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新税法实施办法

老挝新税法实施办法
老挝新税法实施办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第2137号

2005年9月28日,万象市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2005年5月19日

签发第04号关于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

依照2005年5月19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颁布的关于税法修订版的第04号文件;

依照2005年5月25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签发的关于颁布实施税法修订版的第46号主席令;

依照2005年9月14日总理府办公室的关于授权财政部制定税法修订版实施细则的第4588号通知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组织实施2005年5月19日公布的税法修订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签发本税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让税法中规定的所有在老挝人民民

主共和国境内或在国外进行永久或临时经营以及谋生的所有人,不论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均须为国家预算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条专用术语的定义

为了让人们对税法修订版中出现的某些专用术语达成统一的理解,本细则作出如下定义:

?“税收”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临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宅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应尽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临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宅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

?“流淌资产”是指能够移动的财产,例:交通工具、机械以及其他物资等等。

?“固定资产”是指不能够移动的财产,例:土地、房屋、建筑、工厂、水电站、水利系统、文化场因此及设施建设等等。?“自由职业者”是指从事不隶属或依附于不人的靠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智慧、制造力和劳动力来进行独立工作的人。?“代表/代理”是指代表进行各种经营、谈判和签字的个人或

法人。

?“经纪人”是指专门服务于个人、其他法人或者为企业家之间的对话签约做联络工作的、然而不代表其中任何一方、并从中获得酬劳的个人或法人。

第二章营业税

第一节营业税细则

第三条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和享受各种服务的人通过老挝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各种行业的经营者应上缴的一种间接税。意思是讲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时就交纳了这部分税款,而由销售者或服务者统一收集这些税款并足额交纳到国家预算中。

第四条依照税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下行业必须缴纳营业税:

- 从国外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口的来于进行买卖、加工或者私用的商品物资,不管进口人是否拥有税务登记证,不管其是经常进口依旧间或进口,均须交纳营业税;

- 从事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商品,不管是批发、零售,依旧现金出售、赊售、寄售或交换的行业;

- 一般服务业是指除进口商品、制造、销售行业以外的、以向

他人提供劳务收取服务费作为酬劳的行业。

税法规定计征营业税是在买卖的各个环节中进行,即:批发、零售、服务和消费者,营业税分两种税率:5%和10%

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始计征时刻及征收

第五条营业税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原则是在商品物资的进口价格、批发零售价、生产和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分情况计算各种税收和手续费(假如有产生)。

如:

- 关于进口的商品物资:【进口报关价+进口关税+消费税(假如有产生)】×营业税税率

- 关于国内商品:【出厂批发价+消费税(假如有产生)+其他手续费(假如有产生)】×营业税税率

- 关于服务行业:【未上税的总服务收入+消费税(假如有产生)+其他手续费(假如有产生)】×营业税税率

1.从国外进口商品物资的环节

从国外进口商品物资有以下两种类不:

1.1关于拥有进出口或生产税务登记证的进口商

营业税是在进口报关的时候开始计征的,在进口地的计税依据是进口报关价+进口关税+消费税(假如有产生),至于详细的海关申报需按照海关法的规定执行。

例: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批空调到国内进行销售,进口报关价是5,000,000基普,进口关税税率是15%,消费税税率是10%,营业税税率是10%

- 进口这批空调的计税方法如下:

+进口报关

=5,000,000基普

+进口关税:5,000,

000×15% =750,000基普

+消费税:(5,000,000+750,000)×10% =575,000基普

总计: = 6,325,000基普

+营业税:6,325,

000×10% =632,500基普

那么,该进口销售商需纳税的情况如下:

+关

税:

= 750,000基普

+其他税务:575,000+632,

500 =1,207,500基普

总计: =1,957,500基普

1.2 关于没有进出口或生产纳税登记册证的进口人(临时进口商品的人)

营业税是在进口报关的时候计征的,计税依据是商品进口报关价+进口关

税+消费税(假如有产生)+总利润率

总利润是指从商品物资在进口地的成本价中产生的。即:进口报关价+进口关税+消费税)×20%

临时进口商品物资的进口人还必须按缴纳税法第40条的规定缴纳利润税率为35%的利润税。

例:某甲从国外进口了价值5,000,000基普的空调,该商品的进口税率为15%,利润税率为20%,消费税率为10%,营业税率为10%,因此该进口人需要在海关缴纳的税务情况如下:

+进口报关

=5,000,000基普

+进口关税:5,000,

000×15% =750,000基普

总计: = 5,750,000基普

+消费税:(5,000,000+750,000)×10% =575,000基普

总计: = 6,325,000基普

+总利润基数:6,325,

000×20% =1,265,000基普

总计: =7,590,000基普

+营业税:7,590,

000×10% =759,500基普

+ 利润税:1,265,

000×35% =442,750基普

那么,该进口人需纳税的情况如下:

