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日报:【年终盘点】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事件0

【年终盘点】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事件

知识产权日报讯,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被告人吴贵、杨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分处罚金12万元和8万元,没收贴有伪造的实德商标标识的塑钢型材6.9吨、贴有伪造的海螺商标标识的塑钢型材34.155吨、伪造的海螺注册商标标识27

卷及产品合格证6750张、伪造的实德注册商标标识37卷及产品合格证3600张,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人吴贵等人冒用刘某的名义,在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一制造销售塑料板、塑料管、塑料型材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潜江市某塑料制品厂,并聘请被告人杨翔到该厂负责车间生产维护工作。期间,被告人吴贵、杨翔从别处购得伪造的实德、海螺的注册商标标识后,将该商标标识用于自己生产的塑钢型材,并对外销售。2012年4月19日,潜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发现被告人吴贵经营的潜江市某塑料制品厂生产销售伪劣的塑钢建材,即于当日赶该塑料制品厂查获贴有伪造的实德商标标识的塑钢型材6.9吨、贴有伪造的海螺商标标识的塑钢型材34.155吨、伪造的海螺注册商标标识27卷及产品合格证6750张、伪造的实德注册商标标识37卷及产品合格证3600张,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杨翔。被告人杨翔被抓获后,按公安民警的要求通过电话通知被告人吴贵到该塑料制品厂接受调查,被告人吴贵随即赶至该厂,如实向公安民警供述了其实施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贵、杨翔未经实德、海螺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种塑钢建材上使用伪造的实德、海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潜江市某塑料制品厂系被告人吴贵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范畴,故被告单位潜江市某塑料制品厂依法不能构成单位犯罪,本案仅应追究被告人吴贵、杨翔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潜江市某塑料制品厂不负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知识产权日报:新法解读|浅析商标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关系 ——商标

新法解读|浅析商标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关系——商标 商标权保护中十指相扣的两只手——浅析商标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关系 一、联想是商标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存在的基础 商标混淆理论与商标淡化理论是商标权保护的两个基本理论,是商标法律制度的两大基石。从名称和理论框架上看,两个理论自成体系,但是如果我们探究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产生历史,两套理论在商标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商标侵权行为适用混淆理论还是淡化理论的判断,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不是完全割裂的,而是紧密联系的,它们构成了商标权保护的两大基石。这两大基石不是分开的两只脚,而是十指相扣的两只手。 人类生活在一个由各种各样的符号、标志组成的世界里,商标就是随着人类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商品种类的逐渐增多,被人们用来指示商品来源的特殊标志。从人类意识活动看,商标之所以能够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就是因为人脑能够在商标与具体商品之间建立起特定的联系。人类作为高智商动物,大脑意识活动的基本思维模式之一就是联想。联想是各个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组织构筑商标法律制度的两大理论即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联想这种思维模式,人类就没必要构筑商标混淆理论,更没必要构筑商标淡化理论。商标混淆理论主要用来惩戒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不正确联想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淡化理论则主要用来惩戒通过让消费者不正确地联想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合作、许可等关联关系,从而削弱、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消费者头脑中的印象的商标侵权行为。这里的联想就是通常所说的误认,淡化中的误认通常指在最初选购商品或服务时产生误认。 二、从商标制度发展历史看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关系 商标淡化理论出现前,在当时的欧美国家,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全部适用混淆理论。比如在美国,法院在判定混淆可能性时,要考虑商标的强度、两件商标的相似程度、商品的相似程度、实际的混淆情况、被告使用自己商标的真实性、被告商品的质量、购买者的经验等多种因素。在上述因素中,商标强度与商品关联程度即商品类似程度这两个因素之间是相互影响和联系的。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的标准是,商标强度越大(显著性强,知名度高),商品关联认定标准就越低。有的法院为了保护某些高知名度商标,将关联商品认定标准定得太低,以致违反了公众对关联商品的客观认识。这种为保护驰名商标(well known trademark)而将毫不相关的商品认定为关联商品的司法保护模式受到了一部分学者、法官及公众的抨击,但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法院又不得不“出此下策”。商标混淆理论适用于所有商标侵权案件的不足日益明显。在上述背景下,德国法院率先提出商标淡化理论。19世纪20年代,学者弗兰克·谢科特通过文章和国会证词,将淡化的理论和概念引入美国,随后不断发展成熟。 从淡化理论产生的历史可以看出,淡化理论是在混淆理论不能很好地适用于所有商标侵权案件时,专门适用于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侵权案件(主要针对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

