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主要思路

企业税收筹划主要思路
企业税收筹划主要思路

企业税收筹划主要思路及常见税种筹划方法

课程纲要

第一部分,企业为什么必须开展纳税筹划

第二部分,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部分,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和方式(重点)

第四部分,主要税种的筹划(重点)

第五部分,纳税筹划的风险管理

第一部分,企业为什么必须开展纳税筹划

1、税制原因;

2、金融原因;

3、会计制度的原因

1、税制原因

·商品税以物的所有权转移或社会价值功能的实现以其征税的标准;

·所得税在企业生命周期和产业生命周期的的非对称性征收;

·不清洁税基的存在——优惠过多过滥,导致税收歧视普遍存在;

·以从价征税为主的计税方法——受物价水平波动的影响,容易引致虚盈实亏(长商业周期行业影响明显);

·数值测试标准的存在,导致临界点;

·选择性程序的存在,导致纳税不确定;

·税收征管程序正义欠缺——核定征收或行政不作为;

·税收死欠与公司法、破产法的法际协调,清算一清了之。

2、金融原因

·铸币税的存在;

·超级通过货膨胀对财富分配的影响、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金融深化导致信用的扩张,信用的扩张,直接导致货币发行体系的过量发行;

·低利率的长期趋势导致资产价格的持续稳定上涨;

·反通胀管理是对冲铸币税的必然选择和应有之义。

·企业商业周期、存货管理、资金管理、企业微观层面的会计制度制定必须结合反通胀之义。

3、会计制度的原因

·会计泛化容易引致财富分配形式化;

·税收问题会计化,导致征税形式化和简单化,容易引起超收、早收或征收不足;

·会计对产权保护,收到会计自身机制缺陷的影响,不能对企业的估值起到指导性或决定性的作用,容易导致全球资产监管体系的会计化风气;

·会计制度对产权和财富的影响作用机制;

·收入费用观和资产负债观在收入确认计量方面的应用

·会计准则可选择性;

·会计制度本身在收益确认计量的不足;

·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基础性和技术性)协调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第二部分,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和原则

·纳税筹划的总体目标

构建企业的对冲套利机制,恰当履行纳税义务,降低涉税风险;

·纳税筹划的具体目标

基于现行税收体系的对冲:商品税只足不售;所得税全周期对冲,即熨平企业的利润波动;财产税只使用财产而不拥有财产;

基于铸币税的反通胀对冲:递延纳税并强化企业资产或财富的三性管理;

基于产业生命周期的全球或阶段对冲:全球架构投资

2.2企业纳税筹划原则

守法而不违法原则(君子怀刑)

时效性原则(时变而法移,关注变化)

成本效益原则(税与非税)

系统性原则(谋全局谋长期)

风险收益均衡原则(一事两分,收益不变风险降低则财富增加,或获取长期生存发展机会)2.3税收筹划的成本

·税收成本

税收遵从成本

办税成本:人员费用、设备费用

税务关系的协调费用

税务代理成本

培训学习成本

税收滞纳金、罚款

额外税收负担

·非税成本:谈判、合同调整、产权结构变化所导致的收益和风险的非对称变化

2.4税收筹划的特点

·超前性(志远者,谋定而动)

·对冲性

·形式性

·一体性(全员全流程、全层次参与)

·风险性

·不能很好概况税收筹划之德性之道性,尚需同仁之力之智。

·每于此常汗颜不止,总有苟且偷生之感。愧对老师愧对同志。

第三部分,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

·3.1 投资架构的设计;

·3.2 税收脉络分析;

·3.3 税收套利的主要方式

地点套利——国际、省际等区域性低税区

人员套利——外国人、农民与市民,军口人员

组织形式套利—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公司

行业(或产业)套利;

投资结构套利:债权性投资于权益性投资

业务模式套利;

重组套利:收购优惠资产或亏损资产

对冲套利或刻意抵消交易安排

3.1.如何筹划企业运作平台或投资架构

·3.1.1 个人与公司作为运作主体,税负差异要搞清;

·3.1.2 没有合适的投资架构,就谈不上财务规划和税收筹划;

·3.1.3 如何设计或优化投资架构;

·3.1.4 资本运作主体公司的最佳设立地点比较;

·3.1.5 新项目公司按照分公司组织形式运作的税务管理及税负差异;

·3.1.6 新项目公司按照新设子公司形式运作的税负差异;

·3.1.7 外资公司还有税收优势吗?

·3.1.8 “私募基金+传统企业”的双核驱动模式对投资收益影响

·3.1.9 如何选择合适的私募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

3.1.1 个人与公司作为运作主体,税负差异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存在

·组织形式套利是一个永久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缴纳最高35%的边际税率;

·有限公司需要缴纳公司层面的企业所得税和股东层面个人所得税,适用45%的税率

·股东需要经过资金的借贷,提前将利润分回,避免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我国境内自然人取得债权性投资利息所得在国内仅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5.45%的营业税及附加(其中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2%的教育费附加)

个人借款利息的抵税效应分析

·假设A单位支付股东李某1单位的借款利息费用,李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于收取利息时向其居住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金融保险业发票,该利息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A单位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是=1,

·抵顶企业所得税=1×25%=0.25;

·股东李某的税后实际所得是=1×(1-20%-5.45%)=0.7455

·两层合计所得=0.25+0.7455=0.9955

·实际税收支出=1-0.9955=0.0045

·实际税负率=0.0045÷1=0.0045,即0.45%的税负率;

·而分红是20%

3.1.2 投资架构的规划

·投资架构的贡献

投资的来源地——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避分回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所得税

投资者——解决受益人问题

投资的层次——税收抵免,海外受控子公司的避免

持有投资期间——关联交易的安排

投资退出的便利

3.1.3 设计——投资架构分类表

3.1.3.1 不同投资架构的税负差异显著

境内自然人直接投资注册成立项目运作企业,名义税率公司层面25%,公司向股东分红层面20%。有效名义税负率45%;

境内自然人如果持有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由上市公司操作项目,公司层面税负25%,股东层面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减征50%;,有效名义税负率降为35%;

境内自然人,直接通过合伙型私募,拆借或委托贷款提供项目资金,不做股权投资,只涉及营业税(5.45%)和个人所得税35%或20%;如果与银行合作,设计成储蓄存款利息,则可免个税。

境外自然人直接投资境内项目运作企业,名义税率公司层面25%,公司向股东分红层面免征个人所得税。有效名义税负率25%;

境外法人直接投资境内项目运作企业,名义税率公司层面25%,公司向境外分红时根据双边税收协定规定,低至5%,一般为10%的预提所得税,回到家再征收公司层税收,但可以办理税收抵免;向个人分红,又涉及个人层面的所得税问题。有效名义税负率较高;建议设在香港,仅实行所得来源地管辖。

3.1.4 主体公司的最佳设立地点比较

·境外投资地—主体公司所在地

·瑞士

·卢森堡

·荷兰

·爱尔兰

·新加坡

·香港

·内容见附件

主体公司的设立筹划

·主体公司的设立地点的筹划:

税收协定的充分性和优惠性

·主体公司的功能与风险架构筹划

·主体公司于联署企业的业务类型架构

·资本机构的调整的便利性

·资金调度的便利性

3.1.5.1 新项目公司按照分公司运作的税务管理及税负差异

·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有关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

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税发[2008]28号

财预[2008]10号

国税函[2009]221号

3.1.5.2 以分公司为主体的税务管理差异

·采用分公司组织形式,可以利用总部经济的好处,谋求财政奖励的好处;

·采用总分公司组织形式,可以实现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相抵,总公司可以利用分公司开业初期的亏损抵顶总公司的盈利,降低阶段税负,实现递延纳税的好处;

·跨省经营的应严格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年度汇算、财政调库”的办法按照“50︰50”比例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分缴;

·注意二级和三级分支结构的划定:

功能法(单一功能中心内部劳务为主)

征管程序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具发票)

3.1.6 以新设子公司形式运作的税负差异

·我国不允许母子公司合并纳税;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属地纳税,容易获取经营所在地或注册地政府的支持、经营所在地金融机构融资便利;

·母公司取得的子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为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且连续持有投资期限在12月以上可以免税;

·母子公司更多的是通过关联交易方式,将集团利润转移到低税地

3.1.7 外资公司还有税收优势吗?