+关

税:

= 750,000基普

+税务:575,000+759,000+442,750 =1,776,750基普

总计: =2,526,750基普

2.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物资的环节

2.1关于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物资

营业税按销售时或首次从进口人、生产者、批发或零售商手中接交物资时开始计征。计征依据是营业税外的实际销售价。

除需按税法第43条的规定按原始记账式纳税的个人外,其他不论是批发商依旧零售商,必须每月递交自己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最迟不得超过次月的15号。

2.2关于出售临时进口的商品物资

关于出售按进口关税免征系统从国外临时进口的商品物资,如:用来为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各国大使馆、国际组织、外国专家、国内外投资公司服务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用品,购买这些物品的人有义务申报并缴纳营业税,同时需要交纳进口关税。计征依据是当时的实际买卖价格。

关于购买用来私用或用来服务于自己公司项目的商品也都必须

缴纳足额的关税。计征依据如下:

例:某修路公司向国际组织购买了四辆临时进口的总值为55,000,000基普的皮卡车用于服务自己公司的项目,其关税税率为30%,消费税率为25%,营业税率为10%

+买卖总

=55,000,000基普

+关税:55,000,

000×30% =16,500,000

基普

+消费税:(55,000,000+16,500,000)25% =17,875,000基普

+营业税:

(55,000,000+16,500,000+17,875,000)×10% =8,937,500基普

那么,该购车商需纳税的情况如下:

+关

税:

= 16,500,000基普

+税务:17,875,000+8,937,500 =26,812,500基普

总计: =43,312,500基普

3.关于用来自己使用的物资、当作礼品或奖品用的商品

关于自己使用在国内生产的商品物资、建筑物或服务、当作礼品或奖品用的商品,其计征依据是已在当地和当时使用该商品物资的价格和服务费。

例:一家锯木厂把自己加工的10立方米木材用来建筑职员住房,这些加工木材除营业税外其销售总额是35,000,000基普;该厂还拿4立方米的木材去作礼品或奖品,总价值14,000,000基普;在一个月内,该锯木厂总共售出100立方米的木材,总价值350,000,000基普。

税务计征方法:

当月销售营业税:350,000,000×10% =35,000,000基普

自己使用木材的营业税: 35,000,000×10% =3,500,000基普

当礼品或奖品木材的营业税:14,000,000×10% =1,400,

000基普

那么,该锯木厂当月需要交纳的总税款是:39,900,000基普4.从国家资源中征营业税

4.1对砍伐木材和开采林产品行为征收营业税

包括买卖木材商在内的进行木材砍伐和林产品开采的个人或法

人均须交纳开采营业税,税率为10%,还要缴纳对实际开采总值的20%进行缴税利润税,该利润税税率为35%,此外,还要按照规定履行其他纳税义务。

关于开采营业税,不同意从每月营业税中扣除出来但能够把其划入到成本价当中,因为开采环节不属于持续生产环节。

例:某家省级木材开发公司得到10,000立方米的木材砍伐指标,含营业税在内这批木材总价值是5,500,000,000基普的。

税务计征方法:

关于该开发公司:

砍伐营业税:(5,500,000,000÷110)×100×10% =500,000,000基普

利润税:(5,000,000,000×20%)×35% =350,000,000基普

关于从木材砍伐中猎取收入者必须按照税法第60条的规定缴纳

所得税。

关于自己种的树,不需要缴纳砍伐税,而关于用来进行加工或出售的木材,则须按法律规定纳税。

关于承包运营商:关于从承包运营中猎取的服务费,含营业税在内总额为

550,000,000基普。

营业税:(500,000,000÷110)×100×10% =50,000,000基普

利润税:(500,000,000×10%)×35% =17,500,000基普

关于从运输服务中猎取收入者必须按照税法第60条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4.2对开发国家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 关于从事开采石膏、褐煤、煤炭、金矿、铜矿、锡矿等矿产的个人或法人,均须交纳开采营业税,该营业税不同意从每个月的营业税中扣除,但能够划入成本价中。

关于从事开采石子、沙土、黑土和黄土的个人或法人均须交纳实际销售总值10%的开采营业税;关于把这些原料运用于其他项目中的个人或法人所须缴纳的税能够从其每个月所纳的营业税中