项目管理周报

营销系统日报/周报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日报/周报管理、费用管理及项目管理,规范营销系统工作汇报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别销售经理。 3. 职责 3.1 各级销售经理应按公司要求,在营销OA上填写日报、周报; 3.2 团队负责人每周应查看所辖销售经理填写的日报、周报,并及时与销售经理进行沟 通; 3.3 市场部日报、周报管理人员负责销售经理日报、周报填写情况的检查、统计以及按 日报记录核对费用报销; 3.4 团队负责人(副总监级)应每周填写周报,由营销总监负责检查。 4. 定义 4.1日报是销售经理每天填写的工作情况及费用状况描述; 4.2 周报是销售经理每周末填写的下周工作计划。 5. 流程 5.1销售经理原则上每天在营销OA上填写当天日报表,如在外开展业务不便填写时, 至少一周内填写2次日报。保证当周日报填写的完整性,并实时反映费用的使用情况; 5.2 销售经理每周一前必须填写本周工作计划; 5.3 日报、周报管理人员每周一对销售经理的日报填写情况进行检查,并在《销售__部 日报、周报填写情况表》中登记日报、周报提交情况; 5.4日报、周报管理专人在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对《日报、周报统计情况》分 析汇总,编制《X月日报/周报填写情况通报》报营销总监审批并在营销OA中通报。 6.考核标准 6.1市场部日报、周报管理人员每周应不少于2次检查销售经理日报、周报的填写情况; 并作为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检查人员,对营销系统日报、周报的管理结果负主要责任,在其绩效考核中作为专项工作进行重点考核; 6.2销售经理未按规定填写日报、周报时,市场部应对其及时提醒,同时通知其团队负 责人,每月末在《销售岗位月度绩效考核表》“工作汇报制度的执行”项进行评分; 6.3 对于每月连续7天未填写日报的销售经理,扣发全部绩效工资; 6.4 每月累计10天及以上未填写者,按旷工处理,扣发当月全部工资; 6.5 年度中累计满30天未填写日报、周报者,立即予以辞退; 6.6以上考核措施可同时进行。 7. 附件 7.1《营销___部月度日报/周报统计表》及示例 7.2《销售经理日报表》及示例 7.3《营销工作周报表》及示例 7.4《销售岗位月度绩效考核表》及示例 8.本管理办法自20××年×月×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市场部。

4.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附件4: 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参考件) (2012年1月-2014年12月) 二O一四年五月

填写说明 一、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由示范企业填写。 二、报告的各项内容填写应按照表格项下的要求认真填写,切忌空话、套话。 三、本报告文本需打印(A4),若手写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一式三份,必须每份签章。 四、本报告需提交电子版,电子版发到部科技司基础处龙海斌:longhaibin@https://www.360docs.net/doc/7613409803.html,。 五、本报告每项表格不够填写相应的内容时,可以另外附加页。 六、本报告内容栏目没有涉及的事项,可以另外附加页。

一、示范企业概况 要求:概括填写企业规模、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和在行业中的地位,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成果、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概述企业在所属产业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情况,具体分析企业在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员工知识产权教育及建立评价改进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的情况。

