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会计制度

合集下载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标准化民间非营利组织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票据市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卢图吉诺区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政策法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有效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东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机构。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社团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商业行为为宗旨和本意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每项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有权划分会计划分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储值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商业性外币业务发展时,应当设相应的外币账户。

政府债券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采用业务酿成时的汇率。

民非企会计制度

民非企会计制度

民非企会计制度1. 简介民非企是指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等民间非企事业单位。

与营利性企业相比,民非企在会计制度方面存在一些特殊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探讨民非企会计制度的根本概念、核算对象、会计要素、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内容。

2. 核算对象民非企会计制度的核算对象主要包括资金、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等。

与营利性企业不同的是,民非企的资金主要来自于社会捐款、政府拨款、赞助费用等,并且其主要的支出也是用于公益活动、社会效劳等方面。

3. 会计要素3.1 资产民非企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存货、无形资产等。

货币资金主要是指民非企在银行存款、现金等形式下持有的资金;存货那么包括民非企持有的物资、商品等;无形资产那么包括民非企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等。

3.2 负债民非企的负债主要包括应付账款、捐赠款等。

应付账款指的是民非企需要向他人支付的账款,如购置物资的款项等;捐赠款是指民非企从社会或政府获取的捐赠资金。

3.3 收入民非企会计制度中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

捐赠收入指的是民非企从社会或个人获得的捐赠款项;政府补助收入指的是民非企从政府部门获取的补助款项。

3.4 支出民非企的支出主要包括行政管理费用、公益活动支出等。

行政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公益活动支出那么包括民非企为社会提供的公益效劳所产生的费用。

4. 记账凭证民非企的记账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收入凭证和支出凭证等。

收款凭证用于记录民非企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付款凭证用于记录民非企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收入凭证用于记录民非企获得的收入;支出凭证是记录民非企发生支出的凭证。

5. 会计报表民非企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用于显示民非企在特定日期的资产和负债的情况;利润表那么显示民非企在特定期间内的收入、支出和净利润的情况;现金流量表那么展示民非企在特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情况。

6. 结论民非企会计制度相对于营利性企业的会计制度具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和规定,包括核算对象、会计要素、记账凭证和会计报表等方面的差异。

民非会计制度

民非会计制度

民非会计制度民非会计制度1. 前言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是指独立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愿设立,为满足一定社会需求而进行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如社会团体、基金会、宗教团体等,其会计制度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指导下进行。

本文档将介绍民非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政策、会计核算、会计报告以及审计相关事项。

2. 会计政策民非会计政策是指为完成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告所需要确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核算细则和会计估计方法的综合体。

民非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适用的会计政策,并确保其合规、准确和可比。

会计政策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2.1 会计主体确定民非的法人属性、会计核算单位、监管部门等会计主体相关事项。

2.2 会计期间确定民非的会计年度,通常与日历年度一致。

此外,还应规定财务报表编制的时间和频率。

2.3 会计核算方法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适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货币计量、权责发生制等。

2.4 会计估计方法对于无法准确确定的事项,如长期资产的折旧、坏账准备等,应制定合理的会计估计方法,并在会计政策中明确规定。

2.5 会计制度档案管理规定会计制度的修订、调整和存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制度的及时更新和合规性。

3. 会计核算3.1 会计账簿民非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和增加适当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同时,还应保证会计账簿的完整、准确和规范。

3.2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民非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工具,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查询凭证。

民非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会计凭证管理制度,并确保凭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3.3 费用和收入核算民非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费用和收入。

费用和收入的核算应精确反映业务活动的本质和经济实质。

3.4 资产和负债核算民非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和管理资产和负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