2020年老挝万象市出租车市场分析及投资预测

2020年老挝万象出租车市场分析及投资预测 一、万象出租车市场现状 2020年8月31日,通过老挝交通运输部的数据来看,万象市出租车登记车辆统计不超过7个人登记,但有使用车累积量到330辆。因为出租车拿牌照比较难,需要有个公司牌照给他们争取运营才能运营。这表明在老挝有不少出租车但是服务质量和出租车的数量是相反的,所以它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导致许多乘客不是很受欢迎。 2020年7月-10月,从交通运输部的乘客保护中心统计数据结果发现,出租车服务收到的投诉最多的。对于司机不接受乘客打车有2197个人投诉。第二是对于司机表现出不礼貌的言语为有2161个人投诉。第三是对于鲁莽驾驶有953个人投诉。在今天的时代,智能手机己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当技术被应用到解决服务的问题可以通过应用程序调用车辆。还有它可以满足乘客的需求,而且符合新一代的生活需要舒适、方便、安全感、还可以使用后的评论。然而,在老挝虽然没有像中国或者其他发展中的国家一样方便的滴滴、优步打车等等叫车服务。实际上座公交车或者突突车这些要坐等好几站才能到达目的地,还有在交通服务车对使人匆忙认为有点不适合浪费时间,速度有点慢,而且使用出租车方面其实速度比较快但收费超过实际价格使所以不是很受乘客的欢迎。所以老挝人大部分人喜欢使用私人车比较多、但是如果是外地人过来的话唯一的方式,只能是突突车。 在老挝最重要的是打出租车或者突突车一定要讲价。如果是晚上,要价更高,要是不给,司机大叔宁愿在突突车的吊床上挂着也不理你。甚至有时候他们还会傲娇地“拒客”。

在老挝不管是出租车或者突突车司机们大都热情好客,但是敲诈起来也毫不心软。只要看到你是外国人,把价格喊高10倍都不奇怪。还有白天的价格是这样,晚上同样的路程,价格可能会高上10倍。 二、消费者分析 2020年老挝交通运输部统计数据表明,从老挝首都万象以本地人角度来看,想打车的话没说方便也没说不方便、它是一般的人数占调查总人数的45.1%,但是以外地人的角度来说确实非常不方便占23.1%。是因为公共交通有的线路是每站都停、有的线路是乘客叫停才停的,还有万象的出租车将不会在城市周围行驶、它将在酒店或机场等等附近接客等待。出行方式不满意的地方大部分统一来说的是打车价格贵为28.9%。人们使用最多的交通出行方式中私家车占61%和摩托车占26.4%。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总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 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一、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但是不论其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本实施条例之所以要把外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意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密不可分,生产经营收入也即出资人个人的收入,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才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境外投资人没有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如不对这些企业

老挝税法(英文)

老挝税法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Peace In depe ndence Democracy Unity Prosperity TAX LAW PART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 Tasks of the Tax Law The prese nt law is proposed to determ ine the tax system aimed at facilitati ng all econo mic sectors, social and public orga ni zati ons, Lao citize ns, immigra nts, foreig ners, non-citize nship pers ons who have bus in esses or earn their liv ing in the Lao PDR, to con tribute to the impleme ntati on of the n ati onal tasks, and promote bus in ess activities in every econo mic sector and accelerate the circulati on /distributi on of goods, stabilize the curre ncies and market prices, rati on alize fairly the in comes betwee n various strata of the society, en sure acquir ing in comes to the state budget and the develop ing the n ati onal economy con ti nuously. Article 2 : Tax Tax is a duty of every pers on who deals in bus in ess activities or earns their liv ing in the Lao PDR. to con tribute to the defe nee and developme nt of the cou ntry. Article 3 : Tax system The tax system of the Lao P.D.R con sists of direct and in direct tax.The in direct tax : -Turno ver tax -Excise tax The direct tax: -Profit tax -In come tax -Mi ni mum tax - Fees/charges Article 4 : Utilization of the Tax Law The Tax Law shall, be applied to in dividuals or en tities who con sume goods or services, and have a bus in ess, or liberal professi ons and gen erati ng in comes withi n the Lao PDR territory

老挝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及其与中国的关系(整理版)