三、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投入和整合利用状况,总结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提高有关人员知识产权意识和素质、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增加知识产权积累等有关情况。 四、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情况 要求:结合本企业知识产权主要类型总结知识产权运用方式方法,提炼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特色,如知识产权转化推广;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工艺、关键零部件或针对目标市场开展知识产权布局;运用知识产权开展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专利运营等商业运营;参与产学研合作或加入产业联盟实现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积极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或主导、参加标准制定;开展知识产权交叉许可;积极维权应对纠纷等。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取得的成效,有真实数据支撑,重点突出知识产权积累增加、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以及企业市场地位、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提高及经济效益增长、促进转型升级等情况。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政策把握等方面较一般案件难度偏大。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此类案件竖立标尺。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10起案件中有3起通过淘宝销售,利用网络售假犯罪多发。 典型案例一: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 事实: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2011年,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评析:2013年6月,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案例二: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2008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方式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论坛,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评析:2014年2月,检察院对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诉。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办案之初,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 典型案例三:同伟图文公司、何爱伟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被告人何爱伟是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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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摘要: 随着科学不断的发展,科技的突飞猛进,经济的强势发展,各国之间的资源争夺,科学技术发展使得人类从工业经济时代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单单只体现在物质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更是发展经济不可或缺的成分,也成为了经济上的一种财富资源,企业之间的竞争,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更少不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起步阶段较晚,保护制度及不完善,经验不足,监管不到位,审批进度缓慢,审查不严,保护范围不明确,执法力度不大,导致诸多假冒产品流向市场,出现产品窜货,技术泛滥盗用,技术、品牌侵权,上诉无方。加上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不重视,盗用或未对自主研发技术加以保护,更加扰乱了市场竞争的合法秩序,破坏了企业甚至国家的声誉。 本文通过论述知识产权的定义,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提出我国在专利、商标的审查程序及标准的弊端,来体现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并从个人亲身经历的知识产权代理工做中给予一些建议接解决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经济时代保护制度市场竞争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及我国发展的历程概述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知识产权(IP)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外观设计,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和形象等。法律上,知识产权体现为对于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的保护。①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通俗的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不是实物,而是一种脑力智慧的客观体现或智慧的产品,但它跟房子、汽车一样具有价值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极为有限,甚至是很陌生,这也导致很多人的智慧成果被利用、盗用及不合法行驶。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也较晚,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建设,《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相继出台,《商标法》的出台,也是我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此期间,我国还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迩诺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 协议》等多个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TRIPS的诞生,不但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而且还提出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保护要求,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得原来差异较大的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统一到了同一个最低保护标准上,它对今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乃至各国经济贸易关系