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和负债的真实和准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章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章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章制度目录一、概述 (3)1. 目的及范围 (3)2. 适用对象 (4)3. 基本原则 (4)4. 词汇解释 (5)二、会计准则 (7)1. 资产核算 (9)2. 负债核算 (10)3. 收入核算 (12)4. 支出核算 (13)5. 损益核算 (14)三、会计制度 (15)1. 会计年 (16)3. 会计科目 (18)4. 会计记录 (19)5. 凭证制度 (20)四、内部控制 (21)1. 职责划分 (23)2. 授权管理 (24)3. 监督机制 (25)4. 风险防控 (26)五、财务管理 (28)1. 预算编制 (29)2. 资金管理 (30)3. 资产管理 (31)4. 捐赠管理 (33)5. 投资管理 (34)7. 货币兑换 (36)六、审计制度 (37)1. 审计范围 (39)2. 审计周期 (40)3. 审计程序 (41)4. 审计报告 (42)七、违规处理 (42)1. 违规行为 Conduct (44)2. 责任追究 (44)3. 处罚措施 (45)八、附件 (46)1. 会计科目卡片 (47)2. 凭证格式 (47)3. 财务报表模板 (47)4. 其他参考文件 (49)一、概述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指导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基本假设、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会计分录、报表编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执行本制度时,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1、县政协机关的财务活动实行统一管理,配备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独立核算。

2、财务支出实行预先报批制。

单笔金额在300元以上的大项办公用品,由各委室造出计划交办公室汇总后,提出初步意见,常常务副主席审核,报主席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购置;300元以下的急需、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维护,由办公室主任依据需要批准购置,而后报主席审批;探望、慰问、接待等所需食品、日用品等由办公室主任批条统一到指定地点记账购置,每月结算一次,向主席报告。

5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需经主席(党组)会讨论决定。

3、购置办公用品或其它物品原则上必需由两人以上经手,办公用品购入后,经保管人员验收、登记造册,实行专人保管、发放。

4、财务支出核销实行逐级把关审签制。

对全部财务票据,先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再由常务副主席审核,最终由主席签字方可核销。

公务接待支出核销,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常常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签字核销。

5、实施周清月结制。

本周发生的经济账目,当周推行审签手续,财政人员每月集中核销一次。

6、财务支出单笔开支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要转账结算,2000元以下的支出可以转账结算,也可以现金结算。

7、财政现金严禁外借挪用。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确需借款的,要报主席同意,并在公事结束后一周内报结手续。

8、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财经纪律,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账目清晰,手续完备,保证财务管理有序进行。

每月财务报表分别报送主席阅存。

9、机关全体同志要仔细遵守财经纪律,坚持节俭办事,严禁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全部开支由经办人负责支付,影响恶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进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合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

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民非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范本

民非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民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财务会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核算、报告等。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二)真实性原则: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准确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五)可比性原则:保证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企业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人员,负责企业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二)负责企业财务核算、报告和监督工作;(三)参与企业预算编制和执行;(四)协助企业进行财务决策;(五)负责企业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企业应依法合理筹集资金,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八条企业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资金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避免资金损失;(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四)透明性原则:资金使用情况公开透明。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九条企业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第十条企业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章内部控制与监督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和纠正财务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民非企业财务制度模板

民非企业财务制度模板

民非企业财务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民非企业的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民非企业的所有财务活动。

第三条本民非企业财务制度要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和岗位应按照制度要求执行。

第五条其他相关制度如《资金管理制度》等与本制度相辅相成,如有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本民非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补助、捐赠等,所有资金必须依法合规取得。

第七条财务部门要建立资金管理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资金使用应按照财务预算管理,保证预算在财政年度内不超支。

第九条资金发放应符合规定程序,做好相关记录,保证财务流程合规。

第十条财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进行核查和清点,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和真实。

第十一条部门间的资金划拨必须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二条支出必须按照预算和规定程序执行,必须具备发票、凭证等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支出应合理节约,不得存在虚报、冒领、挪用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每笔支出都要进行严格审批和审核,确保支出原始凭证齐全。

第十五条支出必须按照资金用途分项核算,不得随意支取。

第十六条支出前必须报财务部门批准,并做好支出记录。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要定期对支出情况进行核对和清查,确保支出合规。

第四章财务报告第十八条财务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编制财务报告,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十九条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存在虚假陈述。