老挝历史悠久,公元14世纪建立的澜沧王国曾是东南亚最繁荣的国家之一。1707—1713年逐步形成了琅勃拉邦王朝、万象王朝和占巴塞王朝。1779年至19世纪中叶逐步为暹罗征服。1893年沦为法国保护国。1940年被日本占领。1945年8月老挝人民举行武装起义,成立了伊沙拉阵线,同年10月12日老挝宣布独立,成立了伊沙拉政府。1946年法国卷土重来,伊沙拉政府解体。1950年爱国力量重建伊沙拉阵线,成立了以苏发努冯亲王为总理的寮国抗战政府。1954年7月法国被迫签署日内瓦协议,从老挝撤军。此后美国入侵,1962年美国又被迫签订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老挝成立以富马亲王为首相、苏发努冯亲王为副首相的联合政府。1964年美国支持亲美势力破坏联合政府,进攻解放区。老挝军民在爱国阵线领导下进行了英勇的抗美救国战争。1973年2月老挝各方签署了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1974年4月成立了以富马为首相的联合政府和以苏发努冯为主席的政治联合委员会。1975年12月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万象召开,宣布废除君主制,成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人民革命党执政。1991年8月,老挝最高人民议会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将老挝部长会议改名为政府,部长会议主席改名为总理,最高人民议会改名为国会,老挝国徽上原有的红星、斧头和镰刀将被著名古建筑物塔銮图案所取代。 【外交】老挝奉行和平、独立和与各国友好的外交政策。1997年7月,老挝正式加入东盟。 与中国关系:中老两国山水相连,有着深厚的传统友谊。两国自1961年4月25日正式建交以来,双边关系稳步发展,政治互信不断增强。2000年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对老挝进行国事访问,这是中国最高领导人首次访问老挝。访问期间,两国签署了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确定发展两国长期稳定、睦邻友好、彼此信赖的全面合作关系。2004年11月,温家宝总理对老挝进行正式访问。2006年6月,朱马利主席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发表联合新闻公报。2006年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对老挝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发表《中老联合声明》。2007年8月,波松总理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2008年3月,温家宝总理对老挝进行工作访问。2009年9月,朱马利主席对中国进行工作访问,双方决定把中老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在经贸合作方面,两国经贸关系不断深入,合作领域不断拓宽。2003年,中老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1亿美元。2007年,中老双边贸易额达2.49亿美元。

老挝产业结构

老挝产业结构 农业 老挝是一个农业国,地广人稀,潜在耕地面积800万公顷,实际耕地面积80万公顷,主要农作物是稻谷,其中糯稻占90%。稻谷种植面积占全国农作物种植面积的85%,主要分布在万象地区、沙湾拿吉省、沙拉湾省和占巴色省等,其中南部三省稻谷产量占总产量的40%。目前,老政府重视发展农业生产,加大农业投入,兴修水利,鼓励扩大旱稻种植面积,97-98年度,旱稻面积达5.3万公顷,旱稻产量21万吨。98年粮食产量达199.2万吨。99年达227万吨,2000年达230.5万吨。咖啡是老挝重要的出口农产品,质量优良,种植区主要分布在南部占巴色省、沙拉湾省和色贡省,98年咖啡出口1.8万吨,创汇2000万美元。其它农作物还有玉米、棉花、烟叶、甘蔗、茶叶、热带水果、豆类及其它根茎类作物等。 林业 老挝森林资源十分丰富,森林覆盖面积达1120万公顷,占全国面积的48%,木材蓄积量12亿立方米。97-98年度,老伐木348万立方米,其中原木出口共810万美元。老挝有许多名贵木材和林产品,如桧木、柚木、花梨木、紫檀、红木、松木、安息香、松脂、葛藤、砂仁、胖大海、紫胶等。 矿业 老挝矿藏资源丰富,但大多数矿藏未查明储量和品位。主要矿藏有锡、金、铁、铜、铝、锑、煤、宝石、钾盐、石膏等。其中甘蒙省有锡矿、川圹省有铁矿、琅勃拉邦有金矿、万象平原有钾盐、万象地区和沙湾拿吉省有无烟煤、沙湾拿吉省有石膏及铅等。 电力 老挝地处中南半岛北部,境内多山,全国有20余条流程200公里以上的河流,其中最大的是纵贯老挝的湄公河,湄公河老挝段长1877公里,湄公河老挝段及其支流蕴藏着丰富的水电资源,据考察,湄公河60%以上的水力资源蕴藏在老挝,全国有60多个水头较好的地方可建水电站,装机容量可达1800万千瓦。 旅游业 老挝自然旅游资源丰富,气候条件良好,空气清新,无污染,许多旅游资源尚待开发。现老只有万象、琅勃拉邦、川圹、沙湾拿吉、巴色等几个旅游点。1998接待外国游客达45万人,外汇收入7100万美元,全国共有268家旅舍、宾馆,4724 个房间。1999-2000年是老挝的旅游年,来老游客约72万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2011-01-24 16:42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也规定了这方面的免税优惠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到底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二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符合什么条件?本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回答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涉及的问题: 一、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 l)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自经营;( 2)与其他企业合