·财税【1994】20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方投资比例小于注册资本25%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利或利润,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从香港投资国内企业,分回的红利香港不征个人所得税。

·国际避税——主要通过外资公司,在全球寻找低税地或自由港——谋求海外上市

3.1.8.1“私募基金+传统企业”的双核驱动模式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公司制、信托制和合伙制

·三种方式对股东投资收益的影响:

公司制和合伙制影响见投资架构

·合伙制:财税[2008]159号

·税收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主体的税收:

股息红利、利息和股权转让所得(公司制和合伙制不同)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的税收:

管理费、服务费收入;按比例分成的股息、红利收入;利息和股权转让收入

·私募股权投资主体的投资人

·当代的国内避税港

3.1.8.2 财税[2008]159号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3.1.8.3“私募基金+传统企业”的双核驱动模式

·私募管理收益:

日常管理费收入(2%)

项目投资收益分成(20—40%)

·获取超常规发展动力和机会-可以借助他人的资源实现发展

·构建一种税收对冲机制

3.2公司税收问题脉络

·3.2.1 投资阶段论

·3.2.2 税收横向链条论

·3.2.3 税收纵向链条论

·3.2.4 企业内部税收治理链条论

3.2.1 投资阶段论

·不同投资的阶段的税收问题

·初始投资阶段(投资不实,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持有投资阶段(送、转、派、配;关联交易)(重组)

·投资退出阶段(清算、股权转让)(境内、境外)

3.2.2 税收横向链条论

基于供应链的横向税收链条

3.2.3 税收纵向链条论

基于投资者关系的税收链条

3.2.4 企业内部税收治理链条论

纵向链条——基于总经理的企业内部治理税收链条

第四部分

主要税种的筹划

第四部分,主要税种的筹划

·4.1 基于供应链的纳税筹划

·4.2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4.3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4.4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4.5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税种的筹划:主要是基于税收要素的筹划

纳税人

计税依据

税率

纳税时间

纳税地点

减免税

4.1.1供应链模型

·物流:主要指物质实体(商品或服务)的流动过程,包括运输、存储、配送、装卸、保管、物流信息管理等。

·商流:主要指商品在购、销之间进行交易和商品所有权转移的运动过程,包括商品交易的一系列活动。

·资金流:主要指资金的转移过程,包括付帐、转帐等。

·信息流:既包括商品信息的提供、促销行销、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内容,也包括诸如询价单、报价单、付款通知单、转帐通知单等商业贸易单证,还包括交易方的支付能力、支付信誉等。

4.1.2税收与供应链的关系

·税收成本是影响供应链成本与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税种分布在供应链的各个环节;

·税收成本承链式分布,一个供应链环节税收成本的降低,必然导致供应链其他环节税收成本升高;

·税收利益应系统公平分配,独占税收利益严重影响合作伙伴关系的协调;

·国家税制的设计应从提高供应链效率和效益角度,增强税制设计的系统性和效率性,避免单环节设计税种。

·税收筹划应坚持链式筹划原则,以增强筹划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4.1.3 供应链筹划的基本方法

·供应链环节筹划法:

企业生产经营的方式方法筹划(组织形式、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分销模式、储运模式、售后服务模式)

供应链要素筹划法:

物流筹划

商流筹划

资金流筹划

信息流筹划(发票的筹划)

4.1.4物流筹划的主要内容

·物流筹划的主要内容

运输方式的筹划;

存储方式的筹划;

配送方式的筹划;

装卸的筹划;

保管的筹划;

物流信息的筹划。

4.1.4.1 境内运输方式的筹划

·运输有自办运输和外购运输,适税处理上主要有混合销售和兼营;主要税种营业税和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

·运费结构与税负的关系

运费扣税平衡点:

自营运输扣税与外购运输扣税平衡的界点

4.1.4.2 境内运输方式的筹划

·自营车辆扣税:

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

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R,则增值税抵扣率为17%×R。

·外购运费扣税:

可抵扣7%的进项税;

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缴纳3%的营业税

运费实际抵扣率只有4%。

4.1.4.3 运费扣税平衡点

·运费扣税平衡点R

·17%*R=4%,

·则R=4%÷17%=23.53%。

·R这个数值说明,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达23.53%时,实际进项税抵扣率为4%。此时按运费全额7%抵扣与按运费中的物耗部分的17%抵扣,二者所抵扣的税额相等。

4.1.4.4 运输费用筹划的基本策略

采购企业拥有自营车辆的企业,当采购货物自营运费中的R值小于23.53%时,可考虑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将自营运费转变成外购运费,可能会降低税负。

售货企业将收取的运费补贴转成代垫运费,也能降低自己的税负,但要受到售货对象的制约。对于售货方来说,其只要能把收取的运费补贴改变成代垫运费,就能为自己降低税负。4.1.4.5 存储方式的筹划

·主要涉及公司总库、区域中心库和市场终端库的关系架构

·要与分销渠道的筹划相结合;

·物流与资金流的衔接是筹划的关键;

·跨县级以上地区的总分机构机构之间的内部调拨的筹划

·收货机构一不开发票,二不收款,则不必视同销售

·连锁经营:

直营连锁:总店-地区总店-分店

特许连锁:

自愿连锁

跨地区经营的税收政策

·《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

·《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08]10号)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

4.1.4.6 配送方式的筹划

·主要涉及配送中心的运作策略筹划:自办配送还是外协配送?以下以自办配送为假设前提。·主要涉及增值税(平销返利)、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等。

·自建仓库还是租赁仓库的投资筹划,比较综合;

·配送费、仓储费、包装费、保管费、条码费、运输费用等配送定价结构的筹划;

·收费方式的筹划:按实际配送额分期分批收取、按期趸交;

·加价配送还是平价配送,实现税负的跨地区和跨企业转移,核心概念“零税采购”和“零税销售”

4.1.4.7 商流筹划主要内容

·采购(供应)筹划:

采购对象(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批次(大宗采购、分批采购)、采购规模、采购时机、采购方式(自行采购、代购、投资配套企业(合并、分立));

·生产筹划:

生产方式(自行生产、委托加工、租赁生产)、生产地点(低税区、高税区、保税区、空港物流区)、生产工艺的区域分配(转移定价的区域安排)、生产规模、生产时机;

·销售筹划:

市场筹划(国际、国内、终端客户、产业客户)

产品定价(价格水平、价格结构、混合销售)

分销渠道

销售方式(经销、代销、特许加盟)

广告促销(包装、试用、赠品、赠劵、返利)