工程例会及施工日志(日报)管理制度

工程例会及施工日志(日报)管理制度 为及时了解和及时解决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施工中各环节、各专业、各工作(序)之间协调、平衡的工(操)作;及时记录、上报当日主要工作安排的完成情况及质量、安全、机械、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施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管理职责及范围 1.1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和各参战单位召开工程例会,必要时邀请监理及业主参加,工程部负责项目工程例会纪要的整理、发放及与会人员的签到。各专业分包单位、各施工队按本单位的实际,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工程例会。 1.2 从项目经理部组建之日起,各相关单位、相关部门、各施工队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填写施工日志,记录当日施工现场的相关工程进度、主要节点时间、劳动力、机械设备、工序交接、等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1.3项目部工程部负责填报整个工程施工日报,于当日16:20分前报业主和监理单位。 1.4各专业分包单位、各施工队要指定专人负责填报施工日报,于当日16:00分前报项目部工程部。 2. 工作内容、程序及要求 2.1 项目部每周五上午9:00(若业主工程例会或其他原因引起变化的项目部将提前通知各单位)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组织项目有关人员和各参战单位召开项目工程例会。 2.1.1 项目例会应解决如下问题: (1)上周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 (3)分析工程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5)定期检查情况通报; (6)其它有关事宜; (7)急待需要解决的有关事项。 2.1.2 项目工程例会必须形成书面纪要,由工程部负责整理,并负责发放到各有关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项目部相关部门。 2.1.3 工程部负责与会人员的签到。 2.2项目副经理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施工日志,记录当日施工现场的相关工程进度、主要节点时间、劳动力、机械设备、工序交接、等其他相关工作情况或指定的各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填写施工日志,自项目经理部组建之日起,直至工程竣工止必须认真、及时填写,不得涂改,不得撕毁,不得遗失。已记满的日志应交由工程部资料员统一妥善保存,以备工程交工时提供给业主。 2.2.1 施工日志记录中应填写的内容有: (1)主要工作安排、工程量完成情况: a.当日或近一周内主要工作安排; b.劳动力进场安排; c.主要工程节点开始和完成时间及完成情况; d.日完成的工作量; e.累计完成的工作量。 (2)物资、机、电、设备进场及报验情况。 (3)设计变更、施工过程中采取的临时特殊措施。 (4)工序交接、会签、隐蔽及工程验收(记录工序名称、交接、会签单位、验收结果及存在的问题)。 (5)施工中的各类签证(包括设计图变更、材料代用、工程量变更、业主指令、现场条件变化发生的签证)。 (6)大型施工机械进、出场及进场验收。 (7)质量、安全、机械、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结果。 (8)影响工程施工的主要因数(如天气、停电、停水、材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与被告温州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四案 【基本案情】原告享有Microsoft Office、Microsoft Server、Microsoft Visual Studio、Microsoft Windows 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了上述计算机软 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支付部分赔偿金,并正版化其所应用的上述计算机软件。 【入选理由】温州地区一些大规模应用计算机局域网的企业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系统软件、办公软件、设计软件,本四案给类似企业敲响了警钟,应当提高尊重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意识,主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 2、原告钱月顺与被告彭建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钱承恩馄饨”商品及服务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原告钱月顺为“平阳钱承恩馄饨”的个体经营业主。被告彭建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外卖名片上使用“平阳钱承恩馄饨”字样,并于开设“钱承恩馄饨”店,用“钱承恩”作为门店招牌,并在左上角使用“平阳”字样。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2项的适用提供了借鉴,也为温州地区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违法经营生产。 3、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名虎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打火机商品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8 万元。被告提起上诉,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 【入选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同区域同行业的竞争者,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权利人为原告的情况下,销售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图案的产品,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因难以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标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区域同行业竞争关系,法院从重确定因侵权所承担的赔偿数额。 4、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与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祥好、陈定益及第三人浙江显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主张被告郑祥好、陈定益非法获取原告的产品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为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使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推销、展示与第三人向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完全一样的样品,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消除不利 影响。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各秘密点仅为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知识产权

从枫叶诉鳄鱼案件说起 一、案情回顾:1993年鳄鱼公司授权同益公司在北京贩卖鳄鱼牌皮鞋、皮带、皮夹等皮革制品和卡帝乐牌男装、女装、童装服饰系列等;授权书使用期从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止。同年,同益公司与百盛购物中心签订设置专柜合同,约定:百盛购物中心同意同益公司自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止在该中心内设置专卖柜,双方联合销售鳄鱼牌和卡帝乐牌商品。1994年4月,同益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北京服装一厂所属的经营部以每条188元的价格购买枫叶牌男装西裤26条,随后将其中25条西裤的商标更换为“卡帝乐”商标并以560元高价进行销售。于是,原告服装一厂以被告百盛购物中心构成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根据审理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将鳄鱼公司、开发促进会追加为共同被告,1994年6月,同益公司因喂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199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定开发促进会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公司损害了北京服装一厂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同益公司履行本案民事责任,故判决:一、被告开发促进会在《北京日报》上代原下属企业同益公司向服装一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开发促进会赔偿原告服装一厂商业信誉损失及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 二、商标反向假冒的理论介绍 (一)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概念 商标反向假冒的概念来源于美国1946年的兰哈姆法,该法律第1125条第127款在界定这一行为时的一组词是“rerverse passing-off”,字面的意思就是“相反的骗卖”或“颠倒的骗卖”。在我国直到上个世界末这一行为才纳入到人们的视野当中并为我们所探讨,前文的枫叶诉鳄鱼一案就是一起有重大影响力的反向假冒案件,在当时的社会,由于《商标法》还有许多缺陷之处,并未有及时的修改于完善,所以当时的这个案件最后法院主要是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判决的,十四年之后在回过头来进行反思,也许会有更大的收获,2001年《商标法》进行了修改,根据我国的立法规定,所谓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的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学术界大家对这一行为的概念界定也存在很大的分歧,目前比较通说的观点就是学着郑思成所下的定义:“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而撤换他人合法贴附的商标后,再讲商标投放市场的行为。”也就是说完成这一反向假冒的行为首先行为人主观上须是故意的心理态度,而且具有欺诈的故意在其中,即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使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和商品的权利人分离的这种主观故意。其次,客观上实施了去标示的行为,即客观上实施了更换或者去除他人注册了的商标并更换为自己的商标,并且再次投入市场进行获利。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 被告:黄善旺 【案情】 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朱志强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三: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5年) 案例1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起点中文网”运营商。在本案诉讼前,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因著作权合同纠纷发生诉讼,