中国对老挝直接投资的现状研究

中国对老挝直接投资的现状研究 摘要,近年来,中国与老挝的关系一直在不断提升,中国与老挝不仅是作为国土接壤的邻居,也是经济贸易合作的伙伴。随着中国对老挝直接投资的不断增加,中国对老挝来说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是对中国在老挝的直接投资进行研究。首先通过分析中国对老挝直接对外投资的原因及发展历程来说明了中国对老挝直接投资的概况,然后分别介绍了中国对老挝直接投资的规模、行业、区位现状,随后分别中国直接投资对老挝的经济和社会影响进行阐述,之后分析发现中国对老挝直接投资中所面临FDI成功率不高、经济效益不高、竞争激烈等挑战,最后提出建议,中国企业应该优化投资结构,加强可行性研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中老双方共同发展 关键词,中国,老挝,直接投资,对策,问题 一、前言 随着全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世界各国对外直接投资占比在各国之间经贸合 作中不断增长。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15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截止到2015 年末,中国对全球155个国家和地区的6532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的直接投资,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达7350.8亿元,同比增 长约14.7%。其中,2015年中国对老挝直接投资超过10亿美元。从1986年开始,为摆脱国内经济落后状态,老挝政府开始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也就是用市场经济体制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以此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与此同时,老挝也在不断加强发展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以此促进老挝发展 近年来,中国和老挝间贸易合作愈来愈频繁,中国对老挝的直接投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在中国的帮助下,老挝的必要的社会与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同时,在工业方面,中国的直接投资也带动了老挝的经济发展。随着中国政府“走出去”

最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全文(2017最新版本)

最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全文(20XX最新版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收入 第三节扣除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XX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

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老挝新税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团结繁荣 主席办公室 No.058/0P 万象,2012年1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令 在颁布的税法(修改版) 所颁布的税法(修改版)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所颁布的的法律第五章第六节第一点所规定的内容; 根据2011年12月20日国民大会No.21/NA号决议通过,决定关于采用税法(修改版); 根据2012年1月3日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No. 21/NASC号决议;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规定: 第一章税法(修改稿)特此公布。 第二章签署之日法令立即生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 Choumaly SAYASONE

国民大会第05 / NA号 首都万象,2011年12月20日 税法 (修改版)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标 税法规定税务工作中的原则、秩序、方法和措施,着重推动和鼓励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个人、法人和组织在老挝本国或者国外进行永久性或暂时性的生产、服务经营或生活中,履行缴纳各种税收,增加国家预算的义务,以平衡各阶层人士的收入,保证政府重新分配政策的实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税收 税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的财政义务,其获得收入进行行业、业务操作、消费的商品和服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在国外必须纳税,根据税法提供利率。 第三条定义 本条款有以下含义: 1.纳税人意味着个人、法人实体和组织,包括老挝公民,在老挝进行永久或临时居住的外国人。即,他们的住宅和商业位于老挝,但在其他国家进行操作,这些人按照法律规定有纳税义务; 2.外国人”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其他国籍居住并生活在老挝很长一段

时间的外籍人士,他们有一张身份证、一个家庭登记注册、这样的人政府仍然承认他/她是老挝公民。这些人受国家安全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3.一个“外国国民”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其他国籍在老挝短期或长期进行工作并如期返回。这样个人由政府的外交部和其他有关当局管理。 4.“组织”意味着其居住在老挝,但是不是老挝本地人,也没有能证明其国籍的文件。这样个人由安全部长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 5.“自由职业”是指提供专业服务或任何独立活动的工作,体力劳动和智慧不是任何个人范畴,包括相关活动,科学、文化、艺术、教育、公众健康,如教师、科学家、律师、工程师、医生、护士、会计、会计、顾问和其他专家; 6.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扣除的价值随着时间贬值; 7.剩余的资产价值是指账户/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折旧和资产价值摊销; 8.税收官意味着税收官员承认根据预约进行和执行任何特定的任务在一个特定的位置或任何工作; 9.私营企业是指企业的一种形式,即单个个人拥有的权利所有权。私营企业开展业务的个人代表企业业主和负责所有企业债务而且没有限制; 10.法律实体意味着一个实体或组织登记为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办公用房、属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股东企业,国有企业,有限公

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部条例存在什么亮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悠悠十三载,漫漫合并路。自1994年的酝酿工作开始至2019年3月16日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合并宣告完成,这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新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有赖于有效地贯彻实施。日前,与新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在社会各界的殷殷企盼中出台了。为使广大纳税人与税务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与贯彻《实施条例》精神,本报记者就《实施条例》中的若干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的起草,主要遵循了合法规范、结合实际、接轨国际、严谨具体、便于操作等原则。在符合税法规定原意的前提下,将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纳入《实施条例》,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实施条例》还结合经济活动、经济制度发展的新情况,对税法条款进行细化,