售后服务

采购(供应)筹划

·工商企业采购筹划

·建筑安装企业的采购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采购筹划

·采掘企业的采购筹划

工商企业采购筹划

·采购对象的筹划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零税采购筹划:

关键因素采购批次、采购规模和采购时机、

·采购方式筹划:

自行采购、代购、投资配套企业(合并、分立)

工商企业采购对象的筹划

一般纳税人购进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很据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调整,筹划空间不大。

采购方式筹划

·自行采购:便于控制采购的批次和规模;

·代购:可以利用代购手续费缴纳营业税降低采购当期的进项税抵扣,进行逆筹划,消化倒

挂的进项税。

·外协生产(委托加工)的方式筹划,尤其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筹划空间较大:经销加工方式:毛利加进项税

来料加工方式:加工费收入

建筑安装企业的采购筹划

·是甲方供料还是包工包料?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对于“建筑装饰劳务”,业主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可以不计入缴纳营业税的范围;

·对于其他建筑业劳务,甲方提供设备的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价款需要缴纳营业税。

·建筑用材料不管采用甲方供料还是包工包料(材料应计营业税依据为材料价款和销项税),都存在重复征税,税负较重。

·筹划对象主要是设备的供应方式。对安装工程公司比较合适,整体税负降低。

建筑工程分包筹划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建设集团企业,下属的A公司自产玻璃幕墙产品,且有建筑业施工资质。甲公司承建某单位办公大楼,工程总造价为21000万元,其中玻璃幕墙安装工程6000万元(玻璃幕墙货物价款4000万元,建筑业劳务价款2000万元)。

·方案一:甲公司将玻璃幕墙安装工程分包给A,分包价款6000万元。

·方案一总税负={【4000÷(1+17%)×17%】+(2000×3%)} +【(21000-6000)×3% 】=1093.1.20(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以4000万元的价格从A公司购入玻璃幕墙,自行安装。

·方案二总税负=【4000÷(1+17%)×17%】+21000×3% =1213.1.20(万元)

生产筹划

·生产方式筹划

自行生产、委托加工、租赁生产

·生产地点

低税区、高税区、保税区、空港物流区

·生产工艺的区域分配筹划

转移定价的区域安排

·生产批次筹划

生产规模、生产时机

生产方式筹划

·某电子制造企业,现接到一批订单,因生产能力满负荷,财务部设计以下方案:

直接购进产成品,通过外贸公司出口;

与外贸公司签署代购合同,代为收购产品;

销售材料给其他厂家,生产后由其他厂家直接销售给外贸;

自产自销,利用设备租赁扩大阶段产能。

销售筹划

·市场筹划

国际、国内、终端客户、产业客户

·产品定价筹划

价格水平、价格结构、混合销售

·分销渠道筹划

·销售方式

经销、代销、特许加盟

·广告促销

包装、试用、赠品、赠劵、返利

·售后服务

分销渠道

·分销渠道由五种流程构成, 即实体流程、所有权流程、付款流程、信息流程及促销流程。·实体流程是指实体原料及成品从制造商转移到最终顾客的过程。

·所有权流程是指货物所有权从一个市场营销机构到另一个市场营销机构的转移过程。

·付款流程是指货款在各市场营销中间机构之间的流动过程。

·信息流程是指在市场营销渠道中,各市场营销中间机构相互传递信息的过程。

·促销流程是指由一单位运用广告、人员推销、公共关系提升销售量的过程。

分销渠道筹划

·企业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筹划

作为企业出经营活动的办事处,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作为常设分支机构

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上缴总机构。

作为独立核算机构

·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经济事宜。·设立销售公司在税收筹划中重要意义(消费税、所得税、增值税的转移定价)

销售方式

·经销、代销、代购的筹划

·代销: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

·代购的一般规定:

根据财税字[1994]第026号通知,代购货物行为不征增值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变经销为代购的筹划

内含保本手续费率

·假设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设本月含税销售收入为A元,代销手续费占含税收入的比例为Q、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则满足:

·【A/(1+3%)×3%+A ×Q ×5%】×(1+7%+3%)=A ×Q

解得Q=6.47%,即内含保本手续费率6.47%。

·假设受托代销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委托代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不能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内含保本手续费率,将高达16. 19%(货物适用税率为17%)或13. 39%(货物适用税率为13%)。

内含保本手续费率的结论

·现行税制下,代购行为的流转税负不会高于代销行为。

·前者限于营业税及附加数额占手续费收入金额的5. 5% ;后者发生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竟合,只要委托代销方和受托代销方中有一方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导致综合流转税负居高不下

代购、代销的限制性因素

·代购模式的节税意义必须为有关商事主体特别是购货主体所认同和接受,非合作不能共赢;·视同买断方式的节税收益只有在双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体现;节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涉及分配方式和一致利益最大化等因素,操作过程相对复杂,尤其是在多级代理的情况下

产品定价筹划

·理论依据分析

·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吗?

·假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v,增值税税率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有:

·应纳增值税= Y× v × t1

·应纳营业税= Y× t2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有:Y× v × t1 = Y× t2,则v =t2/t1;(按17%和3%计算v为17.65%;按17%和5%计算v为29.41%)

·当实际增值率大于v时,缴纳营业税比较合适;反之,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注如为含税收入,则v为(1+ t1 )× t2÷ t1 混合销售税负平衡点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税负平衡点

17% 3% 20.65%

17% 5% 34.41%

13% 3% 26.08%

13% 5% 43.46%

混合销售、兼营的筹划

·兼营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由主管国地税分别核定;

·混合销售主业定税;临界点50%。

·软件开发,兼营硬件销售;

·装饰材料生产、销售,兼营装饰装修业务;

·设备制造,负责安装、调试、保养、维修,且比例较大;

·量贩式KTV单设烟酒、饮料日杂小卖部(小规模)

·酒厂兼营不同税率和礼品套装的混合销售;

·化妆品企业成套销售;

·电信产品销售与电信劳务的提供;

连锁分销商品方式

设点直营;

进场专柜租赁经营;

进场专柜“扣点”经营;

(单店、区域)托管经营;

“发包”经营;

特许加盟商专卖经营;

法人型联营;

合同型联营。

供应商返利的筹划

·平销返利的经济本质:区域(省际、市际)税收竞争——把税源留在生产企业所在地;·涉及的税收政策;

·有效区分返利和非返利项目;

·发票处理:谁应该负责发票的开具,开具什么发票;

·供销双方的财税处理;

·筹划的关键是看企业的增值率或抵扣率,不能一味的设计成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如缴纳营业税合适,则主要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与销售量,销售金额脱钩

·供应商提供借款担保属于返利吗?当然不属于,可见利益输送的方式很多种,长期大额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等资金融通便利,可以有效规避平销返利。

促销的筹划

·折扣销售;

·以旧换新;

·还本销售;

·买一赠一;

·返还现金;

·赠送购物券;

有奖销售还是买一赠一筹划

·甲为一般纳税人,所有商品成本利润率为50%,含税售价100元商品,含税成本50元,所得税率25%,不考虑城建与附加。甲单位购货均能取得专用发票,在圣诞元旦之际,拟销售100元让利30元。可以采用的促销方式有:

·折扣销售、购物送物、购物送券、购物送现、捆绑式销售、销售折让

·数值法分析假设:购物送物,是指加赠的货物,不属于买一赠一,所送货物需要视同销售,所得税前不能扣除;购物送券同购物送物。

企业促销方式税负比较表方案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合计税后净所得

折扣销售 2.91 0 4.27 7.18 12.82

购物送物9.44 7.5 10.68 27.62 7.38

购物送券9.44 7.5 10.68 27.62 7.38

购物送现7.26 7.5 10.69 25.45 -5.45

捆绑式销售 5.09 0 7.48 12.57 22.43

销售折让 5.09 0 7.48 12.57 22.43

·折扣销售税收负担最轻,税后净所得居中;

·捆绑式销售和销售折让税后净所得最高,税收负担居中

·购物送现税收负担最高,税后净所得最低。

·应多采用捆绑式销售和销售折让。

资金流的筹划

·收账模式的筹划:分散收账、集中收账;

·付账模式的筹划:分散支付、集中支付;

·资金往来的筹划:商业信用、拆借时机规模、占款、利息的水平与结付、股息的筹划

·返利的筹划:分散分批返利、集中返利、一次抵进货款;

信息流筹划

·既包括商品信息的提供、促销行销、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内容,也包括诸如询价单、报价单、付款通知单、转帐通知单等商业贸易单证,还包括交易方的支付能力、支付信誉等。·会计信息系统的筹划

·原始票证流转的筹划

旧设备租赁与销售的筹划

·旧设备经营性租赁,营业税税率为5%;

·销售设备,增值税税率为17%、4%减半征收。

出口退税的筹划

·企业从国外进口料件到加工又有3种方式,即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由于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料件要交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关税,待加工复出口时再退还所征税款。这种方式会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资金使用成本,因此应尽量避免这种方式。

出口退税筹划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采取“免、抵、退”管理方式

·对来料加工的出口退税政策是“不征不退”。

·当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应按下列方式选择加工方式:

·当加工复出口耗用的国内料件比较多时,应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因来料加工方式下,对国内耗料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而进料加工可办理出口退税,虽然退税率低一些,但当国内耗料额大到一定程度时,进料加工的成本等于甚至小于来料加工的成本。

·反之,当国内耗料比较少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当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时,则采用进料加工比来料加工方式更合适。因为两种方式对出口环节均不征税,但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而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则要把消耗的国内材料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4.2 增值税的筹划

·供货商的筹划;

·返利的筹划;

·纳税人资格的筹划;

·企业分立还是合并的筹划;

·出口退税的筹划;

·销售旧货的筹划(售后回购);

·混合销售的筹划;

·内容见供应链筹划

4.3 营业税纳税筹划

·4.3.1 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筹划;

·4.3.2 工程承包与分包的筹划;

·4.3.3 代收装修费的筹划;

·4.3.4 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筹划要点

两者结合加大开发成本,降低增值额,对冲土增税和企业所得税;

内外墙的装修工程的操作,设计成清包工劳务的方式运作

甲供料的处理

国税函[199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人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1999】58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华能东西关电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川地税发L1999]083号)收悉。关于工程材料价差应否并入施工企业营业额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根据这一规定,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后以预算价提供给施工企业的,其实际采购价高于预算价的部分,也应并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

代建工程如何确定计税收入?

·国税函[1998]554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

·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注意BT项目的税收处理。

·开发企业代建工程不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度确认收入的实现。(原财税【2003】16号,该文已废止)

·在代建工程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如合同规定留归开发企业所有的,英语实际取得时按照市场公平成交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

4.4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4.4.1 合作建房的筹划;

·4.4.2 集资建房的筹划;

·4.4.3 项目转让还是股权转让?

·4.4.4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筹划重点;

·4.4.5 如何规避土地增值税

4.4.1.1不同合作建房方式的税务处理

·法人型合作

·合伙行合作

·政策:

·营业税:国税函[1995]156号、国税函[2005]1003号

·土地增值税:财税【1995】48号,财税【2006】21号、国税发[2006]187号

·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

4.4.1.2 营业税合作开发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概括为项目合作双方不成立合营企业契约式合作建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七条规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交换方式: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4.4.1.3 国税函[2005]1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

·对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海口紫荆花园合作开发税收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

[2005]57号)批复如下: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4.4.1.4 合作建房的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2、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①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②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合作开发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以双方的名义进行合作建房。建成后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合作建房。建成后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即国税函[2005]1003号文的规定,是否属于合作建房?]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以乙方的名义进行合作建房。建成后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以乙方的名义进行合作建房。一定期限后(若干年),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归还甲方。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合作建房。建成后按照约定比例分配项目公司税后利润。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合作建房。建成后甲方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或提取固定利润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合作建房。建成后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

代建

·委托代建,是指建设单位(甲方)通过招标等适当方式,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专业化的项目建设或管理企业(乙方)由其建设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并在建成后移交给建设单位或投资主体指定的使用者或经营者。

·委托代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①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立项手续和工程结算;②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权属转移;③双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④受托方不代垫资金。

·各地委托代建房屋不缴纳营业税行为的认定条件:

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事先受托方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按照协议定单独收取代建手续费(或管理费);

施工单位将建筑业发票全额开具给委托方,受托方原票转交给委托方;

以上五个条件应同时满足。

集资建房

·地税[2005]76号印发的《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集资建房销售给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集资者为未参加房改的职工;(二)建房用地的使用权为集资者所在单位(所有)或以集资者名义购买;(三)发生的建房费由集资者全额负担,所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建房支出;(四)持有房管部门或房改办集资建房的批文。

·土地增值税: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是以成本价售给职工未有增值额,并且建造的是符合当地标准的普通住宅所以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职工集资建房后,单位将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如获利则应并入当期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单位是以建造成本出售或房改给职工,单位未取得应税所得,所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单位集资建房如符合有关房改规定,单位将建好的房屋交付给职工是属于房改,不需要签订售房合同,只需要到房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即可。因此单位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只需要按房权证缴纳5元的印花税。如果不符合房改有关规定,则属于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并且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因此单位和职工还要按照房

权转让书据记载金额分别缴纳0.05%的印花税。

集资建房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规定,职工集资建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的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文件中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是否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三条规定: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五条规定: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可见,对企业之间互换房地产,交换双方都取得房地产这一实物形态的收入,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交易实质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先销售再购进。

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的拿地策略

以路换地、以桥换地

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土地收储)

旅游设施转让

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计算土增税时应该如何确定

(1)开发企业以路换地、以桥换地如何缴纳营业税

·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开发市政道路延伸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施工,市政府提供道路延伸周边1000多亩土地作为建设用地,路桥建设共计支出3.1.8亿元。市政府同意路桥建成后,该路段延伸周边1000多亩土地由该公司负责招商或自主开发,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全额归该公司所有,作为对该公司投资建设延伸道路工程的补偿。据此该公司分得1200亩土地,其中200用于自主开发,其余用于招商,获得土地出让收益3亿元,由招商的地产公司直接与政府签署土地出让合同。

·该公司应缴纳转让土地的营业税吗?