并已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之后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并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手机阅读基地和畅听网上使用该小说。原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205.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永生》作品以及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永生》作品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 本案的原、被告均是国内知名的网络小说门户网站,涉案网络小说《永生》虽然只是一部小说作品,但作品畅销,字数超过500万字,在搜索排行榜上排列第一,法院依法作出了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判决,体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案例2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论新型知识产权

论新型知识产权 ——以商业秘密权为例 【摘要】 (2) 第一章商业秘密的概述 (3) 1.1商业秘密定义 (3) 1.2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 (3) 1.3商业秘密的范围 (3) 第二章从中兴商业秘密被泄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 (4) 2.1中兴员工向华为泄密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 (4) 2.3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5) 第三章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问题 (5) 3.1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6) 3.2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 (6) 第四章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6) 总结 (7) 参考文献 (8)

【摘要】:自1886年美国一个小商店卖出了第一瓶可口可乐饮料,一百多年来,这种神奇的饮料以它不可抗拒的魅力征服了全世界数以累计的消费者,成为了“世界饮料之王”,而“可口可乐”也在近年来连续多次蝉联全世界最有价值的品牌。可口可乐的成功,不仅靠广告宣传和独特的营销方式,还有那神秘且独特的产品配方,其配方从诞生至今也保密了一百多年之久。 可口可乐公司有一个著名的经营信条:保住秘密就是保住市场。法国一家报纸曾打趣道,世界上有三个秘密是为世人所不知的,那就是英国女王的财富、巴西球星罗纳尔多的体重和可口可乐的秘方。事实上,可口可乐的配料是众所周知的,神秘的是在可口可乐中占不到百分之一的配料。神秘配方是可口可乐公司绝对的机密,尽管众多竞争对手高薪聘请高级化验师进行破译,但是还是没能成功解开。为了保护这份配方,它的三种关键成分被三个高级职员掌握且身份绝对保密。同时规定只能凭脑子记住配方,不能有任何方式的书面记录。正因为如此严格的保密措施,才使得可口可乐这么成功。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商业竞争的愈来愈激烈,“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因而,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成为人们的共识。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商业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 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记者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侵权案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诚”)是浙江省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侵权,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王牌: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2、数十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的裁定书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广东省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现,两者并非“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过两审辩论苦战、据理力争,“华诚”终于艰难完胜。 名牌包装遭模仿万向愤然起诉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童松青 (首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若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万向产品的外包装以“蓝、白、蓝”基本色彩为主,各种仿冒产品都照样画葫芦,不细看还以为都是万向的产品。仿冒品价格低廉,质量也低劣。 万向决定维权,把“仿冒者”之一萧山伟刚厂告上法院,称其仿冒包装是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日报: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