体现政策的科学性。此外,《实施条例》的起草还借鉴了国际通行所得税政策的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的新经验,体现了国际惯例和政策的前瞻性。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条例》共有8章133条,主要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中一些关键性政策的设计思路,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答。 实际管理机构界定旨在保护税收权益 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法人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认定的关键是着重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新税法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较易理解和掌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则较难理解。《实施条例》中对实际管理机构是如何界定的?相关的考虑是什么? 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国际上来看,特别近十几年的国际实践看,实际管理机构一般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管理的地点,但在法律层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经营决策的地点。在处理方式上,税法中一般只作出原则性规定或不规定,然后逐步通过案例判定形成具体标准。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防止纳税人通过一些主观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实施条例》采取了适当扩展实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老挝关税消费税及附加消费税的计征办法

老挝关税消费税及附加消费税的计征办法 一类:从国外进口或在国内销售的进口商品、物品的计征办法: 进口或国内销售,商品、货物在离开海关前,必须缴清消费税。计税依据是以进口地或按评估委员会招标的及实售的成本价计征。 [例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进口一辆四门高脚皮卡车,CIF报价1.000美元,进口税汇率为1美元兑换4.000基普,其进口税和各种税计征如下: CIF报价10.000美元×4.000=40.000.000基普 关税率×30% 进口税12.000.000基普 + ×40.000.000基普 消费税计征依据52.000.000基普 消费税率×30% 消费税费15.600.000基普 附加消费税1800美元+ 7 .740.000基普 +52.000.000基普 营业税计征依据75.340.000基普 税率×10%

合计:42.874.000基普 进口税费:12.000.000基普 税费:30.874.000基普 (银行当日外汇牌价是1美元兑换4300基普,附加消费税1800美元×4300=7.740.000基普) [例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同样进口一辆价值10000美元的四门皮卡车,其进口税及其他税计征如下: CIF报价10.000美元×4000基普=40.000.000基普 关税率×30% 进口税费12.000.000基普 + 40.000.000基普 消费税计征依据52.000.000基普 消费税率×30% 消费税费15.600.000基普 附加消费税1800美元+ 7 .740.000基普 +52.000.000基普 营业税计税依据753.400.000基普 毛利润计征率×10%

中国与老挝两国双边贸易合作

中国与老挝两国双边贸易合作的 特点、问题及对策 [摘要]:首先,回顾了中国老挝双边经贸关系发展和历史,阐述了中国与老挝双边经贸关系的现状、特点及展趋势。其次,分析了中老双边经贸关系发展的条件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其问题分析了中老经贸合作的对策。 [关键词]:双边经贸合作问题对策 自从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10国签《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合作层次渐渐提高。中国和老挝同属发展中国家,社会制度相近,又是友好邻邦。2000年,两国签署发表了关于合作的《联合声明》,为两国发展长期稳定、彼此信赖的全面合作关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因此,双方经济贸易合作不断深化,同时,在经济区域开、,建设、交流方面也拓宽了一条经贸发展的门路。这对于解决双方经济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达成广泛共识,这是两国积极包容和长期经贸合作的良好开端。 一、中国和老挝经贸易合作的历史。 中国和老挝是山水相逢的邻邦,自1961年4月25日中老建交以来,中国曾对老挝人民的抗美救国斗争和战后经济建设提供过大量的经济援助。1989年10月,老挝部长会议主席、人民革命党总书记凯山丰威汉对中国进行正式友好的访问,使中老两党、两国关系实现了正常化。 1990年12月,李鹏总理应邀访问老挝,标志着中老友好关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91年10月,老挝总理坎代西潘敦应邀访华,两国总理签署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中老边界条约》。此后,两国领导人又先后签署了《中老边界议定书》、《中老边界制度条约》和《中老边界制度条约的补充议定书》,使中老边界成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边界。 近年来,中国与老挝两国高层领导人互访往来不断,有力地推动了两国经贸

2018最新增值税练习题

2018-2019学年度第一学期财经法规期中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1*30=30) 在我国现行的下列税种中,不属于财产税类的是()0 A. 房产税 B.车船税C契税D.车辆购置税 2、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是()0 A税率B纳税人C征税对象 D.纳税期限 3、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税率形式属于()0 A. 比例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C超率累进税率 D.全额累进税率 4、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形式是()0 A摞进税率 B.定额税率C比例税率 D.其他税率 5、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属于()0 A. 消费型增值税B收入型增值税 C生产型增值税 D.积累型增值税 6、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型增值税特征的是()0 A. 允许一次性全部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B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部分所含的增值税 C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 D.上述说法都不正确 7、以下增值税改革说法错误的是()0 A. 1984年的第一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阶段 B. 1993年的第二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规范阶段 C. 2009年的第三次改革,实现了生产型向消费性的转型 D. 2013年的第四次改革,实现了增值税的“营改增”阶段 8、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A. 销售额 B.营业额C增值额D收入额 9、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B.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C混合销售行为是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兼营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D.兼营非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混合销售行为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老挝通信行业浅析

