次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授权,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河南雏鹰畜禽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学习版.doc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3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4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4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5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6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7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8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10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11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12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13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14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15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 16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7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18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19 北京市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 20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21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21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24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4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26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27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28 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 29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 30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31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3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33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 34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35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36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37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38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38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40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41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42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精品.

44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45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46 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 47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48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49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或“本所”)接受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合并方”或“发行人”)和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火炬”或“被合并方”,与潍柴动力合称为“合并双方”)委托,作为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本次合并”)暨潍柴动力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票(“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潍柴动力签订的《委托合同》,对涉及本次合并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有关事项向潍柴动力及湘火炬的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合并双方的如下保证: 1. 合并双方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合并双方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合并双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并双方的行为以及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合并双方在其为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合并双方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合并双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600690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之法律2021-03-0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D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 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D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0年11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52571427.html,/)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1年2月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52571427.html,/)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1年2月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52571427.html,/)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

贝瑞基因: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瑞基因”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的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前身为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仪表”),系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体改生[1997]14号《关于设立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出具的兵总体[1996]810号《关于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发行A种股票的批复》以及兵总体[1996]1012号《关于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A种股票发行额度的批复》、中国证券监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盈精密”)委托,作为长盈精密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期权注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排名前五十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也是全国百强的律师事务所。而北京前十的律所,甚至在亚洲律师事务所中都有不错的排名,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未来的中国律师必将走向全球市场,获取更高的世界排名。无论是十佳还是十强,排名和评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激励律师行业的振兴,进而感受法治社会的优越与公正。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在所有法律服务领域上都夺得头筹,相反,大多律所在某几个领域成为权威才带动了整个事务所的发展,排名参考了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北京律师事务所众多,众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还在不断涌现,正所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十佳律师事务所正是里面的排头兵,领航者。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 座4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银行业务、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及公司重组、改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及反倾销、高科技与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相关法律事宜 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保险、并购、传媒及娱乐、国企改制、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房地产、工程建设及基础项目、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矿业及能源、劳动、公司破产、税务、私人股权投资、诉讼与仲裁、通讯与电子商务、项目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物业管理及租赁、移民、银行金融、资本市场与证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等领域。 3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外商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业务、诉讼及仲裁、知识产权业务等。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外商投资、兼并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高科技、国际贸易、矿产和自然资源、劳动法、娱乐和传媒、争议解决等。 5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零一零年三月

目 录 释义……………………………………………………………………5-2-4 引言 一、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5-2-6 二、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5-2-7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2-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5-2-12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2-13 四、发行人的设立……………………………………………………5-2-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5-2-20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5-2-2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5-2-25 八、发行人的业务……………………………………………………5-2-4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2-4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5-2-4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5-2-6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2-6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2-6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2-6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2-7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5-2-7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5-2-7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2-7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5-2-7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2-80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招商证券”)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招商证券已作出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3、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实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和存在的事实;并且依据《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的规定仅就发行所涉及的有关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招商证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招商证券为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7、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发行涉及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1月18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13年第十次临时会议、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的相关议案。 2、2014年3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终止与集盛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与招融投资等三家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 3、2014年3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终止与集盛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与招融投资等三家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 4、2014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55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34,567,901股新股。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