第二十条财务报告要按照规定格式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二十一条财务报告要妥善保存并依法公开,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要对财务报告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五章财务监督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要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财务监督要依法合规,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财务监督应定期报告财务情况,并及时反馈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非企业会计制度第26卷第10期xx年10月河北法学HebeiLawScienceVol.26,No.10Oct.,xx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质疑税兵( * ,江苏南京210093)摘要:作为文件术语的法律升级版“,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词不是经过批判性反省和提炼的法律概念,它舍弃了严谨的法人概念,重拾含混的单位话语,以致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内涵混乱不堪、外延模糊不清、体系庞杂无序,其制度价值颇受质疑,需在非营利法人制度的整体框架内进行重整。

鉴于我国现在尚无财团法人与公益法人的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当前可以明确为“公益性的非营利法人”。

关键词: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法人;制度重整:DF51 :A :100223933(10xx6QueriesontheSystemofNon2Dan wei(Law,,210093China)Abstract:Astheupdatedexpression,“non2statenon2enterprisedanwei”substitutesblurrydanweiforthepreciseofofnon2statenon2enterprisedanweithereforehass uchfaultsasde2fective,legalandconflictingrulestructure.Itsh ouldbequeriedandthenreshapedintheofKeywords22danwei;non2pro fitcorporation;reshapingsystem“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是一个具有强烈本土性色彩的法律名词,以至于很难用简明的外语词汇译出其涵义①。

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最早出现于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 办公厅的一个正式文件,有关官员特别强调此概念就是“过去习惯讲的民办事业单位”。

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次使其正式[1]成为法律上的概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对已存在的民办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复查登记提供法律依据[2]。

然而,从“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产生之日起,该制度的内在缺陷就须臾没有消除过,它无声地提醒着我们的立法者:一个不遵循体系化要求的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必将磕磕碰碰乃至错漏百出。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话语系统的语义缺陷“单位”用语并非法律名词,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者就已经舍弃当时通行的“单位”一词而改用严谨的“法人”概念。

但令人遗憾的是,1998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仍重拾“单位”一词作为团体的泛称。

根据该条例第12条,依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换言之,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类型。

该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范围扩张于法人制度之外,产生了语义上的逻辑错误。

首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单位是“指机关、团[3]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

“单位”用语作为团体的泛称,从来与“个体”概念相对,而该条例中作为“法人”术语上位概念的“单位”术语,包括了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合伙),以及非团体(个体)。

“个体”既然不是团体,又怎能被称为“单位”呢?其次,合伙能否被称为“单位”,也值得质疑。

合伙是否为团体,在学说上一直有争论。

通说认为合伙与团体有本质的区别“,前者以实现构成员个人之目的为出发点,以相互间债权的契约关系予以联接,构成员之个性显著;后者超越构成成员之目的,以独立之单一体呈现于社会,构成员之[4]个性薄弱”。

当然也有相反观点,例如台湾学者刘得宽先生认为“:合伙者,可谓为脱离个人后,其独立存在性极薄弱之团体;社团者,乃具有团体独立目的及有机单一性之独立[5]存在性极强的团体”。

传统民法理论将合伙区分为商事合伙和民事合伙。

商事合伙又区分为普通商事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商事合伙就是无限公司,有限合伙就是两合公司,我国的商事合伙形式主要为合伙企业。

合伙和社团之间并非泾渭分明,相反,从极端的合伙到极端的社团之间存在很多阶段,有些团体很难简单地被判定为是合伙还是社团。

民事合伙属于个体色彩最浓的合伙形式,商事合伙属:xx205209(05CFX024)的阶段成果基金项目:xx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物法研究》作者简介:税兵(19712),男,四川自贡人, * 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96—于团体色彩最浓的合伙形式,认为合伙是一种团体的观点仅指商事合伙而言。

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以合伙形式存在,只能是缺乏团体性的民事合伙,能否被称为“单位”颇受质疑。

最后,我国事业单位在法人资格要件上采准则主义,即从成立之时就具有法人资格。

因此,所有的事业单位都是事业单位法人“,单位”就是法人的同义语。

民办非企业单位既然从“民办事业单位”脱胎而来,为什么在事业单位前冠以“民办”二字就要被区隔为个体、合伙和法人三种类型呢?我们只能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中的此“单位”一词已经不同于事业单位概念中的彼“单位”一词。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特性的模糊不清值得回味的是,民办事业单位概念从“事业”到“非企业”的术语转换,其实暗含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涵的重新界定过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属性应该是非营利性而不是公益性。