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 《商标法》除保护在先商标权外,亦在一定条件下对其他在先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权利。其中,姓名权是评审案件中并不常见的一种在先权利,但涉及该项权利的评审案件近年来有增多的趋势。本文将结合乔治·阿玛尼商标争议案对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在先姓名权的适用条件进行阐述。此案还涉及《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的适用问题,为突出姓名权保护问题并节省篇幅,其他情况本文予以省略。案情 申请人:加·莫德菲尼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第1560251号乔治·阿玛尼商标 一、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是:乔治·阿玛尼是申请人创始人、世界最为著名的时尚品设计大师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中国所有媒体报道,都直接将GIORGIO ARMANI的英文名称音译为乔治·阿玛尼。争议商标与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擅自将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注册为商标,给GIORGIO ARMANI 先生造成了损害,直接侵犯其姓名权。GIORGIO ARMANI先生委托申请人在中国维护其姓名权。被申请人是专门从事国际品牌服饰销售的公司,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虽称“乔治·阿玛尼”是“GIORGIO ARMANI”的译音,但被申请人认为译音可以有很多种译法,用不同的中文表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就有阿玛妮、阿马尼、乔治奥·阿曼尼、亚曼尼等。争议商标不存在仿冒或相近的情形。对姓名权的保护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争议商标不是“GIORGIO ARMANI”人名的音译,即使读音相似也纯属偶然,未侵犯GIORGIO ARMANI的姓名权。请求维持争议商标。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0年2月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4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去污剂、上光剂、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上。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乔治·阿玛尼先生的个人身份证与维权声明复印件、公证书原件及中文翻译等可以证明GIORGIO ARMANI先生授权申请人在中国维护其姓名权的事实。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国家图书馆收藏的公开出版发行刊物《国外纺织技术》(1991年第14期和1992年第14期)、《经济导刊》(1996年第4期)、《江苏纺织》(1992年第10期和1997年第10期)、《中国新时代》(1998年第1期)、《音乐世界》(1999年第4期)、《国际人才交流》(1999年第10期)、《艺术生活》(2000年第1期)上刊登的《92/93秋冬服装流行趋势》、《意大利设计师阿玛尼》、《1992年春夏服装流行趋势》、《霓裳梦》、《谈男装女性化的趋势》、《冰山下的火焰:乔治·阿玛尼——米兰的时装设计大师》、《我爱名牌》、《走进意大利看时装帝国》、《东方面孔上的西方时尚》等文章复印件。这些文章可以证明如下事实:GIORGIO ARMANI先生出生于1934年,于1975年在意大利注册GIORGIO ARMANI S.P.A.(乔治·阿玛尼股份公司)。GIORGIO ARMANI先生作为世界时装界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题.[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

iprdaily:【以案说法】一起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及启示

【以案说法】一起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及启示 【小D导读】 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今年,太仓工商局开发区分局遇到两起因商标许可使用纠纷、由商标权利人(即商标使用许可人)举报而发案的案件。 其中一起侵犯浙江某品牌白水泥案件所涉及的许可期限已过,早已失效,案情较为清晰,且销售侵权商品总量小,只是多数零售商不知内情,因而对这些零售商酌情采取了只没收侵权商品、不予罚款的处罚方式。而另一起辖区某零售店销售侵犯美国某公司的“大嘴猴”(Paul Fran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件(以下简称“大嘴猴案件”)案情较为复杂,本文试图以该案为例,探求工商部门在处理因商标许可使用纠纷引起的商标侵权案件时的合理途径。 一、大嘴猴案件案情 2013年4月2日,太仓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委托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位于辖区内某大嘴猴“Paul Frank”鞋子零售店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大量含大嘴猴图样或Paul Frank字样的鞋子、钥匙圈、钥匙包、伞、围巾和卡包等商品,以上产品经上述两位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立即请示市局领导,获得批准后迅速开始清点商品,准备实施扣押。在清点过程中,该店提供了其上级公司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文件传真件,但举报人员又出具了权利人提前终止该许可合同的通知书和证明送达的《公证书》。因此,执法人员认为举报人员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力排阻挠,依法进行了扣押。 后经调查,执法人员扣押的含有“大嘴猴”图样或“Paul Frank”字样的钥匙包、钥匙圈、伞、围巾等物品是当事人用于赠送给客人的赠品,且来自有许可的生产厂家,塑像则仅用于装饰店面,上述物品均及时进行了发还。涉嫌侵权的鞋子也于强制措施经延期到期之后进行了发还。 从各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大嘴猴(Paul Frank)的卡通图形形象已经在大陆,特别是青少年人群中具有很大知名度,也是近些年新崛起的服装休闲品牌,1997年创始于美国。其品牌历史并不长,但是发展非常迅猛,以其原创的设计、明快的色彩,给人带来独特的年轻时尚感觉。目前,在中国,该品牌的所有人Paul Frank Industries, LLC公司已完成了大嘴猴卡通图形商标、“大嘴猴”中文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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