老挝通信行业浅析 近年来,老挝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通信行业也在政府扶持及外资帮助下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据老挝通信领域主管部门老挝邮电与通讯部统计,截至2010年,老挝固定电话用户167万户,手机用户400万户,互联网用户1.6万户。老挝政府在2011-2012财年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制定了完成手机用户覆盖率达到93%,无线通信信号基站总数达到5544个的目标。 一、老挝通信行业历史及现状 老挝分别于1992年和1993年引入固话和移动电话,整体通信产业起步于1994年,以固话、电报、传真为主。1996年,老政府和泰国Shinawatra集团合资成立老挝电信(Lao Telecommunications,简称LTC)公司,面向政府机关和普通民主民众提供固定电话以及传真业务。由于当时经济因素制约,通信业技术水平远低于周边其他国家。 2001年,老挝国内第一部电信法生效实施。2002年,老挝开放通信市场,允许广大外资流入老挝市场。2003年,老挝推出个人移动通信业务,采用国际通用的GSM和CDMA450赫兹制式。但由于手机终端稀少,通信费用昂贵,手机业务并不普及。随着老社会经济发展,及手机终端逐渐普及,价格日趋低廉,移动通信用户不断增加,移动通信市场也在加速发展,移动用户从2002年的几万户增长到2010年的近400万户,其主要集中在老挝首都万象市和比较发达的琅勃拉邦省,沙湾那吉省和占巴色省四个地区,地点也以中部,南部,靠近万象地区为主。 2007年,老政府决定在首都万象建设3G网络,以提升老通信行业整体水平。2008年,万象市开通3G网络业务,标志老通信业进入3G时代,同时,随着智能手机在老普及,彩信、彩铃、手机上网、数据卡上网等数据业务也随之而来,目前老3G业务用户约28万户,主要集中在首都万象等各大城市。 随着老挝政府在通信领域的不断投入,老挝通信行业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10年,老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下文是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20xx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增值税法《修政版》

增值税法(修改版)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3日点击次数:1312次 第一部分一般性准则 第一条(修改):目的 本部法律,规定了增值税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原则、法规、方法、措施,以便促进商品生产和服务、投资、出口,旨在增加政府收入,为融入地区与世界创造条件,为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修改)增值税 增值税,即在国内商品以及服务的使用中征收的税款,有着成链条的收取—缴纳方式,且由最终使用者支付。 第三条(修改):增值税系统组成 增值税系统的组成,由执行原则、加入增值税系统的规定、持有账户、发票使用、计算、申报、缴纳、扣除和增值税退还。 第四条(修改)词汇的解释

本法律中使用的词汇意义如下: 1 商品意为可转移的无形的或者有形的事物,包括生产、销售、交换以及服务中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 2 出口意为将商品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送至外国,包括送至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 3 进口意为将商品由外国,或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送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4 销售意为在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回报的情况下,将商品的使用权或者服务转交、转移予他人,包括无偿赠予以及自己使用。 5 服务意为:有服务费作为报酬的情况下,为他人或自身提供劳务服务的商业活动,其中可能有使用设备和交通工具。 6 进项增值税意为增值税纳税人在进口、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在国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以便用于商业活动中。 7 出项增值税意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中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由商品购买者或服务的使用者支付。 8 增值税缴纳周期即为一个月,增值税缴纳人必须申报并且缴纳该月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所有增值税。 9 无固定居留地人士即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生活、谋生、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无永久居留地的人员。