这一判断可以从相关立法规定中推演出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义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②会组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的定义是“: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③事教育、科技、文化、然,产出资的不同点之外,,,,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具有非营利性特征,但未必具有公益性特征。

:非营利性而不是公益性?换句话讲,存在互益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吗?这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命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到底是社团还是财团?传统民法将组织体划分为社团与财团两种类型。

社团是“人的联合”,即“由每个人对其他人做出意思表示,表明成立一个由他们设想的组织从而设立一个社团[6]。

财团是“财产的联合”,即“一定的财产,经由人格化而有独自的法律生命,不受捐助人的支配,不因人事变迁而影响其财产的存在与目的事业之经[7]营”。

社团有互益性社团,也有公益性社团,但财团均具公益性特征④。

我们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应该是财团而非社团,一个最基本的判断理由就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财产的集合体而非人的组织体。

以民办学校为例,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成立基础于捐助财产“捐助行,[8]为与财团设立,其情形恰如自然人之受孕与出生也”,这与俱乐部、同乡会、行业协会等社团的成立基础是社员截然不同。

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性质是财团,就进而可以导出两个结论:结论一: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该是法人。

大陆法系国家的社团有社团法人和非法人社团(一般称之为“无权)之分,财团则均为财团法人。

虽然传统民法利能力社团”也有“无权利能力财团”概念,无权利能力财团与其被认为是一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财团,毋宁被认为是一种特别财产。

这种特别财产并无独立人格,只能适用附条件的赠与规定(德民第525条,台湾地区民法第412条)或遗赠继承条款(德民第1940条、德民第2192条、台湾地区民法第1025条)。

各国均没有个体或合伙类型的财团,因为个体或合伙类型的财团完全违背财团机理。

财团就是人格化的财产,财团一旦成立,构成其基础的捐助财产就与举办者在法律上区隔开来,成为不同的民事主体。

个体或合伙意味着对财产的独立性和人格化的* 否定,所以“个体性质的财团”与“合伙性质的财团”完全是自相矛盾的法律概念。

结论二: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该是公益法人。

财团就其本质而言,既然没有可以分配利润的成员,作为非营利法人判定标准的“禁止利润分配原则”便自动生效,法律性质为非营利法人是财团概念的应有之义。

同时,互益团体在于使自己的成员受益,既然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成员,又何以谈得上互益性特征呢?所以,财团没有互益性财团的可能性,所有财团都应是公益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性质为财团,当然也就应该是公益法人无疑。

根据上述两个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定位应该界定为公益法人。

“:我国所建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并非什么独创[1] 。

,“公益性的,,有违传,甚至缺乏自圆其说的起码依,必将导致问题丛生。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规则架构的相互抵牾我国现行制度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内涵扩充到非营利性,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延扩充到合伙与个体,不仅无法用传统民法上的财团法人理论予以阐释,而且造成制度架构内部的规则抵牾。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该条例第25条还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相关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上述条款表明,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应该是独立于设立人(出资人)的,因为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不是独立财产,又何来设立人(出资人)对其“侵占”或“私分”?与此同时,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2条以及 * 1999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2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而言,作为设立人或出资人不能享受有限责任利益,却要对单位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演绎出合伙型和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架构:单位独立财产———设立人(出资人)无限连带责任。

这就衍生出一个疑问:单位独立财产与设立人(出资人)无限连带责任之间是否存在规则上的冲突?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的独立性特征,与个体形态和合伙形态的财产权属性冲突,使得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成为伪装的个体,使得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成为虚假的合伙。

现行制度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财产确立为单位独立财产,是基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特征的规则需要,因为如果不能将单位财产与设立人财产区分开来,禁止分配原则就无从体现。

但这就带—97—来法律逻辑上的困境:就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而言,个体财产就应是单位设立人(出资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具有任何独立性;就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而言,合伙财产仍然应该是合伙人共同所有的财产,也不具有独立性。

我国民法理论上共有形态有二: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合伙财产应属于何者?当然不得视之为可随时请求分割的按份共有,而只能视之为具有应有部分但不得随时请求分割的共同共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