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职称评定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机制,结合自治区实际,落实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要求,调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自治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二条坚持标准,统一政策。严格考核,统一程序,考评结合,逐级把关,认真审慎,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全面客观,公正公平。以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学历、资历与能力、业绩的关系,正确处理岗位设置与任职条件的关系,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第四条实行评聘分离的原贝V。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置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岗位。具有思想政治

工作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其专业职务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

工作需要自主聘任。

第三章参评范围

第五条参评范围:自治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参评人员: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工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一)从事J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党组织的负责人,组织、宣传、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统战和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教等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工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负责人,宣教、组织、工会女工部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

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其他以主要精力从事政治思想工作的非专职人员指:保卫、人

事、

信访、老干、计划生育、精神文明、人民调解、人武等部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政治思想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第七条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政工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第八条在申报规定的专业年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和正

在立案审查或受到法律处罚的人员,处理期间不能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 ^定。

第四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参加评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掌握工作职务要求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及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拥护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工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

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申报中、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其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申报中、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原则上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十条思想政治工作高级、中级、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助理政工师和政工员。

第十一条政工员:

(一)了解掌痣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初步J备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胜任本岗位工作。

(三)高中技工学校)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中专和大专(高职)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技工学校” 高职”毕业生,分

别比照高中”和大专”同等学历。

第十二条助理政工师:

(一)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在自己工作范围内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t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及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解决群众一般的思想认识问题,并有较好的工作业绩。

(四)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八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四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五年以上;大专(高职)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二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政工师:

(一)熟腰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贝V、方法、优良传统、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心理学教育、法律、企业文化建设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城系群众,能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能力。

(四)担任助理政工师以来,在地(厅)级以上报刊、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或交流过一篇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论文。

(五)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并从事思想政治

工作二十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七年以上;大专(高职)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八年以上;研究生课程班毕业获得同等学历证和待遇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四年以上;双学位和硕士研究生,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高级政工师:

(一)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结合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贝V、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掌握社会学、心理学教育、法律、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等相关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方法,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具徹强的开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导、调查研

究、专业文字等方面的能力。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在担任政工师职务

以来,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一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有专著。

(四)寿(高职)毕业,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五年以上;研究生课程班毕业获得同等学历证和待遇证)、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上;双学位、硕士研究生,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八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两年以上。

第五章专业年限计算

第十五条属于评定政工专业职务范围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党、团干校毕业生,调入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之前,没有取得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从事专业技术的年限可以累计为政工专业年限。

第十六条在机关单位、部队、生产建设兵团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曾做专职新闻干部、编辑、教员的年限,可以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第十七条在调入政工岗位之前,从事其他工作期间曾经临时抽调到政工部门工作半年以上,可作为政工专业年限计算,但必须有申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依据。

第十八条属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人员,其原行政领导岗位上(指相

当于科级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的履K年限可以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第十九条对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于工作需要调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后,经考察符合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具备一年纯政工年限并参加思想政治工作继续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要求晋升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在转评后的政工专业职务岗位工作满一年,且符合晋升条件方可申报评定,原履职年限可以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第二十条对于在非政工岗位上工作而未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职务,通过上电大、业大、职大、高职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学历后调入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专业年限应从取得学历以后算起;已取得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后获得学历的人员,其任职期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取得函大学历,必须是参加过全国成人考试,取得了录取资格和毕业证书,证书上必须加盖学院和省级教育部门公章。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是属于党政成人教育系列,中央文件有明确规定,可以作为参评学历。

持有大学本科、大专、中专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自治区人事厅颁发的《待遇证》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均按同等学历对待。

第二十二条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时间,应从专业工作年限中扣除。

当年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12 月31日。

第六章艰苦地区专业职务评定

第二十三条在和田、喀什、阿勒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及自治区其他四、五、六类地区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考试,凡当地不具备条件的,可暂不进行,但要安排规定内容的教育培训。在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初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上可申报政工员;担任政工员职务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五年以上可申报助理政工师;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八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五年以上,可申报政工师;中专(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大专(高职)毕业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年以上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第七章初评人员

第二十四条初评人员指因工作需要转岗而未评定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机关干部、部队转业干部以及未评定政工专业职务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已在岗的政工人员,应按相应的专业职务及时进行申报,不得延长时间申报高一级专业职务。对新转岗的政工人员,可一步到位申报相应的专业职务。

第二十五条申报评定初、中、高级专业职务,需分别具备一年、二年、三年纯政工专业年限。高中(技工学校)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八年以上,中

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五年以上,可申报政工师;大专(高职)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年以上,可申报高级政工师;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上,可申报高级政工师;研究生课程班毕业获得同等学历证和待遇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八年以上,可申报高级政工师;双学位和硕士研究生,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政工师。其取得学历前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仍折半计算。

第二十六条转业干部在部队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专职新闻、编辑、教员的年限可与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从事军事、后勤工作的人员,从任营职以上领导职务起计算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转岗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初评人员专业工作年限,分为:纯政工年限;兼职年限

(如:担任党支咅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副书记);相关” 相近”年限(指新闻、编辑、教员等工作的年限)。

第八章破格申报

第二十八条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可以不受学历或履职和专业工作年限限制,破格申报评定政工师或高级政工师,但要从严掌握。