·土地使用权从未办到该公司名下,而是通过居间招商,有国土部门直接将土地出让给其他公司。因此不存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该公司收到的获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上述款项,应作为投资建设延伸道路工程的补偿收入,按规定缴纳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对招商取得收入与路桥建设费用的差额,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土增税如何确定?·免征土增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上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代收款项的筹划

·做代理业,规避营业税,不去考虑企业所得税三项费用基数问题

4.5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4.5.1 会计制度的筹划;

·4.5.2 递延纳税的筹划;

·4.5.3 设立销售公司的筹划;

·4.5.4 资本弱化的筹划;

·4.5.5 关联交易的筹划(购销、租赁、借贷、劳务等)

·4.5.6 税收优惠的筹划;

·4.5.7 企业重组的筹划

4.5.7.1 企业重组可以获取哪些好处

·税收利益的分布:股东层面与公司层面;

·净营业亏损和税收抵免递延;

·资产原值增大;

·资本利得代替一般所得;

·增大财务杠杆的利益

·期权价值的改变——政府远期期权价值降低

4.5.7.2 税收重组三层利益观

重组涉及三个层次:

企业层次

·不管一个重组行为如何实现,税法一般将导致被收购公司消失的重组行为,视为将被收购公司资产和负债转移给收购公司。这种资产转移被看作出售,因而任何收益都要缴税,相应任何损失均可以按规定扣除

·将重组前被隐含在相关资产中没有纳税的所有利润、收益,在重组时将其显现出来了。·在分配收购对价的过程中,被收购方和收购方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被收购方希望通过将价格转移给资本性资产而使税赋最小化;收购方则希望通过直接支出,将收购价转移至立即扣除的项目上,如存货,从而使得收购成本尽可能快地得到补偿。双方当期会达成整体税赋最低的协议,尤其在同一个集团内。

·商誉问题:商誉是否可以折旧取决于无形资产的一般规定。当不允许时,收购公司应尽可

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问题研究_1

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问题研究 科学合理的筹划能增加企业收入、提高资金利润率,是实现企业基本目标的重要途径;在税收筹划下企业进行有效的结构重组,促进企业迅速走上规模经营之路,而规模经营往往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企业最终目标的有效途径。同时,企业的财务决策也是税收筹划得以实现的保证。一、企业财务管理下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涉及企业内部的、筹资、经营、分配等各项理财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密切的关系。因此,为充分发挥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法规 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法规及其他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律法规的变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实现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即降低税收,提高资本回收率;二是迟延纳税。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可以实现税收支出的节约。要进一步考虑的是,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税收筹划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对企业来说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3.税收筹划要服从于财务决策过程 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的,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导致企业做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必然为企业带来

税收筹划学习心得体会

税收筹划学习心得与体会 经过这次学习《税收筹划》之后,我觉得用“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这两句话来形容我在课程《税收筹划》学习中深刻而又难忘的体会,也是内心最为真实的最为有感触的表达。这段学习时间积累的知识将会是在我以后工作生涯中面对税收筹划工作提供有力的基础的知识保证。 整个心得与体会分为三个部分。 一:回顾与总结。 (一)整体地表达对学习《税收筹划》的总结。 1、通过课堂的学习,更加系统深刻、全面有序地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特别是对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与税收筹划本质性的区别有着深刻的思维审视视觉,为以后与税务打交道奠下了法律思维基础,为个人税务职业规划思维埋下坚定基石。 (二)具体学习《税收筹划》的哪些方面。 1、基本理论知识方面。 对税收筹划产生的多重效应中的各项体现有进一步的认识和思考。包括产生积极和消极的可能性因素的分析。 基于在学习税收筹划之前有学习过税法、经济法、税收实务等相关税务课程,对税收相关内容会有初步性和表层次的认知。这样对学习税收筹划会有很大的帮助作用,了解计税等等知识,才可以对其筹划。所以,这门课程的学习,让我对税务会有加强性的巩固,以及纳税思维的培养。 通过基本理论的学习,对我国所涉及的基本税种都可以略知一二,对如何有效进行税收筹划会有一定的相关知识认知,及后续形成的一种筹划思维模式。 2、案例的升华。 课堂中,老师以一种理论结合实际的教学模式。以大量现实中的案例和老师亲身所接触有关税收筹划的案例,以一种讲解和提问的形式,阐述了筹划的重要性和正当可行性。诠释的更多是对我们以后工作中能够用上的相关专业知识,培养的是一种筹划的思维。 对某些小税种,采用的是学生备课演讲的模式,系统地加强学生的学习认知能力,提高学生动手和动脑的能力,也增进学生间的集体荣誉感,提高学生的团队协调能力。

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知识分析

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文章精选 2008年第12期 北京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Beijing Dachengfanglue Taxpayer Club 本资料内容主要选白报纸、杂志及网络 免费资料,仅供俱乐部会员阅读学习

(2008年第12期总字第三十九期) 2008年6月16日 1、利用网上认证实现进项税额及时抵扣----- 3 2、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不同的筹划----- 4 3、企业和个人对地震灾区捐赠的纳税筹划——9 4、一知半解搞筹划节税不成反增负------ 15 5、名称两字之差公司损失惨重-------- 18 6、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列支的财税分析----- 21 7、账务处理不是可有可无的事---------- 24 8、金融工具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一)——27 9、---------------------------------------- 金融工具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二) ------------ 32 10、公益性捐赠一举两得 ------------- 37 一、税收筹划 利用网上认证实现进项税额及时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国税发

[2003]71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磁盘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实行纳税人白愿的原则。 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主要包括了增值税发票网上认证方式。 网上认证不仅使得专用发票认证可以足不出户,24小时随时办理认证,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而且也使国税机关认证工作量大为减轻,达到了税企“双赢”的效果。此外,网上认证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现进项税额应抵尽抵提供了筹划契机。 这一筹划思路的设计方案为: 第一步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网上认证方式,由于网上认证属于税务机关大力推广的认证方式,只要纳税人提出申请都会很顺利的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第二步是如果购货方一般纳税人在月末仍未收到销货方当月已 经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应请销货方在月末最后一 天前将其留存的记账联进行传真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回记账联影印件,然后由购货方白行扫描或人工录入记账联票面信息进行网上认证,据此可以减少当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由于专用发票认证采集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金额、税额和发票上的 84位密文的电子信息,因此无论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哪一联内容都不会

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税制将与国际接轨,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将日益完 善和丰富,税收筹划的空间将越来越大,这必将促进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同时,随着对税收筹划认识的不断深入,政府部门将会对税收筹划持肯定态度,将会通过多种形式支持、鼓励税收筹划活动,这也将促进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另外随着我国加快制定一些有利于企业的优惠政策,这给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势必更加促进更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来降低税收费用。 然而,现阶段我国税务筹划策略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现就对主要问题一一阐述,并探讨相关的解决策略。 一、现阶段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策略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税收筹划策略理解不明确 由于税收筹划引入我国的历史较短,加之概念不统一,致使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一部分人认定税收筹划就是偷逃税款,是背离国家收税意图的,是国家税法所不允许的,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有一部分人对税收筹划的态度很谨慎,他们担心在我国的税收环境下,税收筹划能否真正起到作用。这两种观念严重阻碍了税收筹划的策略研究在我国的发展。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则表现为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不信任。因为,很多人明则进行税收筹划,实则在偷税,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损害了国家利益。所以,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也从一定程度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发展。 2.税务代理机构规模不大,人才缺乏 我国目前以事务所为代表的税务代理机构虽然多达几万家,但规模以小型居多,而且专业人才匮乏,领军人才年龄结构老化,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普遍偏低,疏于学习国家最新颁布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准则,所以中小型税务代理机构真正从事税收筹划的业务很少,有的也仅仅是为企业提供相关的税务咨询业务,咨询内容多以纳税申报及税务条款如何遵守居多。正是因为国内税务中介机构在规模、专业人才数量上与国外的中介机构相差甚远,其自身的“不专业”不具备真正的税收筹划资质而限制了我国税收筹划策略的发展,正是所谓的企业有求,中介机构无供应,税务代理市场供应缺乏。 3.税收环境不完善 由于我国法律不健全,征管水平低,处罚力度不足,税务机关的征管意识较差,查账能力不强等原因,使得纳税人很容易就可以钻偷漏税的空子,给纳税人造成了可利用的偷税空间,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应用。 4.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不明确,没有考虑企业整体利益 我国现阶段不少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到单个企业的利益或者企业的部分利益,没有从集团整体考虑或者企业的所有方面,对税收筹划进行合理性分析。