中国与老挝

中国和老挝山水相连,两国人民的交往源远流长,近半个世纪来两国关系历久弥坚。为了更好地落实胡锦涛主席的以邻为伴、以邻为善的精神指示,进一步推进中老两国在政治、经贸、文化等各个领域健康合作发展,中国全国促进传统文化工程西部工作委员会以文化为契机,积极增加与东南亚周边各国友好往来。自2011年3月以来,一直长期致力于中老文化交流合作,在增进政治互访的同时,在文化交流上也有了长足的进展。该委员会与老挝分别于2011年6月20日签署了备忘录以及2011年10月1日签署关于中国老挝红木文化产业战略合作合同。为了促进两国文化整体水平得到全面提升,把具有中老文化的红木珍宝做大做强,扩大在东南亚各地区的影响力,本次论坛应运而生。 此次论坛经中国科学院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批准,并得到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的大力支持,由全国促进传统文化发展工程工作委员会主办,陕西南泥湾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南泥湾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峰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办。论坛为期三天,将于2012年12月中旬在深圳观澜高尔夫球场举行。论坛主题为“宣传中老传统友谊,红木珍宝为媒开展文化经济交流”,旨在“发展中老友谊、弘扬红木珍宝文化、深化两国合作、和谐共赢发展”为宗旨。论坛将紧扣中老及东南亚红木珍宝资源开发,对中老及东南亚红木珍宝行业整合发展的战略研究、发展趋势、贸易监管、产业投资等问题进行重点讨论。 论坛筹委会办公室负责人说:“本次论坛将是全球红木产业一次史无前例的盛会。”论坛拟将中国“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南泥湾精神注入到老挝经济文化建设中,以深圳改革发展为老挝发展经济提供宝贵经验,学习深圳的发展速度,快速有效地振兴老挝经济文化。中国联合老挝政府,汇聚中老两国知名红木家具企业,向世界展示匠心独韵的红木精品,展现国之瑰宝的精湛技艺和深厚文化。此次高峰论坛作为打造双方红木珍宝文化品牌的助动项目,它将面向东南亚,走向世界。因此,筹委会将把论坛逐步打造成为一个国际性的文化艺术盛会、一个国际文化知名品牌。进一步加快老挝红木珍宝文化与国际现代红木珍宝技艺接轨,使红木珍宝文化品牌尽快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促进两国民族文化共赢发展。

老挝万象桑通光伏项目电力消纳分析

老挝万象桑通光伏项目电力消纳分析 摘要:随着国内新能源产能的饱和,新能源产能输出成为近期业界关注的焦点,2020年国际化竞争市场中,由原来的欧美主导已经变成了中国投资者竞争的红海 战地。本文就东南亚地区老牌“蓄电池”——老挝的电力市场的消纳进行分析,为 东南亚电力投资者参考。 关键词:老挝,电力消纳,老挝电网,电力规划 随着中国新能源项目的开发资源逐渐饱和,国内资源竞争愈演愈烈。东南亚 地区是中国电力产能输出“第一站”,老挝以其得天独厚的位置优势兴建了大量水 电项目,但老挝也是旱季、雨季降雨量明显的国家,过渡开发水电导致老挝雨季 水电产出大,由于送出问题,售电价格低,而旱季有需要高价从邻国进行购电的 局面,水光互补,成了老挝解决水电季节性差异的重要方式。 一、老挝电源结构及用电量现状 截至2018年底,老挝电源装机容量约7330MW,年发电量约为369.35亿kWh。其中:水电装机容量5277MW,占比约72%,2018年发电量249亿kWh,水电平均利用小时4718小时;火电装机容量2052MW,占比约27%,2018年发 电量120亿kWh,火电平均利用小时5853小时;新能源装机不足1%。 2010年至2018年,老挝全国最大负荷已由428MW增长至954MW,年均增 长率约为15%。2020年增长至1250MW。经分析预测,老挝2021年最大负荷将 达到1336MW,2025年最大负荷将达到1947MW,2030年最大负荷将达到 2811MW,电量需求达到147亿千瓦时。老挝地区最大负荷预测结果(详见表1)。 截至目前,老挝拥有67座已投入商业运营发电厂(1MW及以上)。2018年,总装机中有近35%(2520MW)的电力在本国消纳,另近65%的电力外送泰国、 越南等邻国,老挝电力消纳以跨国送出为主(如表2所示)。 二、万象地区电力消纳情况及发展规划 万象地区是老挝的负荷中心,电网用电量和负荷地区间分布存在较明显的不 平衡,占老挝全国最大负荷的一半左右。万象地区用电负荷主要集中于以首都万 象为中心的区域。2018年,万象地区用电负荷为468MW,约占全国总用电量的49%,用电负荷增长量在全国排名第二,电力需求旺盛,消费能力强。老挝各地 区电力负荷情况及年均增长率如表3所示。 万象地区电网担负着老挝中部3个省1个市的供电任务,电网最高电压等级230kV,230kV变电站4座,变电容量1130MVA。115kV变电站/开关站共7座, 变电容量524MVA。万象地区电网Vientaine(万象)省处于电网负荷中心,随着 用电负荷的增长,容性无功补偿设施配置不足,再加上中部1区电网周边电厂较少,容性无功不足。在万象地区周边部署大型电站成为解决容性无功不足的重要 方式。 由于老挝的发电装机水电居多,电源结构不平衡,枯水期水电出力有限,枯 水期期间电力缺口较大。老挝万象地区115kV从泰国进口电量主要集中在旱季。 其中从Thanaleng和Phontong的3条115kV近年来的电力交易如表4所示。 表4所示,2020年枯水期万象地区电量缺口预计达到10亿千瓦时,建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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