第二十九条破格申报政工师,除应符合任职资格中除学历或资历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一)至(六)款之一,并同具备其它款之一:

(一)在运鹿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对促进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效果显著,并在本地、州、市或本系统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在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期间,对所在单位获得省(部)级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或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起了重要作用。

(三获得省(部)级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共青团干部”、民族团结先进个人”以及相当的称号单项工作和活动荣誉称号除外)。

(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贡献较大,在本地区、本系统产生较大影响,并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五)担任助理政工师以来,在地(厅)级以上综合报刊、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三篇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必须是在不同时间段、不同的刊物上发表的不同内容的三篇论文。)

(六)参与出版过两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

(七)能制定出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制度、规定和办法,付诸实施后取得较好效果者。

(八)直接主持或完成县级思想政治研究活动、思想政治工作论文评审,并且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有较高知名度者。

(九)执笔编写并系统地讲授一门思想政治课程教材,效果较好。

(十)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所创新,并取得一定效果者。

第三十条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除应符合任职资格中除学历或资历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一)至(五)款之一,并时具备其它款之一:

(一)在运鹿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在自治区和本行业乃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在担任政工帀职务期间,对所在单位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

秀企业” 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等称号起了主要作用。主要是指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 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 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 全国民族团结先进个人”以及其他相当称号(单项工作和活动荣誉称号除外)。

(四)在担任政工帀专业职务以来,在全国或省(部)级综合报刊、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必须是在不同时间段、不同的刊物上发表的不同内容的三篇论文。)(五)参与正式出版过两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并在其中任主编、副主编或主要撰稿者。

(六)能系统地制定出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制度、规定和办法,付诸实施后能取得显著效果者。

(七)直接主持或完成地(厅)级思想政治研究活动、思想政治工作论文

(八)执笔编写教材,并系统讲授一门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课程。

(九)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所创新,并取得较好效果者。

第三^一条破格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填报《破格推荐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审批表》。

第三十二条对破格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都要认真听取所在单位干部、群众的意见,并将这些意见作为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破格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参加论文答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定。

第三十四条破格申报政工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由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再提交中评会评审。未经审批的破格申报人员,中评会不得评审。

第三十五条初级专业职务不破格申报。

第三十六条全国、省(部)、地(厅)级报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公开发行的报刊和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具有内部刊号的专业刊物。

第三十七条对于符合上述破格条件的人员,应从严掌握,原则上只破一格,同一破格条件不能重复使用。

第九章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按照个人申报、群众监督、单位推荐、职评部门审核、继续教育培训考试、专业考核、

评委会评审、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任职资格证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由个人申请,填写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高级专业职务一式四份,中级专业职务一式三份,初级职务一式二份),并提交个人工作总结、与本专业有关的代表作品以及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印制的聘书原件及获奖证书影印件

(影印件须加盖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二)群艦督。为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

事职评)部1将拟申报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情况(包括单位、姓名、职务、现有专业职称、学历、政工专业年限、年度考核、培训考试情况、主要工作业绩、申报档次等)和政工职评有关文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由单位人事(职评)部门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申报人员公示

情况登记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与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未经公示的申报人员一律不能推荐评审。在公示过程中,群众反映有较大问题者,应暂缓申报。

(三单位推荐。申报专业职务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写出比较详细、具体的考核材料,并填写《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高级专业职务一式二份,中、初级专业职务各一份)。《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

专业职务申报推荐花名册》(高级专业职务一份,同时报电子版),单位签章后,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四专业考核。在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之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和部分专家组成的专业考核组,对本年度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申报材料、专业论文等进行审查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参考。

(五评审。相应的评审委员会依据各档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评审。

(六审批。评审合格的申报人员,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书面专题报告同级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批复,申报人员即取得任职资格。

(七发任职资格证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批复,颁发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交叉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申报政工专业职务,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确认其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后,并提交足以证明其主抓思想政治工作的业绩材料,方可申报参评。

第四十条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毕业生,被分配到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均不直接定职,必须按规定申报评审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章评审组织

第四十一条调整或重新组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应由同级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名,报同级领导小组批准。调整或组建情况需报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评委会应由具有本专业较高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中、高级评委会委员应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初级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同时应根据需要聘请少量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党政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通过为有效。

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13至17人组成。中级评委会设在地、州、市及自治区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公司),曲至11人组成,初级评委会设在县及县级单位(公司),由5至9人组成。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四十三条评委会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两年,任届期满,可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章考试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考试:

(一)凡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人员都必须参加自治区政工职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工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

(二)巖政工师、政工师的继续教育由自治区政工职评办公室统一组

织。初级专业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地、州、市政工职评办公室统一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颁发由自治区政工职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并以此作为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三继续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报评定或晋升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四十五条考核:

(一)在明晞位职责、制定合理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对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评定专业职务的依据。具体考核工作仍按《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考核工作的意见试行)》执行。

(二经考核为称职以上人员,方可推荐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凡不认真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期满考核的单位不能继续开展政工职评工作。无年度考核档案和考核材料的人员不能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评定。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

第四十六条对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由所在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三条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执行。

第十三章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各地、州、市及自治区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公司)要成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评审委员会和各档次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都必须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时间为:3月底以前完成上年度考核;9月底以前完成各档次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工作;11月底以前,各级政工职评办向上一级职评办上报评审工作总结。

第十四章其他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

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 O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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