贸易公司税务筹划方案

贸易公司税务筹划案例 案例背景: 企业A,从事精密仪器的销售,一年销售额在数千万元上下,实际利润在一千万左右。在日常操作中,企业A的财务团队,碰到了很多财税难题,主要的难题有: 1、由于产品的特殊性,毛利较高,这样增值税税负与企业所得税税负一直高居不下; 2、还有一部分费用需要用于市场公关与关系维护上面,对方多就是个人,且无法提供正规发票,有些费用只能找发票来冲,但就是依然无法完全满足。 在金税三期等税务趋严的大背景下,企业A的财务团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故希望在寻求到一个合理解决方案的同时,能实现合法合规。

风险与责任 1、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相关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2、企业A的财务与管理人员,存在财税管理不善的相关连带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选择“安节税”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产品,来解决税负高问题。具体的操作模式如下: 1、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采购平台。以往,企业A 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再提价卖给企业A,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内,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 2、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销售平台。以往,企业A 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跟经销商发

生业务往来,企业A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如此,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由销售平台来纳税,以达到整体最低税负。 3、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核算)+核定征收: 将企业A的业务全部转移到在崇明新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名下。以为企业A直接跟采购,再销售;现在改为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采购再销售,等于就是直接跳过企业A,另起炉灶。这样完全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纳税,并享受核定征收与税收返还政策。 4、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配套,比如企业A需要的设计、市场拓展、市场调研、系统开发等专业服务。这里,可以理解为,企业A将这部分配套服务外包给了这些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企业A签订外包服务并开票给企业A,这样企业A收到正规发票,可以用于抵消企业所得税,而企业A将资金转移打了个人独资企业,最终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后,资金最终到个人手里。 对于企业A而言,其实只就是做了重新架构,将采购或者销售、配套服务等重新拆分,就能以极低的成本,解决大量的企业税务问题。 风控重点

企业税收筹划学习心得体会

税收筹划学习心得体会 经过这次学习《企业税收筹划》之后,我觉得用“衣带渐宽;整个心得与体会分为三个部分;一:回顾与总结;(一)整体地表达对学习《企业税收筹划》得总结;1、通过课堂得学习,更加系统深刻、全面有序地认识;(二)具体学习《企业税收筹划》得哪些方面;1、基本理论知识方面;对税收筹划产生得多重效应中得各项体现有进一步得认;基于在学习税收筹划之前有学习过税法、经济企业税收筹划学习心得与体会 经过这次学习《企业税收筹划》之后,我觉得用“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这两句话来形容我在课程《企业税收筹划》学习中深刻而又难忘得体会,也就是内心最为真实得最为有感触得表达。这段学习时间积累得知识将会就是在我以后工作生涯中面对税收筹划工作提供有力得基础得知识保证。 整个心得与体会分为三个部分。 一:回顾与总结。 (一)整体地表达对学习《企业税收筹划》得总结. 1、通过课堂得学习,更加系统深刻、全面有序地认识到税收筹划得重要性,特别就是对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与税收筹划本质性得区别有着深刻得思维审视视觉,为以后与税务打交道奠下了法律思维基础,为个人税务职业规划思维埋下坚定基石. (二)具体学习《税收筹划》得哪些方面。 1、基本理论知识方面.

对税收筹划产生得多重效应中得各项体现有进一步得认识与思考。包括产生积极与消极得可能性因素得分析。 基于在学习税收筹划之前有学习过税法、经济法、税收实务等相关税务课程,对税收相关内容会有初步性与表层次得认知.这样对学习税收筹划会有很大得帮助作用,了解计税等等知识,才可以对其筹划。所以,这门课程得学习,让我对税务会有加强性得巩固,以及纳税思维得培养。 通过基本理论得学习,对我国所涉及得基本税种都可以略知一二,对如何有效进行税收筹划会有一定得相关知识认知,及后续形成得一种筹划思维模式。 2、案例得升华。 课堂中,老师以一种理论结合实际得教学模式。以大量现实中得案例与老师亲身所接触有关税收筹划得案例,以一种讲解与提问得形式,阐述了筹划得重要性与正当可行性。诠释得更多就是对我们以后工作中能够用上得相关专业知识,培养得就是一种筹划得思维。 对某些小税种,采用得就是学生备课演讲得模式,系统地加强学生得学习认知能力,提高学生动手与动脑得能力,也增进学生间得集体荣誉感,提高学生得团队协调能力。 为个人得演讲能力与舞台表现力得提高提供了强有力得保障,让学生对理论得知识印象更为深刻. 大量得案例,这些筹划思维,能给以后现实工作中,碰上类似得事务处理带来相应得便利与说服力。 二:存在得不足.

税收筹划案例及分析

《税收筹划》教学案例 一、增值税筹划案例 案例1 销售激励方式的税收筹划 一、基本案情 海岛时装经销公司以几项世界名牌服装零售为主,商品销售平均利润为30%。他们准备在2009年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扩大该企业在当地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企业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企业的决策层对销售活动的涉税问题不甚了解,于是他们向海风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咨询。 为了帮助该企业了解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决策,海风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提出三个方案进行税收分析:方案一:让利(折扣)20 %销售,即企业将10 000元的货物以8 000元的价格销售;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即企业在销售10 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 00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仍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 000元货物的同时,向购货人赠送2 000元现金。企业决策者根据不同促销方案的涉税情况做出决策。 二、分析点评 (一)筹划分析 现以销售10 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公司每销售10 000元商品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00元。具体计算分析如下: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 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0 000元的商品作价8 000元(购进成本为含税价7 000元)销售出去。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利情况是: 应纳增值税额=8 000÷(1+17%)×17%-7 000÷(1+17%)×17% =1162.39-1017.09 =145.3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 000÷(1+17%)-7 000÷(1+17%)-600]×25% =63.68(元)

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方法

企业设立税收筹划方法 来源:作者: 营过程中能否获得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与设立过程中的各种筹划分不开,而纳税筹划是最为重要的筹划之一。企业设立过程中纳税筹划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今后经营的整体税负,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正常发展。一般而言,在企业的设立过程中,纳税人可以从企业的性质、从属机构、优惠年度的选择、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等方法进行筹划。 一、企业性质的筹划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1)根据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可以把企业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三类性质。从法律角度来讲,公司企业属于独立法人企业,出资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独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出资者需要承担无限责任。(2)根据有限公司是否能够发行股票,可以把有限公司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3)根据出资人的不同,企业可以划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外资企业还可以再细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三类。国家从政治或经济方面的考虑,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规定不同的征税办法,正是这些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同,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一)内、外资企业的选择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所谓外资企业是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三类。 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税收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三大部分。 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两档,这主要是照顾投资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大,分别为15%、24%两档,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1~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般都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适用其他各税的税种数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6个税种。 (二)中外合资企业类型的选择 中外资企业可以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形式,三类外资企业,其适用税种、税率基本一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可以分为紧密合作型和松散合作型两种形式。紧密合作型组成了新的法人企业,在税收上完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对于松散合作型企业,没有成立独立的法人,不能完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

学习纳税筹划课程的心得体会

学习纳税筹划课程的心得体会 近段时间在校学习了纳税筹划这门课,学习过程中,认识到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下面与大家分享我在学习中的一些心得体会。通过对纳税筹划国家税收政策方面的学习和理解,使自己增加了不少知识,特别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为企业合理避税及节税、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节约资金起到了较大的作用,现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做一探讨。所得税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一、纳税筹划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 纳税筹划是指一种经济活动,即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等事项的预先安排和筹划,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纳税筹划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不管税制设计得如何合理,也不管最终税负是如何的公正,税收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种负担,都会影响纳税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因此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纳税筹划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影响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贷计价方法等。这些方法会受到税制、

通货膨胀、资金时间价值等因素的影响,税务筹划可以利用这种影响因素和采取合适的方法来达到节税目的。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实施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考虑到不同税制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 第二,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 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 第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

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分析

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分析 【10/17/2002信息】一、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投资区域过于集中,且区域特色不够明显 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港澳地区,最近几年,主要集中于港澳地区和美国、欧盟、日本等20余个发达国家和地区。这种过于集中的地区分布、不但不利于分散风险,而且往往造成我国境外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竞相压价,不但损害了自身利益,也影响了国际市场的开拓与发展,而且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形象。同时,我国企业没有较好地把自己的技术优势与所投资国家和地区的产业政策、资源优势、市场条件和消费水平结合起来,没能形成独具特色的投资优势。 (二)投资规模有限,投资方式单一,融资渠道较少 众所周知,我国跨国企业投资规模小,销售收入不高。而且投资方式也较单一,目前在境外投资企业中,对外投资方式仍有78%属于新建,兼并收购仅占22%,且经营方式以合资为主,所有权的安排以少数股权居多。此外,从融资渠道上看,我国企业海外经营活动的规模亦受到很大限制。一般来说,大型跨国公司不是有自己的财务公司之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就是在境内外有密切联系的金融伙伴,而我国从事海外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很少有自己的财务公司,又没有对外担保权与对外融资权,因此,很难在国内外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渠道筹集资金,难以与国际市场中堪称“航母”级

大企业进行市场份额的争夺。 (三)没有明确的跨国战略投资目标 跨国公司是一个全球化的经济组织,战略投资是其海外投资的一大特点。跨国公司境外投资是战略投资,从长期利益出发,先立足,后发展,再扎根,目的是占领市场。这与个别中小企业寻求短期利益甚至欺诈行为形成鲜明的对比。跨国公司把母子公司看作一个整体,各子公司之间联成一体,在全球范围内协调行动,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配置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而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大多数是中小企业,缺乏真正的跨国经营意识,一般只求“投资少、见效快”,缺乏打开国际市场的战略目标。总公司没有统一的全球战略,子公司之间是孤立的、分割式的经营,各地的子公司不能联成一体,各子公司仅与母公司进行双向联系,整个公司没有形成统一的全球网络,子公司不能在全球范围内协调行动,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四)管理水平有限,服务较差 我国许多企业跨国经营管理不善,如母子公司关系没有理顺,行政性管理色彩很浓,基本上是粗放型管理,使海外子公司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及独立灵活的市场应变能力,从而使得成本中的管理费用过高;一些企业的母公司尚不具备条件去有效地监督海外企业的资金动作状况,子公司的财务状况混乱。 二、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也表明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确实面临不少的困难,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着手进行。从财务的角度出发,进行税收筹划则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税收筹划概论 案例分析题 张先生是一位建筑设计工程师,2017年,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工作时间10个月,获取报酬30000元。那么,这30000元报酬是要求建筑单位一次性支付,还是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呢 答案:若按一次性支付,张先生获取的报酬30000元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劳务报酬收入20%的扣除费用,适用30%的税率,则张先生应该缴纳的税额为: 30000×(1-20%)×30%-2000=5200元 若分10个月支付,则每月获得的劳务报酬为3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大于800元且没有超过4000元,可减除800元的扣除费用,适用20%的税率,则张先生一共需要缴纳的税额为: (3000-800)×20%×10=4400元 由于分10个月支付劳务报酬的应缴税额比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应缴税额少800元(5200-4400),则张先生应选择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 第二章公司设立的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题 【案例1】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 在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A,在内地设立了常设机构B。20×7年3月,B机构就20×6年应纳税所得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0万元,其中: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100万元;②利息收入45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50万元;③从其控股30%的居民企业甲取得股息200万元,无相关费用及税金;④其他经营收入100万元;⑤可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及税金合计100万元。上述各项所得均与B 机构有实际联系,不考虑其他因素。B机构所得税据实申报,应申报企业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

文化类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开题报告 题目文化类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研究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 (一)背景 据统计,2004年以来,全国文化产业年均增长速度在15%以上,比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速高6个百分点,保持了高速增长的势头。2008年以来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文化产业逆势上扬,其消耗少、污染低、附加值高等优势进一步凸显,成为经济寒冬中的一股暖流。2009年上半年,我国文化产业增速为17%,大大超过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的增速。文化产业增长势头强劲,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上升,为我国加快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了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改变文化产业在经营、制度上的缺陷,加快文化产业“走出去”的步伐,国务院于2009年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家战略性产业,并为文化类企业提供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为文化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二)意义 在我国,税收筹划虽然开展较晚,但已经渐渐被人们所认识、了解和实践。然而税收筹划的研究对象基本上是高新技术企业、房地产企业,对文化类企业的研究比较少。该篇论文笔者把对象定为文化类企业,参考大量文献,对文化类企业税收筹划进行研究,对税收筹划在文化类企业的应用提供了一些帮助。随着税收筹划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对文化类企业税收筹划研究也将不断深入,税收筹划对企业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三)文献综述 1、国外关于文化类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研究 在西方国家,对税收筹划的研究由来已久,最早大约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意大利。那时税务专家的地位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范围中已经包括税务咨询业务。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做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

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方案,一般是指进行工作的具体计划或对某一问题制定的规划。下面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LT集团为一间香港上市公司,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在国内设立全资附属投资子公司,专门从事燃气业务投资、开发和运营管理的专业化燃气投资管理公司,主要业务涉及城市管道燃气建设经营。通过与目标市场内最具实力和市场规模优势的国有燃气生产、销售和储运企业的合资合作,在近10年时间内先后在10个省49个市投资成立了四十九间控股或联营企业,年销售各类燃气亿立方米。 迄今为止,集团公司旗下的营运项目覆盖了中国内地之华东、华南、华中、西南及东北等地区,员工总数已达14200人。LT集团因而快速成长为目前国内业务覆盖区域最广,终端用户最多,规模最大的跨区域燃气供应和服务商之一。 集团总部(即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主要从事项目投资、资本运作、企业文 化与品牌建设推广、控股公司的管理与控制等,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集团总部下设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策略规划部、工程部、投资评审部、公共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工商市务部、法律事务部、安全及风险管理部、采购部、市务及客户部、人力资源部、综合行政部、编辑部、资讯科技

部等16个职能部门,并在成都市、沈阳市设立了分公司。LT集团对各控股/联营公司的财务管理采取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委派制,并对外派财务人员进行定期述职。LT集团财务部负责建立各控股/联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系统并负责推广,负责收集、处理各控股/联营公司的财务资料信息,同时负责收集各公司税务筹划信息,协助各公司进行税务筹划;LT 集团内部审计部受各控股/联营公司董事会委托每年对各公司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进行内控评价。 缺乏集团整体筹划系统 集团对税务筹划未进行系统安排,无论在人手上,还是职能上,都未能充分体现,也未针对集团自身以及各控股/联营公司情况制定具体税务筹划方案,造成项目财务人员以及各公司财务经理凭自己的税务筹划知识与经验各显神通,未能做到好的税务筹划方案共享。 投资活动筹划不足 集团在组建部分合资公司时没有对注册地点选择进行统一要求,导致部分公司因未设在当地经济开发区或承诺享受与当地经济开发区同等优惠政策的地点注册,而未能享受更大的优惠。对个别符合条件的控股/联营公司未能灵活运用注册资本税务筹划。在运用再投资退税政策上略显不足。 筹资活动筹划不足 集团未设立集团财务中心,部分控股/联营公司资金富

纳税申报实训心得体会

纳税申报实训心得体会 纳税申报实训心得体会一 一周的“网上纳税申报”实训结束了。在这一周的实训里,我们的专业知识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这一周里,我们主要对“1.税务登记、领购、开具和保管发票;2.增值税纳税申报;3.消费税纳税申报;4.营业税纳税申报; 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6.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7.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实务; 8.印花税实务; 9.城镇土地使用税实务;10.房产税实务和车船税实务”进行深入地学习,使我们既能掌握最新的理论知识,又能熟练掌握税务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表等实践操作技能。 在这个学习和联系的过程中,我发现纳税申报是一门实务与理论结合性很强的学科,尽管我学过这门课,但是当我第一次操作具体业务时,觉得又和书上有些不同,实际工作中的事务是细而复杂的,只有多加练习才能牢牢掌握。这次实训最主要目的也是想看看我们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公司实际操作的实务区别在哪里,相同的地方在哪里,如何执行一些特殊的账户,如何会计处理等等。带着这些问题,我在这一周里学学问问,让我对这些问题有了一定的解答,达到了这次实训目的。 通过这次实训,我对税务机关工作和企业会计工作有

了较深刻的熟悉。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治理与被治理的关系,决定了纳税环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其义务是纳税,税务机关除了依法履行职责之外,应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舞弊行为,努力创造一个全社会都能体现公平的纳税环境。企业应依法组织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为企业的发展和决策提供信息基础。两者只有实现有效的协调,国家才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企业才有稳定的发展环境。 实训内容中要求我们做到税负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也是纳税筹划的动机。在此动机下,企业务必要尽可能减轻税负;尽可能减少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成本;尽可能推迟纳税以获得时间价值。这就要求财务会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纳税申报流程,熟识纳税筹划相关程序和理念,最大最多的为企业节税。 通过这次实训也更让我看清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除此之外拥有一颗上进心,进取心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工作中仅靠我们课堂上学习到的知识远远不够,因此我们要在其他时间多给自己充电,在扎实本专业的基础上也要拓宽学习领域。同时在实际的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要多像他人请教。实际沟通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如何与人打交道是一门艺术,也是一种本领,在今后的工作中也是不能忽视的。马上就要进

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分析

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分析 一、税收筹划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一)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二)税收筹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所以税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纳税人的既得经济利益,与纳税人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相背离。这就要求纳税人认真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论文网 (三)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国际间的税收制度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地区间、部门间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目前宏观控制的主要内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在税收制度的制定上,在诸多税种上都制定了一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产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国情不同,税收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不征或少征所得税,税率有高有低,税基有大有小。这就使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大的操作空间。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税收筹划目前并没有被我国企业所普遍接受,许多企业不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除此之外,理论界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筹划广泛开展的一

税收筹划 企业利益最大案例分析

税收筹划企业利益最大案例分析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税收筹划是每个企业都必须有的一个环节,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制定合理的税收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公司的损失,让公司利益最大化。 本文将以某研究所企业设立、经营活动中的会计核算、职工薪酬三方面管理决策中的税收筹划实例,表明通过加强对企业税收筹划在管理决策中的应用,来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保证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一、企业设立决策的税收筹划 某研究所为使剩余资金充分发挥效能,实现收益最大化,有意向投资设立一家下属公司,希望公司设立后能使单位获得更大的收益水平,同时税负最轻,这就需要对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决策。 如果决定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投资设立一个新企业,将面临成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决策的选择。对企业的税收有直接的影响。从法律地位上讲,子公司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根本区别所在。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是一种法律上财产权益关系,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子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包括独立纳税的义务。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业务活动的结果由总公司承受,总公司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的设立只须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营业手续即可,因此,分公司一般不独立履行纳税义务,而将全部的经营成果都汇总到总公司一并纳税。 一家盈利情况较好的企业,拟投资设立一新公司,预计这家新公司未来3年均会出现经营亏损,经过税收筹划,企业应做出以非法人身份投资设立分公司的管理决策。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可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如果当无税收优惠的企业投资设立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机构时,适合设立子公司,以使子公司在独立纳税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除税收因素外,企业在决定采用何种组织形式时,也要考虑分公司与子公司在其他诸多方面存在的差异:如分公司无独立经营权与决策权,而子公司有独立经营与决策权;分公司不能独立签署合同,子公司能签署合同;分公司设立程序简单,费用低,子公司设立程序复杂,费用高等,以此进行综合的判断。 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会计核算的税收筹划 通过会计核算也能进行税收策划,必须“未雨绸缪”。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按照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和特点,设计企业的全部业务和经营活动,通过会计核算结果的变化,实现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会计核算是整个税收筹划方案的起点和终点。 合同文本设计是企业“分别核算”的基础环节,财务核算是企业“分别核算”的核心环节。如果两项业务分别核算会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企业价值最大,那么企业在承接业务时,便可与客户确定两份不同业务合同。如果两项业务合并核算会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企业价值最大,那么企业在承接业务时,便可与客户确定一份单一业务合同。

研究论文:我国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研究

102812 税收理论论文 我国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研究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业都发展了起来,其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大,企业税收筹划也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么,什么是税收筹划呢,其实,到现在税收筹划都没有一个准确清晰的概念,不同的人对税收筹划有不同的看法和见识,因此,许多人对税收筹划的概念都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纳税人税负的一种经济行为。然而,我国企业税收筹划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因此促进我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并且提高我国企业经济效益至关重要。 二、企业税收筹划开展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

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税收筹划的意义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许多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使企业达到绝对减少税额负担、相对减少税收比例、延缓纳税时间。从而达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天性。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仅要求总收入大于总成本,而且要求总收入与总成本之间的差额最大。在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要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使总成本最小化。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将减轻税收负担作为一个重要的方式,从某个意义上来说,企业是税收筹划最大的受益者,税收筹划的最大功效是满足了企业降低纳税成本的需要[1]。 (二)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逃税行为企业要想进行税收筹划,只有深刻理解、掌握税法,才能领会并顺应税收政策导向,做出理性抉择。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经济占统治地位,国有企业统收统支,“大锅饭”效应较为普遍,经济主体法制观念不强,使得企业和个人或不关心税制,对其中条例不闻、不问、不懂;或全凭人情关系,以言代法,以言代税,税收意识淡薄。企

税收筹划思路

企业税务筹划的五种思路方法 税务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经济行为。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项“双向选择”,不仅要求企业依法缴纳税款以及履行税收义务,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治税”。企业税收筹划在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可采用以下方法开展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 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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